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食杂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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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85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食杂
分类号: F762.2
页数: 11
页码: 102-11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是笋干生产重点省份之一,主要产于闽北、闽西山区。笋干分为白笋干、乌笋干、烟笋干和玉兰片等品种,以白笋干为主。全省供销社从1952年至1990年累计收购笋干129387吨,产品行销国内、外市场。在收购期间,集体生产单位和社员不准进行长途贩运,非供销社单位不准插手收购。1963年,笋干由国营商业移归供销社统一经营,并对集中产区实行派购。1979年以后,各级供销社配合有关部门调整落实山林政策,推行家庭联产承包竹山经营责任制,加强竹林管理。1979年,对收购笋干实行平价(占收购量60%)、议价(占40%)相结合办法,同时提高收购价格。
关键词: 福建省 食杂

内容

一、笋干
  本省笋干资源丰富,产区分布于闽北、闽西山区的29个县(市),其中以永安、三明、沙县、将乐、顺昌、建瓯、南平、浦城等县(市)为主要产地。笋干分为白笋干、乌笋干、烟笋干和玉兰片等品种,以白笋干为大宗。产品行销国内、外市场。建国后,全省供销社从1952年至1990年累计收购笋干129387吨,销售121696吨,其中省内销售34933吨;调供省外58667吨;供应出口货源28096吨。
  (一)收购1950年,全省笋干产量仅2500吨,大部分由私营商业经营。1952年,供销社开始经营笋干,为扶持笋干产区生产,对笋农发放预购定金并供应粮食,三元(今三明市梅列、三元区)、明溪两县供销社将县政府拨给合作副业基金大米10吨,供应缺粮的笋农。沙县供销社对笋农发放预购定金1.81万元,次年组织供应大米60吨。1954年,全省发放预购定金4.4万元,帮助笋农解决购买生产工具、修建笋干厂房所需资金。在各产地供销社扶持下,笋干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笋干产量由1952年的4400吨,增加到1954年的7950吨。全省供销社收购量也由1952年的1737吨,增加到1954年的8613吨。1956年12月,省人委确定笋干由国营商业安排收购和调拨供应,除重点产区由国营商业收购外,一般产区委托供销社收购。当年,全省供销社收购量为5208吨。1958年,在“大跃进”期间,竹林遭受破坏,笋干产量下降。全省供销社笋干收购量1957年为4964吨,1961年降到952吨。同年,笋干列为二类商品实行计划管理,规定集体单位生产的笋干,按产量国家收购70%,生产单位留30%,可自由处理。1962年,全省供销社笋干收购量回升到2898吨。1963年,笋干由国营商业移归供销社统一经营,并对集中产区实行派购。在收购期间,集体生产单位和社员不准进行长途贩运,非供销社单位不准插手收购,这年全省供销社收购量上升到3534吨,占产量90.6%。同时,各地供销社派员到各产区社队帮助恢复生产,安排挖笋劳力23110人,辟竹山26.87万亩。供销社还配合银行发放贷款1.36万元,帮助社队修复制笋厂、场,供应制笋锅炉(449口)和部分制笋工具。在挖笋期间,省供销社会同粮食部门预发奖售粮食230吨,并供应笋急需的生活用品和副食品,调动笋农生产积极性。1964年,全省笋干产量回升到5250吨,收购量达4614吨,接近1957年的收购水平。