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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业务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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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35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业务
分类号:
D926.6
页数:
11
页码:
137-14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司法公证业务包括国内公证、涉外公证、涉台公证情况。
关键词:
司法
公证
业务
内容
一、国内公证
(一)民事公证
民事公证事项主要有亲属关系、声明书、委托书、继承权、遗嘱、赠与书、房屋买卖、签名印鉴属实、民事协议类等。
1995年2月,鉴于《退伍军人证明》(1989年改为《士兵退出现役证》)为法律规定的有效兵役证件,各地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退伍军人证明书》(或《士兵退出现役证》)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3月,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摘录该规定中与公证有关的条款,转发各公证处,供公证处办证时参考。5月,因借腹生育涉及情况复杂,且法律无明文规定,省司法厅要求各公证处不宜办理借腹生育协议公证。
1997年,为保证自学考试的权威,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独立本科)专业须进行专科毕业证书公证。考生须持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专科(基础科)毕业证书和该学历公证书原件到当地县(市、区)自考办办理报名手续,由经办人员确认并签字后,方可报考。各公证处及时、负责地办理此项业务,方便考生。
1998年,重点开展农业、农村公证工作,各地运用公证法律手段引导农民签订或续订土地承包合同,为年底前完成新一轮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提供法律服务。各公证处依法帮助乡镇企业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促进依法经营,做好粮食流通领域和农村金融领域的法律服务工作,推进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农村市场体系的形成。如建宁县公证处介入当地烟叶栽植合同公证,公证员到距离县城50多公里的焦坑村驻点三天,查清事实和收集有关证据后,就地办理195份烟叶栽植合同公证。
1999年5月1日起,省公证员协会配合省医学科学研究所正式开展亲子鉴定工作。凡需进行亲子鉴定的,由当事人持单位介绍信和有关证明材料,在送检公证员或公证管理人员陪同下到检验机构办理手续。
2000年5月,各公证处开始办理居民户口簿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2001年10月,因《军官转业证书》与原《转业军人证书》的性质和内容基本相同,根据司法部通知,省内各公证处不再办理《军官转业证书》及《转业军人证书》公证。12月,省司法厅规定出生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出生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公证员重点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出生公证只为在中国境内出生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
2003年6月,各公证处在以下情形为申请人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一是中国公民、法人在国内委托代理诉讼、登记等事务,当事人不能提供身份证原件时,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的;二是中国公民、法人委托代理境外诉讼或非诉讼事务,到境外参加资格考试,境外有关机构要求当事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的。
2004年,加大对现场监督公证工作的规范和监管力度,明确规定重点放在彩票开奖、社会公益活动、强制拆迁证据保全、债权文书送达以及重大项目招投标等公证事项上,尤其是对其中的批量证,各类中介组织代为办理有关手续的公证事项加强规范与监管。对即开型彩票开奖,严格按照《开奖公证细则(试行)》的规定受理与出证。全年办理现场监督公证816件。
2005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各公证处在办理房地产公证业务中对涉及土地转让合同及相关公证事项,注意“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做好合同的审查。对国家政策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类的合同公证申请,拒绝受理。全年办理房屋买卖公证2182件。
(二)经济公证
公证机关的经济公证事项主要有贷款合同、购销合同、劳务合同、农林牧副渔业承包、招投标、担保书、法人委托书、抵押登记、其他经济合同等。
1995年,针对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保护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公证机构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介机构的沟通、服务、公证、监督的作用,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预防和减少三角债,稳定社会民事、经济秩序,省内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办理依据为《合同法》、《担保法》和《提存公证规则》。可以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公证处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是年,印尼籍华人林某与香港诺林公司合作参与开发建设厦门“思明苑”商品房项目,在第一期工程即将结束时,林某不幸病逝,其亲属为该项目中林某的投资股份及收益继承事宜发生纠纷。根据香港诺林公司的申请,厦门市公证处依照有关规定对林某应得的投资收益57万余港元办理了提存公证,待其合法继承人持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等有效文件领取款项,保护了各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该项目二期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是年,全省各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49件。
