第一章 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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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633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统计制度
分类号: C829.22
页数: 98
页码: 8-105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6—2005年福建省统计制度的情况。其中包括国民经济核算、人口与劳动力统计、人民生活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能源统计、价格调查、财政金融统计、农业统计、工业统计、建筑业统计、交通运输邮电业统计、批发、零售贸易与住宿餐饮业统计、对外经济贸易和旅游统计、企业调查统计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统计制度

内容

第一节 国民经济核算
  1996年,省统计局继续执行《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2003年3月执行《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基本上与新的国际标准相衔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由基本核算表、国民经济账户和附属表三部分构成。基本核算表包括国内生产总值表、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国际收支表(未编报)和资产负债表;国民经济账户包括经济总体账户、国内机构部门账户和国外部门账户;附属表(未编报)包括自然资源实物量核算表和人口资源与人力资本实物量核算表。基本核算表和国民经济账户是本体系的中心内容,附属表是对基本核算表和国民经济账户的补充。
  一、地区生产总值核算
  1996年,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包括国内生产总值总表、生产法国内生产总值表、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表和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表。(1)国内生产总值总表将国内生产总值的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计算方法集中体现在一张表中,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国内生产总值及其构成。表的左端称为生产方,表的右端称为使用方。生产方反映生产活动的成果。主栏由生产法和收入法的指标构成。生产法国内生产总值的构成项目包括总产出和中间投入两项。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的构成项目分为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项。使用方反映最终生产成果的使用。主栏由支出法的构成指标——最终消费、资本形成总额、净出口构成,其中:最终消费细分为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资本形成总额细分为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和存货增加,净出口下设出口和进口。同时在使用方还专门设置统计误差项。(2)生产法国内生产总值表的主栏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该分类由粗到细按三个层次划分,第一层为三次产业分组,第二层把三次产业进一步划分为21个次级产业部门,第三层又在第二层分类的基础上再细分出9个次级产业部门。宾栏为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生产法国内生产总值表直观地反映按生产法计算的各产业部门增加值和国内生产总值,能够全面地反映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的生产成果及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不同产业部门的投入产出情况。(3)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表的主栏与生产法国内生产总值表一样,也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相应的分组;宾栏为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表直观地反映按收入法计算的各产业部门增加值和国内生产总值及其构成情况。(4)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表的主栏为最终使用的构成项目,大类包括最终消费、资本形成总额、净出口三项支出。其中:最终消费按消费主体和消费对象进一步细分为若干个支出项目,资本形成总额按资本性质和特点进一步细分为若干个支出项目,净出口分为出口与进口。宾栏为支出金额。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表直观地反映按支出法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能够全面、详细地反映各类最终支出的规模和构成情况。
  地区生产总值不变价核算采用的固定基期的变动:年度GDP核算包括生产核算和使用核算,两者又都包括现价核算和不变价核算。现价核算采用的是当期的价格,不变价核算采用的是固定基期的价格。2000年以前,10年变动一次基期,即:1981—1990年,以1980年为基期;1991—2000年,以1990年为基期。2000年以后,5年变动一次基期:2001—2005年,以2000年为基期。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后,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对核算范围、基本分类、计算方法以及一些具体问题处理方法进行多方面的修订。
  2004年,地区GDP的中文名称统一改称为地区生产总值;特定地区生产总值以行政区名作定语,如“XX区、县(市)生产总值”,简称“××区、县(市)GDP”。同时,人均GDP的中文名称改为人均生产总值;特定地区人均生产总值以行政区名作定语,如“XX区、县(市)人均生产总值”。同时规范年度和季度GDP核算发布程序为: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三个步骤。同年,省统计局规范省内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数据修正和数据发布程序,规定:地区年度和季度GDP数据须经省统计局审核、评估后对外发布;年度初步核算数的发布时间不得早于次年1月16日,年度初步核实数不得早于次年5月15日,季度初步核算数的发布时间不得早于季后14日。
  2004年下半年,为提高GDP核算数据质量,省统计局在全国率先对地区进度GDP(含季度、月度)实行下算制度,即设区市进度GDP由省统计局统一核算,各县区GDP由所在设区市统计局统一核算。
  二、投入产出核算
  执行国家统计制度规定,逢二、逢七年度,开展大规模投入产出调查,编制投入产出基本表。逢零、逢五年度,通过小规模调查和对基本系数表进行调整的方法,编制投入产出延长表。福建省先后开展1997年、2002年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出1997年、2002年两张全省投入产出基本表,在基本表的基础上,对产业关联系数进行调整,编制2000年、2005年全省投入产出延长表。
  投入产出表以矩阵形式,描述国民经济各部门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生产中的投入来源和产出使用去向,揭示国民经济各部门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数量关系,同时,它将生产法、收入法、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结合在一张表上,细化国内生产总值核算。
  投入产出基本表总表规模为123个产品部门,其中农业6个部门,工业82个部门,建筑业1个部门,运输邮电业10个部门,商业、饮食业2个部门,金融保险业2个部门,房地产业1个部门,社会服务业及其他19个部门。投入产出表由三个象限组成,第一象限为123×123个产品部门流量矩阵,其主栏(纵向)为中间投入,宾栏为中间使用,这一部分揭示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技术经济联系。反映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相互依赖、相互提供劳动对象以供生产和消耗的过程,是投入产出表的核心;第二象限是第一象限在水平方向上的延伸,主栏和第一象限的部门分组相同,宾栏指标依次为:农村居民消费、城镇居民消费、居民消费小计、政府消费、最终消费合计、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存货增加、资本形成总额合计、调出、最终使用合计、调入等,是一个123×11矩阵,这一部分反映各生产部门的产品用于各种最终使用的数量和构成,体现国内生产总值经过分配和再分配后的最终使用;第三象限是第一象限在垂直方向上的延伸,主栏是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各种最初投入,宾栏的部门分组与第一象限相同,是一个5×123矩阵,这一部分反映各产品部门的增加值(即最初投入)的构成情况,体现国内生产总值的初次分配。投入产出共使用基层调查表28种,全省共有一千余家单位参加基层重点调查,采集到有效数据近16万个。在全省投入产出基层调查结束后,采用以直接分解法为主,间接推导法为辅的编表方法,经过总量控制、数据转换、计算放大、总表平衡、计算系数等工作阶段,完成全省投入产出表编制工作。
  投入产出延长表总表规模为40个产品部门,其中:农业1个部门,工业25个部门,建筑业1个部门,运输邮电业3个部门,商业、饮食业2个部门,金融保险业1个部门,房地产业1个部门,社会服务业及其他6个部门。在基层调查表的设计上,基于基层现有的财务、统计资料以及调查的难度,在不影响编表总体精度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填报量和数据分解量。采取全面调查、重点调查、专项调查相结合的形式搜集资料。分别为:(1)国有及规模以上工业的工业总产值的产品部门构成进行全面调查,对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构成全面调查。(2)选取约300个重点调查单位进行重点消耗系数的调查。尝试使用“直接分解”与“间接分解”相结合的方法,抓住重点,计算重点消耗系数的变化值,以保证全省投入产出延长表在反映产品部门之间的主要经济技术关系方面不失真。(3)开展若干专项调查,主要有:农业投入结构专项调查、产品库存专项调查、调进调出专项调查、流通费用专项调查等。投入产出延长表编制工作经过选点、布置、培训、审核汇总、计算放大、修正系数、总表平衡等工作阶段。
  三、资金流量核算
  资金流量核算包括实物交易和金融交易两部分。1996—2005年,省统计局只编制实物交易部分,实物交易核算以收入分配为主,核算各机构部门及经济总体的资金流向和流量,以及这些部门间资金的流入流出关系,每年定期上报。
  资金流量表采用矩阵结构。主栏表示交易项目,宾栏代表机构部门。每个机构部门下面列出两栏,即“来源”栏与“使用”栏,主栏交易项目按交易的不同性质分为实物交易和金融交易,资金流量表的主要指标包括:实物交易、金融交易、初次分配总收入、可支配总收入、总储蓄、净金融投资等。
  资金流量表采用复式记账原理,对每笔交易都作双重反映。在实物交易方面,—个部门的收入同时是对应部门的支出。在金融交易方面,一个部门金融资产的增加(减少),一般伴随着对应部门负债的增加(减少)。这一记录原则使资金流量表上的各种收入、支出和金融流量始终保持收支相等、借贷对应的平衡关系,形成一个严密的平衡系统。
  资金流量表宾栏对交易者的分类按国际惯例采用机构部门分类。分别是:住户部门、非金融企业部门、金融机构部门、政府部门。
  四、资产负债核算
  1996年省统计局开始试行编制资产负债表,1997年开始编制福建省资产负债表,定期上报国家统计局。2000年对资产负债核算制度和方案进行小规模修订,但一直没有对资产存量进行重估价,也没有对外公布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采用国际上通用的矩阵结构,主栏为资产和负债项目,宾栏为机构部门和经济总体,并下设使用项和来源项,其中:使用项目记录资产,来源项目记录负债和资产负债差额。
  资产负债表的主栏包括三个部分:(1)非金融资产项目,反映国内各机构部门、经济总体的非金融资产总规模及构成情况。(2)金融资产与负债项目,其中:国内金融资产与负债项目,反映国内各机构部门、经济总体的金融资产与负债的状况及机构部门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外金融资产与负债项目,反映国内各机构部门与国外部门由于资本往来和金融交易形成的资产负债存量状况;储备资产项目,反映国家对外支付能力。(3)资产负债差额项目,反映各机构部门和经济总体的资产与负债相抵后的净值,它是各机构部门及经济总体的主要财富和经济实力的最终体现。上述每一类项目中,又包含着若干个子项目。资产负债表的宾栏包括五个机构部门,分别是: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政府、住户和国外。资产负债核算采用复式记账原则,机构部门之间的资产负债交易必须在同一时点记入交易双方的资产负债表。机构部门在记录资产负债交易时,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资产负债表按核算时点分为期初资产负债表和期末资产负债表。目前中国资产负债核算采用的时点为日历年初和年末两个时点,以此确定资产负债核算的起点和终点。
  资产负债表中非金融资产只在持有者的资产方即使用方反映。不同机构部门的金融债权与债务同时发生、数量相等、方向相反,某一机构部门或几个机构部门拥有的债权数额,必然与相应的另一机构部门或几个机构部门所承担的债务数额相等。在国民经济总体范围内,国内金融资产与负债数额相等,相互抵消。国内各机构部门的国外金融资产(或负债)之和等于国外部门的负债(或金融资产),国外金融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为国外金融资产净值。
  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国民经济账户编制工作进行到1995年,之后该项工作即停止。
  第二节 人口与劳动力统计
  一、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
  1992年,根据省委“要下决心加强人口统计工作”的指示,福建省首次开展以地、市为次总体的样本量为60万人的人口变动抽样调查。1993年省委常委会议决定:由省统计局开展以县为代表性的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调查结果要能体现县的人口出生率和计划生育率。当年,成立福建省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调查的日常组织工作。同时要求各市(县、区)相应成立调查机构。1994年起福建省每年在完成国家样本调查任务的同时,扩大调查样本规模,每年对地市主要指标有代表性的人口变动进行抽样调查。
  1996—2005年(除2000年普查和2005年小普查外),国家点样本量都在4万人左右。省扩大点的样本量在国家点的基础上增加15万人左右。省统计局制定的全省扩大点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设计方案规定,以全省为总体,地级单位为次总体,采用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抽样方法。
  1996—1998年,抽样调查项目有24项,其中按人填报的有17项,分别是:姓名、与户主的关系、性别、出生年月、户口状况和性质、受教育程度、学业完成情况、是否工作、未工作原因、寻找工作的方式、能否应聘工作、婚姻状况、育龄妇女的初婚年月、初育年月、生育子女总数和存活子女总数、年度内自然变动情况。按户填报的项目有7项,分别是:本户住址编码、户别、本户10月1日0时人口数、本户上年纯收入、本户当年出生人口数、本户当年死亡人口数、本户户籍外出半年以上人口(其中离开本省的人口)。
  1999年,抽样调查项目共有28项,其中按人填报的项目有19项,较1998年增加6~14岁人口当年及上年入学状况、就业者身份两项。按户填报的项目有9项,较上年增加饮水水源、户厕类型。
  1999年以前,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的时点为10月1日0时,2000年及以后改为11月1日0时。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对象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填报,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应登记对象为四种人,分别是:(1)住本调查小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2)住本调查小区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3)住本调查小区不满半年,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4)住本调查小区,户口待定。
  2001—2003年,抽样调查项目共27项,其中按人填报的有20项,增加一年前常住地、就业者行业、职业三项,减少6—14岁人口当年及上年入学状况。按户填报的项目有7项,增加本户年内迁往外省的人口,减少上年全户纯收入、饮水水源、户厕类型指标。
  2004年,抽样调查项目共31项。其中按人填报的项目有23项,增加就业者月劳动收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主要生活来源及生活能否自理。减少妇女生育和存活子女数。按户填报的项目共8项,增加本户户籍外出一年以上的人数(其中离开本省的人数),现住本地、户口在省外的人口(其中离开户口登记地不到半年的人数)指标。
  二、劳动力调查
  1996年,执行国家统计局城镇劳动力调查制度。以人口变动抽样调查为基础,在当年的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和次年的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各进行一次跟踪调查。城镇劳动力的调查范围为全省的城镇人口,具体是指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以及不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委会和县辖镇的居委会范围内的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进行调查。城镇劳动力调查首次采用国际劳工组织建议的指标定义,基本实现就业统计制度与国际标准的接轨。调查项目设置包括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劳动、未工作的原因、寻找工作的方式、工作时间、就业者身份等。调查样本量仅对全国有代表性。
  1997年起,执行国家统计局和劳动部共同制定的城镇劳动力调查制度。第四季度的劳动力调查采用重点调查的方式进行,主要了解下岗人员总量以及下岗人员中已就业、正在寻找工作和非劳动力人口的比例。调查使用城镇劳动力调查表,调查内容增加两项:(1)对就业人员增问是否下岗再就业;(2)对下岗人员增问目前生活状况。
  2001年第三季度开始,调整城镇劳动力的调查范围,城镇范围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中划定的城市和镇。调查项目增加行业和职业两项。
  2004年开始,每年城镇劳动力调查频率减少至2次,分别在当年第四季度与次年第二季度进行。当年第四季度与人口变动情况调查结合进行,次年第二季度单独组织。2004年5月,劳动力调查表减少4个指标,即:从事现职前是否处于下岗状态、是否离退休后又从事现在工作、目前您是否有工作单位或场所、您有工作单位或场所但上周没有工作的原因;增加2个指标:主要生活费来源、不能应聘或未找工作原因。
  2005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劳动力调查的范围为城镇和乡村的16岁及16岁以上人口,第四季度开始执行。同年5月,城镇劳动力调查表的指标项目增加“劳动收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两个。
  2005年5—8月,省统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开展城乡劳动就业抽样调查,制定《福建省城镇劳动就业调查方案》和《福建省农村劳动就业调查方案》。城镇劳动就业调查由省统计局负责,调查项目包括技能培训、下岗职工享受优惠政策情况、享受优惠项目次数等。乡村劳动就业调查由省农调队负责。根据调查数据信息,编印出版了《福建城乡就业调查》。
  三、户籍统计
  1995年,公安人口统计年报共有5个表种,即人口及其变动情况统计表、非农业人口增减情况统计表、未落常住户口人员统计表、市人口及其变动情况统计表、县辖镇人口及其变动情况统计表。2001年,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实行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同时,停止统计非农业人口,改为统计城镇人口,并取消报送非农业人口增减情况统计表。2003年,修改和调整人口统计报表,主要是废止未落常住户口人员统计表、市人口及其变动情况统计表、县辖镇人口及其变动情况统计表,将人口及其变动情况统计表更名为人口及其变动情况统计年报表,并从中增加18岁以下、18~35岁、35~60岁和60岁以上四个年龄段的人员统计,该表统计指标主要有总户数、总人口数、性别、年龄段、非农业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户籍统计资料由基层派出所逐级汇总、上报。
  四、计划生育统计
  省人口计生委开展的经常性统计调查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1995年,半年报和年报主要有自然变动情况统计报表,计划内出生、领证及女性初婚情况统计报表,节育情况统计报表,流动人口、育妇、出生情况统计报表,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统计补充报表,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统计补充报表(二),生育计划证跟踪情况统计报表和补报出生情况统计报表等。2001年,取消季报。月报有二张,分别是人口出生情况统计报表和女性初婚、领证、四术情况统计报表。2005年,半年报和年报主要有自然变动情况统计报表,政策内出生、领证及女性初婚情况统计报表,节育情况统计报表、流动人口、育妇、出生情况统计报表,已婚育妇情况统计报表,补报出生情况统计报表和实际出生情况统计报表等。
  计划生育报表的主要统计项目有:总人口数,出生人数,死亡人数,育龄妇女人数,已婚育妇人数,女性初婚人数,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数,采取各种避孕措施人数,流动人口数等。
  1996年以前,计划生育报表的统计年度为日历年度,即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从1997年起,统计年度改为从上年的10月1日至本年的9月30日,比日历年度提前1个季度。计划生育报表的统计口径与公安部门、统计部门的口径均不一致。它所统计的人口既不是户籍人口,也不是人口普查所指的常住人口。它包括以下三部分人口:(1)常住地和户籍地在同一村(居)的人口。(2)户籍地不在本村(居),但在外无常住趋势的人口。(3)户籍地不在本村(居),但人在本村(居)有常住趋势(如婚嫁、购房、长期租房等)的人口。
  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的起报单位为乡(镇、街道)。以村(居)为单位建立的“十簿一卡”等计划生育台账和在台账基础上建立的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是计划生育报表统计的主要手段。从2000年开始,手工台账逐步取消。2003年,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升级,从DOS系统升级到WINDOWS系统,从单机版升级到网络版。2005年新系统全面推广应用,并取消手工台账,全面实现电子化管理。
  第三节 人民生活统计
  一、劳动工资统计
  1996年,劳动统计执行省统计局制定的《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及从业人员变动等情况。报表为:劳动情况基层表、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综合表、职工人数变动情况综合表、工业建筑业企业职工人数和工资综合表、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情况表等;指标有:从业人员年末人数,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从业人员劳动报酬,职工工资总额,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从农村招收人数,从城镇招收人数,录用复退军人,录用大中专毕业生,离退休人数,开除人数,解除合同人数等。统计范围为:全省辖区内中央和地方国有、城镇集体和其他各类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分年度统计和季度统计,采用全面报表统计。
  1998年,为督促在榕省属和中央属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做好上年劳动统计年报工作,省统计局联合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和福州市统计局开展对上述单位劳动统计联合审核。同年,根据国家统计局部署,省统计局对劳动统计1998年年报和1999年季报进行较大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一)取消工业、建筑业企业职工人数和工资,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情况两种报表,将职工人数变动情况表改为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表。
  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年报综合表取消“合同制职工”、“正式职工”、“下岗职工”、“基层单位数”指标。“劳动报酬”取消“奖金”、“津贴与补贴”指标。在“其他从业人员”指标下增加“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港澳台方人员”两指标。
  (二)年报综合表、基层表中“从业人员”由“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组成,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增加“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其中:内部退养职工”指标,与“从业人员”指标并列。
  (三)调整从业人员统计口径。从业人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四)按照《关于统计上划分企业经济成份的规定的通知》中的要求重新划分企业经济类型。
  (五)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按照“法人批准登记注册机关”和“执行会计制度类别”进行确定。
  (六)1998年年报基层表的有关属性指标,与基本单位情况基层表中相应指标一致。
  1999年,为掌握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中专业技术人员总量及其分布情况,在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综合表和基层表中“在岗职工”指标项下增加“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中:女性”,在“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项下增加“停薪留职人员”指标。
  2001年,将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综合表和基层表中“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标项下“停薪留职人员”指标改为“无生活费人员”。2002年,又将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季报综合表和基层表中“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标项下“无生活费人员”指标改为“长期病休假职工”。
  2003年,省统计局和省劳动保障厅改革劳动统计联审办法,实行联合办公,集中做好劳动统计联审工作。统计联审对象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在榕的省属、中央属单位由省统计局、劳动保障厅在每年1月份组织联合办公联审,各地地方属单位以及在当地的省属、中央属单位在劳动统计报表报送时间内,由当地统计局和劳动保障局联合办公联审。
  2004年,在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报表中“九、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后面增加“十、单位从业人员参保情况”,包括以下指标:“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参加医疗保险职工人数”、“4.缴纳医疗保险费”、“5.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6.缴纳失业保险费”、“7.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8.缴纳工伤保险费”、“9.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人数”、“10.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农村住户调查
  农村住户调查是以农村居民为调查对象,以农户家庭的收入和消费为主要调查内容的一项综合性社会经济调查。各市、县农调队按照“独立调查,直接上报,超级汇总,下管一级”的原则,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农村住户调查工作,并按时报送调查数据。
  (一)调查内容
  1996年,农村住户调查继续执行国家统计局制订的《农村住户调查方案》,实行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农村住户调查主要内容有:农民现金收入与现金支出,农民实物收入与实物支出,农民总收入与总支出,农民纯收入与可支配收入,农民农业生产经营费用与成本核算,农民食品消费量与构成情况,农民手存现金、银行存款与金融资产情况,农民粮食生产、销售、消费及库存情况,粮食安全情况监控,农村劳动力分布及农民外出从业状况,农民购房、建房情况,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与技术应用情况和农村居民所在村的发展情况等。
  2001年,增加农户存粮、农民旅游、农户借贷专题调查。2003年,增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专项调查。
  (二)调查网点
  农村住户调查样本周期为5年。经历了1999年与2004年两次样本轮换。根据总体的不同,分为国家调查网点和地方调查网点。国家调查网点的样本用于推算全省数据,并构成全国农村住户调查样本;地方调查网点的样本则用于推算市、县两级的农村住户调查数据。
  国家调查网点的样本单位为182个行政村、1820户农户。样本分布在全省26个国家调查县(市),涉及闽侯县、福清市等31个县(市、区)。地方调查网点的样本单位为563个行政村、5630户农户,样本分布在全省77个县(市)。为提高样本代表性,26个国家调查县(市)的样本,在国家已选定的样本基础上,采用中心对称原理进行扩充,每个县不少于7个村、70户农户。非国家调查县以县为总体,单独直接抽选,一般每个调查县(市、区)抽选7个行政村,每个行政村抽选10户农户。
  小样本:从2003年起开展农村住户小样本调查,该调查在非季报、年报的月份进行,以农村住户调查现金收支日记账为基础,进行按月录入、汇总上报。调查范围为福清市、连江县等10个县(市),每个县(市)在国家调查网点中抽选3个调查村,每村调查10户农户,全省共计300户。网点抽选以近两年前三季度农民人均现金收入简单平均数为排队标识,由低到高排序,调查村人口为辅助变量,组成抽样框,采取对称等距抽样方法,抽取对县(市)具有一定代表性、地理分布较为合理的调查村3个,代表性误差控制在±3%范围内。调查户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户结合在一起。
  (三)样本抽选
  2004年,省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村抽样调查样本轮换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结合福建实际,制订《福建省农村抽样调查县以下样本轮换实施细则》,由各调查县(市、区)组织实施,国家点和地方点统一标准,同步实施。
  抽样总体确定:利用现场调查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按照逼近法原理,采用多变量与规模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方法(即MPPS方法)计算样本容量。利用最新的基本单位普查资料,将国家抽样调查县所辖农村行政村(居委会)分为行政村和居委会两类。行政村和居委会两类都分别按照地址码排序,随机起点等距抽选出总体单位的1/3至1/2后即为抽样总体单位。
  样本的抽取:利用抽样框资料中收集的主要农产品出售收入,结合农村劳动力构成情况,对所有的农村行政村进行适当分层,对构成抽样框的所有农村行政村,依据主要从事的生产行业,分成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四类;对构成抽样框的所有居委会则单独作为一层。按照与每层的总农户数量成比例的方式,进行各层样本量的分配。采用两阶段抽样方法抽取样本户。第一阶段按照与每个农村行政村总人口数(即规模)成比例的方式,采用平衡系统抽样方法抽取样本行政村。第二阶段在每个样本行政村中,按照每村10户的样本量,采用等距抽样方式抽取调查户。
  (四)报表体系
  农村住户调查分为年报表和定期报表。1996年,基层年报表包含:农村住户所在村基本情况表、农村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表、农村居民居住情况表、农村住户人口与劳动力就业情况表、农业生产结构及技术应用情况表。综合年报表包含:农村居民家庭概况表、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与支出表、农村住户调查公报、农村劳动力就业与流动情况表。基层定期报表包含:农村居民家庭现金收支日记账、农村住户劳动力就业与外出从业情况表、农村居民家庭实物收支台账等调查表。综合定期报表包含:农村居民家庭现金收入与支出和农村住户劳动力就业与外出从业情况调查表。
  1997年,农村住户调查年报表中减少棉、油平衡表共计38个指标,增加农村住户主要指标预计表、农村住户现金收支预计表、农村住户对主要商品需求调查表。
  1999年,农村住户调查变动部分民生指标,主要是季报中取消畜牧业报表,年报中增加“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指标,并根据其口径范围修订有关报表。
  2001年,农村住户调查恢复农村住户粮食平衡表,取消农村住户人口与就业情况表。对农村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农村住户所在村基本情况表、农村住户人口与就业情况表的表内指标适当调整。
  2002年,综合年报表由八种精简调整为:农村居民家庭概况表、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与支出表、农村住户调查公报三种表。综合定期报表由三种精简调整为:农村居民家庭现金收入与支出一种表。基层年报表取消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与总支出、农村居民食品消费情况两种表。基层定期报表取消农村居民家庭现金收入与支出、农村居民生活消费现金支出、农村居民主要农产品出售情况三种表,增加农村住户劳动力就业情况表。将农村居民家庭现金收支日记账中的补充资料调整至农村住户劳动力就业情况表中。调整住户账页记录分类和编码。
  2003年,在农村居民家庭概况表中,取消“农业就业劳动力”、“外出6个月以上劳动力”和“当年外出从业过的劳动力”指标。增加农村劳动力就业与流动情况表和农村住户劳动力就业与外出务工情况表。在农村住户所在村基本情况表中,增加调查村年末举家在外住户情况、住户当年举家外出情况和当年举家返回情况方面的有关指标。在农村住户人口与劳动力就业情况表中,增加“期末常住人口”。在农村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表中,“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修改。在农村住户劳动力就业情况季度调查表中,增加“本季主要从业地区”和“季末是否在外从业”指标,并调整有关指标名称。
  2004年,为加强对各地农民收支数据的审核把关,新增农民人均现金收入情况、农民人均现金支出情况以及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区)农民人均现金收入、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区)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四种表。
  2005年,农村住户调查基本维持2003年报表体系,年报指标5500个。
  (五)资料整理
  农村住户调查采用经常性记账、定期收集整理办法。1996年,调查户收支账(含“现金收支流水账”和“实物收支账”)以户为单位登录,以家庭指定成员登记为主,每个调查点聘请一名辅助调查员按月入户收审账卡。县级农调队每月收取调查户的账本,录入到计算机中,其余调查内容的资料采用访问调查的方式,在季末或年底由调查员对被调查户进行一次性访问调查取得,采取调查员与被调查者当面逐项提问回答问题形式,当场登录搜集,调查结果亦录入到计算机中进行审核、汇总。2000年,为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对调查数据的审核建立一套严格的制度。在现场调查结束后,要求采取三种方法对调查资料进行审核:一是人工审核。在调查数据录入计算机之前,辅助调查员和县农调队对农户所记的账和一次性调查表进行核查。二是计算机审核。在人工审核完成后,由县农调队将数据录入计算机中,应用统一的程序对数据进行审核。三是数据评估。县农调队将调查数据录入审核完成后将调查数据上报省农调队,省农调队再次对数据进行审核,并重点地对调查数据进行评估。
  2005年,调查数据处理使用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统一研制的计算机处理程序完成,各县(市、区)农调队通过计算机网络向省队上报综合表和基层表数据,调查数据汇总实行省级超级汇总,省级超级汇总办法按制度规定执行。
  三、城镇住户调查
  城镇住户调查一般每3年开展一次大规模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一次性调查,为抽选经常性调查户和进行样本轮换提供母体抽样框。1996年、1999年和2003年全省共开展3次大范围一次性调查。随着调查用户需求的增加,居民家庭基本情况抽样调查规模、覆盖面不断扩大,1999年,在国家布置8个国家点4500户调查的基础上增加32个点5460户,调查范围扩大为40个重点调查市、县9960户居民家庭。2003年,调查点又扩大到45个调查市、县17160户居民家庭。
  (一)调查制度
  1980年,福建省恢复城市职工家计调查,1984年全面转入城镇住户调查。1992年,改革城镇住户调查中的消费支出指标体系,增加调查指标,消费种类从简单的“商品”和“非商品”两大类,改为按消费用途和性质分成八大类。1997年,衡量城镇居民收入状况由原来采用“生活费收入”改用“可支配收入”指标。2000年1月开始,所有调查户恢复全月记账制度,取消每月食品记账一周的制度。
  2002年,全面推进城镇住户调查改革,范围增加对城市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的调查,内容增加较多反映改革的指标,家用汽车、电脑等耐用品拥有量调查从无到有,基本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城镇住户调查体系。
  2004年起,执行国家统计局城市调查总队下发的《城市住户调查基础工作规则》文件。规则对调查制度、工作职责、数据搜集、数据处理、数据评估、资料管理、检查与考核等进行详细说明和规定。
  (二)调查对象
  1984年省城调队成立后,把调查范围由职工家庭扩展到城市非农业居民家庭,即把在城市和城关镇中按随机原则抽选的部分非农业居民家庭及其成员作为调查对象。
  1997年,进行城镇居民经常性调查户更新和样本轮换,调查范围除福州、厦门、泉州、漳州、三明五市保留1996年三分之一的样本外,其余国家调查点及32个省调查点的1856户样本全部更新,调查对象主要为调查城市和县城中非农业居民家庭,不包括集体户口、单身户、“半边户”家庭。
