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果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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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83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果品
分类号: F762.3
页数: 30
页码: 72-10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是柑桔生产重点省份之一,柑桔产区遍及68个市、县,1990年总产量达40.68万吨。主要品种有福桔、芦柑、蜜柑等,产品除省内销售外还销往多个省外地区。建国初期,柑桔由国营商业、供销社、私营商业经营,1956年起委托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分配。柑桔产业得到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包括提取改进费、组织供应苗木、专用化肥和专用肥等,以及培训生产技术骨干。
关键词: 福建省 果品

内容

一、柑桔
  福建是全国柑桔生产重点省份之一,仅次于四川、广东、湖南、浙江,居全国第五位。建国前,仅福州(包括福州市郊、闽侯、闽清、长乐、连江等县)、闽南(包括龙海、长泰、华安、漳浦、诏安、南靖等县)两大老桔区。1949年总产量11100吨。建国后,产区遍及68个市、县,1990年总产量达40.68万吨。主要品种有福桔、芦柑、蜜柑、雪柑、蕉柑、印子柑、夏橙等。产品除省内销售外还销往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安徽、山东、辽宁、吉林等10多个省(市),还有出口原苏联、原民主德国、马来西亚、新加坡、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
  50年代,在柑桔重点产区的县、市供销社,分别建立扶持生产的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资金、物资、技术。
  资金1964年起,由供销社按柑桔收购价提取1%作为改进费,用于发展柑桔生产或改进生产技术,引进新品种。当年,闽侯柑桔厂提取改进费4920元。后因机构移接业务变动,曾一度中断,到1975年恢复提取改进费。从1975年起到1980年止,共提取改进费23万元,分别由农业部门(占60%)和供销社(占40%)掌握使用。1964年到1966年,由全国总社和农林部拨给本省扶持柑桔生产长期贷款300万元(每年100万元)。1972年到1986年,省供销社共拨出无息贷款212.58万元,分配各产县(市),用于补贴生产投资(已到期的共收回24.7万元)。福州干鲜果站从1982年到1988年提前预付柑桔收购款385万元,供产区的柑桔采收前用作生产费用。
  物资从1968年至1986年,建瓯、沙县、永安、三明、将乐、福州、云霄、永春等县、市供销社,组织供应柑桔苗木467万株,其中从省外引进良种苗木50万株。1986年,省供销社果品食杂公司与福州市郊城门乡果树专业户联办福桔良种苗20万株,供应罗源、长乐等县柑桔新区发展新果园。1978年,农林部和全国总社确定本省永春、南靖、平和、建瓯、长泰、南安、三明市郊、闽侯、福州市郊为全国柑桔商品生产基地县。从1978年到1983年,每年分配基地县专用化肥2090~2350吨,供培育幼树使用。从1977年到1981年,全国总社下拨和省、地拨给全省各主产地柑桔专用肥(包括化肥、饼肥、骨粉)共70654吨,供各地果园用。1977年到1986年,全省供销社系统先后拨供各地生产专用钢材456吨,水泥120吨,汽油、柴油169吨,喷灌机41台,以及用于购置高压喷雾器专用贷款4.01万元,机械化喷灌专用贷款9.06万元。
  技术1970年到1981年,永春、建瓯、永安、沙县、将乐、漳平、仙游、云霄、福州、三明等县、市供销社,聘请柑桔生产技术员85人,加强对新发展柑桔生产地区技术指导。长泰、福州、将乐、建瓯、永安、沙县6个县、市供销社.1983年到1987年,共为乡镇和基地果农培训生产技术骨干1530人次。1983年,省供销社果品食杂公司举办重点产地县柑桔品种改良高接换种技术培训班,培训30多名生产技术人员,推进品种结构调整。当年改造温州蜜柑122亩,为改善品种结构作出示范。
  (一)收购建国初期.柑桔由国营商业、供销社、私营商业经营。1950年,国营商业收购2544吨,占上市量24.42%;私营商业占75.58%。1952年,全省各地供销社建立后,把柑桔作为供应城市和出口的大宗品种安排经营。当年柑桔收购量为11282吨,占上市量66.08%,满足果农的推销要求;私营商业占33.92%。到1955年,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占领了柑桔市场,共收购27300吨(其中供销社25600多吨),占93.77%;私营商业仅占6.23%。1956年,省人委规定柑桔列为国家计划收购商品,委托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分配,禁止私营商贩直接向果农收购。私商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证后,凭证向当地供销社或果品交易所进货。当年,各产地供销社发放预付收购款71.5万元,全年收购量达26431吨,占全省总产量92.1%。1961年,柑桔减产,收购量下降为6201吨。从1962年至1968年,年收购量徘徊在2000~5000吨。70年代后,柑桔种植面积扩大,产量逐年增加,供销社在重点产区增设收购网点,方便果农交售。收购量逐年增加,1973年收购10014吨,1979年达21426吨。1980年,柑桔出现多渠道收购,为保证国家计划,省政府批转省供销社报告,规定按国家牌价实行派购,按产量确定国家购60%、果农留40%。