是年,为促进公证业务量,长汀县规定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威信和形象的18种法律事实、法律文书,必须申办公证,并将农村招投标、工程承包、房屋拆迁、先行工程承包等项目都列入公证范围。永定县司法局分别与卫生院、法院、建委、土地局、房管局联合下发加强卫生系统公证工作、加强公证与审判工作相互配合、加强建设工程招标和房地产房产管理公证工作等通知,公证数增长302%。
1996年1月,根据省高院和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具体规定》,各公证处依法出具强制执行公证。3月,开展为高速公路建设提供公证业务,在项目施工的招投标活动中,公证处加强监督,对违反招投标程序或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及时制止,对仍不改正的,拒绝公证。同时,开展办理金融部门借款合同公证业务,如上杭县公证处协助城市信用社,办理城关一居民向城市信用社借款2万元的借款合同公证,该居民借款逾期未还时,公证处协助信用社前往其家做协调工作,最终,该居民自愿归还了借款。9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抵押贷款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函》,省司法厅要求各公证处在办理相关公证时,遵照执行。如福安市公证处办理当事人黄某向陈某私人借款7万元,期限一年,提供南湖街自建房屋一幢为抵押公证,公证处经审查,出具民间借款合同公证书。之后,黄某到山西办厂,经营不善亏损后,即不还借款又不回福安。经陈某申请,法院据公证书强制执行,依法查封拍卖抵押房屋,偿还欠款。
是年,各公证处根据《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的公证业务内容,开展公证业务,如沙县公证处介入当地两家建材企业6个门市部租赁经营的招标、投标和租赁合同签订等工作并出具公证书。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对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予以重视,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情况良好。如漳州市各公证处年内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15件,均被法院采纳并付诸强制执行,泉州市法院系统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10件,均依法及时全部予以执行。
1997年,在经济公证中,各公证处与有关部门配合,重点办理对稳定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具有重要影响的公证服务项目。如福州市公证处为投资31亿元的国家重点工程华能福州电厂二期扩建工程、投资33亿元的福州长乐国际机场的工程建设项目等两个项目办理招投标公证。是年,全省办理招投标公证1999件。
1998年9月,为减少诉讼,防范信贷风险,根据省司法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联合发出的《关于办理借款合同等债权文书公证事宜的通知》,各公证处在办证时,着重审查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及保证、抵押、质押的真实性。为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贷款方的公证费给予全部减免,仅按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按份缴纳公证书副本费。借款方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亦予以适当减免。
1998—1999年,各公证处暂停办理省内“庄园经济”招商引资公证,对已经出具的公证书进行复核,如有与法律、政策相悖的,撤销公证。
2000年,经济公证业务拓展向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方面,办理业务有:办理国有中、小型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出售公证。办理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逃避银行债务及国家税款等而涉及的产权变动、资产评估、资产界定公证。办理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权确认、变更、转让等公证。与此同时,各公证处还通过担任法律顾问的形式,帮助企业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当年,全省办理购销合同公证17808件,贷款合同公证12595件,招投标公证2382件。
2001—2005年,办理抵押登记公证业务在全省展开,按条件受理,及时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不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对在同一城市设有二个以上(含二个)公证机构的地方,公证机构在作登记之前,向所属设区市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查询核实有无重复抵押、多处登记等情况,并将查询核实的情况记录在卷。登记办妥后,在当日内将抵押登记信息以书面形式抄送所属设区市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存档备查。5年共办理抵押登记公证617件。
二、涉外公证
公证处办理的涉外公证主要有出生、亲属关系、未受刑事处分、文本相符、婚姻状况、声明书、国籍、经历、签名印鉴属实、营业执照等类型。
