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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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845
颗粒名称: (一)收购
分类号: S667.1
页数: 3
页码: 91-93
摘要: 本文主要描述了福建省荔枝的收购历史、价格、规格质量标准和奖售政策。自建国前开始,荔枝由私营果行和商贩自由采购,但自1951年开始,国营公司逐渐增加了收购量,1956年后,荔枝和荔枝干统一收购和分配。价格在抗日战争前以稻谷比价计算,建国后自由购销,1979年后调高幅度达50%,并逐渐发展为议购议销。规格质量标准在1978年得到统一。奖售政策在特定时期实施,以促进收购。
关键词: 福建省 荔枝 收购

内容

建国前,荔枝由私营果行和商贩自由采购。
  建国后,1951年国营公司开始收购荔枝,公私经营单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划片定点收购。当年国营公司收购量261吨占上市量的11.2%。1952年起,国营公司和供销社收购比重逐年增加。1955年国营公司和供销社在重点产区设点收购,并委托私商代购。当年,龙溪地区国营公司收购占32.6%,供销社占40.6%,私商占26.8%;莆田地区国营公司收购占44%,供销社占40.8%,私商占12.6%,其他占2.30%。1956年,荔枝、荔枝干列为统一收购、统一分配的物资,划由供销社统一经营。当年,收购荔枝总量(包括鲜果、干品,下同)6992吨,占总产量79.9%。后因荔枝减产,收购量逐年下降。1959年到1962年,年均收购鲜荔枝2513吨、荔枝干59吨。1963年1月,省人委规定荔枝集中产区实行派购,情况开始好转。1964年,荔枝丰收,供销社与银行贷款扶持,收购增加,全省供销社共收购荔枝11236吨,占总产量的91.9%,首次超过万吨关。1972年荔枝丰收,全省收购量20200吨,为建国后收购最多的一年。1973~1978年,因荔枝大小年和气候变化的影响,产量不稳定,收购也不稳定,年均收购鲜荔枝7000吨上下、荔枝干在320吨上下。
  1979年以后,荔枝产量增加,市场竞争剧烈。1981年,提高收购价和奖售标准,促进收购,每50公斤鲜荔枝收购价提高3~6元,另加补贴肥料9公斤。当年收购量达16542吨,占产量81.5%。但出现运输跟不上,造成园下积压,龙溪地区积压鲜果400多吨,为建国后最多的一年。1983年继续实行派购政策,但出现多渠道争购,荔枝外流广东等地1000吨。这年9月《福建日报》报道主产区龙海县收购任务完成差的消息,后该县对未完成荔枝计划的补交差价153100元。当年全省收购9770吨,仅占产量的50.6%。1984年,荔枝由二类调为三类商品,放开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远途运销、就地贩运和乡镇兴办罐头厂等多方争购。龙海、芗城、诏安等产区供销社增设收购点,县和基层社分购联销、代购代销,以及农商联营、商商联营等购销方式,展开竞争。从全省看,供销社经营比重下降,收购量减少,全年收购10498吨,占产量49.3%;1988年收购58M吨,占产量的26.9%;1990年收购1719吨,仅占产量的12.2%。
  鲜荔枝收购的规格质量,按果实的围径和果核的大小比例定级,兰竹、乌叶、早红等品种分上、中、下3个等级;元香、元红等品种分一、二、三、四4个等级。荔枝干收购规格标准,按品种的围径大小、色泽亦分为3个或4个等级。1977年,各产地收购鲜荔枝均按当地习惯,规格质量标准不统一。为利于购销调业务活动,1978年6月,省供销社果品食杂公司制定了鲜荔枝收购统一规格质量标准,见下表:
  抗日战争前,荔枝收购价格按稻谷的比价计算。民国25年(1936),兰竹鲜荔枝每50公斤收购价5.5元,折中晚谷91.5公斤;兰竹荔枝干收购价25.51元,折中晚谷425公斤。建国初期,荔枝自由购销,价格由产销双方协商定价。以龙海县兰竹荔枝(中等)为例,1950年,每50公斤收购价鲜荔枝为7.84元,折中晚谷35.2公斤;1952年为6.72元,折中晚谷45.2公斤。1957年起,荔枝价格由省物委统一管理和核定,鲜荔枝为7.69元,折中晚谷48.7公斤。1960年以后,荔枝价格经过5次调整,1960年,中等鲜荔枝收购价总水平提高43.6%,荔枝干提高52.4%。1964年,鲜荔枝除晋江地区各县收购价不动外,其他地区都在现行收购价基础上下降10%。兰竹中等鲜荔枝收购价由10.9元,调整为9.80元,一直稳定到1978年。1979年,为促进荔枝生产,利于收购,收购价格调高幅度较大,达50%。1981年,采取平议价结合收购,平议价比例各半。议购价格最高幅度不超过牌价的50%。1983年,取消平议结合价,改为牌价浮动价格,浮动价格按原定牌价向上浮动10%到25%。
  1984年,荔枝由二类调为三类商品,实行议购议销,议价水平逐年上升。龙海县中等兰竹荔枝每50公斤议购平均价,1983年鲜果为20.50元,干果为106.5元;1984年鲜果为50元,干果为270元;1988年鲜果为210元,干果为950元;1990年鲜果为230元,干果为1100元。
  1962年,派购任务内收购的荔枝实行奖售化肥,每50公斤兰竹、乌叶鲜荔枝一等3公斤,二至三等2公斤。1965年调高奖售标准,乌叶鲜荔枝每50公斤一等5公斤,二等4公斤;乌叶荔枝干一等16公斤,二等12公斤。1967年退出奖售范围,1974年恢复奖售化肥,调低奖售标准,每50公斤乌叶鲜荔枝3.5公斤,其他荔枝2公斤;荔枝干10公斤。1980年,除奖售外另增补贴化肥,每50公斤乌叶鲜荔枝一等11公斤,二等9公斤,三等6公斤。1983年,调整奖售办法,按计划价格收购的鲜荔枝,一、二等级每50公斤奖售化肥7.5公斤,三等不给奖售肥;荔枝干,一等35公斤,二等30公斤,三等15公斤,议价收购的部分一律取消奖售肥。1984年,荔枝从二类调整为三类商品,实行议购议销,取消奖售和补贴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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