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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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287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法律服务
分类号: D927.57
页数: 21
页码: 24-44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福建省法律服务的各个方面,包括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安置帮教、“12348”专线、司法考试和基层服务等。
关键词: 司法行政 法律服务 福建省

内容

第一节 法律援助
  福建省法律援助工作始于1996年。是年2月,根据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省内首家法律援助中心——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负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开展并指导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工作。之后,省及各地的法律援助中心陆续成立。
  1997年,法律援助工作在省内全面铺开。是年起,法律援助的范围框定为为刑事诉讼辩护和代理;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见义勇为者请求奖励与保护以及请求国家赔偿、公证等。对象为需要法律帮助,却又因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人员。对刑事案件中的盲、聋、哑和未成年当事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以及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由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机构亦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办理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主要以申请救济金、抚恤金,因用工关系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报酬争议,因人身损害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婚姻家庭关系如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案件为主。
  1998年,省内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是为受助对象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代写法律文书、民事及行政诉讼代理行政复议、仲裁代理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等。受益者主要是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妇女、低保户。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当天,就受理了年过六旬的张XX因湖滨四里菜市场下水道的井盖未盖而引发的特殊侵权案。在该案办理的过程中,法律援助中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过程和结果,受到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的关注和好评。
  1999年,福建省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省财政厅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当年财政拨款28万元。省司法厅根据《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印发《福建省关于法律援助的暂行规定》,并与相关社会团体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关于社会团体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的文件。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省法律援助中心先后在省妇联设立妇女法律援助站,在省残联设立残疾人援助部,在团省委设立青少年援助站,在省消费者委员会成立消费者援助部。上述机构相继成立后,省内以省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的省直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形成雏形。
  为方便基层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省法律援助中心印制了《法律援助工作资料汇编》,发放各地。为提髙法律援助队伍的业务素质,省法律援助中心选送人员参加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举办的培训,同时,组织各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及各社团律师和业务骨干参加由省法律援助中心举办的全省法律援助人员业务培训班。上述措施提高了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能力。是年,在厦门务工的23岁女工林XX途经湖里区文化娱乐服务中心综合楼工地围墙边时,围墙突然倒塌致其重伤。面对医院开具的交款单,相关责任单位却互相推诿,而且还要林××归还他们预付的医疗费。无奈的林XX家属找到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心”马上受理此案,着手调查取证。1999年3月19日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经“中心”法律援助人员据理力争,仗义执言,被工地围墙砸伤的林XX的后期治疗费终有了着落。
  2000年,为方便农民工直接申请并获得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省内各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免除了繁琐的审批手续,申请者只需填写表格并提供身份证、用工证等证件,即可当场领到法律援助证。各地的援助中心还组织律师在办公大厅现场为申请法律援助者进行法律咨询。在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办公大厅,来自福建霞浦县的农民工谢XX说,“现在工人工伤、被拖欠工资等情况经常遇到,我们很需要这样的法律援助。”
  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为进城务工人员开通维权“绿色通道”的同时,建立“受理咨询反馈意见”制度,设计“受理咨询反馈意见表”,完善、提高值班律师的法律咨询解答服务水平。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除为上门要求援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外,还经常进社区、农村、学校、部队、监狱等开展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活动,为群众提供法律帮助。该中心在建立市、区两级法律援助中心的同时,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老龄工作机构等组织中,建立起市、区、镇法律援助站,还分别建立了法律拥军工作站、厦门劳教所法律援助站、厦门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等一批颇具特色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形成覆盖全市范围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2001年,为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省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各援助中心的援助人员对受援人要提供热情细致的法律援助,尽职尽责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对内,要求中心的咨询接待人员,实行挂牌上岗,且须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举止端庄、态度热情、文明礼貌。对外,按照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监督的“四统一”原则,在统一受理申请人申请,在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后,10日之内做出是否给予援助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对于受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和统一指派制度,各中心承接的援助案件由咨询接待室统一受理,受理后,指派执业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办理。
