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台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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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359
颗粒名称: 三、涉台公证
分类号: D926.6
页数: 5
页码: 143-147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公证处在1995年至2005年期间办理的涉外公证业务。涉外公证类型包括出生、亲属关系、未受刑事处分、文本相符、婚姻状况、声明书、国籍、经历、签名印鉴属实、营业执照等。公证处在办理涉外公证业务上存在一定的管理和审查要求,例如配合外事办要求办理涉外公证书的认证手续,加强对翻译质量、刑事处分记录核查的监管等。
关键词: 出生 亲属关系 婚姻状况

内容

根据海峡两岸有关机构共同商谈达成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规定,省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从1993年起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书公证书副本,以及相互协助查证。
  1995年,省司法厅明确办理涉台公证有关问题,规定:对被镇压或曾受法律制裁的原国民党党、政、军、警、情治人员及其家属,为申领台湾当局发放的“授田证补偿金”以及“抚恤金”、“补偿金”等费用而申办有关公证事项,公证处一律不予受理。除上款规定外的当事人,为申领台湾有关部门发放的“就养给付”、“抚恤金”、“补偿金”等费用,可按财产权益受理,依据《公证书格式(试行)》的规定出具有关公证书。在委托书、声明书等被证明的文件中不得出现“就养给付”、“抚恤金”、“补偿金”等内容。另外,对此类公证不得渲染,并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当事人的工作,防止因费用使用不当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对当事人提供的以“中华民国政府”名义的申请材料,公证机关不予受理。回大陆定居的原台湾居民的“台湾证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被大陆公安机关收存,现当事人申办证件被收存公证,公证处可予受理。办理印鉴、签名属实和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和公证书格式的规定出具公证书。凡规定应出具实体性公证书的,不应出具印鉴、签名属实或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对各级党组织、安全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规定可以对外的除外)等部门出具的印鉴及出具的文书不得办理公证到台湾使用。同时,明确关于已故去台老兵遗产继承问题,明确更改公证书发送程序问题。10月,公证管理处开始审批各地报送的涉台公证业务卷宗。
  是年6月,为便利大陆房产在台销售,省公证员协会要求各地、市公证员协会(筹备组)、各公证处认可经中国公证员协会授权的康诚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在台湾办理有关大陆房产在台销售的公证法律事务,认可该公司赵霄洛先生、查竞传先生出具的证明文件。
  1996年5月,鉴于部分公证处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地区缴纳所得税出具的公证书形式不一,为规范公证书格式和方便当事人的使用,根据《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台胞在大陆缴纳税款公证的通知》,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办理台胞在大陆缴纳税款公证书。7月,各公证处开始受理经批准的去台人员申办退出现役军人公证书,由当事人提交国防部或中央军事委员会签发的有效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人员也同样办理。此类公证书按经历公证书类向台湾海基会寄送副本。鉴于涉台老兵遗产继承时效将至,省司法厅发出《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涉台老兵遗产继承公证工作,把此项工作当成一件重要的公证事项来抓,认真寻找老兵遗产的继承人,依法处理遗产。要抓紧办理涉台继承公证书的查证工作,尽可能在《协议》规定的时限范围内答复海基会。公证处应认真核实各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防止出现错证和假证。要加强涉台公证工作的请示汇报,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按上级决定的意见办,不得擅自做变通规定。委托台湾律师或有关人员办理继承事宜,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请公证处推荐时,公证处应慎重选择推荐执业素质良好的律师。9月,公证处对在大陆的台湾退除役人员为领取补偿金申办公证的,可以办理委托书公证;对申办领取在台湾死亡的退除役人员的补偿金,按遗产继承办理亲属关系、委托书公证书,委托书中应写明代理人“代办退休(职)费”,不得出现“代办补偿金”等字样。对于在大陆的原台湾情治人员及其亲属申领此项费用,仍按原规定不予办理。是年,公证处共办理涉台公证19520件。
