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律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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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380
颗粒名称: 三、自律管理
分类号: D926.5
页数: 2
页码: 185-186
关键词: 律师培训 职前培训 涉外培训

内容

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是对律师的基础管理,主要是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
  1995年,国资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占大多数,此类所由于内部机制不灵活的管理模式,导致在发展中遇到较多的困难。其他类的律师事务所,存在合作、合伙概念不清,权利、义务不明等不规范的现象。为此,各地将引导律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向规范化、规模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作为自律管理的目标。
  1996年,三明市各律师事务所严格执行案件归档后提取酬金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无罪辩护及时通气制度。与此同时,设立投诉箱、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997—2000年,国资所管理的重点是搞活内部机制,增强活力,以调动律师积极性。合伙所管理的重点是规范收案收费管理,建立统一收案收费制度。
  2001年,三明市万融律师事务所建立内部监督制度,不定期组织本所律师观摩本所其他律师开庭情况,以此提高律师办案的水平。福州市律协在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律师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共五章、36条,涉及机构、人员及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的管理。
  2002年后,省内律师事务所均建立起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即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将《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发给当事人,实行一案一卡,案件办结时,统一收回,并附卷归档,以加强对律师服务质量的监督。有的律师事务所开始开发运用电脑管理软件进行收案收费及律师办案流程管理;有的律师事务所尝试设立了行政主管职位,专门从事内部事务管理。
  2003年,各律师事务所都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以牌匾等形式公示了律师执业活动的各项规范,具体包括司法部规定的“六禁止”(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收案、收费行为,禁止以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等手段搞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禁止出具虚假的法律意见书)、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师业务受理和执业规程、执业律师相片和执业证号、投诉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各界及群众的监督。
  2004年,各地律师事务所规范内部管理,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对人员、业务、财务管理,全面建立了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即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三明市各律师事务所通过集中教育整顿,完善了人员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律师事务所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漳州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以“坚定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为主题的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走向规范。厦门市司法局注重自律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先后下发23项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示范文本,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增强自律管理能力。各律师事务所修订和完善了合伙章程、协议,建立健全了收案登记、收费、利益冲突审查、档案管理、案件质量跟踪反馈、重大敏感案件集体讨论和报告等规章制度。
  2005年9月,三明市党员律师服务困难群众排忧解难的先进事迹受到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办的充分肯定。《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新华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福建日报》等各大媒体集中予以宣传报道。人民网、央视国际CCTV、光明网等网站予以转载。是年,省内各律师事务所加强对本所服务质量的管理,加大对律师办案过程的动态监控力度,以章程修订为核心,抓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废、改、立”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的规章制度体系。厦门市加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合伙人的管理意识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的收案和收费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责任赔偿制度等。三明市完善律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合伙机制,提高律师事务所自律性管理水平。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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