“文化大革命”中,滥砍乱伐竹林成风,笋干生产受到严重破坏,产量下降。1968年至1975年,年均收购量降为2495吨。1979年以后,各级供销社配合有关部门调整落实山林政策,推行家庭联产承包竹山经营责任制,加强竹林管理。省供销社下拨预购专项定金,由产地供销社与笋农签订收购合同。从1978年至1982年,共拨出预购定金238.22万元,促进了笋干生产的发展。1979年,对收购笋干实行平价(占收购量60%)、议价(占40%)相结合办法,同时提高收购价格。1981年,全省供销社笋干收购量达到3326吨,占当年总产量95%。1983年起,笋干由二类商品放为三类商品,实行多渠道经营。供销社为适应这些变化,转变经营形式,采取由县(市)供销社与基层供销社联购联销,或由供销社与笋农联营等形式。全省供销社收购量,1983年为4967吨,1985年达到7069吨,占总产量88.8%。1986年起,市场价格一直上涨,供销社收购量减少。1986年收购4760吨,1990年减少为2552吨。
  笋干收购实行奖售办法是从1961年开始,先是奖售粮食,1962年改为奖售化肥。1963年,奖售物资有粮食、化肥、棉布和食糖,并实行分等奖售。1964年,调整降低粮食和化肥奖售标准,取消食糖奖售。1967年,收购笋干不分等级奖售,1969年取消奖售,1973年恢复奖售办法,奖售物资为粮食和化肥,并实行分等定奖。1975~1979年,奖售物资只化肥一种,并降低了奖售标准,到1983年取消奖售。各年度每收购50公斤笋干奖售物资的具体标准如下表:
  建国初期,笋干收购价格由各产地自行定价。1950年,笋干收购价:沙县副牌每50公斤18.70元,1953年上升到35.46元;永安县正牌笋干,1950年每50公斤为17.73元,1953年上升为36.94元。1954年,国家实行价格管理,本省实行统一定价,全省以永安县的笋干为基准,正牌每50公斤收购价为45元,等级品质差率以正牌为100,副牌为正牌的80%,下路为60%,红笋为55%;南平县后坪笋干品质差价为永安县的95%;建販县外山笋干价差为永安县的85%。1955年,全省收购价每50公斤比1954年平均提高2.7元。1957年,对笋干品质差价作了调整,调整后全省平均收购价每50公斤比1956年提高2.4~2.9元。1961年,对白笋干收购价格进行较大幅度调整提高,全省平均(城关市场)每50公斤由36.41元,提高到42.42元。1964年,全省白笋干收购价稳定在1961年水平,城乡差价每50公斤最多不超过0.8元。并规定福安、龙岩、闽侯、晋江专区在完成国家收购计划后,开展议价收购。正、副牌笋干议价可按牌价加价13%,下路、黄标各加11%。1972年,本省白笋干平均收购价格每50公斤调整提高到45.05元,并对地区差价和规格等级进行规定。省管的价格划为3个价区:一类区为建瓯(外山)、南平(后坪)、沙县、永安、三明、漳平、武平、大田、龙岩、上杭、长汀、连城、光泽、浦城、崇安、邵武等县;二类区为建瓯(内山)、建阳、南平、建宁、泰宁、顺昌、尤溪、松溪、政和、清流、宁化、将乐等县;三类区为古田、屏南两个县。规格为4个等级。调整后,一类区一级烤笋(白笋干)每50公斤收购价为62元,二级53元,三级43元,四级30元;二、三类区一、二、三级收购价按一类区价格分别各顺减3元。四级按一类区同级价减2~2.5元。1979年4月,为促进生产白笋干,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货源,全省再次调高收购价格。内山二级烤笋每50公斤由50元调为70元。外山烤笋每50公斤高于内山4元。调整后,全省白笋干收购价为:外山(一类价区)一、二、三、四级分别为83元、74元、64元、44元;外山(二类价区)各等级价分别为79元、70元、60元、40元。同年5月,对笋干实行平价和议价结合收购,议价笋干收购价比计划牌价提高幅度不超过70%。1980年,经省财贸办公室批准,对白笋干议购实行最高限价:一级为140元,二级120元,三级80~90元,四级40~60元。