是年,全省供销社收购量达21096吨,占总产量60.9%。1981年,柑桔派购计划内实行平价(国家规定的牌价),完成派购计划后实行议价。1982年,收购量达32687吨,接近1957年的水平。1983年,省政府确定福州市郊、闽侯、闽清、仙游、永春、南安、长泰、平和、龙海、南靖、华安、漳浦、建瓯、顺昌、南平、建阳、三明、沙县、永安、尤溪、漳平、连城等22个主产县(市),实行派购,按当年产量购半留半,留的部分允许果农自行处理。当年,全省收购量达30116吨,占总产量54.1%。1984年,柑桔市场放开,实行多渠道经营。为适应新形势,各地供销社采取灵活多样的收购方式,省供销社果品食杂公司与福州市郊螺州乡镇企业和果农专业户联营。三明市果品食杂公司与三明市列东柑桔场,建立稳定产销关系,由公司派技术员驻场指导,承包柑桔生产技术,场里按当年产量70%以低于市价卖给供销社。福州市供销社干鲜果站以贷资金、帮技术、供物资、收产品的形式与郊区琅岐、建新、盖山等乡(镇)建立商品生产基地。从1986年以来,按合同低于市价收购,年收购量为4500~5000吨。福州、厦门、泉州市供销社,从1984年以来,先后建立了果品批发交易市场,组织产销直接见面,自由成交,并为产、销户开展代购、代销、代贮、代运、代加工、代包装,方便果农、扩大销售。如福州果品批发交易市场,1985年创办以来,把原来以自营购销为主的行栈,办成多渠道,少环节、多种经营方式、多功能的新型批发交易市场。从1985年到1988年,组织成交各种水果92421吨.其中柑桔26345吨,约占福州市场总交易量的40%,到场交易的有本省33个县70多家运销户、果农、果林场、基层供销社及果品经营单位,相互间建立产销业务关系。1988年,全系统收购柑桔32510吨,占总产量15%;1990年,收购量增到40412吨,却仅占总产量的10%。
  收购柑桔实行奖售办法,从1962年开始,1968年停止,1974年恢复,直到1983年止取消。历年奖售的物资和标准如下表:
  柑桔收购价格:抗日战争前(1936年)按与稻谷的比价折算,每50公斤福桔折中晚谷37.5公斤、芦柑折中晚谷52.5公斤。建国后,柑桔收购价格总水平逐年提高,并按果实的大小、色泽及伤害、病虫害实行分等级论价。龙海县1950年二级芦柑每50公斤收购价为11.87元,折中晚谷53.25公斤;1956年收购价调高为12.4元,折中晚谷78.45公斤,超过抗日战争前的49.4%。又如闽侯县,1953年二级福桔每50公斤收购价10.1元,折中晚谷63.25公斤;1956年收购价调高为11元,折中晚谷66.2公斤,超过抗日战争前的76.5%。1957年起,全省柑桔(主要品种)的价格,归省统一管理和制订。1960年,调整提高柑桔主要品种的收购价格(以2级规格、每50公斤计,下同),福桔、雪柑每50公斤由11元调高为13元;芦柑、蕉柑由12.4元、13.4元,调高(统一价)为16元。此后,本省柑桔收购价经过了3次大的调整。第一次于1963年,各类柑桔收购价格总水平比1962年提高21.2%,其中福桔提34.6%,芦柑提18.7%,蕉柑提12.5%,雪柑提34.6%,印柑提20%,橙柑提30.4%,红桔提18.5%。1965~1966年,执行省物委规定,柑桔收购价在保持上年度不动的基础上,每50公斤平均增加价外补贴4元。第二次于1974年,再次调整芦柑、雪柑、福桔、印柑、橙柑、早桔、蜜桔7个品种收购价,在全省划分为两类价格区:龙溪、晋江、莆田、福州、厦门5个地、市和连江县为一类价区;建阳、三明、龙岩、宁德4地(市)为二类价区。二类价区同品种、同等级的柑桔比一类价区每50公斤调高2元。毗邻广东省汕头地区的诏安县,各等级芦柑和蕉柑每50公斤收购价比一类价区相应调高2元。第三次于1978年,根据全国总社通知,全省各品种柑桔收购价平均提高13.2%。1984年后,柑桔从二类商品调为三类商品,各地供销社实行议价收购,价格水平逐年提高。如福桔每50公斤平均收购价,1984年为45元,到1988年达90元;雪柑由1984年50元,到1988年达95元;芦柑由1984年50元,到1988年达85元。全省历年柑桔(主要品种)收购价变动情况如下表:
  (二)销售柑桔上市时间集中,量大易腐。快运快调,降低损耗,是销售的重要环节。供应出口的柑桔都选择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转口,以达到快运快调的要求。1956年前.闽侯地区各县(市)外销前苏联的柑桔.由福州市马江海运上海中转;销往香港及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的,由马江航运香港。龙溪地区各县(市)外销前苏联及港澳、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的柑桔,从产地陆运厦门,再分别海运上海、广州或汕头转口。漳浦、诏安的柑拮,一般采用陆运汕头转口外销。1956年鹰厦铁路通车后,外销苏联的柑桔.多在省内漳州市郭坑、南平、古田县莪洋、闽清等铁路沿线设中转站,采用保温车厢直运国境站交货。销往香港及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的,仍通过海运。
  供应出口的柑桔,1950年仅闽侯县所产的福桔、雪柑少量出口试销。1952年,供销社经营柑桔后,提供出口货源扩大到福州市郊、闽清、长乐、龙海、长泰、漳浦、华安、南靖、诏安、云霄、永春、平和、南安等县。提供出口主要品种有福桔、雪柑、芦柑、蕉柑及少量的印柑、橙柑、红桔等,数量为3484吨。1954年,柑桔列为支持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的重要出口品种,出口数量增加到10840吨,1956年12512吨;1957年19402吨,占收购量的58%,是供应出口货源最多的一年。1963年停止对前苏联出口.出口量下降,1965年下降为889吨。70年代后,主要对香港、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出口。对港出口的柑桔以芦柑、蕉柑、福拮、雪柑、甜橙为主。但由于品种、规格、质量、保鲜、包装、运输以及经营等方面存在问题,削弱了竞争能力。因此,供销社提供外贸出口的货源,1971~1980年年均2821吨,1981~1990年均降到827吨。