1995年3月1日,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郊区、马尾区公证处和漳州市芗城区公证处开始办理涉外公证业务。4月,办理项目为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中国公民结婚公证。公证处根据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及其他证据,为当事人办理结婚公证书。是年,应当事人的请求,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办理当事人的现单位或原单位出具的证明当事人在某段时间内在该单位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的证明文件,办理华人、华侨子女国内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公证,办理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公证以及办理出国护士执业证书公证等涉外业务。
1996年5月,经省司法厅审核,厦门市集美区、湖里区公证处开始办理涉外民事、经济公证业务。8月,省司法厅指定福州市公证处、厦门市公证处、福建省公证处等3家公证处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全年办理涉外收养公证483件。11月,因省内一些地方的文化部门和公证处,为一些去新加坡从事劳务的人员出具演唱证明及办理公证,违反了文化部《关于坚决制止向境外派遣歌星及其他演职人员、艺术团组到夜总会等场所演出的紧急通知》和司法部《关于禁止为歌星演职人员到境外夜总会等场所演出办理公证的通知》,省司法厅和省文化厅联合发出《关于严禁为歌星演职人员到境外演出出具有关公证的通知》。是年,各公证处在办理发往委内瑞拉的健康公证时,要求当事人提供艾滋病检查证明。在办理发往韩国使用的公证书中,可以办理韩国公民在华与中国公民登记结婚的结婚公证书,中国公民赴韩国结婚、定居、探亲的,公证处办理现存婚姻状况的公证,出具婚姻状况公证书后,不得另纸出具过去的婚姻状况的公证,发往韩国使用的公证书,附朝鲜文或英文译文,并办理译文与中文相符公证。发往韩国使用的公证要办理中国外交部认证和韩国驻华使馆认证。同月,省司法厅发文要求公证处可以应公民的请求办理赴国外所需的人民币存款公证。中国公民为在国外申请税务减免或社会福利补贴或奖(助)学金的,公证处可办理其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国内的收入公证。其他人员请求办理收入公证的,可为其出具人民币存款公证。
1997年3月,为加强和完善对外国人收养公证工作的管理,省司法厅要求办理外国人收养公证的公证处,应在每月第七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办结的涉外收养公证的情况填写《外国人收养公证登记表》,报送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原1988年的《关于建立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暂停执行。对接到《指定管辖通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供的证明材料齐全,对申请事项及有关事实无争议,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收养法律与中国收养法律无法律冲突条件的申请,公证处给予受理。8月,各办理涉外收养的公证处开办法国公民在中国收养子女的公证。10月,根据司法部《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龙岩市公证处开始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其公证业务范围限于龙岩市新罗区行政管辖区。12月,厦门市思明区、开元区公证处开始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其公证业务范围限于各自的行政管辖区。
1998年3月,按照省外事办的函告,各公证处在办理发往荷兰使用的公证书时,先申办省外办的领事认证,然后再申办荷兰驻广州总领馆的领事认证。是年,省内有资格办理涉外收养公证的公证处开始开办爱尔兰公民在中国收养子女的公证。至此,已对其开放和暂开放收养的国家已有12个。
1999年4月1日,开始受理送意大利使用的婚姻、技术等级、驾驶执照等证书公证,当年办理发往意大利使用的公证书为3643件。7月,泉州市鲤城区公证处开始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公证管辖范围限于泉州市鲤城区行政管辖区。11月,办理对外劳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公证。当年,全省办理涉外提供劳务公证6498件。
2000年3月31日,根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省内的公证机构不再办理以下事务:不再审查外国收养人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交的申请文件,不再审查外国收养入所在国法律规定与中国法律规定是否一致,不再举行颁发公证书的仪式,不再上报《外国收养公证登记表》。对外国人收养公证,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在收养公证书证词最后加入更改被收养人姓名内容,但荷兰人除外。
7月,因省公证员协会审查寄送公证书副本过程中发现厦门、福清、莆田、南安、永春等县、市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中,公证申请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和美国等地,关系人是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居民,这类公证的管辖与司法部关于公证管辖的规定相佐,经请示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发文《关于居住香港、澳门的居民申办与居住在台居民之间的亲属关系公证应上报审批的通知》,要求如下:凡是出生在香港、澳门的居民申办与在台亲属关系的公证事项,各地公证处一律不予受理,应说服当事人到原出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现居住在香港、澳门等域外的居民,原出生地在福建省辖区内的,现要求申办与在台居民之间的亲属关系公证,各地公证处可以受理,但必须逐级上报省司法厅审批,并提供如下材料:申请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关系人的台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原出生地的户籍档案资料复印件或户籍管理机关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出境的有关批件或证明材料,公证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公证书达到变非法移居为合法移居的目的,各地公证处受理此类公证申请时,从严掌握,发现申请人和关系人中有一方不是合法手续审批出境的,均不予受理。
