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产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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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82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土产品
分类号: F762
页数: 12
页码: 54-6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供销社曾是本省主要能源木柴的主要经营单位。随着能源的多样化,供销社逐渐减少了对木柴的依赖。1952年开始,供销社成为木柴的主要供应商,保障了城镇居民、驻闽部队和部分工业生产的需要。在木柴供应紧张的时期,供销社采取了各种措施,如计划调拨、调整价格、扩大进货地区等,以保障市场供应。60年代初,随着煤代柴的推广,木柴销售量逐渐减少,但供销社仍然承担着经营亏损。通过改善经营,落实合理流向等措施,1964年起,全省供销社系统扭转了木柴经营性亏损。
关键词: 福建省 土产品

内容

一、木柴
  木柴曾是本省人民生产和生活中的主要能源。随着科技的发展,煤、油、电以及沼气、煤气、液化石油气在城乡得到广泛应用,逐步取代了木柴。
  建国前,木柴多为私营商业经营。本省主要销区福州市就有私营薪炭商组织的“薪炭商业公会”。建国后,1950年9月,“公会”改组为“薪炭业公筹会”。1952年8月,组建“福州市薪炭联合栈”。当时全市薪炭行业私商共652户,从业人员1347人,资金8.95万元。货源主要来自闽江流域南平市以下沿江各县,年销售木柴约10万余吨。直至年1月,实现全行业合作化时,共有私商530户、682人,分别在台江、小桥、鼓楼、大根、仓山成立5个柴炭合作商店,下设107个供应店,与福州市供销社薪炭购销站建立经销关系。
  全省供销社系统从1952年开始经营木柴,主要供应城镇居民、驻闽部队和部分工业生产的需要,当年收购15.7万吨,销售14.4万吨。1954年,木柴供应出现紧张状况,为保障民用军需,省人委决定,从1956年起,实行计划管理,由省供销社对木柴主要产区(闽清、永泰、古田、南平、尤溪、南靖、龙岩、漳平、永安、沙县、大田、福安、宁德、罗源、霞浦、永春、德化等17个县)和主要销区(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连江、长乐、平潭、同安、惠安、晋江、南安等11个市、县)实行计划调拨。同时对木柴(中等松柴,下同)主要产区收购价格进行调整,每50公斤由0.65~0.70元提高到平均0.80元。全省年收购量增至47.62万吨,省内销售量(下同)增为38.39万吨。福州市年销售量12万吨(占全省总销售量的31%),保证了居民、渔民、机关、团体、部队和工业生产的烧柴需要。.
  1958年,“大炼钢铁”、“大办食堂”,用柴量大增,产区调出量减少。销区再次出现木柴供应紧张,福州市开始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当年全省收购33万吨,销售27.8万吨,分别比1956年减少31%和27.5%。1959年,产区再次提高收购价格。以南平市为例,1957年木柴平均收购价每50公斤0.56元,1959年提为0.89元。当年全省收购量增到80.41万吨,省内销售量达到49.95万吨,是建国以来购销量最髙的一年。
  沿海销区为保障木柴市场供应,扩大进货地区。福州市1958年前是从南平以下的古田、尤溪、闽清、闽侯、永泰5个县调进,1959年扩大到从南平市以上共19个县调进。晋江地区(今泉州市)各县(市),木柴供应原来主要靠区内调剂余缺,到1960年扩大到从闽西、闽北的产县进货,运距长达五六百公里,增加了运杂费和途中损耗。为稳定销区柴价,供销社长期承担政策性亏损。1960年,全省主产区每50公斤木柴调拨价平均1.70元,主要销区零售价2.30~2.40元,进销差价只0.60~0.70元。据1962年福、厦、泉、漳等13个主要销区核算,木柴每50公斤进货价平均2.27元,运杂费及规定经营费用2.46元,成本价为4.73元,每50公斤亏损1.67元。
