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烟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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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859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烟麻经营
分类号: F326.11
页数: 16
页码: 113-12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种植烤烟始于1946年,供销社在烤烟经营中从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扶持生产,1951年烤烟产量为600吨,1985年产量达3.4万吨。烤烟收购价格按等级订价,并实行奖售粮食和化肥政策以促进生产。1979年开始扶持适合本省种植的高产优质烟叶,通过选择良种和专用化肥等措施提高烟叶质量。
关键词: 福建省 烟麻经营 作物经济

内容

第一节 烟叶
  一、烤烟
  福建种植烤烟始于1946年,永定县在坎市试种成功,1949年产量150公斤。建国后,供销社在经营烤烟业务中,从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扶持生产,种植地区由永定县扩大到上杭、武平、龙岩、漳平、云霄、平和、南靖、宁化等37个县(市)。1951年产量600吨,发展到1985年产量达3.4万吨。
  (一)收购建国初期,烤烟由省贸易公司经营。1952年至1956年,供销社受国家委托为国营商业代购,年收购量1952年为125吨,1956年增加到906吨。1957年1月,烤烟由省农产品采购局移交省供销社统一经营和管理,各地供销社按省计委下达收购计划,同农民订立预购合同,预付收购定金。1957年预付14万元,1958年后,每年预付收购定金比例,一般占预购合同总金额的10%左右。1957年至1960年,全省供销社年收购量在1200~2200吨之间,占产量的90%以上。1961年12月,省委、省人委发出《关于执行农(渔)产品购、留比例规定的通知》,规定社队集体生产的烤烟,主产区按包产收购85~90%;—般产区收购80~85%。消除了农民“增产多购”的顾虑。同时,实行收购烤烟奖售粮食、化肥政策,促进烤烟快速增长。1963年开始实行派购,派购地区有永定、上杭、武平、龙岩、连城、云霄6个主产县。派购任务一年一定,收购量增加。1963~1965年,年均收购量3254吨。1970年增到4448吨。1971年后,本省冬烤烟种植地区扩大,不论主、次产县一律实行派购。1971~1975年共收购3.74万吨。比1966~1970年收购量2.24万吨,增加1.5万吨。
  1979年以后,全省烤烟总产量和收购量突破万吨以上,保证了卷烟工业生产的需要。供销社会同农业生产部门抓住时机,着手扶持适合本省种植的高产优质烟叶。1979年,省供销社土产公司选择“401”、“大金黄”良种,在永定、上杭、平和、南靖等主产县进行试种培育,并建立良种基地37500亩,供应良种基地专用化肥1875吨,留种繁育费1200元。1980年,为扶持各产区选苗定植,省供销社土产公司再拨出专用化肥2040吨,资金130万元,扶持主产县生产优质烟叶。当年全省烤烟收购量1.17万吨,其中上、中等级烟叶占73.7%,比上一年增长18.3%,质量有明显提高。1981年后,本省烤烟生产持续发展。1982年,全省供销社收购量达30074吨,占总产量88.4%。1984年,烤烟业务移交省专卖局烟草公司经营和管理,零星产区委托供销社代购。