  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法律援助中心对指派到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情况,进行质量跟踪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定性是否准确,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案卷归档材料是否齐全,承办人员是否切实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检查的形式为:旁听庭审,征求法律援助当事人意见,征求政法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意见,评查归档卷宗。检查的方法为:承办人员自查,省法律援助机构抽查,省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各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互查,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由省法律援助中心进行重点检查。
  是年起,省内的法律援助中开始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即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受援人一次性地说明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范围等各项事宜的制度。遇有符合相关条件的但又存在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或残疾人来申请法律援助时,工作人员从法律角度给予详尽、明晰的法律援助关系和法律程序指引,并引导其到相关科室办理手续。若其材料不齐或未达到要求,工作人员除一次性告知其补充材料外,视案情需要,还提供上门服务。各援助中心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往返多次或延误案件处理,受到当事人投诉的,经查实,视责任和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经办人给予相关相应处理。
  2002年1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并定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凡是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自己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均可获得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包括免去律师费和法院的诉讼费,仲裁机构的仲裁费”。28日,省委、省政府将建立面向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中心”列为当年为民办实事项目,明确县(区)以上行政区域必须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定法律援助机构的政府最低经费保障标准分别为设区市不低于15万元/年,县(区)不低于6万元/年。针对个别援助中心在成立初期经费保障不足情况下存在违规收费办案的问题,省法律援助中心下发专门文件,要求各级中心要坚决取消一切法律援助收费项目,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严格按规定一律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如有违规收费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提供法律援助的专职人员和其他法律服务人员的办案补贴标准按省财政厅、司法厅联合颁发的《福建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月,省内设有法律援助中心77家,并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委会及老龄工作机构等组织建立了150多个法律援助站,形成了以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网络共有法律援助专、兼职工作人员238人,其中持有律师执业证的117人。法律援助案件的业务范围也从最初单纯的刑事指定辩护发展到办理婚姻家庭、劳动工伤、赡养、扶养、抚养、劳资纠纷、交通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赔偿等各种案件的诉讼代理,大批贫、弱、残等社会弱者及特殊案件的当事人通过法律援助实现了法律赋予的权利。如在连城县曲溪国有采育场从事木材装卸作业但未与采育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宁德市农民冯某霖父子,在工作时间发生车祸,父死子伤。事故发生后,虽然连城县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案交通事故赔偿部分已得到解决,但就受害人(原告)与采育场的工伤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采育场认为冯某霖、冯某位与采育场无劳动关系,拒绝工伤赔偿,而连城县劳动部门与林委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也得出结论,认为冯某霖父子与采育场没有形成劳动关系。遭到拒赔后,受害人家属不断上访。得知连城县法院决定立案再审该案后,原告向龙岩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鉴于原告因该案致一级残疾且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决定给其免费法律援助。具体承办该案的律师本着法律援助“扶弱济贫,奉献爱心”的精神投入工作,在法庭上,代理原告提出了工伤抚恤、补偿费等诉讼请求,并针对被告的抗辩,就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在该中心律师努力下,连城县法院主持调解,该案被告同意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费5.5万元了结此案。
  5月,省法律援助中心和福州市残联、市法律援助中心联合组织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闽江大学、福建司法学校等单位近200名法律助残志愿者,走进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所辖的基层社区,开展“残疾人普法进千家”、残疾人法律援助“一助一”和“残疾人维权在岗位”等活动。此次活动为1000多户残疾人家庭送去《残疾人法律援助手册》,并进行问卷调查,了解残疾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需求,同时协调解决残疾人维权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是年,省司法厅要求每位执业律师年平均办理援助案件不少于2件,并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列入律师年度注册考核指标,对于拒绝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不予年检。
  2003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对法律援助范围和公民经济困难标准予以确定。为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各中心采取了各具特色的措施,畅通申请渠道,推行便民服务。如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农民工、残疾人及军属发放“法律援助证”,凭证直接提供法律援助,并设立临街一层法律援助窗口,开辟无障碍通道,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方便。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法律援助范围、申请流程等方面予以公示,推行援务公开。在显著位置设立宣传栏,摆放法律援助宣传材料供当事人免费取阅。在接待窗口设立“党员先锋岗”,推行“零距离亲情服务”,办案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居全省首位。厦门市将法律援助工作定位在“免”字上,无偿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该中心还与市中级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对法律援助案件减、免、缓收诉讼费的规定》,使弱势群体在他们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不会因经济困窘而束手无策。
  是年,省内法律援助的业务范围扩大到刑事受害人代理,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赡养、抚养、劳资纠纷、工伤事故、下岗职工权益保障、医疗事故、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方面。全省所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全部设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一些部门和乡镇街道也先后设立了814个援助站。
