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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一、烤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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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861
颗粒名称:
一、烤烟
分类号:
TS424
页数:
5
页码:
113-11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开始种植烤烟是在1946年,由永定县在坎市试种成功,1949年产量为150公斤。自建国后,供销社在烤烟业务中提供了资金、物资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种植地区扩大到37个县(市)。1951年产量为600吨,到1985年产量达到了3.4万吨。
关键词:
福建省
烟叶
烤烟
内容
福建种植烤烟始于1946年,永定县在坎市试种成功,1949年产量150公斤。建国后,供销社在经营烤烟业务中,从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扶持生产,种植地区由永定县扩大到上杭、武平、龙岩、漳平、云霄、平和、南靖、宁化等37个县(市)。1951年产量600吨,发展到1985年产量达3.4万吨。
(一)收购建国初期,烤烟由省贸易公司经营。1952年至1956年,供销社受国家委托为国营商业代购,年收购量1952年为125吨,1956年增加到906吨。1957年1月,烤烟由省农产品采购局移交省供销社统一经营和管理,各地供销社按省计委下达收购计划,同农民订立预购合同,预付收购定金。1957年预付14万元,1958年后,每年预付收购定金比例,一般占预购合同总金额的10%左右。1957年至1960年,全省供销社年收购量在1200~2200吨之间,占产量的90%以上。1961年12月,省委、省人委发出《关于执行农(渔)产品购、留比例规定的通知》,规定社队集体生产的烤烟,主产区按包产收购85~90%;—般产区收购80~85%。消除了农民“增产多购”的顾虑。同时,实行收购烤烟奖售粮食、化肥政策,促进烤烟快速增长。1963年开始实行派购,派购地区有永定、上杭、武平、龙岩、连城、云霄6个主产县。派购任务一年一定,收购量增加。1963~1965年,年均收购量3254吨。1970年增到4448吨。1971年后,本省冬烤烟种植地区扩大,不论主、次产县一律实行派购。1971~1975年共收购3.74万吨。比1966~1970年收购量2.24万吨,增加1.5万吨。
1979年以后,全省烤烟总产量和收购量突破万吨以上,保证了卷烟工业生产的需要。供销社会同农业生产部门抓住时机,着手扶持适合本省种植的高产优质烟叶。1979年,省供销社土产公司选择“401”、“大金黄”良种,在永定、上杭、平和、南靖等主产县进行试种培育,并建立良种基地37500亩,供应良种基地专用化肥1875吨,留种繁育费1200元。1980年,为扶持各产区选苗定植,省供销社土产公司再拨出专用化肥2040吨,资金130万元,扶持主产县生产优质烟叶。当年全省烤烟收购量1.17万吨,其中上、中等级烟叶占73.7%,比上一年增长18.3%,质量有明显提高。1981年后,本省烤烟生产持续发展。1982年,全省供销社收购量达30074吨,占总产量88.4%。1984年,烤烟业务移交省专卖局烟草公司经营和管理,零星产区委托供销社代购。
烤烟收购价格,按烟叶等级标准,实行按等订价。等级标准主要是依据烟叶生长的部位、颜色、品质三因素区分。1952年至1956年,烤烟收购价格,由国营商业统一管理,供销社执行,分5个等级订价。1957年起,烤烟划由供销社经营和管理,按照省人委规定的统一收购价格,全省平均每50公斤收购价43.94元,收购等级分为10等(金黄1至6级、青黄1至4级),不符合等级标准的,不列级。1961年,烤烟收购价格作较大调整,每50公斤全省平均收购调高为66.06元,从1962年起执行。1965~1981年,收购价在总水平基本不动的前提下,对等级间不合理的差价,分别进行过4次较大调整:调高的有金黄1至5级和青黄1级烟;调低的有青黄2至4级。1983年起,按照国家标准总局、国家物价总局规定的烤烟收购标准,由省物委、省供销社联合通知全省各地执行。历年本省烤烟收购价格调整变动情况如下表:
1961年,收购烤烟开始实行奖售,奖售物资主要有原粮(稻谷)和化肥。每收购50公斤烤烟,1961年规定奖售原粮10公斤,化肥15公斤。1962年下半年,改为按派购任务内(计划内)奖售大米10公斤,化肥30公斤;超出任务的,龙岩地区各县奖售原粮150公斤,龙溪地区各县奖售原粮90公斤。1964年,提高奖售标准,规定社队集体交售的奖售原粮和化肥各30公斤;社员个人交售的只奖售原粮,龙岩地区各县为90公斤,龙溪地区各县为65公斤。1967年,奖售原粮标准降低为25公斤,化肥为15公斤;龙溪地区只奖化肥15公斤,不奖原粮。1970年停止奖售办法。1973年,恢复奖售,实行烟叶按质分等,确定奖售标准。每收购50公斤烤烟奖售化肥标准为:上等烟20公斤,中等烟10公斤,低等烟7.5公斤,低次烟5公斤,不列级烟不奖。1974年,改为不分等级,统一按烤烟收购金额计算奖售,收购每百元烤烟奖售化肥15公斤;至1977年止。1978年10月,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规定,烤烟收购奖售标准实行分等级按收购金额给予奖售,每百元奖售化肥为:上等烟40公斤,中等烟30公斤,下低等级烟15公斤。
(二)销售供销社从烟农收购的烟叶,经加工、复烤为成品烟,再调拨供应卷烟工厂。50~60年代,本省烤烟由基层供销社收购站直接用土法复烤。70年代,为适应烤烟生产发展需要,由县供销社土产公司集中各收购站的烟叶采用半机械化加工复烤,减少损耗,提高烟叶质量。1975年,省供销社协助龙溪地区各产县,更新改造旧式烤房,扩建新烤房2660间。1978年,省供销社拨出基建资金37万元、钢材170吨,在各主产县建造复烤房和仓库共6000平方米。同年,省供销社土产公司投资34.5万元,支持平和、漳浦、龙海、安溪、同安等县,建造烤房和仓库1078平方米。同时,在厦门市杏林建造复烤房117平方米,仓库858平方米,解决各产地县烤烟复烤与集中调运的需要。
调拨与销售1956年前,供销社代国营商业收购的烟叶,除少量由产地手工加工烟丝投放市场供应外,主要交由国营商业分配,供销社按分配计划调拨供应。1957年后,烤烟调拨、供应计划归国家统一管理,每年由全国总社(或商业部)、轻工业部进行平衡安排和下达。本省根据国家计委、全国总社和轻工业部下达的计划,由省供销社会同省轻工业厅联合下达各地(市)执行。由于卷烟生产一向都采用多种烟叶配方,故本省烟叶既有调出省外,又有从省外调入。调出省外烟叶主要是上、中等烟,调往上海、北京、河南、河北、山东、安徽、黑龙江、内蒙、山西、云南、湖北、广东等省(市省外调入以中、下等烟为主,以山东、河南、云南等省为多。
1952年以后,随着烤烟收购量增加,调拨和销售量亦有增长。调出省外量:“一五”(1953~1957年)期间,烤烟生产处在发展初期,年平均调出量398吨;“三五”(1966~1970年)期间,年平均调出量1794吨。1977年后,年收购量上升到1万吨以上。“五五”(1976~1980年)期间,年平均调出量增到3275吨。1981~1983年,年平均量猛增到6698吨。
省外调入量也随着本省卷烟工业的发展而逐年增加。1953年至1984年,由供销社调入的烟叶总量累计为19337吨,其中:1954~1957年,年均88吨;1966~1970年年均达到2320吨。1971年起,为减少流通环节,省外调入的烟叶,由卷烟生产单位直接向省外产地调进,供销社调入量随之减少。1971~1975年,年均调入量降为984吨。1980年后,全部由卷烟生产单位调进。
省内销售每年由省供销社会同省轻工厅联合下达烤烟分配计划,由烟叶产地执行。1952年至1956年,年平均销售量214吨。1957年后,本省卷烟工业生产开始发展,烟叶需求量逐年增加,“二五”计划期间年均销售1132吨,到“四五”计划期间年均销售量达到7705吨。1979年以后,烟叶销售量逐年增加,当年8178吨,到1982年增加到13416吨,而且烟叶质量有很大提高,上、中等烟占70%以上,为生产高档卷烟提供了原料。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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