  烤烟收购价格,按烟叶等级标准,实行按等订价。等级标准主要是依据烟叶生长的部位、颜色、品质三因素区分。1952年至1956年,烤烟收购价格,由国营商业统一管理,供销社执行,分5个等级订价。1957年起,烤烟划由供销社经营和管理,按照省人委规定的统一收购价格,全省平均每50公斤收购价43.94元,收购等级分为10等(金黄1至6级、青黄1至4级),不符合等级标准的,不列级。1961年,烤烟收购价格作较大调整,每50公斤全省平均收购调高为66.06元,从1962年起执行。1965~1981年,收购价在总水平基本不动的前提下,对等级间不合理的差价,分别进行过4次较大调整:调高的有金黄1至5级和青黄1级烟;调低的有青黄2至4级。1983年起,按照国家标准总局、国家物价总局规定的烤烟收购标准,由省物委、省供销社联合通知全省各地执行。历年本省烤烟收购价格调整变动情况如下表:
  1961年,收购烤烟开始实行奖售,奖售物资主要有原粮(稻谷)和化肥。每收购50公斤烤烟,1961年规定奖售原粮10公斤,化肥15公斤。1962年下半年,改为按派购任务内(计划内)奖售大米10公斤,化肥30公斤;超出任务的,龙岩地区各县奖售原粮150公斤,龙溪地区各县奖售原粮90公斤。1964年,提高奖售标准,规定社队集体交售的奖售原粮和化肥各30公斤;社员个人交售的只奖售原粮,龙岩地区各县为90公斤,龙溪地区各县为65公斤。1967年,奖售原粮标准降低为25公斤,化肥为15公斤;龙溪地区只奖化肥15公斤,不奖原粮。1970年停止奖售办法。1973年,恢复奖售,实行烟叶按质分等,确定奖售标准。每收购50公斤烤烟奖售化肥标准为:上等烟20公斤,中等烟10公斤,低等烟7.5公斤,低次烟5公斤,不列级烟不奖。1974年,改为不分等级,统一按烤烟收购金额计算奖售,收购每百元烤烟奖售化肥15公斤;至1977年止。1978年10月,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规定,烤烟收购奖售标准实行分等级按收购金额给予奖售,每百元奖售化肥为:上等烟40公斤,中等烟30公斤,下低等级烟15公斤。
  (二)销售供销社从烟农收购的烟叶,经加工、复烤为成品烟,再调拨供应卷烟工厂。50~60年代,本省烤烟由基层供销社收购站直接用土法复烤。70年代,为适应烤烟生产发展需要,由县供销社土产公司集中各收购站的烟叶采用半机械化加工复烤,减少损耗,提高烟叶质量。1975年,省供销社协助龙溪地区各产县,更新改造旧式烤房,扩建新烤房2660间。1978年,省供销社拨出基建资金37万元、钢材170吨,在各主产县建造复烤房和仓库共6000平方米。同年,省供销社土产公司投资34.5万元,支持平和、漳浦、龙海、安溪、同安等县,建造烤房和仓库1078平方米。同时,在厦门市杏林建造复烤房117平方米,仓库858平方米,解决各产地县烤烟复烤与集中调运的需要。
  调拨与销售1956年前,供销社代国营商业收购的烟叶,除少量由产地手工加工烟丝投放市场供应外,主要交由国营商业分配,供销社按分配计划调拨供应。1957年后,烤烟调拨、供应计划归国家统一管理,每年由全国总社(或商业部)、轻工业部进行平衡安排和下达。本省根据国家计委、全国总社和轻工业部下达的计划,由省供销社会同省轻工业厅联合下达各地(市)执行。由于卷烟生产一向都采用多种烟叶配方,故本省烟叶既有调出省外,又有从省外调入。调出省外烟叶主要是上、中等烟,调往上海、北京、河南、河北、山东、安徽、黑龙江、内蒙、山西、云南、湖北、广东等省(市省外调入以中、下等烟为主,以山东、河南、云南等省为多。
  1952年以后,随着烤烟收购量增加,调拨和销售量亦有增长。调出省外量:“一五”(1953~1957年)期间,烤烟生产处在发展初期,年平均调出量398吨;“三五”(1966~1970年)期间,年平均调出量1794吨。1977年后,年收购量上升到1万吨以上。“五五”(1976~1980年)期间,年平均调出量增到3275吨。1981~1983年,年平均量猛增到6698吨。
  省外调入量也随着本省卷烟工业的发展而逐年增加。1953年至1984年,由供销社调入的烟叶总量累计为19337吨,其中:1954~1957年,年均88吨;1966~1970年年均达到2320吨。1971年起,为减少流通环节,省外调入的烟叶,由卷烟生产单位直接向省外产地调进,供销社调入量随之减少。1971~1975年,年均调入量降为984吨。1980年后,全部由卷烟生产单位调进。