对乌、烟笋干采取浮动价格收购,一等乌笋干按内山副牌白笋干价格的60%作价,各等级差价每50公斤掌握5~6元;烟笋干价格掌握低于乌笋干同等级价格8~9元。1981年6月,笋干议购价格再次调高,内山一级烤笋每50公斤由140元提高到180元,二级160元,三级130元,四级50元,外山烤笋每50公斤高于内山4元,晒笋低于烤笋4元。乌笋干甲、乙、丙级收购价分别订为90元、80元、60元。烟笋甲、乙、丙级分别为80元、70元、52元。1983年3月,笋干购销价格改行浮动价格管理,省物委规定,一类价区(永安、三明、沙县、南平等县、市)一级白笋干收购价每50公斤不超过185元,各地实际执行的价格均高于省定的价格。1984年,笋干购销价格,省不再管理,由各地经营单位自行订价。
  (二)销售明代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中记述,竹笋味甘寒,无毒,有消渴、益气、爽胃、利肠、下气以及减轻肥胖的作用。笋干富含维生素,味道鲜美,是国内传统菜肴中的配料佳品。江南一带城乡人民每逢春节,以笋干有“节节高”的吉意,作为节日佳肴和礼品赠送。在国外市场东南亚国家和日本亦甚畅销。由此,外销数量占总销售量的绝大部分。
  省内销售主要是福州、莆田、厦门、泉州等沿海一带市、县,民国时期的销售量占总销售量10%。
  1952年,省供销社系统省内销售838吨,占本系统总销量(包括调出省外和供应出口,下同)的48.41%。1953~1957年,省内销售11183吨,年平均2236.6吨。1958年以后,笋干减产,市场供不就求,为保证出口和外调换取紧俏日用工业品与副食品,采取压缩内销,重点安排支前部队、工矿区和侨汇物资供应。1958~1962年,省内销售3026吨,年平均605吨,占总销售量的17.58%。1963~1965年,省内销售2001吨,年平均667吨。1966~1975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省内销售6016吨,年平均601.6吨。1976~1978年,省内销售1260吨,年平均减为420吨。1979~1990年,省内销售10609吨,年平均销884吨,也仅占总销售量的26%。
  调出省外南宋时,本省松溪白笋干就运销苏州、杭州一带。民国时期,省外销售扩大到上海、天津、江西省(市)和湖北省汉口、山东省烟台、广东省汕头、浙江省宁波等市,运销数量占全省年总销售量的70%。建国后,随着生产发展,交通运输条件改善,笋干运销遍及全国18个省、市,而以销往湖南、浙江、江苏、上海、湖北、北京等省、市的数量为多。1960年以前,调出省外笋干由商业部下达调拨计划。1963年,移归省供销社统一经营后,在每年全国总社召开的三类物资交流会上,与调入省、市签订调拨合同,由各地区果品食杂批发站(二级站)经营调拨。1965年,改由各产县供销社直接经营调拨。从60年代至80年代初期,笋干一直供不应求,各产县在完成调拨计划以后,剩余部分作为协作交流物资,与省外有关经营单位或工厂串换黄花菜、粉丝、名牌自行车、缝纫机等紧俏日用工业品和副食品,补充省内市场供应。
  调供省外的数量,1952年为803吨,占全省总销售量46.39%。1953~1957年,共调出9749吨,年平均1950吨,占总销售量40.9%。1958~1962年,共调出7502吨,年平均为1500吨。1963~1965年,共调出6358吨,年平均2119吨。1966~1975年,笋干减产,仅调出.7153吨,年平均715吨。1976~1978年,调出2401吨,年平均800吨。1979~1989年改革开放期间,生产发展,收购增加,调出数量达24701吨,年平均2246吨,占总销量的60.54%。
