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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二、行业管理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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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366
颗粒名称:
二、行业管理
分类号:
D926.6
页数:
6
页码:
158-163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5年至2005年期间,福建省公证行业进行了一系列机构和人员管理方面的调整和改革,包括设立公证员协会、举办培训班、管理公证专用水印纸等。此外,还举办了法律知识竞赛,以提高公证员的专业知识水平。
关键词:
行政管理
公证处
公证员
内容
(一)机构与人员管理
1995年,省司法厅批复同意泉州市司法局成立泉州市公证员协会、龙岩地区司法局成立龙岩地区公证员协会。
1997年4月,省司法厅批复同意南平市司法局成立南平市公证员协会。
1998年1月,省公证员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听取了《福建省公证员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福建省公证员协会第一届理事会财务决算报告》,修改审议并通过《福建省公证员协会章程》、《福建省公证员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福建省公证员协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选举产生了31位理事,7位常务理事,张阳春任省公证员协会会长。2月,省公证员协会制作《福建省公证员协会会员证》,以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凡是省公证员协会会员的,均可申请领取《福建省公证员协会会员证》。12月,省公证员协会在福州市召开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修改了协会《章程》、《福建省公证员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公证员会费缴纳管理办法》,通过了《福建省第二次公证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同月,为便于各地会员联络组开展会员联络工作,省公证员协会刻制“福建省公证员协会福州市会员联络组”、“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厦门市会员联络组”、“福建省公证员协会莆田市会员联络组”、“福建省公证员协会泉州市会员联络组”、“福建省公证员协会漳州市会员联络组”、“福建省公证员协会龙岩市会员联络组”、“福建省公证员协会三明市会员联络组”、“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南平市会员联络组”、“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宁德地区会员联络组”等九枚铜质印章,印章自1999年1月1日起启用。
2001年6月,为了加强协会自身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内部工作机构,根据省司法厅《关于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内设机构设置的批复》,在省公证员协会内设会员部、行政部、业务部。11月,福建省不再举行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各公证处选用公证员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录用。
2003年,为加强对公证人员的管理,促进公证人员的合理流动,保证公证业务的正常开展,省司法厅颁布《关于加强公证人员管理的规定(试行)》,各地加强对公证员流动及录用的管理,对只有2名公证员或不足2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公证员不允许调往其他公证机构。省内公证员的流动,必须更换《公证员执业证》后,方可到新的公证机构执业。公证机构所引进的省外公证员必须具有法律本科学历,同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证执业满5年以上、执业期间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记录。公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选调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同时,加强对公证员助理的管理,公证员助理应当品行良好、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科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公证机构见习满半年、已参加公证员助理上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领取《公证员助理工作证》。公证员助理限于从事下列辅助性业务工作:解答公证业务咨询,指导当事人填写有关公证申请材料,草拟各类法律事务文书;协助执业公证员查询资料,制作询问笔录;参与调查取证,随同执业公证员进行现场监督、勘验,承担监督、勘验记录工作;负责公证书的校对、送达;整理已办结公证事项的有关材料,负责公证卷宗归档;公证业务联络;其他辅助性公证业务工作。公证员助理属于没有公证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对外宣称公证员,参与执业活动时须佩戴公证员助理标志,不得着公证员制式服装。