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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业务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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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36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业务
分类号:
D926.5
页数:
9
页码:
167-175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5—2005年,律师业务主要是担任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
关键词:
司法
律师
业务
内容
1995—2005年,律师业务主要是担任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
一、法律顾问
(一)政府法律顾问
1997年,随着依法治省方略的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了发展,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数量明显增加,一些设区市政府建立律师法律顾问团(组),提供更高层次的有专业分工的法律服务。
1998年,三明市成立政府法律顾问团,由市长亲自颁发聘书。成立后,每两年续聘一次。法律顾问团每位律师根据自身专业特长分工,主要职责是为政府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市长、副市长对市政府重大决策签署意见前,先由顾问律师签署法律意见。市长办公会有涉及招商引资、国有企业改制、重大投资项目、处理重大敏感问题的,顾问律师均要列席。同年,龙岩市政府聘请4名资深律师组成法律顾问组,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有关事宜,制定《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明确法律顾问职责,规范法律顾问的行为。顾问律师采取轮流值班制,每个顾问律师根据专业特长分工负责若干项法律事务。至年底,该市共有16个律师事务所的19名律师分别受聘担任市、县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法律顾问,介入领导决策,促进依法行政。
1999年,全省有650多个市、县、乡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顾问律师工作重点是对政府依法管理行政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政府的重要决策、发布的文件文书、重要行政活动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服务。在政府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之前,各地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团都通过参与会议或审查书面文件等形式对相关决定进行法律层面的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团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较多的是立法建议、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经济合同审查意见书、法律咨询案。
2000—2005年,各市、县(区)政府的顾问律师配合政府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访,帮助政府处理信访事务,利用法律手段疏导纷争,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维护社会稳定。如2001年,沙县青州涌溪村民因高速公路征地补偿事宜,对村委会补偿方案有意见,集体到市里上访,担任沙县政府法律顾问的三明市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县政府委托,参与对话,向上访群众宣传法律,解答咨询,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妥善解决了上访群众与村委会之间的征地补偿问题。
期间,各级各地政府将组建政府律师顾问团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亦相应拓展,主要业务为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如,三明市政府和市经贸委的法律顾问,在市党政机构改革中,为市委、市政府草拟了原市轻纺工业局等单位在市级机构改革中性质认定的批复,使在机构改革中被撤并单位的债权债务处理有了明确的依据,促进了机构改革依法进行,维护了政府机构改革的成果。又如,厦门市翔安区的法律顾问团围绕区的总体发展目标,将律师职能作用下沉基层,化解了多起群体性的上访矛盾。在处理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新店信用社一职员涉嫌诈骗一案时,该区法律顾问团在详细分析了厦门市检察院起诉书的基础上,以区委的名义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对被害人诈骗一案的意见函》,引起中院的重视,中院做出的一审判决通篇采纳了法律顾问团的意见。在处理大嶝街道53名赴阿联酋从事劳务活动遭遇遣返引发上访案件中,该区法律顾问团准确把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关键时刻果断采取措施,迫使中介商做出妥协和让步,圆满解决了此次上访案件。
2003—2004年,省政府在政府顾问团中专设法律顾问组。厦门市组建了市长律师团并设首席律师,为政府宏观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帮助。三明市共有75名律师受聘担任了县级以上政府法律顾问,每年律师参与了市县长每月接待日活动近200人次。
2005年,在开展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中,翔安区法律顾问团负责《厦门市翔安区保留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的修改、审核工作。顾问团历经1个月左右时间,翻阅100部左右的法律法规,涉及法条500余条,两次赴厦门大学咨询法学专家,7次召开专题会议,完成编审工作。通过修改、审核,共增加行政许可55项,删除9项,修改、调整各4项;增加非行政许可26项,删除13项,调整2项,使之更趋完善。是年,省、市、县、乡四级,有736个政府及部门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至2005年底,由于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还未形成统一的有偿服务工作机制,因此,政府律师顾问团的大部分服务是无偿的。
(二)企业法律顾问