  调供省外的柑桔,1952年为5478吨,主要调供上海市,少量调天津、青岛等地。1956年,柑桔纳入计划分配后,除上海市外,还调给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安徽、江苏、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等省、市、自治区,共10564吨。其中京、津、沪3大城市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1957年后逐年减少,1阳9年为608吨,1如2年降为50吨,1965年到1970年,基本没有外调。1972年,柑桔增产,收购量增加,调省外回升到482吨。80年代,柑拮连年丰收,调出省外的每年都在1万吨左右,最高的1987年达24034吨。
  省内市场供应,1952年至1955年,年均供应6232吨。1956年,柑拮丰收,省内供应13741吨。当年省内开始安排加工罐头原料1“2吨,M58年增至《15吨。60年代初,柑桔减产,市场供应减少,1961年供应1944吨,不及建国初期的三分之一,1963年减为1384吨,为建国后省内销售最少的一年。70年代,产量回升,1973年供应增至7956吨。此后,每年平均在8000吨以上。这时,福州市场供应也比往年好转.年均在1000吨以上。供应量虽有增加,但仍满足不了消费增长的需要。福州市供销社曾一度在节日期间采取批条或发票、凭证定量供应。1980年后,柑桔产量增加,省内供应状况好转。1982年,省内供应18460吨,其中福州市1448吨,厦门市1054吨,供应铁路125吨,支前200吨。1984年起,实行多渠道经营,柑桔在市场上放开销售。由供销社系统经营的,1984年省内销售17301吨,1990年达19710吨,是建国后最多的一年。
  柑桔的销售、调拨价格,省只规定作价费用差率,具体价格由各产销地、县(市)自定。1974年规定的各种作价差率是:1.批发价,产地按收购价加购批差率12%作价;销地按进货价加进批差率9%作价。2.调拨价,产地直收直调省内销地的,购调差率为6%,经加工挑选的按成本加10%作价;调省外的按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和各项直接费用再加经营费用率15.1%作价。3.零售价,产地的批零差率为10%;销地的批零差率为15%。4.季节差价的幅度掌握15%作价。1985年省物委调整各项作价差率,规定最高的进批差率产地为12%,销地为18%;批零差率产地为20%,销地为25%。
  (三)贮藏建国初,产地供销社缺少贮藏仓库设备,一般是随收随调。销区为延长对市场的供应时间,特别是保障元旦、春节的供应需要,委托产地利用收购场房代贮。但干烂耗率高,如蜜桔干烂耗率达30%左右。7.0年代.柑桔贮藏保鲜情况日趋好转。1977年,省供销社果品食杂公司同省农科院果树研究所、闽侯县五四果林场协作,对雪柑进行防腐试验(2180公斤),以托布津300加24滴丁脂200PPM,同样贮藏78天,没有用薄膜包装,腐烂率4.01%,用薄膜垫箱,腐烂率2.6%,用薄膜盖堆,腐烂率2.41%。试验结果均比对照(没有用任何防腐处理)下降5.33~7.28%。1979年4月,在永春召开全省柑桔贮藏保鲜座谈会,此后贮藏保鲜办法又有新的发展。当年,省供销社果品食杂公司与省化工研究所协作,用联苯药物剂渗透聚乙稀薄膜贮藏柑桔,试验取得成功。1980年,三明市供销社果品公司、市科委、市农业局、福建农科院等单位组成柑桔贮藏保鲜科研协作组,在三明市回瑶普通库和半山洞,3号虫胶涂料贮藏温州蜜桔280吨,好果率达84.5%,单果包薄膜贮藏好果率达93.95%。1981年,在该市11个果品经营单位推广使用这些贮藏鲜果办法。1982年,省供销社果品食杂公司和福州干鲜果采购供应站协作,以托布津加24滴丁脂洗果预贮后,用联苯薄膜单果包贮藏福桔防腐保鲜,好果率达94.43%,干烂率仅5.57%,其次是3号虫胶涂料贮藏,好果率达94.43%,干烂耗占5.57%。这些贮藏新法,与往年普通贮藏对比,干烂耗减少20%左右。
  柑桔贮藏保鲜新法在全省推广后,贮藏形式多样:有的就地保鲜;有的由销地委托产地经营单位代保鲜;有的产地委托社队或果林场保鲜。从1981年到1983年,全省供销社系统贮藏保鲜量每年都在4000~6000吨之间,约占全省柑桔经营总量的15%~20%,对调剂市场供应特别是元旦、春节供应起到保障作用。
  二、桂元
  福建是全国桂元(又名龙眼)的重点产区之一,其品种品系、面积产量均为全国之冠。产区遍布全省40多个县(市),主要产区则分布于莆田、仙游、晋江、泉州、南安、同安6县(市)。建国后,全省桂元栽种面积、产量由1949年7万亩、1.85万吨,发展到1989年的40.2万亩、4.39万吨。用桂元鲜果加工的桂元干、桂元肉中外驰名,销往全国各地、港澳地区和东南亚诸国.
  1956年,桂元划由供销社统一经营,根据全国鲜干果工作会议精神,桂元被列为“供不应求,需要大力发展”的商品。1957年,开始实施“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扩大老基地,建立新基地”的方针,在惠安、永春、安溪、福清、长乐、龙海、长泰、南靖等县扶持桂元新产区。各主产县供销社配备生产人员,拨出资金、物资扶持发展生产。莆田县桂元主产区所在的华亭供销社,于1964年就组织供应采摘桂元所需的用具(如竹梯、竹篓、剪刀等),帮助社队修建焙干炉灶1300个;泉州市供销社供应焙干工具13750件,柴火3722担。1972年起,各地供销社安排桂元生产专用资金。1972年到1983年,全省共拨扶持生产资金57.31万元(到期收回2.63万元),扶持发展桂元10万亩,251万株。1976年,省供销社下拨桂元引种费2万元,用于发展优良品种。1978年,农林部和全国总社确定本省的莆田、晋江、泉州、同安4个县(市),列为全国桂元生产基地县(1987年仙游县也列人优质商品生产基地),下拨生产专项化肥706吨。1978年到1983年,全国总社和省供销社从本省果品生产专项化肥中拨给各产地县化肥共2.59万吨,用于桂元老树更新复壮和幼林抚育。