  60年代初,全省各城市和沿海地区各县(市)陆续推广以煤代柴后,木柴销售量较大的福州、厦门两市,由主要燃料转为供作烧煤引火用,对居民户实行定量供应。1961年,全省木柴省内销售量为28.3万吨,比1959年减少21.7万吨。此后,本省木柴销售量逐年有所减少,但由于购销差率偏小,经营亏损局面尚未扭转。1963年,省供销社把木柴列为改善经营、扭转亏损的主要商品,除对支前储备与供应渔业用柴的亏损,按省财政规定列为政策性亏损处理外,对购销价格报经省物委核定作了调整。省管23个主要产区县城以下木柴平均收购价,每50公斤由0.99调低为0.80元,省管13个主要销区的木柴平均零售价,每50公斤由3.06元调高为3.31元。省供销社通过尤溪、闽清、古田、永泰、南平5个木柴重点产区调查后,落实了四项措施:(1)按商品流向组织调拨,将不符合流向的6.40万吨减到1.45万吨,节约运杂费用67万元。(2)撤并947个不便调运的收购网点,节约集运和管理费用29万元。(3)拨款52万元在主产区修建围场9万平方米,改分散保管为集中保管,损耗率从1962年的12.2%下降为7.5%,减少损失46万元。(4)实行就地过秤、捆把交运,提高装载量,全省平均途耗,由I%2年的I3.8%下降到2.7%。使全省每50公斤木柴亏损由1962年的1.75元降到0.55元,减亏1.20元。
  1964年,按合理流向安排生产和调拨,确定南平以下的尤溪、古田、闽清、闽侯县所属沿江14个基层社,作为福州地区(包括连江、长乐)木柴供应基地。由基层社经营,直接与销区挂钩调拨,以点定价,定点调拨,取消县公司调拨环节。从当年起,全省扭转了木柴经营性亏损。
  全省供销社系统经营木柴得到改善后,为增加产区农民合理收入,1964年3月,对省管28个县(市)产区县城以下木柴平均收购价,每50公斤由0.80元,调高为0.82元。1965年11月,对省管14个县(市)销区平均零售价,每50公斤由3.31元调低为2.96元。购销业务稳定,市场供应有所缓和。1964~1973年的10年,全省木柴收购量年平均32万吨,省内销售量年平均24万吨。福州市供应每户居民烧煤引火柴,1964年为12.5公斤,1973年降为5公斤。
  1973年3月,执行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的决定,省管24个主要产区县(市)平均收购价再调高为0.85元;同时,省管15个主要销区县(市)的平均零售价调为3.01元。1983年6月,全省20个主要产区县(市)每50公斤木柴的平均收购价再调高为1.10元,允许各产地上下浮动15%。同时相应调整福、厦、泉3个城市零售价:福州市由2.60元调高为3.28元;厦门市由3_25元调高为3.78元;泉州市由3.25元调高为4.08元。
  1984年起,木柴取消了计划管理,由各地供销社实行议价购销。福州、厦门两市和沿海大部分县(市)已普遍应用煤、油、电为燃料.供销社木柴购销经营业务逐年减少。全省供销社系统.1985年木柴收购量减为10.9万吨,省内销售量减为9.4万吨.售调省外2.4万吨。1990年,收购量只有1.5万吨.省内销售及售调省外各为1万吨。
  1955年,省供销社执行中共福建省委提出的支援前线的任务,在沿海前线和鹰厦铁路沿线工地上建立162个供应站,把木柴供应列为战备物资。1962年,省人委成立支前委员会,下设供应部,由省供销社一位副主任任供应部部长,负责组织包括木柴在内的支前物资供应工作。各地储备支前木柴所需资金,列人省财政专款拨给省供销社储备资金项目。1970年,省革委会和军区后勤部联合下达战备柴火任务,在诏安、云霄、漳浦、龙海、东山、厦门、同安、漳州、泉州、晋江、南安、惠安、福清、长乐、平潭、连江、莆田、宁德、霞浦、福鼎、罗源、福州、闽侯、永泰、安溪、平和、长泰、南靖等28个市、县,由供销社储备木柴。1970年储备5万吨,1971年后为22800吨(其中海岛储备15300吨)。