  2004年,省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各级法律服务机构的努力下,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致力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代理了大量的各类案件,如厦门市外来务工人员赵××的两个分别为9岁和2岁的儿子溺死在住处附近的石灰池,赵××
  四川老家的村支书、村长连夜赶赴厦门帮助处理后事,并找到了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核,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小赵的申请,决定为他们夫妇提供法律援助,指派中心的律师办理。在责任主体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律师将事发地村委会、村小组和石灰池的两个承包人一起作为被告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努力,四被告终于同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小赵获得了246380元的赔偿金。该案从发生开始就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厦门电视台、《厦门晚报》对此进行了报道。在案件办结后,受援人小赵拿着民事调解书含泪说:“幸亏有了法律援助,我的案件才能得到公道的解决。”
  是年,南平市司法局下发《南平市司法局关于全市法律援助办案数实行总量目标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全市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总量,并具体分解到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该市还组织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比援助数量、比工作质量、比服务形象的“三比”活动。市法律援助中心采取质量跟踪监督等方式加强援助案件的质量管理和监督。从回收的案件质量跟踪卡的反馈情况和法院法官的反映来看,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绝大部分律师能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如在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聋哑帮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一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接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该案援助工作的3名律师,在6天持续的庭审中始终坚守岗位,为受援人辩护,受到审判机关的好评。
  援助经费不足问题,在2004年成为省内县级城市法律援助发展的最大制约。据统计,2003年,全省财政共拨付法律援助资金372.86万元,比2002年到位的476.15万元少了100多万元。省内一些地方的法律援助受制于地方财政,各地列入财政预算的法律援助经费多数达不到6万元的最低经费保障线。是年,全省有20个县(市、区)的财政没有下拨援助经费,率先于全省成立法律援助机构的福州市,也存在鼓楼区、平潭县、闽侯县、永泰县等4个县区资金严重不足,其中鼓楼区和平潭县自法援中心开办以来,从未得到财政的拨款。4月,一位黄姓农民工,在罗源县某建筑公司工地务工时摔伤成瘫,治疗费用髙达9万多元,雇主垫付7万元费用后不知去向。他申请法律援助,省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定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后,立即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免费代理此案,向福州市某区级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缓收其4000多元的诉讼费。然而,受援人的要求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可,无法立案。
  2005年,中央及省里相继出台一批有关法律援助及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的政策法规,确定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经费保障。多数县级法律援助中心落实了人员编制和办公条件,法律援助经费也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组织和物质保障。
  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三进”活动的部署,针对在《条例》实施过程中,不少地方出现了对《条例》贯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为了全面掌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活动,调研内容主要是:法律援助经费是否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费是多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补贴是否落实,办案补贴标准是多少;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拒绝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法律援助中心是否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与标准对法律援助对象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是否存在擅自提高标准或降低援助条件的情形;刑事诉讼中看守所有否转交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申请等。通过总结经验和查找不足,以求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进而加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向深度和广度拓展,促进地方的维稳工作,如2005年春节前,延平区一建筑工地100多名农民工因被建筑公司拖欠近20万元的工资而情绪激动,南平市法律援助中心一方面安抚他们的情绪,一方面及时通过延平区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电视台等单位开展工作,经艰苦努力的协商,百名农民工终于在春节前如数拿到了自己的工资。走之前,农民工们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动情地说:“法律援助中心是真正把我们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来办,我们就要回家过年了,返乡之前,我们一定要来说声谢谢,谢谢你们的无私援助,我们永远不会忘记你们。”
  至2005年,各地法律援助机构通过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在1101个乡镇、街道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在90%的村(居)委员会建立起以村(居)调委会主任为主的联络员制度,并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形成了省、市、县、乡(镇)、村(居)的纵向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同时,依托各级工会、共青团等组织设立横向的法律援助工作站563家,各中心还通过发放《农民工法律援助证》和《残疾人法律援助证》,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帮助,基本满足了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困难群众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
  第二节 司法鉴定
  1998年,国务院赋予司法部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职能。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是年起,省司法厅着手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调研。