  省内销售每年由省供销社会同省轻工厅联合下达烤烟分配计划,由烟叶产地执行。1952年至1956年,年平均销售量214吨。1957年后,本省卷烟工业生产开始发展,烟叶需求量逐年增加,“二五”计划期间年均销售1132吨,到“四五”计划期间年均销售量达到7705吨。1979年以后,烟叶销售量逐年增加,当年8178吨,到1982年增加到13416吨,而且烟叶质量有很大提高,上、中等烟占70%以上,为生产高档卷烟提供了原料。
  二、晒烟
  福建种植晒烟,据《福建通志•物产志》记载,在明朝万历年间(1573~1620),由日本传来漳州,试种后推广全省,距今已有400余年历史。烟叶多供制烟丝销售,本省永定、沙县出产的烟叶,在明、清时代即负盛名。20世纪初,本省种植晒烟遍及30余县,其中平和、沙县、仙游、福鼎4个县为主产区。1949年,全省晒烟种椬面积15.23万亩,产量10515吨。建国后,本省重点发展烤烟生产,卷烟工业兴起,加上吸烟者对烟制品消费习惯改变,晒烟生产和销路逐渐缩小。50年代,全省种植面积5~7万亩,产量3000~7000吨,到70年代,种植面积减少到2~3万亩,总产量2000~3000吨。建国前,晒烟由烟农到当地市场自由出售的少,大部分由城关各烟行到产地收购后,转手卖给各销地采购商贩,运往省内外销地加工烟丝出售。沙县烟多销往江西省及本省闽江流域各县;福鼎烟多销往上海、福州、泉州、厦门等市;平和烟销往潮州、漳州、厦门、汕头各地。
  1952年起,各地供销社开始经营晒烟,当年收购量152吨,占社会收购总量28.8%。销售量121吨,主要供应手工业厂加工烟丝。1957年起,晒烟划由供销社统一收购,当年全省收购量增到3643吨,销售量岑1639吨,但市场上烟丝供应开始出现紧张。因此供销社从省外调入烟叶626吨,加工烟丝投放市场补充供应。1960~1962年,晒烟产量减少,收购量下降,1961年收购量仅358吨,销售量2%吨,供需差距扩大。1963年,省人委规定晒烟实行派购,派购地区为平和、仙游、福鼎、沙县、南靖、长泰6个主产县,派购任务占产量80%,收购量恢复到3021吨。1964年达到3551吨,接近1957年收购量。1965年收购量2254吨,销售量2672吨,但卷烟增多,晒烟市场供应趋向缓和。70年代后,消费者抽烟习惯转向卷烟,受其影响,晒烟收购和销售量减少。1970年收购1059吨,销售1259吨。到1983年,收购量减到116吨,销售量减为604吨。
  晒烟除省内销售外,还调往省外和供应出口。烟叶调往省外主要供应北京、上海、武汉等地卷烟厂,作卷烟生产配料用。平和县调出量最高年份是1964年,达HI5吨。1958年起,晒烟供应外贸出口。1968~1978年,年均出口量30~50吨,最高年份1977年达1l70吨。1983年起,晒烟由二类改为三类商品,实行议价购销后,正常年份年收购量为800~900吨,主要供应省内外卷烟生产配料需要。
  晒烟购销价格:建国初期由市场自由成交定价。福州市每50公斤销售价为:上等烟叶115元,中等烟叶90元。1952年起,供销社经营晒烟,沙县、仙游、平和、福鼎4个主产县城关市场,每50公斤(中等)收购价格,沙县36.2元,仙游22.08元,平和33元,福鼎25.6元,总平均价格为29.2元,比抗日战争前的民国25年(1936)平均价提高了59.2%。1953~1956年进行3次价格调整。到1957年,中等烟平均价提高到38.4元,比1952年提高31.5%。调高后沙县为48元、仙游30元、平和40.4元、福鼎35.10元。1957年起,晒烟购、销价格归省物委统一管理,省只核定4个主产县价格,其他各县(市)参照省定价格水平,由县(市)自行安排。1958年后,晒烟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有4次(1962、1966、1975、1980年),1980年中等烟平均收购价提高到每50公斤62元。省核定4个晒烟主产县购、销价格(中等烟)变动情况如下表:
  1962年开始,收购晒烟实行奖售制度,每收购50公斤,任务内(派购)的奖售化肥10~12.5公斤,大米10公斤;超任务的奖售原粮75~125公斤。1963年,调整为任务内奖售原粮15公斤,化肥12.5公斤;超任务奖售原粮40公斤。1964年,改为集体交售的奖售化肥12.5公斤,原粮10公斤;个体交售的奖原粮25公斤。1965年,不分集体或个体交售的一律奖售化肥10公斤。1970年取消奖售。1973年恢复奖售,规定每收购50公斤,奖售化肥10公斤;同时按种植面积每亩供应生产化肥5公斤。1979年开始,改按每收购金额100元,沙县、平和、福鼎3个县奖售化肥40公斤;古田、霞浦、周宁3个县奖售化肥30公斤;其他产县奖售化肥25公斤。1983年取消奖售。
  第二节 麻类
  一、黄(红)麻
  黄麻和红麻统称黄红麻。产地分布省内38个县(市),其中南安、莆田、南靖、龙海、平和5县为主产县。本省出产的黄红麻,按品质分有原麻、净麻、精洗麻之别。
  (一)收购1952年,全省各地供销社开始经营黄麻,当年收购2380吨,占全省社会收购总量37.1%。1954年,黄(红)麻供不应求。当年9月实行预购,由供销社同农民订立购销合同,按合同到队收购,优先供应麻农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生活消费品。1957年,省人委决定,黄(红)麻由省供销社经营和管理,并在全省实行统一收购,不准进入集贸市场自由交易。当年,根据省人委下达的黄(红)麻收购计划,各产地县(市)供销社同农村生产单位签订预购合同,发放预付收购定金35万元。此后,每年在黄(红)麻生产季节前,均按照订立的预购合同总金额,预付10%收购定金,直到1966年止。实行统一收购后,供销社年收购量由原来占总产量40~60%,上升到占70~80%。1959年,黄(红)麻列为二类农副产品,实行派购。1961年,按照省人委规定的购、留比例,以生产队包产的产量,主产区购75~85%,生产队留15~25%;—般产区购40~50%,留50~60%。以县为单位,完成派购任务后,由供销社以略高于派购任务内的奖售标准进行换购,以鼓励生产者投售。1968年,收购量增至17388吨。1980年规定,完成派购任务后,由供销社实行议价收购。1980年和1982年两年,本省受台风、洪水袭击,黄(红)麻受损严重,省供销社为支援灾区恢复生产,减少损失,先后拨出化肥428吨,供莆田、泉州、南安等县(市)灾后追肥,黄(红)麻生产得到恢复,保证了收购计划完成,两年收购量分别为15607吨和9273吨。1985年,黄(红)麻取消派购,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商业部下达的收购计划,实行议购,允许多渠道运销。
  黄(红)麻奖售办法:1962年,按规定奖售化肥、大米和煤油,下半年改为按派购任务内、外奖售不同的物资与标准。1963年,改为按集体和个人分别执行不同的奖售标准。1964~1969年,全省实行统一的奖售办法。1970年,执行省革委会通知,停止奖售。1972年恢复奖售办法,奖售物资只有化肥,直到1984年停止。各年度收购黄(红)麻奖售物资及其标准如下表(以每50公斤为单位):
  此外,本省承担为省外提供黄(红)麻种籽任务。从1967年开始,每收购50公斤麻种,奖售化肥87.5公斤。1972年改为麻种换购化肥,比例为1:1。1976年,恢复奖售办法,每收购50公斤麻种奖售化肥75公斤。1981年起,恢复换购,麻种换购化肥比例为1:1,直到1987年止。