  供应出口民国时期,本省白笋干就出口香港并通过香港转销南洋群岛和日本、暹罗、越南等地。建国后,笋干由省外贸部门统一组织出口。货源除外贸部门直接收购一部分外,1952年起,供销社系统承担为外贸部门提供出口货源的任务。由省外贸局提出计划,产地基层供销社为其代购,本着优先保证供应出口的原则,供销社把收购的笋干符合出口质量的优先调给外贸部门,集中在沙县外贸笋干加工厂重新加工包装出口。1952年提供90吨,1953~1957年共2904吨,年平均为581吨。
  1958~1962年,为增加外汇收入,支援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内销服从外销,保证出口。这5年期间,全省供销社系统提供出口笋干货源增加到6685吨,年平均为1377吨,占同期全省总销售量的38.84%。1963~1965年,调供出口数量3690吨,年平均为1230吨。1966~1975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生产遭受破坏,产量下降,收购量减少,调供出口数量7686吨,年平均减为768吨。1979~1990年,笋干市场放开搞活,外贸部门在主要产区建立外贸出口商品生产基地,设点直接收购。供销社提供外贸出口货源数量减少,这12年共提供5491吨,年平均为457吨。此外,由省供销社所属省农副产品进出口公司于1986年直接出口日本国白笋干1.5吨。1987年,通过省供销社派驻广东省深圳办事处,直接出口香港地区白笋干10吨。
  二、蘑菇
  蘑菇是本省供销社农副产品收购的大宗商品之一,1966年开始经营。据1979年至1990年12年统计,全省供销社系统共收购鲜蘑菇543817吨,收购金额占农副产品收购总额的20.5%。1981年至1987年,罐头厂加工蘑菇罐头,由外贸部门出口共410950吨,创汇总额49939万美元,销往欧洲共同体、北欧、美国、日本、加拿大、东南亚和香港、澳门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
  1966年,在同安、龙海、南靖、惠安、闽侯、长乐、福清等县试种1万多平方米,产鲜菇50多吨。当年厦门罐头厂开始生产蘑菇罐头,首次出口4.87吨。以后随着国外市场打开,蘑菇罐头出口量增加,蘑菇生产得到不断发展。70年代,产区扩大到龙溪、晋江、厦门和福州等地(市)的大部分县。这期间,供销社缺乏完整的收购统计资料。据有些县供销社记载,1973~1974年生产季,仙游县收购337吨,南靖、闽清、安溪3县收购67吨。1976年,龙海县收购2839吨,南靖、安溪、霞浦、福鼎、闽清县共收购967吨。1978年,收购量增到6972吨(龙海县收购5331吨,仙游、安溪、福鼎、霞浦、闽清县共收购1641吨)。
  1979年,省委提出,供销社要抓好基地建设,抓好出口货源。当年,省供销社确定把扩大出口放在显著地位。根据国际市场对本省“水仙花牌”蘑菇罐头需求增多的信息,组织供销社系统广泛发动群众,充分利用本省资源优势,扶持农户发展蘑菇生产,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1979年以来采取的主要措施:1.各产区地、县供销社建立扶持蘑菇生产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包括技术人员)共210人,联系罐头厂,沟通信息,衔接产销,推广科学种菇技术,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指导蘑菇生产。2.建立生产技术辅导队伍,1979年以来,省、地、县供销社举办蘑菇食用菌培训班79期,培训生产辅导员1600人(次),技术人员到生产第一线推广辅导科学种菇技术。3.供销社办菌种厂(站),为菇农提供优质菌种。1979年以来,全省各产地县供销社办菌种站32个,基层供销社办菌种站145个,以供销社为依托的生产栽培菌种专业户4000多户.每年为菇农提供优质菌种数量占全省社会总供应量的70%。4.组织供应种植蘑菇所需的材料。龙海县供销社1983年供应菇农推广种菇焙料二次发酵需用的煤炭3695吨,石膏1230吨,碳酸钙1200吨,铁桶1.8万个,塑料薄膜138吨等。仙游县供销社至1990年,累计供应菇农生产蘑菇需用的塑料薄膜561吨,石膏4189吨,各种药物1119吨,化肥6542吨,牛粪11531吨,稻草20657吨。5.帮助解决生产资金缺乏的困难,龙海、仙游、甫田、长乐、福鼎、南靖、南安等县市供销社,每年除从生产扶持基金中拨出100多万元扶持菇农备种备料外,而且配合银行发放贷款500~600万元。
