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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280
颗粒名称: 概述
分类号: D927.57
页数: 7
页码: 1-7
摘要: 本文主要叙述了福建省司法行政机关在这段时间内开展的一系列工作,包括加强普法工作、构建人民调解网络、改革律师制度、完善公证制度、改革监狱和劳教工作等。文章还提到了司法行政机关在推动依法治理、加强法律援助、推进司法鉴定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基层司法所等方面所进行的工作。
关键词: 司法行政 行政工作 福建省

内容

1995—2005年,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在加强法制和队伍建设的同时,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学研究,构建人民调解网络,理顺公证和律师体制,综合运用管理、教育和劳动改造手段改造罪犯和劳教人员,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平安福建”做出了新的贡献。
  1995—2000年,伴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省内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同步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纠纷不仅发生在公民之间,而且发生在公民与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纠纷的内容亦出现复合化的特点,多为民事、经济、行政、治安和刑事案件交织。与此相应,对于监所中的服刑和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和教育矫正的任务较之以往更为繁重。为提髙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省委、省政府做出依法治省决定,把普及法律知识(下称普法)作为依法治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省司法厅及时提出以学法用法为基础、以依法治县和街道社区依法治理为重点、以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为核心、以依法治村为关键,整体推进依法治省进程的工作思路。根据新时期新形势的需要,以对农村干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为重点,开展农村普法的再教育、再宣传活动。各地通过开展服务上门、定点挂钩等多种方式,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服务,加强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检查、督促,形成了基层、行业、地方三大依法治理的局面。同时,多管齐下,发挥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作用,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驾护航。监狱系统改革收押方法,实行“就近、不就地”的原则,建立起监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对各监狱落实监狱一把手负总责、部门齐抓共管、民警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负责制。对发生的监管重大责任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的不放过,直接责任人没有依照制度和纪委规定做出处理的不放过,事故单位没有吸取教训的不放过。对发生事故不追究和袒护责任人的单位,直接追究领导责任。各监狱层层落实责任制,将工作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民警。劳教系统对劳教人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调动劳教人员的改造积极性,并实施从厅劳教局到劳教管理所民警个人的“四级管理”责任制度。
  为了向社会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省司法厅改革和规范律师制度,增加律师种类,完善其结构,在清理公务员担任兼职律师的基础上,全面取消特邀律师,将所有已持有律师资格的特邀律师,全部转为专职律师。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正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落实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人口、自然交通状况和对公证服务的需要,合理确定公证业务辖区。同一公证业务辖区内,公证处数量超出实际需要的,适当予以撤销或合并。对没有合格公证员的公证处或人均年办证量不足30件的公证处予以撤销或合并。为了稳定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各地公证机构根据《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的内容,规范开展公证业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形势发展的需求,边实践、边探索、边总结,逐步建立健全了一套调解组织的工作、纪律、学习、廉政等方面制度,各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均实行主任包面、委员包片、调解员包户的责任制。各设区市司法局落实“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工作方针,组织开展无非正常死亡,无民事转刑事案件,无群众性械斗,无群体性上访的“四无”活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以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为目标,开展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上下互通、左右联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格局。
  期间,为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及省直各单位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根据《通知》精神,司法行政系统将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以此作为巩固监狱、劳教所改造教育成果,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进行明确,界定工作性质、对象和范围,制定了具体政策措施,对领导和机构、接茬安置和帮教工作、表彰奖励等进行规范。
  这一时期,司法行政机关在做好司法考试、司法鉴定、法律服务电话专线工作的同时,建立起符合省情的法律援助体系,为贫、弱、残等社会弱者及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进入21世纪,随着依法治理工作的有序推进,司法行政工作越来越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四五”普法规划和依法治省的决定、决议和规划要求,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福建省民主法制建设和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省司法厅坚持以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青少年为重点普法对象,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宪法和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了全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各级党校、行政院校普遍在开设的各主体班次中,把法制课作为独立的课程体系。全省各地均开展了“送法下乡”、“送法进万家”等面向农村和学校的法制宣传活动,在建设常设性村民法制学校,培训农村基层干部的同时,建设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配备兼职法制副校长,开展“学生带法回家” 活动,厦门市的主课堂法制渗透教育得到国家教育部的肯定。