  黄(红)麻的收购价格,1952年,根据中财委1951年颁发的《麻粮比价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各主要产地县供销社确定的城关市场牌价,以5个主产县为例:每50公斤原麻(中等),莆田县13.37元,龙海县9.91元,南安县9.86元;净麻(中等)南靖县14.65元,福清县14元。1957年起,黄(红)麻价格由省物委统一管理和制订,5个主产县(城关):每50公斤原麻(中等)收购价,莆田县为14.3元,南安县13.6元,龙海县13.1元;净麻(中等)南靖县18元,福清县23.28元。1962年8月,省供销社执行省物委规定,收购黄(红)麻按麻的长度和质量,划分为特、上、中、下和不列等共5个等级,按等级分别订价,以保持等级间合理差价。当年,省核定24个主、次产县(市)的黄(红)麻收购价格,共分为5个价区:其中,每50公斤中等原麻(指黄麻,下同)收购价(城关)为18元的有闽侯、永泰、南安、同安、仙游、莆田、龙海、长泰、平和、南靖、漳浦、云霄、诏安13个县(市);收购价19元的有泉州、福清、闽清3个县(市);收购价20元的有福州、连江、长乐3个市、县;收购价21元的有福安、罗源两个县;收购价21.5元有宁德、福鼎、霞浦3个县。各等级差价率统一为中等(标准级)100、特等115、上等107.5、下等95、不列等90。
  1965年,为适应麻纺工业生产需要并增加社队收入,南安、南靖、莆田、漳州、龙海等地开始收购精洗麻,执行省物委核定的精洗麻收购价格,每50公斤一等44元,二等42元,三等40元,四等36元,不列等30元。收购红麻按黄麻九折作价(指精洗麻)。1980年6月,省再次调高黄、红麻收购价格。熟黄麻(精洗麻)二等收购价,每50公斤由42元调整为53元。中等原麻(黄麻)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18元调整为22.6元。中等净黄麻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25.2元,调整为31.6元。红麻收购价格,按同等级黄麻收购价格的85%比价相应调整。上述收购价格城乡统一。等级差价率作了调整。熟麻(精洗麻)以三等(标准级)为100%,一等114%,二等107%,四等93%,不列等80%;原麻以中等(标准级)为100%,特等114%,上等107%,下等93%,不列等80%。1984年黄(红)麻收购实行浮动价格,各主产县按现行收购价向上浮动,幅度为18~20%。1985年取销统一定价,实行议价收购。
  (二)销售建国起至1956年,本省黄(红)销售,由国营商业和供销社进行城乡分工,国营商业负责供应福、厦、漳、泉4个市的市场和麻纺工业;供销社负责供应全省农村市扬和渔业生产。1957年后,城乡市场和各专项用麻统一由供销社安排供应。
  1950~1957年,本省为余麻省份,除省内供应外,还调往省外。省内供应:全省供销社系统1952年销售1680吨,1957年增到6704吨。调往省外:1953年,调给上海、天津、山东等省(市)690吨。1958年搞“大购大销”,强调“收尽收足”,一些地区连穿牛鼻子的用麻也不留,挫伤麻农生产积极性,加上1960年后连续3年自然灾害黄麻受灾减产.收购减少,省外调入量增加。1960~1962年,从省外共调进1004吨,销售量年均3326吨。1963~1965年,黄(红)麻生产得到恢复发展,省内收购和省外调入的数量均有增加。1965年全省销售量达1.39万吨,市场供应有所缓和,供销社年末库存量增加到1万吨。1966~1975年,由于麻粮争地、麻蔗争地问题,本省黄(红)麻生产量和收购量减少,供销社年平均销售量11300吨。此后,省内麻纺工业发展,用麻量增加,市场供应紧张,全国总社每年专项安排从省外调进2~2.5万吨,供应麻纺工业。为减少经营环节,工业用麻由麻纺厂直接向省外调进。供销社主要负责省内农业、渔业生产和市场民用麻的供应。1976~1980年,年均销售19840吨,为建国以来销售量最多的几年。1985年,黄(红)麻由二类改为三类商品后,实行多渠道经营。由于化学纤维工业发展,利用塑料、尼龙替代黄(红)麻编造包装袋和绳网等,黄(红)麻销售量下降,1986年3055吨,1990年仅287吨。
  本省黄(红)麻单产高,列为全国三大麻种繁育基地省份之一。1966年起,省供销社配合农业部门先后确定云霄、龙海、漳州、莆田、仙游、南靖、平和、南安、连江9个县(市)为黄(红)麻育种基地。承担培育、收购和调供省内、外用种的任务。1972年,晋江、龙溪两地区调供江苏、河南等省麻种100吨,1974年起,省供销社先后拨出4000吨化肥支持各地育种使用,到1978年,全省建立麻种基地5000亩。从1979年起,调供省外黄(红)麻种籽270吨,1981年增至840多吨,主要供应河南、江苏、安徽、山东、湖北、湖南、四川等12个省份。