  2001年,省司法厅党委把筹建省级司法鉴定协调指导机构作为当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专门成立了筹建工作小组。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筹建方案和汇报材料,并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7月起,为了落实司法鉴定管理职能,省司法厅核准登记了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科证司法鉴定所、福建省计生科研所金科司法鉴定所、福建衡正司法鉴定所等三家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此后,省司法厅先后制定、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示范文本》(试行)、《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样式)》、《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样式)》、《关于委托办理亲子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按照省司法厅的部署,厦门市司法局启动司法鉴定地方立法程序。
  下半年,司法鉴定机构正式开展工作,业务范围包括: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毒物鉴定、亲子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酒精检测鉴定等。由于DNA亲子鉴定准确率达到99.99%,能为许多疑难案件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故而,DNA亲子鉴定项目在司法鉴定中,属案例最多的一项。某县一名15岁的小女孩被一 “大叔”强奸后怀孕,父母将“大叔”告上法庭,但是事过多时,且现场证据不足,案件难以被定性为“强奸”。小女孩怀孕5个月后做引产手术,通过胎盘DNA鉴定,确定 “大叔”与胎儿是亲生关系,为法院判决提供了科学依据。
  2002年,省司法厅再次正式向省委、省政府行文,请求组建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并按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及时提交《关于组建省司法鉴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说明》。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先后出台了有关司法鉴定方面的规定,省里政法各家意见不一,协调工作中断。
  针对现实存在的一些贫弱者虽然获得了法律援助,但仍因经济困难交不起鉴定费用而无法进入诉讼程序,或在诉讼中处于举证困难的不利地位,无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现象,省司法厅将司法鉴定援助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各司法鉴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对经济困难的群众减免鉴定费。厦门市政府将司法鉴定援助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把司法鉴定援助资金纳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预算。司法鉴定援助的范围界定为法院审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具体为法医类鉴定、亲子鉴定和文书鉴定等三类。
  2003年起,司法鉴定结果已普遍成为普通消费者的诉讼依据,且面广量大。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法院委托,对一起真假红木家具纠纷诉讼的中的物证样品进行司法鉴定,要求确认送鉴的六件家具样品是何种木材。福建鼎力司法所接受委托后,即派出鉴定人员到实地察看样品,并截取了样本木材,在鉴定中通过观察宏观构造特征和微观显微检验,再比对木材学图鉴,鉴定专家做出了鉴定结论。上述送检的样品不是商家即称的沙比利木材,而是大戟科Euphorbiaceae橡胶树属的树种橡胶本。一纸司法鉴定书,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标的170万经济纠纷案件提供了科学、客观的物证,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福建中闽司法鉴定所在接受厦门市人民法院委托,对两个房屋预售合同文本的签订时间先后进行文书痕迹鉴定。接受委托后,鉴定专家的鉴定报告得到了司法机关采信,打击了欺诈行为。此外,鉴定人员对车辆损失和人员伤亡状况的客观鉴定,为交警部门及时处理案件,排除纠纷,提供了大量的物证。
  2003年,省司法厅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检验、公告、名册编制工作;对司法鉴定程序进行规范;对各地司法鉴定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地市落实司法鉴定职能和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工作,编辑《司法鉴定工作文件选编》,供各地司法局和各司法鉴定机构使用。为保证工作质量,制定出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要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与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的诸如明确的业务范围、必需的仪器、设备、检测实验室、鉴定人等条件。
  2004年,省司法厅颁发和启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经过安排培训考核地点、选聘辅导老师、编辑辅导材料和组织考试等,首次对已在省司法厅登记的340名司法鉴定人进行了司法鉴定相关业务的培训考核,合格率达到98%,对302名合格者颁发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此后,省司法厅建立了“凡进必训、凡进必考” 的鉴定人准入制度。
  2005年,为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和服务质量,福建行健、中科、南方、正中、正方圆等司法鉴定所实行全天候值守制度,做到“三及时”,即司法鉴定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及时采集鉴定材料,及时出具鉴定报告,受到委托单位和当事人普遍好评。各地司法鉴定所在规范化建设中,坚持高起点,严标准。如省立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场所分设外部公共服务区和内部检验试验区,鉴定程序井井有条。为规范司法鉴定业务,福州市司法局研究室汇编首册《福州市司法鉴定实务论文集》,通过学术交流,在更广的层面上展示福州市司法鉴定工作。是年,全省共办理司法鉴定业务9248件,业务收费438.44万元,采信率达94%。
  同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为了做好宣传贯彻工作,4月,省司法厅与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省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文,对《决定》的宣传工作做出部署。要求在10月1日《决定》正式实施前后,开展集中宣传,以提高各地、各部门依法实施《决定》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全社会司法鉴定管理的法律意识,为《决定》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随即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大张旗鼓地开展起《决定》的宣传工作。与此同时,省司法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福建省司法鉴定地方立法的建议。建议参照兄弟省市司法鉴定地方立法经验,尽快启动司法鉴定地方立法程序,以解决福建省司法鉴定存在的种种问题。在建议中,省司法厅结合实际,对福建省司法鉴定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和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作了详细的阐述。
  为了使司法鉴定人准确理解《决定》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正确把握《决定》的内容,省司法厅于6月初、10月底,举办了两期以《决定》及其释义为主要内容的司法鉴定人培训班,264名司法鉴定人参加了培训。6—7月底,组织开展全省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调研。9月,对已在省司法厅登记的30家司法鉴定机构和近500名司法鉴定人进行了重新审核,对第一批符合条件的16家法医类、物证类机构和269名鉴定人在《福建日报》和政务网上进行公告,并在规定时限内将上述机构和人员资料录入电脑,形成电子版上报司法部。年底,全省共有司法鉴定机构34家。其中福州20家、厦门5家、泉州1家、宁德4家、漳州2家、南平2家,涉及的业务范围包括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亲权司法鉴定、司法文书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司法税务鉴定、微量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火灾物证司法鉴定、交通事故机动车检验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海损司法鉴定、压力容器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林业物证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等。厦门市司法鉴定机构除了开展上述传统类的司法鉴定项目之外,还开展了电子数据鉴定、海事物证鉴定、海洋与渔业鉴定、建筑工程鉴定等业务。
