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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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384
颗粒名称: 一、司法行政机构
分类号: D926.1
页数: 4
页码: 201-20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司法厅及其下属机构在1995至2005年期间进行了组织结构和职能的调整。司法厅下设多个处室,分别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的规划、监督、法制宣传、律师和公证管理等工作。各地市和县区司法局也设立了类似的机构,并派出司法所在乡镇层级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和法律服务等工作。
关键词: 福建省 司法 行政机构

内容

(一)省司法厅
  1995—2000年,省司法厅下设办公室、厅直机关党委、监察室、政治处、计划财务处、政策研究室、法制宣传处、教育处、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基层工作处等处(室)。根据上级的要求和司法行政工作发展需要,省司法厅具体有以下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管理省监狱管理局和全省监狱工作;管理全省劳动教养工作;负责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全省各地市、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主管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负责省普法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全省法律服务市场;负责全省仲裁机构的登记工作;指导、管理全省“148”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证工作;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司法助理员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责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参与地方法规的起草、论证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法学教育规划,管理指导直属院校工作;管理省法学会,指导全省法学专业社团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协助地(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指导管理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的内务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外事工作。
  2000—2005年,厅内部机构和职能进行了调整。司法厅机关下设办公室、监察室、计划财务装备处、法制宣传处、法规教育处、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基层工作处、政治部、机关党委。其主要职责:
  办公室:负责厅机关重大政务活动协调实施和检查落实;审核研究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督查、信息、文秘、信访、统计、保密、文印及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司法外事工作;掌握全省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和劳教工作中的重大情况;指导全省司法行政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建设。
  计划财务装备处:管理厅机关的财务,负责厅直属单位财务的年度预算和分配工作,指导和监督厅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警被装、车辆、枪支和弹药的计划和调拨工作;负责厅机关车辆管理及调度、安全保卫、资产管理、基本建设、接待等行政事务。
  法制宣传处:负责全省的法制宣传工作,具体承办省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定全省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全省依法治理工作,具体承办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各地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法规教育处:负责全省司法行政法制建设和厅机关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指导全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受省人大和省政府的委托,参与地方法规的起草、论证、修改工作;组织和指导法学理论,司法领域人权问题以及涉港、澳、台有关法规的研究工作;综合协调社会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全省仲裁登记。
  律师管理处:组织指导全省律师资格统考及律师资格的授予、撤销及审批工作;负责全省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核、律师执业证颁发、执业监督检查和奖惩工作,监督全省律师机构在省内设立的国外、境外律师机构和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律师事务;接受并处理对律师违反纪律、违反职业道德的控告,指导、监督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公证管理处:组织指导全省公证员资格统考及公证员资格的授予、撤销及审批工作;指导管理公证机构设置和审核,监督公证业务活动,管理监督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公证业务。
  基层工作处:指导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全省刑满释放和期满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具体承办省安置帮教办公室日常事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政治部: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干部教育、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地市司法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指导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局干警队伍的警种建设;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的评定授予、晋级、降级、保留、取消和警衔晋级培训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省监狱管理局及其下属单位的重大事务管理,负责律师、公证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和宏观管理;负责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研究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二)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构
  1.设区市司法局
  1995—2000年,9地市司法局保持20世纪90年代前期的机构设置。
  2000年,宁德地区撤地建市,宁德地区司法局改称宁德市司法局。是年起至2005年,9个设区市司法局内设机构:办公室、监察室、政治处、法制宣传科、公证管理科、基层工作科、律师管理科、法规教育科。
  2.县(市、区)司法行政机构
  县级司法行政机构称县(市、区)司法局。1995年,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均设有司法局,至2005年不变。其下均设办公室、监察室、政工科(股)、法制宣传科(股)、公证管理科(股)、基层工作科(股)、律师管理科(股)、法规教育科(股)等机构,分管各项司法行政业务。
  3.乡(镇、街道)级
  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截至2005年,有司法所983个,配备司法助理员1245名,其他工作人员449名。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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