  1979年后,省供销社按照省政府、省军区联合下达的指示,调整前沿岛屿(包括东山,厦门,龙海浯屿、青屿,同安大澄、小澄、角屿.莆田南日、湄洲,平潭,连江川石,霞浦西洋、北礵,宁德三都、鸡公山,.福鼎西台等)战备木柴任务,由15800吨减少为6100吨。1983年,战备储备的木柴就地转为民用供应。
  全省供销社从1952年至1990年,木柴收购总量为1113.4万吨,省内销售876.8万吨、售调省外38.8万吨、供应出口6200吨。
  二、木炭
  木炭是本省山区的传统副业,主产区分布在南平、三明、龙岩3个地(市)以及永泰、闽清、仙游、永春、南靖等县。
  抗日战争期间,曾用木炭代替汽油、柴油,为汽车、轮船的动力燃料。建国后,木炭用途扩大,除传统用于燃料外,工业生产单晶硅、四氯化碳、活性炭、冶金选矿药剂、橡胶促进剂、人造化纤等,都用木炭做原料或辅助材料,用途的开拓,为发展生产,扩大购销提供条件。
  建国初期,木炭由私营商业经营为主,供销社经营一部分,1952年收购3.46万吨。
  1954年9月起,贯彻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城乡初步分工的决定,本省确定木炭划归供销社主营。由省供销社实行统一管理,产销县(市)间实行差额调拨,供销社系统在全国三类物资交流会上与省外签订的购销合同,均纳入省计划。这促进了木炭收购,1955年全省收购量增为6.36万吨,1956年猛增到17.05万吨。
  1956~1960年,由于汽油、柴油供应不足,一些汽车、轮船、排灌机具所需动力燃料也用木炭代替。其中,1958年“大跃进”期间,木炭更被用作土法炼铁的燃料,各产地掀起“大购大销”热潮,不少地方出现毁林烧炭,当年收购17.47万吨,1959年增至18.26万吨,创建国以来最高年收购量。这5年(1956~1960)全省共收购木炭83.88万吨,年平均16.77万吨,超过前4年平均收购量4.57万吨的2.7.倍;销售量共79.92万吨,年平均15.98吨,最高的1958年销售量达19.29万吨,创建国以来最高年销售量。
  1961年起,为保护森林资源,限制木炭生产,提倡用煤、电代替作燃料。1961~1970年,全省共收购木炭40.03万吨,年平均降为4万吨;销售量共39万吨,年平均降为3.9万吨,木炭购销趋向平稳。
  为保证供应工业生产原料需要,根据商业部、农业部联合通知,本省自1971年7月起将木炭由三类商品提为二类商品,实行计划管理,调供省外计划按商业部下达的执行。由于森林过伐的影响,购销量均保持在每年3~4万吨上下。1971~1980年,共收购35.86万吨,省内销售30.43万吨,调供省外3.56万吨。1983年下放为三类商品,但仍执行商业部下达的调供省外计划,直至1985年止。由于省内杂木资源缺乏,木炭主要利用森林采伐迹地更新的剩余物(枝桠材)进行烧制。1985年,全省供销社收购量降为1.08万吨,销售量降为1.32万吨。1987~1989年,为供给山西、青海、河北、辽宁、上海、广东等20个省(市)炼单晶硅、医药以及食品行业生产需要,年收购量分别增至4.26万吨、6.44万吨与4.55万吨。售调省外分别为万吨、4.3万吨与3.89万吨,1990年省外需要量减少,木炭购销量下降到各2万吨。
  1952~1990年,全省供销社收购木炭共计206.49万吨,销售量共191.95万吨,其中省内销售占81.8%,售调省外占19.2%。
  木炭购销价格,建国初期随行就市,中等黑炭(以下同)每50公斤收购价1.20~2.00元。1954年开始,价格由省供销社统一管理与核定。1955年下半年,柴炭供应紧张,为了促进收购,保证市场供应,1956年1月和7月,省供销社两次调高木炭收购价格,每50公斤平均收购价为2.30元。1961年后,木炭生产向远山延伸,由于里程增加,收购价格作了较大幅度调整提高。1961~1983年,省供销社对省管主产县(市)木炭价格进行过6次调整,收购价格有升有降,低的1964年每50公斤为2.66元,高的1983年每50公斤4.30元;销地零售价也作相应调整。木炭调整价格情况见下表(每公斤的价格):