2000年10月,发往葡萄牙使用的公证文书一律改葡语译文。
2001年,对不具备翻译能力或多次出现译文质量问题的公证处,在机构年度注册时暂停其涉外公证业务,凡无专职翻译或专职翻译未达资质(即未取得相应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均统一委托福建省翻译工作者协会翻译。5月,各公证处在办理发往法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均粘贴当事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公证处钢印。
2002年,根据省公安厅《福建省公安机关有无刑事处罚记录核查鉴定工作的暂行规定》,各公证处在办理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时,一律采用刑侦部门出具的“有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2003年1月1日,泉州市洛江区公证处、三明市第二公证处开始开办涉外公证业务。2月,莆田市城厢区公证处开始开办涉外公证业务。
2004年2月,鉴于个别公证处办理的发往阿根廷使用的公证书在申办领事认证时被退回的情况,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制订《关于办理发往阿根廷使用的公证书的有关注意事项》,要求送往阿根廷使用的公证书,要附西班牙译文,办理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阿根廷驻华使馆认证的公证书上必须同时有公证员的签名章和公证员的亲笔签名。
2004年3月,鉴于《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出现了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户籍管理部门均无法准确掌握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尚未联网不能提供当事人未婚、未再婚的证明等情况,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予以公证,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能提供证明材料并经查证属实的,可办理当事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无婚姻登记记录的公证。对于在2003年10月1日前已经离境的,要求证明离境前未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结婚或再婚的公证,当事人如能提供证明,仍可按第三十四式未婚公证书格式(之二、之四)和第三十八式未再婚公证书格式(之一、之二)出具公证书。
2005年4月,省司法厅要求各公证处及公证人员在办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公证时,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申请要认真审查,依法受理,并履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手续,确保有关财产权利和相关合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9月,根据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送哈萨克斯坦使用的公证书需附护照复印件的通知》,省司法厅要求全省各办理涉外业务公证处,在办理送往哈萨克斯坦国使用的公证书出现人员姓名时,应在该人员姓名后加注其出生日期、地点、护照号码及常驻地等信息,并将其护照复印件作为附件订入公证书中,如当事人无护照,可用身份证代替。
三、涉台公证
根据海峡两岸有关机构共同商谈达成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规定,省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从1993年起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书公证书副本,以及相互协助查证。
1995年,省司法厅明确办理涉台公证有关问题,规定:对被镇压或曾受法律制裁的原国民党党、政、军、警、情治人员及其家属,为申领台湾当局发放的“授田证补偿金”以及“抚恤金”、“补偿金”等费用而申办有关公证事项,公证处一律不予受理。除上款规定外的当事人,为申领台湾有关部门发放的“就养给付”、“抚恤金”、“补偿金”等费用,可按财产权益受理,依据《公证书格式(试行)》的规定出具有关公证书。在委托书、声明书等被证明的文件中不得出现“就养给付”、“抚恤金”、“补偿金”等内容。另外,对此类公证不得渲染,并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当事人的工作,防止因费用使用不当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对当事人提供的以“中华民国政府”名义的申请材料,公证机关不予受理。回大陆定居的原台湾居民的“台湾证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被大陆公安机关收存,现当事人申办证件被收存公证,公证处可予受理。办理印鉴、签名属实和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和公证书格式的规定出具公证书。凡规定应出具实体性公证书的,不应出具印鉴、签名属实或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对各级党组织、安全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规定可以对外的除外)等部门出具的印鉴及出具的文书不得办理公证到台湾使用。同时,明确关于已故去台老兵遗产继承问题,明确更改公证书发送程序问题。10月,公证管理处开始审批各地报送的涉台公证业务卷宗。
是年6月,为便利大陆房产在台销售,省公证员协会要求各地、市公证员协会(筹备组)、各公证处认可经中国公证员协会授权的康诚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在台湾办理有关大陆房产在台销售的公证法律事务,认可该公司赵霄洛先生、查竞传先生出具的证明文件。