  2002年,城镇住户调查对象由过去的非农业居民家庭改为城市市区和县城关镇区居民委员会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也就是由原来的按特征定义改为国际较通用的按地域定义调查对象。按住宅门牌号码抽选调查户,把城市内的常住农业户和暂住户纳入调查范围,弥补过去城市住户调查对流动人口以及城乡结合地带居民家庭遗漏统计的缺陷。城镇住户调查对象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户口在本地区的常住非农业户;二是户口在本地区的常住农业户;三是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区半年以上的非农业户;四是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区半年以上的农业户。2005年,调查对象与2002年相同。
  (三)调查网络
  福建城镇住户调查网络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地方政府对住户调查工作的需要而不断扩大。1990年,全省建成40个市(县)2410户城镇住户的经常性调查网络,其中参加省级汇总的调查样本量为17个市(县)1250户。
  2000年,城镇住户调查执行大比例样本更换,样本老化问题得到改善。参加全省汇总的调查市县在原有17个市(县)1250户的基础上,增加连江、永春、泰宁、连城、福鼎等5个市(县),每一个市(县)各调查50户。至此,以省为总体的城镇住户调查网络分布全省22个市(县)1500户城镇居民户。
  2001年起,福州、厦门两市在地方财政的支持下,分别增加100户的调查样本量,其中:福州市从原来的200户增加到300户,厦门市从原来的100户增加到200户。至此,参加省级汇总的全省调查总户数从原来的1500户增加到1700户。
  2002年,全省共有51个市(县)开展城镇住户调查工作,其中:国家点8个,省点32个,地方自建点11个,基本形成以设区市为总体的调查网络体系。9个设区市参加地区汇总的调查户数从原来的2510户增加到3160户。其中:福州市700户、厦门市200户、泉州市250户、漳州市300户、三明市610户、莆田市110户、宁德宁250户、龙岩市360户、南平市380户。
  2005年,加强对地区新扩大调查点的网络管理,对要求列入省级汇总及设区市汇总的新增调查户样本,在业务上进行统一管理。按照《中国城镇住户调查手册》及《中国城镇住户基础工作管理规则》的要求开展城镇住户调查工作,对调查的数据采取试用期制度:即第一年调查期作为试用期,经过省队审核后第二年调查数据正式开始使用,试用期已经通过审核的数据作为第二年调查数据的基期数据。泉州、漳州分别增加三个调查区(县)共300个调查样本,统一按以上规定执行。
  (四)抽样方法
  城镇住户调查的样本抽选采取二相抽样法。第一相进行一次性的大样本调查;第二相从大样本中抽出一个小样本,开展经常性调查。为防止样本老化,福州、厦门、泉州、三明、漳州五市每年有1/3的调查户要退出调查,再抽选1/3的新调查户替代。3年之内,所有调查户都要轮换一遍。
  1996年9月,省城调队发出《关于开展1996年城镇居民经常性调查户更新及样本轮换的通知》,城市样本抽选采用从本市所有街道排列后等距离抽选合格居委会,然后再从选出的居委会中按户籍顺序以无标识随机等距离方法抽选新的经常性调查户的方法;县城样本抽选采用从全部居委会中剔除现行经常性调查户后,按户籍顺序以无标识随机等距方法从各居委会抽选新的经常性调查户的方法。同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城镇居民生活收支抽样调查工作进行调查样本更新的请示的通知》,此次样本更新及调查按“区—街道—居民委员会一居民家庭”的流程,直接从各街道按门牌号码选户。
  1999年7月,省统计局、省计委、省劳动厅、省教委、省民政厅、省妇联、省总工会、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8家单位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全省城市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调查方案要求,确定凡市区非农业人口在300万以上的大中城市按国家统一制定的等距抽样方法分三阶段抽选调查样本,即首先抽选调查街道,然后再抽选居委会及城镇居民调查户;市区非农业人口不足300万的城市按抽样方案要求首先等距抽选调查居委会,再从抽中的居委会抽选城镇居民调查户;县(包括县级市)辖的城关镇无条件作为调查镇,另外一个小城镇随机从县内的其他建制镇中抽选,再从调查镇抽选居委会或直接抽选调查户。这次调查以居委会住宅分布图作为抽样框,改变以往按居委会户口花名册抽选的办法,以弥补入户分离现象造成的偏差。建瓯、仙游、永定三个国家点除抽选县城关镇(250户)以外,还随机抽选并调查一个非城关镇(50户)。22个省级汇总点必须保证8%的暂住户进入样本。实际抽选中,92%的暂住户在第一次抽选中进入样本,8%的暂住户样本在不足8%的情况下补充进入,全省共抽选暂住户360户。省级汇总点以外的调查点仅抽取户口在本城镇的非农业居民。1999年10月,在一次性调查的基础上,省城调队下发《关于做好抽选2000年经常性调查户的通知》,确定二相样本的抽选方法是剔除全部暂住户和县城关镇以外的调查户及单身户,按收入排序等距离抽选3250户居民家庭成为2000年新一轮经常性调查户,其中:省级汇总点1700户,地区所辖点1550户。省队支持福州市、厦门市分别扩充100户。
  2003年,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原计划在全国范围开展15万户城市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由于受“非典”影响,国家统计局将调查工作推迟到2004年。经国家统计局城市调查总队同意,福建省与北京、海南、云南并列为2003年试点省。同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万户城市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这次城市居民基本情况调查采用分层、二阶段、与大小成比例(PPS方法)的随机等距法选取调查样本。即市先按以区为单位进行分层,不设区的市以及调查县不分层;在层内按照PPS方法随机等距抽选居委会/社区,在抽中居委会/社区内随机等距法抽选调查住宅,每一抽中居委会/社区内设计样本量在20~30户之间。
  一旦确定标准,所有调查居委会/社区应当保持统一口径。省点各调查市县一次性调查样本量以经常性调查样本量的6倍分配。本次调查样本抽选与以往不同的是采用两级抽样代替以往的三级抽样,越过街道直接抽选居委会/社区,缩短抽样阶段数。
  (五)调查报表
  1996年,城镇住户调查报表内容与1992年以来大致相同。在住户主要收支指标体系中,收入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工资、集体所有制职工工资、其他所有制职工全部收入、职工从单位得到其他收入、个体经营者的净收益、个体被雇者收入、离退休再就业人员收入、其他就业者收入、其他劳动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家庭副业生产收入共12类。消费支出主要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娱乐服务、居住、杂项商品和服务等八大类。报表主要由城市住户基本情况调查表、城市住户现金收支调查表、城市住户消费支出调查表、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城市住户居住情况表、城市住户不同收入水平家庭调查表、城市住户实物收入调查表、城市住户主要指标调查表等共8种表式组成。
  1997年,城镇住户现金收入调查表比1996年减少职工从单位得到其他收入一类。在国有经济单位职工收入、集体经济单位职工收入中只分“工资性收入”和“非工资性收入”两大类,取消“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六类指标。1997—2001年,城镇住户调查报表体系未作大的修改,只侧重于对个别调查指标的修改和完善。如城市住户基本情况调查表中增加“健身器材”和“移动电话”两个指标。
  2002年,修改调整城镇住户调查报表体系。一是在城市居民家庭现金收支表中将住房、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障项目纳入城市居民生活调查范畴,在家庭总收入的转移性收入中和家庭总支出中体现保障收入和保障支出。二是在城市居民家庭住房基本情况表中增加现住房总建筑面积、总使用面积,建筑年份,装修状况,房价估算和购房金额,现有住房和其他住房等,取消居住面积指标。三是在城市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一览表中增设工作时间调查内容:何时来本市镇居住、开始工作年份、上月劳动时间等时间方面指标。四是在城市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表中,单列出服务性支出(提供物价指数计算和与商业统计比较)。精简吃、穿、用等调查指标,在食品部分只保留粮油类、肉禽蛋水产品类、蔬菜类等,删除部分食品细项,使原来的266个指标减为150个;衣着方面将原来的100个指标减为18个;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方面由原来的92个指标减为70个指标,减少如组合家具、沙发床等指标。增加医疗、居住、交通通信、教育等方面的消费内容,增加如电子辞典、团体旅游、家教费、物业管理费等指标。五是调整实物收入口径,将实物收入表改为非现金收入表,扩大指标范围,使表内内容不仅局限于实物,对于家庭成员从工作单位和亲友处得到的非现金收入,如:单位组织旅游,宴请等都将记入非现金收入表中。经过改革的报表指标体系,在收支指标分类标准中流量指标较全,对总收入、可支配收入、支出主要指标概念做进一步明确。将出售财物收入从原来的家庭总收入中划出单列,不包含在可支配收入中。家庭总收入由原来按所有制和来源混合划分,改为采用生产要素分类法,分为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可支配收入口径缩小,除原来要扣的个人所得税和记账补贴外,还扣除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
  2004年,城镇住户调查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一级分类标准方法(共20类)。
  2005年,按《中国城市住户调查手册》每5年实行一年食品长表调查的规定,全省所有参加城镇住户调查的市县,开始对所有常规调查户执行食品长表调查,同时停止食品短表调查。调查期为一年。调查资料按月上报。同时,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布置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的要求,从2005年12月起在城镇住户调查工作中增加城镇居民家庭信息化消费情况调查内容。在城市居民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调查表中增加3个指标:接入有线电视电视机、接人互联网计算机、接入互联网移动电话。在城市居民家庭现金收支调查表中,在服务性消费支出之后增加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或服务支出1个指标。同时,该指标也加入到城市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表中,作为“消费支出”的其中项。城镇居民家庭信息化消费情况调查是城镇住户调查中新增的现代化指标。
  (六)资料整理
  1996年,城镇住户调查资料整理仍采用调查人员入户访问指导、收集和整理调查资料的方式。经常性调查资料的收集,采用分类日记账的形式,用全省统一印制下发的记账卡由调查户对其家庭各项收支逐笔记账,收入账和社会保障支出账等由家庭成员分别单独进行记账,消费支出以家庭为单位记账。调查户月记账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每月一本,然后由调查员定期整理,按月汇总。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城镇居民家庭就业情况、城镇居民家庭现金收支、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支出、城镇居民家庭非现金(实物及服务)收入等内容采用日记账方法搜集;城镇居民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年初一次性填报,以后每季更新一次;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基本情况年初一次性填报。一次性调查资料的收集,采用入户问卷访问形式搜集调查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资料。对调查问卷中有关家庭部分问题和个人意向性问题,选择家庭主要经济支撑者回忆填报。对于不成功户要直接或间接搜集其概要信息,填人辅助调查问卷。全省城镇住户调查采用未加权汇总数据对外公布。
  1998年,全省城镇住户调查资料取消未加权汇总数据的使用,采用加权汇总数据对外公布。
  2002年,国家统计局对各省的省级汇总点制定新的权数,改变过去全省将市、县分别加权的方法。各地区队使用省城调队制定的权数加权汇总上报,改变过去简单算术平均法合计汇总。对所有市县的调查户资料由过去的逐级汇总转为超级汇总方式,直接生成全省及各地区综合资料,22个省级汇总点将户资料直接上报省队,各地区队将户资料转报省队,排除人为对居民收支调查数据的干扰。数据处理环境由原来DOS系统变为WINDOWS视窗系统,提高数据处理的效率。
  2004年,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提出的“建立统计信息快速反应机制,及时为中央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的工作要求,城镇住户调查对年、月报资料上报时间做相应的调整。年报由原来的年后30日前上报,提前到年后20日前上报;月报由原来的月后8日前上报,提前到月后6日前上报。
  2005年,为保证调查数据的及时性,根据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的要求将城镇住户调查年报上报时间从年后20日前上报,提前到年后15日前上报。
  第四节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一、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1993年,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由综合表、基层表组成,年报与定期报表采用不同表式,年报基层表采用基层标准表,数据处理采用电子计算机超级汇总。调查方式采用规模以上投资全面调查,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基层表及综合表。
  1996年,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对象为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及更新改造计划的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投资、城镇区域未列入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计划的总投资为5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城镇私营个体固定资产投资)及城镇工矿区私人建房投资。基本建设投资统计范围为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5万元及5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投资统计范围为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5万元及5万元以上的更新改造单位(或项目)。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包括不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管理,计划总投资(或实际需要总投资)5万元及5万元以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范围包括各种经济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统一开发的包括统代建、拆迁还建的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宾馆、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和配套的服务设施,以及土地开发工程,如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平整场地等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非房地产企业实际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不包括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城镇和工矿区私人建房投资统计范围为市、县城、镇、工矿区所辖范围内的全部私人建房。
  1996年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定期报表基层表3种:(1)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主要指标有计划总投资、自年初累计完成投资、自年初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施工面积等。(2)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表。主要指标有上年结余资金、本年来源资金、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其他资金来源等。(3)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情况表。主要指标有计划总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本年购置土地面积、完成开发土地面积、本年资金来源、施工面积、竣工面积、商品房屋销售建筑面积、空置面积等。
  定期综合报表8种: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情况表、更新改造投资完成情况表、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分别由地、市统计局及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投资公司每月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一览表基层表汇总生成后报送。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情况表根据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进行综合汇总。城镇和工矿区私人建房情况表,由地、市统计局每月汇总后报送。为及时跟踪重大、重点及新开工项目进展情况和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还设立三种项目综合一览表:省重点建设项目一览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一览表及本月新开工项目一览表。
  年报基层表4种:(1)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包括概况、投资额和新增固定资产、房屋建筑面积部分、资金来源、生产能力(或效益)、利用外资情况和补充资料部分等七指标。(2)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包括概况、投资额和新增固定资产、资金来源、开发经营情况、土地开发、利用外资情况、施工竣工房屋面积及竣工价值、商品房屋销售出租情况、其他指标等九部分指标。(3)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一览表与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定期报表结构基本相同。(4)全部建成投产大中型项目报表,包括概况部分、投资额和新增固定资产部分共40多个指标。
  年报综合报表有:(1)基本建设建设规模及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表。(2)基本建设本年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明细表。(3)更新改造建设规模及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表。(4)国有单位其他投资建设规模及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表。(5)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一览表。(6)城镇和工矿区私人建房情况等6种表。
  1997年修改城镇投资报表制度:统计调查起点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50万元,计划总投资小于50万元的项目和单台设备购置不再纳入日常投资统计范围。月报综合表重点建设项目一览表填报范围增加国家重点项目,报表更名为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一览表。月报综合表新开工项目一览表填报起点提高到100万元,报表更名为本月新开工100万元项目一览表。年报基层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的补充资料部分增加“资本金合计”、“其中:国家资本金”。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中的资本金合计下增加“国家资本金”其中项。
  1998年取消年报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一览表、基本建设建设规模及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表、基本建设本年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明细表、更新改造建设规模及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表及国有单位其他投资建设规模及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各表。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中原“资本金合计”改称“实收资本”,原“国家资本金”改称“国家资本”,并相应调整其含义。年报基层表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中的设备工具器购置下增加“购置旧设备”其中项,增加空置面积中“空置1年以下”、“空置1年以上(含1年)”指标,以反映房地产开发提供的存量。调整房地产开发统计中的实际销售面积和空置面积指标含义。
  1999年,月报综合表新开工项目一览表填报起点提高到500万元,报表更名为本月新开工500万元以上项目一览表。从1999年年报开始将50万元以上的城镇私营、个体投资纳入年报基层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相应在登记注册类型中增加“私营个体”,在概况部分增加“城镇集体属性”及“集体经济分类”两类分组指标。为了解外省企业在本省施工活动情况,在补充资料部分增加“本年建安工程投资中,由外省施工企业完成的”指标。同时,为更好地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从年报基层表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中将“开发经营情况”的内容分离出来,单独设计一张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表。为全面掌握国债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向宏观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国家统计局决定,从1999年年快报开始建立国债项目投资情况季报跟踪制度,并增设国债项目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调查范围是1998年1000亿国债结转到1999年安排的建设项目、1999年及以后新增国债安排的项目,调查内容包括概况、投资完成及资金来源情况、国债及配套资金计划下达情况三部分指标。
  2000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关于福建省建立全国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网上报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福建省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网上报制度。重点企业的选择标准:一是全省所有资质等级2级以上(含2级)的房地产企业;二是福州市、厦门市3级以上(含3级)房地产企业。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联网上报的主要内容为企业基本情况,房地产开发基本情况,房地产开发、销售、空置情况及深化房改、空置面积等热点问题的快速问卷调查。企业联网方式为企业用电话拨号至所属地、市统计局网站,在网上直接填报有关统计数据资料,或按照统一格式要求填报数据资料,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属地、市统计局的电子信箱传输资料。
  从2001年开始,定期报表基层表采用与年报基层标准表相同的格式,将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及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表合并为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将国债项目投资情况季报跟踪制度改为半年报跟踪制度。2002年定期报表基层表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概况部分增加集体、私营个体分类分组指标(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管理的、其他)。年报基层表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中增加“国有控股情况”,宾栏增加“竣工房屋造价”;实际销售面积下增加“销售给个人”其中项;出租面积下增加“出租给个人”其中项;实际销售额下增加“销售给个人”其中项、“销售价格”指标;删减“正在开发的土地面积”,“年平均从业人员数”,空置面积中“空置1年以下”、“空置1年以上(含1年)”指标。
  2003年,年报采用“以定代年”的方式进行统计,年报基层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计划总投资项下增加“其中:本年新开工项目”;本年完成投资项下增加“其中:本月”;本年施工房屋面积项下增加“其中:经济适用房”;本年竣工房屋面积项下增加“其中:经济适用房”。2003年月报开始实行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中增加“本年土地成交价款”,宾栏增加“预售额”,将空置面积下“空置1年以上(含1年)”其中项分解为“空置1一3年(含1年)”、“空置3年以上(含3年)”两个其中项。
  2004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启动统计快速应急机制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月度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精神,启动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加强对部分重点行业生产能力建设情况的监测。从6月份月报开始,钢铁、铝业、水泥、焦炭、电石、电力等重点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增加23个产能的建设规模和新增生产能力的指标。将房地产企业联网直报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表式为3000家联网直报房地产企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范围为资质二级(包括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以及具备直报条件的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以普查资料代替房地产业统计报表。调查对象是房地产业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调查方法是对房地产业法人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采取全数逐一调查的方法;对个体经营户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采取全面调查或抽象调查等灵活多样的方法。普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房地产业普查表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企业财务状况、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等四类7种表。
  2005年,修订投资报表制度主要内容:(1)投资项目不再按管理渠道分组,“基建投资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称为“投资项目”。(2)月报基层表取消国债项目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3)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概况部分增加“园区级别[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市、区)级]”;“园区类型(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其他)”;“建设区域(城镇、农村)”等分组指标。(4)年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删减“识别码”、“报表种类”、“项目规模”、“项目级别”、“集体私营个体分类”、“国债项目情况”、“园区级别”、“园区类型”等分组指标。增加“集体绝对控股”、“集体相对控股”和“其他”等分组指标。“国有经济控股”改为“控股情况”,建设性质中的“改建”调整为“改建和技术改造”,“城乡分组”改为“建设区域”。删减“实际需要的总投资”、“自开始建设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未完工程累计投资”、“其中:利用外资完成的”、“对外借款”、“其中:统借统还”、“各项应付款项下设备、器材款”等指标。删减利用外资的按国别分组。增加“规划用地面积”、“本年实际征用和购置土地面积”、“本年实际征用和购置土地成交价款”。(5)将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中独立出来,建立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
  2005年,城镇项目投资报表制度的定期报表基层表为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年报基层表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房地产统计年报基层统计报表有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财务状况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投资表、资金和土地情况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施工、销售和空置情况表和3000家联网直报房地产企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定期基层表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投资、资金和土地情况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施工、销售和空置情况表和3000家联网直报房地产企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月报表。
  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调查
  1996年,各级统计局负责继续执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把农村人民公社(后改为乡镇)基本建设和私人建房统计年报列入全省农业统计报表制度,由农业统计专业统一布置,基建统计专业负责审查汇总上报。农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设置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和农村私人投资情况两种报表。
  1999年年报开始,农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改由各级农调队负责,以抽样调查数据作为定案数。调查范围包括乡(镇)、村和农户三部分。福建省国家样本共26个县(市)、80个乡镇、182村、1820户。省扩大点42县(市)、339村、390户。乡(镇)村统计的起点为2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农户统计的起点为50元以上,使用年限2年以上。包含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20个行业。
  2001年,福建农村固定资产投资调查范围由26个国家点扩展至全省所有市、县、区,实现调查数据各设区市分级定案。2003年,改革农村固定资产投资调查方法,将原有农村非农户固定资产投资调查方法,由不分规模统一抽样,改为规模以上(计划或实际投资300万元及以上)全数调查和规模以下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提高调查数据的准确性。
  2004年,创新调查数据定案方式,将原先调查数据分设区市定案改为调查数据分季分设区市定案,避免调查数据的大起大落。从2004年年报起,对农村集体和其他单位50万元以上项目(除城镇工矿区私人建房及农村中农户的投资)由统计局进行年度全数统计。2005年1月开始建立农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月度统计。农户固定资产投资抽样调查仍由各级农调队负责。
  2005年,按国家统计局新方案规定,农村固定资产投资调查中非农户部分划归各级统计局统计。
  第五节 能源统计
  能源统计是对能源资源生产、流通、消费、平衡和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的统计,反映能源的发展水平、利用效益、综合平衡等状况。
  1996—1997年,省统计局继续执行国家统计局重点企业工业产值综合能耗、重点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季报表,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能源加工转换年报表制度;继续编制能源平衡表。
  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年报表设置价值量指标和实物量指标,实物量指标按照统一编制的20个能源品种进行填报,主要指标有年初库存量,本年收入量,本年消费合计,其中: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其他本年消费量、本年拨出量、盘盈或盘亏、年末库存量等指标,调查范围为县及县以上独立核算工业企业。能源加工转换年报表设置20个能源品种的投入量和产出量,及火力发电、供热、洗选煤、炼焦、炼油、制气六个加工转换类别。
  1998年年报表和1999年定期报表开始,国家统计制度将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能源加工转换年报表分别纳入工业和运输邮电统计报表制度中,其中: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年报基层表和综合表。能源加工转换年报表的填报范围由县及县以上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改为全部国有和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简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及有进行加工转换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时依靠省煤炭工业有限公司、省石油总公司等部门上报的能源产、销、存,收、拨、存和分行业情况等能源统计年报表,编制全省能源平衡表。
  1999年,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分企业季报表的填报范围由县及县以上独立核算重点工业企业改为规模以上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和有能源加工转换的工业企业。并新增全省100家重点企业上报重点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半年报表,主要指标有报告期、去年同期的综合能源消费量、产品产量、单位产品产量综合能耗。将原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年报综合表分为按能源品种和按行业分的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和主要能源按工业行业分组消费量两种表。
  2001年,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年报的基层表和综合表中增加“用于原材料消费量”指标。2002年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基层年报表中增加“车辆用油消费量”、“工业取水总量”、“自来水”及“金额”、“地下水及地表水”及“金额”、“重复用水量”7项指标。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综合年报表增加“车辆用油消费量”;主要能源按工业行业分组消费量综合年报表增加“工业取水总量”等6项指标。
  2003年,国家统计局增设能源统计报表制度,取消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及运输、邮电统计报表制度中有关能源统计的内容。增加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能源消费与库存基层表和综合表;增加工业企业主要能源消费量与库存季报表,填报范围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004年,以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表代替能源统计年报。工业企业能源普查表3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附表,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2004年工业企业主要能源消费量与库存季报表“工业取水总量”中增加“其他水”指标。
  2005年,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福建省建立《地区能源平衡表试算初步方案》。制定能源平衡表中实物量采集的数据来源,并编制能源平衡表程序,用手工录入能源平衡表(实物量)的各项指标,根据编制好的换算系数表,由电子计算机生成能源平衡表(标准量)。能源平衡表主栏有六大类38个指标:(1)可供本地区消费的能源量,包括年初、年末库存量,一次能源生产量、回收量,外省(区、市)调入、调出量,进、出口量。(2)加工转换投入(一)和产出(十)量,包括火力发电、供热、洗选煤、炼焦、炼油、制气、煤制品加工。(3)损失量,包括经营管理损失、运输和输配损失。(4)终端消费量,指生产和非生产消费、生活消费。(5)能源消费总量,指终端消费量、加工转换损失量和损失量之和。(6)平衡差额,各种能源与消费平衡后的差额。宾栏有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煤制品、焦炭、焦炉煤气、其他煤气、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天然气、其他石油制品、其他焦化产品、热力、电力、其他能源等20种能源品种。
  第六节 价格调查
  一、流通与消费价格调查
