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烟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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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86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烟叶
分类号: F326.11
页数: 7
页码: 113-11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烤烟生产始于1946年,供销社在烤烟经营中从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扶持生产,1951年烤烟产量为600吨,1985年产量达3.4万吨。烤烟收购价格按等级订价,并实行奖售粮食和化肥政策以促进生产。1979年开始扶持适合本省种植的高产优质烟叶,通过选择良种和专用化肥等措施提高烟叶质量。
关键词: 福建省 作物经济 烟叶

内容

一、烤烟
  福建种植烤烟始于1946年,永定县在坎市试种成功,1949年产量150公斤。建国后,供销社在经营烤烟业务中,从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扶持生产,种植地区由永定县扩大到上杭、武平、龙岩、漳平、云霄、平和、南靖、宁化等37个县(市)。1951年产量600吨,发展到1985年产量达3.4万吨。
  (一)收购建国初期,烤烟由省贸易公司经营。1952年至1956年,供销社受国家委托为国营商业代购,年收购量1952年为125吨,1956年增加到906吨。1957年1月,烤烟由省农产品采购局移交省供销社统一经营和管理,各地供销社按省计委下达收购计划,同农民订立预购合同,预付收购定金。1957年预付14万元,1958年后,每年预付收购定金比例,一般占预购合同总金额的10%左右。1957年至1960年,全省供销社年收购量在1200~2200吨之间,占产量的90%以上。1961年12月,省委、省人委发出《关于执行农(渔)产品购、留比例规定的通知》,规定社队集体生产的烤烟,主产区按包产收购85~90%;—般产区收购80~85%。消除了农民“增产多购”的顾虑。同时,实行收购烤烟奖售粮食、化肥政策,促进烤烟快速增长。1963年开始实行派购,派购地区有永定、上杭、武平、龙岩、连城、云霄6个主产县。派购任务一年一定,收购量增加。1963~1965年,年均收购量3254吨。1970年增到4448吨。1971年后,本省冬烤烟种植地区扩大,不论主、次产县一律实行派购。1971~1975年共收购3.74万吨。比1966~1970年收购量2.24万吨,增加1.5万吨。
  1979年以后,全省烤烟总产量和收购量突破万吨以上,保证了卷烟工业生产的需要。供销社会同农业生产部门抓住时机,着手扶持适合本省种植的高产优质烟叶。1979年,省供销社土产公司选择“401”、“大金黄”良种,在永定、上杭、平和、南靖等主产县进行试种培育,并建立良种基地37500亩,供应良种基地专用化肥1875吨,留种繁育费1200元。1980年,为扶持各产区选苗定植,省供销社土产公司再拨出专用化肥2040吨,资金130万元,扶持主产县生产优质烟叶。当年全省烤烟收购量1.17万吨,其中上、中等级烟叶占73.7%,比上一年增长18.3%,质量有明显提高。1981年后,本省烤烟生产持续发展。1982年,全省供销社收购量达30074吨,占总产量88.4%。1984年,烤烟业务移交省专卖局烟草公司经营和管理,零星产区委托供销社代购。
  烤烟收购价格,按烟叶等级标准,实行按等订价。等级标准主要是依据烟叶生长的部位、颜色、品质三因素区分。1952年至1956年,烤烟收购价格,由国营商业统一管理,供销社执行,分5个等级订价。1957年起,烤烟划由供销社经营和管理,按照省人委规定的统一收购价格,全省平均每50公斤收购价43.94元,收购等级分为10等(金黄1至6级、青黄1至4级),不符合等级标准的,不列级。1961年,烤烟收购价格作较大调整,每50公斤全省平均收购调高为66.06元,从1962年起执行。1965~1981年,收购价在总水平基本不动的前提下,对等级间不合理的差价,分别进行过4次较大调整:调高的有金黄1至5级和青黄1级烟;调低的有青黄2至4级。1983年起,按照国家标准总局、国家物价总局规定的烤烟收购标准,由省物委、省供销社联合通知全省各地执行。历年本省烤烟收购价格调整变动情况如下表:
  1961年,收购烤烟开始实行奖售,奖售物资主要有原粮(稻谷)和化肥。每收购50公斤烤烟,1961年规定奖售原粮10公斤,化肥15公斤。1962年下半年,改为按派购任务内(计划内)奖售大米10公斤,化肥30公斤;超出任务的,龙岩地区各县奖售原粮150公斤,龙溪地区各县奖售原粮90公斤。1964年,提高奖售标准,规定社队集体交售的奖售原粮和化肥各30公斤;社员个人交售的只奖售原粮,龙岩地区各县为90公斤,龙溪地区各县为65公斤。1967年,奖售原粮标准降低为25公斤,化肥为15公斤;龙溪地区只奖化肥15公斤,不奖原粮。1970年停止奖售办法。1973年,恢复奖售,实行烟叶按质分等,确定奖售标准。每收购50公斤烤烟奖售化肥标准为:上等烟20公斤,中等烟10公斤,低等烟7.5公斤,低次烟5公斤,不列级烟不奖。1974年,改为不分等级,统一按烤烟收购金额计算奖售,收购每百元烤烟奖售化肥15公斤;至1977年止。1978年10月,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规定,烤烟收购奖售标准实行分等级按收购金额给予奖售,每百元奖售化肥为:上等烟40公斤,中等烟30公斤,下低等级烟15公斤。
  (二)销售供销社从烟农收购的烟叶,经加工、复烤为成品烟,再调拨供应卷烟工厂。50~60年代,本省烤烟由基层供销社收购站直接用土法复烤。70年代,为适应烤烟生产发展需要,由县供销社土产公司集中各收购站的烟叶采用半机械化加工复烤,减少损耗,提高烟叶质量。1975年,省供销社协助龙溪地区各产县,更新改造旧式烤房,扩建新烤房2660间。1978年,省供销社拨出基建资金37万元、钢材170吨,在各主产县建造复烤房和仓库共6000平方米。同年,省供销社土产公司投资34.5万元,支持平和、漳浦、龙海、安溪、同安等县,建造烤房和仓库1078平方米。同时,在厦门市杏林建造复烤房117平方米,仓库858平方米,解决各产地县烤烟复烤与集中调运的需要。
  调拨与销售1956年前,供销社代国营商业收购的烟叶,除少量由产地手工加工烟丝投放市场供应外,主要交由国营商业分配,供销社按分配计划调拨供应。1957年后,烤烟调拨、供应计划归国家统一管理,每年由全国总社(或商业部)、轻工业部进行平衡安排和下达。本省根据国家计委、全国总社和轻工业部下达的计划,由省供销社会同省轻工业厅联合下达各地(市)执行。由于卷烟生产一向都采用多种烟叶配方,故本省烟叶既有调出省外,又有从省外调入。调出省外烟叶主要是上、中等烟,调往上海、北京、河南、河北、山东、安徽、黑龙江、内蒙、山西、云南、湖北、广东等省(市省外调入以中、下等烟为主,以山东、河南、云南等省为多。
  1952年以后,随着烤烟收购量增加,调拨和销售量亦有增长。调出省外量:“一五”(1953~1957年)期间,烤烟生产处在发展初期,年平均调出量398吨;“三五”(1966~1970年)期间,年平均调出量1794吨。1977年后,年收购量上升到1万吨以上。“五五”(1976~1980年)期间,年平均调出量增到3275吨。1981~1983年,年平均量猛增到6698吨。
  省外调入量也随着本省卷烟工业的发展而逐年增加。1953年至1984年,由供销社调入的烟叶总量累计为19337吨,其中:1954~1957年,年均88吨;1966~1970年年均达到2320吨。1971年起,为减少流通环节,省外调入的烟叶,由卷烟生产单位直接向省外产地调进,供销社调入量随之减少。1971~1975年,年均调入量降为984吨。1980年后,全部由卷烟生产单位调进。
  省内销售每年由省供销社会同省轻工厅联合下达烤烟分配计划,由烟叶产地执行。1952年至1956年,年平均销售量214吨。1957年后,本省卷烟工业生产开始发展,烟叶需求量逐年增加,“二五”计划期间年均销售1132吨,到“四五”计划期间年均销售量达到7705吨。1979年以后,烟叶销售量逐年增加,当年8178吨,到1982年增加到13416吨,而且烟叶质量有很大提高,上、中等烟占70%以上,为生产高档卷烟提供了原料。
  二、晒烟