1995—1996年,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比较少,仅福州、厦门等经济纠纷较多的地方,有少数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也多为临时性的,在省内的外资企业尚无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1997年,随着涉及债权、债务、征地等纠纷案件的增多,各地律师受聘于企业,担任法律顾问的数量亦相应增多,仅福州市聘请法律顾问的外商投资企业就有117家。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其工作内容主要为,帮助企业起草和审查各种商务合同、防范经济交往中可能产生的疏漏、避免经济纠纷的发生或不必要的法律诉讼。7月,南平正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延平区四鹤街道上洋村与南平市道教协会因溪源庵房产而产生的历时十几年的纠纷案,该案涉及宗教问题,村民也多次上访,各级领导多次作出批示。律师一方面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宗教场所的法律性质,另一方面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配合法院做好各方协调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圆满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促使溪源庵景区各项开发建设项目得到发展。
1998—2005年,由于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不稳定及律师素质与企业要求之间存在着一定差距的问题,律师受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行为呈现数量增加,但续聘率下降的现象。期间,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主要是代理进行各类诉讼、仲裁、裁决、听证、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的诉讼业务,提供项目管理、代建、招投标、采购及建设过程的法律服务,房地产项目转让、开发、销售等全过程或专项法律服务,协助进行国际、国内商务谈判、合同审核、起草法律文件,提供土地征用、征收及房屋拆迁过程的法律服务,为企业改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为公用事业BOT[指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包括建设(Build)、经营(Operate)、移交(Transfer)三个过程]运营模式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提供资质申报、升级、年检及相关事项的法律服务,提供律师见证、资信调查业务,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及相关服务等非诉业务。在大中型企业,提供日常性法律咨询服务,审查、修改各类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对顾问单位员工进行法制教育等常年法律服务。如南平市律师担任了国家重点工程京福高速公路、峡阳电站的法律顾问,承担起草公司章程,处理法律事务,进行决策合法性论证等工作,并对6家企业破产,8家国企改制以及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等做了工作。三明市律师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市分行法律顾问中,通过完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中条款、对业务员进行法律培训等形式,为三明市首家“金融超市”的顺利推出提供了法律保障。省建筑业协会法律顾问在清理拖欠工程款案件中,提供风险代理服务(即在诉讼阶段为减轻当事人负担,律师暂减免收律师服务费,待诉讼结果出来后收取协议约定费用)等。
2005年,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过程中,加强对企业运行机制和业务工作的了解,提早介入、早作谋划,转事后补救为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提供法律服务。
(三)社会团体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1995—2005年,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团体及公民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形式同步普及,聘请法律顾问的成员为私营企业主、农村承包户以及一般社区居民。事务法律顾问以预防为主、重在事前防范的法律服务方式开展。期间,省内各地律师事务所向社会推出“家庭法律顾问”项目,主要内容包括进行法律咨询,优先接受委托代理的各种法律事务,如永安市律师事务所与15户市民签订了“家庭律师”聘请合同。在该市,聘请家庭律师的有离退休干部、个体工商户、工人及农民,他们每月只需交10~30元,就能得到专职律师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据调查,10年内,全省各地聘请家庭法律顾问的家庭没有一户发生诉讼案件。
二、刑事案件辩护
1996年,福建省对律师辩护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强化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刑事诉讼案中,律师开始提前介入。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就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的数量开始增长。是年,全省律师办理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案件数比1995年增长51.7%。
1997—2005年,随着司法制度逐步改革,律师在刑事审判中担任辩护人的活动日益频繁。各地担任刑事辩护的律师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辩护中把住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应法律是否正确这“四点”,在“准、狠”上下功夫,协助公、检、法机关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而且办案质量也逐年提高。1997年,原厦门市大华贸易公司总经理涉嫌挪用、侵吞公款犯罪案二审时,厦门兴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着事实与有关法定情节为其进行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犯罪嫌疑人从被判死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7年。6月,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诉顺昌县水泥发展实业公司总经理侵占罪、偷税罪,南平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诉讼。辩护律师在审阅相关材料后,提出了证据严重不足的辩护意见,意见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和南平市中院采纳,南平市检察院撤回抗诉,该案最终以被告人无罪结案。在轰动全国的“杏林张××爆炸案”审理时,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辩护律师在审阅相关材料后,提出了证据严重不足的辩护意见,此时真凶在江西省落网,避免了一起冤案发生。