  通过扶持生产,促进蘑菇发展,供销社收购量也得到增加,提供加工出口罐头的货源更加充裕。1985年,全省鲜蘑菇产量12.84万吨,比1980年增长2.28倍,占全国总产量的一半(龙海县产菇量占全省总产量的四分之一)。当年,供销社收购量66842吨,为最多的一个年份,比1980年45084吨增长48.2%。1990年,受到国际市场变化的影响,出口受阻,但蘑菇产量仍达10万吨,供销社收购48475吨。
  本省鲜蘑菇的收购价格,1980年以前全省实行统一收购价,鲜蘑菇每公斤2元。1980~1983年,龙海县每公斤2.12~2.28元,仙游县2~2.1元。1983年8月,省物委规定,全省各产地蘑菇收购价格由省轻工业厅负责管理,1984年龙海县每公斤为2.12元,仙游县为2.16元,基本维持1983年的收购价。1985年新产季,蘑菇出现产大于销,龙海县每公斤收购价降为2元,仙游县降为1.95元。1986年起,蘑菇收购价格实行随行就市的浮动价,以仙游县为例,1987年每公斤收购价上升到2.8元,1988年继续上升到3.86元,1989年,蘑菇出现滞销,收购价下跌到2.08元,1990年再次回升到2.80元。
  供销社收购的蘑菇主要是调供罐头厂加工蘑菇罐头。1984年市场放开以前,全省蘑菇产区除莆田、漳浦、南靖等少数县分别由当地罐头厂和罐头原料公司直接收购外,其余产区每年都由供销社与罐头厂签订代购合同,按照合同签订的规格、数量和收购价格负责统一收购。在蘑菇上市收购季节,罐头厂组织人员到重点产区配合供销社检质、验收,供销社负责过秤、付款、装运,做到菇农当天采摘,当天收购,当天运达工厂加工,保证蘑菇质量。供销社按照收购总金额与罐头厂结算收取5%(70年代曾执行6%)的代购手续费。1983年12月,省政府通知,降低蘑菇罐头出口换汇成本,规定供销社代购手续费不得超过3%。次年产季由于各项费用提髙,供销社与罐头厂协商,恢复按5%。1985年市场放开,当年全省鲜蘑菇产大于销,罐头厂超计划生产蘑菇罐头,而外贸部门受出口配额限制,未能全部收购出口,罐头厂产品一度出现大量积压,菇农生产的鲜蘑菇无法全部卖出,供销社为避免菇农损失,除继续收购部分加工盐水蘑菇和脱水蘑菇外,组织人员帮助菇农自己加工盐水蘑菇,运往深圳、上海、浙江等地销售。
  三、香菇
  本省香菇产量居全国第一。从清乾隆元年(1736)始,有由浙江省龙泉、庆元、景宁3个县的菇农前来闽北、闽西和闽东部分县深山密林地带,包山砍树办厂育菇,产品就地销售,或由菇行、菇贩收购。民国26年(1937),有菇厂2268个,菇工18868人,产量2088吨,为建国前最高年份。从日本侵华战争起,香菇销售不畅,菇业不振,到民国37年(1948)产量仅有300吨。
  建国后,50~60年代,香菇生产和收购仍然沿袭传统的方法,产地供销社通过浙江菇农协会,与菇农签订购销合同,发放预购定金,供应日常生活必需品,促进香菇生产。1956年,全省产量595吨,比1948年增加295吨。1956年,鹰厦铁路通车,山区交通条件改善,运销出省木材数量剧增,与香菇生产在原木利用上发生矛盾。1957年起,贯彻执行省委提出的“维持现状,逐步收缩”方针,香菇产量减少,到1973年仅100吨左右。1974年起,采取生产人工袋装香菇和自然育菇并举的方法,从此结束了100多年来依靠外省菇农自然育菇供应本省市场的历史。1974年至1978年,除每年安排5~10万株树木培育香菇外,开始采用人工技术生产香菇试验。