  1985年,价格全部放开,由产销地自行定价。如1987年.沙县中等黑炭每50公斤议价12元,比1983年4.30元提高1.8倍。
  三、杂木棍
  杂木棍是森林中的小径硬杂木材,本省南平、三明、龙岩3个地(市)所属各山区县(市)有丰富的资源;永泰、闽清、南靖、德化、古田、屏南等县也出产。杂木棍历来是农副业、轻手工业、矿山等部门的生产原、辅材料;小杂木棍也用作各种工具的柄、把、杠;省外有些销区还用作农村建房的屋架与门窗框,销路很广。
  本省供销社系统从50年代开始经营杂木棍,当时山区各县收购的杂木棍,主要调往沿海各县,供作农具锄头等的柄、把等。60年代初,杂木棍开始调供省外,收购量逐年增加。1963年,全省供销社收购1145万根,调供省外342万根。1965年,收购1047万根,调供省外增加到891万根。1966~1970年的5年,年收购量保持在700~1000万根之间,调供省外每年均有600~750万根左右。
  1970年9月起,在全国三类土副产品交流会上,杂木棍每年均作为紧俏商品与省外协作交换本省需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从1971年至1978年统计,全省调供江苏、上海、山东、河南、安徽、河北、天津、北京等省(市)杂木棍共2995万根。协作调进的农业生产资料有:紫云英种子3431吨、氮肥2900吨、磷肥13410吨、磷矿石12000吨、钾肥500吨、豆饼300吨、茶籽饼460吨、棉籽饼200吨、塑料薄膜26吨、耕牛2565头,还有水泥636吨、钢材60吨、炸药50吨、解放牌汽车4辆,各种机器、机床103台,以及粮油、食品、副食品等等。在全国三类物资交流会之外,各地县(市)还自行协作调进当地亟需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副食品。从1976年起,为保护森林资源,杂木棍列为省计委管理的商品,省管收购与调拨计划,对省外协作的杂木棍,由省供销社报经省政府批准.按规定数量进行协作;每年由省供销社组织各产区供销社,按确定的计划调拨供应。
  杂木棍的购销价格,是随木材价格的变动而变动。收购价格:主产县(市)按杂木规格材标准品平均收购价的八八折计价。杂木棍以尾径5厘米、长4米为标准品.并确定其他15种规格杂木棍与标准品的折率(杂木棍标准品每根折算材积为0.012立方米)。1975年,省定主产区杂木棍标准品每根收购价平均为0.27元,次产区杂木棍收购价按主产区的价格水平加10%,为0.30元。销售价格:省管福州、厦门、漳州、泉州、长乐5个销区的市场销售价。1975年,福州、厦门、漳州市场批发价为每根1.10元,泉州为1.40元,长乐为1.25元。批零差率为8%。
  1963~1984年,全省供销社系统共收购杂木棍18185万根(折杂木材积218.22万立方米),年均收购量826.59万根,最高的1976年收购量为1340万根。销售杂木棍16780根.年均762.73万根(其中省内销售2392万根,占总销量的14.26%;省外销售14388万根,占总销量的85.74%)。
  198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本省林区木材及半成品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管理,供销社不再经营杂木棍业务。
  四、蜂蜜
  本省养蜂历史悠久,南宋梁克家主修的《三山志》中就有山土洞蜂巢和农家捅篓养蜂的记述,距今已有800多年。民国2年(1913),本省开始引进意大利蜂种,应用活框箱伺养蜜蜂,繁殖蜂群和采蜜销售。到建国前,全省蜂群约有2万群,每年生产销售蜂蜜200余吨。
  建国初期,蜂蜜以养蜂户自产自销为主。1952年,基层供销社开始收购蜂蜜,由县(市)供销社组织推销。当年,全省供销社系统收购蜂蜜173吨,占全省社会总产量的67%;销售141吨,其中供应药用近100吨,占70%。农业生产合作化时,供销社在闽南、闽中、闽北地区养蜂较集中的乡村,组织养蜂户互助合作,流动放蜂,追花采蜜;生产资金有困难的,协助向银行贷款解决。1956年,蜂蜜收购量增到336吨,销售量增到212吨,并开始提供出口57吨。