  1994年起,流通与消费价格调查由各级城调队负责编制,相应的指数向全社会公布。调查内容有全社会零售物价指数及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指数、国营商业零售商品牌价和服务项目价格指数、集市贸易价格指数、主要商品零售(收购)混合平均价格、农产品收购(出售)价格指数、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指数等13种指数,实行定期编报制度。其中:居民生活消费价格调查范围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及用品、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娱乐教育和文化用品、居住、服务项目等8大类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既包括城乡居民从商店、工厂、集市所购买商品的价格,也包括城乡居民从餐饮行业购买商品的价格。
  (一)调查内容
  1996年,根据全国物价改革进程和城乡居民家庭消费结构变化情况,取消集市贸易价格指数调查。
  2001年,调整与补充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指数编制内容。将烟酒及用品从食品类单列出来,取消服务项目大类并将各服务项目分解到有关的类别中,形成包括食品、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交通和通讯、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等八大类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指数。确定263个基本分类,600多种商品及服务项目。
  2003年,调整与增加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编制内容,由14大类调整为包括食品、饮料烟酒、服装鞋帽、纺织品类、家用电器及音像器材、文化办公用品、日用品、体育娱乐用品、交通通信用品、家具、化妆品、金银珠宝、中西药品及医疗保健用品、书报杂志及电子出版物、燃料、建筑材料及五金电料共16大类。同时调整与补充包括小农具、饲料、产品畜、役畜、半机械化农具、机械化农具、化学肥料、农药及农药械、农用机油、其他农业生产资料10大类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编制内容。
  (二)调查范围
  1996年以后,福州、宁德等市相继增加调查市、县,至1999年,除南平市的松溪、政和、顺昌、光泽4个县外,其余各地市市区、各县(市)全部开展流通和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其中:国家级调查市、县8个,省级调查市、县33个,地市级调查县(市)24个。2000年,把1987年确定为省级汇总市、县的永安、龙海、建阳三市退出省级汇总,新纳入泰宁、连江、霞浦、永春四个县,参加省级汇总市、县数为18个。
  (三)价格资料收集
  采价方法:以定点、定时、定员、直接采价的“三定一直”为原则,采用重点调查与一般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区别不同商品调查日期巡回登记商品价格。对价格变动频繁且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鲜活类为主),每5天采价一次,一般性的商品(如家电类)每月采价2~3次,价格稳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每月采价一次。
  规格品确定:根据编制价格指数的统一目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选择销售量大、供应量比较稳定、价格变动趋势有代表性的商品作为规格品进行调查。
  采价网点确定:对每一种商品的零售价格,每个中等城市确定3~5个商场(商店或超市)、3~5个农贸市场(或超市)进行调查;小城市、县确定2~3个商场(商店或超市)、1~2个农贸市场(或超市)进行调查。对规格等级复杂多变的商品,适当多选几个商店作为辅助调查点。随着调查目录的不断细化,采价网点、规格品也随之增加。
  2005年,中等城市、小城市、县城抽选采价点(商店、农贸市场、超市)数量分别为80个以上、50~80个、30~50个。全省(63个市县)共抽选5000多个商店(农贸市场、超市)作为价格调查与服务项目的固定采价网点,聘请专职或兼职价格调查联络员1500多名,协助调查登记工作。
  (四)价格指数编制
  1.确定价格指数权数。权数资料来源和计算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结合典型调查资料进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八大类权数根据本省城镇住户调查的居民消费结构、农村住户调查的农民消费结构为主,以城乡人口为比重进行加权计算,同时参考参加省级汇总的10个城市与8个县的城乡简单算术平均权数,进行综合评估、微调确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各大类权数,根据贸易统计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相应的类别并结合典型调查进行计算,同时参考参加省级汇总的10个城市与8个县的城乡简单算术平均权数,进行综合评估、微调确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各大类权数以农村住户调查资料中农户购买第一产业生产资料支出的各项目构成作为权数参考依据,并参考参加省级汇总的8个县的农业生产资料指数相应类别及商品权数的简单算术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估、微调确定。权数制定的原则,一是要考虑权数历史的延续性,相邻年份的权数内部结构不能有太大变动。二是要考虑全省城市、农村的权数与汇总点的平均数相符,城市、农村的权数应该与参加汇总城市、农村调查点的简单算术平均数权数离差不能太大。三是五年进行一次大调整,每年根据城乡居民消费支出结构变化进行微调。2005年,根据上述的方法,对2002—2004年及2005年1一9月的城、乡居民消费支出进行平滑计算,确定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权数。同时规定,此后对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各大类权数,每年均应根据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城乡人口的构成变化进行微调。
  2.编制各种价格指数。1996—2000年,价格指数编制方法是用价格对比方法计算同比、环比价格指数。2001年,开始编制以2000年为基期的定期价格指数,每五年为一定期。这种指数编制方法是先计算环比价格指数,然后再计算定期价格指数和同比价格指数。
  一是全省城市和农村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编制:在各抽中市、县单位商品或服务项目价格指数的基础上,根据抽中10个市的城市居民消费额或商品零售额资料,分别确定每种商品或服务项目所占10个市的比重和8个县农村居民消费额或商品零售额资料,分别确定每种商品或服务项目所占8个县的比重,然后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按城市和农村分别汇总计算全省城市和农村单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指数,最后取得省级城市和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
  二是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编制:分别在全省城市和农村居民消费单项价格指数与城市和农村单项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居民消费额与城乡商品零售额资料,确定每种商品或服务的城乡比重,分别加权计算出单项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价格指数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然后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分别汇总计算全省单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指数,最后取得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
  三是全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编制:在8个县各单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及服务指数的基础上,根据8个县农户购买第一产业生产资料支出,确定各单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及服务所占的比重,然后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汇总计算出全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
  二、工业品价格调查
  福建省工业品价格调查统计执行全国统一调查方案,由省城调队负责组织实施。工业品价格调查包括工业品第一次出售时的出厂价格调查和企业作为中间投入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调查。工业品价格调查的最终结果为工业品价格指数(亦称生产者价格指数或PPI),含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亦称产出型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或产出型PPI)和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亦称投入型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或投入型PPI)。
  (一)调查对象和方式
  1996年,福建省工业品价格调查继续在上年309家代表产品的重点(比重大的)生产企业中开展,调查品种600多种,其中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调查品种130多种。工业品出厂价格调查的产品分类为:按轻重工业分——轻工业分为以农产品为原料和以非农产品为原料2项,重工业分采掘工业、原料工业和加工工业3项。按部类分——生产资料分采掘工业、原料工业和加工工业3项,生活资料分食品、衣着、一般日用品、耐用消费品4项。按工业行业分——共3大类20项。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品种分类包括燃料动力类、黑色金属材料类、有色金属材料类、化工原料类、木材及纸浆类、建筑材料类、非金属矿类、农副产品类、纺织原料类9大类11项。
  1997年,建筑材料类与非金属矿类合并为“建筑材料及非金属矿类”,增加“其他工业原材料及成品类”。
  2000年8月,国家统计局修订调查方案,工业品价格调查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重点调查将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列为调查对象,采用主观抽样选择调查企业;典型调查是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作为抽样对象,采用随机抽样的调查方法。调整后,2001年的调查企业近400家。
  2002年,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工业品出厂价格调查的产品分类中,按工业行业分类分组对应调整为39个大类,福建由于没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与其他采矿两大类产品,实际调查37个大类。
  (二)调查时间与内容
  1996年,工业品价格调查实行月报。调查内容包括报告月调查日的工业品出厂单价和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单价及相应的基期单价。工业品价格调查采集的是报告期内被调查产品(规格品)的销售(购进)额、销售(购进)量,计算出报告期该产品平均单价,并将报告期平均单价与基期平均单价进行比较,计算产品价格指数,从而得到产品价格相对于上月、上年同月的变动情况。并从1996年开始,工业品出厂价格不含增值税,不包括运费,但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仍包含增值税和运费。
  2000年8月份开始,采集的价格由平均价改为时点价。调查产品每月8日、18日各采价一次,取其简单平均值作为报告期该产品调查价格,并与基期价格进行比较,获得产品价格相对于上月、上年同月的变动情况。
  (三)调查网络
  1.调查企业。调查企业的选择,根据国家调查方案规定主要依据以下原则:—是各中类行业原则上都要有调查企业,调查企业要合理分布,不能遗漏,也不能过于集中。二是大型企业应尽量都选上(或占相当大比重),同时,也应采用抽样方法适当选择一些中小企业。三是选择生产稳定、正常的企业作为调查对象。四是要兼顾不同所有制形式。
  2002年以前,福建省工业品价格调查出厂和原燃动购进两部分调查范围一致,同为300多家企业,主要分布在福州、厦门、三明、泉州、漳州、南平6个设区市的中心城区和永安市(县级市),及零散分布在省内其他地方并由省城调队直接调查的近30家企业。2002年,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福建省试行以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工业发展速度。为配合改革的需要,工业品出厂价格调查网络进行较大调整,省级汇总点从原有的8个(6个设区市+1个县级市+省直)拓展到全省9个设区市45个省级汇总点,调查企业也从先前的300多家增加至1899家,省城调队直接汇总的工业企业移交当地城调队汇总。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调查网络分布在福州、厦门、三明、泉州、漳州、南平6个设区市和永安市,对零散分布在省内其他地方的调查点进行清理,增加上述7个省级汇总点的布点密度,调查企业单位数从先前的300多家增加至1000家。
  2003—2005年,根据国家调查方案对样本企业年度维护与调整的要求以及根据经济发展和样本单位的变动情况(倒闭或长期停产的企业从样本中剔除、新增的大型企业补充到新一年度的调查样本)对上年度调查样本进行适当的补充与完善,总体上年度间调查样本单位相对稳定,至2005年出厂价格调查企业1943家,购进价格调查企业1071家。
  2.调查产品。根据国家调查方案规定主要依据以下原则:一是各个主要工业大类行业(武器弹药制造业、其他采矿业除外)和90%的中类行业都要有足够的代表产品。二是选择对国计民生影响大的产品。三是选择生产较为稳定的产品。四是选择有发展前景的产品。五是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1996—2005年,福建省工业品价格调查产品目录几经调整,范围不断扩大(调整原则:在保证国家产品目录下,结合省内产品结构变化,适当补充地方特色的代表产品)。1996年,出厂价格调查涉及产品(不包括规格品,下同)300种左右,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调查涉及产品100多种。
  2000年,在国家修订产品目录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也对产品目录进行适当增减,变化较大,调查出厂产品900多种,购进产品300多种。
  2002年,根据新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工业品调查产品目录再次进行重大调整,福建省工业品出厂价格调查产品范围扩大至1600种左右,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调查产品范围扩大至600多种。此后每年都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调查产品目录进行适当的增减。
  2005年,工业品出厂价格调查产品1758种,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调查产品667种。工业品出厂价格调查的产品覆盖37个工业大类,170个中类,363个小类。相对于规模以上工业,大类覆盖率100%,中类覆盖率95.0%,小类覆盖率85.3%。
  (四)价格指数编制
  工业品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是以产品指数加权的方法计算出各类汇总指数,工业品价格总指数、各行业的价格指数以及特定分组的价格指数,均为加权算术平均数。编制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所用的权数用工业品销售额计算;编制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的权数用工业部门各种物资消耗额计算。与国外通行的做法
  一样,权数一般5年更换一次,在5年期间,若出现产品更新换代快,以致影响权数代表性情况时进行适度修正。权数计算资料来源于工业普查(经济普查)数据,若近期没有工业普查(经济普查)数据时,可以用工业统计资料和部门统计资料来推算。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采用分摊权数,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采用直接权数。
  1996—2000年,采用单一价格形式的混合平均价格指数编制法。代表规格品的价格指数=各企业该规格品个体指数×企业销售量+各企业销售量之和。其中:各企业该规格品个体指数是用其报告期单价除以基期单价而得出的,报告期单价=报告期销售额+报告期销售量。而代表产品的价格指数计算采用其不同代表规格品价格指数的简单算术平均值,因为其权数资料难以取得。工业品出厂价格总指数则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由代表产品出厂价格指数与其权数乘积之和除以权数之和求得。
  2000年之后,采用时点价格指数编制法。计算代表规格品的价格指数改为采用几何平均法,用报告期单价除以基期单价而得出(报告期单价为当月8日和18日两个价格的简单平均值)。而计算代表产品的价格指数和工业品出厂价格总指数的计算方法不变。
  用上述方法同样可计算各小类行业、中类行业、大类行业及某些特定行业的价格指数。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编制方法同上。
  (五)设区市工业品价格指数的编制
  2004年以前,福建省仅开展以省为总体的工业品价格调查和汇总,各设区市工业品价格指数由省城调队负责推算、反馈。2004年以后,除莆田外,福州、厦门、三明、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8个设区市编制设区市的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工作条件已基本具备,经省城调队审查、报备后,8个设区市城调队开始开展以市为总体的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编制工作,自行计算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甫田市的工业品价格指数仍由省城调队负责推算、提供。
  三、农产品价格调查
  农产品价格调查是全面收集农产品生产、批发、集贸市场价格等价格资料。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调查和农产品批发价格调查三项。
  (一)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
  1996年,全省执行农产品收购价格调查制度(这也是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的前身),并编制相应的价格指数。
  2001年,国家统计局在福建等12个省(市)开展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试点,调查内容包括农、林、牧、渔4个大类,32个中类,30个小类,220种代表产品。
  2002年,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纳入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取消农产品收购价格调查,停编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范围包括农业产品、林业产品、畜牧产品和渔业产品4个大类,谷物、棉花、油料、糖料、蔬菜、园艺、水果、中药材、林产品、牲畜、家禽、禽蛋、奶类、海水产品和淡水产品等15个中类,30个小类,涉及到600多种产品,其中代表品180种,原则上5年变动1次。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采取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按季(年)度对抽中的农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出售的主要农产品进行价格调查,基础数据由农户和农业生产单位记帐取得。国家调查样本共660户,其中:农户600户,农业生产单位60户,分布在26个国家调查县(市)。省扩大样本85户,分布在9个县(市、区)。
  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包括农产品生产价格总指数及大类、中类、小类、代表产品价格指数,对比基期为上年同期。农产品平均价格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的类权数和部分代表品的权数根据各种农产品上年产值构成资料计算所得。代表品的价格指数采用几何平均法计算,大、中、小类价格指数和总指数则采取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采用商品(销售)权数计算农产品价格指数,采用产值权数计算农业发展速度,主要表式有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农产品生产价格基层调查表和农民实际购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情况等表。
  (二)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调查
  1994年以前,执行集市贸易价格调查制度,编制相应的价格指数。之后,集市贸易价格指数改称农贸市场农产品成交价格指数。
  1996年,取消农贸市场农产品成交价格调查制度,停编该项价格指数。开展农村集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调查。
  2002年,福建省按全国统一部署,在原有农村集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调查基础上,扩大调查范围和规模。
  2004年起,称为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调查。调查内容从最初的5个粮食品种,扩展到18种主要农产品;调查范围从国家抽中的浦城、上杭、尤溪等3个县的大中型集贸市场,增加到含莆田、漳浦等5个市县的大中型集贸市场。调查周期为月报。采价时间为每月20日,按照同一口径的原则定时定点进行采价,主要表式有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调查表。
  (三)农产品批发价格调查
  2003年,全国开始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试点调查,2004年起纳入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农产品批发价格的调查内容为农林牧渔业主要农产品的批发交易价格,涉及粮油、蔬菜、果品、林业产品、畜牧产品、水产品等6大类50个品种。调查对象为农产品批发市场或从事农产品批发交易的经营单位。
  2003年福建省农产品批发价格的调查网点,仅有福州市,2004年增加厦门、莆田两个市。农产品批发价格为采价日单笔最大成交量的成交价格,基础数据由现场调查取得。调查周期为月报,主要表式有农产品批发价格调查表。
  四、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
  为消除按现价计算的固定资产投资指标中的价格变动因素,真实地反映全社会及各类工程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速度、结构和效益,1991年11月13日,省统计局、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省建设银行,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方案》,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决定按年编制、公布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由省城调队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由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和其他费用三部分投资价格指数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求得,其权数为三者前三年投资完成额的平均比重,每年修订1次。1996年,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增加半年报;2002年改为季报。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价格调查
  1996年以前,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价格调查对象是各种所有制建筑安装、装饰施工企业的竣工或在建工程,调查价格为建筑工程的实际结算价格。具体分为直接费与其他费用两大类,其中直接费中又列出人工费与材料费两中类。调查内容包括构成当年建筑工程实体的钢材、木材、水泥、地方建筑材料、电料、化工材料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作为活劳动投入的劳动力价格(单位工资)和各种施工机械使用价格。调查方式采用重点抽样调查,抽样原则:(1)样本单位应具有一定覆盖面。选择建筑、安装和装修装饰施工企业,其产值之和(建设项目投资额之和)力争占本地区施工产值的50%以上,以保证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有足够的代表性。(2)投资经济活动代表性强。一是选择那些投资大、代表品购进金额较多或代表品消耗金额较多的单位。二是投资经济活动面广、类别较多。(3)兼顾不同经济类型。(4)选择重点工程。(5)兼顾不同工程类别。不同工程类别都要选择一定数量的代表工程项目,以保证其代表性和全面性。在选择建筑安装工程价格调查点时,原则上按国家及本地区重点工程目录找到建设单位(甲方),然后去找施工单位(乙方)。全省共调查27家建筑安装工程企业(80个样本工程)。由省城调队直接向调查对象收集调查资料。
  中类(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为:(1)计算调查单位各类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价格指数。(2)计算各调查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中各类费用价格指数,利用各调查单位各类价格指数,调和平均计算。(3)调和平均汇总计算各中类价格指数。大类价格指数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价格指数以报告期调查企业建筑业产值的相应类构成为权数,加权调和平均计算。
  1997年,调查内容仍分为两大类,原建筑安装工程中的“其他费用”大类改称“间接费”。直接费中增列“机械使用费”中类。增加材料费价格指数调查产品目录,增加电料、化工材料2大类,共调查7大类150种产品263个规格品。机械使用费价格指数调查目录,包括土方机械、桩工机械、起重机械、运输机械、混凝土机械、路面机械、钢筋加工机械、其他机械8大类26种。
  2002年,简化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价格调查内容。取消直接费、间接费及原两大类分组,简化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3大类分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中材料费价格指数调查产品目录”调增为7大类148种产品251个规格品。“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中机械费价格指数调查产品目录”增加为9大类120种。全省调查91家建筑安装工程企业(117个样本工程)。同时,改变调查管理模式,资料报送方式改为调查对象所在地设区市城调队收集审核后上报电子表,省队超级汇总。
  2005年,调查样本继续增加,全省调查102家建筑安装工程企业(146个样本工程)。指数编制方法为以样本工程发生的本规格品金额(材料费为购进额、人工费为发生额、机械使用费为机械使用额)作为变动权数,加权调和平均计算。计算产品价格指数的方法为以该种产品所有规格品价格指数,算术平均计算。计算大类价格指数的方法为以样本工程发生的金额为权数,加权调和平均计算。计算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价格指数的方法为以样本工程发生的金额为权数,加权算术平均计算。
  (二)设备工器具投资价格调查
  1996年以前,设备工器具投资价格调查对象为发生此项支出的各类建设单位,所涉及的价格是建设单位购置设备和工器具时,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购进价格,由设备、工器具的出厂价格(或零售价格)加上运杂费构成。调查内容包括标准设备(工器具)与非标准设备价格变动,填写所购置的规格品的数量、单价、金额。固定资产投资用设备工器具代表品目录,采用5级分类(大类、中类、小类、设备品、规格品),包括金属制品、机械产品(含7中类)、交通运输设备(含5中类)、电气机械及器材(含3中类)、电子及通讯设备(含3中类)、仪器仪表及其他计量器具6大类20中类。1996年起,根据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福建改变设备工器具购置价格资料获取方式,由省城调队采集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中的机械工业产品出厂价格部分内容而成。
  1996年以前,设备、工器具投资价格指数编制的方法为在单独调查的基础上,分别计算标准、非标准设备价格指数,再按设备的投资额比重加权计算得出。其中,标准设备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为先按金额汇总法计算各代表品的价格指数,再以最新投入产出表中设备、工器具投资的相应类构成为固定权数(5年一定)加权计算大类价格指数与总指数;非标准设备价格指数按标准设备中金属制品价格指数与机械产品中的7中类价格指数几何平均计算。1996年起,设备、工器具投资价格指数由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中的机械产品出厂价格指数替代。
  (三)其他费用投资价格调查
  1996年,调查对象是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以及管理部门,调查内容包括24项,调查方式采用重点调查(调查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间同时开展),并辅以典型调查(从管理部门取得资料)。在选择其他费用调查点时,所遵循原则与建筑安装工程调查点的原则基本相同,特别注意选择投资额大的工程。全省共调查35家企业(单位),由省城调队直接向调查对象收集调查资料。
  2002年调查内容增加3项(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及土壤改良城市绿化等投资、政府收费、临时设施费),删除3项(投资方向调节税、包干节余、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仍维持24项,并归并为4大类,即土地取得费用(包括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占用使用费2项)、前期工程费用(包括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研究试验费3项)、施工工作费(包括施工机构转移费、办公和生活家具器具购置费、临时设施费3项)、建设单位其他费用(包括基本畜禽支出费、林木支出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政府收费、旧房购置费、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及土壤改良城市绿化等投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亏损及损失、建设期应付利息、企业债券发行费、国外借款手续费、汇兑损益和其他16项)。全省调查企业增加到40家。
  其他费用投资价格指数编制方法为先通过对选中的调查单位的调查资料和管理部门的资料计算其个体价格指数,再采用个体指数算术平均计算。
  五、房地产价格调查
  1997年10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在福州、厦门等全国35个大中城市开展房地产价格统计工作。
  (一)调查内容
  1998年,福州、厦门两个中心城市在上年第4季度进行房地产价格调查及其指数试编基础上,开始执行国家统计局《房地产价格调查方案(试行)》,按季编制、公布房地产价格指数,内容包括房地产销售、房地产租赁及土地出让三套价格指数。
  房地产销售价格调查内容为以买卖方式转移房地产所有权时成交的价格。调查分3大类6中类,包括商品房、旧房交易、公有住房3大类。商品房包括住宅、非住宅2中类。其中住宅包括安居工程、普通住宅(含单层、多层、高层3细项)、豪华住宅(含别墅、高档公寓2细项)3小类,非住宅包括写字楼、商业用房、其他3小类。旧房交易包括商业用房、住宅2中类,不再细分,亦即2个基本填报细项。公有住房包括成本价房、标准价房2中类(细项)。
  房地产租赁价格调查内容为以支付租金形式取得房地产使用权的价格。包括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旅馆饭店客房5大类。其中:住宅包括公房(含直管、自管2小类)、私房2中类,办公用房包括高标准写字楼、普通办公用房2中类,商业用房不再细分,厂房仓库包括工业厂房、仓库2中类,旅馆饭店客房包括旅游饭店(含星级、非星级2小类)、其他旅店2中类。
  土地出让价格调查内容为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建设单位在进行商品房开发之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的价格,不包括土地的后续开发费用、税费、各种手续费和拆迁费等。其调查包括居民住宅用地(含豪华、普通2中类),工业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综合用地4大类。
  2000年,执行国家统计局《房地产价格调查方案》,房地产销售价格指数、房地产租赁价格指数分别改为房屋销售价格指数、房屋租赁价格指数(从析意范围上,二者相应把“房地产”调整为“房屋”),土地出让价格指数改称土地交易价格指数。
  房屋销售价格调查内容:房地产销售价格调查仍分3大类,其中商品住宅中的安居工程改称经济适用房,普通住宅中删除单层住宅细项;原公有住房简称公房,撤消原2中类分组,增加“其中:住宅”分类;原旧房交易改称私有住房,原中类中的商业用房改为非住宅。房屋租赁价格调查内容:房地产租赁价格调查保留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4大类及其相应中类,删除原来的旅馆饭店客房类的调查;同时删除住宅公房中的直管、自管细分类。土地交易价格调查内容:土地出让价格调查仍分4大类,其中的综合用地改为其他用地。
  2005年,国家统计局对《方案》进一步完善与修改,改称并执行《房地产价格统计调查方案》,中国房地产价格统计范围由原来的35个大中城市扩大到70个大中城市,其中:福建省的泉州市增列为国家点调查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指数由原来的按季编制改为按月编制,土地交易、房屋租赁和新增的物业管理价格指数仍按季编制。
  房屋销售价格调查内容分为商品房与二手房2大类。即把原公房、私房2大类并入二手房,包括住宅(含高层、多层、其他3小类)、非住宅2中类。商品房住宅中类中,“豪华住宅”小类改称“高档住宅”,“普通住宅”小类中增加“其他住宅”细项。非住宅中类分为4小类,即办公楼(含写字楼、普通办公用房2细项)、商业娱乐用房(原商业用房改称)、工业仓储用房(新增)、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价格调查内容分为住宅、办公楼(原办公用房改称,保留2中类,其中原“高标准写字楼”中类改称“写字楼”)、商业娱乐用房(原商业用房改称)、工业仓储用房(原厂房仓库改称,保留2中类)、其他(新增)5大类。其中:住宅重新进行中类划分,分为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含别墅、高档公寓2小类)、经济适用房、廉租房4中类。
  土地交易价格调查内容继续分为4大类,包括住宅用地(原居民住宅用地改称),工业仓储用地(原工业用地改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其他用地。住宅用地中,增加“经济适用房用地”中类,原“豪华住宅用地”中类改称“高档住宅用地”。
  物业管理价格调查内容分4大类7中类,包括住宅(含普通、高档、经济适用房3中类)、办公楼(含办公楼、普通办公用房2中类)、商业娱乐用房、工业仓储用房(含工业厂房、仓库2中类)4大类。
  (二)调查对象
  1998年,房地产价格调查对象包括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房改办、旅游局等)、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代理商、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部分居民。
  2000年,不再向旅游局收集旅馆饭店客房类价格资料。
  2005年,增加房屋土地交易中心、物业管理企业为调查对象,同时根据社会发展规范调查对象用词,如:各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原称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房地产企业(原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经营机构(原房地产代理商)。
  (三)调查方法
  房地产价格调查为非全面调查,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调查方式采用报表与走访相结合的方式。调查样本(单位和调查项目)抽选原则:一是代表性强。为保证调查资料的可靠性和连续性,选择的调查单位要规模大、实力强,具有一定的覆盖面,营业额占当地总营业额比重较大(1998年国家方案要求30%以上,2000年60%以上,2005年75%以上),经营状况比较稳定。选择调查单位时,统筹考虑项目因素,相同的调查项目要有3个以上的调查单位填报。一般来说,大的房地产经营服务项目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二是兼顾不同企业注册登记类型。调查对象不仅要选择国有企业,也要选择集体、合资、外资等企业。三是兼顾各种用途的房地产项目。商品房的调查项目要包括经济适用房、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办公楼、商业娱乐用房等,并要考虑其地段、结构等因素。在选择土地调查项目时,要考虑其级别、用途、交易方式等因素。四是兼顾不同地理位置的房地产项目。由于存在着级差地租,不同地理位置的房地产单位面积价格差异较大,所以在选择调查单位时,要兼顾不同地理位置(地段)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交易往往是一次性成交,基期价格不容易取得,因此在进行房地产价格调查时,充分考虑房屋类型、所处地段、房屋结构等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做到基期、报告期价格同质可比。
  (四)调查网络
  1998年,福州、厦门市分别抽选30家和52家调查单位,分布城市各区,两市各样本单位的房地产营业额之和占其市区房地产营业总额均超过30%。调查单位每月调查一次房地产价格及数量、金额。季度数量、金额由该3个月的调查数分别相加求得,季度价格则由该季3次调查样本价格算术平均求得。
  2000年,福州、厦门市分别抽选49家和58家调查单位,两市各样本单位的房地产营业额之和均超过其市区房地产营业总额的60%。
  2005年,福州、厦门、泉州市分别抽选180家、135家、120家调查单位,三市各样本单位的房地产营业额之和均超过其市区房地产营业总额的75%。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房屋销售价格调查实行月报,每月调查两次房屋销售价格及数量、金额,月度数量、金额是该月实际交易总数量和总金额,月度价格则由该月两次调查样本价格算术平均求得;土地交易、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实行季报,采集内容与计算方式不变。
  (五)指数编制
  房屋销售价格指数、土地交易价格指数、房屋租赁价格指数、物业管理价格指数计算方法相似,均采用由下到上逐级汇总的方法。即由细项到小类,由小类到中类,再由中类到大类,最后由大类汇出总指数。对没有细项或小类的部分,其起始类就是小类或中类。细项和小类价格由其个体价格和细项价格几何平均求得。中类(房屋销售小类)以下指数采用样本资料作权数的加权调和平均公式计算,中类、大类和总指数采用固定权数的加权算术平均公式计算。年度房地产价格指数由全年各月度(季度)价格指数算术平均求得。
