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参与立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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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28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参与立法
分类号: D927.57
页数: 1
页码: 23
摘要: 本节主要介绍了福建省在1995年至2005年期间参与立法工作的情况。
关键词: 立法工作 法制建设 福建省

内容

1995—2005年,省司法厅为主参与了两个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
  一、《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
  2002年1月2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4章31条,对法律援助对象、范围与形式,法律援助程序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修改
  2002年3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决定对《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下列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及其协议;(二)房屋的买卖、继承、赠与、抵押;(三)拆除依法代管房屋的安置、补偿协议及其证据保全;(四)抵押贷款合同,涉外融资租赁合同;(五)招标投标、不动产的拍卖;(六)国有资产的转让协议,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委托协议;(七)依法向社会发行的各类奖券、彩票的开奖活动及应报废的奖券、彩票;(八)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方可生效的行为和文书;(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其他事项。违反前款规定未进行公证,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修改。修改为:“下列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一)拆除依法代管房屋的安置、补偿协议及其证据保全;(二)国有资产的转让协议,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委托协议;(三)依法向社会发行的各类奖券、彩票的开奖活动及应当报废的奖券、彩票;(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其他事项。”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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