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事业经费和创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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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体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48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事业经费和创收
分类号: G808.22
页数: 3
页码: 374-37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福建省政府将体育事业经费列入文化教育事业项目支出,但经费很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政府重视体育事业的发展,将体育事业经费列入财政支出序列,并逐年增加。社会赞助和组织创收也成为体育经费的来源。
关键词: 福建省 事业经费 创收

内容

一、政府拨款
  民国时期,福建省政府把体育事业经费列入文化教育事业项目支出,但经费很少,据《福建省立福州公共体育场民国28年度工作报告》载:指导全省体育工作的事业单位——省立福州公共体育场,从民国18年(1929)建场至民国28年的10年间,省教育厅拨给省立公共体育场的业务经费计4886.86元(含职工薪贴、业务活动费),平均每年为488.68元,最高年度为690元,最低年度为390元。(以上系解放前的法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人民政府重视体育事业的发展,把体育事业经费列入全省财政支出序列,并随国民经济收入的不断增长,事业经费也逐年增加。
  二、社会赞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体育意识不断增强,逐渐改变了单纯依赖国家拨款办体育的格局。从1979年至1987年的9年间,仅各行业和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支持省级以上竞赛、优秀运动队和其他有关体育活动的资助款共达150万元左右。
  三、组织创收
  1983年6月,省体委在仙游县召开全省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会议后,省内体育系统充分利用体育场馆设施组织创收。仅1985年至1987年的短短3年间,各体育场馆组织创收达601.69万元,其中省级体育场馆创收达316.56万元,占全省体育场馆创收总数的51.7%。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体育志

《福建省志·体育志》

出版者:福建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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