  在指数权数的确定上,中类以上(含中类)采用固定权数(该固定权数一年调整一次),而中类(不含中类)以下则采用样本资料作权数。房地产四套价格指数对应四套固定权数。各大类权数之和均为一千,保留一位小数。大类权数为其相应中类权数之和。固定权数根据该调查项目上年度的全社会销售(交易、租赁)额来确定,资料主要来源于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土地局)、房改办等房地产主管部门,统计局和旅游局等政府部门,也有通过重点调查或典型调查并辅之专家咨询和科学推算取得。
  第七节 财政金融统计
  一、财政统计
  财政统计由财政部门负责,1996年财政统计内容主要包括预算内资金统计、预算外资金统计两部分。2002年财政统计部分内容作修订。
  (一)预算内财政收支统计
  1996年,福建省预算内财政收支统计指标设置内容包括财政预算内收支结余情况、财政预算内总收入分级分类、地方预算内收入分级数及构成、地方工商税收分税种、国有企业收入分部门、地方企业收入分部门分项、预算内支出分类、预算内支出分类构成、预算内支出分级数、预算内支出分级构成、基本建设科技三费支出分部门、基本建设科技三费支出分部门构成、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林水气象等部门事业费支出、文教科卫部门事业费支出、教育部门事业费支出分项、价格补贴支出、全省行政事业费实际支出数、全省行政事业费开支的职工人数、卫生医疗机构收支结余情况、中医医疗机构收支结余情况、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收支情况、地县级财政预算内总收入、地县级财政收支结余情况、地县级财政主要收支情况等25种表。
  2002年,预算内财政收支统计指标的设置内容修订为一般预算与基金预算。
  一般预算统计内容包括全省一般预算收支结余、地方级一般预算收入分类、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分级数、地方级一般预算收入分级构成、全省地方企业收入分部门、全省一般预算支出分类、全省一般预算支出分级数、全省一般预算支出分级构成、全省一般预算基建支出、全省一般预算支农三项支出、全省一般预算科技事业费支出、全省一般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全省一般预算文体广播事业费支出、全省一般预算卫生经费支出、全省一般预算政策性补贴支出、全省一般预算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情况、各市县一般预算收入、各市县一般预算支出、各市县一般预算收入位次及税性收入比重和省对下转移支付补助情况等20种表。基金预算统计内容包括全省基金预算收支结余、省本级基金预算收支结余、全省基金预算收入分项、全省基金预算支出分项、全省基金预算收支分级数、省本级基金预算收支、各市县区基金预算收支结余和各市县区基金预算收支分部门等8种表。
  (二)预算外财政收支统计
  1996年,福建省预算外财政收支统计指标的设置内容包括预算外资金收支结余情况、财政部门预算外收入、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全省预算外资金支出分类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5种表。
  2002年起,修订的预算外财政收支统计指标的设置内容包括全省预算外资金收支结余、全省乡镇自筹统筹资金收支、全省预算外资金收支分部门、省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分部门、全省预算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省本级预算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省预算外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全省主管部门集中预算外收入、全省其他预算外收入和各市县区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等10种表。
  二、税收统计
  1996年,全省税务系统全面推行税收会计改革和调整征管范围后,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的税收会计和统计业务,按照“谁征收,谁核算,谁编报报表和谁与金库对帐”的原则办理。
  (一)国税系统
  1996年1月1日起,在全省税务系统全面推行税收会计改革,统一幵发和提供会计核算SSKT软件,要求各会计核算单位对应征、减免、滞欠、征收、入库和提退等各项税收资金活动进行全面、准确的核算反映,同时废止1986年制订的《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1996年,税收会计、统计年报表共15种,分别为: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应征、欠缴、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税收收入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增值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营业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资源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月报表,农村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增值税、消费税欠税统计月报表,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涉外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企业所得税分经济类型统计年报表,纳税登记户数统计年报表。
  1997年,在原有报表体系基础上增加消费税分经济类型统计年报表,同时修订和调整部分报表种类和表式。
  1998年,税收统计报表共15种,删除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中应征、待征、人库能交基金和调节基金科目,改变税收入库报表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款”、“项”设置报表(指标)项目的办法。
  1999年,修订税收统计报表制度,在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中,将待征、入库、应征类的工商税收和企业所得税科目分别合并为“待征税收”、“入库税收”和“应征税收”科目。将原应征、欠缴、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改为应征、欠缴、呆账、在途、查补税金明细月报表。同时税收统计报表一律将原按经济类型统计改按工商登记注册类型统计。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季报表的“烟草加工业”下增设“丙类卷烟”项目并修订有关指标口径。
  2001年,各类税收季报表一律改为月报表。增加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月报总表。
  2003年,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是在原表式的基础上,按照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进行归类划分。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专项调查。税收会计统计报表通过TRS管理系统审核上报。
  2005年1月1日起,税收会统报表新增设“国有控股(含控资)”栏目。车购税收入并入入库税金明细表进行统计。
  (二)地税系统
  19%年,年度统计年报表包括:各项收入入库明细年报表、各项收入提退明细年报表、增值税分经济类型统计年报表、营业税分经济类型统计年报表、资源税分经济类型统计年报表、农村税收税额统计年报表、企业所得税入库税额明细年报表、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统计年报表、企业所得税分项目统计年报表、涉外税收额统计年报表、减免税统计年报表、纳税登记户数统计年报表、工商税收欠税及集贸市场税收统计年报表等14种。
  1999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税收统计报表一律将原按经济类型分类进行统计改按工商登记注册的类型进行统计。
  2001年,各类税收季报表一律改为月报表;增加待清理呆账税金明细月报表、查补税金明细年报表、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月报总表,按三大产业门类设置分行业明细栏。
  2005年,在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总表等统计报表的各相关企业类型栏后,一律增设“其中:国有控股”栏,以全面反映国有控股(含控资企业)的税收情况。共有税收统计报表23种,分别是:(1)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2)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3)应征税金明细月报表,(4)待征税金变动情况月报表,(5)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6)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7)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月报表,(8)滞纳金明细月报表,(9)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10)待清理呆账税金明细月报表,(11)税收收入分产业统计月报总表,(12)税收收入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总表,(13)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14)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15)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16)企业所得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17)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18)资源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19)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20)税收欠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21)待清理其他呆账税金分项目统计月报表,(22)纳税登记户数统计年报表,(23)县(市)税收收入统计年报表。
  三、金融统计
  金融统计由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负责。1996年,省人行执行信贷现金统计制度,包括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两大方面的统计。资金来源细分为各项存款、金融债券、国家投资债券、证券业务款项、流通中货币、所有者权益和其他等7大项。资金运用方面细分为各项贷款、国家投资债券贷款、有价证券及投资、证券业务占款、委托投资、金银占款、外汇占款、库存现金、财政借款等9项。
  1997年,全省开始实施“全科目上报”金融统计制度。1999年,改进该项制度,使金融统计工作适应当年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资产、法定存款准备与备付金账户合一等重大金融改革的需要。1999年,在原有工业景气调查和生产资料价格调查的基础上,增加城镇储户问卷调查。
  2000年,全省建立资产管理公司相关金融统计制度,以反映资产管理公司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资产的情况。
  2001年,金融统计制度进行重大调整,全面完善“全科目上报”指标体系,增加按行业划分、所有制划分的贷款指标及个人消费贷款指标,并开始实施本外币业务合并的信贷收支统计制度和人民币贷款累放统计制度。
  2002年,金融统计工作新增“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和网上银行基本情况报送内容。生产资料价格调查改为企业商品交易价格调查。
  2003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实施新的贷款分行业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统计制度,将外资银行纳入“全科目上报”统计范围,新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
  2004年,新增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统计制度,建立完善房地产信贷统计制度,还将邮政储蓄机构纳入“全科目上报”的统计范围。当年银行家问卷调查在福建启动。
  2005年,新增区域信贷收支统计制度,并建立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分类的金融统计制度。编制的金融统计报表包括金融机构(含外资)人民币和外币信贷收支月报,中资金融机构人民币和外币信贷收支月报,现金收支月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月报,人民币贷款累放累收月报,个人消费贷款、助学贷款,相关金融机构信贷现金旬、月报,金融机构中间业务季报,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明细季报(本、外币)等,并按规定分月度或季度公布福建省金融统计资料。金融统计系统采集核对全科目指标已达上万个,牵涉到省内数百家省级和地(市)级金融机构。2005年末,全省工业景气调查涉及153家企业,银行家问卷调查涉及101家行(社),企业商品交易价格调查涉及27家企业、219个规格品,季度城镇储户问卷调查随机抽取800户居民。
  四、保险统计
  保险统计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负责。2000年,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部署,中国保监会统一负责设计监管报表,福建保监局负责相关监管报表的组织填写和汇总上报工作,其中月报包含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指标月报表、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统计表和人身保险公司业务统计表;季报包含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保险公司业务费用明细表和财产保险公司利润表。统计对象为辖区各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及以上层级分支机构。各类报表以Excel文档为载体,通过人工手段进行合并汇总。
  2005年1月起,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启用,根据配套的《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保监会第11号主席令,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相关要求,保险监管统计工作采用“一级报三级”、全科目、自动化的统计模式,即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汇总各分支机构全科目数据后,统一提交至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由系统自动进行数据汇总。福建保监局统计工作的重心由数据统计转为研究分析和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督察指导。
  五、证券统计
  证券统计由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负责。较为系统的证券统计始于2004年。
  2004年开始,上报福州特派办辖区期货营业部2003年交易情况表,对铜、铝、橡胶、强麦、硬麦、大豆、豆粕等期货的成交金额、合约数量进行统计。
  2005年开始,上报福建辖区期货营业部交易情况表,对铜、铝、橡胶、强筋小麦、硬麦、大豆一、大豆二、豆粕、棉花、燃料油、玉米等期货的成交金额、合约数量进行统计。
  第八节 农业统计
  一、农村社会经济综合统计
  1996年,福建省执行的《农村社会经济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林牧渔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农业产值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和《乡村社会经济调查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基层组织情况、乡村劳动力资源及实有劳动力构成情况、耕地面积、农业机械年末拥有量、农村电气和农业化学情况等农村生产条件和基本情况统计;农作物播种面积与产量,茶叶、桑叶和水果生产情况,食用菌生产情况,林业生产情况,畜牧业生产情况,渔业生产情况,热带、亚热带作物生产情况,捕猎及其他农业主要产品产量等农林牧渔业生产情况统计;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中间消耗、增加值核算,农林牧渔业商品产值统计和农村社会总产值统计等农林牧渔业和农村经济总量统计;县(市)农村社会经济卡片和乡(镇)社会经济卡片等农村社区基本情况调查;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投资,大中城市肉、蛋、奶、菜产销情况,农村出口商品供货等统计。统计范围包括辖区内各种经济类型、各个系统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以及各非农行业附属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还包括军委系统的农业生产(军马除外),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统计的周期有年报和定期报,年报包括年报预计和年报实际,定期报包括季节报和1—3季度报。报表的报送采取条块结合的方式,林业、水产、农机和水利等指标归口由业务主管部门统计后报送同级统计部门,其他指标由县统计局汇总乡、村数据后逐级上报。统计调查方法主要采用全面统计方法,部分指标也采用重点调查或典型调查。
  1997年,新增畜牧业生产情况(非农户)年、季报。县(市)农村社会经济卡片从《农林牧渔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中取消,另建统计报表制度。
  1998年,国家统计局建立村基本情况年报制度,但暂不要求实施调查。取消农林牧渔业商品产值年报。取消农村出口商品供货统计半年报、年报。
  1999年,取消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投资年报。新增水产品生产量月报和农业企业调查,包括:按行业划分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数、法人单位调查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年报。
  2000年,取消大中城市肉、蛋、奶、菜产销情况半年报。
  2001年,新增蔬菜及花卉生产情况年报,取消农业企业调查。
  2002年,新增非农户农作物播种面积情况季报。
  2003年,为完善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季度核算,新增畜牧业生产情况表、茶叶和水果生产情况表、营林及木竹采运生产情况表、主要林产品生产情况表、采集野生植物表、捕猎野兽野禽情况和主要水产品生产情况的1—3季报及全年预计报。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布置新的农业发展速度计算方法试行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03年第3季度开始,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进行计算。取消农村非农行业总产值年报。
  2004年,实施村基本情况年报。
  2005年,福建省《农村社会经济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农村生产条件和基本情况统计
  (1)农村基层组织情况。年报,统计内容包括:乡镇政府个数、村民委员会个数、村民小组个数、乡镇干部人数、乡村户数、乡村人口数、国有农林牧渔场数、自来水受益行政村数、通汽车行政村数、通电话行政村数、通电行政村数、外出乡村人口数、外来人口数。
  (2)乡村劳动力资源及实有从业人员构成情况。年报,统计内容包括:乡村劳动力资源、乡村实有从业人员、国有农林牧渔场从业人员、外出乡村实有从业人员、外来乡村实有从业人员。
  (3)常用耕地面积。年报,统计内容包括:年初实有耕地面积、年内增加耕地面积、当年减少的耕地面积、年末实有耕地面积。
  (4)农业机械年末拥有量。年报,统计内容包括:农业机械总动力、主要农业机械与设备。
  (5)农村电气和农业化学情况。年报,统计内容包括:农村电气情况、农用化肥施用量、农用塑料薄膜使用量、农药使用量、农用柴油使用量。
  2.农林牧渔业生产情况统计
  (1)农作物播种面积与产量。年报和季节报,按季节分为全省秋冬播、春播、夏播农作物面积季节报,全省春收、夏收、秋收农作物面积和产量预计和实际季节报,非农户春收、夏收、秋收农作物面积季节报。统计内容包括:粮食、油料、棉花、麻、甘蔗、烟叶、药材、蔬菜瓜果、花卉等。
  (2)蔬菜及特种作物生产情况。年报和季节报,年报包括预计和实际,定期报分为春收、夏收、秋收预计和实际季节报。统计内容包括:蔬菜、花卉、药材的播种面积、产量和亩产。
  (3)食用菌生产情况。年报和季度报,统计内容包括:食用菌总产量、食用菌生产占用耕地面积、蘑菇种植面积。
  (4)茶叶和水果生产情况。年报和季度报,统计内容包括:茶叶和园林水果的年末实有面积、采摘面积、当年新植面积和产量。
  (5)营林及木竹采运生产情况。年报和季度报,统计内容包括:营林情况、木竹采伐产量。
  (6)主要林产品生产情况。年报和季度报,统计内容包括:林产品采集量。
  (7)畜牧业生产情况。全社会、非农户年报和季度报,统计内容包括:大牲畜(其中:牛)、羊、猪、家禽、兔的当年出栏头数、期末存栏头数、能繁殖母猪、当年生仔畜和肉产量,奶类、蜂蜜、禽蛋、兔毛、蜂蜡等产量以及养蜂箱数等。
  (8)采集野生植物、捕猎野兽野禽情况。年报和季度报,统计采集野生植物和捕猎野兽野禽的重量。统计内容包括:野生药材、野生纤维、野生油料、野生淀粉、野生烤胶原料、副食用野生植物、野猪、野鸡、野鸭及其他野兽野禽捕猎等。
  (9)渔业生产情况。年报,统计水产品类产量和养殖面积。统计内容包括:海水鱼类、甲壳类、贝类、藻类产品产量(海洋捕捞、海水养殖),淡水鱼类、甲壳类、贝类、藻类产品产量(淡水捕捞、淡水养殖),海水养殖面积(浅海养殖、港湾养殖、滩涂养殖)、淡水养殖面积(泥塘养殖、湖泊养殖、河沟养殖、水库养殖)和稻田养鱼面积。
  (10)主要水产品生产情况。年报和季度报,统计海水和内陆水域水产品种的数量,统计内容包括:海水和淡水鱼类、甲壳类、贝类、藻类等的品种。
  (11)水产品生产量。月报,统计内容包括:海水产品(捕捞、养殖)产量和淡水产品(捕捞、养殖)产量,以及主要品种产量。
  (12)热带、亚热带作物生产情况。年报,统计内容包括:橡胶、咖啡、椰子、油棕果、腰果、香料作物、剑麻番麻、胡椒等的年末实有面积、当年新植面积、收获面积和总产量。
  3.农林牧渔业经济总量核算
  (1)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995—2002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包括农业产值、林业产值、牧业产值、渔业产值,核算年度总产值。2003年开始,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包括农、林、牧、渔、农林牧渔服务五业产值,其中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是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1994)的农、林、牧、渔四业产值中分离出来的。农业产值包括谷物及其他农作物、蔬菜园艺作物、水果饮料和香料作物、药材等产值;林业产值包括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木竹采运、林产品采集等产值;牧业产值包括牲畜饲养、猪的词养、家禽饲养、捕猎野兽野禽及其他畜牧业等产值;渔业产值包括海水产品、内陆水域水产品等产值。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核算采用“产品法”核算年度和季度总产值。1995—2003年,分别计算现行价格产值和1990年不变价格产值,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发展速度根据1990年不变价格产值计算,2004年后,只计算现行价格产值,发展速度采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使用农产品价格指数,季度和全年预计总产值采用大类价格指数缩减,全年实际总产值采用中类价格指数缩减。福建省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核算,而后逐级汇总。
  (2)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年报,中间消耗是指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消耗的货物和服务的价值,包括物质品消耗和非物质性服务消耗。中间消耗核算与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分类和口径一致,按当年价格计算。
  (3)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年度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核算具体分五个行业核算。农、林、牧、渔四业采用生产法核算,即由现价总产值减去农、林、牧、渔各业中间消耗(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及大修理基金)的方法取得。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核算,在普查年份,是将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营业收入)乘以增加值率,增加值率根据投入产出调查或第三产业普查资料确定;在非普查年份,依据劳动工资、工商部门的资料,投入产出资料以及其他资料按分配法(收入法)进行推算。季度和全年预计农林牧渔业增加值采用各业总产值乘以相应的增加值率的方法计算。
  4.农村社区基本情况调查
  (1)乡、建制镇基本情况。年报,调查内容:乡镇基本情况、人口与就业、农业生产情况、企业情况、乡镇机构、财政收支与债务、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乡镇社区环境、科技文教卫生、生活质量社会福利等。
  (2)村基本情况。年报,调查内容:基本情况、耕地与农业用地情况、村集体资产情况、社会保障情况等。
  二、农产量抽样调查
  1996—2005年,农产量抽样调查内容包括粮食播种面积与单产调查、畜牧业生产情况调查、水产品重点调查三大项。
  (一)粮食播种面积和单产调查
  1.调查对象与内容
  根据全国统一方案,粮食产量数据由稻谷抽样调查数据加上非稻谷农业全面统计数据取得,稻谷播种面积和产量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取得数据资料,非稻谷类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采用全面统计方法。省农调队对农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进行调查,调查对象为农户。主要内容:农作物播种面积,春粮、夏粮、秋粮和主要经济作物的产量预计,对样本点农作物播种面积实地丈量推算总体(全省)粮食作物及农作物总播种面积,对稻谷产量进行实割实测,推算总体(全省)稻谷产量。
  2.基层调查网络
  1996—2005年,国家统计局开展2轮(即第三轮和第四轮)县以下农产量调查网点样本轮换工作。全省继续在26个国家调查县(市)开展农产量调查,推算省级粮食产量数据。同时,根据省政府的决定,继续在全省各县开展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抽样调查(全省按68个县级总体计算,各设区市所辖的所有区只视为一个县级总体,统称市辖区)。县级调查具体方法参照省级方案,以县(市、区)为总体抽选调查村,开展稻谷播种面积和亩产抽样调查。
  3.样本抽选方法
  分别于1999年和2004年进行新一轮县以下农产量调查网点的抽选工作。
  1999年,样本容量的确定是以满足农村住户调查、农产量调查和乡村社会经济调查等多主题需要为前提,采用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及其他有关资料,根据多变量与规模成比例概率抽样(MPPS)样本容量计算办法计算出满足多主题抽样调查的大样本的样本容量及各单项调查所需要的样本容量。抽选主要特点是省直接抽行政村,即以全省国家调查县所辖行政村为总体,抽选调查村。经测算福建省(国家调查点)的大样本为600个村,占国家调查县总有效村数的9.4%。
  粮食单产调查样本抽选:以大样本为总体,分别以早稻、中稻及一季晚稻、双季晚稻亩产水平为有关标识,从高到低(或从低到高)顺序排队,以相应的播种面积为辅助变量累计,编制抽样框,再按测算出的小样本容量,用随机起点对称等距抽样法分别抽选调查村。样本量分别为早稻100个,中稻及一季晚稻100个,双季晚稻100个。
  粮食播种面积调查样本抽选:以大样本为总体,以全村户均粮食播种面积为有关标识,从高到低(或从低到高)顺序排队,以相应的村户数为辅助变量累计,编制抽样框,用随机起点对称等距抽样法抽选调查村,样本量为200个村。由县(市、区)农调队完成村抽户或地块工作。一是村抽户:采用随机起点,等距抽样方法,确定能基本代表本村的10户调查户,主要用于调查农户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业生产意向安排等方面内容。二是村抽地块,主要用于稻谷亩产调查:先抽取3个村民小组,然后打破村民小组界限,以3个村民小组的实测作物为总体抽取调查地块。即分季将抽中村3个村民小组的全部稻谷地块,逐块估产按亩产高低排队,对称等距抽选10个地块进行调查。在每个调查地块内,抽选5个样本圈进行实割实测。调查地块不固定,每生产季节调查时根据估产抽选。
  2004年,采用满足农村住户调查、农产量调查和乡村社会经济调查3个主题需要的多主题抽样法抽选样本。
  粮食播种面积调查样本抽选:按照国家抽样调查方案要求,在26个国家调查县内,按行政村(居委会)地址码顺序,随机抽取约1/3共2310个的行政村(居委会)组成抽样总体(大样本),收集有关资料。根据多变量与规模成比例概率抽样方法(MPPS),从大样本中抽选最小样本量272个行政村(居委会),代表26个国家调查县,并用于推算全省的早稻、中稻、晚稻(含一晚面积和双晚面积)和农作物总播种面积。
  粮食亩产调查样本抽选:结合在粮食播种面积调查村内开展。由县(市、区)农调队完成村抽户或地块(片区)工作。一是村抽户:采用随机起点,等距抽样方法,确定能基本代表本村的10户调查户,主要用于调查农户农业生产意向安排等方面内容。二是村抽地块(片区),主要用于调查早稻、中稻、晚稻(含一晚面积和双晚面积)和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稻谷亩产。采用以GPS卫星定位仪为主,以皮尺等传统工具为辅的面积调查方法,调查抽中的片区面积及片区内农作物播种面积。同时在调查村中开展稻谷分季亩产调查。调查方法仍沿用上一轮网点的调查方法,其调查范围为原则上为调查村抽中片区的全部稻谷地块,也可以扩大到全村的稻谷地块。
  4.调查数据的汇总和推算
  1996年,稻谷分季亩产为原报亩产,播种面积为农业全面统计数(原报面积)。即实割实测的标准亩产乘上丈量系数和核实系数,其中:丈量系数=丈量面积÷核实面积,核实系数=核实面积÷原报面积。全年稻谷分早稻、中晚稻2次调查推算。
  2002年起,省级分季稻谷播种面积采用抽样调查推算数(即标准播种面积),亩产采用标准亩产,即稻谷分季总产量采用标准播种面积乘上标准亩产求得。
  2004年,全年稻谷分早稻、中稻及一季晚稻、双季晚稻3次调查推算。
  2005年起,稻谷分早稻、中稻、晚稻(包含一季晚稻和双季晚稻)3次调查推算。
  5.调查报表体系
  粮食产量调查报表包括粮食产量调查综合定期报表、综合年报表和基层报表。主要有:全年实测粮食产量表,全年分品种粮食产量表,夏收、早稻、秋收粮食预测、实测产量表,调查县(村)农用生产资料准备情况表,全年粮食、棉花、油料、糖料预测产量表,早稻实测作物情况表,秋粮实测作物情况表,逐丘估产登记表,排队抽选地块表,调查村原报面积核实表和农产量抽样调查实测作物计算机汇总卡片,小样本标签等12种报表,形成农产量抽样调查报表体系。
  播种面积调查报表包括农户农作物播种安排调查表(包含意向调查和全年预计2张表),农户秋冬播农作物种植安排调查表,农户农作物实际种植安排调查表,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调查情况表(包含早稻实际播种面积、稻谷实际播种面积和全年实际总播种面积3张表),全年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表,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调查村表,全村各小组种植农作物回忆性登记表,调查村(组)耕地面积台账,调查村小组(片区)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地块调查表,调查村地块草图,农作物计算机代码表等14种报表,形成完整的农作物播种面积抽样调查报表体系。
  (二)畜牧业生产情况调查
  2000年,福建省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开展畜牧业抽样调查。
  1.调查对象与内容
  畜牧业调查目标总体为全省,省级畜牧业调查数据为全省农户调查推算数加上非农户生产单位部分。农户(含规模饲养农户)采取抽样调查,农户调查结合在26个国家调查县182个农村住户调查村内开展。2005年启用新一轮调查网点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畜牧业抽样调查仍结合在新抽选的26个国家调查县的182个农村住户调查村(网点)内进行。调查内容包括:主要畜禽(猪、牛、羊、禽)存栏数和出栏数、肉产量、牛奶产量、禽蛋产量等。其中猪、禽存栏数和出栏数、肉产量为国家统计局确定的调查主题,其他为参考数据。调查村中规模词养农户(即规模户)进行逐个调查。猪、禽非规模饲养农户(散养户),按每户出栏数或产量从低到高(或从高到低)顺序排队,逐户累计,采取随机起点、对称等距的方法抽选10个有代表性的农户进行入户调查访问。同时,在调查村建立畜牧业统计台账,并按要求定期填报有关资料。散养户牛、羊采取整群调查方法对调查村开展调查。
  福建省农户畜牧业规模养殖划分标准,参考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标准进行制定:(1)生猪年出栏20头以上(不包括仔猪),从2004年起,生猪规模养殖户的标准改为年出栏50头以上(不包括仔猪);(2)牛存栏10头以上;(3)羊存栏及出栏30只以上;(4)蛋禽存栏5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3000只以上。
  畜牧业调查推算数据的调查周期为全年按季调查并上报。
  2.调查报表体系
  包括畜牧业调查综合定期报表、综合年报表和基层报表。主要有:畜牧业生产情况年报、畜牧业生产情况季节报、农户畜牧业调查登记台账和散养户牛、羊摸底调查表等4种报表。
  (三)水产品重点调查
  1998年,国家统计局决定在全国水产品重点省份开展水产品重点调查,福建省是调查省份之一。省农调队根据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水产品重点调查方案(试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福建省水产品产量重点调查实施方案》,具体规定“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样本及其抽选方法”、“调查方法”及“调查时期、上报时间、内容”。为使调查结果更加真实地反映福建省水产品产业的发展变化趋势,经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同意,2002年下发福建省农调队《关于做好水产品产量重点调查网点调整工作的通知》,对调查村、调查户进行调整更新。
  1.调查对象与调查内容
  调查对象为水产品生产重点村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渔业生产户。调查内容为调查户当年的水产品总产量。包括海洋捕捞、海水养殖、淡水捕捞和淡水养殖(含稻田)的水产品产量和相关的养殖面积,以及各类水产品主要品种产量。
  2.基层调查网络
  本项调查在连江、福清、平潭、莆田、晋江、惠安、龙海、漳浦、东山、霞浦、福鼎11个水产主产县(市)开展,各调查县(市)抽取10个水产品主产村作为调查村,在抽中的调查村中,抽取10户渔业户作为定点调查户。各调查村配备—名辅助调查员。调查户按生产季节逐项登记,建立水产品产量重点调查台账。辅助调查员按期入户调查核定、汇总上报。县(市)农调队专业干部定期入村检查核实。
  3.样本抽选方法
  本项调查采取重点村(含养殖场)调查与渔业户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来确定调查对象。
  重点村(含养殖场)调查:各调查县(市)抽取10个水产品主产村作为调查村。在确定调查村时,根据当地水产品生产情况,对主产区各行政村近两年的水产品总产量进行排序,结合当年的生产形势,抽取水产品产量较多、养殖面积相对较大的渔业行政村作为调查村。为确切反映不同生产方式的水产生产情况,同时按照各调查县(市)海洋捕捞、海水养殖、淡水捕捞和淡水养殖等产品产量占水产品总产量的比重作为划分比例,抽选确定各类型的调查村数(如海洋捕捞水产品产量占全县水产品总产量的比重为61%,即抽取6个以海洋捕捞为主的行政村作为调查村)。水产养殖场较多的调查县(市)可确定1~2个场作为调查单位,场内养殖户作为调查户。所抽选确定的10个调查村(或场)的水产品总产量占全县(市)水产品总产量的比重,达到30%左右。
  渔业户调查:在抽中的调查村中,对所有渔业户当年水产品产量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由计算机根据各户的水产品产量和人口数按对称等距抽样方法抽取10户渔业户作为定点调查户。以船为调查对象,不论其船主或承包人如何更换,其生产量即为该船的作业量。抽样误差相对系数和代表性误差均控制在±2%之内。
  调查村、户更换必须符合全县(市)现有生产结构,并报省队审批。
  4.调查报表体系
  包括水产品产量调查表A306-1表、A306-1表和水产品产量登记账。1999年开始把原A306-1表和A306-2表改为海水产品产量调查表S502、淡水产品产量调查表S501及水产品产量登记台账S503,并纳入《福建省农产量抽样调查报表制度》。
  第九节 工业统计
  福建省工业统计采取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实物量和价值量两种形式的指标对工业企业再生产全过程的人、财、物和产、供、销进行描述,全面地反映工业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过程和成果,以及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人力、物力的投入和财务状况。工业统计的范围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中划入工业门类的全部工业。
  一、规模以上工业统计
  1996年,工业统计年报有三类5种基层表,由乡及乡以上工业单位填报:一是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工业活动单位生产情况表,1996年为基本单位普查年份,这两种表由基本单位普查的产业活动单位调查表替代。二是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实物量表,表中的工业产品由1994年年报的1047种增加为1329种,产品代码延用工业普查5位产品代码。三是财务状况分大中型企业填报和小型企业填报两种表。大中型企业填写资产负债类、损益类、增值税类、增加值核算类49个财务指标,比1994年年报新增无形资产、负债合计、财产保险费、利息支出4个指标。小型企业填写43个财务指标,比1994年年报新增上述4个指标,减少流动负债平均余额、其他业务利润、财务费用、补贴收入、主营业务应付工资总额、主营业务应付福利费总额6个指标。以上5种表由政府统计部门实行计算机超级汇总,生成政府和部门需要的各种生产、财务方面的综合表。
  另有三类5种年报表:一是城乡合作经营工业和城乡个体工业主要指标,统计范围为村及村以下工业单位,由下一级政府统计部门综合表叠加汇总生成。二是主要工业技术经济、主要工业产品生产能力由省有关工业主管部门采集上报。三是新增工业联合企业(公司)、企业集团主要经济指标,恢复执行新产品开发投产情况表。
  1996年,月度工业发展速度继续采用以1990年国有不变价格工业总产值系数调整法进行计算。
  1997年,工业生产、销售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月度报表,不变价格工业总产值指标由原来仅有国有企业填报恢复为由各种经济类型工业企业填报,并实行计算机超级汇总;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度报表,从6月份起报送国有工业企业基层表;主要工业产品销售与库存季报表采用下一级工业统计综合表叠加汇总生成。