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理,省、市、县(市、区)三级都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班子领导为成员的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由党委分管领导任主任的依法治理办事机构,做到了党委有决定、人大有决议、政府有规划、“两院(法院、检察院)”有实施方案。依托在司法行政机关的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挥作用,坚持每年召开办公室主任会议,并下发工作指导意见。各地贯彻依法治省决定、决议、规划和上级部署,抓好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三大工程”,市、县、乡镇依法治理面达100%,有300个行政村被命名表彰为首批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普遍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正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评议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等制度,并出台了重要决策的法律分析与论证制度、重大决策事项报告制度等配套制度,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与水平有了提高。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成效明显,泉州市作为全国唯一地方依法治理先进代表,在2003年底全国人大召开的全国“12·4”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座谈会上作了经验介绍;福州市连江县浦口镇塔头村等18个行政村被民政部、司法部授予 “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的称号。
  期间,省内先后出台了《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和《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规章也在全省得到较好贯彻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改革随之推进,下放了一批审批职能。各地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修改和废除了一批规范性文件。
  在省司法厅的统一部署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教育部门加强网络教育,培养不同层次的法律人才,形成了以省政法学院、警官职业学院、律师函授中心、省委党校、福建电大函授站为主体,以设区市司法局为依托的法学教育网络。厅律师函授辅导总站被司法部评为全国“先进辅导总站”一等奖;福建省司法考试报名和参考合格率均居全国前列。理论研究平台同步发展,《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福建法学》、《福建司法行政》、《福建律师》、《福建司法行政动态》等刊物将办刊重点转向学术性,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进程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同时,加大法学理论研究、涉台法律研究和司法行政工作调研力度,在先后召开各类研讨会、座谈会、征集各类论文的同时,发挥福建省在涉台法律研究上的优势,成立了全国第一个专门从事台湾法研究的学术机构——台湾法研究所,开展涉台法律研究。
  监狱和劳教工作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为切人点,以抓改造质量和安全稳定工作为重点,加强依法、严格、公正、文明、科学管理,教育改造质量得以提高。通过实行罪犯劳教人员白班制、每周一天休息制,推行罪犯和劳教人员劳动报酬制和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由当地劳动部门考核发证等制度,提高了教育改造挽救质量,罪犯改好率在90%以上。通过开展创建平安监所活动,加大人防、物防、技防力度,全省监狱罪犯脱逃率和狱内重大案件发案率分别较“九五”末期明显下降。省内的各个劳教场所均实现无安全生产事故、无非正常死亡、无所内发案目标,厅劳教局在2003、2004年,连续两年被司法部评为“四无安全局”。“十五”期间的“加快山区向沿海转移、农业向工业转移、监外劳动改造项目向监区内转移,收缩不利监管安全的关押点和发展前景差、经济质量与效益低的生产单位”的监所布局调整,带动了经济结构调整,产生出较好的经济效益,监狱经济总产值和实现利润分别较“九五”末期增长1.6倍和3.3倍,劳教单位累计完成生产总值9977万元,为教育改造罪犯和劳教人员,创建现代化文明监所奠定了物质基础。
  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实践中,福建省将刑释和解教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建立起地方各级安置帮教机构和基层安置帮教组织网络、刑释解教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和过渡性安置实体及基地。地处沿海的监狱发挥地域优势,探索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推介制度,为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牵线搭桥,以此作为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重要工作。5年间,各监狱和劳教单位与社会有关部门和团体签订帮教协议19605份、培训罪犯91625人、岗位培训取证70387本。劳教系统有4844名劳教人员经职业技术教育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回归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率达90.7%,重新犯罪率控制在2.58%以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这一时期,省内的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基本完成,有106个国资所改为合伙制或合作制。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四者并存的律师结构初步形成,其中,公职律师“厦门模式”得到司法部肯定,并向全国进行推广。随着律师工作的行政、行业自律管理和律师执业活动的日益规范,省内律师的地位在社会上得到了提高,各级政府均将组建政府律师顾问团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公证处的改制工作同步进行,全省有71个公证处改为事业体制、1个公证处改为合伙制,“要素式”公证书全面推行,主办公证员负责试点工作取得新经验。“十五”期间,全省向台湾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量,办理涉台、涉港澳、涉外公证业务量和公证业务收人均居全国前列。
  期间,省委、省政府将“在省、市、区设立94个规范化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出台了《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网络,在9个设区市和85个县(市、区)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同时,将法律援助工作向工、青、妇、残联、消协、老龄委、部队和城市社区、乡镇(街道)延伸,在省内建立了援助工作站814个。通过开展法律援助“比数量、比质量、比形象”的“三比”活动和践行“弱者必帮、贫者必助、残者必援”的服务承诺,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和质量有了较大提高,“十五”期间,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6848件,受援人达47012人,开展法律咨询338200人次;开展法援捐款活动1560场,建立起了法律援助基金会。2003年,厦门市司法局与贸发局联合成立的由律师、贸易专家参与的“厦门市贸易救济法律事务中心”,成为全国第一家地方性贸易救济法律服务机构。福建省的法律援助中心规范化建设经验受到上级的肯定和人民群众的好评,司法部将之向全国推广。