  (一)收购建国后,国营公司和供销社先后经营桂元。1953年,国营公司和供销社共收购桂元19236吨(包括鲜果和干、肉折鲜,下同),占总产量的57.42%,私营商业也收购一部分。1955年,莆田、仙游、泉州、晋江、南安、同安6个县(市)国营公司和供销社设22个收购点进行收购,收购总量34231吨,占总产量67.38%。1的6年底,桂元列人计划收购的品种,由供销社统一收购。1957年,收购量增至24519吨,占总产量的76.7%。后因受灾减产,收购量连年下降,1962年仅收购5659吨。1963年,桂元收购按“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政策,对主产区确定购留比例,国家收购占70~85%,留给农民占15~30%。1965年,收购量回升到15372吨,占产量97.3%;1976年,主产区收购网点增加到115个,对社队逐一落实购留比例,当年收购量增到43281吨。1980年,继续实行派购政策,但出现一些非主营单位,以高出国家牌价1.04倍至1.14倍的价格插手争购,致使全省供销社只收购11656吨,占总产量的49.2%。1981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桂元果树(集体部份)分散到农户手中,一些水果“包青户”乘机用低估产和压价的办法进行“包青”争购,后省供销社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予以制止。这年收购量为48506吨,占总产量的84.26%,为建国后收购量最多的一年。1983年,派购范围缩小,只对主产县实行,按产量购六留四。果农在按质按量完成交售任务后,留下部分允许自行处理,供销社可议价收购或代销。
  1984年,桂元由二类商品调整为三类商品,实行多渠道经营。是年收购总量为12758吨,占总产量的42.47%。为了适应多渠道购销的形势,供销社采取灵活多样的购销方式,主要有:县、基社分购联销;代购、代销、代加工;联营;建立果品批发交易市场,组织产销直接见面等。如省果品食杂公司同莆田市食杂公司联合经营桂元干,1988年共400吨,经营利润省分成35%,市分成65%。
  桂元放为三类商品后,供销社收购量下降,1990年仅收购2493吨,占总量的10.7%。
  收购规格:鲜桂元按果粒大小和品质,因产区不同,分3个等级,有的分6个等级。桂元干,亦按果粒大小分等,但各产区的分级标准和名称不同,莆田、仙游、福清、惠安等县分为三元、四元、五元、中元4个等级;泉州、晋江、南安、同安等县分为大泡、中泡、小泡、底泡4个等级;漳州市分为极魁、码宏、付宏、次中、头子5个等级。桂元肉,漳州市分为叠片、蕊片两个品种,各品种又分上、中、下3个等级;泉州、仙游、福清等地分为特级、甲级、乙级、丙级、等外5个等级。
  1980年前,没有统一的规格质量标准。为此,省供销社果品食杂公司集中各地有关资料,于1981年制定了鲜桂元及桂元干、肉规格质量标准,供各地参照。
  桂元干收购质量要求是:果蒂剪平,无霉变、烂焦、虫蛀和破粒,果肉呈金黄色,果核为褐色,用牙咬有咯咯声响。
  收购价格:抗日战争前,桂元收购价格按与稻谷的比价计算,1936年每50公斤鲜桂元可换中晚谷83.5公斤,莆田桂元干可换中晚米187公斤。建国后的1950年,晋江地区二级桂元每50公斤4.9元,可换中晚谷76.1公斤。1956年,莆田桂元干每50公斤4.9元,可换中晚米177.5公斤。为促进生产发展,增加社员收入,扩大出口和内销,1958~1980年,桂元收购价格作过数次调整提高。1981年,桂元收购采取平议价结合,平议比例各半,议购价格在收购牌价基础上加价50%作为最高限价。如莆田地区一级鲜桂元每50公斤平价收购为28元,议价最高限价为42元。1983年,桂元收购价格改为浮动计划管理,上浮封顶。甫田地区(含福清、惠安北)二级鲜桂元每50公斤收购价25元,向上浮动到32元;四元桂元干,由106元向上浮动到136元;晋江地区(含同安、惠安南)二级鲜桂元由19元,向上浮动到25元;中泡桂元干从98元向上浮动到126元;龙溪地区二级鲜桂元,由19元向上浮动到23元;二级桂元干由77元,向上浮动到93元;中等叠片桂元肉,由280元向上浮动到329元。1984年,桂元由二类调整为三类商品,实行议购议销,议价年年上浮。1950~1989年,鲜桂元、桂元干、肉收购价格变化情况见下表:
  1962年,国家对桂元收购实行奖售化肥政策,1967年退出奖售范围,1973年12月恢复奖售。1984年,桂元从二类管理改为三类商品,实行议购议销,取消奖售。历年每收购50公斤桂元奖售化肥标准见下表:
  (二)销售本省桂元供应出口主要销往香港、澳门地区和东南亚国家。民国时期,福建省政府统计资料记载:民国元年至22年(1912~1933)间,以桂元(干、肉)为主的干果,经海关输出,数量共13800吨,价值1833万元(国币)。建国后,按照内销服从外销的要求,供销社从1954年开始供应出口货源,当年提供桂元干375吨。1957年,提供出口货源的品种扩大到鲜桂元和桂元肉,分别为鲜桂元184吨、桂元肉216吨、桂元干519吨。1962年,桂元生产逢小年,挤内销保出口,提供鲜桂元467吨,桂元干136吨,完成供应出口货源计划。1976年,供销社恢复后,提供出口货源有桂元干355吨、鲜桂元1404吨、桂元肉96吨,是建国以来出口最多的年份。此后,鲜桂元从1980年,桂元干、桂元肉从1984年起基本停止由供销社提供出口,改由外贸部门直接采购出口。
  调供省外的主要是桂元干和桂元肉,其外销历史至少有400多年。据《莆田县志》记载,明代中叶,华亭出产的兴化桂元,每年人贡数千斤。清乾隆十五年(1750)《天后圣母香灯碑记》载,莆田涵江镇有经营桂元干的航商40余家。抗日战争前后,由莆田县涵江转口莆田、仙游产的桂元干,运销到上海及宁波,再由两地转销全国各地。“兴化桂元”、“泉州泡园”、“石码园肉”在国内外市场都享有盛誉。建国初期,桂元干调省外部分,由上海、宁波扩大到常州、无锡、南京等市。由于桂元干是紧俏商品,各地需要量增加,调出数量由1952年的119吨增加到1955年的1637吨。1956年以后,桂元(包括干、肉)纳入国家计划分配,除调上海、宁波等市外,扩大到调给北京、天津、浙江、江苏、安徽、山东、江西、湖北、河北、山西、河南、内蒙、陕西、青海、贵州、甘肃、新疆、辽宁、黑龙江、云南、西藏等20多个省、市、自治区。桂元干调省外数量,1956年1422吨,1964年增加到2745吨。以后每年调供的桂元干、肉都在1500吨至2500吨之间。1981年桂元丰收,收购量增加,1982年调省外桂元干6608吨、桂元肉194吨,是历史上最多的一年。1984年,桂元由二类调整为三类商品,实行多渠道经营,供销社调出量减少,1989年调出桂元干504吨、桂元肉63吨。