1979年,省供销社拨出55500元专款及4000元试验费,扶持沙县、南平、安溪等县供销社,建立人工段木育菇场,进行段木接种育菇试验。同时,各地基层供销社引进菌种和组织供应生产工具,发展人工袋装香菇生产。1980年,省供销社参加全国总社食用菌考察团赴日本考察后,配合古田县供销社和菇农,以木屑菌砖袋培的原理,进行以木屑接种装人塑料袋培育香菇,获得成功。为大力推行袋栽香菇生产,全省供销社系统建立32个县级菌种站和145个基层供销社菌种站,为菇农提供优良菌种。同时组织尿素、塑料薄膜、塑料袋、石膏、麦皮和棉子壳等原辅材料供应,促进袋栽香菇生产的发展。1982年,全省香菇产量跃升350吨。1983年,古田县以冬闲田为菇场,采用木屑或甘蔗渣袋栽香菇,这种科学育菇办法取得成功后,很快在全省各地普遍推广。1986年,全省香菇产量增至3500吨,首次超过建国后的水平。1988年达到16300吨,产量居全国第一,市场供应充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一)收购建国初期,本省香菇由国营贸易公司和私营菇行经营。1952年,由国营土产公司委托当地供销社代购,1953年全省供销社系统收购156吨,占总产量的45%。1954年,由国营商业和供销社采取联购分销的办法,限制私营商业经营。当年全省收购量370吨,占总产量88.5%。1956年起,由供销社统一经营和管理,收购量增到516吨,占产量86.7%。1957年,香菇列为国家计划收购商品,全省收购计划和价格由省统一制定;同时决定,将原由供销社经营的香菇业务,移归国营商业统一经营,委托供销社代购。当年,全省供销社收购277吨。此后,由于执行省委确定的“逐步收缩”方针,减少香菇生产,供销社的收购量由1958年的365吨,降到1962年的4吨。1963年11月起,香菇移交外贸部门经营,外贸部门未设收购点的委托基层供销社代购,由县(市)供销社按当年收购量留10%供应当地市场,90%交外贸部门安排出口。全省供销社系统从1964年起到1973年止,最多的1968年收购380吨,占当年产量的58.4%,到1973年降为59吨。1976年,香菇业务重新划归供销社经营,当年全省收购量回升到281吨。1979年2月,省革委会决定,香菇移归省外贸部门经营,供销社系统正在试产的人工段木育菇场,仍由供销社组织试验生产,不在移交之列。这一年只收购香菇17吨,后随着人工段木香菇的发展,到1984年收购量增到438吨。1983年,香菇从二类产品下放为三类产品,放开市场,多渠道经营。1986年收购364吨。1987年,古田县以冬闲田为菇场,进行室外袋栽香菇高产优质生产技术在全省普遍推开,香菇产量猛增。在多渠道竞争的情况下,全省供销社系统收购量虽有增加,但占产量的比重下降。1987年收购433吨,占产量的3.3%;1988年收购706吨,占产量的4.3%。
  建国初期,香菇收购价格随行就市,自由议价,价格起伏不定。1950年,主要产区建瓯县上等薄菇每50公斤142.5元,永安县158.42元,南平市159.2元。1953年,国营商业开始制定统一价格,挂牌收购,建瓯县每50公斤收购价为170元(上等薄菇,下同),永安县125.5元,南平市135.5元。从1954年到1957年,逐年调整提高:1957年,建瓯县调高为240元,永安县为248元,南平市为245元。1961年到1963年,香菇收购价格,再次调整提高,全省平均价每50公斤由1960年的240元,提高到1963年的300元。1971年,全省实行分品种、分等级统一定价。香菇的品种分花菇、厚菇、薄菇;等级分为上、中、下3等和级外菇丁。1971年到1983年,香菇收购价格又有6次调整提高。1985年,取消统一价格,随行就市,议价收购。
  1971~1983年,各年度每50公斤香菇收购价格变动情况如下表:
  1963年开始,每收购50公斤香菇奖售棉布票26.7米,针织品票22.7米,胶鞋3双。1964年,改为奖售原粮140公斤,棉布票36.7米。1965年,奖售原粮减少为115公斤,奖售棉布票标准不变。1967年11月,奖售标准原粮改85公斤,棉布票改为20.67米。1969年起取消奖售,1973年恢复,每收购50公斤香菇奖售原粮25公斤,化肥12.5公斤。1974年3月,实行分等奖售标准:花菇每50公斤奖售原粮40公斤,化肥20公斤;厚菇奖售原粮30公斤,化肥15公斤;薄菇奖售原粮22.5公斤,化肥10公斤;菇丁奖售原粮12.5公斤,化肥5公斤。1983年1月起,取消奖售办法。
  (二)销售香菇的销售范围广,国内调供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广东等省市;境外出口港澳地区和东南亚国家,还远销美国。
  省内销售1952年除设有国营土产公司的县(市)城关市场由国营负责供应外,其余地区由当地供销社负责供应,当年全省供销社销售33吨。1953~1955年,香菇连续增产,供销社在完成国家代购任务后,开展自营收购业务,安排当地市场供应,3年共销售香菇487吨,其中1955年销售199吨,为1952年的6倍。1956年,香菇由供销社统一经营,统一安排全省城乡市场供应,当年全省销售411吨,为建国后最多的一年。1957年,香菇移归国营商业经营,省内城乡市场销售统一由国营商业负责安排供应。由于香菇减产,收购量减少,货源紧缺,省内供应除重点安排主要城市、工矿区、支前部队和侨区的供应外,农村很少供应。1962年全省只供应11吨。1963年起,香菇划为外贸部门经营,由供销社代购,各产地县(市)供销社从代购数量中提留10%作为当地销售,同时外贸部门从加工出口剔退品数量中返回20%,由供销社安排市场销售和特需供应。1968年,销售量恢复到274吨。1976年,香菇重新划归供销社经营。1979年,香菇划归省外贸部门经营,省内专项供应和市场供应由外贸部门统一平衡安排。供销社自营收购的香菇,1979~1984年6年累计供应372吨,不及1956年一年的销售量。1983年,香菇市场放开,实行多渠道经营,市场供应充裕,供销社年销售量在300吨上下,1990年销售353吨。
  调供省外民国时期,香菇调供省外,部分边境县是直接运销浙江、江西、广东省,其它各产县通过福州市运销上海、广州转销各地。全省每年运销省外数量占总销售量的40%。民国24年(1935)开始,日本国香菇在我国销售发展迅速,打击本省香菇销售。建国后,50年代中期,香菇调供省外由国营土产公司负责。1952年调出香菇22吨。1956年香菇由供销社统一经营,调出量增至172吨。
  1957~1975年,香菇调出省外由国营商业或外贸部门负责;供销社负责扶持生产和省内农村市场的组织供应,一般不承担对省外的调拨和供应任务。由于传统的业务往来关系,也有少量调出省外,19年中共调出623吨,最少的1962年只调出100公斤。1976年,香菇归供销社经营后,也以提供外贸出口为主,调供省外的数量不多。
  1983年开始,市场放开,进行多渠道运销,供销社系统1986年调出128吨,1989年增至143吨。
  供应出口民国时期,香菇已输出越南、暹罗(今泰国)、菲律宾、新加坡和美国旧金山等地,供海外侨胞之用。据海关记载,民国元年(1912)输出104吨,民国35年(1946)输出909吨,年出口数量占总销售量的40%。建国后,香菇由省外贸部门统一组织出口,供销社为外贸部门收购提供货源。1952~1990年,全省供销社为外贸部门提供香菇出口货源累计2778吨,占供销社总销售量29.28%。在香菇列为计划收购商品的年代里,1972年最多提供出口255吨。1983年,市场放开后,由外贸部门直接收购数量增加,供销社提供本省外贸部门出口的货源减少,而通过广东省转出口的为数不少,1987年有400吨。
  四、莲子
  福建莲子栽培历史悠久,据《建宁县志》记载,建宁种植莲子始于后梁龙德元年(921),迄今已有一千多年。
