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笋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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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851
颗粒名称: 一、笋干
分类号: S644.2
页数: 5
页码: 102-10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的笋干产区主要分布于闽北、闽西山区的29个县(市),以白笋干为大宗。建国后供销社参与经营,对笋农发放预购定金并供应粮食,扶持笋干生产。在“大跃进”期间,竹林遭受破坏,笋干产量下降。1963年后,笋干由供销社统一经营,并对集中产区实行派购。1979年后,各级供销社配合有关部门调整落实山林政策,推行家庭联产承包竹山经营责任制,加强竹林管理。1983年起实行多渠道经营。笋干收购曾实行奖售办法,后取消。收购价格由各产地自行定价,后实行统一定价,并进行品质差价调整。
关键词: 福建省 食杂 笋干

内容

本省笋干资源丰富,产区分布于闽北、闽西山区的29个县(市),其中以永安、三明、沙县、将乐、顺昌、建瓯、南平、浦城等县(市)为主要产地。笋干分为白笋干、乌笋干、烟笋干和玉兰片等品种,以白笋干为大宗。产品行销国内、外市场。建国后,全省供销社从1952年至1990年累计收购笋干129387吨,销售121696吨,其中省内销售34933吨;调供省外58667吨;供应出口货源28096吨。
  (一)收购1950年,全省笋干产量仅2500吨,大部分由私营商业经营。1952年,供销社开始经营笋干,为扶持笋干产区生产,对笋农发放预购定金并供应粮食,三元(今三明市梅列、三元区)、明溪两县供销社将县政府拨给合作副业基金大米10吨,供应缺粮的笋农。沙县供销社对笋农发放预购定金1.81万元,次年组织供应大米60吨。1954年,全省发放预购定金4.4万元,帮助笋农解决购买生产工具、修建笋干厂房所需资金。在各产地供销社扶持下,笋干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笋干产量由1952年的4400吨,增加到1954年的7950吨。全省供销社收购量也由1952年的1737吨,增加到1954年的8613吨。1956年12月,省人委确定笋干由国营商业安排收购和调拨供应,除重点产区由国营商业收购外,一般产区委托供销社收购。当年,全省供销社收购量为5208吨。1958年,在“大跃进”期间,竹林遭受破坏,笋干产量下降。全省供销社笋干收购量1957年为4964吨,1961年降到952吨。同年,笋干列为二类商品实行计划管理,规定集体单位生产的笋干,按产量国家收购70%,生产单位留30%,可自由处理。1962年,全省供销社笋干收购量回升到2898吨。1963年,笋干由国营商业移归供销社统一经营,并对集中产区实行派购。在收购期间,集体生产单位和社员不准进行长途贩运,非供销社单位不准插手收购,这年全省供销社收购量上升到3534吨,占产量90.6%。同时,各地供销社派员到各产区社队帮助恢复生产,安排挖笋劳力23110人,辟竹山26.87万亩。供销社还配合银行发放贷款1.36万元,帮助社队修复制笋厂、场,供应制笋锅炉(449口)和部分制笋工具。在挖笋期间,省供销社会同粮食部门预发奖售粮食230吨,并供应笋急需的生活用品和副食品,调动笋农生产积极性。1964年,全省笋干产量回升到5250吨,收购量达4614吨,接近1957年的收购水平。“文化大革命”中,滥砍乱伐竹林成风,笋干生产受到严重破坏,产量下降。1968年至1975年,年均收购量降为2495吨。1979年以后,各级供销社配合有关部门调整落实山林政策,推行家庭联产承包竹山经营责任制,加强竹林管理。省供销社下拨预购专项定金,由产地供销社与笋农签订收购合同。从1978年至1982年,共拨出预购定金238.22万元,促进了笋干生产的发展。1979年,对收购笋干实行平价(占收购量60%)、议价(占40%)相结合办法,同时提高收购价格。1981年,全省供销社笋干收购量达到3326吨,占当年总产量95%。1983年起,笋干由二类商品放为三类商品,实行多渠道经营。供销社为适应这些变化,转变经营形式,采取由县(市)供销社与基层供销社联购联销,或由供销社与笋农联营等形式。全省供销社收购量,1983年为4967吨,1985年达到7069吨,占总产量88.8%。1986年起,市场价格一直上涨,供销社收购量减少。1986年收购4760吨,1990年减少为2552吨。