  鲜桂元从1959年开始调供省外。当年调供上海市189吨,1960年调供675吨。后由于鲜果长途运输多烂果异味,故减少调供。1961~1966年,年均调供190吨。1967~1969年一度中断,1970年恢复,但调供量减少。1971~1985年,年均调供仅30吨。1987年,省供销社果品食杂公司和福建省农科院果树研究所共同研究桂元保鲜技术取得效果后,当年运销上海的鲜桂元完好率达80%。1988年试销北京市250公斤,基本上无烂果异味。
  省内销售的有民用、药用和工业原料用。50年代,供销社系统年均销售鲜桂元2584吨、桂元干559吨、桂元肉75吨。其中1957年、1958年供应药用桂元肉,每年安排100吨;1955年开始,本省地方食品工业发展,需要桂元作罐头原料,当年,桂元鲜销4878吨。其中提供工业原料2470吨,占50.6%。
  60年代,年均销售鲜桂元4641吨,桂元干941吨,桂元肉140吨。这期间,桂元鲜销数量增多,工商双方把供应工业罐头原料纳入计划,逐年安排,年均供应量为2198吨,占桂元鲜销量的47.3%。1966年鲜销量达8050吨,为建国后最高的一年,这一年,留产地市场供应2000吨,调福州市场供应1500吨,供应工业原料4438吨(占55.1%),而在销区市场上供应的仅有百余吨。在国民经济困难期间,桂元干、桂元肉曾列为专供产妇、医治水肿病和侨眷区、驻闽部队的特需商品,在福州、厦门市和一部分县、市供销社,采取批条限量供应,有的地方延续到1980年。
  1981年后,调供工业原料的比重增大,市场上供应量相对减少。1981年,供应鲜果6489吨,其中供应工业原料4176吨。1983年提供的工业原料鲜果增到5276吨,占省内销量的76.4%。1984年桂元实行议购议销,省内销售的鲜桂元、桂元干、桂元肉全部放开,供销社供应量下降,1990年鲜桂元仅40吨,桂元干124吨,桂元肉16吨。
  三、荔枝
  福建是全国荔枝重点产区之一,东起霞浦,南至诏安的30多个市、县均有种植,产量居全国第三位,以龙海、漳浦、诏安、南靖、芗城、莆田、仙游、福清等县(市)为主产区。
  北宋嘉祐四年(1059)蔡襄所著的《荔枝谱》,记载了本省福、兴、漳、泉一带荔枝栽培和运销盛况:“水浮陆转,以人京师,外至北戎、西夏,其东南舟行新罗、日本、琉球、大食之属,莫不爱好,重利以酬之,故商人贩益广,而乡人种益多”。说明本省荔枝运销历史至少已近千年。宋、明、清时,均为贡品。清道光元年(1821)罢贡。
  民国元年(1912)起,荔枝干运销省外和出口,荔枝产销一度兴旺。民国24年(1935),产量多达14756吨。后因长期战乱,销路受阻,到民国38年(1949),全省产量仅有6500吨。
  50年代,供销社贯彻“以推销为主,为生产过程服务”方针,参与生产,从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扶持。1964年,省供销社会同省人民银行、省农业厅联合通知各地,修建一个荔枝焙灶给50~80元贷款,由当地供销社组织落实。当年,扩建焙灶675个,为扩大荔枝干加工创造条件。1972年开始,全省供销社拨出扶持生产专用资金进行扶助,其中用于重点县发展荔枝良种生产基地的5万元。1978年,全国总社、农业部安排龙海、莆田荔枝基地县生产专用化肥,由本省供销社系统拨付,到1984年/止,共拨3090吨。这期间,1979年省供销社也拨荔枝试验生产专用肥100吨,用于根外追肥,解决保花保果需要。1980年,省供销社又专拨荔枝奖励生产化肥530吨,奖励积极交售荔枝的生产单位,用于果园更新。
  至1989年,全省荔枝产量达25000吨,为1949年的3.84倍。
  (一)收购建国前,荔枝由私营果行和商贩自由采购。
  建国后,1951年国营公司开始收购荔枝,公私经营单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划片定点收购。当年国营公司收购量261吨占上市量的11.2%。1952年起,国营公司和供销社收购比重逐年增加。1955年国营公司和供销社在重点产区设点收购,并委托私商代购。当年,龙溪地区国营公司收购占32.6%,供销社占40.6%,私商占26.8%;莆田地区国营公司收购占44%,供销社占40.8%,私商占12.6%,其他占2.30%。1956年,荔枝、荔枝干列为统一收购、统一分配的物资,划由供销社统一经营。当年,收购荔枝总量(包括鲜果、干品,下同)6992吨,占总产量79.9%。后因荔枝减产,收购量逐年下降。1959年到1962年,年均收购鲜荔枝2513吨、荔枝干59吨。1963年1月,省人委规定荔枝集中产区实行派购,情况开始好转。1964年,荔枝丰收,供销社与银行贷款扶持,收购增加,全省供销社共收购荔枝11236吨,占总产量的91.9%,首次超过万吨关。1972年荔枝丰收,全省收购量20200吨,为建国后收购最多的一年。1973~1978年,因荔枝大小年和气候变化的影响,产量不稳定,收购也不稳定,年均收购鲜荔枝7000吨上下、荔枝干在320吨上下。
  1979年以后,荔枝产量增加,市场竞争剧烈。1981年,提高收购价和奖售标准,促进收购,每50公斤鲜荔枝收购价提高3~6元,另加补贴肥料9公斤。当年收购量达16542吨,占产量81.5%。但出现运输跟不上,造成园下积压,龙溪地区积压鲜果400多吨,为建国后最多的一年。1983年继续实行派购政策,但出现多渠道争购,荔枝外流广东等地1000吨。这年9月《福建日报》报道主产区龙海县收购任务完成差的消息,后该县对未完成荔枝计划的补交差价153100元。当年全省收购9770吨,仅占产量的50.6%。1984年,荔枝由二类调为三类商品,放开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远途运销、就地贩运和乡镇兴办罐头厂等多方争购。龙海、芗城、诏安等产区供销社增设收购点,县和基层社分购联销、代购代销,以及农商联营、商商联营等购销方式,展开竞争。从全省看,供销社经营比重下降,收购量减少,全年收购10498吨,占产量49.3%;1988年收购58M吨,占产量的26.9%;1990年收购1719吨,仅占产量的12.2%。