  1957年,蜂蜜列为二类商品,实行计划、价格管理,每年由省供销社统一安排收购、调拨和供应出口计划,由县(市)供销社经营,委托基层供销社代购,优先安排药用和出口的需要。1960年,受自然灾害影响,蜂群受损,蜂蜜收购量减少,供应较紧张。1963年,贯彻全国养蜂工作会议精神,提出公养私养并举方针,养蜂业得到恢复发展。1976年、1977年两年中,省供销社土产公司先后拨出扶持生产资金8万元,帮助南靖、安溪、建瓯、顺昌、龙岩、武平、漳平、同安、霞浦、罗源等县发展中蜂新法饲养,进行中蜂过箱示范,帮助提高蜂蜜产量和质量。1979年,收购量达2522吨,为建国后最高年份。省内销售690吨,其中药用300吨;供应出口1491吨。市场上出现供过于求,年末库存量增加到613吨,出现积压。1985年,蜂蜜划为三类商品,市场开放,实行自由购销,多渠道经营,个体养蜂户继续发展,全省蜂群增到22万群,为建国前夕的11倍。1990年,全省供销社收购量减少为366吨,但市场上供需矛盾缓和。
  收购蜂蜜按花种定等、浓度定级。1982年前,全国蜂蜜质量标准规定:收购浓度为38度(波美)以上,酶值8.3以上,蔗糖含量不超过8%,还原糖65%以上。1983年,根据国际标准蔗糖含量改为5%以下,收购浓度起点为39度(波美)。因本省位于我国南方,空气湿度大,故收购浓度定为38度,37度及其以下低度蜜不收购。历来收购蜂蜜主要靠感观鉴别浓度,难以准确识别。1981年,省供销社土产公司会同福州市工业科研所合作试验“快速简易鉴别蜂蜜掺蔗糖”科研项目。翌年试验成功,命名为“测糖灵”法。经省级技术鉴定,该法反应明显,能即时鉴别蜂蜜中有无掺人蔗糖。后来此法分别获得省政府和福州市政府1982年科技成果奖。
  蜂蜜购销价格:1956年前,全省蜂蜜平均收购价为每50公斤50.6元。1957年,省定全省平均收购价为66.5元,1962年提高到102.3元。1964年,蜂蜜产量增多,市场供求矛盾缓和,集市价格比收购牌价低。同年5月起,供销社执行省物委通知,统一以40度杂花春蜜为标准价,核定收购价格;全省县级市场每50公斤从102.3元调低为84.17元。销售价格:全省县以上市场每50公斤批发价从112.66元调低为93.68元;零售价格从129.46元调低为107.74元。品质差价:不论购价或销价.每递增一度加价2元,每递减一度扣价2.5元,37度以下按质论价。品种差价:荔枝蜜(包括龙眼蜜)按同季同度杂花蜜标准价每50公斤购、销价格分别加价10元。季节差价:冬蜜按同种同度春蜜每50公斤购、销价,分别加价8元。购批、批零差价:全省购批差率统一掌握在10.5%《批零差率按15%执行。
  1978年,国家物价总局、全国总社核定蜂蜜等级改按花种定等,按浓度分级。本省蜂蜜收购价和供应价,分为二等:一等花蜜如荔枝、龙眼、紫云英、柑桔、枇杷、楷杷、八叶五加蜜等;二等杂花蜜如乌桕及其它杂花蜜。收购价:每50公斤一等蜜调为110元,二等蜜为100元,取消春、冬蜜季节差价。度数差价:以40度为标准,每增、减一度,各增减5元;37度比38度减10元,36度以下不收购。批发价:产区按购批差率11%。半产区按13%作价。零售价格:按批零差率15%作价。1981年,由于出口蜂蜜不景气,国内市场销售不畅,为扩大销售,国家物价总局、全国总社联合通知调低蜂蜜价格。据此,本省一等花蜜(以40度为标准价)每50公斤收购价由110元降为100元,原定等级差价不变。为鼓励优质蜜生产,争取扩大出口,浓度差价作了调整,以40度为标准价,每50公斤,41度加价10元,42度加价20元,39度减价10元,38度减价20元,37度减价30元,36度不予收购。
  1985年起,蜂蜜列为三类商品,由购销双方自行议价。
  五、桐油
  福建桐油产区分布于浦城、松溪、政和、建阳、建瓯、邵武、福安、寿宁、福鼎、罗源等县。1935年,全省年产桐油700吨,抗日战争后产量逐年下降,1949年仅为300吨。
