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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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378
颗粒名称: 一、行政管理
分类号: D926.5
页数: 4
页码: 180-183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5-2005年期间,福建省在律师行业管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规范化措施。这包括将律师工作执照换发为律师执业证,建立律师执业登记和证件颁发制度,清理兼职律师、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评查活动,在一些违纪行为中进行严肃惩戒,建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等。同时,推动律师服务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设立律师执业督察员制度,加强律师培训和继续教育,推行诚信建设和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开展信访工作等。这些措施旨在规范律师行业的执业行为,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关键词: 律师执业证 职业道德 执业纪律

内容

1995年5月,根据司法部的部署,省司法厅将律师使用的《律师工作执照》统一换发为新样式的《律师执业证》。在换证工作中,对律师的执业资格进行检验,对执业表现进行严肃考核。同时,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登记、证件颁发和注册审核等项制度,逐步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是年,根据《律师暂行条例》,仍有一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兼职做律师工作。
  1995—1996年,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继续组织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评查活动,严格律师执业纪律,加大查处律师违纪行为的力度。
  1996年12月6日,三明市律师惩戒委员会根据司法部颁发的《律师惩戒规则》,经市司法局批准,对三明华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某为当事人转交钱款给法官的违法行为,处以停止执业9个月的处罚。
  199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对公务员担任兼职律师的进行清理,但对于其他人员任兼职律师的则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方式,即已兼任律师的同意其继续执业;新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要符合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必须是“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1998—2002年,在兼职律师问题上一直延续这一规定。3月,按照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统一的执业律师培训登录制度,加强和规范对律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明确提出律师每年度应当接受不少于40课时的培训,包括一定课时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从1997年度年检注册后开始,把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凡律师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
  1998年,在全省律师事务所中开展了教育整顿活动,活动分为动员学习、自查自纠、总结验收三个阶段,通过教育整顿活动,规范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是年,结合年检注册工作为全省律师统一换发了《培训登录册》。
  1999年11月,在省直律师事务所建立律师执业督察员制度。督察员由省司法厅任免和发证,每届任期为三年。督察员在省司法厅的领导下,负责对省直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律师执法活动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督察员对所督察的事项,有权进行调查、检查、督促;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有关律师事务所提出改进建议,促其整改。
  2000年3月,建立全省律师执业督察员制度。督察员是代表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律师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的人员,在省司法厅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但不代替省司法厅职能部门及省律师协会的工作,对应当由职能部门、省律师协会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的事项,仍由职能部门、省律师协会办理。督察员由省司法厅任免和发证。
  2001年为化解律师执业风险,提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社会信誉,建立律师执业风险责任保险统一投保制度。
  2002年,为使全省45岁以下的律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省司法厅协调厦门大学、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联办2002年“专升本”网络教育法学专业律师班。招生对象为获得国家承认(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以上文凭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核批准,颁发国家承认的厦门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厦门大学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毕业生,可以授予厦门大学学士学位。为方便律师,根据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委托,各设区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科)代办各地律师报名,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代办省直律师报名。
  2003年,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兼职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年检注册时,组织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兼职律师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做好登记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每名兼职律师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担任兼职律师条件的人员一律不予注册。经过这次清理规范,全省共有142名兼职律师因不符合条件未被予以年度注册,其律师执业证被收回。
  2003年3月,省司法厅部署开展城市社区律师法律服务工作,推动各律师事务所与社区签订法律服务协议,使每一家律师事务所定向服务于一个或多个社区,引导和鼓励律师个人利用工余时间义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可能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为社区服务主要通过向社区居民发放服务联系卡、宣传页、设置服务指示牌、开设专门电话等形式,使居民能够及时、便捷地与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获得所需要的法律服务;接受社区内居民的委托进行诉讼代理;接受街道社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不能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社区困难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深入开展建立青少年、残疾人、老年人法律维权岗和爱心助残示范点等活动,更好地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等。这一年,律师进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主要在各设区市城区开展。
  同年,省司法厅在全省律师行业中开展诚信建设。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坚持不懈地组织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诚信教育的同时,指导和监督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诚信公示、委托代理、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律师诚信记录、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及赔偿等诚信制度,并在上半年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律师事务所收费检查,在下半年开展一次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大检查。开展创建“福建省文明诚信律师事务所”活动,活动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制定参评标准、评选和授予,省律师协会负责活动的宣传。年内,共评选出第一届“福建省文明诚信律师事务所”30家。
  2004年,开展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活动经历了学习动员、自查自纠、集中查处和整改、总结验收四个阶段,采取学习教育、依法查处、严格监督、改善环境等措施,解决了律师队伍的突出问题,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的律师。省司法厅与省高院制定了全省法官和律师的《联合宣言》,组织全省律师和法官开展了《联合宣言》的签名活动,规范了律师与法官等司法人员的相互关系,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律师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从设区市城区向县城推开,律师事务所100%进入社区开展法律服务。年底,省司法厅和省信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落实中央关于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部署,发挥律师在涉法信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律师参与涉法涉诉工作在全省顺利开展。律师为信访群众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对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或者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告知和引导信访群众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诉或者向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仲裁或行政复议,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依法解决;接受信访部门的委托,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建议;对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无理上访户做好息诉工作;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群众引导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作风严谨,清正廉洁,维护法律尊严;接待信访人时一律亮牌,公示律师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群众监督;对所接触到的信访案件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信访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严禁唆使、组织信访人上访、越级上访,严禁支持、参与信访人进行的妨碍社会秩序的各种活动;律师在信访接待室接待信访人,只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在信访接待过程中,不接受信访人的委托代理。
  2005年,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旨在巩固集中教育整顿成果,解决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5月,在全省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活动,引导律师为群众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将律师法律服务贴近经济、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切实解决群众打官司难、请律师难的问题。年底,各地均开展了律师法律服务进乡村、进校园试点。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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