  黄(红)麻经营方式,由县供销社经营,委托基层社代购。销售价格(包括调拨、批发、零售价格),1957年以前,供销社系统内调拨和系统外批发,都是一地一价。1957年后,价格归省物委、省供销社管理和核定。供销社系统内调拨办法,原在产地县仓库交货,改由产地送货到销地仓库或码头,其运输装卸费用计算在调拨价内。1964年,省物委对黄麻批发.调拨、零售作价办法作了规定并核定价格:1.产地批发价,按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4%,包装集中费0.5元,再加综合管理费率8.3%作价,核定全省主要产、销区每50公斤中等原麻平均价为23.28元,其中主产区为21.75元,次产区及销区为24.34元。2.产地调拨价,按产地批发价另加包装费0.4元和运至销地的运杂费作价.如南靖县中等原麻运到漳州市仓库为22.8元,运到厦门市仓库为24.7元,福州火车站交货为24元。3.销地批发价:按调进价加综合管理费率7.8%作价,如福州市中等原麻批发价为26元。4.零售价,主、次产区批零差率为6%,销区为8%。由供销社调供麻纺工业和渔业生产用麻.均按调拨价优待。各等级差价和品质差价按收购价规定的差价率计价。1965年,随着黄麻生产发展经营管理的改善.调低了销售价格:1.批发价:产区平均每50公斤中等原麻降为20.95元,销区降为23.4元。2.调拨价:一律执行产地仓库交货的统一调拨价.核定主产区调拨价为20.5元。3.零售价:不论产销区,一律按批零差率6%作价。1980年,由于收购价格提高,相应调整了销售价格。省物委、省供销社联合通知.规定各项作价费率由各地执行:1.产地批发价:按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3%.技术改进费0.5%,集中费0.5元,包装费0.3元,再加购批差7.4%(其中利息2.1%,损耗1.3%,经管费2.5%.利润1.5%)作价。产地县直接供应给麻纺工业、外贸、水产等部门用麻和直接调给系统内销地县的,均按产地批发价供应,调给省二级站的按批发价倒扣2%作价。2.销地批发价:按产地进货价加运杂费,再加进批差6.3%(其中利息1.3%、损耗1.5%、经管费2.5%、利润1%)作价。3.批零差率一律按3%作价,具体价格.由各地(市)按省订各项作价费率自行制订。
  1985年起,实行议价购销。
  二、龙舌兰麻
  本省龙舌兰的主要品种有剑麻、番麻、马盖麻。建国前多系野生,群众在房前屋后、果园菜地当作篱笆之用。建国后,不断扩大龙舌兰用途,用龙舌兰麻丝加工白棕绳,作为渔业、航海、工矿、林业等作业的绳缆。
  1952年,供销社经营龙舌兰麻,为扶持生产.宣传龙舌兰麻的用途,指导加工技术,发放实物样品,扩大收购推销。龙舌兰主产区扩大到福清、连江、莆田、惠安、泉州、晋江、南安、漳浦、诏安、东山、龙海等县以及福州、厦门市郊。龙舌兰麻的购销量,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加工技术的改进而不断增加。
  1957年,各产地供销社发放龙舌兰麻预购定金36700元,帮助社队解决生产资金不足的困难。60年代,帮助各产地加工手拉式刮麻机626台,解决加工机械不足问题。70年代,为推广优良品种“东一号剑麻”,省供销社土产公司从1973年至1977年共拨付资金15.45万元,按无息贷款扶持社队扩种剑麻445万株。1978、1979年两年,省供销社土产公司先后在同安、漳浦、厦门市郊、龙海、连江、罗源、泉州、惠安、晋江、莆田、南安、诏安、云霄、东山、福清、长乐、平潭、宁德、霞浦等19个县(市),协助供销社建立剑麻生产基地4450亩。每亩发放生产资金50元,供应化肥100公斤,共发放扶持生产资金22.25万元,供应化肥445吨,保证收购商品的来源。1980年,经省政府批准,按收购总额1%提取加工技术改进费,从1980至1984年,全省供销社共提取5.79万元,用于扶持各地改进加工技术,以提高商品质量。