  建国后,随着工农渔业生产的发展,桐油需要量逐渐增加,除省内收购外,每年需从省外(主要是四川、贵州、湖南3省)大量调进。
  1952年,供销社系统开始经营桐油,当年省内收购316吨,约占年总产量的50%,从省外调入150吨。1954年,桐油实行计划收购、计划供应,年度收购与分配计划由省计委统一安排,省供销社组织各产、销区的县(市)供销社收购与供应。由于货源不足,在销售中只能优先保证军用特需,而后安排工农渔业生产和民用油的需要。本年桐油收购745吨,销售491吨。1957年后,桐油市场供应紧张,连续数年满足不了各行业必不可少的用油。1960年,省内收购减为650吨,而销售量却增到1865吨,故从省外调进1032吨,超过省内收购量近一倍。1961年提高收购价格,实行收购奖售政策。1962年,省内收购量增到1076吨,省外调入减少到864吨。从这一年起,供销社把桐油列为扶持生产的重点品种,从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扶持各地发展桐油生产,扩大收购。1966年,省供销社从土产经营利润留成中拨款17.5万元,并调剂供应“千年桐”良种458吨,化肥200吨,分配给闽侯、龙溪、南平、三明、晋江、福安、龙岩7个专区产地县(市)培育种苗,扩种油桐。同年,还发放预购桐油定金21.6万元,解决社队生产资金不足的困难。1971年,收购量增至1596吨,为建国后最高的—年.省外调进减为183吨。1973~1977年,全省先后发放扶持生产资金75.57万元,在40多个桐油产县(市),扩种油桐树52万亩、1300万株,并建立9个万亩以上桐油商品生产基地。这9个基地乡(镇)是:永安市小陶.罗源县白塔、中房,福鼎县磻溪、点头,浦城县富岭,霞浦县崇儒、下浒,武平县武东。1978年12月,省计委、财政厅、供销社、林业厅联合下达《木本油料扶持费使用办法》,每年从省育林基金和地方财政中拨出专项资金,扶持发展木本油料生产。扶持标准:桐油基地乡(镇),到1980年种桐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到1985年,每亩能提供桐油15公斤者,补助7元,分3年拨给;非基地的乡(镇),造林每亩补助3元,新垦复油桐林每亩补助4元。至1979年止,全省已建立桐油生产基地34个乡(镇),其中原已建9个乡(镇),新发展25个乡(镇),分别为闽侯县延坪,连江县潘渡,福清县一都,宁化县湖村,大田县建设,甫田县常泰,安溪县尚卿,德化县大铭,龙海县程溪,漳浦县石榴、长桥,南靖县和溪,南平市樟湖,建阳县漳墩、莒口,建瓯县小桥、南雅,松溪县祖墩,政和县铁山,宁德县霍童,福鼎县白琳,霞浦县城关,福安县潭头,屏南县双溪,寿宁县平溪。1980年,省供销社拨出氮肥300吨,分配武平、漳浦、甫田、福鼎等10个县供应油桐基地抚育使用。经过多年扶持,购销状况未见大起色,因为种多管少。1981年收购量减为745吨,省,外调入增到2113吨。1985年,桐油列为三类商品放开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全省供销社收购量减少。当年收购851吨,销售1812吨。此后,收购量和销售量继续下降,到1990年,桐油产量为1800多吨,收购只342吨,销售570吨。
  1961年7月开始,收购桐油实行奖售物资办法。当年,每收购50公斤桐油奖售煤油50公斤。1962年上半年.调整为奖售原粮15公斤、煤油12.5公斤;下半年原粮和煤油奖售标准+变,另增奖售棉布3.33米。1963年,调整为原粮25公斤、棉布3.33米、煤油25公斤或食糖12.5公斤。1964年5月,调整为原粮100公斤、棉布8.33米。1967年,奖售原粮减为50公斤、棉布奖售标准不变。1970年起停止奖售。1978年10月恢复奖售,每收购50公斤桐籽奖售氮肥10公斤,到1984年停止。