公证员助理必须严格遵守公证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禁止下列行为:以执业公证员的名义受理公证事项,擅自出具公证文书,单独接待公证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和调查取证,泄露公证事项秘密和个人隐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是年,为规范公证机构、公证人员的执业行为,保障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证行业的信誉和社会形象,鼓励和保护公正、公平、有序的竞争,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省司法厅颁布《关于处理公证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司法行政机关是公证行业反不正当竞争投诉案件的受理机关,负责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借助当事人以外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第三方的权力、影响,使自己处于比其他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更有利竞争地位的;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提供虚假信息,对本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进行不实宣传,误导当事人、公众和社会舆论的;故意对其他公证机构、公证人员进行诋毁或与其他公证机构进行非公正性比较宣传的;违反《公证程序规则》,办理不属于本公证机构业务辖区公证事项的;故意在当事人与承办公证员之间制造纠纷,导致当事人终止办理公证事项或改变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压低价格、降低质量标准、简化办证程序来承揽业务的;采取给予公证当事人或公证事项介绍人协办费、顾问费等回扣性质的费用或其他利益承揽业务的;其他为争揽业务而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4年,省司法厅组织开展首届公证理论研讨会,各地推荐上报82篇论文,其中,《公证员注册管理面临的法律问题》、《对降低保全留置送达证据公证实务风险的浅见》、《发展网络公证,争求与时俱进》、《如何建立公证质量保障体系,防止错假证的发生》、《公证在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作用》、《关于抵押权登记的几点思考》、《浅谈遗嘱公证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办理“事实收养”公证遇到的问题及对策》等8篇论文被评为优秀论文。
2005年,省司法厅在全省公证队伍中开展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公证人员除学习有关文件和行业规范外,各公证处主任、三级以上公证员还参加省司法厅举办的业务培训班。同时,撤销福州市鼓楼区公证处鼓楼区房管部门办证点、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前埔办事处、厦门市公证处海沧办事处等办证点。各公证处严格收费标准,出具收费票据。各公证处建立完善统一受理、统一登记、统一分案制度。
(二)职能工作
1.水印纸管理
1995年、1997年,省公证员协会为涉外公证处订购了第三批、第四批公证专用水印纸,强调公证专用水印纸仅限于办理涉外及港澳台公证业务使用,办理国内公证文书的用纸不变,一律不准使用公证专用水印纸。各地应严格执行司法部《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暂行办法》,专人负责公证水印纸的接收、登记、保管、使用,严防失窃事件发生,必要时使用铁柜保管存放水印纸。
1998—2001年,鉴于外省发生公证专用水印纸被盗、丢失事件,省司法厅先后4次下发《关于加强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市、地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和使用公证专用水印纸的公证处要从司法部通报外省丢失水印纸事例中吸取教训,制定公证水印纸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切实遵照执行。要有一名行政领导或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负责订购(或申领)、使用发放、集中销毁作废的公证专用水印纸的审批把关工作。要设专人(可兼职)、专柜管理公证专用水印纸,并负责登记、保管等具体工作。水印纸的存放必须有保险柜、防盗门窗、警报器等严密的安全措施,严防遗失或泄密。公证处不得自行销毁作废水印纸,须由各地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科)鉴销。公证专用水印纸不得相互调剂,用完可按程序向上级部门再申请购买。如发现公证专用水印纸被盗、丢失以及非本地使用的公证专用水印纸,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在24小时内书面上报省司法厅。
1999年4月,为加强对公证专用水印纸的管理,省司法厅召开9地(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处)长及9个地(市)公证处主任参加的“加强公证处水印纸管理紧急会议”。各地(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处)长及公证处主任汇报了购买、使用、作废和库存情况及水印纸管理情况(包括规章制度和硬件设施情况)。会议传达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召开的“加强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紧急会议”精神。会议强调要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克服麻痹思想、增强忧患意识,切实搞好水印纸管理。会后,各地均开展总结经验、排查漏洞、深挖隐患等工作,并及时把排查情况上报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同时,对失职者、玩忽职守者、内部作案者分别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001年3月,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印纸报表的管理,省司法厅下发《关于水印纸的管理和填报报表有关问题的说明与要求》,要求每一个地区或公证处水印纸数量必须造册登记;各公证处要把每天使用水印纸的情况分项填写,把水印纸当成现金账来管理,每天盘点登记,每半年汇总上报设区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各公证处要设专人保管水印纸并保存水印纸的登记资料及历年报表,建立完整的水印纸管理资料档案,水印纸档案要作为公证处永久档案保管。11月,根据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订购第六批公证专用水印纸的通知及各地第五批公证专用水印纸的使用消耗情况和国务院新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关于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问题”的精神,省公证员协会要求公证处订购的B5型的第六批公证专用水印纸使用期限截至2002年12月31日,自2003年1月1日起使用A4型水印纸。后因B5型公证专用水印纸库存剩余量较大,为避免浪费,经中国公证员协会同意,各公证处B5型公证专用水印纸可以继续使用到2003年6月30日。2004年1月,涉外公证处正式启用A4型公证专用纸,同时停止使用B5型公证专用纸。
