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销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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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857
颗粒名称: (二)销售
分类号: S646.1+2
页数: 2
页码: 110-11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香菇在国内销售范围广泛,调供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广东等省市。境外出口港澳地区和东南亚国家,还远销美国。在省内销售主要由供销社负责,1953~1955年共销售487吨。1957年香菇移归国营商业经营,1976年重新划归供销社经营,1979年又归国营商业经营。1983年市场放开后,供销社年销售量在300吨上下。在调供省外方面,民国时期主要是运销浙江、江西、广东省,建国后主要由国营土产公司或外贸部门负责经营。全省供销社为外贸部门提供香菇出口货源累计2778吨。
关键词: 福建省 香菇 销售

内容

香菇的销售范围广,国内调供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广东等省市;境外出口港澳地区和东南亚国家,还远销美国。
  省内销售1952年除设有国营土产公司的县(市)城关市场由国营负责供应外,其余地区由当地供销社负责供应,当年全省供销社销售33吨。1953~1955年,香菇连续增产,供销社在完成国家代购任务后,开展自营收购业务,安排当地市场供应,3年共销售香菇487吨,其中1955年销售199吨,为1952年的6倍。1956年,香菇由供销社统一经营,统一安排全省城乡市场供应,当年全省销售411吨,为建国后最多的一年。1957年,香菇移归国营商业经营,省内城乡市场销售统一由国营商业负责安排供应。由于香菇减产,收购量减少,货源紧缺,省内供应除重点安排主要城市、工矿区、支前部队和侨区的供应外,农村很少供应。1962年全省只供应11吨。1963年起,香菇划为外贸部门经营,由供销社代购,各产地县(市)供销社从代购数量中提留10%作为当地销售,同时外贸部门从加工出口剔退品数量中返回20%,由供销社安排市场销售和特需供应。1968年,销售量恢复到274吨。1976年,香菇重新划归供销社经营。1979年,香菇划归省外贸部门经营,省内专项供应和市场供应由外贸部门统一平衡安排。供销社自营收购的香菇,1979~1984年6年累计供应372吨,不及1956年一年的销售量。1983年,香菇市场放开,实行多渠道经营,市场供应充裕,供销社年销售量在300吨上下,1990年销售353吨。
  调供省外民国时期,香菇调供省外,部分边境县是直接运销浙江、江西、广东省,其它各产县通过福州市运销上海、广州转销各地。全省每年运销省外数量占总销售量的40%。民国24年(1935)开始,日本国香菇在我国销售发展迅速,打击本省香菇销售。建国后,50年代中期,香菇调供省外由国营土产公司负责。1952年调出香菇22吨。1956年香菇由供销社统一经营,调出量增至172吨。
  1957~1975年,香菇调出省外由国营商业或外贸部门负责;供销社负责扶持生产和省内农村市场的组织供应,一般不承担对省外的调拨和供应任务。由于传统的业务往来关系,也有少量调出省外,19年中共调出623吨,最少的1962年只调出100公斤。1976年,香菇归供销社经营后,也以提供外贸出口为主,调供省外的数量不多。
  1983年开始,市场放开,进行多渠道运销,供销社系统1986年调出128吨,1989年增至143吨。
  供应出口民国时期,香菇已输出越南、暹罗(今泰国)、菲律宾、新加坡和美国旧金山等地,供海外侨胞之用。据海关记载,民国元年(1912)输出104吨,民国35年(1946)输出909吨,年出口数量占总销售量的40%。建国后,香菇由省外贸部门统一组织出口,供销社为外贸部门收购提供货源。1952~1990年,全省供销社为外贸部门提供香菇出口货源累计2778吨,占供销社总销售量29.28%。在香菇列为计划收购商品的年代里,1972年最多提供出口255吨。1983年,市场放开后,由外贸部门直接收购数量增加,供销社提供本省外贸部门出口的货源减少,而通过广东省转出口的为数不少,1987年有400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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