  莲子产地主要分布建宁、泰宁、宁化、建阳、建瓯、浦城、崇安等县。建宁所产的莲子称“建莲”,尤以建宁县的西门莲品质最佳,饮誉国内外。
  建国初期,本省莲子由国营商业、供销社、私营商业经营。1953年,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收购量占上市量的15%,私商占85%。1955年,供销社收购量124吨,占79.8%。私商占20.2%。当年,首次提供外贸出口,销往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共105吨。1%6年,莲子列为国家计划收购商品,由供销社统一经营。1957年收购119吨。后来,由于改莲田种稻谷,莲子种植面积减少,产量下降,收购量减少。1960年收购45吨,1961年收购13吨,1962年收购12吨,1960~1962年3年间分别供应出口36吨、2吨、1吨。1963年,为恢复发展莲子生产,增加收购和供应出口需要,在主产县实行派购。1964年起实行收购奖售政策,每收购50公斤白莲、红莲分别奖售原粮500公斤、400公斤。当年,全省供销社系统收购量增到36吨。由于内销和出口数量增长,从省外调进60吨,供应省内市场。1973年从省外调进65吨,为调进量最多的一年。1979年以后,莲子种植面积扩大,产量回升。1979年,经营莲子业务划归为外贸部门,仍委托供销社收购。1980年,建宁县供销社派出20多人到江西省广昌县采购莲苗数十万株,供应农民种植,还聘请当地有生产技术的农民作辅导,从种苗、技术、资金、肥料等方面扶持莲子生产发展。1982年,全省莲子产量650吨,供销社系统收购378吨,提供出口货源314吨。1984年莲子由二类调整为三类商品,实行议购议销。1985年莲子丰收,全省产量达4457吨,为历史最高水平,超出抗日战争前(1936年)产量60吨的74倍;建宁县产量1967吨,占44.1%。当年全省供销社系统收购1191吨,为建国后最多的一年;省内供应305吨,调供广东、浙江、江苏、上海等省(市)483吨。1986年以后,莲子市疲价跌,收购减少,1988年全省供销社仅收购392吨,调出省外下降为92吨。
  莲子收购价格,分白莲和红莲两种价格。建宁县所产白莲,粒大如珍,肥白似脂,汤清无浊,比其它产地莲子价格为髙。民国25年(1936),建宁县中等白莲子每50公斤售价(下同)可交换稻谷2825公斤;建阳县白莲子可交换稻谷682公斤;建瓯县红莲子可交换稻谷400公斤。建国后1950年,建宁县白莲子每50公斤收购价90元(人民币今值,下同),可交换稻谷1055公斤;建阳县白莲子每50公斤收购价35元,可交换稻谷271公斤;建瓯县红莲子每50公斤收购价33.6元,可交换稻谷330公斤。因粮价提高,交换率均不及1936年的水平。1953年,莲子收购价格调整提高,每50公斤中等价格(下同)建宁县白莲为106元,建阳县白莲为98元,建瓯县红莲为60元。1958~1965年,每50公斤建宁县白莲在130~155元之间;建阳县白莲在100~120元之间。1966年起,莲子价格作了调整。1966~1978年,每50公斤建阳白莲收购价调高为150元,建宁白莲调高为185元。为扩大出口货源,1979年莲子价格再次调高,建阳白莲每50公斤收购价调高为185元,建宁白莲调高为230元,建阳、浦城、建瓯和长泰县中等红莲,每50公斤收购价由120元调高为148元。1982年,建宁白莲每50公斤收购价再调高为285元,建阳白莲调高为220元。1984年起,实行议价收购,价格波动较大。以建宁县中等白莲每50公斤议购价为例,1984年为480元,1985年降为320元,1986年上升为500元,1988年再升为800~900元之间,1989年回落到600~700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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