2002年9月,省公证员协会为涉外公证处订购第七批A4型公证专用纸。10月,因全国时有发生公证专用水印纸被盗事件,省司法厅要求公证处每年公证专用水印纸使用量达10箱以上的,必须配备专门存放水印纸的库房。库房位置需较隐蔽,门窗需配备双层钢制防盗设备,房内装有声控和红外线功能的鸣响警报设备(门窗皆可控制),警报设备必须和公安110系统联网。公证处每年公证专用水印纸使用量在10箱以下的,可暂不设立专用库房,但存放保险柜的房间门窗需配备双层钢制防盗设备,必须有专门的保险柜,保险柜应在较隐蔽的位置,外围需另有一层落地及全封闭钢制防盗护罩,装有鸣响警报设备并与公安110系统联网。公证专用水印纸库房及保险柜的锁匙需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皆有两道锁),开锁时,需两人共同在场。
2004年1月,各地根据省公证员协会要求,在各公证处开展专用水印纸的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与公安“110”的联网签约是否在有效服务期内及警报设施是否存在毁损失灵现象,对专用纸的安全保管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和责任到人等。专项检查各公证处的16开专用纸的保管和上交工作,检查结果为基本达标。
2.培训工作
1996年1月,省公证员协会在福州市举办为期5天的公证员岗前培训班,学习的内容为公证业务知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8月,举办公证处主任和各地市司法局公证管理人员培训班,学习、讨论“证据在公证事务中的应用”、“担保法”、“公司法”、“行政处罚法”。当年,为加强与外省公证界的联系,省公证员协会还先后组织11名公证员赴浙江省,7名公证员赴山东省参观学习。
1997—1998年,为提高公证员的办证技能,省司法厅在福州市举办第二期、第三期四级公证员培训班,参训人员学习了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担保法、公司法、经济合同法、继承法、公证业务等内容。
1997年6月,为学习、借鉴外省公证体制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省公证员协会先后选派公证人员参加河北省承德市和江西省九江市公证员协会举办公证理论研讨会。是年8月,还选派公证人员赴云南省,主要学习考察偏远贫困地区如何拓展公证业务服务领域的情况。
1998年5月,省公证员协会在福州市举办两期公证员岗前培训班,培训对象是参加第三次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在公证处工作或拟调人公证处工作以及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并在公证处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培训内容为:公证员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办证程序规则,涉台、房地产、金融、国企改革中提供公证服务应注意的问题。共95人参加了培训。
1999年3一4月,省公证员协会分四期对全省423位公证管理人员和公证员进行轮训。培训内容有涉外认证、民事公证、涉台公证有关业务问题,司法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和赔偿等专题。6月、7月,推荐35位公证人员参加中国政法大学培训中心在云南省举办的合同法培训班。
2000—2005年,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对公证员继续教育培训和执业公证员每年均须接受40小时的在职培训的要求,省公证员协会每年分两期举办公证处主任、三级以上公证员和新上岗的公证员培训班,累计1542人次参加培训。主要学习合同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要素式公证书的改革和制作、WTO条件下的公证法律规范的移植、公证证据的审查判断、公证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谨慎义务,现场监督类公证的相关规范、理论研究和操作要求等内容。
2001—2005年,为了进一步深化公证改革,增进与外省公证同行之间的相互交流,省公证员协会分四批组织48位公证人员赴青岛市、乌鲁木齐和重庆市等地考察学习。
2003年11月,省公证员协会推荐上报龙岩市司法局局长陈粤闽、泉州市司法局副局长陈嘉祐、厦门市公证处主任余松毅和福建省公证处三级公证员郑志奋等4人,参加中国公证员协会组织的赴德国培训班。学习培训内容有:德国司法制度、公证制度、公证人实务、公证业务操作。
2003—2005年,为提高涉外办证质量,省公证员协会选送64位公证员参加中国公证员协会在北京举办的第14、15、16、17期涉外公证业务培训班。培训内容为:涉外法学理论,涉外公证理论及实务、基本要求,涉外公证书的制作与认证,WTO与法律服务。
2002年6月,为贯彻落实司法部提出的“现年45岁以下的公证员5年内一般都要达到本科学历”的要求,省公证员协会与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福建教育中心商定,为福建省公证系统单独设立教学班,组织学员集中辅导、集中考试。招生设有“高升本”及“专升本”两种层次,招生对象为获得国家承认(国民教育系列)的高中及专科以上文凭者。通过学习,到2004年底,全省96人完成“高升本”和“专升本”的学习考试工作。
3.竞赛
1999年3月,为深入宣传公证法律知识,省司法厅、省公证员协会联合主办首届“公证杯”法律知识竞赛,竞赛实况由福建有线电视公共频道转播。全省9个地(市)代表队参赛,经过角逐,厦门市代表队荣获第一名,三明市、莆田市代表队并列第二名,泉州市、福州市和宁德地区代表队获得第三名。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峻等领导观看了竞赛。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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