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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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365
颗粒名称: 一、行政管理
分类号: D926.6
页数: 9
页码: 150-158
摘要: 本文记述了行政管理由司法厅公证管理处负责,主要包括公证处和公证员年检注册、公证书质量检查、公证机构的设立和撤销等方面的工作。1995年至2005年期间,福建省对公证处和公证员进行了年检注册工作,并对公证书质量进行了检查,发现了一些问题,并要求相关公证处进行整改。
关键词: 行政管理 公证处 公证员

内容

行政管理由司法厅公证管理处负责,主要在公证处和公证员年检注册、公证书质量检查、公证机构的设立和撤销等方面进行。
  (一)公证处和公证员年检注册
  1995年3月,根据《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制定《福建省司法厅公证员工作执照注册管理办法》。当年,省司法厅第一次对全省公证员实施年度注册和颁发公证员工作执照的管理工作,申请提出注册的公证员有352人,实际完成注册的公证员348人。通过注册,初步了解全省公证员现有状况,基本掌握公证员的数量、职称、办证资格的分布情况。
  1996年9月,根据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司法厅公证员工作执照注册管理办法》,省司法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公证员年审注册工作。全省394位公证员提出申请,393位公证员通过了年审。
  1997年,省司法厅审核组到各地市巡回注册,直接听取各地市司法局领导的情况介绍。经过审核,对编制和日常工作均不在公证处,而是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机关职工,均未准予公证员注册,并收回执照。对违法,违纪,办假证、错证的有关人员分别进行处理。当年注册公证员356名。
  1998年,申请注册的公证员有352人,经过审核,342名公证员获准注册。未被获准的10人中,有1人因办错证两份,被延缓注册三个月;有1人因曾有过违纪行为而被建议调离公证队伍;有2人因公务员兼职公证员而暂不予注册;有1人因公证员资格存在疑议,决定向公证司专题请示报告后,再确定能否给予注册;有1人因人事编制不在惠安县公证处,但仍提出注册申请,暂不予注册,待编制归入公证处后,再予以注册;有2人因未到任职的公证处办理公证而被暂停注册,留待到职后再予以注册;另有2人因调出公证处,不予注册。
  1999年,申请注册的公证员有424人,经过审核,有413名公证员符合条件予以注册。在未被获准注册的11人中,有1人因已调离公证处从事公证管理工作;有1人因玩忽职守,办理错证,被法院免于刑事处分,待研究处理;其余的均因系公证管理人员申请注册而未获准。
  2000年,有410名公证员申请注册,其中393名公证员符合条件予以注册并于6月26日在《福建法制报》上公布。不予注册的17名中有9名因未在公证岗位从事公证工作,或被借用,或身兼行政和公证员两职,或已调离公证处,或已年过65岁而没能准予注册,有8名因办理错证,拟给予延缓注册的处罚。
  2001年,省司法厅出台《公证处年检暂行办法》,规定各公证处执业年检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同级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司法厅核准。公证处申请年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有两名以上的执业公证员,有独立的法人账户。年检应提交以下材料:公证处年检申请表,审计部门出具的公证处年度审计报告,公证处的财务、翻译等行政辅助人员的任职证明,公证员协会会费交纳凭证,年检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发现公证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年检或暂缓年检:在本执业年度内受到停业整顿且处罚期未满的;在本执业年度内受到停止部分业务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公证处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未按规定交纳协会会费和公证保险赔偿费用;未按期进行年检的。公证处对省司法厅做出不予年检或暂缓年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诉或按有关规定提请行政复议。8月,全省申请年检的公证处共95家,通过年检的公证处有94家,申请公证员执业注册的共407人,获准注册并在《福建法制报》上公告的有390名公证员。
  2002年2月,为完善公证处的管理,规范公证执业行为,省司法厅制定《关于公证处执业年检的若干规定》,公证处的年检与公证员执业资格年度注册工作同时进行。年检应提交公证处年检申请表及公证处法人代码证,由设区市司法局公证业务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务管理部门或由审计部门出具的公证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证处的财务、翻译人员的聘用合同和资质证明,公证员协会会费交纳凭证,公证处的年度办证质量自检报告,年检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省司法厅对经审核合格准予通过年检的公证处,发给《公证处执业年检合格证》,对经审核不合格公证处作出不予年检或暂缓年检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相关公证处。