  鲜荔枝收购的规格质量,按果实的围径和果核的大小比例定级,兰竹、乌叶、早红等品种分上、中、下3个等级;元香、元红等品种分一、二、三、四4个等级。荔枝干收购规格标准,按品种的围径大小、色泽亦分为3个或4个等级。1977年,各产地收购鲜荔枝均按当地习惯,规格质量标准不统一。为利于购销调业务活动,1978年6月,省供销社果品食杂公司制定了鲜荔枝收购统一规格质量标准,见下表:
  抗日战争前,荔枝收购价格按稻谷的比价计算。民国25年(1936),兰竹鲜荔枝每50公斤收购价5.5元,折中晚谷91.5公斤;兰竹荔枝干收购价25.51元,折中晚谷425公斤。建国初期,荔枝自由购销,价格由产销双方协商定价。以龙海县兰竹荔枝(中等)为例,1950年,每50公斤收购价鲜荔枝为7.84元,折中晚谷35.2公斤;1952年为6.72元,折中晚谷45.2公斤。1957年起,荔枝价格由省物委统一管理和核定,鲜荔枝为7.69元,折中晚谷48.7公斤。1960年以后,荔枝价格经过5次调整,1960年,中等鲜荔枝收购价总水平提高43.6%,荔枝干提高52.4%。1964年,鲜荔枝除晋江地区各县收购价不动外,其他地区都在现行收购价基础上下降10%。兰竹中等鲜荔枝收购价由10.9元,调整为9.80元,一直稳定到1978年。1979年,为促进荔枝生产,利于收购,收购价格调高幅度较大,达50%。1981年,采取平议价结合收购,平议价比例各半。议购价格最高幅度不超过牌价的50%。1983年,取消平议结合价,改为牌价浮动价格,浮动价格按原定牌价向上浮动10%到25%。
  1984年,荔枝由二类调为三类商品,实行议购议销,议价水平逐年上升。龙海县中等兰竹荔枝每50公斤议购平均价,1983年鲜果为20.50元,干果为106.5元;1984年鲜果为50元,干果为270元;1988年鲜果为210元,干果为950元;1990年鲜果为230元,干果为1100元。
  1962年,派购任务内收购的荔枝实行奖售化肥,每50公斤兰竹、乌叶鲜荔枝一等3公斤,二至三等2公斤。1965年调高奖售标准,乌叶鲜荔枝每50公斤一等5公斤,二等4公斤;乌叶荔枝干一等16公斤,二等12公斤。1967年退出奖售范围,1974年恢复奖售化肥,调低奖售标准,每50公斤乌叶鲜荔枝3.5公斤,其他荔枝2公斤;荔枝干10公斤。1980年,除奖售外另增补贴化肥,每50公斤乌叶鲜荔枝一等11公斤,二等9公斤,三等6公斤。1983年,调整奖售办法,按计划价格收购的鲜荔枝,一、二等级每50公斤奖售化肥7.5公斤,三等不给奖售肥;荔枝干,一等35公斤,二等30公斤,三等15公斤,议价收购的部分一律取消奖售肥。1984年,荔枝从二类调整为三类商品,实行议购议销,取消奖售和补贴肥。
  (二)销售鲜荔枝不耐贮藏,向有“一日色变,二日味变,三日质变”之说,对远销影响极大。蔡襄《荔枝谱》记载,宋庆历元年(1041),本省福州、泉州、漳州所产荔枝用“红盐蜜煎”两种方法人贡京师,商人也用“盐溃暴晒”进行运销;但均“无正味”。民国时期,多是加工为荔枝干,由产地运至厦门、石码、涵江、福州等地转口外运。建国后,调出省外和出口的也多是荔枝干;鲜荔枝是用铁路保温车承运,加低温速冻处理。
  供应出口据民国30年(1941)福建省政府统计资料记载,民国元年至28年(1912~1939),由福建海关输出东南亚国家和香港地区的荔枝干共10300吨。建国后,1954年供销社提供荔枝干货源出口香港、新加坡共125吨。1953年,首次出口鲜荔枝985吨、荔枝干186吨。后因国际市场变化,出口量逐年减少。1959年到1971年,年平均出口鲜荔枝260吨、荔枝干21吨。1972年荔枝丰收,出口鲜荔枝增至1157吨,是建国后出口数量最多的一年。随后由于运输、包装、规格质量等问题,出口的鲜果下降,1982年仅出口鲜荔枝30吨。1984年,荔枝收购放开,当年,省供销社果品食杂公司和福清县果品食杂公司首次联营,15吨荔枝直运深圳转口香港市场,但因无直接出口权而停止。1985年起,外贸部门直接采购出口,供销社系统停止提供鲜干、果出口货源。
  调供省外建国初期,荔枝干主要调浙江、上海、江西等省(市)。1954年调出省外159吨。1956年后,荔枝纳入国家调拨计划,荔枝干除调上海、浙江、江西省(市)外,增加湖南、湖北、江苏、安徽、山东、新疆、云南、四川、青海、内蒙、辽宁、吉林等省(市、自治区)。鲜荔枝主要调上海、浙江、天津、北京、江苏、江西,少量调给新疆、青海、湖南、山东、黑龙江、吉林等省(区)的主要城市。1958年,调省外荔枝干268吨、鲜荔枝660吨。后因生产变化和出口罐头所需原料增加,调省外的鲜荔枝减少,1961年18吨,1966年降为4吨。1972年荔枝丰收,鲜荔枝调省外增加到918吨,荔枝干1000吨。此后每年调供省外数量保持在鲜荔枝200~400吨,荔枝干350~700吨。1982年,漳州地区调省外鲜荔枝55个车皮,17个冰保车,数量1199吨,平均损耗率由5.1%降为4.4%,这种办法利于长途运销;首次用冰保车运销青海省12吨。1983年,调省外鲜荔枝增加到1583吨,为建国以来最多的一年,还首次用冰保车运销新疆自治区13吨。1984年,荔枝由二类调为三类商品,实行多渠道经营。1986年调供省外吨,1989年仅134吨。
  省内供应1956年,供销社统一经营后,供应鲜荔枝1837吨,荔枝干244吨。1958年鲜荔枝供应增至3858吨,荔枝干78吨。1964年开始,供应省内工业部门加工罐头原料,当年供应量6287吨.其中供应加工罐头原料2048吨。1972年鲜荔枝供应量达12906吨,为建国后最多的一年,其中供应加工罐头原料4340吨。1978年荔枝减产,安排供应加工罐头原料3600吨,只供应1791吨,没有完成供应计划。1985年,荔枝市场放开,实行多渠道经营,供销社收购量下降,省内供应随之减少。1989年供应鲜荔枝仅1067吨,其中加工罐头原料645吨。1990年下降为314吨,其中加工罐头原料171吨。