  1997年6月,因泉州市司法局公管科报送石狮市公证处受理的台胞杨某某申办“释放通知书”公证事的请示,公证管理处经请示司法部公证司后,由公证机关根据公安局留存的“释放通知书”底册记载,为当事人出具拘留释放公证书。
  是年,为保证涉台公证书的质量,省公证员协会通报寄送公证书副本情况。1997年第一季度,收到公证书副本2433件,被退回或要求重作的有50件,占2.06%。主要问题是:公证证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公证证明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证书副本上漏盖公证处钢印或者公证员签名章、公证书副本应贴当事人相片而未贴、因打字校对不认真造成公证书内容错漏、公证书格式不符合要求、不属于寄送公证书副本范围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公证书明确注明用于探亲、探病、奔丧的)等问题。为保证公证书副本寄送工作准确、及时、有序进行,省公证员协会印制《寄送副本专用函》,要求各公证处寄送公证书副本一律使用《寄送副本专用函》,凡未使用省公证员协会统一印制的《寄送副本专用函》寄送公证书副本的视为非公证处寄送,不予寄送。
  1998年6月,公证机关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且祖国大陆有历史档案记载、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为抗日阵亡的原国民党军方人员在台湾的亲属办理有关公证文书。公证书主要证明阵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地、出生年月日、在原国民党某部队任职,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与日军作战中阵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不得出现“中华民国政府”字样。是年,省司法厅选送6位公证人员参加司法部在北京举办的为期7天的涉台公证业务培训班,学习的主要内容为中央对台政策,培训要求掌握的内容为两岸关系发展形势,第一次“汪辜会谈”中有关《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情况(第一次“汪辜会谈”指1993年4月,台湾民间机构海峡交流基金会辜振甫董事长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汪道涵会长在新加坡举行的会谈),司法行政涉台方面的情况,全国涉台公证工作情况,大陆与台湾有关继承、婚姻、收养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涉台公证实务等。
  1999一2000年,省公证员协会在办理台湾海基会要求查证的公证书以及审查寄送台湾海基会的公证书副本中发现一些质量问题:一是海基会退查公证书发现的质量问题。海基会通过中国公证员协会或直接寄送省公证员协会要求协助查证的公证书共有109批173件,其中经查有瑕疵的公证书35件,表现为公证书正副本内容不一致,公证书内容相互矛盾,漏盖公证处印章、钢印及公证员签名,公证书上错漏字,公证书上当事人姓名打错造成不一致,漏附附件。二是省公证员协会审查寄送海基会的17415件涉台公证书副本发现有各种问题的有94件,问题表现在公证书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公证书格式不符合规定,漏盖公证处印章和钢印及公证员签名,公证书出现错漏字,公证书漏贴当事人相片,不属于寄送副本范围而寄送副本等。
  2001年,海基会要求协助查证的公证书共有99批148件,查有瑕疵的公证书53件,占寄送公证书副本21760件的0.25%。主要问题表现在公证书内容相互矛盾,公证书正、副本不一致,公证书存在错漏字,公证书漏盖公证处钢印、印章,重复公证而内容相互矛盾,省公证协会审查寄给海基会的21895件涉台公证书副本中发现有各种问题的135件,占0.62%。主要问题是公证证明的内容与事实相矛盾,公证书副本漏盖公证处印章,钢印及公证员签名章,违反公证管辖规定,不属于寄送公证书副本范围,公证书副本漏贴相片,公证书格式不符合规定,公证书内容不合法,如“户籍证明”不是职能部门出具的,而是由村委会出具,公证书出现错漏字,如在公证书中将当事人的“现住”错为“出住”,将当事人“在大陆居住期间”错为“在内地居住期间”,将“被收养人”错为“被收养女”等。
  是年11月,鉴于收到台湾所寄公证书副本出现“本认证文件限持往中华民国国境之外使用”、“中华民国国籍”等字样问题,省司法厅提出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及公证处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国家统一和两岸同胞正当权益的大局出发,认真办好每一件涉台事务,在具体办证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有高度的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发现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倾向,要及时向省司法厅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凡收到有“本认证文件限持往中华民国国境之外使用”、“中华民国国籍”等字样的公证书副本的,坚决予以退回。