  2002—2005年,通过年检的公证处和获准执业注册的公证员均在《福建法制报》上进行公告,不符合年检注册条件的,均不予公告。
  (二)公证书质量检查
  1995年6月21日至7月3日,10月11日至21日,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先后对厦门市所属8家公证处,三明市所属的三明市、沙县、明溪县、宁化县等4家公证处开展廉政执法情况检查,检查范围为全体公证人员廉政建设情况、1994年办理的各类公证事项及公证档案、1994年初以来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结果为:上述公证机构均建立健全了廉政建设制度,办证程序、收费标准公开,有亮牌办证,设有举报箱和好人好事登记簿,建立了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质量管理制度,被检单位均做到了“公证事项项项有审批,公证收费件件有依据,归档卷宗卷卷有密封”。抽查卷宗2691件,其中合格的2421件,合格率为89.97%,基本合格的241件,占8.96%,不合格卷宗29件,占1.07%。不合格卷宗的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身份不属实,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或意思表述不真实,公证书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合法,办理公证处业务管辖范围外的业务,严重违反办证程序,公证文书格式不符合规定或文字表述不当。
  针对省内各地利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骗取公证文书的事件时有发生的现象,是年,各公证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将居民身份证作为核验公证申请人、代理人、证人等公证参与人身份的主要证件,要求其出示居民身份证,公证申请表应填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对公证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制存档。对1996年1月1日以后签发的未采用新的防伪工艺制作的居民身份证,视为无效证件,不作为认定持证人身份的证据。办理公证过程中,审查居民身份证的照片与持证人是否同一,居民身份证的规格、式样、标识、类别、登记项目、签发机关印章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安部门反映,互通情况,对难辨真伪的,请公安部门辨认,以保证居民身份证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鉴于内地有些公证处直接派员到香港或外地受理香港和外地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务,有些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到国外和其他地区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务,这些做法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根据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公证管理规定的通知》,省司法厅重申公证业务管辖原则的有关规定:公证业务由申请人住所地、法律行为发生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或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1996年4月16日至27日,对泉州市各公证处开展质量检查工作。检查内容为抽查1994年7月至1995年12月底的办证情况、公证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有关公证体制改革的措施。抽查卷宗2296件,合格率为86%,基本合格率为11.2%,不合格率为2.8%。发现的主要问题表现在:在办证程序方面,有的当事人没有填写公证申请表或者填写的不够完整,无签名,无填表日期,有的没有按规定制作谈话笔录,有的谈话笔录内容不详尽或过于简单,有的当事人没有在谈话笔录上签名,有的签名是当事人还是调查人未写明;有的在制作谈话笔录时,没有严格地将遗嘱人与受益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分开谈话;有的遗嘱公证书证词上说遗嘱是在两个公证员面前立的,但是在案卷里却没有两个公证员共同的签名;有的代书遗嘱公证卷宗中,没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名;有的自书遗嘱连遗嘱人的签名都没有;个别公证处由司法局长审批公证,个别公证处存在公证员审批自己办理的公证;有的卷宗复印件的证明材料没有盖校对章和签名。在公证书格式方面,没有按规定格式出具公证书;文字、标点符号方面的错误以及语法不通、遗漏文字等。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有的卷宗缺少当事人的基本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等,个别抵押贷款合同公证,担保方不具备担保资格;个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中合同主体不合格;在个别赠与继承、遗嘱、抵押、担保等公证中,共有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也予以出证。档案管理方面,存在装订顺序不符合要求、没编写公证档案页码、公证书与所证明的法律文书没有粘贴在一起等问题。