  1997年,2种年度基层表有变化:一是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实物量新增加16种产品,修改29种产品的名称、计量单位。二是财务状况年报表增加集体资本金、长期投资2个指标,小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同样填报51个财务指标。新增加2种年报表,一是建立企业集团统计报表,统计内容分为:(1)反映集团概况和母公司情况的基本属性指标,(2)反映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财务状况的指标,(3)反映特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业务指标。二是为满足编制1997年投入产出表的要求,增加工业企业按产品计算的分行业工业总产值和废品废料销售值调查表。
  从1997年开始,全省用工业生产指数法试算工业生产发展速度。国家统计局决定1996年根据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资料确定工业生产指数的基期及权数等数据基础。在这期间计算工业发展速度除按国有不变价格工业总产值系数调整法计算外,还采用工业生产指数法试算,试算结果只在统计系统内部使用。
  1998年,全省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发生四大变化:一是工业统计范围作出重大调整,把全部工业分成全部国有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简称规模以上企业,下同)和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户(统称规模以下单位,下同),结束之前基本上按隶属关系的统计阶段。原来的工业统计范围“乡及乡以上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改为“规模以上”企业,“城乡合作经营工业和城乡个体工业”改为“规模以下”单位。二是经济类型、国有控股情况统计标准的变化。当年,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工业统计相应将“经济类型”分类改为“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类,在此基础上加工出按“经济组织类型”分组,推算出“按所有制经济分类”资料。进一步规范国有经济控投情况分类,分为“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三是实行工业生产、销售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以定代年”统计,即取消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实物量年报表,用当年12月份月报的1—12月工业生产、销售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和主要工业产品销售与库存四季度报表替代。四是计算工业经济效益指数由原来的6项指标改为7项指标。即由总资产贡献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销售率7项指标计算工业效益综合指数,同时权数和标准值也有所变化。此外,财务状况年报表增加应收帐款净额、实收资本等8个指标,取消资本金合计、转作奖金的利润等6个指标。
  1999年,工业统计制度进行两大改革:一是建立规模以上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度分企业报送制度;二是建立全省100家重点工业企业信息联网直接报送制度。开展两项调查:一是建立《福建省重点监控产品产销存统计制度》,跟踪监测水泥、平板玻璃、钢材、铝型材、人造板、木材、汽油、柴油、尿素、聚氯乙烯、啤酒、新闻纸、纸袋纸、彩电、个人电脑、光视盘机16项重点产品产销存情况;二是开展工业企业货款拖欠情况摸底调查,内容包括企业货款拖欠帐龄和企业货款拖欠类型统计。
  2000年1月起,对主要工业产品销售量与库存量季度报表实行超级汇总。为满足编制2000年投入产出延长表的需要,增加按产品部门划分的工业总产值表。
  2001年1月起,全省公布分地区工业增加值及增长速度,并对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度报表实行超级汇总。财务状况年报表增加短期投资、投资收益等6个指标。
  2001年,正式实施100家重点企业联网直报工作,报送内容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2)产、销、存及订货指标,(3)投资、科技开发及劳动情况,(4)问卷调查。
  2002年,工业总产值实行“以定代年”,即本张定期报表中的指标,不再另行布置年报。财务状况年报表增加“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指标。依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试行新的工业发展速度计算方法的通知》精神,全省从2002年4月起试行采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工业发展速度。
  2003年年报和2004年定期统计报表开始,大中小型企业分组执行《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大型工业企业的划分标准为:同时满足职工人数2000人及以上,销售额3亿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亿元及以上。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20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30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40000万元以下。其余为小型企业。2003年年报的大中型企业直接按2003年的年度数据划分。同时执行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按照新的行业分类,“木材及竹材采运业”由采掘业调整到农业,“纤维原料初步加工业”调整为“农产品初加工服务”,这两个行业不再属于工业。工业中新增加“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大类、“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两个中类。
  2003年,财务状况年报表增加应付账款、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个指标。2003年联网直报企业法人基本情况、工业企业现金流量主要指标2种年报表纳入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2004年,工业生产、销售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月度报表取消不变价工业总产值,增加由大中型企业填报的分小类行业的现价工业总产值,增加企业用电量指标,产品产量目录调减为400种左右。2004年联网直报企业有4种定期报表(工业产、销、存及订货情况,投资、科技开发及劳动情况,工业生产与经营预计完成情况,主要工业技术经济指标)纳入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从2004年1月份开始,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在全国实行新的工业发展速度计算方法,由按不变价格法改为使用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工业发展速度。对企业填报同期数作明确规定:一要保持名录库相对稳定,年初确定的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原则上一年内保持不变。二是对本期、上年同期同时存在的企业,同期数应按上年实际数填报。三是对于新建投产的规模以上企业,以及过去年度遗漏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由各地区逐一审定后纳入统计。四是新上规模企业、改制企业、拆分或兼并企业以及过去年度遗漏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必须填报上年同期数,而且本、同期数的统计范围要一致。五是年内破产的企业,已报的累计数保留至年底。
  2004年,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年报以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表代替。分别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情况,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财务情况,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4种普查表替代。
  200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继续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基层定期报表3种: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月报表、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表、主要工业产品销售量与库存量季报表;基层年报表3种: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总值表、工业企业财务状况表;另有综合年报表2种:工业部门主要产品产量和生产能力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减变动原因一览表。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联网直报企业定期报表4种:工业生产与经营预计完成情况月报表,工业产、销、存及订货情况月报表,投资、科技开发、劳动情况及现金流量主要指标季报表,主要工业技术经济指标半年报表;年报表2种: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表。
  2005年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定期报表使用的《主要工业产品产量目录》、《主要工业产品产销存目录》和工业企业财务状况指标均根据经济普查制度进行调整。
  二、规模以下工业统计
  1996年,根据国家调查试点方案总体要求,制定福建省村及村以下和城镇合作经营、个体工业抽样调查试点方案,由省企调队直接抽取样本,各样本县(市、区)统计局具体组织调查。1996、1997年年报有3种表:村办工业企业主要指标、城镇合作经营工业和城镇个体工业主要指标、农村合作经营工业和农村个体工业主要指标一览表。调查范围为年产值500万元以下的乡及乡以上工业企业、村及村以下工业企业、城镇个体工业和农村个体工业四个子总体,对有名录库的乡及乡以上工业企业采用一阶段目录抽样方法,对村及村以下工业企业、城镇合作经营、个体工业采用二阶段整群抽样方法。利用1995年第三次工业普查资料,按全省各县(市、区)村及村以下和城镇合作经营、个体工业总产值从大到小排队,采用对称等距抽样方法,全省共抽取12个县(市、区)作为一级样本单位,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15%。按样本县(市、区)各行政村的工业总产值排队进行二级抽样,共抽取124个行政村作为群单位,占12个样本县(市、区)行政村总数的6.3%,在抽中的124个行政村中,有16个行政村没有村及村以下工业,实际布置填报调查表的行政村108个。没有村及村以下工业的16个行政村作为一种类型样本代表,在计算全省样本均值时将其包括在内。按样本县(市、区)城镇合作经营工业户和个体工业户名单,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取城镇合作经营工业户176个,城镇个体工业户825个,分别占12个样本县(市、区)城镇合作经营工业户和个体工业户总数的50.6%和33.5%。
  1998年,国家统计局对规模以上工业采取全面调查,对规模以下工业采取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是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企业和全部个体工业经营户。1999年、2000年的调查频率为一年2次,2001年调整为一年4次,抽样方法是对具备名录库的企业部分采用一阶段目录抽样,对城镇个体工业户采用二阶段整群抽样或目录抽样,对村以下工业采用二阶段或一阶段整群抽样。1998—2003年对各抽样框和调查样本进行清查,实现规模以下工业调查推算数据与全面调查数据的部分衔接,规模以下工业调查推算数据参与地方GDP核算。期间以省为总体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的总体分为三个子总体,即乡及乡以上规模以下非国有工业企业,乡以下工业企业,全部个体经营单位。对乡及乡以上工业企业采用一阶段目录抽样,对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经营工业单位采用一阶段整群抽样。乡及乡以上工业有12108家企业,分四层按抽样精度要求抽取142个企业作为样本,其中第四层为新增企业层。抽样框中有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村(居)委会共10041个,分四层按抽样精度要求抽取97个村(居)委会作为整群抽样样本,其中有2个居委会作为单独调查单位。抽样框中有个体经营工业单位的村(居)委会共12511个,分四层按抽样精度要求抽取102个村(居)委会作为整群抽样样本。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经营工业单位样本交叉的村(居)委会69个,因此整群抽样的实际样本单位为130个村(居)委会。1998年有4种年报表: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非国有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城镇集体、私营、个体工业主要指标一览表,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农村集体工业主要指标一览表,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农村私营、个体工业主要指标一览表。1999年调为3种年报:乡及乡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非国有工业企业基层表、乡以下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工业企业一览表、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一览表,2000年后增加上述3种1一9月定期报表。2001年年报、定期报表及报告期作进一步调整,年报2种:规模以下非国有工业企业基层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基层表,报告期为1—11月;定期报表报告期为1—5月,规模以下工业部分样本单位监测调查基层表,报告期为1一3月、1一9月。2002年为适应月度经济形势分析需要,取消规模以下工业部分样本单位监测调查基层表,增加规模以下工业月度小样本调查基层表。
  2003年,按照国民经济核算的要求,全国实行统一的调查方案,将规模以下工业总体划分成企业和个体两个子总体,工业企业统一采用一阶段目录抽样,样本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抽取,对个体工业采用一阶段整群抽样,样本村由各省按照国家方案抽取,并将新增或原抽样框中遗漏的企业作为非目录企业,对抽中的整群样本进行调查推算。样本量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样本轮换,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目录企业抽样框,共有43273家企业,个体工业抽样框由2002年底全省村(居)委会或工业小区组成。为减轻调查工作量,将个体工业单位数在40个以上的村(居)委会,由各个县(区)按照村民小组或自然标识(如,道路、河流),分解成若干个工业单位数小于40个的虚拟村(居)委会,虚拟后个体工业整群抽样框共有村(居)委会(或工业小区)17456个。2003年全省共抽取目录企业1680户,个体工业和非目录企业样村(居)250个。2003年报有目录抽样企业基层表、整群抽样企业基层表、整群抽样个体经营工业单位基层表三种表,报告期为1一11月;定期报表报告期分别为1一3月、1一5月、1一9月。2004年报和2005年定期报表报告期与上年相同,2003—2005年继续执行规模以下工业月度小样本调查基层表。
  三、产品市场占有情况调查
  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福建产品市场占有率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下发,决定自2003年始,将福建产品市场占有情况统计调查作为常规性统计工作,列入统计调查体系之中。
  (一)调查对象与调查内容
  调查对象涉及国民经济四大门类: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及批发和零售业。调查区域覆盖全省各设区市及有关县(市、区)。调查产品以工业产品为主,主要农副产品为辅。调查对象为工业企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企业、农业生产和销售单位。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基本情况、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批发和零售贸易企业基本情况、商品类值销售情况、重点商品及品牌商品销售情况、主要农产品产销情况、三大产区(省内、省外、境外)农产品省内市场销售情况。
  (二)样本抽选方法
  以工业、农业、商业等相关企业目录作为目标总体,每年对其进行更新维护。选择目标总体的某一项属性或指标作为控制特征,进行分类,形成子总体。在子总体中运用非概率抽样方法确定调查样本。
  (三)调查报表体系
  2003—2005年,产品市场占有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共设有工业产品信息调查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调查表、商品类值与重点商品销售调查表、主要农产品产销调查表、三大产区主要农产品销售调查表5种报表。其中:工业产品信息调查表报告期是8月,每年的9月20日前报送,主要调查法人代码、企业名称、行业代码、注册类型等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工业企业产品销售调查表报告期是1—10月,每年的11月15日前报送,主要调查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销售收入以及省内、省外、境外市场的销售比重。商品类值与重点商品销售调查表报告期是1—10月,每年的11月15日前报送,主要调查企业基本情况和商品类值销售收入、所销商品类值省内、省外、境外产地区域比重以及重点商品和品牌商品销售情况。主要农产品产销调查表报告期是1—10月,每年的11月15日前报送,主要调查生产单位主要农产品的产量、销售金额以及省内、省外、境外市场销售比重。三大产区主要农产品销售调查表报告期是1—10月,每年的11月15日前报送,主要调查企业主要农产品的购进金额、销售金额以及省内、省外、境外产地区域比重。
  第十节 建筑业统计
  1996年,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包括建筑业企业(单位)基层一套表及建筑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建筑业基层统计报表由年报表和定期报表组成。分别有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表、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表和建筑业活动单位情况表年报表,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国有建筑业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报表。建筑业综合统计报表的年报表和定期报表分别有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工程生产情况、建筑业活动单位生产情况和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年报表及国有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国有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季报表。
  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实施范围为全省辖区内乡及乡以上的各种经济类型建筑业企业(含资质等级四级及四级以上的村级建筑业企业),包括国有经济、城镇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经济和其他经济。辖区内其他行业、事业单位附营的建筑业活动单位,按照注册地原则统计。建筑业统计按地、市实行块块统计,中央在闽施工单位和省属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将报表报送所在地统计部门,由统计部门逐级汇总综合报表和实行超级汇总。
  建筑业统计主要指标群有:(1)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指标群以基本单位普查法人单位调查表代替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表。(2)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指标群系统地反映建筑业企业生产活动的过程和成果,包括建筑产品价值量指标,建筑物实物量指标及其他指标。(3)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指标群体现《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六大会计要素,概括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
  1997年,在1996年基本单位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基本单位报表制度,所有建筑施工单位填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1998年,取消建筑业活动单位生产情况综合表和建筑业活动单位生产情况基层表,增加建筑企业主要建筑材料消耗情况基层年报表。
  2000年,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代替1999年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分别由资质建筑业企业和建筑业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在年报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中的“自行完成施工产值”和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中的“建筑业总产值”项下增加“其中:在外省完成的产值”和“其中:装修装饰”两个指标。在“期末从业人数”项下增加“其中:工程技术人员”指标。为满足省建设厅上报需要,单独设置一种建筑业企业统计年报基层标准表(二)。
  2001年,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在“建筑业总产值”项下增加“其中:在外省完成的产值”和“其中:装修装饰”两个指标。在“期末从业人数”项下增加“其中:工程技术人员”指标。
  2002年,修订和调整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范围和指标,报表数量由11种调整为7种。年报填报范围由资质等级在四级及四级以上的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改为具有资质等级的所有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取消建筑业企业材料消耗情况表,同时根据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办法要求,增加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建筑业统计指标体系也有较大变化,在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中增加建筑业合同情况指标(签订的合同额、上年结转合同额和本年新签合同额),承包工程完成情况(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自行完成施工产值、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和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建筑业总产值中装饰装修产值和在外省完成的产值,单位工程竣工个数中的一次交验合格个数,房屋竣工面积中的一次交验合格面积;把原来建筑业总产值构成中的房屋构筑物修理、非标准设备制造两指标合并为其他产值指标;取消单位工程竣工个数中的优良单位工程个数,房屋建筑竣工面积中的房屋建筑优良工程竣工面积。在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表中增加“年末拖欠工程款”、“其中:竣工拖欠”指标。同时增加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指标体系,一是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从业人员情况,三是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情况。取消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工程生产情况、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和建筑业企业材料消耗情况年报综合表。
  2003年,按照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办法,统计范围改为辖区内具有建筑业新资质的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总承包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和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为适应建筑业新资质管理要求,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按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建立两套相互独立的报表,初步形成按照新资质体系管理的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框架。
  修订的内容有: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由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填报,在“期末从业人数”指标下增加“持有一级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删除工程个数6个指标和房屋建筑竣工面积10个指标。增加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完成情况表,由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填报,统计指标包含房屋建筑竣工面积及按主要用途分的12个指标以及它们的竣工造价。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把原来的“劳动保险”指标改为“劳动、待业保险费”指标。基层定期报表和综合定期报表指标也做相应的调整。
  福建省在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基础上增加建筑业企业承建工程一览表定期报表,由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填报,统计指标有承接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开工时间、工程造价、建筑业总产值等。
  2004年,资质内建筑业企业报表制度在上年年报基础上增减部分指标,调整部分表式。其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合并了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表和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完成情况表,删除“年末自有机械设备总功率”下的“施工机械总功率”指标,增加主要建筑材料消耗量5个指标。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在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表基础上,增加年初存货、无形资产、经营费用、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等10个指标,删除无形及递延资产合计指标。劳务分包及资质外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在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基础上,对指标进行较大的修订,形成生产情况指标群和财务状况指标群两大部分。
  2004年年报以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代替。调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业生产经营的全部建筑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包括资质内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及其产业活动单位,资质外建筑业企业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建筑业个体经营户。建筑业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采取全面调查的方法,建筑业个体经营户采取全面调查和抽象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建筑业普查表分为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套表、劳务分包及资质外建筑业企业套表。
  1.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普查套表共有6种:(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3)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4)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5)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6)法人(产业活动)单位社会负担情况表。
  2.劳务分包及资质外建筑业企业普查套表共有5种:(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2)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3)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4)劳务分包及资质外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5)法人(产业活动)单位社会负担情况表。
  2005年,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在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建筑业方案的基础上,对统计指标体系和表式进行优化调整。调整后的建筑业统计报表包括: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完成情况,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综合定期报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完成情况,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基层年报表;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建筑业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建筑业企业房屋完成情况,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建筑业企业承建工程一览表年报综合表。
  主要指标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建筑业企业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完成情况,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承建工程一览等内容。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实施范围为全省辖区内具有建筑业新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总承包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和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
  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以后,建筑业增加值核算由原来的核算系统根据投资建安数据间接测算,改变为根据经济普查数据和建筑业财务指标增加值要素指标直接计算,为解决核算的“在地”和建筑业统计“注册地”的矛盾,开展建筑业“在地”统计的调研和试点工作。
  第十一节 交通运输邮电业统计
  1996—2005年,由政府统计部门采集并进行综合汇总的交通运输邮电统计定期报表3种:一是全社会客货运输完成情况,资料来源于省交通厅、铁道部门、民航部门。二是主要港口分货类吞吐量,资料来源于省交通厅。三是邮电业务总量完成情况,资料来源于电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由政府统计部门采集并进行综合汇总的年报表4种:一是民用车辆拥有量,资料来源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和交通部门。二是全社会客货运输量,包括公路、铁路、船舶、航空运输的客运量、货运量及其周转量,资料来源交通部门、铁道部门、民航部门。三是运输企业财务状况,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损益及分配、福利费和工资总额等指标,资料来源全省经济普查数据及交通部门、铁道部门、民航部门。四是邮电通信状况,反映邮电通信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邮电业务总量,电信业务总量,函件、特快专递等业务,邮电通信条件,邮电局(所)技术经济指标,邮电通信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等,资料来源于全省经济普查数据及电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1996—2005年,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厅、铁路部门、民航部门、电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等主管部门统计的有以下定期报表和年报表:
  1.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全省民用车辆拥有量统计表,主要反映全省的民用车辆的实际拥有情况,车辆包括民用车辆、电车、摩托车、挂车、轮胎式拖拉机等。车辆及车型指标随着人民生活程度的提高进行调整,如1999年在主栏增加“小轿车”指标;2005年在“其他汽车”下增加“其中: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取消“农用运输车”及分组,修改“拖拉机”项下的分组,将原“大型”改为“大中型”,原“小型”改为“小型方向盘”。
  2.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运输汽车拥有量、全省公路线路里程、全省公路客货运输量、全省个体(联户)公路客货运输量、全省内河航道里程、全省民用运输轮驳船拥有量、全省个体(联户)运输轮驳船拥有量、全省水上客货运输量、全省个体(联户)水上客货运输量、全省主要港口码头泊位数、全省主要港口吞吐量、全省主要港口分货类吞吐量、全社会公路分货类运输量、全社会水路分货类运输量等14种表。公路水路运输量采取的是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全面调查相结合的统计办法,其余均采用全面调查方法。主要指标有:公路里程数、桥梁数、隧道数、公路密度、内河航道里程数、营运客(货)车拥有量、水路运输工具拥有量、泊位主要用途、靠泊能力、泊位长度、泊位个数、泊位设计通过能力、仓库面积、仓库容量、堆场面积、堆场容量、港务船舶(机车)运力、装卸机械台数等。公路、水路、港口运输生产情况,主要指标有:公路(水路)客货运输量、集装箱运输量、营业性汽车运输效率和燃料消耗、营业性运输船舶燃料消耗、港口货物吞吐量、港口集装箱吞吐量、港口旅客吞吐量。
  1998年,由于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颁布实施,公路技术等级重新划分,报表格式相应改变。1999年起,公路水路运输量和运输装备统计不再单独对交通部门的运输情况进行统计,统计范围扩大到全行业,运输量和运输工具数报表均进行变革。增加4种港口综合报表,主要内容有港口泊位情况(主要指标:泊位主要用途、靠泊能力、泊位长度、泊位个数、泊位设计通过能力港口吞吐量(按港口分、按货物形态、包装及货类分)等。2001年新增高速公路明细表。
  3.铁路部门负责全省铁路线路里程,全省营业铁路基本情况,全省铁路机车年末数,全省铁路客货车年末数,全省铁路客货运输量,全省铁路分货类运输量,全省主要干线客货运输量,铁路主要站旅客发送量,铁路主要站货物发送量,全省铁路地区间货物交流,全省铁路每日平均装卸车数及货车静载重,全省铁路运输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全省铁路运输财务收支情况,全省铁路运输固定资产构成,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运输设备及运营情况等15种表,货车、机车车辆、客货运输统计报表实行日、月、年报制度,其他类型的统计报表实行月、年报制度。
  日报:即每天18点报送,主要内容是客货运发送量,装卸车、货车和机车运用的情况。
  月报:主要内容是机车月运用效率及客货车辆检修情况。年报:共有15种报表161项统计内容,分别是:(1)运输任务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表,(2)旅客到达量统计表,(3)分车次别席别旅客发送量周转量及票价统计表,(4)客运站间密度表统计表,(5)分界站旅客输出输入及通过统计表,(6)客运机车车辆运用成绩表,(7)货运跨局机车总重吨公里表,(8)机车运用检修状况表,(9)机车运用效率报表,(10)机车工作成绩报表,(11)机车修竣、定检走行公里统计表,(12)基本建设情况统计表,(13)更新改造情况统计表,(14)分界站货车出人统计表,(15)局属独立单位工业企业概况统计表。
  2001年,上海铁路局《关于修改年度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内容》规定从2002年开始,取消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月报的书面报表,月报时间推迟到当月25日,同时对基本建设投资统计、更新改造投资统计以及工业和运输设备统计都进行修改。对《铁路机车统计规则》和《铁路客货运输统计规则》公布补充规定。2002年铁道部发布新《铁路旅客运输统计规则》。2000年和2003年铁道部先后两次对《铁路机车统计规则》和《铁路货车统计规则》进行修订和修改。
  4.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和民航管理局负责民航航线及飞机年末数、民航主要机型运用情况、民航运输生产主要指标3种表,主要指标有:飞机线路、长度,飞机主要机型及年末数,飞机运输量和吞吐量。