  2005年9月,省委编办批准省司法厅加挂“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的牌子,承担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管理职责。年底,全省尚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基本上采取三种办法:按照涉案标的额一定比例收取,如文检鉴定、建筑工程鉴定等;按照一定的数额幅度收取,如法医类鉴定;协议收费,双方共同协商确认。
  第三节 安置帮教
  1996年底,福建省设立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依托在省司法厅,承担日常指导管理职责。
  1997年,省综治委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进行明确,界定工作性质、对象和范围,制定了具体政策措施,对领导和机构、接茬安置和帮教工作、表彰奖励等进行规范。9月19日,省委办、省政府办联合下发了《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意见的通知》。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同步联合制发《关于做好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后接茬工作的通知》,对接茬对象、时间、内容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服刑、在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役所与基层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之间就刑释解教人员的释解时间、罪错性质、教育改造情况等基本信息进行衔接。随即,省内50多个单位进入监(所),对服刑在教人员开展各种帮教工作,为他们刑释解教后的衔接工作打下基础。其中,福州、厦门、漳州等地多次组织帮教团赴监(所)开展帮教活动。
  1998年,各地先后成立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工作网络。服刑在教人员回归社会后,基层帮教组织主动上门了解情况,做好落户登记,确定帮教小组,联系安置单位,建立《刑释解教人员登记簿》,做到底子清、去向明、不脱管、不失控。同时,通过帮教走访等形式经常到帮教对象家中,帮助解决就业、婚姻、户籍等具体生活困难,促其思想转化。三明市梅列区列东村回归社会的帮教对象魏某母亲病逝,父亲年迈多病,家境极为困难。村干部知道后,立即与公安部门联系,及时将他的户口落到村里,并发给每月280元的生活待业金。村信用站无偿贷给他5000元支持种植橘子,使一个本已绝望的回归人员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厦门市同安区在厦门监狱成立了“同安区就业指导中心”,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解决低保。
  1999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福建省在实践过程中,根据基层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反馈意见,监狱、劳教和公安监所管理部门对接茬工作进行完善,各监狱、劳教所、拘役所、看守所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一个月将其在监狱、劳教所、拘役所、看守所的认罪服法情况、改造表现、刑释解教时间、技术特长、择业意向以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填入《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寄送服刑、在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并要求刑释解教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一周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站,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站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村(居)委会及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动员家属尽可能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同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帮助、引导、扶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是年,接茬刑释解教人员在12000人左右。省监狱系统组织服刑人员参加各类培训,省劳教系统开办各种技术培训班,组织劳教人员参加培训,而后直接介绍到企业就业。
  2000—2001年,在省司法厅的指导下,各地健全完善安置帮教工作网络,形成了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具体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安置帮教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在基层,建立起了一支以司法助理员、公安派出所民警、村(居)委会干部、人民调解员为骨干的基层帮教队伍。各地想方设法拓宽和理顺就业渠道,安排“帮教对象”就业,主要措施为:对城市籍的原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帮教小组与其原单位联系,力争获得安置;对农村籍的实行就地安置,落实责任田,鼓励引导从事个体经营。除此之外,各地司法局还把帮教工作延伸到“大墙内”。组织相关人员到监所单位,慰问本地户籍服刑在教人员,开展“送温暖、讲形势、促改造”活动,并与监所签订帮教协议,负责做好帮教工作。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还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把刑释解教人员纳入再就业培训范畴,开展以会代训、集中培训等形式的技能培训。厦门监狱、厦门劳教所加大对服刑在教人员的技能培训,促使他们尽快掌握一技之长,并依托“就业指导中心”,为即将刑释解教的人员与企业搭桥牵线,先后有450多名刑释解教人员通过培训获得各类技术培训证书。
  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后埔村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副组长叶庆忠在对本村刑释解教人员叶某的帮教中,鼓励他种植生姜,并为他收集种植生姜的技术和方法,还掏钱为他购买了优良姜种和化肥,叶某在叶庆忠的帮助下,一年就获利2万元。为报答社会,叶某毫无保留地将生姜种植技术传授给其他村民,在他的带动下,全村有80%的农户种植生姜,种植面积达500亩,年创产值150多万元。在叶庆忠的帮教下,全村7名刑释解教人员均重新创业,重获新生,无一人重新犯罪。思明区禾祥西社区安置帮教领导小组组长张秀琪,始终以慈母般的关怀,耐心细致地去帮助、教育社区内的帮教对象,对他们进行定期回访,了解他们生活疾苦,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和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张秀琪所在社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率、帮教率均达到100%,社区内刑释解教人员无一人重新犯罪。
  2002年,省司法厅建立了集中排查工作制度,每年上半年全省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清理活动,对排查清理出来的安置帮教对象实行了一人一卡的完整建档,实行台账式管理。
  2003年,省司法厅对各设区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完成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成绩纳入省综治工作考核之中,并在全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完善逐级考核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7月,全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会议在三明市大田县召开。与会代表参观了大田县刑释解教人员安置生产基地。大田县面对“安置”这个难题,创新工作机制,拓宽安置渠道,探索和总结出了适应市场规律、有效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安置问题的新路子。通过引导刑释解教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增强了他们主动适应社会的意识;通过提供政策扶持,鼓励他们发展经济,走勤劳致富的路子;通过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参与社会就业竞争的能力;通过创办过渡性安置基地,解决“三无”人员的生活出路。