1999年,福建省发生了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极为复杂、危害极其严重的厦门特大走私案(“420”专案),犯罪分子勾结政府官员,走私物品涉及成品油、植物油、汽车、香烟等货物,价值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00亿元。该案共有600多名涉案人员被审查,其中有近300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审判工作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等五市中级法院进行。为切实保证“420”案件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律师参与“420”案件辩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做好“420”专案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通知》,成立由厅长陈保明为组长,副厅长薛育卿、律师管理处处长胡志忠为成员的“420”案件律师辩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依法对全省涉及“420”案件的律师辩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同时,省律师协会成立“420”案件律师辩护意见研讨小组,开展业务指导工作。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等五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也都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和研讨小组并开展工作。经统计,全省共有38家律师事务所的119名律师,接受委托或指派为151名“420”案件被告人担任辩护人。厦门市共有25家律师事务所派出律师297人次出庭担任辩护工作,辩护过程中,律师们的表现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1—2005年,各地律师在辩护与代理中,均本着事实与有关法定情节参与审判活动。如顺昌县威明律师事务所为原县财贸委党委书记李某玩忽职守罪辩护,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被顺昌县人民法院采纳,一审判决无罪,顺昌县检察院抗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再如,三明市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承办一起法院指定辩护案中,经取证,发现被告实施行为时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向检察机关提出被告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并予以撤诉,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诉讼代理
(一)民事案件诉讼代理。
1995年,福州的律师开展“主持调解”民事纠纷的业务,即在当事人的委托或同意下,由律师主持调解民事纠纷。同年这项业务在全省铺开。
1996年起,代理数量逐年增多,诉讼类型和案由也日趋复杂,业务范围扩大到伤害赔偿、申请专利登记、房地产、代理办理车辆过户等。1997年,台江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某校教练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翌年,被害人就被告及某学校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42万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代理人从被害人受害时年仅十三岁,其所在学校为封闭式管理的寄宿制学校,未尽到对学生的监护以及该校对教练的监管之职等方面,提出被告及某学校应承担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的代理意见。福州市中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经济损失费6127.66元;判决被告某学校赔偿经济损失费2626.14元。该案历经近三年时间,是省内首例因强奸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诸多报纸对此案都进行跟踪报道。
2000—2005年,民事经济诉讼代理范围继续扩大,涉及婚姻、继承、伤害赔偿、知识产权、人身权、名誉权、房地产、财产权、担保、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纠纷的诉讼代理。在各类的案件代理中,代理律师均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或接受诉讼,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中尽责工作。如2003年,原告因妻子在被告福州市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将被告诉诸法院,产生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官司过程中,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和福建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分别为原被告担任代理。经查阅病历、尸检报告和医疗事故鉴定等材料,分析事故原因,厘清医患双方责任,在双方代理律师的努力下,此案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005年,为维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而诉诸法律的知识产权案件开始出现,代理范围相应扩大。
(二)经济案件诉讼代理。
1995—2005年,经济纠纷中呈现出专业知识的技术型案例,涉及经济标的也较以往高额。这一时期,涉外范围也逐年增加。相应的,律师代理的业务范围开始扩大到海商海事、金融证券期货等。如福州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某支行与原审被告某机械供销总公司等7家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涉案金额近7000万元人民币。某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福州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律师认为: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福州某支行与某机械供销公司恶意串通,通过利用新贷还旧贷的方式骗取上诉人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保证,以转嫁某支行的逾期贷款风险,同时加重了担保人的负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担保法》有关规定,应当免除其上诉人的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于2001年11月29日做出判决:免除上诉人福州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担保责任。代理人为上述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近2000万元人民币。仅2005年,全省律师就办理经济案件诉讼代理11079件。其中,经济合同纠纷7640件,海事、海商案件246件,金融、证券、期货案件398件,反倾销案件2件,其他案件2793件。
(三)行政案件诉讼代理。
1996—2005年,各地的律师继续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由于省内行政案源业务开拓不足,各地代理的数量不多。如福州市1996年为160件,1997年为242件,1998年262件。