  笋干收购实行奖售办法是从1961年开始,先是奖售粮食,1962年改为奖售化肥。1963年,奖售物资有粮食、化肥、棉布和食糖,并实行分等奖售。1964年,调整降低粮食和化肥奖售标准,取消食糖奖售。1967年,收购笋干不分等级奖售,1969年取消奖售,1973年恢复奖售办法,奖售物资为粮食和化肥,并实行分等定奖。1975~1979年,奖售物资只化肥一种,并降低了奖售标准,到1983年取消奖售。各年度每收购50公斤笋干奖售物资的具体标准如下表:
  建国初期,笋干收购价格由各产地自行定价。1950年,笋干收购价:沙县副牌每50公斤18.70元,1953年上升到35.46元;永安县正牌笋干,1950年每50公斤为17.73元,1953年上升为36.94元。1954年,国家实行价格管理,本省实行统一定价,全省以永安县的笋干为基准,正牌每50公斤收购价为45元,等级品质差率以正牌为100,副牌为正牌的80%,下路为60%,红笋为55%;南平县后坪笋干品质差价为永安县的95%;建販县外山笋干价差为永安县的85%。1955年,全省收购价每50公斤比1954年平均提高2.7元。1957年,对笋干品质差价作了调整,调整后全省平均收购价每50公斤比1956年提高2.4~2.9元。1961年,对白笋干收购价格进行较大幅度调整提高,全省平均(城关市场)每50公斤由36.41元,提高到42.42元。1964年,全省白笋干收购价稳定在1961年水平,城乡差价每50公斤最多不超过0.8元。并规定福安、龙岩、闽侯、晋江专区在完成国家收购计划后,开展议价收购。正、副牌笋干议价可按牌价加价13%,下路、黄标各加11%。1972年,本省白笋干平均收购价格每50公斤调整提高到45.05元,并对地区差价和规格等级进行规定。省管的价格划为3个价区:一类区为建瓯(外山)、南平(后坪)、沙县、永安、三明、漳平、武平、大田、龙岩、上杭、长汀、连城、光泽、浦城、崇安、邵武等县;二类区为建瓯(内山)、建阳、南平、建宁、泰宁、顺昌、尤溪、松溪、政和、清流、宁化、将乐等县;三类区为古田、屏南两个县。规格为4个等级。调整后,一类区一级烤笋(白笋干)每50公斤收购价为62元,二级53元,三级43元,四级30元;二、三类区一、二、三级收购价按一类区价格分别各顺减3元。四级按一类区同级价减2~2.5元。1979年4月,为促进生产白笋干,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货源,全省再次调高收购价格。内山二级烤笋每50公斤由50元调为70元。外山烤笋每50公斤高于内山4元。调整后,全省白笋干收购价为:外山(一类价区)一、二、三、四级分别为83元、74元、64元、44元;外山(二类价区)各等级价分别为79元、70元、60元、40元。同年5月,对笋干实行平价和议价结合收购,议价笋干收购价比计划牌价提高幅度不超过70%。1980年,经省财贸办公室批准,对白笋干议购实行最高限价:一级为140元,二级120元,三级80~90元,四级40~60元。对乌、烟笋干采取浮动价格收购,一等乌笋干按内山副牌白笋干价格的60%作价,各等级差价每50公斤掌握5~6元;烟笋干价格掌握低于乌笋干同等级价格8~9元。1981年6月,笋干议购价格再次调高,内山一级烤笋每50公斤由140元提高到180元,二级160元,三级130元,四级50元,外山烤笋每50公斤高于内山4元,晒笋低于烤笋4元。乌笋干甲、乙、丙级收购价分别订为90元、80元、60元。烟笋甲、乙、丙级分别为80元、70元、52元。1983年3月,笋干购销价格改行浮动价格管理,省物委规定,一类价区(永安、三明、沙县、南平等县、市)一级白笋干收购价每50公斤不超过185元,各地实际执行的价格均高于省定的价格。1984年,笋干购销价格,省不再管理,由各地经营单位自行订价。
  (二)销售明代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中记述,竹笋味甘寒,无毒,有消渴、益气、爽胃、利肠、下气以及减轻肥胖的作用。笋干富含维生素,味道鲜美,是国内传统菜肴中的配料佳品。江南一带城乡人民每逢春节,以笋干有“节节高”的吉意,作为节日佳肴和礼品赠送。在国外市场东南亚国家和日本亦甚畅销。由此,外销数量占总销售量的绝大部分。
