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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三、荔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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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844
颗粒名称:
三、荔枝
分类号:
S667.1
页数:
9
页码:
90-9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是荔枝的重要产区,产量位居全国第三。供销社参与了荔枝的生产和收购,提供了资金和物资支持。建国后,国营公司和供销社开始收购荔枝,并逐步增加了收购比重。不同品种和产地的荔枝有不同的分级标准,收购价格由产销双方协商定价。
关键词:
福建省
果品
荔枝
内容
福建是全国荔枝重点产区之一,东起霞浦,南至诏安的30多个市、县均有种植,产量居全国第三位,以龙海、漳浦、诏安、南靖、芗城、莆田、仙游、福清等县(市)为主产区。
北宋嘉祐四年(1059)蔡襄所著的《荔枝谱》,记载了本省福、兴、漳、泉一带荔枝栽培和运销盛况:“水浮陆转,以人京师,外至北戎、西夏,其东南舟行新罗、日本、琉球、大食之属,莫不爱好,重利以酬之,故商人贩益广,而乡人种益多”。说明本省荔枝运销历史至少已近千年。宋、明、清时,均为贡品。清道光元年(1821)罢贡。
民国元年(1912)起,荔枝干运销省外和出口,荔枝产销一度兴旺。民国24年(1935),产量多达14756吨。后因长期战乱,销路受阻,到民国38年(1949),全省产量仅有6500吨。
50年代,供销社贯彻“以推销为主,为生产过程服务”方针,参与生产,从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扶持。1964年,省供销社会同省人民银行、省农业厅联合通知各地,修建一个荔枝焙灶给50~80元贷款,由当地供销社组织落实。当年,扩建焙灶675个,为扩大荔枝干加工创造条件。1972年开始,全省供销社拨出扶持生产专用资金进行扶助,其中用于重点县发展荔枝良种生产基地的5万元。1978年,全国总社、农业部安排龙海、莆田荔枝基地县生产专用化肥,由本省供销社系统拨付,到1984年/止,共拨3090吨。这期间,1979年省供销社也拨荔枝试验生产专用肥100吨,用于根外追肥,解决保花保果需要。1980年,省供销社又专拨荔枝奖励生产化肥530吨,奖励积极交售荔枝的生产单位,用于果园更新。
至1989年,全省荔枝产量达25000吨,为1949年的3.84倍。
(一)收购建国前,荔枝由私营果行和商贩自由采购。
建国后,1951年国营公司开始收购荔枝,公私经营单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划片定点收购。当年国营公司收购量261吨占上市量的11.2%。1952年起,国营公司和供销社收购比重逐年增加。1955年国营公司和供销社在重点产区设点收购,并委托私商代购。当年,龙溪地区国营公司收购占32.6%,供销社占40.6%,私商占26.8%;莆田地区国营公司收购占44%,供销社占40.8%,私商占12.6%,其他占2.30%。1956年,荔枝、荔枝干列为统一收购、统一分配的物资,划由供销社统一经营。当年,收购荔枝总量(包括鲜果、干品,下同)6992吨,占总产量79.9%。后因荔枝减产,收购量逐年下降。1959年到1962年,年均收购鲜荔枝2513吨、荔枝干59吨。1963年1月,省人委规定荔枝集中产区实行派购,情况开始好转。1964年,荔枝丰收,供销社与银行贷款扶持,收购增加,全省供销社共收购荔枝11236吨,占总产量的91.9%,首次超过万吨关。1972年荔枝丰收,全省收购量20200吨,为建国后收购最多的一年。1973~1978年,因荔枝大小年和气候变化的影响,产量不稳定,收购也不稳定,年均收购鲜荔枝7000吨上下、荔枝干在320吨上下。