省司法厅检查组要求相关公证处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1996年10月8日至17日,对漳州市9个公证处的办证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1995年办理的各项民事公证(包括涉外及涉台、港、澳)等,抽查部分经济公证事项,公证处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的情况,公证专用水印纸的使用情况。检查组抽查卷宗1746件,其中国内民事公证146件,国内经济公证198件,涉外及涉港澳台1402件,被评定为合格的为1607件,占总数的92.04%,基本合格的118件,占总数的6.76%,不合格的20件,占总数的1.15%。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审查把关不严、出证程序不规范等。检查组要求有关公证处该补证的补证、该修改的修改、对该撤销的公证坚决予以撤销。11月,对福州市公证处、厦门市公证处和省公证处的办证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涉外收养卷宗为1996年1月至19%年11月的所有卷宗计196件,其中福州市公证处28件,厦门市公证处76件,省公证处92件,被评定为合格的为183件,占总数的93%,基本合格的为13件,占总数的7%,没有不合格卷宗。
  1997年4月14日至30日,对宁德地区所辖10家公证处的办证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1996年度办结的各类公证事项,《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的宣传、贯彻、执行情况,公证处精神文明建设情况以及公证处主任负责制和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检查组抽查卷宗4302件,被评定为合格的3937件,占抽查数的91.51%,基本合格的335件,占抽查数的7.78%,不合格的30件,占抽查数的0.69%。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公证证明不真实、不合法,违反办证程序,违反管辖规定,证明材料欠缺、审查不严,公证书格式不符合规定,出现错漏字,卷宗归档不符合规定等。检查组要求各公证处要以这次公证质量检查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公证处进行了复查,应撤销公证书的撤销公证书,应补充材料的补齐材料,需重新制作公证书的,收回原公证书后予以重作,卷宗材料归档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重新整理装订。9月8日至20日,对南平市所辖11家公证处的办证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1996年7月至1997年6月办理的各类公证事项、《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在贯彻执行中的经验与问题、公证处精神文明建设情况以及公证处主任负责制和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检查组抽查各类公证事项2842件,被评定为合格的2570件,占抽查数的90.43%,基本合格的261件,占抽查数的9.18%,不合格的11件,占抽查数的0.39%。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公证证明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合法、违反管辖规定、违反办证程序、证明材料欠缺、审查不严、出现错漏字等。检查组反馈意见后,南平市司法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公证处逐件整改,限期反馈。
  1998年8月,省司法厅发布《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追究公证人员出具错假证的暂行规定》,明确承办公证员、公证辅助人员和审批人的职责。10月26日至11月6日,由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和福州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联合组成检查组,对福州市所辖14家公证处和省公证处进行办证质量检查。检查内容为1997—1998年上半年办结的各类公证事项、公证处精神文明建设及公证处主任负责制执行情况和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公证档案及公证水印纸管理,《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的宣传、贯彻、执行等情况。检查组抽查各类公证事项3809件,被评定为合格的3358件,占抽查数的88.16%,基本合格的428件,占抽查数的11.24%,不合格的23件,占抽查数的0.6%。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公证证明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合法、公证事项和行为主体资格审查存在问题、公证文书所依托的证明材料的证明力有问题、出证程序不规范以及关于公证书的制作等问题,如有的公证书将被继承人“无子女”写成“无女子”;有的公证书将“福建省××县公证处”写成“福建省人民政府”等。