  福建种植晒烟,据《福建通志•物产志》记载,在明朝万历年间(1573~1620),由日本传来漳州,试种后推广全省,距今已有400余年历史。烟叶多供制烟丝销售,本省永定、沙县出产的烟叶,在明、清时代即负盛名。20世纪初,本省种植晒烟遍及30余县,其中平和、沙县、仙游、福鼎4个县为主产区。1949年,全省晒烟种椬面积15.23万亩,产量10515吨。建国后,本省重点发展烤烟生产,卷烟工业兴起,加上吸烟者对烟制品消费习惯改变,晒烟生产和销路逐渐缩小。50年代,全省种植面积5~7万亩,产量3000~7000吨,到70年代,种植面积减少到2~3万亩,总产量2000~3000吨。建国前,晒烟由烟农到当地市场自由出售的少,大部分由城关各烟行到产地收购后,转手卖给各销地采购商贩,运往省内外销地加工烟丝出售。沙县烟多销往江西省及本省闽江流域各县;福鼎烟多销往上海、福州、泉州、厦门等市;平和烟销往潮州、漳州、厦门、汕头各地。
  1952年起,各地供销社开始经营晒烟,当年收购量152吨,占社会收购总量28.8%。销售量121吨,主要供应手工业厂加工烟丝。1957年起,晒烟划由供销社统一收购,当年全省收购量增到3643吨,销售量岑1639吨,但市场上烟丝供应开始出现紧张。因此供销社从省外调入烟叶626吨,加工烟丝投放市场补充供应。1960~1962年,晒烟产量减少,收购量下降,1961年收购量仅358吨,销售量2%吨,供需差距扩大。1963年,省人委规定晒烟实行派购,派购地区为平和、仙游、福鼎、沙县、南靖、长泰6个主产县,派购任务占产量80%,收购量恢复到3021吨。1964年达到3551吨,接近1957年收购量。1965年收购量2254吨,销售量2672吨,但卷烟增多,晒烟市场供应趋向缓和。70年代后,消费者抽烟习惯转向卷烟,受其影响,晒烟收购和销售量减少。1970年收购1059吨,销售1259吨。到1983年,收购量减到116吨,销售量减为604吨。
  晒烟除省内销售外,还调往省外和供应出口。烟叶调往省外主要供应北京、上海、武汉等地卷烟厂,作卷烟生产配料用。平和县调出量最高年份是1964年,达HI5吨。1958年起,晒烟供应外贸出口。1968~1978年,年均出口量30~50吨,最高年份1977年达1l70吨。1983年起,晒烟由二类改为三类商品,实行议价购销后,正常年份年收购量为800~900吨,主要供应省内外卷烟生产配料需要。
  晒烟购销价格:建国初期由市场自由成交定价。福州市每50公斤销售价为:上等烟叶115元,中等烟叶90元。1952年起,供销社经营晒烟,沙县、仙游、平和、福鼎4个主产县城关市场,每50公斤(中等)收购价格,沙县36.2元,仙游22.08元,平和33元,福鼎25.6元,总平均价格为29.2元,比抗日战争前的民国25年(1936)平均价提高了59.2%。1953~1956年进行3次价格调整。到1957年,中等烟平均价提高到38.4元,比1952年提高31.5%。调高后沙县为48元、仙游30元、平和40.4元、福鼎35.10元。1957年起,晒烟购、销价格归省物委统一管理,省只核定4个主产县价格,其他各县(市)参照省定价格水平,由县(市)自行安排。1958年后,晒烟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有4次(1962、1966、1975、1980年),1980年中等烟平均收购价提高到每50公斤62元。省核定4个晒烟主产县购、销价格(中等烟)变动情况如下表:
  1962年开始,收购晒烟实行奖售制度,每收购50公斤,任务内(派购)的奖售化肥10~12.5公斤,大米10公斤;超任务的奖售原粮75~125公斤。1963年,调整为任务内奖售原粮15公斤,化肥12.5公斤;超任务奖售原粮40公斤。1964年,改为集体交售的奖售化肥12.5公斤,原粮10公斤;个体交售的奖原粮25公斤。1965年,不分集体或个体交售的一律奖售化肥10公斤。1970年取消奖售。1973年恢复奖售,规定每收购50公斤,奖售化肥10公斤;同时按种植面积每亩供应生产化肥5公斤。1979年开始,改按每收购金额100元,沙县、平和、福鼎3个县奖售化肥40公斤;古田、霞浦、周宁3个县奖售化肥30公斤;其他产县奖售化肥25公斤。1983年取消奖售。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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