  5.电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负责邮电通信行业基本情况、邮电通信水平2种表,主要指标有:邮电线路的长度,邮电通信设备的数量、质量和能力。邮电生产量按函件、报刊发行、特快专递、固定电话年末数、移动电话用户等不同业务的数量分别进行统计,也可以按其不同的单价折算为价值量指标——邮政业务总量、电信业务总量。
  在此期间,2004年开展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交通运输和电信业企业设置企业基本情况、业务活动情况和财务情况三类基层表式。企业业务活动情况分为主表和补充资料两部分。主表包括公路、水路、港口、装卸、民航、城市交通、电信企业的主要业务活动,有48个主要指标;补充资料有7个能源品种的消费、库存指标。企业财务情况有资产负债类、损益及分配类和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劳动、失业保险费,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等共21个指标。填报范围为全省从事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水上运输、航空运输、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邮政业中其他寄递服务和电信企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中其他寄递服务和电信业的个体经营户采用分行业分层抽样方法采集数据,从而推算出全省该行业个体经营户2004年营业收入、营业支出、其中雇员报酬、缴纳税费、固定资产原价5个指标。
  第十二节 批发、零售贸易与住宿餐饮业统计
  一、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与住宿餐饮业统计
  1996年,福建省《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类值和数量,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机构网点和人员情况,财务状况,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四部分内容。设置9种年度综合报表,即:(1)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不包括个体户)和产业活动单位。(2)批发零售贸易业销售、库存类值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不包括个体户)和产业活动单位。(3)大中型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商品销售、库存数量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大中型批发、零售贸易企业。(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有零售业务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农民。(5)批发贸易业机构、网点、人员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批发贸易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6)零售贸易业机构、网点、人员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零售贸易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7)餐饮业机构、网点、人员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餐饮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8)大中型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企业财务状况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大中型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和餐饮企业。(9)主要消费品生产、消费平衡表(试编),报送单位为试编省份,福建省被国家列为试编省份。3种年报基层表,即: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表,餐饮业商品销售情况表和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财务状况表。4种定期综合报表,即:(1)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月报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批发、零售贸易业(不包括个体户)和产业活动单位。(2)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库存类值月报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批发、零售贸易业(不包括个体户)和产业活动单位。(3)大中型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商品销售、库存数量月报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大中型批发、零售贸易企业。(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月报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有零售业务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农民。3种定期基层表,即:(1)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月报,(2)重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3)重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商品销售情况月报。
  同年,省统计局与省经贸委下发《关于建立我省批发零售贸易业统计信息网络的通知》,在全省批发零售企业中,建立重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统计信息联络点,由重点企业定期向省统计局报送统计信息与经济效益等报表。
  1999年,根据国家报表制度要求,取消餐饮业销售情况表中“限额以上企业(单位)的商品零售分类”“食品类”、“饮料类”、“烟酒类”和“其他商品类”分组;取消批发零售贸易商品销售总额表主栏指标“个体户”下的“市场内”和“市场外”分组;取消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分类销售额中“限额以下”和“个体户”类值指标;取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主栏指标“个体户”下的“市场内”和“市场外”分组。
  2000年,福建省《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包括8种年报综合表,即: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基本情况表,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表,餐饮业销售情况表,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财务状况表,限额以上餐饮企业财务状况表,批发贸易业机构、网点、人员表,零售贸易业机构、网点、人员表,餐饮业机构、网点、人员表。5种定期报表: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总额表,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分类销售额表,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库存表,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表。同时规定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分类销售额表、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库存表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表以12月份定期报表代替年报。并要求各设区市于2001年3月底前以电子数据向省统计局报送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餐饮业销售情况(限额以上企业、单位),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财务状况,限额以上餐饮企业财务状况四种基层表。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表还规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百货零售企业、5000万元以上的副食品零售企业、5亿元以上的生产资料批发企业和5亿元以上的进出口贸易企业除与其他限额以上企业按报告期1—2月、1一5月、1一8月、1一11月上报省统计局外,还必须按月执行本表,报表于月后15日由省统计局核转上报国家统计局。同年,《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新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基层年报表,主要指标包含市场名称、市场编码、市场管理机构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市场所在地、通讯号码、主办单位名称、开业时间、经营环境、营业状态、主要经济指标(市场摊位容量、已出租摊位数、市场成交总额、市场管理费总额、营业面积)、经营方式、市场累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市场类别等14类指标。
  2001年,增加一张限额以上连锁店(公司)商品情况综合年报,并在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和限额以上餐饮业商品销售情况两种基层年报表中增加连锁总店或公司资料,主要包括所属连锁门店数、总店及全部分店销售额、零售额、营业面积、从业人员数、配送中心情况、零售业态等指标。在基层报表中增加一张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季报,主要指标有摊位数、总成交额、零售额、市场管理费总额、营业面积、摊位出租率,并按食品饮料烟酒类、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等25类商品进行分类。
  2002年,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年报和2003年定期报表做如下修订:《批发零售贸易商品类值目录》新增水产类。《批发零售贸易商品目录》中取消录像机、寻呼机;增加卷烟,酒(其中白酒,啤酒),各种服装(其中童装),照相机(其中数码照相机);将电视机改为彩色电视机。在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财务状况和限额以上餐饮企业财务状况表中,取消“生产经营用”、“无形及递延资产小计”、“流动负债小计”、“长期负债小计”等指标。增加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业和餐饮业经营情况、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业和餐饮业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两种半年报。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总额和分类销售额新增水产类。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取消“其中:制造业”和“农业生产者”两项分组指标。将制造业的销售公司、门市部和在商品交易市场内设厂家直销点等属于商品转卖活动的部分纳入批发零售贸易统计,对制造业不通过上述三种形式直接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零售活动不予统计;将农民和所有农业生产单位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的买卖活动纳入批零贸易统计,对于农民个人、农场、果园、鱼场等在田间地头、码头直接销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不予计算。
  2003年,取消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机构、网点、人员年报表。同时取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农业生产者”和“制造业”两分组指标。为确保口径变化后,数据能够平稳衔接过渡,省统计局制发《关于规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计算方法的通知》,规范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确保统计的科学性和全省口径的一致性。2003年,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季报表改为月报。
  2004年,商品交易市场基层年报在国家表基础上本省增加市场地址、邮编、经营方式、环境和业态等基本情况调查内容。
  2005年,进度统计报表做部分修订,包括根据经济普查新的商品分类目录和指标名称,对进度报表的商品分类目录和相关指标名称进行部分调整。取消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库存报表,同时取消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情况表中的按商品目录填列的部分。新增星级住宿业经营情况统计,限额以上餐饮业商品销售情况表名改为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经营情况;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财务状况表名改为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企业财务状况,统计范围扩大到星级住宿业,财务指标按经济普查星级住宿和限额以上餐饮企业经营状况调整。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财务状况表的统计指标按经济普查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财务状况调整。重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报表增加“营业利润”指标,表下增加补充资料:年末在用计算机数(台)、年末拥有网站数(个)、全年电子商务采购金额(千元)、全年电子商务销售金额(千元)等四个指标。连锁业统计增加住宿业,原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业和餐饮业经营情况和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业和餐饮业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表的表名分别更改为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和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省统计局在国家制度的基础上,新增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经营情况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数量、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主要经济指标2种定期统计综合表;同时增设其他行业商品零售额基层统计报表。
  2005年,省统计局下发《关于加强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定期报表数据审核的通知》,并制定《福建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质量评估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下管一级工作,加强对各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质量的评估和联审。
  二、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与住宿餐饮业统计
  1986年开始,福建省对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0%左右的限额以下(简称限下,下同)批发零售业与住宿餐饮业开展抽样调查。调查对象为集体和个体商业;调查方法按商品类别采取分层抽样与等距抽样相结合的办法,主要调查国家统计局《商业统计制度》所规定的30种必报商品。调查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工商部门配合,资源共享。
  1996年,继续执行《1995年个体商业抽样调查样本方案》确定的24个调查县2200户的调查,调查内容、方法与1995年一致。调查表式有个体商业商品购、销、存总额日记账,个体商业商品购进数量日记账和个体商业抽样调查汇总表。
  1996年第四季度,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小型贸易企业抽样调查工作,小型批发零售贸易业抽样调查是对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的批发企业,以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零售企业和附营活动单位,采用两阶段分层等距抽样进行。以地(市)为总体抽取调查样本,调查时间为1996年10月—1997年6月,主要调查指标包括商品购、销、存总值,并要求各调查企业建立统计台账。
  1997年,对个体商业抽样调查采取一次性重点调查方式进行,将原来24个调查县(市)分各8个县(市)三批进行,调查时间分别为5月、8月、10月,调查内容为主要经营10种商品的进销价格、税收情况、费用支出、商品进货额、商品销售额、利润总额和库存额等7个方面33个指标。调查表式有个体商业一次性重点调查表、个体商业户基本情况表和个体商业总户数及样本数表,经营类别分为10大类,并对调查户所在的区域按市、县和县以下进行分组。省统计局编制录入、汇总、推算等计算程序,汇总推算结果与工商部门提供的零售额数字进行对照、比较,计算系数,以进一步完善调查方案。1997年第三季度,省统计局对小型贸易企业的标准规定为批发贸易业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零售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对外出口贸易业年进出口总额在2800万美元以下。以地市为总体,采取二阶段两重性结合方法抽取样本。省级样本单位也由1996年的37个增加到47个,并从7月份开始各样本企业填报小型批发零售企业商品总额登统台账逐月上报给地市。
  1998年,个体商业抽样调查工作方案进行重新修订、完善,调查样本县(市)增加至25个,取消1997年分10种主要商品进销价格、多项税种、费用的调查,统一归并为税收总额和费用总额,在商品销售方面增加评估内容,除保留1997年5个指标推算销售额外,增加以综合毛利率和税收、费用、利润等指标对销售额进行评估。同年,采用小型贸易企业抽样调查数据代替全面调查统计数据,同时增加经济类型分组,将1997年二级二重抽样法改为一级三重抽样,采用分层随机对称等距抽选样本,全省共抽出1470个样本企业,抽样比为12.8%,各地市的抽样比在10%~20%之间。
  1999年,在全省范围进行大规模的个体商业(包括餐饮业)抽样调查工作,调查对象为有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商业、餐饮业经营户,同时还将进城经商的农民及流动摊贩列入抽样调查的范围。调查内容为商品销售额和批发、零售额、餐饮业营业收入和商品零售额,从业人员,月均营业天数,调查户对市场运行的看法与经营中的困难与要求以及建议等内容。调查表式分为个体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抽样调查户记账卡片和个体批发零售业、餐饮业商品销售总额月报两种。分别以省级为总体,以地(市)级为次总体,以县(市、区)为抽样层(子总体)抽取三级—套的样本,满足省、地(市)及县(市、区)三级推算总量指标的需要。数据采集方式规定每月七个记账日,并以此推算全月经营情况。将9月份确定为大样本月调查,其他月份只在大样本中抽取其中部分的样本户进行调查,参照系数进行调整。对进城经商的农民和流动摊贩采用一次性典型调查,测算系数结合有关部门行政记录进行推算总量。
  2000年,调查月份由原来的9月份调整为10月份。为避免长假消费热点过于集中在调查月,2001年省统计局将个体商业、餐饮业抽样调查的调查月份恢复为5月和9月。
  2002年,国家统计局选择福建在内的16个省市进行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新的抽样调查方法试点。确定每年的5月、11月份为大样本月调查,其他月份为小样本调查。省城调队根据国家方案,结合福建实际,在大规模摸底的基础上,对全省进行以市、县为总体的抽样单元和样本的抽取,以居(村)委会和交易市场为第一阶抽样单元。在分层的基础上利用贸易、餐饮业单位数或人口数为辅助变量采用PPS抽样方法抽取。对交易市场在采用先分层而后利用各市场已出租摊位数为辅助变量采用PPS抽样方法抽取。调查对象分为贸易业和餐饮业两大行业,分别建立样本框。全省抽取26个县(市、区)为省级调查点,大样本调查的市场和村(居)358个,调查的摊位数为6614个,小样本调查的市场、村(居)69个,调查的摊位数为1519个。调查方式采用“三定”(定点、定时、定人)和面对面访问调查方式,同时对调查员建立月回访制度和督导员季度回访制度。
  2003年,全省限下批发零售与住宿餐饮业全部以抽样调查数据代替全面统计数据,与限上贸易企业数据直接合成产生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结束抽样数据只做参考、评估,抽样结果与数据使用两张皮现象。当年大样本月的样本量7500个,占全省小型商贸企业和个体户总单位数的1%,小样本月样本量2600个,占总量的0.3%,大小样本月的样本都分布在26个样本县内。大样本月除调查销售额、零售额外,还调查成本、费用、利润、固定资产等内容,以满足增加值核算需要。设区市的商品零售额由省里负责推算,并反馈给各设区市,样本县的数据不推算也不反馈。
  2004年5月,省城调队下文规定,加油站、烟草公司、诊疗所不列入限下商业调查范围。
  2005年,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抽样框,进行样本轮换工作。为了既保证数据质量,又能满足各层分类的需要,增强样本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省城调队增加小型贸易企业和个体商业户按市、县、县以下分类和按商品类别分类,与限上贸易企业的分组、分类指标全面对接。新方案在抽样方法、统计内容和汇总方法等方面都做较大改革。增加统计内容:在原方案批发、零售、餐饮业3个域的基础上增加住宿业抽样调查统计;增加市、县、县以下的分层统计;增加25类经营商品类别的统计;增加速度推算功能;在推算绝对数的基础上,对增长速度也进行推算。调查方法主要采用调查员上门访问填报的方式,财务制度健全的小型企业由企业统计人员填报,调查员审核把关。调查表式有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个体户)样本单位商品销售调查表,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小型企业)样本单位商品销售调查表和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个体户)样本单位商品销售调查表、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小型企业)样本单位商品销售调查表四种。批发零售业调查主要经营情况包括从业人员、商品销售额等6个指标以及费用总额包括工资、场租等10个指标,还调查综合毛利率和固定资产原价及折旧,共20个指标,其中小样本月只调查经营情况;住宿餐饮业调查主要经营情况包括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11个指标以及费用总额包括工资、场租等11个指标,还调查固定资产原价、折旧以及床位出租率等,共26个指标;小样本月也只调查经营情况的11个指标。同时,所有样本都按所在地、行业类别、商品类别进行分组。
  第十三节 对外经济贸易和旅游统计
  一、进出口统计
  自1996年开始,福建省对外贸易进出口统计由省外经贸厅向各外贸公司收集报表的业务统计口径改为由海关提供统计数据即海关统计口径。当年,福州海关开始应用H883统计子系统开展统计工作,取消原人工审单输机采集的理单方式,直接从H883报关单数据里按放行日期自动采集数据,原人工统计预审环节也改用H883统计子系统中初审系统审单,系统中的参数维护(包括商品目录、价格资料、统计指标变化)由综合统计处统一管理。福州海关按月发布福州口岸进出口数据,主要有进出口总值表、进出口货运量表、加工贸易进出口值表、加工贸易备案金额表、进出境运输工具表、进出境旅客表等6种表。
  2000年,省统计局制定《对外经济统计综合报表制度》,对外贸易主要报表有:外经贸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由省经贸委负责报送。进出口商品总值月报表、进出口国别总值月报表、进出口商品构成月报表、进出口商品类章总值月报表、进出口贸易方式总值月报表、出口商品贸易方式企业性质总值月报表、进口商品贸易方式企业性质总值月报表、分国别(地区)出口商品类章金额月报表、分国别(地区)进口商品类章金额月报表、主要商品出口量值月报表、主要商品进口量值月报表,由福州海关负责报送。外贸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季报表,由地市县统计局负责上报。
  2000年1月,“海关业务统计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对原业务统计数据的采集方式、统计指标的设置均做重大改革,实现部门业务统计数据的自动采集。2001年新的海关通关作业模式投入运行,取消现场统计预审,其职责交由审单中心和现场接单部门。统计部门对报关数据质量的职能作用不再通过直接参与审单实现,而是转为通过设定数据质量检控参数,开展业务数据分析,提出风险布控要求、预警海关管理风险环节,考核有关业务部门和隶属海关的数据质量来实现。
  2004年12月,“报关单数据质量检控分析系统”(CSD)上线运行,实现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数据各项统计指标的质量检控、内容更正、差错分析和绩效评估等。
  2005年,进出口统计报表有:进出口商品总值月报表、进出口国别总值月报表、进出口商品构成月报表、进出口商品类章总值月报表、进出口贸易方式总值月报表、出口商品贸易方式企业性质总值月报表、进口商品贸易方式企业性质总值月报表、分国别(地区)出口商品类章金额月报表、分国别(地区)进口商品类章金额月报表、主要商品出口量值月报表、主要商品进口量值月报表,由福州海关负责报送。
  二、利用外资统计
  利用外资统计主要是统计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在福建省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进行投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他投资。利用外资统计由省外经贸厅负责,统计报表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主要指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属性,合同投资资金及其来源状况;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指标包括当期发生的实际投资及其详细分类。
  1996年,省统计局制定《对外经济统计报表制度》,主要报表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在华直接投资(综合表),由福州市和厦门市辖区内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上报;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综合表),由地市县辖区内已开业外商投资企业上报;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年报卡片,填报范围为地市县辖区内已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1997年,《对外经济统计报表制度》新增:三资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季报,填报范围为辖区内所有外商投资企业;重点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季报,填报范围为辖区内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季报,填报范围为辖区内外商投资(样本)企业。
  1998年,新增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在华直接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季报表,填报范围为地市县辖区内当年新批1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企业。
  1999年,新增外经贸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季报表,由地市县辖区内所有外经贸企业填报。
  2000年,省统计局制定的《对外经济统计综合报表制度》,利用外资报表有:利用外资快报(月报)、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报表(半年报)、外商投资企业现状汇总报表(半年报)、外商直接投资(分地区)情况表(月报)、外商直接投资(分行业)月报表、外商直接投资[分国别(地区)]月报表,由省外经贸厅负责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统计表有按企业类型、行业分组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统计表和按国别(地区)分组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增减情况统计表,由省工商局负责报送。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在华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年报,由地市县统计局负责上报。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在华直接投资重点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表,由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负责上报。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在华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季报表,由省外经贸厅负责报送。
  2005年,利用外资报表有: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年报、外商直接投资(分地区)月报表、外商直接投资(分行业)月报表、外商直接投资[分国别(地区)]月报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在华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月报表,由省外经贸厅负责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统计表有(1)按企业类型、行业分组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统计表。(2)按国别(地区)分组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增减情况统计表,由省工商局负责报送。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在华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年报,由地市县统计局负责上报。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在华直接投资重点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表,由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负责上报,并在100家重点外商投资企业中推行网上直报。
  三、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
  2000年,省统计局制定《对外经济统计综合报表制度》,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报表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统计月报表,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构成统计月报表,对外承包劳务设计咨询带动国产设备材料出口统计月报表,对外承包劳务设计咨询收入换回物资进口统计月报表,由省外经贸厅负责报送。
  2004年,根据商务部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投资的统计制度,并结合福建实际,省外经贸厅制定的国外经济合作业务三种统计报表纳入福建省《对外经济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三种报表分别为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月报表、大型国外经济合作项目情况明细月报表、国外经济合作业务分设区市统计月报表。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月报表、大型国外经济合作项目情况明细月报表均由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企业通过“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系统”填报数据,省外经贸厅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统计局。设置的指标有新签合同份数、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派出人数、月末在外人数等。国外经济合作业务分设区市统计月报表中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部分数据由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企业通过“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系统”填报数据,省外经贸厅负责审核汇总报送;境外投资部分数据由省外经贸厅根据境外投资主体所属的设区市进行分项汇总,并负责报送省统计局。设置的指标有新签合同份数、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派出人数、月末在外人数、新批境外投资企业数、新批境外投资额(投资总额、中方投资)等。
  2005年,继续执行2004年统计报表制度。
  四、引进技术统计
  2000年,省统计局将技术引进情况年报纳入《对外经济统计综合报表制度》,由省经贸委和外经贸厅负责报送。设置的指标有成交金额、付汇金额、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应交税金、出口创汇,并按引进技术的方式、先进性、建设性、国别和内容进行分组统计。
  2001年,新增先进技术出口情况年报表,并对技术引进情况年报表指标进行调整,设置项目数、总投资、外汇三个指标,取消按引进技术的方式、先进性、建设性、国别和内容进行分组统计。
  2005年,《对外经济统计综合报表制度》取消技术引进报表。引进技术统计终止执行。
  五、旅游统计
  1996年,省旅游局委托省统计局华通市场研究公司,按照国家旅游局推荐方案的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国内旅游抽样调查。
  1997年,省旅游局与省统计局联合开展全省国内旅游抽样调查。同时,委托省城调队开展农民国内旅游调查。
  1998年起,省旅游局与省统计局将国内旅游抽样调查制度固定为每年开展—次。抽样调查问卷从最初的3000份逐步扩大到10000份,抽样范围从32个风景区扩大到全省近300个旅游景区。每年年底,由省旅游局与省统计局联合发布抽样调查成果,综合分析全年全省国内旅游市场运行状况,为各级领导决策分析提供参考依据。
  2000年,省统计局制定《对外经济统计综合报表制度》中,旅游统计设置的报表有:边防检查综合统计月报表,由边防总队负责报送。海外旅游者花费构成情况表,由省旅游局负责报送。旅游住宿设施基本情况表,由省工商局负责报送。旅游企业经营情况年报、接待过夜旅游者人数和接待过夜外国旅游者人数表,由市、县统计局根据基层统计报表审核汇总后负责上报。住宿设施接待能力统计表半年报、景区接待能力统计表半年报,由设区市辖区内各景点、景区负责上报。对国内旅游调查方案进行修改,增加样本调查数量,调整旅游住宿设施和景点(区)调查点。
  2005年,旅游统计设置的报表有:边防检查综合统计月报表,由边防总队负责报送。海外旅游者花费构成情况年报表,由省旅游局负责报送。接待过夜旅游者人数月报表、接待过夜外国旅游者人数月报表,由市、县统计局根据基层统计报表审核汇总后上报。住宿设施接待能力统计表半年报、景区接待能力统计表半年报,由设区市统计局负责上报。取消工商局报送的旅游住宿设施基本情况表。
  1996—2005年,入境旅游者统计采用定期报表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由省旅游局委托省统计局向下布置。通过向全省宾馆饭店布置报表的方式,汇总每个月宾馆饭店接待的过夜海外旅游者人数。同时通过抽样调查的方法推算居民家庭户等其他设施接待的海外旅游者人数,最后综合推算,得到全省接待的过夜海外旅游者人数。省旅游局每年对经福州马尾到马祖、厦门到金门一澎湖等对台小三通口岸城市接待的一日游入境(过境)台胞进行抽样调查。国际旅游外汇收入,则是按照国家旅游局统一布置,于每年6—7月开展入境旅游者花费抽样调查,得到全省入境旅游者人均消费水平和构成数据,依此推算全省国际旅游外汇收入。接待过夜旅游者人数(基层表)和接待过夜外国旅游者统计报表,由涉外住宿企业负责填报,市、县统计局根据基层统计报表审核汇报后负责上报。2005年继续执行上项制度。
  为准确提供福建省黄金周旅游发展动态信息,引导旅游者的消费行为,推动假日旅游健康、有序发展,福建省假日预报统计中心在2000年“十一”黄金周制定《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黄金周制度)。该制度参照全国假日办的规定,将全省主要旅游城市的旅游住宿设施、旅行社、主要景点(区)、黄金周期间游客及铁路、民航、公路、水运等相关交通运输部门都纳入到黄金周预报统计范围。以本省重点旅游城市为基础,对本辖区内的主要景点、旅游住宿设施、旅行社和交通等情况进行预报、监测和统计,形成完整的假日旅游预报统计系统。
  黄金周假日旅游预报统计系统包含预报、统计两个部分。预报工作从每个黄金周前七日开始,向全社会发布全省主要旅游城市、景区的旅游接待能力变化状况。接待统计自黄金周第一天开始到结束,及时掌握主要旅游城市、景区每天接待游客人数、住宿设施入住率等状况。
  第十四节 企业调查统计
  一、企业集团统计
  1996年,国家统计局建立《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1997年省企调队开始执行《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方法采用全面调查、典型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方式,调查频率为年报和半年报。
  1997年12月31日,根据国家统计局全国企业集团统计工作会议精神,省企调队负责核实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批准组建的企业集团。各地市统计局、企调队筹备组核实由地市政府及政府授权的设区市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的企业集团,全省共清查核实449家。其中:省及省以上批准的企业集团213家,市县批准的企业集团236家。实际运行的有347家。省统计局下发《关于上报企业集团等名单的通知》。