  供销社系统经营龙舌兰麻由产地基层供销社收购,县(市)供销社调拨销售。除少量麻丝在市场上销售外,大部分调供工业部门加工生产白棕绳。1952年,龙舌兰麻收购266吨,销售130吨。1954年,收购增到1303吨,销售为1169吨。1961年,收购量降为271吨,工业生产原料出现困难。当年11月,省人委批准省供销社的报告,收购龙舌兰麻开始实行奖售办法。1963年,龙舌兰麻列为派购商品,由供销社统一收购。1964年,生产、收购与分配由省计委纳入计划管理,由供销社系统统一经营,并指定福州、厦门两市绳缆厂加工白棕绳,统一交省供销社所属的土产二级站收购。从1963年起,龙舌兰麻收购量逐年增加,1973年,全省收购2193吨,销售2233吨,是建国以来最多的一年。1978年,本省各地国营农场生产的龙舌兰,自行加工白棕绳,由农垦系统直接调拨供应。接着省内有些社队开始自办加工企业加工白棕绳。1980年,全省供销社系统收购量降到975吨,销售933吨。1982年本省龙舌兰麻改为三类产品,供销社实行以销定购,扩大推销。1985年购销量有所增加,收购1540吨,销售1269吨。1989年,收购量又降到463吨,销售量为455吨。
  1961年起,龙舌兰麻收购实行奖售办法。奖售标准:每收购50公斤龙舌兰麻.奖售原粮15公斤、化肥10公斤。此后,经过几次调整,到1973年恢复收购奖售时,每50公斤的奖售标准为化肥5公斤,直至1982年止。
  龙舌兰收购与销售价格,主要按长度分级论价。1961年,省财贸办公室核定全省龙舌兰鲜叶统一收购价,分为狭叶和宽叶两个品种,各品种又分为4个等级。1966年,本省剑麻发展后,提高剑麻的收购价格。龙舌兰鲜叶收购的等级、规格和价格如下表:
  龙舌兰麻(指麻丝)购、销价格,分为手工制麻和机制麻,按麻的长度分为特级(1.17米以上)、一级(1米以上)、二级(0.83米以上)、三级(0.7米以上)、四级(0.5米以上)5个等级分别定价。1957年以前,龙舌兰麻的收购、供应价格由产地供销社自行定价。1958年,国、合商业合并时,龙舌兰麻价格,由省商业厅管理。当年4月,省商业厅规定全省统一执行的龙舌兰麻供应价作价费率:按当地收购价,加直接费用(装卸、包装等),再加综合费14%(利息、损耗、税收、利润等)作价。1962年,调高龙舌兰麻收购价,对供应价省只定作价费率,具体价格由各产地制订。由于各地规定的费用高低不一,影响价格的统一。到定作价费率,具体价格由各产地制订。由于各地规定的费用高低不一,影响价格的统一。到1964年3月,省供销社核定全省统一的供应价和调拨价。1965年4月,为调整手工制麻同机制麻质量比价,省供销社调低手工制龙舌兰麻丝收购价格,每50公斤全省平均价由60.6元调低为57.2元,调低幅度5.6%,同时,对工厂供应价综合费率由原来10%,降低为6%。1966年9月,由于剑麻比番麻质量好,其收购价格较之提高10%。1980年12月,龙舌兰麻用途缩小,全国产大于销。为提高本省龙舌兰麻质量,适应市场变化,在调低马盖麻、番麻收购价格的同时,手工制麻因销路困难,停止加工,并规定,机制剑麻收购价格按现行的不动,其他麻丝(马盖麻、番麻)调整下降。1983年,龙舌兰麻放为三类商品后,购销价格由各地随市场变化自定。龙舌兰麻从1962年到1982年,收购、供应价格调整变动情况如下表:
  三、苎麻
  福建苎麻产地分布在建瓯、建阳、浦城、松溪、政和、大田等县。建国前,当地农村多用于编织麻布(夏布)或搓麻绳出售。1949年全省苎麻产量700吨。