  四、香蕉
  福建是全国香蕉重点产区之一,面积、产量均居全国第三位,产地分布全省20个县市,主要有芗城、龙海、华安、南靖、漳浦、平和、云霄、南安、甫田、仙游等。其中芗城区天宝蕉以果质优良,皮薄、色美、味香、质甜、肉软、无芯等特点而驰名中外。
  建国前,香蕉由果行、商贩自由购销,民国24年(1935),产量2509吨,1949年减为1700吨。这期间香蕉购销情况无从查考。
  建国后,香蕉产量不断增长,购销量也随之扩大。1954年,供销社开始经营香蕉,当年全省香蕉产量增至5300吨,收购量2876吨。1956年,省政府决定香蕉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分配。1958年,收购量增为6843吨,占产量的90.6%。1959~1961年因灾减产,收购减少,香蕉供不应求。1961年,根据省人委规定,在香蕉主产区按实产量收购60~70%。1964年,收购香蕉实行化肥奖售,每50公斤香蕉奖售化肥一等3公斤,二等2.5公斤,促进香蕉生产发展。1966年,收购量增到15229吨(含省外流人收购的部分,下同),省内市场销售10789吨,其中调福州2005吨,厦门713吨。1970年提供出口(香港)货源347吨。1975年香蕉丰收,收购量上升到11120。除省内供应7502吨外,调上海、江苏、安徽、浙江、江西、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等省市2192吨。1976年以后的几年中,由于自然灾害和政策调整,糖蔗奖售标准提高,不少地区砍蕉种蔗,香蕉种植面积由1966年的3万亩,减至1978年的7000亩;产量也由11300吨减为2800吨。天宝香蕉从1550亩减到仅余100亩。当年,全省收购量减为2260吨。1979年,香蕉由二类调整为三类商品,实行多渠道经营,供销社参与市场竞争,收购有所回升。1981年,种植面积增到25000亩,产量增到13600吨,供销社收购5313吨。1982年,省政府规定漳州地区香蕉恢复二类管理,统一由供销社收购,当年共收购11090吨,安排省内供应4909吨,调往省外4546吨。1983年,对主产县实行派购,按实产量购半留半,市场上出现多渠道经营,全省供销社收购5262吨,占产量的31.9%。1984年,香蕉再次确定由二类调整为三类商品,实行多渠道经营。在香蕉集中产区,县、基供销社实行联购联销,在销区城市设立批发交易市场,组织果农与销方直接成交,或由供销社代购、代销,方便了果农,扩大了购销。1985年,全省供销社收购量6345吨,占产量的14.9%。1987年,产量猛增到119500吨,天宝蕉成为闽南地区主栽品种。当年,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建立香蕉专业市场,由产销双方直接成交。据1989年调查,天宝香蕉市场成交量达6.25万吨,占全省香蕉总产量的42%。城乡市场满足供应,供销社收购量减少,1990年收购1254吨,仅占全省香蕉总产量的9%。
  香蕉收购规格一等出蕉率为87%以上,每公斤12条以内。二等出蕉率为82%以上,每公斤14~18条。三等出蕉率为78%以上,每公斤20~24条。3个等级的蕉柄均不超过0.166米。漳州地区香蕉收购规格有淡、旺季之分,旺季规格按上述标准。淡季规格,杜蕉一等每公斤]4条以内,二等16~20条,三等22~26条,不列等(等外)26~28条。米蕉一等每公斤16条以内,二等18~20条,三等24~26条。大暑到冬至为旺季,冬至以后为淡季。
  香蕉收购价格以漳州市二级杜蕉为例,每50公斤收购价,1950年为3.16元,1952年上升到6.37元,1960年再升为9.80元。1966年5月开始,价格下调为8.80元,直至1978年止。1979年,香蕉由二类调整为三类商品,实行议购议销。议价年年上升,1979年二级杜蕉每50公斤收购价由8.80元提高到12元,1980年上升为18元,1981年为25元。1982年,漳州地区香蕉恢复二类商品,实行浮动价格管理,收购浮动价上浮最高限价是:杜蕉一级每50公斤26元、二级23元、三级18元;米蕉每50公斤比同等级杜蕉低2元。1984年,再次调整为三类商品,市场放开后,议购价格持续上升。漳州市天宝蕉(杜蕉)二级每50公斤议购价:1985年40元,1986年45元,1987年50元,1988年55元。
  五、橄榄
  福建是全国橄榄重点产区,种植面积居全国首位。东北自福鼎、西南至诏安的37个县(市)都有种植,主产区为闽侯、闽清、福州、甫田、仙游、福安、龙海、南安、长泰、连江、永泰11个县(市)。
  唐宋时,本省橄榄就已闻名,唐代定为贡品。
  建国初期,本省橄榄自由采购。闽侯、福州地区所产橄榄多由福州果牙商行收购,或由青果私商直接到产地收购后,经加工运往上海、香港出售。1954年,供销社开始经营,全年收购量2873吨,占产量的75.6%。1959年,收购552吨,占产量的17.8%。1963年,橄榄列为国家计划收购商品,实行收购奖售政策,每收购50公斤橄榄奖售化肥:檀香、长营果品种甲级2公斤,乙级1.5公斤;惠丸果品种甲级2.5公斤,乙级2公斤。当年全省供销社系统收购量回升到1299吨。1964年,主产区闽侯、福州地区由闽侯专区供销社、闽侯县供销社、福州干鲜果站、福州市赛园蜜饯厂、福州市外贸公司5个单位组成联合收购小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收购,统一分配调拨,这年全省供销社系统收购量增至3722吨。在经营方式上,闽侯县供销社委托社队代加工果胚126吨,咸果449吨,为社队增加收入48687元。1965年,省供销社规定对社队集体加工的成品,每收购50公斤甲级惠丸胚奖化肥7.5公斤,乙级6公斤,丙级3公斤;咸果甲级3公斤,乙级2.25公斤,丙级0.75公斤,以促进收购。1966年,闽侯、福州地区继续实行联合收购;此后年收购量稳定在2000吨。1980年,实行多渠道经营,议购议销,全省供销社收购1816吨,占产量53.8%。由于橄榄栽培时间长,见效慢,全省产量长期徘徊在3500~4000吨之间,未能达到1935年年产6008吨的水平,市场上货源偏紧.供销社收购量下降。1985年收购440吨,1990年只收购95吨。