  2002年8月,为确保涉台公证文书的质量,按照司法部和中国公证员协会在南京召开的全国涉台公证工作会议精神,省公证员协会、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将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以来台湾海基会要求查证的公证书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省公证员协会审查寄送台湾海基会公证书副本发现的质量问题通报全省。各地根据通报中指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对涉台公证事项进行一次全面自查,通过查找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堵塞漏洞,把办理涉台公证的错证率降到最低限度。12月,为促进民事流转,保障台胞、台属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别台湾地区公证文书真伪,有效遏制伪造、变造公证书,根据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于1993年签署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规定,省司法厅与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发文《关于台湾地区公证书在福建省使用须经比对的通知》,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是年,省公证员协会向中国公证员协会报告退回台湾公证书副本情况为收到台湾海基会寄来的公证书副本2487件,其中盖有“中华民国”字样钢印的公证书副本26件,结婚公证书副本上注明“中华民国”国籍的1件。上述27件公证书副本都退回台湾海基会。
  2003年9月,根据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能否为大陆人员在台湾离婚未返大陆出具未再婚公证书请示的复函》,各公证处开始出具大陆人员在台湾离婚未返大陆的未再婚公证书。
  2003—2005年,省公证员协会在全省内通报了涉台公证书副本出现的新问题。新问题是公证书的措词或内容不符合对台政策,如出现“补偿金”,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未载明当事人在大陆居住的截止时间,涉台继承未经报批,公证书编号有误或重号。通报要求各公证处要严肃认真地办好涉台公证,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屡次出错的公证处、公证员将给予停止办理涉台公证业务的处理。要及时请示汇报,书面请示要提出意见和看法。
  2004年5月,根据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对海基会单方面要求增加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的意见》,省公证员协会通知各公证处,明确对于台湾海基会单方面要求大陆公证员协会增加寄送探亲、探病、奔丧类《亲属关系公证书》,由于三类公证书不符合《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规定,因此对上述三类公证书副本不予寄送。
  2005年9月,根据《司法部关于涉台公证文书能否附英译文的批复》,各公证处在办理大陆发往台湾使用的公证文书时,如果当事人需要,可以附英译文。10月,省公证员协会转发司法部办公厅转发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涉及台湾称谓问题的通知》,要求:在台湾称谓方面有2种允许使用的称谓和7种不得使用的称谓。允许使用的2种称谓为:“中国台湾”英译文为TAIWANPROVINCEOFCHINA或TAIWAN,CHINA或CHI-NESETAIWAN以及“中国台北”英译文为TAIPEI,CHINA或CHINESETAIPEI。不得使用的7种称谓为:“中华民国”英译文为REPUBLICOFCHINA简称ROC、“中华民国(台湾)”英译文为REPUBLICOFCHINA(TAIWAN)简称ROC(TW)、单独使用“台湾”(TAIWAN)或“台北”(TAIPEI)字样、“台北,台湾”英译文为TAI—PEI,TAIWAN、“台湾(或台北)中国”英译文为TAIWAN/TAIPEICHINA、中国一台湾(或台北)英译文为CHINA—TAIWAN/TAIPEI、中国(台湾或台北)英译文为CHINA(TAIWAN/TAIPEI)。12月,经中国公证员协会同意,省公证员协会把5种新类别的台湾公证书副本及2种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人印章出现变化的公证书副本予以退回。其中5种新类别的台湾公证书副本包括“中华民国护照”上套有“中英文中华民国(ROC)出入境”印章;由“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出具的《入出国日期证明书》上标有“×××,国籍:中华民国”;《指纹卡片》的钢印内有“国民党青天白日图案”;“中华民国荣誉国民证”证明书;公证书标题或内容有“声明放弃大陆国籍”、“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中华民国国籍”等字样,或标题直接为“涉外委托公证”等。2种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人印章出现变化包括公证人印章内,在原有的“XX地方法院公证处”字样后,加标英文字样“中华民国××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人”字样;在原来的“××地方法院公证处”字样后加盖英文“中华民国××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人”的钢印。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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