  建国初期,苎麻在市场上自由购销,多渠道经营。1952年,供销社开始经营,当年收购56吨,省外调入342吨,销售400吨。“一五”(l953~1957年)计划时期,沿海渔业生产恢复发展,织网用苎麻的需要量逐年增加,省内年均收购131吨,省外调入年均达吨,销售量年均1077吨,仍供不应求。1957年,省人委决定,苎麻列为国家统一收购的商品。供销社根据省计委下达的收购计划,同社队订立预购合同,按预购量和金额的9%预付定购资金,当年共发放预付定购金5.4万元。1957年、1958年两年.省供销社拨付扶持苎麻生产资金7.7万元,但效果不明显,供应仍紧张二五”(1958~1962年)时期,全省年均收购量下降到98吨,省外调入减少到年均781吨,销售量降到年均978吨。1964年、1965年两年,供销社派员到贵州、广西、浙江等省采购苎麻种子5250公斤,无偿调供各地育苗•扩大种植地区。1966年,收购量增至452吨,为建国后最多的一年;省外调入200吨,销軎量减少到409吨.苎麻市场供应紧张状况一直持续到1970年。1970年后.推广利用尼龙丝编织渔网和绳索.逐步取代了苎麻,苎麻的收购量和供应量大幅度地下降。“四五”(1971~1975年)和“五五”(1976~1980年)两个时期,年均收购量13吨,省外调入量74吨,销售量127吨。到1983年.收购量仅2吨,省外调入26吨,销售量只44吨。1984年苎麻由二类改为三类商品,市场放开.实行多渠道经营,供销社开展议购议销业务。由于市场销售不畅,1988年销售量降到25吨,库存积压570吨。
  苎麻收购实行奖售制度从1961年下半年开始.奖售的物资有化肥、粮食和棉布。1964年改按集体、个人两种不同交售对象,实行不同的奖售标准。1984年取消奖售。各年度收购苎麻奖售物资情况见下表(按每50公斤计):
  苎麻收购、销售(批发、调拨、零售)价格,按麻的长度分为特上级、特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级外7个等级定价。1952年,本省各主产县供销社以城关市场定价,每收购50公斤苎麻(乙级),建阳县56元,建瓯县58.5元,浦城县60元,屏南县65元,大田县95元。1953年后进行多次调整提高。
  1957年,苎麻收购价格由省物委管理并核定:每50公斤苎麻收购价,建阳县为70元(乙级,下同)、建瓯县为77元、浦城县为85元、屏南县为78.5元、大田县为105元。1962年9月,省物委通知•调整提高苎麻收购价格,省管23个主、次产麻县的城关市场,以乙级苎麻为标准,每50公斤平均收购价,由1961年的82.8元提高为84元,其中:5个主产县(建瓯、大田、福安、上杭、屏南)平均价调为88.8元;18个次产县平均价调为82.73元。销售价规定作价费率:以产地县所在地仓库交货作价。供销社系统内调拨价格,按当地收购价加基层社代购手续费3%,加调出前装卸和包装实际费用,再加经营综合费率7.3%(包括经营费用、利润、利息、损耗等)作价;供销社系统外批发价格,按当地收购价,加代购手续3%,加装卸包装费用,再加经营综合费率8.7%计价。零售价格按批零差率8%作价。等级差价率规定为乙级(标准级)100、特上级125、特级117、甲级109、丙级89、丁级73、级外49。
  1973年,苎麻收购的标准级由原来乙级改为甲级,同时调高收购价格。全省平均收购价(甲级麻),每50公斤由93.4元调髙为98.3元。省管18个县收购价调整后分别为4个价格:浦城、宁化、松溪、政和4个县为97元;建瓯、建阳、永安、大田、屏南、周宁、上杭、永定、福鼎9个县为98元;三明市为99元;罗源、霞浦、福安、惠安4个县为100元。
  1974年,销售价作了调整:产地批发价,按收购价加12%(包括基层社代购手续费、集中费、捆扎费和综合费用销地批发价,从省站中转调进的,按进货价加5%作价;从省内产地直接调进的按进货成本加7%作价;产地调拨价,按产地批发价倒扣2%作价。产、销区零售价格,均按当地批发价加8%作价。
  1979年,苎麻收购价较大幅度调整,全省平均收购价(甲级)由98.3元调为125元。省管18个县现行收购价97元、98元、99元、100元的县分别调高为122元、124元、126元、128元。销售价按原规定作价费率,相应作了调整。1983年后,苎麻价格放开,实行议价购销。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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