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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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852
颗粒名称: (一)收购
分类号: S644.2
页数: 4
页码: 102-10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供销社采取措施扶持笋干生产,包括预购定金、供应粮食、贷款等。1963年后笋干由国营商业统一经营,并对集中产区实行派购。1979年后,供销社配合相关部门调整山林政策,加强竹林管理。1983年起,笋干由二类商品放为三类商品,实行多渠道经营。各年度每收购50公斤笋干奖售物资的具体标准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建国初期笋干收购价格由各产地自行定价,后实行统一定价并有所调整提高。
关键词: 福建省 笋干 收购

内容

1950年,全省笋干产量仅2500吨,大部分由私营商业经营。1952年,供销社开始经营笋干,为扶持笋干产区生产,对笋农发放预购定金并供应粮食,三元(今三明市梅列、三元区)、明溪两县供销社将县政府拨给合作副业基金大米10吨,供应缺粮的笋农。沙县供销社对笋农发放预购定金1.81万元,次年组织供应大米60吨。1954年,全省发放预购定金4.4万元,帮助笋农解决购买生产工具、修建笋干厂房所需资金。在各产地供销社扶持下,笋干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笋干产量由1952年的4400吨,增加到1954年的7950吨。全省供销社收购量也由1952年的1737吨,增加到1954年的8613吨。1956年12月,省人委确定笋干由国营商业安排收购和调拨供应,除重点产区由国营商业收购外,一般产区委托供销社收购。当年,全省供销社收购量为5208吨。1958年,在“大跃进”期间,竹林遭受破坏,笋干产量下降。全省供销社笋干收购量1957年为4964吨,1961年降到952吨。同年,笋干列为二类商品实行计划管理,规定集体单位生产的笋干,按产量国家收购70%,生产单位留30%,可自由处理。1962年,全省供销社笋干收购量回升到2898吨。1963年,笋干由国营商业移归供销社统一经营,并对集中产区实行派购。在收购期间,集体生产单位和社员不准进行长途贩运,非供销社单位不准插手收购,这年全省供销社收购量上升到3534吨,占产量90.6%。同时,各地供销社派员到各产区社队帮助恢复生产,安排挖笋劳力23110人,辟竹山26.87万亩。供销社还配合银行发放贷款1.36万元,帮助社队修复制笋厂、场,供应制笋锅炉(449口)和部分制笋工具。在挖笋期间,省供销社会同粮食部门预发奖售粮食230吨,并供应笋急需的生活用品和副食品,调动笋农生产积极性。1964年,全省笋干产量回升到5250吨,收购量达4614吨,接近1957年的收购水平。“文化大革命”中,滥砍乱伐竹林成风,笋干生产受到严重破坏,产量下降。1968年至1975年,年均收购量降为2495吨。1979年以后,各级供销社配合有关部门调整落实山林政策,推行家庭联产承包竹山经营责任制,加强竹林管理。省供销社下拨预购专项定金,由产地供销社与笋农签订收购合同。从1978年至1982年,共拨出预购定金238.22万元,促进了笋干生产的发展。1979年,对收购笋干实行平价(占收购量60%)、议价(占40%)相结合办法,同时提高收购价格。1981年,全省供销社笋干收购量达到3326吨,占当年总产量95%。1983年起,笋干由二类商品放为三类商品,实行多渠道经营。供销社为适应这些变化,转变经营形式,采取由县(市)供销社与基层供销社联购联销,或由供销社与笋农联营等形式。全省供销社收购量,1983年为4967吨,1985年达到7069吨,占总产量88.8%。1986年起,市场价格一直上涨,供销社收购量减少。1986年收购4760吨,1990年减少为2552吨。
  笋干收购实行奖售办法是从1961年开始,先是奖售粮食,1962年改为奖售化肥。1963年,奖售物资有粮食、化肥、棉布和食糖,并实行分等奖售。1964年,调整降低粮食和化肥奖售标准,取消食糖奖售。1967年,收购笋干不分等级奖售,1969年取消奖售,1973年恢复奖售办法,奖售物资为粮食和化肥,并实行分等定奖。1975~1979年,奖售物资只化肥一种,并降低了奖售标准,到1983年取消奖售。各年度每收购50公斤笋干奖售物资的具体标准如下表:
  建国初期,笋干收购价格由各产地自行定价。1950年,笋干收购价:沙县副牌每50公斤18.70元,1953年上升到35.46元;永安县正牌笋干,1950年每50公斤为17.73元,1953年上升为36.94元。1954年,国家实行价格管理,本省实行统一定价,全省以永安县的笋干为基准,正牌每50公斤收购价为45元,等级品质差率以正牌为100,副牌为正牌的80%,下路为60%,红笋为55%;南平县后坪笋干品质差价为永安县的95%;建販县外山笋干价差为永安县的85%。1955年,全省收购价每50公斤比1954年平均提高2.7元。1957年,对笋干品质差价作了调整,调整后全省平均收购价每50公斤比1956年提高2.4~2.9元。1961年,对白笋干收购价格进行较大幅度调整提高,全省平均(城关市场)每50公斤由36.41元,提高到42.42元。1964年,全省白笋干收购价稳定在1961年水平,城乡差价每50公斤最多不超过0.8元。并规定福安、龙岩、闽侯、晋江专区在完成国家收购计划后,开展议价收购。正、副牌笋干议价可按牌价加价13%,下路、黄标各加11%。1972年,本省白笋干平均收购价格每50公斤调整提高到45.05元,并对地区差价和规格等级进行规定。省管的价格划为3个价区:一类区为建瓯(外山)、南平(后坪)、沙县、永安、三明、漳平、武平、大田、龙岩、上杭、长汀、连城、光泽、浦城、崇安、邵武等县;二类区为建瓯(内山)、建阳、南平、建宁、泰宁、顺昌、尤溪、松溪、政和、清流、宁化、将乐等县;三类区为古田、屏南两个县。规格为4个等级。调整后,一类区一级烤笋(白笋干)每50公斤收购价为62元,二级53元,三级43元,四级30元;二、三类区一、二、三级收购价按一类区价格分别各顺减3元。四级按一类区同级价减2~2.5元。1979年4月,为促进生产白笋干,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货源,全省再次调高收购价格。内山二级烤笋每50公斤由50元调为70元。外山烤笋每50公斤高于内山4元。调整后,全省白笋干收购价为:外山(一类价区)一、二、三、四级分别为83元、74元、64元、44元;外山(二类价区)各等级价分别为79元、70元、60元、40元。同年5月,对笋干实行平价和议价结合收购,议价笋干收购价比计划牌价提高幅度不超过70%。1980年,经省财贸办公室批准,对白笋干议购实行最高限价:一级为140元,二级120元,三级80~90元,四级40~60元。对乌、烟笋干采取浮动价格收购,一等乌笋干按内山副牌白笋干价格的60%作价,各等级差价每50公斤掌握5~6元;烟笋干价格掌握低于乌笋干同等级价格8~9元。1981年6月,笋干议购价格再次调高,内山一级烤笋每50公斤由140元提高到180元,二级160元,三级130元,四级50元,外山烤笋每50公斤高于内山4元,晒笋低于烤笋4元。乌笋干甲、乙、丙级收购价分别订为90元、80元、60元。烟笋甲、乙、丙级分别为80元、70元、52元。1983年3月,笋干购销价格改行浮动价格管理,省物委规定,一类价区(永安、三明、沙县、南平等县、市)一级白笋干收购价每50公斤不超过185元,各地实际执行的价格均高于省定的价格。1984年,笋干购销价格,省不再管理,由各地经营单位自行订价。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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