1979年以后,荔枝产量增加,市场竞争剧烈。1981年,提高收购价和奖售标准,促进收购,每50公斤鲜荔枝收购价提高3~6元,另加补贴肥料9公斤。当年收购量达16542吨,占产量81.5%。但出现运输跟不上,造成园下积压,龙溪地区积压鲜果400多吨,为建国后最多的一年。1983年继续实行派购政策,但出现多渠道争购,荔枝外流广东等地1000吨。这年9月《福建日报》报道主产区龙海县收购任务完成差的消息,后该县对未完成荔枝计划的补交差价153100元。当年全省收购9770吨,仅占产量的50.6%。1984年,荔枝由二类调为三类商品,放开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远途运销、就地贩运和乡镇兴办罐头厂等多方争购。龙海、芗城、诏安等产区供销社增设收购点,县和基层社分购联销、代购代销,以及农商联营、商商联营等购销方式,展开竞争。从全省看,供销社经营比重下降,收购量减少,全年收购10498吨,占产量49.3%;1988年收购58M吨,占产量的26.9%;1990年收购1719吨,仅占产量的12.2%。
鲜荔枝收购的规格质量,按果实的围径和果核的大小比例定级,兰竹、乌叶、早红等品种分上、中、下3个等级;元香、元红等品种分一、二、三、四4个等级。荔枝干收购规格标准,按品种的围径大小、色泽亦分为3个或4个等级。1977年,各产地收购鲜荔枝均按当地习惯,规格质量标准不统一。为利于购销调业务活动,1978年6月,省供销社果品食杂公司制定了鲜荔枝收购统一规格质量标准,见下表:
抗日战争前,荔枝收购价格按稻谷的比价计算。民国25年(1936),兰竹鲜荔枝每50公斤收购价5.5元,折中晚谷91.5公斤;兰竹荔枝干收购价25.51元,折中晚谷425公斤。建国初期,荔枝自由购销,价格由产销双方协商定价。以龙海县兰竹荔枝(中等)为例,1950年,每50公斤收购价鲜荔枝为7.84元,折中晚谷35.2公斤;1952年为6.72元,折中晚谷45.2公斤。1957年起,荔枝价格由省物委统一管理和核定,鲜荔枝为7.69元,折中晚谷48.7公斤。1960年以后,荔枝价格经过5次调整,1960年,中等鲜荔枝收购价总水平提高43.6%,荔枝干提高52.4%。1964年,鲜荔枝除晋江地区各县收购价不动外,其他地区都在现行收购价基础上下降10%。兰竹中等鲜荔枝收购价由10.9元,调整为9.80元,一直稳定到1978年。1979年,为促进荔枝生产,利于收购,收购价格调高幅度较大,达50%。1981年,采取平议价结合收购,平议价比例各半。议购价格最高幅度不超过牌价的50%。1983年,取消平议结合价,改为牌价浮动价格,浮动价格按原定牌价向上浮动10%到25%。
1984年,荔枝由二类调为三类商品,实行议购议销,议价水平逐年上升。龙海县中等兰竹荔枝每50公斤议购平均价,1983年鲜果为20.50元,干果为106.5元;1984年鲜果为50元,干果为270元;1988年鲜果为210元,干果为950元;1990年鲜果为230元,干果为1100元。