  2004年,省综治办、省司法厅等9个单位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推进安置帮教工作开展,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刑释人员出狱后,基本上很难找到工作,因为没有生活来源,他们有可能继续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省内各界致力于安置帮教工作,为他们拓宽就业渠道,想方设法找企业签订安置协议。通过努力,闽南地区的许多企业对刑释人员转变了看法,如同安区同丰服装厂领导认为,“刑释人员在服刑期间,普遍都能掌握非常熟练的劳动技能,而且获有了厦门市劳动与保障局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只要给机会,他们会成为社会上有用的人才。而且,许多刑释人员在接受了严格的法律教育后,树立了良好的法律意识,可以信得过。”
  是年,在厦门市,监狱与同安区的三家企业签订了刑释人员的安置协议,这些企业承诺将对厦门监狱的刑满释放人员尽量予以安置接收。这三家愿意接收刑满释放人员的企业分别是同丰服装厂、新意服装厂和雅欣雨伞厂。刑释人员可持监狱方的推荐信,直接去找企业,而企业也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龙岩市,新罗区、永定县建立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基金,共投入资金近4万元,为45名有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解决实际问题。各地还创新安置形式。泉州劳教所把13家知名的民营企业请进来召开就业推介会,受到劳教人员的欢迎;建宁县组织生产能手、致富带头人与帮教对象结对子,全县有18名帮教对象有了生产项目;厦门劳教所与厦门祺斯达彩印厂签订解教人员就业安置协议,凡是在劳教期间表现良好、劳动技能过硬的人员,解教后均可到该厂工作。
  2005年,各地对每个帮教对象都确定了相应的帮教小组,采取定帮教对象责任人、签订帮教协议和“一帮一”、“多帮一”等形式进行帮教。三明市有关部门举办了各类培训班,有6258人(次)帮教对象参加了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家住农村的刑释解教人员,全部落实了责任田。该市还创办起26家过渡性安置基地,共安置“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人员147名。全市为50名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解决了最低生活保障。在此基础上,还鼓励他们自谋职业,有1111名刑释解教人员从事起个体经营。宁德市古田县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引导刑释解教人员自主择业,走创业致富之路,并创办起石材加工厂,先后过渡性安置了一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据不完全统计,是年,全省有1000多名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解决了低保。
  2005年,福建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被中央综治委评定为99分,成绩名列全国第一名。
  第四节 “12348”专线
  1998年,根据司法部“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普及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要求,福建省开始筹备电话号码为“148”的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建设工作。12月14日,省司法厅下发《关于成立厅法律服务专用电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成立了以厅长为组长的法律服务专用电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依托在厅基层工作处的办公室。12月23日,省司法厅下发《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实施方案》。是年,省司法厅与省邮电管理局商定,在各地开通尾数为“148”的法律服务专用电话。
  1999年1月,邵武市、莆田县开通“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2月11、12日,云霄、芗城开通“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6月,南平市10个县(市、区)司法局全部开设“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至年底,省内绝大多数县(市、区)实现分散开通,并进一步向乡镇延伸。
  各地市所定的试点县(市、区)均于第一季度开通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厦门、福清等地还开设“148”电脑语音平台。在此基础上,省司法厅部署全省开通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推广工作,与省邮电管理局商定,各地暂以尾数为“148”的形式开通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等到有一定规模后,再使用统一号码。
  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建设工作得到了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省财政厅下拨28万元对贫困县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予以支持,省委宣传部与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宣传工作的意见》,省公安厅给各地县配发了一面法律服务专用车车牌。年底,84个县(市、区)、506个乡镇(街道)开通尾数为“148”的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开通进度居全国前列。厦门市率先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通了号码为“98148”的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南平市委、市政府将开通“148”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开展“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比数量、比质量、比形象”活动,实践“有问必答、有纠必解、有诉必帮、有困必助”的社会承诺,抓好软硬件建设。延平区通过“148”,指导闽北首例村主任罢免案的依法实施。
  各县(市、区)“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开通以后,省司法厅及时对提高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质量进行指导。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148”协调指挥中心要落实“通、灵、优、建”四字要求。通,就是要保证值班人员在岗在位,通晓相应法律法规知识。灵,就是要实现统一指挥,搞好内外联动,灵敏快捷处理问题。优,就是要做到服务态度热情文明,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建,就是要加强软硬件建设。还要求各地开展“三比”活动,即比数量、比质量、比形象。要求各地兑现的“四必”服务承诺,即有问必答、有纠必解、有诉必帮、有困必助。准备统一启用“96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号码。为克服尾数为“148”的号码难于记忆,不便长途拨打的不足,省司法厅与省邮电管理局协商于2000年启用全省统一的“96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号码。举办了全省 “148”值班工作人员培训班。
  2000年2月18日,省委、省政府通过《福建日报》公布了2000年福建省为民办15件实事的征集结果,将开通“96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列入了2000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15件实事的项目之一。3月15日,省司法厅与省邮电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启用96148为全省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通知》。4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认真做好设立“96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的通知》。省司法厅在已建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基础上,成立厅“148”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下发《关于全省统一使用“96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号码有关事宜的通知》,6月,在全系统开展“148”工作“三比”活动。根据要求,各地“148”指挥中心于当年均做到“六个有”,即有专职值班人员、有值班室和接待室、有专用电话、有电脑、有制度和值班登记簿册、有基本的办公设施。做到“六化”,即解答咨询语音化、信息资料电脑化、上门服务机械化、工作程序标准化、办公环境现代化、法律服务优质化。10月,省编委下发《关于同意设立福建省“148“指挥中心的批复》,明确:专项行政编制为22名,负责建立、规范全省“148”工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内外部联动单位的有关协调工作,承担全省“148”内外联动工作的指挥,提供法律服务,全省“148”工作重大案件的督办查办。