  1999年7月21—30日,省司法厅组织检查组对厦门市所辖8家公证处进行办证质量检查,检查的内容为1998年办理的各类公证卷宗,以及1999年上半年办结的部分卷宗。检查组抽查各类公证事项352卷584件,被评定为合格的371件,占抽查数的63.5%,基本合格的207件,占抽查数的35.4%,不合格的6件,占抽查数的1.1%。7月26日至8月5日,对莆田市所辖6家公证处进行办证质量检查,检查的内容为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1998—1999年上半年公证文书的质量、公证档案管理、依法办证、收费制度、贯彻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等情况。检查结果为:抽查各类公证事项685卷1521件,未发现错证、假证。莆田市各公证处的相关规章制度基本齐全完备,公证档案管理整齐规范,操作程序规范,水印纸管理制度落实,公证收费公开透明,公证文书质量规范可靠。
  2000年8月10—22日,省司法厅组织检查组对三明市所辖11家公证处进行办证质量检查,检查的内容为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办结的公证卷宗、公证档案管理和公证处水印纸管理使用情况、公证处文明服务情况和公证质量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检查结果为:抽查570份卷宗,涉及公证书1368件,其中合格的为1165件,占85.16%,基本合格的201件,占14.69%,不合格的2件,占0.15%。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方面,各被查公证处都提交一整套比较完整、规范的,内容涉及业务接待、案件受理、取证调查、档案管理、目标责任、文明服务等10多项内容的内部管理制度,多数公证处对制度的执行基本落实到位。在水印纸管理方面,各公证处均设定专人对水印纸的入库和使用情况进行登记造册,但水印纸的安全、保密工作尚未达到省司法厅关于水印纸使用的要求,特别是个别公证处没有配置必需的保险柜。办证质量问题方面,发现一些公证书没有出证依据、违背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存在部分常识性的错误和不应有的失误等。8月10—25日,对泉州市所辖11家公证处进行办证质量检查。抽查各类公证事项563卷1556件,评定为合格的1424件,占91.52%,基本合格的124件,占7.97%,不合格的8件,占0.51%。检查结果与4年前相比,办证合格率提高了5.52个百分点,基本合格率下降了3.31个百分点,不合格率下降了2.21个百分点;公证档案管理和水印纸管理工作得以加强,没有发现档案遗失的现象,公证处有指定专人保管公证档案,档案借用都实行审批、登记手续,设立专门档案室,并有防盗防潮设施。公证处两个文明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各公证处都在积极开展创文明公证处、文明公证员活动,制定了“服务承诺制度”、“文明服务公约”等制度。是年,省司法厅出台《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公证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公证质量的管理机关,公证处主任负责本公证处的公证质量管理,公证处办理公证必须严格遵守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各项规定,各公证处要试行办证公开制度和社会监督员制度。
  2001年8月6—19日,省司法厅组织检查组对南平市所辖的11个公证处在2000—2001年上半年办理的公证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继承、赠与公证;招投标、集资、有奖活动等社会监督公证;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以及金融、房地产公证中存在的压价收费、给介绍费等不正当竞争问题。检查组共抽查各类公证事项1343件,占同期办证数16041件的8.37%,被评定为合格的1182件,占抽查数的88.01%,基本合格的148件,占抽查数的11.02%,不合格的13件,占抽查数的0.97%。当地即行采取措施,该重办的重办,对基本合格的公证书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002年9月2—13日,省司法厅组织检查组对龙岩市所辖的8个公证处进行公证质量检查。检查的内容为:2001年至2002年6月30日各公证处办证质量和质量管理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推行情况、对市一级公证质量检查的整改情况。检查组抽查公证件数1051件,占该市同期办证数17442件的6%,其中经济类348件,民事类210件,涉外类429件,涉港澳台类64件。经过评定,合格证876件、基本合格证161件、不合格证14件,分别占抽查数的83.4%、15.3%和1.3%。11月18日至29日,对宁德市所辖的10个公证处进行公证质量检查,检查的内容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各公证处的办证质量、公证质量管理及相关制度执行、水印纸库房设施及保管措施、要素式公证书的推行和办理等情况,对市一级公证质量检查的整改情况等。检查组共抽查公证件数1118件,占该市同期办证数24766件的4.51%,其中经济类198件,民事类315件,涉外类483件,涉港澳台类122件,经过评定,合格证1005件、基本合格证105件、不合格证8件,分别占抽查数的89.89%、9.39%和0.72%。对上述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不合格证,要立即采取措施,能补救的补救,不能补救的必须按规定做出撤证决定并向省司法厅报备;对基本合格证,要逐件整改规范。
