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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二)销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868
颗粒名称:
(二)销售
分类号:
S563.4
页数:
4
页码:
121-124
摘要:
本文描述了本省黄(红)麻的收购、销售和价格变化,以及为省外提供种籽的任务和经营方式。价格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了核定和调整,包括批发、调拨和零售价格。黄(红)麻的生产和销售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变化,但一直是本省的重要经济作物之一。
关键词:
福建省
黄麻
销售
内容
建国起至1956年,本省黄(红)销售,由国营商业和供销社进行城乡分工,国营商业负责供应福、厦、漳、泉4个市的市场和麻纺工业;供销社负责供应全省农村市扬和渔业生产。1957年后,城乡市场和各专项用麻统一由供销社安排供应。
1950~1957年,本省为余麻省份,除省内供应外,还调往省外。省内供应:全省供销社系统1952年销售1680吨,1957年增到6704吨。调往省外:1953年,调给上海、天津、山东等省(市)690吨。1958年搞“大购大销”,强调“收尽收足”,一些地区连穿牛鼻子的用麻也不留,挫伤麻农生产积极性,加上1960年后连续3年自然灾害黄麻受灾减产.收购减少,省外调入量增加。1960~1962年,从省外共调进1004吨,销售量年均3326吨。1963~1965年,黄(红)麻生产得到恢复发展,省内收购和省外调入的数量均有增加。1965年全省销售量达1.39万吨,市场供应有所缓和,供销社年末库存量增加到1万吨。1966~1975年,由于麻粮争地、麻蔗争地问题,本省黄(红)麻生产量和收购量减少,供销社年平均销售量11300吨。此后,省内麻纺工业发展,用麻量增加,市场供应紧张,全国总社每年专项安排从省外调进2~2.5万吨,供应麻纺工业。为减少经营环节,工业用麻由麻纺厂直接向省外调进。供销社主要负责省内农业、渔业生产和市场民用麻的供应。1976~1980年,年均销售19840吨,为建国以来销售量最多的几年。1985年,黄(红)麻由二类改为三类商品后,实行多渠道经营。由于化学纤维工业发展,利用塑料、尼龙替代黄(红)麻编造包装袋和绳网等,黄(红)麻销售量下降,1986年3055吨,1990年仅287吨。
本省黄(红)麻单产高,列为全国三大麻种繁育基地省份之一。1966年起,省供销社配合农业部门先后确定云霄、龙海、漳州、莆田、仙游、南靖、平和、南安、连江9个县(市)为黄(红)麻育种基地。承担培育、收购和调供省内、外用种的任务。1972年,晋江、龙溪两地区调供江苏、河南等省麻种100吨,1974年起,省供销社先后拨出4000吨化肥支持各地育种使用,到1978年,全省建立麻种基地5000亩。从1979年起,调供省外黄(红)麻种籽270吨,1981年增至840多吨,主要供应河南、江苏、安徽、山东、湖北、湖南、四川等12个省份。
黄(红)麻经营方式,由县供销社经营,委托基层社代购。销售价格(包括调拨、批发、零售价格),1957年以前,供销社系统内调拨和系统外批发,都是一地一价。1957年后,价格归省物委、省供销社管理和核定。供销社系统内调拨办法,原在产地县仓库交货,改由产地送货到销地仓库或码头,其运输装卸费用计算在调拨价内。1964年,省物委对黄麻批发.调拨、零售作价办法作了规定并核定价格:1.产地批发价,按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4%,包装集中费0.5元,再加综合管理费率8.3%作价,核定全省主要产、销区每50公斤中等原麻平均价为23.28元,其中主产区为21.75元,次产区及销区为24.34元。2.产地调拨价,按产地批发价另加包装费0.4元和运至销地的运杂费作价.如南靖县中等原麻运到漳州市仓库为22.8元,运到厦门市仓库为24.7元,福州火车站交货为24元。3.销地批发价:按调进价加综合管理费率7.8%作价,如福州市中等原麻批发价为26元。4.零售价,主、次产区批零差率为6%,销区为8%。由供销社调供麻纺工业和渔业生产用麻.均按调拨价优待。各等级差价和品质差价按收购价规定的差价率计价。1965年,随着黄麻生产发展经营管理的改善.调低了销售价格:1.批发价:产区平均每50公斤中等原麻降为20.95元,销区降为23.4元。2.调拨价:一律执行产地仓库交货的统一调拨价.核定主产区调拨价为20.5元。3.零售价:不论产销区,一律按批零差率6%作价。1980年,由于收购价格提高,相应调整了销售价格。省物委、省供销社联合通知.规定各项作价费率由各地执行:1.产地批发价:按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3%.技术改进费0.5%,集中费0.5元,包装费0.3元,再加购批差7.4%(其中利息2.1%,损耗1.3%,经管费2.5%.利润1.5%)作价。产地县直接供应给麻纺工业、外贸、水产等部门用麻和直接调给系统内销地县的,均按产地批发价供应,调给省二级站的按批发价倒扣2%作价。2.销地批发价:按产地进货价加运杂费,再加进批差6.3%(其中利息1.3%、损耗1.5%、经管费2.5%、利润1%)作价。3.批零差率一律按3%作价,具体价格.由各地(市)按省订各项作价费率自行制订。
1985年起,实行议价购销。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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