1996年5月,鉴于部分公证处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地区缴纳所得税出具的公证书形式不一,为规范公证书格式和方便当事人的使用,根据《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台胞在大陆缴纳税款公证的通知》,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办理台胞在大陆缴纳税款公证书。7月,各公证处开始受理经批准的去台人员申办退出现役军人公证书,由当事人提交国防部或中央军事委员会签发的有效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人员也同样办理。此类公证书按经历公证书类向台湾海基会寄送副本。鉴于涉台老兵遗产继承时效将至,省司法厅发出《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涉台老兵遗产继承公证工作,把此项工作当成一件重要的公证事项来抓,认真寻找老兵遗产的继承人,依法处理遗产。要抓紧办理涉台继承公证书的查证工作,尽可能在《协议》规定的时限范围内答复海基会。公证处应认真核实各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防止出现错证和假证。要加强涉台公证工作的请示汇报,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按上级决定的意见办,不得擅自做变通规定。委托台湾律师或有关人员办理继承事宜,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请公证处推荐时,公证处应慎重选择推荐执业素质良好的律师。9月,公证处对在大陆的台湾退除役人员为领取补偿金申办公证的,可以办理委托书公证;对申办领取在台湾死亡的退除役人员的补偿金,按遗产继承办理亲属关系、委托书公证书,委托书中应写明代理人“代办退休(职)费”,不得出现“代办补偿金”等字样。对于在大陆的原台湾情治人员及其亲属申领此项费用,仍按原规定不予办理。是年,公证处共办理涉台公证19520件。
1997年6月,因泉州市司法局公管科报送石狮市公证处受理的台胞杨某某申办“释放通知书”公证事的请示,公证管理处经请示司法部公证司后,由公证机关根据公安局留存的“释放通知书”底册记载,为当事人出具拘留释放公证书。
是年,为保证涉台公证书的质量,省公证员协会通报寄送公证书副本情况。1997年第一季度,收到公证书副本2433件,被退回或要求重作的有50件,占2.06%。主要问题是:公证证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公证证明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证书副本上漏盖公证处钢印或者公证员签名章、公证书副本应贴当事人相片而未贴、因打字校对不认真造成公证书内容错漏、公证书格式不符合要求、不属于寄送公证书副本范围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公证书明确注明用于探亲、探病、奔丧的)等问题。为保证公证书副本寄送工作准确、及时、有序进行,省公证员协会印制《寄送副本专用函》,要求各公证处寄送公证书副本一律使用《寄送副本专用函》,凡未使用省公证员协会统一印制的《寄送副本专用函》寄送公证书副本的视为非公证处寄送,不予寄送。
1998年6月,公证机关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且祖国大陆有历史档案记载、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为抗日阵亡的原国民党军方人员在台湾的亲属办理有关公证文书。公证书主要证明阵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地、出生年月日、在原国民党某部队任职,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与日军作战中阵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不得出现“中华民国政府”字样。是年,省司法厅选送6位公证人员参加司法部在北京举办的为期7天的涉台公证业务培训班,学习的主要内容为中央对台政策,培训要求掌握的内容为两岸关系发展形势,第一次“汪辜会谈”中有关《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情况(第一次“汪辜会谈”指1993年4月,台湾民间机构海峡交流基金会辜振甫董事长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汪道涵会长在新加坡举行的会谈),司法行政涉台方面的情况,全国涉台公证工作情况,大陆与台湾有关继承、婚姻、收养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涉台公证实务等。
1999一2000年,省公证员协会在办理台湾海基会要求查证的公证书以及审查寄送台湾海基会的公证书副本中发现一些质量问题:一是海基会退查公证书发现的质量问题。海基会通过中国公证员协会或直接寄送省公证员协会要求协助查证的公证书共有109批173件,其中经查有瑕疵的公证书35件,表现为公证书正副本内容不一致,公证书内容相互矛盾,漏盖公证处印章、钢印及公证员签名,公证书上错漏字,公证书上当事人姓名打错造成不一致,漏附附件。二是省公证员协会审查寄送海基会的17415件涉台公证书副本发现有各种问题的有94件,问题表现在公证书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公证书格式不符合规定,漏盖公证处印章和钢印及公证员签名,公证书出现错漏字,公证书漏贴当事人相片,不属于寄送副本范围而寄送副本等。
2001年,海基会要求协助查证的公证书共有99批148件,查有瑕疵的公证书53件,占寄送公证书副本21760件的0.25%。主要问题表现在公证书内容相互矛盾,公证书正、副本不一致,公证书存在错漏字,公证书漏盖公证处钢印、印章,重复公证而内容相互矛盾,省公证协会审查寄给海基会的21895件涉台公证书副本中发现有各种问题的135件,占0.62%。主要问题是公证证明的内容与事实相矛盾,公证书副本漏盖公证处印章,钢印及公证员签名章,违反公证管辖规定,不属于寄送公证书副本范围,公证书副本漏贴相片,公证书格式不符合规定,公证书内容不合法,如“户籍证明”不是职能部门出具的,而是由村委会出具,公证书出现错漏字,如在公证书中将当事人的“现住”错为“出住”,将当事人“在大陆居住期间”错为“在内地居住期间”,将“被收养人”错为“被收养女”等。