  省内销售主要是福州、莆田、厦门、泉州等沿海一带市、县,民国时期的销售量占总销售量10%。
  1952年,省供销社系统省内销售838吨,占本系统总销量(包括调出省外和供应出口,下同)的48.41%。1953~1957年,省内销售11183吨,年平均2236.6吨。1958年以后,笋干减产,市场供不就求,为保证出口和外调换取紧俏日用工业品与副食品,采取压缩内销,重点安排支前部队、工矿区和侨汇物资供应。1958~1962年,省内销售3026吨,年平均605吨,占总销售量的17.58%。1963~1965年,省内销售2001吨,年平均667吨。1966~1975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省内销售6016吨,年平均601.6吨。1976~1978年,省内销售1260吨,年平均减为420吨。1979~1990年,省内销售10609吨,年平均销884吨,也仅占总销售量的26%。
  调出省外南宋时,本省松溪白笋干就运销苏州、杭州一带。民国时期,省外销售扩大到上海、天津、江西省(市)和湖北省汉口、山东省烟台、广东省汕头、浙江省宁波等市,运销数量占全省年总销售量的70%。建国后,随着生产发展,交通运输条件改善,笋干运销遍及全国18个省、市,而以销往湖南、浙江、江苏、上海、湖北、北京等省、市的数量为多。1960年以前,调出省外笋干由商业部下达调拨计划。1963年,移归省供销社统一经营后,在每年全国总社召开的三类物资交流会上,与调入省、市签订调拨合同,由各地区果品食杂批发站(二级站)经营调拨。1965年,改由各产县供销社直接经营调拨。从60年代至80年代初期,笋干一直供不应求,各产县在完成调拨计划以后,剩余部分作为协作交流物资,与省外有关经营单位或工厂串换黄花菜、粉丝、名牌自行车、缝纫机等紧俏日用工业品和副食品,补充省内市场供应。
  调供省外的数量,1952年为803吨,占全省总销售量46.39%。1953~1957年,共调出9749吨,年平均1950吨,占总销售量40.9%。1958~1962年,共调出7502吨,年平均为1500吨。1963~1965年,共调出6358吨,年平均2119吨。1966~1975年,笋干减产,仅调出.7153吨,年平均715吨。1976~1978年,调出2401吨,年平均800吨。1979~1989年改革开放期间,生产发展,收购增加,调出数量达24701吨,年平均2246吨,占总销量的60.54%。
  供应出口民国时期,本省白笋干就出口香港并通过香港转销南洋群岛和日本、暹罗、越南等地。建国后,笋干由省外贸部门统一组织出口。货源除外贸部门直接收购一部分外,1952年起,供销社系统承担为外贸部门提供出口货源的任务。由省外贸局提出计划,产地基层供销社为其代购,本着优先保证供应出口的原则,供销社把收购的笋干符合出口质量的优先调给外贸部门,集中在沙县外贸笋干加工厂重新加工包装出口。1952年提供90吨,1953~1957年共2904吨,年平均为581吨。
  1958~1962年,为增加外汇收入,支援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内销服从外销,保证出口。这5年期间,全省供销社系统提供出口笋干货源增加到6685吨,年平均为1377吨,占同期全省总销售量的38.84%。1963~1965年,调供出口数量3690吨,年平均为1230吨。1966~1975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生产遭受破坏,产量下降,收购量减少,调供出口数量7686吨,年平均减为768吨。1979~1990年,笋干市场放开搞活,外贸部门在主要产区建立外贸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设点直接收购。供销社提供外贸出口货源数量减少,这12年共提供5491吨,年平均为457吨。此外,由省供销社所属省农副产品进出口公司于1986年直接出口日本国白笋干1.5吨。1987年,通过省供销社派驻广东省深圳办事处,直接出口香港地区白笋干10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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