  2003年9月,为进一步加强公证质量管理,全面提高全省公证质量,省司法厅发出《关于建立年度公证质量检查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将每年的10月份定为公证质量检查月,省司法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抽查。要着重检查公证处内部质量监控和保障机制的落实情况,要重点检查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和重大国内经济、民事公证质量,要严肃查处公证质量问题。对于发现的错证,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于业务素质差、多次办错证的,要调离公证员岗位。对于故意出具假证的,要坚决清理出公证队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凡被查处3件以上错证或1件以上假证的公证员要暂停执业;凡错假证问题较多的公证处要停业整顿。12月,省司法厅通报全省公证质量检查情况,各地检查组共抽查公证件数9160件,占同期办证数2.8%,其中,合格件数8718件,占检查件数的95.2%,基本合格件数397件,占检查件数的4.3%,不合格件数45件,占检查件数的0.5%。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表现为办证质量存有瑕疵,调查取证存在缺陷,办证粗糙、马虎。
  2004年,省司法厅制定《关于认真开展公证质量检查活动的意见》,公证质量检查可以采取个人自查、公证处全面检查、市局抽查的形式进行。11月25日至30日和12月2日至7日,分别对南平市和泉州市所辖的公证处进行公证质量抽查。检查组通过听、看、问、查的方式,了解到泉州地区各公证处对内部规章制度都作了重新修订,各项制度比较完善,制度设立科学、合理;内部机制比较协调,能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规范办证业务;公证质量明显提高,往年存在的老毛病得到整改。南平地区各公证处开拓证源,开展诚信文明服务,但公证质量需要改进,被抽查到的建瓯市公证处、南平市第二公证处都存在内部管理不善的问题,印章管理及审批制度不科学、不合理,出现未审批先出证或没有审批就出证的现象,影响了公证质量及公证机构的形象。
  2005年1月,为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完善公证惩戒制度,省司法厅颁布《关于执行〈公证程序规则〉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公证卷宗制作及登记评定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错假证公证书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的指导意见(试行)》。7月,为做好全省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的查处整改工作,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开展公证质量检查的通知》,据此,各设区市司法局在8月底之前开展以公证处建章立制和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和近两年的办证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公证质量大检查,共抽查公证件数7685件,其中,合格件数7231件,占抽查件数的94.1%,基本合格件数417件,占5.42%,不合格件数37件,占0.48%,与此同时,撤销16家公证办证点。
  (三)公证处设立及管辖区域
  1996年7月,设立甫田县第二公证处,管辖区域与莆田县公证处相同。
  1997年3月,设立漳州市第三公证处,管辖区域是漳州市龙文区行政管辖的区域。4月,原来龙岩市公证处更名为龙岩市第二公证处,设立(地级)龙岩市公证处。12月,设立泉州市丰泽区公证处,管辖区域是泉州市丰泽区行政管辖的区域。
  1998年4月,设立泉州市洛江区公证处,管辖区域限于洛江区的行政管辖区域内。8月,设立莆田市城厢区公证处,管辖区域限于城厢区的行政管辖区域内。
  2000年4月,漳州市第三公证处变更业务辖区,业务辖区由漳州市龙文区的行政管辖区域扩大到漳州市城区的行政管辖区域。5月,泰宁县公证处恢复办理涉外公证业务。6月,厦门市司法局成立合作制“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管辖区域为厦门市区范围,隶属厦门市司法局指导管理。8月,光泽县公证处暂时管辖邵武市涉外公证业务。
  2002年5月,莆田县第二公证处更名为涵江区第二公证处。7月,三明市三元区公证处更名为三明市第二公证处。
  2003年5月,设立泉州市泉港区公证处,管辖区域限定于泉州市泉港区。莆田县公证处更名为莆田市荔城区公证处,管辖区域限于莆田市荔城区。为了切实做到公证机构设立符合《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方案》提出的“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要求,减少同一业务辖区内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9月,设立莆田市秀屿区公证处,管辖区域限定于莆田市秀屿区行政区划。8月,漳州市第三公证处主管局由漳州市司法局变更为漳州市龙文区司法局,漳州市第三公证处相应更名为漳州市龙文区公证处,辖区限定为漳州市龙文区行政区划。11月,鉴于厦门市政府在区划调整中已将原厦门市杏林区撤销的实际情况,原“厦门市杏林区公证处”更名为“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业务管辖范围为厦门市海沧区行政区划。12月,鉴于厦门市政府在区划重新调整中已将“厦门市鼓浪屿区”、“厦门市开元区”、“厦门市思明区”三区合并为厦门市思明区的实际情况,撤销“厦门市鼓浪屿区公证处”和“厦门市开元区公证处”。
  2004年12月,撤销三明市第二公证处。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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