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外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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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358
颗粒名称: 二、涉外公证
分类号: D926.6
页数: 4
页码: 140-143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公证处在1995年至2005年期间办理的涉外公证业务。涉外公证类型包括出生、亲属关系、未受刑事处分、文本相符、婚姻状况、声明书、国籍、经历、签名印鉴属实、营业执照等。公证处在办理涉外公证业务上存在一定的管理和审查要求,例如配合外事办要求办理涉外公证书的认证手续,加强对翻译质量、刑事处分记录核查的监管等。
关键词: 出生 亲属关系 婚姻状况

内容

公证处办理的涉外公证主要有出生、亲属关系、未受刑事处分、文本相符、婚姻状况、声明书、国籍、经历、签名印鉴属实、营业执照等类型。
  1995年3月1日,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郊区、马尾区公证处和漳州市芗城区公证处开始办理涉外公证业务。4月,办理项目为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中国公民结婚公证。公证处根据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及其他证据,为当事人办理结婚公证书。是年,应当事人的请求,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办理当事人的现单位或原单位出具的证明当事人在某段时间内在该单位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的证明文件,办理华人、华侨子女国内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公证,办理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公证以及办理出国护士执业证书公证等涉外业务。
  1996年5月,经省司法厅审核,厦门市集美区、湖里区公证处开始办理涉外民事、经济公证业务。8月,省司法厅指定福州市公证处、厦门市公证处、福建省公证处等3家公证处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全年办理涉外收养公证483件。11月,因省内一些地方的文化部门和公证处,为一些去新加坡从事劳务的人员出具演唱证明及办理公证,违反了文化部《关于坚决制止向境外派遣歌星及其他演职人员、艺术团组到夜总会等场所演出的紧急通知》和司法部《关于禁止为歌星演职人员到境外夜总会等场所演出办理公证的通知》,省司法厅和省文化厅联合发出《关于严禁为歌星演职人员到境外演出出具有关公证的通知》。是年,各公证处在办理发往委内瑞拉的健康公证时,要求当事人提供艾滋病检查证明。在办理发往韩国使用的公证书中,可以办理韩国公民在华与中国公民登记结婚的结婚公证书,中国公民赴韩国结婚、定居、探亲的,公证处办理现存婚姻状况的公证,出具婚姻状况公证书后,不得另纸出具过去的婚姻状况的公证,发往韩国使用的公证书,附朝鲜文或英文译文,并办理译文与中文相符公证。发往韩国使用的公证要办理中国外交部认证和韩国驻华使馆认证。同月,省司法厅发文要求公证处可以应公民的请求办理赴国外所需的人民币存款公证。中国公民为在国外申请税务减免或社会福利补贴或奖(助)学金的,公证处可办理其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国内的收入公证。其他人员请求办理收入公证的,可为其出具人民币存款公证。
  1997年3月,为加强和完善对外国人收养公证工作的管理,省司法厅要求办理外国人收养公证的公证处,应在每月第七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办结的涉外收养公证的情况填写《外国人收养公证登记表》,报送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原1988年的《关于建立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暂停执行。对接到《指定管辖通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供的证明材料齐全,对申请事项及有关事实无争议,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收养法律与中国收养法律无法律冲突条件的申请,公证处给予受理。8月,各办理涉外收养的公证处开办法国公民在中国收养子女的公证。10月,根据司法部《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龙岩市公证处开始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其公证业务范围限于龙岩市新罗区行政管辖区。12月,厦门市思明区、开元区公证处开始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其公证业务范围限于各自的行政管辖区。
  1998年3月,按照省外事办的函告,各公证处在办理发往荷兰使用的公证书时,先申办省外办的领事认证,然后再申办荷兰驻广州总领馆的领事认证。是年,省内有资格办理涉外收养公证的公证处开始开办爱尔兰公民在中国收养子女的公证。至此,已对其开放和暂开放收养的国家已有12个。
  1999年4月1日,开始受理送意大利使用的婚姻、技术等级、驾驶执照等证书公证,当年办理发往意大利使用的公证书为3643件。7月,泉州市鲤城区公证处开始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公证管辖范围限于泉州市鲤城区行政管辖区。11月,办理对外劳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公证。当年,全省办理涉外提供劳务公证6498件。