  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省司法厅落实司法鉴定工作职能,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制定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已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考核,建立起司法鉴定人动态管理数据库,加强对已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规范运作,促使司法鉴定人规范执业。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福建省司法鉴定地方立法建议,推动司法鉴定地方立法。同时,开通“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接受群众法律咨询,帮助解决基层纠纷,避免经济损失。其提出的“148”有问必答、有纠必解、有诉必帮、有困必助的服务承诺和取得的成绩,被司法部转发全国学习。
  这一时期,全省性的“大调解”、“大治理”格局初步形成,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省委、省政府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随即,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综治委、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与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村民调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省财政厅拨出150万元建设“全省人民调解信息网”,同时下拨3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经济欠发达地方的人民调解工作。省司法厅及时出台《全省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对人民调解工作做出规划。从省、设区市直至乡镇(街道),逐级成立依托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综治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建立起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调解机制,初步形成“三调解”相互联动、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格局,全省16259个村居(社区)和1107个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了调委会,并在企业和外来人口密集区建立调委会18354个,调解员共20万人,民间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5.1%。
  为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夯实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基石,使司法所成为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一线组织,省司法厅出台《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对2002—2005年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出具体要求。据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继续抓好基层司法所的收编建所和规范化建设工作,在省内95%的乡镇 (街道)建立起了司法所,在95%的县(市、区)完成收编工作,规范化建设司法所数量占已建司法所总数的75%,其中,厦门市司法所建设“五定”(定岗、定人、定责、定目标、定奖惩)措施得到司法部的充分肯定。期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利用中央下拨福建省政法专项资金为基层司法所添置装备。省司法厅还筹集170.5万元资金用于支持8个设区市建设示范性司法所办公楼,各地基层司法所的办公场所和装备设施由此得以改善。
  1995—2005年,福建省司法行政系统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的要求,致力于加强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反腐倡廉教育建设,开展了一系列专题教育活动。一是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和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组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是根据上级的部署,将政治教育和专项教育结合,以政治教育推动党性党风教育、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以及反腐倡廉教育;将学习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学习司法行政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把理想、信念、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与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融为一体,作为全系统干警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通过学习激发干警的公仆意识和奉献精神。具体开展了“敬业爱岗为民树形象”,整顿思想作风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教育整顿,“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教育,邓小平理论在福建司法行政的实施和运用研讨,“双思”(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三项活动”(即在监所开展“公正文明执法”活动,在机关开展“高效廉洁行政”活动,在法律服务队伍中开展“诚信文明服务”活动)等一系列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这一时期,省司法厅党委按照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打击犯罪;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按照“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要求,抓班子带队伍,注重干部队伍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业务建设。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省司法厅在全系统开展“三个主题”活动,即:在监所开展“公正文明执法”,在机关开展“高效廉洁行政”,在法律服务队伍中开展“诚信文明服务”主题活动。以提高司法行政队伍公正文明执法水平,在“三个主题”活动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全面铺开面向队伍的“三个专项”活动,即在机关的公务员队伍中开展“求真务实”专项活动,在监狱和劳教单位的民警中开展“落实直接管理”、“讲警德、守警规、严警纪”专项活动,在法律服务队伍中开展“诚信文明”专项活动,在律师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与此同时,三为提高干部队伍廉洁从政意识,在系统内实行多层次多方位的执法执纪监督,层层加强纪检监察、执法检查和审计工作,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对相关责任人或予以党政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肃法纪,提升队伍的整体形象。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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