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木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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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824
颗粒名称: 一、木柴
分类号: F762.4
页数: 4
页码: 54-5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供销社系统在建国初期曾经营木柴业务,但随着科技的发展,木柴逐渐被其他能源替代。1952年开始,供销社主要供应城镇居民、驻闽部队和部分工业生产的需要。1958年因大炼钢铁和大办食堂导致用柴量大增,产区调出量减少。1964年,全省供销社系统对木柴购销价格进行了调整,并采取措施改善经营,扭转了木柴经营性亏损的局面。
关键词: 福建省 土产品 木柴

内容

木柴曾是本省人民生产和生活中的主要能源。随着科技的发展,煤、油、电以及沼气、煤气、液化石油气在城乡得到广泛应用,逐步取代了木柴。
  建国前,木柴多为私营商业经营。本省主要销区福州市就有私营薪炭商组织的“薪炭商业公会”。建国后,1950年9月,“公会”改组为“薪炭业公筹会”。1952年8月,组建“福州市薪炭联合栈”。当时全市薪炭行业私商共652户,从业人员1347人,资金8.95万元。货源主要来自闽江流域南平市以下沿江各县,年销售木柴约10万余吨。直至年1月,实现全行业合作化时,共有私商530户、682人,分别在台江、小桥、鼓楼、大根、仓山成立5个柴炭合作商店,下设107个供应店,与福州市供销社薪炭购销站建立经销关系。
  全省供销社系统从1952年开始经营木柴,主要供应城镇居民、驻闽部队和部分工业生产的需要,当年收购15.7万吨,销售14.4万吨。1954年,木柴供应出现紧张状况,为保障民用军需,省人委决定,从1956年起,实行计划管理,由省供销社对木柴主要产区(闽清、永泰、古田、南平、尤溪、南靖、龙岩、漳平、永安、沙县、大田、福安、宁德、罗源、霞浦、永春、德化等17个县)和主要销区(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连江、长乐、平潭、同安、惠安、晋江、南安等11个市、县)实行计划调拨。同时对木柴(中等松柴,下同)主要产区收购价格进行调整,每50公斤由0.65~0.70元提高到平均0.80元。全省年收购量增至47.62万吨,省内销售量(下同)增为38.39万吨。福州市年销售量12万吨(占全省总销售量的31%),保证了居民、渔民、机关、团体、部队和工业生产的烧柴需要。.
  1958年,“大炼钢铁”、“大办食堂”,用柴量大增,产区调出量减少。销区再次出现木柴供应紧张,福州市开始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当年全省收购33万吨,销售27.8万吨,分别比1956年减少31%和27.5%。1959年,产区再次提高收购价格。以南平市为例,1957年木柴平均收购价每50公斤0.56元,1959年提为0.89元。当年全省收购量增到80.41万吨,省内销售量达到49.95万吨,是建国以来购销量最髙的一年。
  沿海销区为保障木柴市场供应,扩大进货地区。福州市1958年前是从南平以下的古田、尤溪、闽清、闽侯、永泰5个县调进,1959年扩大到从南平市以上共19个县调进。晋江地区(今泉州市)各县(市),木柴供应原来主要靠区内调剂余缺,到1960年扩大到从闽西、闽北的产县进货,运距长达五六百公里,增加了运杂费和途中损耗。为稳定销区柴价,供销社长期承担政策性亏损。1960年,全省主产区每50公斤木柴调拨价平均1.70元,主要销区零售价2.30~2.40元,进销差价只0.60~0.70元。据1962年福、厦、泉、漳等13个主要销区核算,木柴每50公斤进货价平均2.27元,运杂费及规定经营费用2.46元,成本价为4.73元,每50公斤亏损1.67元。