  2000年3月31日,根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省内的公证机构不再办理以下事务:不再审查外国收养人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交的申请文件,不再审查外国收养入所在国法律规定与中国法律规定是否一致,不再举行颁发公证书的仪式,不再上报《外国收养公证登记表》。对外国人收养公证,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在收养公证书证词最后加入更改被收养人姓名内容,但荷兰人除外。
  7月,因省公证员协会审查寄送公证书副本过程中发现厦门、福清、莆田、南安、永春等县、市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中,公证申请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和美国等地,关系人是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居民,这类公证的管辖与司法部关于公证管辖的规定相佐,经请示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发文《关于居住香港、澳门的居民申办与居住在台居民之间的亲属关系公证应上报审批的通知》,要求如下:凡是出生在香港、澳门的居民申办与在台亲属关系的公证事项,各地公证处一律不予受理,应说服当事人到原出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现居住在香港、澳门等域外的居民,原出生地在福建省辖区内的,现要求申办与在台居民之间的亲属关系公证,各地公证处可以受理,但必须逐级上报省司法厅审批,并提供如下材料:申请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关系人的台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原出生地的户籍档案资料复印件或户籍管理机关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出境的有关批件或证明材料,公证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公证书达到变非法移居为合法移居的目的,各地公证处受理此类公证申请时,从严掌握,发现申请人和关系人中有一方不是合法手续审批出境的,均不予受理。
  2000年10月,发往葡萄牙使用的公证文书一律改葡语译文。
  2001年,对不具备翻译能力或多次出现译文质量问题的公证处,在机构年度注册时暂停其涉外公证业务,凡无专职翻译或专职翻译未达资质(即未取得相应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均统一委托福建省翻译工作者协会翻译。5月,各公证处在办理发往法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均粘贴当事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公证处钢印。
  2002年,根据省公安厅《福建省公安机关有无刑事处罚记录核查鉴定工作的暂行规定》,各公证处在办理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时,一律采用刑侦部门出具的“有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2003年1月1日,泉州市洛江区公证处、三明市第二公证处开始开办涉外公证业务。2月,莆田市城厢区公证处开始开办涉外公证业务。
  2004年2月,鉴于个别公证处办理的发往阿根廷使用的公证书在申办领事认证时被退回的情况,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制订《关于办理发往阿根廷使用的公证书的有关注意事项》,要求送往阿根廷使用的公证书,要附西班牙译文,办理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阿根廷驻华使馆认证的公证书上必须同时有公证员的签名章和公证员的亲笔签名。
  2004年3月,鉴于《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出现了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户籍管理部门均无法准确掌握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尚未联网不能提供当事人未婚、未再婚的证明等情况,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予以公证,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能提供证明材料并经查证属实的,可办理当事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无婚姻登记记录的公证。对于在2003年10月1日前已经离境的,要求证明离境前未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结婚或再婚的公证,当事人如能提供证明,仍可按第三十四式未婚公证书格式(之二、之四)和第三十八式未再婚公证书格式(之一、之二)出具公证书。
  2005年4月,省司法厅要求各公证处及公证人员在办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公证时,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申请要认真审查,依法受理,并履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手续,确保有关财产权利和相关合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9月,根据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送哈萨克斯坦使用的公证书需附护照复印件的通知》,省司法厅要求全省各办理涉外业务公证处,在办理送往哈萨克斯坦国使用的公证书出现人员姓名时,应在该人员姓名后加注其出生日期、地点、护照号码及常驻地等信息,并将其护照复印件作为附件订入公证书中,如当事人无护照,可用身份证代替。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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