  下半年,建瓯市为扩大“148”工作的知名度,由司法局开设《“148”周末说法》广播栏目,这一做法得到了省司法厅的肯定。
  当年,完成了在全省开通“96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任务(经省司法厅同意厦门市仍保留“98148”电话号码),并在年底通过了省委办、省政府办组织的2000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的15件实事的检查验收。
  2001年,“148”指挥中心成立,与省厅基层工作处实行合署办公。是年,各地统一将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统一改为“12348”。厦门市经省司法厅同意仍保留“98148”号码。
  2002年,为做好“148”法律服务管理软件的推广使用工作,4月,省司法厅组织市县“148”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参加司法部在海南省海口市举办的全国“148”工作管理软件培训班培训。8月,在福州举办“148”工作管理软件培训班,指导全省各地学习“148”工作管理软件的使用方法。
  2003年,漳州芗城区司法局探索延伸服务途径,开展“148”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在辖区的66个社区设立法律服务咨询点,为社区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服务,受到社区居民的欢迎。南平市延平、建阳、顺昌等县(市、区)尝试“12348”与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法律服务所“三位一体”的运作模式。如延平区“148”协调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京福高速公路南平连接线等重点工作拆迁,在工作中,解释有关政策、法律,进行动员说服,确保了拆迁工程按时完成。浦城县委办、政府办联合行文调整充实“12348” 法律服务联动单位(共19个部门)。
  2005年,省司法厅要求各县(市、区)“148”尝试将“148”专线电话与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整合,以此扩大专线服务与援助服务的社会效果。
  第五节 司法考试
  2002年,福建省开始开展司法考试工作,由省司法厅负责实施。考试费标准按每科35元、每人140元收取。为搞好考试考务组织实施工作,省司法厅成立国家司法考试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办公室,考务办公室挂靠在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后挂靠在厅法规教育处。
  围绕司法部提出的“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的要求,省司法厅提出“五个百分百”工作标准[即报名百分百符合条件,试(答)卷百分百安全保密,监考百分百严格到位,发证百分百准确无误,违规百分百严肃处理],有序地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为了做好国家司法考试的对外宣传工作。6月,省司法厅在报刊、司法行政网站上发布公告,把报名时间、地点、须携带的材料、报名程序及考试时间、地点、考试科目、咨询电话、监督电话、注意事项、要求等都在公告中写明,考试期间邀请电视台、报社记者前来采访报道,以扩大社会影响面。
  在报名环节,考务办公室负责报名的同志严格材料审查工作,对报名表格前后填写信息不一致的,帮助考生上网,交待他们把信息反复校对准确后再确认。同时,着重把住三个关:一是把住真假关,对文凭真伪难辨、证件模糊不清者,采取或“集体会诊”,或请教教育部门,或打电话到所在院校查询的办法进行核对。二是把住疑难关,对可报可不报、规定不很明确的疑难问题,不主观臆断,逐级请示报告。三是把住人情关,讲原则不讲人情,讲规定不开口子。
  在考试环节,做到五个“搞好”,即搞好考前与考点所在区域交警大队的协调,保障运卷车辆顺利抵达和考点周边交通秩序顺畅。搞好与公安部门的协调,派出警力保障考场治安良好、秩序井然。搞好与电力部门的协调,保障考试期间电力供应顺畅。搞好与卫生部门的协调,整治考场周边餐饮卫生,预防考生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的发生。搞好与考点学校的协调,保障考试期间不受考点其他内部因素的干扰。
  2002年,为确保监考工作不出纰漏,省司法厅加大对全体监考人员的培训力度,对答题卡应怎么分发,收卷应按什么顺序收叠,封卷应注意哪些问题,一旦发生考生有作弊行为应当怎么处置等,都详细进行讲解,使每个监考人员对如何应对复杂情况和避免差错做到心中有数。为保障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公正、公平进行,省司法厅采取六个方面的监督措施:在考场显要位置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请考生监督;邀请新闻单位记者到现场观摩,请社会监督;邀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到考场巡视,请上级领导监督;邀请公安局、法院、检察院领导巡视,让政法部门监督;请厅纪检组、监察室进行全程跟踪,落实司法部的要求。在考场的管理上,每场考试,由监考办、学校保卫科、当地派出所民警等人员组成的安全保卫小组,提前一个半小时封闭考场,清理考场内车辆和闲杂人员,察看周边是否有噪音,而后一个个地检查考生的身份证、准考证是否齐全,证件照片与人是否一致。考生超过半小时的一律不准入场考试。每场考试结束后,把一线监考人员统一集中在监考办公室,监考人员必须把试卷、答题卡统一带到监考办公室对号人座,由监考办公室人员分组按顺序仔细检查每个考室回收的试卷、答题卡的份数、顺序等都没有问题,并签上检查人员的姓名才能封卷,并按顺序号上交。是年,有9940人报考,实际参考8349人,参考率为83.9%,合格分数线为240分,合格人数983人,合格率为11.77%。
  2003年9月,省司法厅成立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司法考试工作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司法厅和省保密局相关处室领导担任。是年,共有4569人报考,实际参考3793人,参考率为83%,合格人数627人,合格率为16.53%。
  2004年5月31日,福建省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按每科50元,每人200元收取。是年,有4477人报考,实际参考4097人,参考率为91.5%,合格人数725人,合格率为17.69%。
  2005年,省编办同意司法厅法规教育处增挂“福建省国家司法考试处”牌子(对外称“福建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增加司法专项编制2名,主要承担司法考试工作。是年,共有6114人报考,实际参考5434人,参考率为88.8%,合格人数845人,合格率15.55%。
  第六节 基层服务
  1995年,省司法厅在之前已建立的、实行“两不”(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四自”(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的福清市的海口、平潭县的苏澳、郊区的新店、连江县的黄岐等中心法律服务所的基础上,实行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分离,鼓励以“一乡多所”或“多乡一所”形式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
  1996年,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民事、经济、行政诉讼,非诉讼代理,调解和仲裁活动;应聘担任乡镇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法律顾问;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申请办理公证;协助公证处办理有关公证事务;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调解疑难民间纠纷。
  1997—2000年,继续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和中心法律服务所内部改革,拓展基层法律服务新领域。根据司法部的统一部署,省司法厅组织了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以“贴近基层社会、服务千家万户”为主题的法律义务咨询活动,接待解答法律咨询并发放法律法规宣传材料,扩大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影响。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各地市开展创建“市优秀法律服务所”活动,并制发“市优所评选标准及考评细则”。