期间,省内行政诉讼案件代理的种类有: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对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行政案件。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四种程序,律师作为代理人担任一审、二审、再审、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的对象范围为:原告(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即被原告指控的、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共同诉讼人(即行政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和第三人(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被处罚人或共同被处罚人;行政确权案件、侵权赔偿案件、补偿裁决案件中的被裁决人;征用土地或者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的建设单位;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彼此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越权之诉中的被越权行政机关)。
鉴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各律师事务所在收案时重点把握: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方面的问题,以求有的放矢地进行代理。如1997年,三明市枫桦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因当事人不服某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律师调查取证后,力排各方面压力,提出某行政机关和处罚决定违法,二审被法院采纳。但该行政机关不纠正错误,律师在市司法局的支持下向省高院、省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历经一年多,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省人大常委会对该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又如在1999年全国大学英语6级考试中,福州大学一学生伙同他人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经考场主考查证,认定A、B考卷系类同卷,有抄袭行为,属协同作弊。2000年7月毕业时,校学位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及《福建省普通高校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不授予其学士学位。该学生于2002年7月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福州大学授予其学士学位。某律师事务所受福州大学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代理律师认为:(1)《教育法》规定学校有对学生实施处分的权力,这是法律赋予高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权,虽然仅是原则性规定,但国家教委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中对处分种类、规则等作了具体规定,同时也赋予高校制定相应的,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学校管理实施细则。(2)《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对符合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以及有关规定的,可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在校学习期间,经确认考试(考查)有作弊行为(含协同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福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暂行细则》规定:“考试舞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因此,福州大学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是照章办事,依法行使学位授予工作的职责,其行为并不违法。一审法院采纳被告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福州大学拒绝颁发原告毕业证、学位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未提出上诉。
2005年,全省律师共办理行政案件诉讼代理2221件,其中代理被告的918件、代理原告的1303件。
四、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1995—2005年,主要办理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企业的股份化、公司化、上市服务等新型非诉讼法律事务。如中德合资林德一厦门叉车有限公司改制案,该案涉及股权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承担、土地使用权及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总标的12亿人民币,律师一方面查阅大量有关资料,另一方面走访政府相关部门,并配合合资双方,制定周密改制方案,终使改制案得以实施。
2005年,全省律师共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2259件,其中,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2650件,出具法律意见书2774件,提供咨询建议书1714件,涉外见证409件,参加谈判1254件,参与调解、仲裁2739件,股份制改造70件,企业破产清算46件,为公司作上市服务90件,为外商来华投资服务78件,税务代理435件。
五、法律咨询和代书
1995—2005年,省内各地的律师继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写法律文书,这一时期,提供法律咨询大多免费,代写法律文书实行收费。
期间,各地律师事务所通过“墟日送法下乡”活动,在墟日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开通青少年维权热线咨询电话和网上在线法律咨询平台。三明的闽中律师事务所、枫桦律师事务所、万融律师事务所探索新的便民利民措施,与三明市科发电脑网络有限公司合作建设三明网“法律咨询台”,通过网络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厦门市的律师事务所参加《厦门日报》、厦门电视台、厦门人民广播电台组织的有关栏目,开展法律咨询和以案释法活动,并将每月的15日定为义务咨询日,免费为民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各地的律师事务所还参加各设区市司法局组织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具体内容为:律师事务所与社区签订协议,发放联系卡,在社区制作律师事务所指示牌。律师们为群众提供义务法律咨询、上法律教育课、担任法律顾问、代理案件。
10年间,省内各地的律师共提供咨询1632873人次,代写法律事务文书285998份。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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