是年11月,鉴于收到台湾所寄公证书副本出现“本认证文件限持往中华民国国境之外使用”、“中华民国国籍”等字样问题,省司法厅提出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及公证处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国家统一和两岸同胞正当权益的大局出发,认真办好每一件涉台事务,在具体办证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有高度的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发现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倾向,要及时向省司法厅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凡收到有“本认证文件限持往中华民国国境之外使用”、“中华民国国籍”等字样的公证书副本的,坚决予以退回。
2002年8月,为确保涉台公证文书的质量,按照司法部和中国公证员协会在南京召开的全国涉台公证工作会议精神,省公证员协会、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将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以来台湾海基会要求查证的公证书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省公证员协会审查寄送台湾海基会公证书副本发现的质量问题通报全省。各地根据通报中指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对涉台公证事项进行一次全面自查,通过查找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堵塞漏洞,把办理涉台公证的错证率降到最低限度。12月,为促进民事流转,保障台胞、台属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别台湾地区公证文书真伪,有效遏制伪造、变造公证书,根据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于1993年签署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规定,省司法厅与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发文《关于台湾地区公证书在福建省使用须经比对的通知》,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是年,省公证员协会向中国公证员协会报告退回台湾公证书副本情况为收到台湾海基会寄来的公证书副本2487件,其中盖有“中华民国”字样钢印的公证书副本26件,结婚公证书副本上注明“中华民国”国籍的1件。上述27件公证书副本都退回台湾海基会。
2003年9月,根据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能否为大陆人员在台湾离婚未返大陆出具未再婚公证书请示的复函》,各公证处开始出具大陆人员在台湾离婚未返大陆的未再婚公证书。
2003—2005年,省公证员协会在全省内通报了涉台公证书副本出现的新问题。新问题是公证书的措词或内容不符合对台政策,如出现“补偿金”,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未载明当事人在大陆居住的截止时间,涉台继承未经报批,公证书编号有误或重号。通报要求各公证处要严肃认真地办好涉台公证,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屡次出错的公证处、公证员将给予停止办理涉台公证业务的处理。要及时请示汇报,书面请示要提出意见和看法。
2004年5月,根据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对海基会单方面要求增加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的意见》,省公证员协会通知各公证处,明确对于台湾海基会单方面要求大陆公证员协会增加寄送探亲、探病、奔丧类《亲属关系公证书》,由于三类公证书不符合《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规定,因此对上述三类公证书副本不予寄送。
2005年9月,根据《司法部关于涉台公证文书能否附英译文的批复》,各公证处在办理大陆发往台湾使用的公证文书时,如果当事人需要,可以附英译文。10月,省公证员协会转发司法部办公厅转发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涉及台湾称谓问题的通知》,要求:在台湾称谓方面有2种允许使用的称谓和7种不得使用的称谓。允许使用的2种称谓为:“中国台湾”英译文为TAIWANPROVINCEOFCHINA或TAIWAN,CHINA或CHI-NESETAIWAN以及“中国台北”英译文为TAIPEI,CHINA或CHINESETAIPEI。不得使用的7种称谓为:“中华民国”英译文为REPUBLICOFCHINA简称ROC、“中华民国(台湾)”英译文为REPUBLICOFCHINA(TAIWAN)简称ROC(TW)、单独使用“台湾”(TAIWAN)或“台北”(TAIPEI)字样、“台北,台湾”英译文为TAI—PEI,TAIWAN、“台湾(或台北)中国”英译文为TAIWAN/TAIPEICHINA、中国一台湾(或台北)英译文为CHINA—TAIWAN/TAIPEI、中国(台湾或台北)英译文为CHINA(TAIWAN/TAIPEI)。12月,经中国公证员协会同意,省公证员协会把5种新类别的台湾公证书副本及2种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人印章出现变化的公证书副本予以退回。其中5种新类别的台湾公证书副本包括“中华民国护照”上套有“中英文中华民国(ROC)出入境”印章;由“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出具的《入出国日期证明书》上标有“×××,国籍:中华民国”;《指纹卡片》的钢印内有“国民党青天白日图案”;“中华民国荣誉国民证”证明书;公证书标题或内容有“声明放弃大陆国籍”、“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中华民国国籍”等字样,或标题直接为“涉外委托公证”等。2种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人印章出现变化包括公证人印章内,在原有的“XX地方法院公证处”字样后,加标英文字样“中华民国××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人”字样;在原来的“××地方法院公证处”字样后加盖英文“中华民国××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人”的钢印。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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