  《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填报范围为: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地、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组建的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内部的统计范围包括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和相对控股子公司。不包括参股企业、协作企业和子公司下属的二级公司。该制度分企业集团统计年报、企业集团调查问卷(年报)、企业集团统计半年报(上报表)、成员企业(公司)统计年报、成员企业(公司)统计半年报5种表(成员企业统计报表仅供集团内部汇总用,不上报)。企业集团的统计报表应在成员企业(公司)统计报表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合并)填报。统计报表的内容分为六类:一是反映企业集团概况和母公司或核心企业情况。二是反映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财务状况的指标。三是反映企业集团劳动工资的指标。四是反映特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业务指标。五是反映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六是调查问卷反映企业集团不能用统计指标量化的改革和发展情况与问题。
  统计原则:一是企业集团的财务指标按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数据填报,合并财务报表中没有的指标应按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相加汇总的数据填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指标大部分直接取自于企业会计报表,少部分根据有关会计科目填列。二是企业集团的概况、劳动工资、主要业务等统计指标按各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相加汇总的数据填报。
  报送渠道与方式:一是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批准组建的企业集团,由母公司统一编制集团报表,并直接上报(一式二份)省企调队。二是地、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组建的企业集团,统一由母公司编制集团报表后,直接上报企业集团所在地市统计局,再由各地市统计局审核、录入后,将电子文档连同企业报表上报省企调队。
  从1999年年报开始,企业集团统计在原有统计范围的基础上增加虽未按企业集团登记,但已符合企业集团的必备条件,并按母子公司体系管理的集团化大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大公司内部的统计范围与企业集团相同。报送方式上,企业集团统计报表数据统一由中心城市企调队将电子文档上报省企调队,并建立网络会审制度。同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企业集团多元化经营战略研究问卷调查的通知》精神和省统计局的布置,省企调队开展企业集团多元化经营战略研究调查,抽中福建实达电脑集团、福建建工集团、福建省粮油进出口集团、福建石油化工集团、福建福日集团、厦门国际航空港集团、厦门建发集团、厦门国贸集团、福建九州综合商社、厦门象屿集团等10家大型企业集团进行多元化经营战略与经济效益问题的问卷调查。
  2004年,福州、泉州两市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部分企业进行网上直报试点。此后各年国家统计局对企业集团统计报表与指标都有修订和补充。
  二、企业景气调查
  1997年,国家统计局下发《关于印发企业景气调查制度的通知》并在福建省的622家景气调查样本企业进行报表布置、数据采集和上报工作。经过1998年一年的试行,调查工作取得初步成果。1999年,省统计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省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建立福建省企业景气调查监测系统的通知》。要求企业景气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主要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由省和各中心城市(地区)企调队具体承担,包括企业景气调查方案的制订、调查样本的抽选、调查方案的布置、搜集与汇总等,并定期发布景气分析监测成果。
  1999年1月7日,省统计局下发《关于印发1999年全省企业景气调查方案的通知》,对企业景气调查工作进行布置。
  调查目的:(1)根据企业家对本行业景气状况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判断和预期编制景气指数。(2)反映宏观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为各级党政领导宏观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3)反映企业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要求和建议,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
  调查范围:(1)工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建筑业。(3)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4)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5)房地产业。(6)社会服务业。
  调查对象:为上述调查范围内的各法人企业的企业家(负责人)。
  调查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2)企业家对本行业景气状况的判断,包括企业家对当前本行业景气状况的判断、对下期本行业景气状况的预计等。(3)企业家对企业生产经营景气状况的判断,包括企业家对本期企业的综合生产经营状况、税后利润情况、流动资金情况、成本情况等的景气状况判断和下期景气状况的预计。因不同行业的企业所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景气状况的指标不同,故对不同行业所设置的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景气状况的指标也不同。(4)企业家对企业生产经营问题判断,包括企业家认为本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问题,企业家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重点的判断及对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要求等。
  调查表式:共设置1种调查表和6种基层调查问卷,即企业景气调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工业企业景气调查问卷,建筑业企业景气调查问卷,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企业景气调查问卷,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企业景气调查问卷,房地产业企业景气调查问卷,社会服务业企业景气调查问卷。
  样本量及样本分配:1999年全省企业景气调查省级样本量为1200家。分行业看,工业企业636家,建筑业企业120家,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企业168家,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企业168家,房地产业企业48家,社会服务业企业60家。
  样本单位的选取:(1)选取样本单位的原则是在满足省队需要的前提下,各地区可扩充地市样本单位;样本单位所反映的景气状况有充分的代表性;在选取样本单位时,既要注意选取经济总量大、经济活动代表性强的企业,又考虑到样本单位在不同行业类别、企业规模、企业注册登记类型等方面的代表性。(2)选取样本单位的方法为重点选取和抽样选取。
  组织实施:1999年全省企业景气调查由省统计局统一布置,省企调队具体组织,各地(市)企调队按1999年全省企业景气调查方案实施。
  数据处理:省企调队统一下发1999年全省企业景气调查的数据录入程序,由地(市)级企调队录入,省企调队进行汇总和计算。
  调查时间:1999年全省企业景气调查对企业的调查时间分别为1999年3、6、9、12月的1—5日,分别调查1998年12月一1999年2月、3—5月、6—8月、9—11月四个时期的景气状况。
  上报时间和上报要求:(1)各地(市)企调队向省企调队仅报送省级样本单位的1999年全省企业景气调查问卷。(2)各地(市)企调队分别于1999年3、6、9、12月的8日前,按照省企调队规定的格式,以远程通讯传输的方式将录入的1999年全省企业景气调查问卷数据库报省企调队的电子信箱内,并将录入后的企业问卷表邮寄给省队。
  质量控制:(1)严格调查时间,确保调查资料真实反映调查时期内的情况。(2)各地(市)企调队要建立起调查问卷审核制度和审核方法,确保质量。(3)点面结合、分类指导,认真组织企业调查填报,确保填报质量。
  2000年,企业景气调查方案作部分修订。5月23日,省企调队下发《关于规范景气指数名称与表示形式的函》将“企业综合生产经营景气指数”简化为“企业景气指数”,“宏观经济景气指数”改称为“企业家信心指数”,其他的景气指数—般为原指数名称之后加景气指数四个字。景气指数的表示形式:用正负百分数形式表示,以0作为景气指数的临界值,其数值范围在—100%至+100%之间;但在书写上景气指数的数值时不加%。12月19日省企调队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景气指数名称与表示形式的通知》,决定从2001年一季度开始,景气指数的表示形式,即景气指数的数值范围由原来的—100%至+100%之间调整为0至200之间,100为景气指数的临界值,当景气指数大于100时,表明经济状况趋于上升或改善,处于景气状态;当景气指数小于100时,表明经济状况趋于下降或恶化,处于不景气状态。同年省企调队制定《福建省企业景气调查质量控制办法》,加强数据质量控制。
  2001年,省企调队对《企业景气调查方案》进行修订:一是扩大样本量,进—步明确调查对象范围。二是调查时间分别为2001年3、6、9、12月的5—8日,分别调查2000年12月—2001年2月、3—5月、6—8月、9—11月四个季度的景气状况。三是各市企调队于2001年3月5日前,将省点样本单位的企业景气调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按照规定的格式,以远程联网传输的方式报省企调队;各市企调队分别于2001年3、6、9、12月的13日前,将2001年全省企业景气调查一、二、三、四季度的调查问卷按照规定的格式,以远程联网传输的方式报省企调队。
  2002年10月10日,省企调队下发《关于开展月度企业景气调查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02年10月份开始在部分重点工业企业中开展月度企业景气调查,随文下发《月度企业景气调查实施方案》。11月,省企调队修订《福建省企业景气调查制度》(2002年年报和2003年定期报表),主要变动内容:(1)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企业景气调查问卷的表名改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景气调查问卷。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企业景气调查问卷的表名改为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景气调查问卷。社会服务业企业景气调查问卷的范围调整为环境资源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并对有关指标进行适当调整。(2)增设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企业景气调查问卷、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景气调查问卷。(3)在企业景气调查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中,取消“是否为国有控股企业”项下的“国家资本(股本)在企业全部资本中所占比例”。(4)增设重点工业企业月度景气调查问卷。
  2003年6月,省企调队下发《关于开展2003年企业景气调查数据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据《福建省企业景气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进行重点自查。
  2003年11月,省企调队修定福建省《企业景气调查制度》(2003年年报和2004年定期报表)。修订主要内容:(1)在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中,增加“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指标。(2)在企业景气调查问卷中,增加“企业融资”判别指标。(3)在建筑业企业景气调查问卷中,取消施工产值、竣工产值方面的判别指标;增加技术设备能力、工程进度方面的判别指标。(4)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景气调查问卷、社会服务业企业景气调查问卷中业务需求量,修改为业务(服务)预订量。(5)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景气调查问卷中,取消商品购进方面的判别指标;增加与供货商签订的购货合同、竞争能力方面的判别指标。(6)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景气调查问卷中,增加业务(服务)预订量方面的判别指标。
  2004年,省企调队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和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总队的要求对企业规模重新认定,将全部大型企业、上市公司、百家重点企业和省级以上名牌产品企业作为必选样本的前提下,对样本单位进行调整。经过调整,2004年全省样本量为1200家,其中:工业企业681家,建筑业企业80家,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100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100家,房地产业企业78家,社会服务业企业56家,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企业48家,住宿和餐饮业企业57家。重点工业企业月度景气调查样本量90家。3月,省企调队和中心城市企调队按照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总队下发的《关于加强对景气调查样本单位进行访谈调查的通知》,在每个季度选择1~2家国家级样本企业进行访谈调查。同时,调查人员要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回答即时填写调查问卷,形成文字材料,于调查月底上报。
  2004年,福建省有26家制造业企业入选国家统计局于2005年1月开展的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的样本,分布在福州、厦门、三明、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市。根据10月27日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总队《关于核实采购经理调查样本基本情况及确定调查填报人的通知》要求,10月28日,省企调队下发《关于核实采购经理调查样本企业基本情况及确定调查填报人的紧急通知》,要求有关市调查队对调查样本企业情况进行逐一核实,并确认具体的调查填报人。12月,省企调队在福州召开全省企业景气调查暨采购经理调查工作会议,布置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工作,对采购经理就调查联网直报系统进行培训。参会人员为各中心城市企调队企业景气调查工作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以及国家级样本企业的采购经理或有关负责人。经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总队的确认:福建26家制造业企业成为国内首批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国家级(福建省)样本。同月,省企调队下发《关于开展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的通知》,把《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的通知》及《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制度(试行)》下发各采购经理调查样本企业。
  2005年《企业景气调查制度》(2004年年报和2005年定期报表)企业调查样本的数量和行业结构与上年保持一致。5月,省企调队下发《福建省制造业采购经理调查质量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规范该项调查工作,明确省、市调查队的任务,将调查任务完成质量列入年度考评办法。
  第十五节 社会统计
  社会统计包括教育、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体育、民政、社会保障、政法等统计内容。福建省各主管厅(局)执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并结合福建宏观决策和行业管理需要增加报表、指标。省统计局制定社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综合汇总省各主管厅(局)的主要报表、指标数据,以反映福建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状况。
  一、教育统计
  1996—2005年,省教育厅执行教育部制定的各级各类学校统计报表制度,调查范围为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教育等各级各类学校,属于年报。报表种类有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中等职业教育基层报表,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教基层统计报表等。内容包括学校(机构)数、毕业生数、招生数、在校生数、预计毕业生数、学生变动情况、教职工数、专任教师数、学校占地面积、资产情况、校舍建筑面积等办学条件。每年编制福建教育统计简明资料,教育统计信息快报,福建省教育事业发展基本情况分析,福建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基本情况分析。
  二、文化文物统计
  1996—2005年,福建文化文物统计工作执行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全国文化文物统计报表制度》。文化统计范围是文化、文物和文化市场三个领域的经营现状,包括行业管理及相关产业、文化部门主办的非文化及相关产业等,是一项定期进行全面调查的统计报表制度。文化统计制度中的一些表式和统计指标,随着文化业务发展有所拓宽,统计范围也有所增加和细化,主要以年报和快报为主。
  1996—2000年,文化统计年报有4类19种基层表,表中的文化指标542个。2001—2005年新增艺术表演团体(企业)和艺术表演场馆(企业)2种基础表和295个统计指标,共有4类21种表,表中的文化指标837个。2005年各表情况如下:
  (一)艺术表演团体基础表增加本年新创首演剧目演出场次和观众人数、演出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事业支出改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支出合计的财务指标中改为明细的指标,相比增加5项目、11个指标。
  (二)艺术表演团体(企业)基础表新增艺术表演和按企业财务核算的全部40个指标。
  (三)艺术表演场馆基础表增加屏幕数、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财务指标归并明细增加4项目、7个指标。
  (四)艺术表演场馆(企业)基础表新增艺术场馆和按企业财务核算的全部38个指标。
  (五)公共图书馆基础表增加当年购买报刊、信息化装备、计算机、电子阅览室终端、网站数、因特网总带数、共享工程等7个指标。
  (六)群众艺术(文化)馆基础表增加组织理论研讨活动次数、讲座次数、下基层服务次数、计算机、网站数、对公众开放阅览室面积、财务指标归并增加4个项目、10个指标。
  (七)文化站基础表增加高、中级职称、下基层服务次数、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文化活动用房、本站指导文化户个数6个指标。
  (八)文化部门教育机构基础表增加财务指标归并后的5个指标。
  (九)文化市场经营机构基础表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累计折旧、提取折旧、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待业保险、其他、本年福利总额、上交主办单位数、门店加盟数、连锁企业门店数、经营面积13个指标。
  (十)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基础表增加电影放映队、参加院线电影放映场所、网上服务营业场所、连锁单位、艺术品经纪代理、财务归并等6个项目、10个指标。
  (十一)文化艺术科研基础表增加信息化装备、计算机、网站数、申请专利数、论文及资料、专著数、论文数、财务指标归并5个项目、12个指标。
  (十二)其他文化产业和非文化产业(事业)基础表增加财务指标归并5个指标。
  (十三)其他文化产业和非文化产业(企业)基础表增加注册资本、本年提取折旧2个指标。
  (十四)文化文物机构固定资产投资基础表没增减。
  (十五)文化主管部门机关事业收支基础表增加项目支出1个指标。
  (十六)文物主管部门基础表增加具有考古发掘个人领队资格、文物保护工程职业资格、具有中高级职称人数、信息化装备、计算机、网站数、审核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数、审核文物拍卖数、财务科目归并增2个项目、10个指标。
  (十七)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基础表增加在编人数、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职业资格人数、具有中高级职称人数、安保人员、信息化装备、修复文物级别4个项目、考古发掘项目4个、财务指标归并增2个项目、申请专利、论文发表、专著或图录等18个指标。
  (十八)文物保护机构保护、维修基础表减少前期研究、考古发掘、规划设计、施工预算、环境整治、资料出版、管理费、工程费8个指标。
  (十九)博物馆基础表增加本年修复数6个指标、文物保护工程资格、信息化装备、计算机、网站数、藏品分类4个指标、实验室、修复室、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课题项目数等18个指标。
  (二十)文物商店基础表增加在编人数、信息化装备、计算机、网站数、固定资产折旧、增值税、补偿金额等8个指标。
  (二十一)其他文物机构基础表增加在编人数、信息化装备、计算机、网站数、固定资产折旧、本年修复3项、基本支出、本年藏品征集数、本年接收文物数、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福利费、维修费、各种设备购置费等16个指标。
  三、广播电视统计
  1996—2003年,福建省执行国家广播电视部制定的广播电视统计制度,主要是年报和半年报,所调查的报表有六类:
  广播情况:内容分无线广播和有线广播两部分,主要报表有无线广播宣传基本情况、广播节目制作情况、广播剧一览表、中短波发射机情况、调频发射机情况、有线广播基本情况。
  电视情况:内容分无线电视和有线电视两部分,主要报表有无线电视宣传基本情况、无线电视节目制作情况、电视剧一览表、电视发射机情况、有线电视基本情况、有线电视宣传及节目制作情况。
  节目传输覆盖情况:主要报表有卫星地面站情况、广播覆盖情况、电视覆盖情况、微波传送线路情况。
  职工队伍建设情况:主要报表有职工人数与工资构成情况、各类专业职务评定情况。
  广播电视经费情况:主要报表有广播电视经费情况、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览表。
  节目报发行及音像出版情况:主要报表有广播电视报情况、音像制品制作情况。
  2003年,国家广电总局成立广播电视统计报表新体系调研小组(福建省为小组成员),对广播电视统计报表进行改革。2004年8月《全国广播电视统计报表制度》施行。该制度建立十大广播电视统计指标体系:(1)广播电视宣传统计指标体系。(2)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3)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统计指标体系。(4)广播电视经济统计指标体系。(5)广播电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指标体系。(6)广播电视机构统计指标体系。(7)广播电视统计月报统计指标体系。(8)广播电视统计快报统计指标体系。(9)广播电视统计半年报指标体系。(10)广播电视统计分析指标体系。
  在统计工作手段上,随着电脑的普及应用,计算机软件的研发,1995年,广播电视总局计财司批准,由福建省组织华东地区广播电视厅局的统计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编写广播电视统计计算机汇总系统软件,于1996年9月份在上海通过有关计算机和统计专家的评审论证,向全国广播电视系统推广应用。随着计算机语言和网络的不断发展,广播电视统计计算机软件不断升级和更新,逐步从单机版更新到网络版,不但提高统计报表的汇总速度,而且提高统计工作的时效性、全面性、可操作性,同时也减轻地、市、县基层统计人员的工作量和难度。2003年统计软件又升级更新,建立各单位信息代码和数据库,做到基础数据共享,防止重复录入,以一表生多表,提高广播电视统计数据的共享,发挥广播电视统计软件计算机系统的综合应用能力。同时,统计报表的种类在过去的年报、半年报基础上增加季报、月报,增强广播电视统计数据的时效性。
  2005年执行的广播电视统计制度就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2004年8月制定的《全国广播电视统计报表制度》,其主要表式如下:
  (1)广播电视基层报表。包括13种统计报表:广播播出情况统计年报、电视播出情况统计年报、对外广播电视宣传情况统计年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交易情况统计年报、广播电视传输情况统计年报、广播电视覆盖情况统计年报、广播电视从业人员情况统计年报、广播电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情况统计年报、广播电视企业单位财务情况统计年报、广播电视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统计年报、广播电视统计月报基层表、广播电视年度统计快报基层表、广播电视统计半年报基层表。
  (2)广播电视综合统计年报。包括19种统计报表:广播电视主要统计指标综合年报、广播播出情况综合年报、电视播出情况综合年报、对外广播电视宣传情况综合年报、广播电视节目交易情况综合年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情况综合年报、广播电视覆盖情况综合年报、农村广播电视覆盖情况综合年报、有线广播电视情况综合年报、广播电视传输情况综合年报、广播电视从业人员情况综合年报、广播电视业增加值统计年报(行政事业单位)、广播电视业增加值统计年报(企业单位)、广播电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综合年报、广播电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综合年报、广播电视企业单位经营情况综合年报、广播电视企业单位资产负债综合年报、广播电视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综合年报、广播电视机构综合年报。
  (3)广播电视统计月报。包括2种报表:广播电视统计月报综合表(当月数)、广播电视统计月报综合表(累计数)。
  (4)广播电视统计快报。
  (5)广播电视统计半年报。
  四、新闻出版统计
  1996年,省新闻出版局执行新闻出版署制订的新闻出版统计报表制度有:(1)出版统计报表制度。采取全面调查方法。其中图书出版统计报表5种,分季报和年报,报送电子数据。主要指标有图书名称、图书类别、字数、印张、册数、定价等。杂志出版统计报表和报纸出版统计报表各2种,分半年报和年报,主要指标有杂志和报纸名称、印张、印数等。(2)音像统计报表制度。采取全面调查方法,有4种报表,均为年报。主要内容为音像单位基本情况表、录音制品出版汇总表、录像制品出版汇总表、音像制品一览表。(3)书刊印刷统计报表制度。调查对象为省级以上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分季报和年报表,主要内容为书刊印刷工业企业基本情况,生产、销售总量及主要产品产量,书刊印刷主要生产设备年报表。另外,国家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每季度需报送独立核算印刷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季报表。(4)图书发行统计报表制度。调查对象为出版社自办发行单位和全省新华书店,有3种报表,分月报和年报,主要内容为图书发行流转月报、图书发行流转年报、图书发行网点人员年报。(5)出版财务统计报表制度。为年报,调查对象为图书出版单位、省新闻出版局直属印刷企业、新华书店、外文书店、物资供销单位和直属其他单位。主要指标有资产、负债、收入、成本、利润、职工人数等。
  1997年12月1日,执行新的《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制度》,统计对象为全省所有出版社、期刊社、报社、音像出版社、出版物定点印刷企业、各级新华书店以及省出版总社直属的专业公司。新华书店系统由福建省新华书店组织布置填报、汇总后报送省新闻出版局,其他单位直接报送省新闻出版局。1998年,该报表制度的部分指标进行调整,12月1日起执行。
  2000年1月1日,执行新闻出版署修订的《全国出版统计制度》和《音像统计报表制度》,以及新制定的《全国图书出版统计报表制度》、《全国报纸出版统计报表制度》、《全国期刊出版统计报表制度》、《全国音像电子出版物统计报表制度》和《全国版权管理及贸易统计报表制度》。
  2002年,新闻出版署对原《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报表制度》和《全国版权管理及贸易统计报表制度》的部分指标作一些修订和扩充,从2003年1月1月起执行。
  2003年,新闻出版总署对原来9个新闻出版统计报表制度(包括图书、期刊、报纸、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及复制、印刷、发行、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版权管理及贸易统计报表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并增加制订《全国出版物进出口统计报表制度》,均从2004年开始执行。其中:出版物发行情况的统计范围由原来的新华书店、供销社和出版社图书发行,扩大为所有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进出口业务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印刷统计范围由原来国家和省级书刊定点印刷企业,扩大为所有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及专项排版、制版、装订)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统计首次增加增加值的统计。
  从2004年年报开始,实行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其中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及复制、版权管理及贸易和出版物进出口统计实行全面调查。印刷、发行统计,采取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印刷统计中,出版物印刷企业(含单项出版物印刷许可)、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企业实行全面调查;个体经营户实行抽样调查,并只填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报表。发行统计中,法人单位实行全面调查;个体经营户实行抽样调查。抽样调查由各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本辖区个体经营户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0个样本单位,然后通过上网直报新闻出版总署统计网站。同时,统计数据处理全部实现网络化,即基层单位从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站下载统计软件和相关统计制度,完成填报后将统计数据直接报送至统计网站;各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福建新华发行集团从统计网站下载所辖基层单位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催报、汇总后,报送统计网站;省新闻出版局对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报新闻出版总署。
  为适应新闻出版统计改革要求,从2004年开始,省新闻出版局下放部分统计职能,即各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印刷统计和出版物发行统计(除福建新华发行集团、省邮政公司和出版社发行统计外),及上述相应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工作。
  五、卫生统计
  1996年,福建省卫生部门继续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全国统一卫生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内容:(1)卫生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各类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防治所(站)、防疫站、妇幼保健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卫生学校、医学研究所等的单位数、职工人数、专业技术人员数、医疗机构床位数等。(2)医院医疗工作情况。包括诊疗人数,人(出)院人次,病床位利用情况,住院病人治疗情况,包括治愈率、好转率、病死率等。(3)妇幼卫生保健情况。包括孕妇保健,妇女病的查治,节育手术及婚育前检查,儿童保健等。(4)农村卫生村级组织情况。包括已设置医疗点村数,乡村医生和卫生人员数,农村接生人数等。(5)疾病控制情况。包括居民病伤死亡原因调查,甲乙和丙类传染病情况、麻风病防治等。
  2002年,增加反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统计指标,各种报表进行重新归类。主要内容是:(1)卫生资源统计。包括卫生机构基本情况、农村卫生村级组织情况等。(2)医疗统计。包括医院机构运营情况、医疗工作情况、采供血机构情况等。(3)卫生监督统计。包括食品卫生、化妆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等。(4)疾病控制统计。包括居民病伤死亡原因调查,甲乙和丙类传染病情况、麻风病防治等。(5)妇幼保健统计。包括孕妇保健,妇女病的查治,节育手术及婚育前检查,儿童保健等。
  六、体育统计
  1996—2005年,体育统计执行由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综合性体育事业统计年报制度,体育统计年报报表有13种,由设区市县以上事业单位填报。(1)基本信息表,每单位必须填报,在多个选择栏中只选择一个填报。(2)体育局系统从业人员情况表,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填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3)专职教练员卡片,是指国家队、国家集训队、中青队和各省、市、自治区优秀运动队,体育运动学校运动班、三线各类少年体校的执教教练员。(4)优秀运动员卡片,指专业运动员,只有国家队优秀运动员填队别,国家集训队和省队运动员不填。(5)体校学生情况统计表,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填报。(6)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收入情况表,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情况表是指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向当地财政部门所报的年度决算报表,其指标含义与财务制度相同。(7)等级运动员、裁判员发展情况统计表,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填写。以谁批准谁统计为原则。(8)大、中、小学校体育活动情况表,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填报,数据来自教育部门向群体部门提供的资料。(9)社会体育指导员情况统计表,由各体育行政部门填报,数据来自群体部门资料。(10)全民健身活动设施情况统计表,由各体育行政部门填报,数据来自群体部门资料。(11)其他体育业务活动情况统计表,由各体育行政部门填报,其中运动会和比赛数据来自训练竞赛部门、全民健身数据来自群体部门、国际体育活动数据来自外事部门,原则是谁举办谁组团谁统计。(12)运动成绩统计表,由省、地、县三级体育行政部门填报,但上下级之间不汇总。(13)补充资料表,是针对各单位自己的特点而设置的个性指标。
  七、民政统计
  民政统计使用国家民政部统一研发的《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编制、审核上报。报表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填报,经设区市、省逐级汇总至国家民政部,统计口径与统计标准均按国家民政部的规定。
  1996年,民政事业统计年报由统计和财务两部分组成。其中:统计部分由民政对象(主要包括优抚对象、革命伤残人员、烈士、离退休退职人员、社会救济对象、烈属军属、困难户及孤老残幼等)、行政事务(主要包括基层政权与群众性组织、婚姻登记与收养登记、社会团体机构等)、民政行业单位(主要包括光荣院、敬老院、福利院、军休、军供、安置、遣送、福利工厂等)、基建投资4个方面69种表格668个指标组成;财务部分由预算执行、支出明细、基本数字、预算外资金收支、其他资金收支、支出水平、管理单位(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单位)7项27种表格1176个指标组成。
  1997年,增加义务兵(含城镇)和志愿兵安置3个指标。将烈属和军属优待情况表合并为一种表。将社会救济对象由过去的“非农人口和精减退职老职工、农村人口和精减退职老职工”,调整为“城镇、农村救济”对象。增加农村服务网络和城镇社区服务内容6个指标。增加行业单位财务收支及经营情况内容。将原先的民政企事业基建投资情况1种表,细化成殡葬、烈士纪念、休养疗养、院站等行政事务,共12种表168个指标。将民政事业费支出明细表和民政事业费支出基本数字表进行合并;取消全额、差额、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单位22种表。
  1998年,统计年报减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资金收支情况、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及财务收支情况、复员军人精神病院及财务收支情况、国有福利工厂生产经营情况和集体所有制社会福利工厂生产经营情况等8种表90个指标。增加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财务收支情况、其他收养性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国有社会福利商业服务业经营情况等3种表26个指标。
  1999年,增加收养性单位、社会福利性单位财务状况表等11种121个指标。增加福利彩票发行单位、社区服务单位情况表等9种73个指标。对国家、社会、街道、乡镇办的光荣院、敬老院情况表作合并处理;把国有、集体、乡办、镇办、街道办、其他办的社会福利商业单位情况表,调整为国有、集体、乡办、镇办、街道办、其他办企业单位情况表。将民政基建投资情况7种表,调整为按服务类别分的7种表,分别是:民政事业基本建设投资情况、优抚安置单位基本建设投资情况、社区服务单位基本建设投资情况、收养性单位基本建设投资情况、殡仪服务单位基本建设投资情况、其他基本建设投资情况、社会福利企业基本建设投资情况。财务决算报表增加民政事业资金支出情况1~4表41个指标。取消民政事业费平均支出水平1~4表54个指标。