  橄榄的收购规格檀香果,甲级每公斤200~240粒;乙级160~199粒;丙级134~159粒。长营果,甲级每公斤90~111粒;乙级112~131粒;丙级132~150粒。惠丸果,甲级52~57粒;乙级58~64粒。收购价格:闽侯、福州地区50年代每50公斤惠丸果5~6元,长营果2~3元,檀香果6~7元。1958年,省定每50公斤中等收购价,惠丸果5.9~7.5元,长营果3.20~3.70元,檀香果6.00~6.60元。此后,价格经过3次较大调整:1961年,各类橄榄收购价格总水平提高28.57%,其中惠丸果提35.6%,长营果提37.8%,檀香果提18.1%。1964年,惠丸果平均价每50公斤从8元提高到9.37元,长营果从8.5元提高到9.65元。1979年,省管的闽侯橄榄(长营果)中等收购价调高为10元,惠丸果中等收购价调高为15.5元,檀香果调高为18.8元,自来丸果调高为12.1元。惠丸胚乙级由40.5元,调高为67元,长营咸果统货由15.2元调高为24元。1980年起,实行议价收购,价格年年上浮,以福州地区惠丸果为例,每50公斤中等果议购价,1981年为20元,1985年上升到112元,1990年达到270元。
  橄榄销售檀香果以鲜销为主,惠丸、自来丸、长营等品种,多经加工为甜果(又名香饼、栲扁橄榄、福果)、咸果后出售。本省橄榄鲜果及其加工制品,早在30年代就在东南亚、欧美等国家负有盛名。据中国土产公司1951年编的《中国土产综览》记载.民国20年(1931)经海关输出数量为1441吨。1950年输出数量为500吨,其中香港50吨,上海450吨。本省供销社1959年开始提供鲜橄榄出口东南亚、港、澳等国家和地区,1960年共254吨。1967年增加果胚咸果出口,当年仅闽侯县供销社就提供出口咸果30吨、果胚20吨。1979年,提供出口鲜果增加到737吨,为建国后最多的一年。1985年以后,由于国际市场变化,停止提供出口货源。
  调供省外建国初期,檀香橄榄主要调给上海,少量调给江苏、浙江等省。60年代以后,除调上海外,还调给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山东、甘肃、宁夏、新疆、河南、湖北、湖南等10多个省、市、自治区,其中调上海占调省外总量的30%。1960年调省外103吨,1964年增到159吨。此后,随着生产变化和加工、提供出口数量的增加,调省外逐年减少。70年代,调省外一般每年50吨左右,80年代下降到25吨左右。
  省内销售包括咸果、果胚供应药用和蜜饯厂原料等。50年代每年约500吨,60年代每年约1000吨,1964年省内销售2437吨,为建国后最多的一年。随着蜜饯加工业的迅速发展,加工数量增加,供应一直偏紧。1978年以后,生产略有好转,省内销售情况也有好转。1983年.省内销售1701吨,共中蜜饯工业原料1082吨,药用25吨。1984年后,供销社系统省内销售量减少,1985年为429吨,1987年为335吨189年仅21吨。
  六、苹果、梨
  苹果和梨是为本省调剂果品市场供应而调入的北方水果,调入地区主要有山东、河北、山西、辽宁、安徽等省。
  建国前,苹果和梨由私营果行、商店经营,由于鲜果易烂,流人本省的数量不多,被视为珍贵消费品,仅供富裕户、病人吃用,或作酒席、节日礼品。
  建国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和运输、贮藏条件的改善,调入量不断增大,苹果和梨成为城乡人民生活中的普通消费品。
  本省供销社系统从1955年开始经营苹果、梨。1956年起,苹果列为全国总社计划分配的商品,省供销社的主营单位派员驻省外产地催调,办理验收、交接、运输等事宜。鹰厦铁路通车后,1957年调入苹果246吨,销售228吨。
  60年代,省外货源有限,1960年调入苹果418吨,梨151吨,只能重点安排福州、厦门两市供应。1967年,省供销社在山东省设立工作组负责对省外调入苹果、梨的统一采购、调运和分配。1969年,调入的苹果增加到4766吨,苹果、梨的供应点开始延伸到漳州、泉州、南平、三明等城市和部分县城所在地。
  70年代,省外货源较前充裕。1976年,省供销社恢复,次年由省果品食杂公司抽调各地、市果品站人员,在山东省济南市设调运组,负责对山东、河北、山西、安徽、辽宁等5个省的15个地区、62个交运站的鲜果调运任务,把全国总社计划安排的苹果、梨调运回省。1979年,共调进苹果20692吨,梨13005吨,销售点遍布城市、县城和农村主要集镇,当年销售苹果20228吨,梨12851吨,共33079吨,一度成全省城乡销售量较大的水果品种,曾有“南方市场,北方水果占市”之说。
  1979年以后,北方苹果、梨普遍丰产,加上省供销社先后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永安等城市兴建5座年可贮藏1万多吨的水果冷库,为扩大苹果、梨输人创造条件。此后数年,调入数量不断增加,基本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1983年,调入苹果32608吨,为建国后调入量最多的一年,调入梨12586吨;销售苹果27113吨、梨12274吨,共39387吨,比1979年增长19%。1984年,本省果品市场放开,多渠道经营,经营鲜果的个体商贩增多,同时省外苹果、梨市场也放开自由购销。向省外调入水果改由各地、市、县供销社自行组织采购运销。当年,福州市干鲜果采购供应站建立全省第一家果品批发交易市场,组织省内外客户进场交易。1986年,由产销双方直接成交的苹果共13310吨。供销社系统经营苹果、梨的数量因而减少。1986年,从省外调入苹果16552吨、梨4820吨;销售苹果17271吨、梨5461吨。1989年减为调入苹果5467吨、梨1579吨;销售苹果6540吨、梨2849吨。由于鲜贮能力加强,元旦、春节、国庆等节日所需得以保证。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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