  各地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将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工作重点。配合“严打”整治斗争,开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协助和配合司法所以及村(居)调委会,开展民间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为预防和减少犯罪以及消除一切不安定因素,发挥积极的作用。这一时期,街道法律服务所为创建“文明小区”活动,乡镇法律服务所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提供法律服务。
  为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制度,实行执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省司法厅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并实行执业资格考核。
  2001—2002年,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介入农业和农村各项改革与发展工作,为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土地承包制、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各项法律服务。
  同时,为当地党委、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法律服务,做好法律顾问,帮助乡镇(街道)企业依法建立信用体系,引导群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减少各类矛盾纠纷,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
  2003—2004年,陆续停办依托城市街道设立的“直管所”、“社会所”等法律服务所,撤销在街道辖区之外设立的各种分支机构,严格按属地原则开展法律服务业务。城区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重点向社区转移,突出便民利民的性质与特征。连江县整合基层法律服务资源,因地制宜在乡镇单独或联乡成立8个与乡镇和司法所脱钩改制的法律服务所,实行“自我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新机制。厦门市基层法律服务按照服务大局、服务经济、服务群众的总体要求,立足农村,针对乡镇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着眼于解决农村“请律师难、办公证难,打官司难”的矛盾,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网点的调整力度,把原每个镇(街)都设立的法律服务所整合为15家基层法律服务所。
  2005年,省司法厅组织开展法律服务“三进”[进街(镇)、进社区、进校园]活动。要求坚持贴近经济、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工作方针,拓宽法律服务的覆盖面,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基层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各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与乡镇、村居、学校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担任村常年法律顾问等方式,协助村里搞好村务公开、民主听证、法制宣传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阳市各法律服务所还创新工作方法,进驻交警大队、当地公安派出所设“调解室”,开展法律服务,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使矛盾纠纷得到及时调解,既缓解公安、交警压力,又减轻当事人负担,避免了费时耗资的诉讼活动。
  附:1998—2005年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最高限收费标准
  一、提供法律咨询
  不涉及财产关系10元/件。
  涉及民事、商业财产关系20元/件。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申请书、申明书、委托书等10元/件。
  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30元/件。
  民事合同、契约等50元/件。
  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书等50元/件。
  制作法律事务文书一式三份,如需要增加份数,另加工本费。
  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收费2000元/年。
  (2)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公民等收费3000元/年。
  (3)厂矿企业等经济实体收费5000元/年。
  法律工作者为顾问单位办理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免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工作量另行协商收费。
  四、主持调解生产经营性纠纷和其他民事纠纷
  (1)生产经营性纠纷除收取办案手续费300元/件之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争议标的另加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免收。
  5001~50000兀部分2%。
  500001~1000000元部分0.5%。
  1000000元以上部分0.2%。
  最高不超过2万元。
  (2)其他民事纠纷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1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300元/件。
  五、代理参与民事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办案手续费300元/件之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争议标的另加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免收。
  5001~50000元部分3%。
  50001~500000元部分2%。
  500001~1000000元部分1%。
  1000000元以上部分0.5%。
  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代理参与经济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代理参与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除每件收取800元的办案手续费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争议标的另加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免收。
  10001~100000元部分5%。
  100001~200000元部分3%。
  200001~500000元部分2%。
  500001~1000000元部分0.8%。
  1000001元以上部分0.5%。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办理行政案件
  治安行政、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0元。
  专利行政案件,每件1500元。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0元。
  有财产争议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八、担任民事、经济、行政二审诉讼案件代理人,曾代理一审案件的,按一审案件收费减半收取费用;未代理一审案件的,按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九、办理其代非诉讼法律服务追索债款等按第六项标准计收申请专利、商标注册、工商登记、资信调查300元/件。
  草拟、审查、修改经济合同200元/件。
  参与国内经济合作项目谈判,标的额在5万元以内的500元/件。
  参与国内经济合作项谈判,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或同一项目。
  多次谈判的1500元/件。
  十、办理见证不涉及财产的见证:
  一般的50元/件,复杂的100元/件。
  涉及财产的见证按标的收费:
  20000元以下0.8%。
  20001~100000元部分0.6%。
  1000001~2000000元部分0.2%。
  2000001元以上0.1%。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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