  2000年,增加荣誉军人康复医院财务状况、光荣院财务状况、商业服务业情况、慈善团体情况、国有社区服务单位情况、民办社区服务单位情况等6种表76个指标。更改部分表格名称,将敬老院、老年公寓财务状况表调整为城镇老年福利机构、农村老年福利机构财务状况表,将伤残军人休养院情况表调整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情况表,将其他收养单位情况表调整为其他福利机构情况表,将敬老院情况表调整为城镇老年福利机构情况表,将老年公寓情况表调整为农村老年福利机构情况表。财务决算报表恢复民政事业费平均支出水平1~4表54个指标。
  2001年,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情况表、安置义务兵士官表、民政事业单位人员情况表、优抚类收养性单位及财务情况表、福利类收养性单位及财务情况表、提供住宿的社区服务中心表、不提供住宿的社区服务中心表7种表117个指标。将结婚、离婚2种表合并成1种表。将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情况表更名为社会团体表。将军休所单位情况表更名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表。将收容遣送安置单位情况表、收容遣送站及不设站收容遣送情况表更名为收容单位情况表、收容遣送站表。取消社区服务中心情况、老年活动中心情况、残疾人活动中心情况、家政劳动服务中心情况、其他社区服务单位情况5种表。
  2002年,增加村委会选举情况、民办收养性单位情况及财务状况、社会福利医院及财务状况、民办社会福利企业、其他福利企业等7种表89个指标。将优抚对象、革命伤残人员享受抚恤情况、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人员情况、烈军属享受优待情况及烈士褒扬、安置义务兵士官和离退休退职人员情况5种表调整为优抚对象抚恤情况、烈士褒扬和安置义务兵士官情况、离退休退职人员情况3种表。将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表更名为军休所(含管理中心)表。
  2003年,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救济情况2种表的指标内容进行扩展。将收容遣送安置单位情况、收容遣送站等2种表调整为救助类单位情况及财务状况、救助管理站情况及财务状况2种表。取消县以下组织机构表5个指标。
  2004年,在民间组织中增加基金会个数统计内容。将结婚及离婚登记情况表、民政行政机关人员情况表、民政事业单位人员情况表、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表、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情况表、优抚类收养性单位情况表、福利类收养性单位情况表、国家办收养性单位情况表、集体办收养性单位情况表、民办收养性单位情况表、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情况表、光荣院情况表、社会福利院情况表、儿童福利机构情况表、社会福利医院情况表、城镇收养性老年福利机构情况表、农村收养性老年福利机构情况表、其他收养性福利机构情况表、福利企业单位情况表、国有社会福利企业表、集体社会福利企业表、民办社会福利企业表、福利工厂情况表、假肢厂表、其他福利企业表分别分解成2种表。将救助类单位情况和救助管理站情况2种表分解成4种表。将社区服务类单位6种表分解成12种表。将老年事业统计表分解成3种表。在民政事业费决算年报中增加民政事业费当年预算安排情况5种表70个指标。将民政事业费支出明细和基本数字等13种表扩充为14种表。将民政事业费平均支出水平4种表调整为7种表。
  2005年,将优抚对象优待抚恤情况等2种表,烈士褒扬和安置义务兵、士官情况表分解成5种表。将社会救济情况等2种表分解成3种表。将结婚及离婚登记情况表、收养登记情况和被收养人情况表,分别更名为婚姻情况表、收养情况表。将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等2种表合并成1种表。将村(居)民自治组织情况和村委会选举情况2种表,分别细化成基层组织情况2种、居委会(社区)基层组织情况2种、村委会基层组织情况2种表。将社区服务类单位12种表合并成6种表。将收养类单位18种表合并成10种表。增加复员军人疗养院及财务情况等2种表26个指标。将救助类单位及财务状况表、救助管理站及财务状况表分解成救助类单位情况、救助管理站情况等4种表。增加民办非企业殡仪服务情况表14个指标,增加事业单位殡仪服务情况表14个指标,企业殡仪服务情况表14个指标。将殡仪馆及财务状况表、公墓及财务状况2种表,分解成殡仪馆服务单位情况、公墓服务单位情况4种表。将安置农场及财务状况表分解成农场情况2种表。增加其他福利企业情况2种表22个指标,增加彩票、募捐单位情况表14个指标。将民政事业单位人员情况1种表、民政行政机关人员情况2种表,分解成其他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情况2种、其他事业单位情况2种、行政机关情况2种表。
  第十六节 科技与环境统计
  一、科技统计
  福建省科技统计主要由省统计局和省科技厅执行相应的统计制度。
  (一)省统计局执行的制度
  1996年,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科技综合统计年报制度》,制度包括科技动统计年快报表、从事科技活动人员统计表、科技活动经费筹集与使用统计表、科技活动课题统计表、科技成果与著作统计表、科技活动机构概况表、县属研究与开发机构科技活动情况等报表。统计范围:(1)各级各部门所属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科技情报与文献机构。(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3)大中型工业企业。(4)国防科技工业。(5)其他。同时还执行全国统一的《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术开发年报制度》,该制度包括5种基层表,66个指标,分别是企业概况表、企业办技术开发机构概况表、从事技术开发人员构成情况表、技术开发经费总额表和技术开发项目情况表。
  2000年,《科技综合统计年报制度》调查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其中:自然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科技情报与文献机构、全日制普通高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科技活动情况实施全面调查;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企业、农业及地质水利企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软件开发等企事业单位实施五年为一周期的滚动调查,没有调查的年份,根据调查的年份进行推算。调查表式有科技活动人员情况、科技活动经费筹集情况、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情况、研究与试验发展(R&D)情况、科技成果情况、科技项目(课题)情况、科技活动机构情况共7种表,52个指标,主要指标有科技活动人员、科技经费筹集、R&D人员折全时人员、R&D经费内部支出、专利申请数、项目(课题)数、机构数等。
  2000年,开展高技术产业产值、增加值和产品销售收入的试算工作,福建是国家统计局的试算省份之一。
  2001年,在执行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术开发年报制度》的基础上,将规模以上小型工业企业纳入科技活动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范围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内容有:工业企业科技活动基本情况表、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工业企业办科技机构一览表,共98个指标。
  2002年,建立软件业科技活动统计年报制度,由省统计局制表。调查表式2种:软件开发单位科技项目一览表、软件开发单位科技活动情况表。主要指标有:本年度项目经费内部支出、科技活动人员、科技活动经费筹集、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专利申请数等。
  2003年开始,新增《高技术产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调查内容有高技术产业从业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情况、高技术产业生产经营情况、高技术产业技术装备及科技机构情况、高技术产业科技活动人员情况、高技术产业科技活动经费筹集情况、高技术产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情况、高技术产业新产品及专利情况、高技术产业技术获取情况、高技术产业基本建设投资情况、高技术产业更新改造投资情况等,共10种报表,56个指标。同年,省统计局制发高新技术产品调查表列入《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报表制度》,共10个指标。
  2004年,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作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调查范围为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此基础上福建省增加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活动调查及软件业调查。
  2005年,执行《建筑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年报》,滚动调查建筑业企业科技活动,填报范围为具有建筑业一级资质等级以上的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调查内容为建筑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建筑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共36个指标。同年,新增重点企业科技活动情况年快报(试行),共12个指标。当年执行的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和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列入省《工业统计报表制度》,使用工业表号,随工业年报一起布置、培训。
  (二)省科技厅执行的制度
  1.科技统计年报和专项科技统计年报
  1996年,科技统计年报和专项科技统计年报的报表种类有:独立科技(研)机构科技统计年报表、国家级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计划类别包括863计划、国家级攻关计划、国家级火炬计划、国家级成果推广计划)、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和科技开发贷款年报表。
  1999年,综合科技统计年报和专项科技统计年报调查表中国家级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的计划类别改为攀登计划,863计划,国家攻关计划、国家级火炬计划、国家级成果推广计划。
  2001年,进行独立科技机构及有关科技活动单位统计调查和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
  (1)独立科技机构及有关科技活动单位统计调查,包括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年报表、科学技术信息和文献机构年报表、县属研究与开发机构年报表、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调查表(用于政府部门属独立研究与开发机构以外的各类独立研究与开发机构和综合技术服务业有R&D活动的事业单位)、地方财政拨款年报和科技开发贷款年报表等5种表。
  (2)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包括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基础研究计划)、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863计划)、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星火计划)、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火炬计划)、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等6种表。
  2003年,科技部综合科技统计年报和专项科技统计年报调查表中的地方财政拨款年报和科技开发贷款年报表改为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年报表。
  2.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年报
  1996年,执行民营科技企业统计年报表。
  1997年报表种类有工贸总收100万元以下科技企业数据表和民营科技企业年报表。
  2003年,国民经济行业改为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改为填写三位代码;增加“单位性质”指标;“承担国家科技计划情况”的填报内容,由原填报“未申请、申请但未获资助、获得资助”改为填报承担项目数,未承担填0,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一个项目按0.5计;“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的单位由“人”改为“人年”;“企业负责人所学专业”改为按照自然科学领域、农业科学领域、医学科学领域、工程科学与技术领域、社会人文科学领域填报;增加附表:从事科技咨询与中介活动情况。
  3.重大科技成果统计
  1996年,重大科技成果统计报表名称为19××年度重大科技成果统计表。2000—2005年,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负责重大科技成果统计,报表名称改为全国科技成果统计表。
  4.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统计
  1996—2005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统计报表名称是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统计调查表。
  5.闽台科技交流情况统计
  1996—2005年,闽台科技交流情况统计报表名称是海峡两岸科技交流情况统计表。
  6.科技咨询业统计
  1996年,科技咨询业统计报表名称为科技咨询业统计报表(试行)。
  1997年,根据国家科委《关于实施软科学研究与科技咨询业统计调查的通知》精神,在统计范围内,事业单位填软科学研究统计调查表(A表),工商注册的企业单位及登记注册的社团单位填科技咨询业统计调查表(B表)。1998年,报表名称改为科技咨询业统计调查表。
  7.技术市场统计
  1996年,技术市场统计包括各类技术合同签定及执行情况、各级计划项目进人技术市场情况、技术买方统计表、受让技术所服务的社会经济目标统计表、技术流向地域统计表、技术贸易机构统计表、技术交易会统计表、各类技术流向本区域(地、市)统计表。
  1999年,科技部发布新的《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报表有各类技术流向本区域(地、市)统计表、各类技术合同统计表、各级计划项目进入技术市场统计表、技术买方统计表、受让技术所服务的社会经济目标统计表、技术流向地域统计表、技术贸易机构统计表。
  8.科普统计调查
  2004年,建立科普统计调查制度,科普统计调查报表名称为部门科普工作统计年报表,主要内容有科普人员、科普场地、科普经费、科普传媒、科普活动等,2005年继续执行本调查制度。
  二、环境统计
  1996—2005年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制订的环境统计报表制度,采取全面调查(85%重点企业)的形式,每年调查一次,以年报形式上报国家环保总局。采用基层(企业)填报、逐级汇总的统计制度。报表种类为环境统计综合报表、基层报表、专业报表等三种表式。统计项目包括:(1)反映土地的拥有、利用和保护的土地环境统计,(2)反映生物、自然保护区、水、矿物、森林、草原、水生生物、文物古迹、风景游览区等的拥有、利用和保护的自然资源环境统计,(3)反映能源及其构成的拥有、开采、消耗、回收、利用和对环境影响的能源环境统计,(4)反映人群健康、营养、劳动、居住、娱乐、文化活动和公用设施等状况的人类居住区环境统计,(5)反映大气、水、土壤、生物等污染状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治理状况的环境污染统计,(6)反映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组成和工作发展情况的环境统计。
  2005年,省统计局制定年报制度《福建省环境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属地方统计调查,实施范围为社会领域各主管部门和各设区市统计局。制度综合各有关部门统计报表制度中与环境有关的主要指标,内容涉及水环境、海洋环境、大气环境、固体废物、生态环境、自然灾害、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城市环境、农村环境等方面,包括各主要水系水资源情况、各主要水系供水和用水情况、福建省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测结果、主要城市气候情况、各地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和排放情况、各地区土地利用情况、各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各地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情况、主要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情况、各地区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等62种表。
  第十七节 政法统计
  一、公安统计
  1996年,公安统计的范围包括:刑事和治安案件、违法犯罪分子情况、治安事故、户口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公安教育、公安装备、公安经费、队伍建设等业务事项的统计。
  1997年,预审案犯统计月报表的表名改为预审统计月报表,看守所收押、处理案犯统计月报表的表名改为看守所收押、处理人员统计月报表,公安审计统计半年报表改为公安审计统计年报表和公安现役经费审计统计年报表。停止使用和填报收容审查统计月报表。
  1998年,试行报警情况统计月报表、收缴罚没财物统计月报表、抓获处理违法犯罪人员统计月报表、逮捕统计月报表、所外被监管人员统计半年报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统计月报表。停止使用和填报公安工作几项主要统计指标快报——专项斗争(集中行动)统计专报、反革命案件统计月报表、反革命案件作案成员统计季报表、金融财税犯罪案件统计月报表、预审统计月报表、预审案犯分类统计月报表及其续表。
  2000年,执行新的刑事案件统计报表。新报表共计14种,包括刑事案件综合统计月报表及其附表,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立案统计月报表,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破案统计月报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立案统计月报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破案统计月报表,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件立案统计月报表,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件破案统计月报表,侵犯财产案件立案统计月报表,侵犯财产案件破案统计月报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立案统计月报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破案统计月报表,涉枪及盗抢危险物品刑事案件统计月报表,毒品犯罪案件统计月报表,抓获刑事案件作案成员统计月报表及其附表。取消刑事案件统计月报表及其附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统计月报表、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统计月报表、刑事案件作案成员统计月报表、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统计月报表、毒品违法犯罪作案成员统计月报表、在逃人员统计季报表。将看守所收押、处理人员统计月报表修改为看守所在押人员统计月报表,将看守所监控技术效果统计季报表和看守所、收审所在押人员超期羁押超时限关押情况统计半年报表合并,改为看守所在押人员管理情况统计季报表,增补收容教育所收教情况统计月报表、治安拘留所治安拘留人员情况统计月报表、强制戒毒所收治情况统计月报表、安康医院精神病人收治情况统计月报表。
  2003年,公安部对报警情况统计报表、刑事案件统计报表、抓获处理违法犯罪人员和逮捕人员统计报表和监管类统计报表进行补充和完善,调整部分统计指标,同时新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补充统计月报表。
  二、检察统计
  1996年,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案件登记卡、统计报表、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统计软件、填报说明和统计工作制度。案件登记卡由各级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填录,报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通过计算机自动生成统计报表,并进行审核、纠错、汇总、上报的集中统一管理模式。案件登记卡有贪污贿赂案件登记卡、渎职侵权案件登记卡、审查批捕案件登记卡、审查起诉案件登记卡、刑事抗诉案件登记卡等15类;统计报表有贪污贿赂案件立案情况月报表,贪污贿赂案件侦结情况月报表,渎职、侵权案件立案侦结情况月报表,审查逮捕情况月报表,审查起诉情况月报表,出庭公诉、起诉案件审判结果情况月报表,民事行政案件检察情况月报表等28类。此后高检院不断修订统计指标、统计口径以及新增设统计报表和升级的统计软件。2005年增设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情况两类登记卡、3种统计月报表和配套统计软件。
  1996—2005年,除完成日常统计数据资料的收集、处理、提供、考评外,还不定期开展专项统计数据核查和统计数据综合、专项分析等。
  三、法院业务统计
  1996年,省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司法案件信息与司法统计》系统中的法综表,共有20种表,主要有刑事案件统计表,刑事二审、复核案件统计表,核准死刑案犯备案件统计表,民事一审案件统计表,经济纠纷一审案件统计表,行政一审统计表,综合治理情况统计表,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统计表,赔偿案件统计表等。该系统是由各个基层法院填报电子表格后上报中级法院,中院汇总本地区报表再上报高级法院,由高院汇总生成全省报表,表格的上报由系统自动生成符合上报格式的文件,再通过该系统接收。同时,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全省法院统计报表,分为(1)各类案件收案、结案、未结总数及与上年同期对比表。(2)各类一审案件收案、结案、未结总数及与上年同期对比表。(3)执行案件收案、结案、未结总数及与上年同期对比表。(4)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统计表。(5)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审理情况统计表。(6)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纠纷二审案件统计表。(7)民事、经济督促程序案件收案、结案、未结总数及与上年同期对比表。(8)本院各庭室审理案件统计表。1998年《人民法院司法案件信息与司法统计》改为27种表,增设的主要表格有:刑事案件综合情况统计表,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情况统计表,告诉申诉处理情况统计表等。
  2002—2005年,司法统计报表再次改为36种表,增设的主要表格有:申诉、申请再审统计表,破产案件统计表,各类案件审限情况统计表等。形成较为完整的台账模式,方便及时提供司法统计数据的查询。
  1998—2005年,全省法院统计报表改为电子报表,部分数据由手工录入,部分数据可自动生成,分为(1)全省法院各类案件与上年同期对比统计表。(2)全省法院各类一审案件统计表,分为刑事,婚姻、继承,合同,权属和行政。(3)执行案件统计。(4)全省法院各类二审案件统计表,分为刑事,婚姻、继承,合同,权属和行政。
  2004年起,建立审判执行工作质量效率评估考核情况月通报制度、季度年度综合分析制度、审判运行态势专项分析制度等,反映审判运行状态,研判发展趋势,反映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提高案件质量的建议,发挥司法统计的决策咨询和监督管理作用。案件质量与效率评估考核体系分为十个指标:上诉、抗诉率,申诉、上访率,改判、发回率,案件未结率,审限内结案率,调解、撤诉率,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人均结案数,已结案件归档率。
  四、司法公证统计
  1996年,由福建省司法行政部门执行的统计报表有:(1)劳改劳教单位的在押犯人和劳教人员的改造情况。(2)律师工作与业务经费收支情况。(3)国内公证和涉外公证情况。(4)人民调解机构的基本情况。(5)政法干部培训以及干警立功创模和违法处理情况等。1997年,司法部重新印制下发统计表格,对原先的业务统计报表名称、项目及统计内容进行修改、调整和增删。到2005年,由福建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报表有:(1)监狱劳教单位的在押犯人和劳教人员的改造情况,包括机构数、收监与释放、减刑与假释及惩戒。(2)律师工作统计报表,包括律师人员统计表,律师机构统计表,律师业务统计表。(3)公证工作统计表,包括国内公证文书统计表,涉外公证文书统计表,涉台、港、澳公证文书统计表,寄送和收到公证书副本情况统计表,其他业务、公证收费统计表,公证机构统计表,公证人员统计表,公证社会效益统计表。(4)人民调解工作统计表,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调解纠纷数、专职司法助理员等内容。
  五、纪检监察统计
  1996—2005年,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统计实行中央纪委制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统计制度,由案件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每月定期逐级汇总上报。其中:1996—1998年,主要统计报表有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情况统计表,纪检监察机关初查核实情况统计表,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结案情况统计表,党员受党纪处分情况统计表,监察对象受政纪处分情况统计表。1998年,使用中央纪委开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简称AJGL案件统计软件),主要统计报表有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统计表、纪检监察机关初查核实违纪线索统计表、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统计表、纪检监察机关处分人员统计表、纪检监察机关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案件统计表。2005年,AJGL案件统计软件进行升级和完善,同时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违纪行为分类规定,对1998年以来使用的5种统计报表内有关统计项目进行修改与补充。此外,全省监察机关负责执行监察部制定的监察机关参加责任事故处理情况报告制度,主要报表是监察机关参加责任事故处理情况统计表。
  第十八节 区域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
  一、城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
  1996年,年报内容由12部分308个指标构成。(1)人口、劳动力和土地面积,(2)综合经济,(3)农业,(4)工业,(5)批发零售贸易与外经、旅游,(6)财政、金融、保险,(7)固定资产投资,(8)交通、邮电、电力,(9)市政公用事业,(10)人民生活,(11)教育、科技、文化、卫生,(12)社会治安。填报对象为1996年12月31日前国务院及民政部批准的所有建制市,福建省填报单位为23个城市。
  1997年,城市年报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县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其中城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年报的统计范围是当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以及民政部批准的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福建省填报单位为福州、厦门、三明、南平、泉州、漳州、龙岩、莆田、宁德9市,由9市城调队负责资料搜集、整理,按统计制度规定的统一口径填报。而《县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即县卡,统一由省农调队负责填报,县级市由此归到县卡统计。城市年报内容由7部分200个指标构成,主体结构部分比上年减少5项,指标减少108个。即(1)人口、劳动力及土地面积,(2)综合经济,(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4)市政公用事业,(5)财政、金融、保险,(6)人民生活,(7)社会治安。而将上年的(3)农业(4)工业(5)交通、邮电、电力(6)固定资产投资(8)批发零售贸易与外经、旅游等5项调整归并到(2)综合经济内,作为其中子项,并将工业中按行业分、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等类相关指标删减。1998年城市年报由7部分209个指标构成,增加“年平均人口”等18个指标,取消“乡及乡以上工业总产值”等9个指标。1999年城市年报,又增加“暂住人口”等10个指标,取消工业中规上工业企业中“国有经济企业个数”等17个指标。
  2000年,年报内容由11部分200个指标构成,年报内容为:(1)人口、劳动力及土地面积,(2)综合经济,(3)农业,(4)工业,(5)交通运输、邮电通信、能源电力,(6)批发零售贸易与外经、旅游,(7)固定资产投资,(8)教育、科技、文化、卫生,(9)人民生活,(10)社会治安,(11)市政公用事业。即将上年的(2)综合经济大部分子项,如农业、工业、交通、邮电、电力、固定资产投资、批发零售贸易与外经、旅游等子项重新调整单列为主项,使综合经济只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金融、保险两部分子项,同时增加“能源消费量”等8个指标,取消“金融机构数”等10个指标。2001年年报增加“城市人口”等16个指标,取消国际旅游者人数中“华侨人数”1个指标。2002年年报将上年(11)市政公用事业中环保相关指标单列,增设(12)环境保护。增加“人均GDP”等29个指标,取消有关城市人口的补充指标等21个指标。2003年年报增加“年末耕地总资源”等22个指标,取消“中央财政预算内收入”等14个指标。
  2004年,年报增加“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等4个指标,取消限上商业企业数按经营方式分组的“连锁商店及非连锁商店个数”等2个指标。
  2005年,年报内容由12个部分260个指标构成,主体结构与上年相同,但指标比上年增加27个。主要是增加“专利申请受理量”等37个指标,取消限上商业企业数按零售业态分组的“百货商店及超级市场个数”等10个指标,其他上报要求与上年相同。
  二、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
  1997年,福建省开始开展“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年报,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劳动力及其他,综合经济,农业,工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贸易、外经、旅游,固定资产投资,文教、卫生,人民生活、社会治安等。统计的范围是县及县级市。
  2000年,增加“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补充资料统计”年报,主要内容:人口、劳动力及土地面积,交通运输、邮电通讯、能源电力,贸易、外经、旅游,固定资产投资,教育、卫生、科技,人民生活,市政公用事业等。统计的范围是县级市。2002年改为县级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补充资料统计。
  2005年,福建省“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的主要内容:乡村基本情况,人口与就业,综合经济,农业,工业及建筑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能源,贸易、外经、旅游,固定资产投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民生活,社会保障,社会治安,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等。“县级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补充资料统计”的主要内容:人口、劳动力及土地面积,工业及综合经济,内外贸易、外经、旅游,固定资产投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民生活、社会保障,社会治安,市政公用事业、环境保护等。
  第十九节 基本单位统计
  2002年,国家统计局决定以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资料为基础,建立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福建省在国家基本单位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福建省基本单位统计制度。
  基本单位统计制度包括半年报和年报,填报范围为所有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原则上按单位的场所所在的行政区划进行统计,即由所在县(区、市)统计并上报资料。但建筑业的产业活动单位不论其场所的行政区划是否与法人单位相同,均由法人单位所在县(区、市)统计并上报资料。基本单位统计指标覆盖所有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其他法人和法人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标识、主要属性指标等。表式分为统计系统填报表式和各有关部门提供资料表式。统计系统填报表综合表包括按行业分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数表及变更和剔除单位情况表,基层表为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各有关部门提供资料表为新增单位情况表、变更单位情况表和注销单位情况表,其中:编制部门负责提供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变动资料;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村(居)委会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变动资料;国税部门负责提供上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变动资料;地税部门负责提供上缴地方税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变动资料;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法人和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登记变动资料。尚未在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的增减变动情况,由统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抽样调查取得数据。统计部门利用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和工商等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对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维护。
  基本单位统计的基层表分为:(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其主要指标:法人单位代码、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登记注册类型、控股情况、隶属关系、开业(成立)时间、营业状态、执行会计制度类别、机构类型、产业活动单位数、年末从业人员数、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行政事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企业资质等级和住宿业情况等指标。(2)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其主要指标:产业活动单位代码、产业活动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登记注册类型、开业(成立)时间、营业状态、机构类型、年末从业人员数、经营性单位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支出、归属法人单位情况等指标。
  2005年,省统计局、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工作的通知》,对福建省基本单位统计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基本单位统计制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由各级统计局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口径和计算方法组织实施。第二部分是省统计局、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工商局等六家单位共同建立的基本单位名录更新维护制度,要求县及县以上统计、编制、民政、税务和工商部门共同实施。该制度包括半年报和年报,表式分为统计系统填报表式和各有关部门提供资料表式。统计系统填报表综合表内容为按行业分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数及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基层表为法人基本情况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各有关部门提供资料表为新增单位情况表、变更单位情况表和注销单位情况表。修订后基本单位统计制度的资料来源于各部门的单位审批登记资料和经常性统计调查中的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情况。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分为统计制度、普查与专项调查、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与教育培训、统计法制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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