  60年代初,全省各城市和沿海地区各县(市)陆续推广以煤代柴后,木柴销售量较大的福州、厦门两市,由主要燃料转为供作烧煤引火用,对居民户实行定量供应。1961年,全省木柴省内销售量为28.3万吨,比1959年减少21.7万吨。此后,本省木柴销售量逐年有所减少,但由于购销差率偏小,经营亏损局面尚未扭转。1963年,省供销社把木柴列为改善经营、扭转亏损的主要商品,除对支前储备与供应渔业用柴的亏损,按省财政规定列为政策性亏损处理外,对购销价格报经省物委核定作了调整。省管23个主要产区县城以下木柴平均收购价,每50公斤由0.99调低为0.80元,省管13个主要销区的木柴平均零售价,每50公斤由3.06元调高为3.31元。省供销社通过尤溪、闽清、古田、永泰、南平5个木柴重点产区调查后,落实了四项措施:(1)按商品流向组织调拨,将不符合流向的6.40万吨减到1.45万吨,节约运杂费用67万元。(2)撤并947个不便调运的收购网点,节约集运和管理费用29万元。(3)拨款52万元在主产区修建围场9万平方米,改分散保管为集中保管,损耗率从1962年的12.2%下降为7.5%,减少损失46万元。(4)实行就地过秤、捆把交运,提高装载量,全省平均途耗,由I%2年的I3.8%下降到2.7%。使全省每50公斤木柴亏损由1962年的1.75元降到0.55元,减亏1.20元。
  1964年,按合理流向安排生产和调拨,确定南平以下的尤溪、古田、闽清、闽侯县所属沿江14个基层社,作为福州地区(包括连江、长乐)木柴供应基地。由基层社经营,直接与销区挂钩调拨,以点定价,定点调拨,取消县公司调拨环节。从当年起,全省扭转了木柴经营性亏损。
  全省供销社系统经营木柴得到改善后,为增加产区农民合理收入,1964年3月,对省管28个县(市)产区县城以下木柴平均收购价,每50公斤由0.80元,调高为0.82元。1965年11月,对省管14个县(市)销区平均零售价,每50公斤由3.31元调低为2.96元。购销业务稳定,市场供应有所缓和。1964~1973年的10年,全省木柴收购量年平均32万吨,省内销售量年平均24万吨。福州市供应每户居民烧煤引火柴,1964年为12.5公斤,1973年降为5公斤。
  1973年3月,执行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的决定,省管24个主要产区县(市)平均收购价再调高为0.85元;同时,省管15个主要销区县(市)的平均零售价调为3.01元。1983年6月,全省20个主要产区县(市)每50公斤木柴的平均收购价再调高为1.10元,允许各产地上下浮动15%。同时相应调整福、厦、泉3个城市零售价:福州市由2.60元调高为3.28元;厦门市由3_25元调高为3.78元;泉州市由3.25元调高为4.08元。
  1984年起,木柴取消了计划管理,由各地供销社实行议价购销。福州、厦门两市和沿海大部分县(市)已普遍应用煤、油、电为燃料.供销社木柴购销经营业务逐年减少。全省供销社系统.1985年木柴收购量减为10.9万吨,省内销售量减为9.4万吨.售调省外2.4万吨。1990年,收购量只有1.5万吨.省内销售及售调省外各为1万吨。
  1955年,省供销社执行中共福建省委提出的支援前线的任务,在沿海前线和鹰厦铁路沿线工地上建立162个供应站,把木柴供应列为战备物资。1962年,省人委成立支前委员会,下设供应部,由省供销社一位副主任任供应部部长,负责组织包括木柴在内的支前物资供应工作。各地储备支前木柴所需资金,列人省财政专款拨给省供销社储备资金项目。1970年,省革委会和军区后勤部联合下达战备柴火任务,在诏安、云霄、漳浦、龙海、东山、厦门、同安、漳州、泉州、晋江、南安、惠安、福清、长乐、平潭、连江、莆田、宁德、霞浦、福鼎、罗源、福州、闽侯、永泰、安溪、平和、长泰、南靖等28个市、县,由供销社储备木柴。1970年储备5万吨,1971年后为22800吨(其中海岛储备15300吨)。
  1979年后,省供销社按照省政府、省军区联合下达的指示,调整前沿岛屿(包括东山,厦门,龙海浯屿、青屿,同安大澄、小澄、角屿.莆田南日、湄洲,平潭,连江川石,霞浦西洋、北礵,宁德三都、鸡公山,.福鼎西台等)战备木柴任务,由15800吨减少为6100吨。1983年,战备储备的木柴就地转为民用供应。
  全省供销社从1952年至1990年,木柴收购总量为1113.4万吨,省内销售876.8万吨、售调省外38.8万吨、供应出口6200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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