1962年,派购任务内收购的荔枝实行奖售化肥,每50公斤兰竹、乌叶鲜荔枝一等3公斤,二至三等2公斤。1965年调高奖售标准,乌叶鲜荔枝每50公斤一等5公斤,二等4公斤;乌叶荔枝干一等16公斤,二等12公斤。1967年退出奖售范围,1974年恢复奖售化肥,调低奖售标准,每50公斤乌叶鲜荔枝3.5公斤,其他荔枝2公斤;荔枝干10公斤。1980年,除奖售外另增补贴化肥,每50公斤乌叶鲜荔枝一等11公斤,二等9公斤,三等6公斤。1983年,调整奖售办法,按计划价格收购的鲜荔枝,一、二等级每50公斤奖售化肥7.5公斤,三等不给奖售肥;荔枝干,一等35公斤,二等30公斤,三等15公斤,议价收购的部分一律取消奖售肥。1984年,荔枝从二类调整为三类商品,实行议购议销,取消奖售和补贴肥。
(二)销售鲜荔枝不耐贮藏,向有“一日色变,二日味变,三日质变”之说,对远销影响极大。蔡襄《荔枝谱》记载,宋庆历元年(1041),本省福州、泉州、漳州所产荔枝用“红盐蜜煎”两种方法人贡京师,商人也用“盐溃暴晒”进行运销;但均“无正味”。民国时期,多是加工为荔枝干,由产地运至厦门、石码、涵江、福州等地转口外运。建国后,调出省外和出口的也多是荔枝干;鲜荔枝是用铁路保温车承运,加低温速冻处理。
供应出口据民国30年(1941)福建省政府统计资料记载,民国元年至28年(1912~1939),由福建海关输出东南亚国家和香港地区的荔枝干共10300吨。建国后,1954年供销社提供荔枝干货源出口香港、新加坡共125吨。1953年,首次出口鲜荔枝985吨、荔枝干186吨。后因国际市场变化,出口量逐年减少。1959年到1971年,年平均出口鲜荔枝260吨、荔枝干21吨。1972年荔枝丰收,出口鲜荔枝增至1157吨,是建国后出口数量最多的一年。随后由于运输、包装、规格质量等问题,出口的鲜果下降,1982年仅出口鲜荔枝30吨。1984年,荔枝收购放开,当年,省供销社果品食杂公司和福清县果品食杂公司首次联营,15吨荔枝直运深圳转口香港市场,但因无直接出口权而停止。1985年起,外贸部门直接采购出口,供销社系统停止提供鲜干、果出口货源。
调供省外建国初期,荔枝干主要调浙江、上海、江西等省(市)。1954年调出省外159吨。1956年后,荔枝纳入国家调拨计划,荔枝干除调上海、浙江、江西省(市)外,增加湖南、湖北、江苏、安徽、山东、新疆、云南、四川、青海、内蒙、辽宁、吉林等省(市、自治区)。鲜荔枝主要调上海、浙江、天津、北京、江苏、江西,少量调给新疆、青海、湖南、山东、黑龙江、吉林等省(区)的主要城市。1958年,调省外荔枝干268吨、鲜荔枝660吨。后因生产变化和出口罐头所需原料增加,调省外的鲜荔枝减少,1961年18吨,1966年降为4吨。1972年荔枝丰收,鲜荔枝调省外增加到918吨,荔枝干1000吨。此后每年调供省外数量保持在鲜荔枝200~400吨,荔枝干350~700吨。1982年,漳州地区调省外鲜荔枝55个车皮,17个冰保车,数量1199吨,平均损耗率由5.1%降为4.4%,这种办法利于长途运销;首次用冰保车运销青海省12吨。1983年,调省外鲜荔枝增加到1583吨,为建国以来最多的一年,还首次用冰保车运销新疆自治区13吨。1984年,荔枝由二类调为三类商品,实行多渠道经营。1986年调供省外吨,1989年仅134吨。
省内供应1956年,供销社统一经营后,供应鲜荔枝1837吨,荔枝干244吨。1958年鲜荔枝供应增至3858吨,荔枝干78吨。1964年开始,供应省内工业部门加工罐头原料,当年供应量6287吨.其中供应加工罐头原料2048吨。1972年鲜荔枝供应量达12906吨,为建国后最多的一年,其中供应加工罐头原料4340吨。1978年荔枝减产,安排供应加工罐头原料3600吨,只供应1791吨,没有完成供应计划。1985年,荔枝市场放开,实行多渠道经营,供销社收购量下降,省内供应随之减少。1989年供应鲜荔枝仅1067吨,其中加工罐头原料645吨。1990年下降为314吨,其中加工罐头原料171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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