  桐油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建国后,较长时期均实行政策性亏损经营。1956年起,桐油购销价格归省物委统一管理。1.961年5月,省人委通知调整桐油购销价格,全省城关平均每50公斤无税统购价从原来的60.11元提高到70元;统销价(不分批发或零售)全省城关平均价每50公斤从81.69元提高到83.54元。同时还调整省外调进的桐油价格,省属福州、厦门土产二级站对系统内调拨价,每50公斤由75.17元提高到83元,调拨价与零售价接近。1971年,桐油价格再次调高,全省各地实行统一的价格,每50公斤无税收购价调髙到82元(统货销售价保持每50公斤为83.4元。由于购销差价率小,全省供销社系统经营桐油年亏损金额达16万元。1978年,国家取消桐油政策性亏损经营,当年10月,本省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联合通知,调高桐油收购、销售价格。桐油城乡统一收购价每50公斤由82元调高为100元,全省平均销售价每50公斤由83_7元调高为129.5元。全省划分产区、次产区、半销区、销区4个类区定价。1980年11月,桐油购销价格再次调高,并划分5个价区安排地区差价。由于桐油牌、市价差距较大.为保证收购计划的完成,1981年按照牌价、市价相结合的办法,调整桐油购销价。1978~1981年,各价区桐油收购与供应价格如下表:
  1985年,价格放开,由经营单位实行议价收购。1990年,收购价400元.销售价540元。
  六、棕片
  棕片是本省农渔业生产和手工日用品原料,用于制作船缆、棕衣、海带绳、农用绳索、滤网、棕刷、棕床、棕垫、防湿地毯,军事上用于坑道防潮等。
  本省棕树分布于山区各地,闽侯、顺昌、建瓯、浦城、福鼎、永泰、安溪、沙县、宁化、尤溪等为主产县。建国后,农渔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棕片历来产不敷销,需从外省调入(主要是湖南、贵州、湖北、四川省)补充供应。1952年,全省供销社系统棕片收购166吨,省外调入70吨、销售178吨。1953年后,沿海渔业生产迅速发展,棕片需要量激增。1956年收购量达542吨,省外调入量增到352吨,销售量上升到979吨,仍然满足不了农渔业发展的需要。1958年,农副产品出现“大购大销”,棕片资源破坏严重。此后连续几年收购量下降,1961年收购降到262吨,销售221吨。为恢复生产,促进收购,1962年,每收购50公斤棕片奖售大米7.5公斤。1963年,奖售大米外,增加食糖7.5公斤。1964年,改为奖售原粮10公斤,到1966年4月奖售终止。这年收购量275吨;销售量452吨,还不及1956年的一半。
  1966年,供销社开始扶持发展棕树种植,结合林业造林的有利时机,提供育苗种籽,由生产队培育棕苗,林业部门负责技术指导。育苗费用由供销社从扶持生产投资中垫付,到棕苗出圃时,每株棕苗按1.5分人民币作价结算,供销社将收购的棕苗分发各地种植。1969年,全省新种棕榈林由1965年不上100万株增加到530万株。1970年,棕片收购与销售量回升,当年收购396吨,销售459吨,省外调入406吨。
  70年代中期,本省沿海渔区扩大海带养殖,进行大规模农田基本建设,所需的棕片猛增。为了保障供应,供销社发放扶持棕榈生产资金,1973~1977年共发放资金51.88万元,另发放育苗资金1.15万元,培育棕苗,扩种棕树,增产棕片。1976~1979年,棕片年收购量连续4年超千吨,其中最高的1978年收购量达1584吨,销售量达1178吨。1981年,全省新种棕榈树共900万株,其中投产的有500万株,棕片来源渐趋充裕。由于80年代压缩海带生产,农用棕衣、棕绳逐步被塑料制品代替,棕片销售量逐年减少,影响收购。1982年收购815吨,销售581吨,省外调入仅10吨。此后已基本停止从省外调入。1990年收购量减至185吨,销售只125吨。
  购销价格:1952年,棕片收购价格由各产地供销社自行定价,全省平均每吨收购价(二级)为440元。1953年后,棕片供不应求,购销价格多次调整提高,1957年调高为960元。1958年起,棕片收购与销售价格,由省统一管理和制定。1958年2月省供销社核定全省各县城关收购价格分为特、甲、乙、丙4个等级,以乙级为标准级。等级差价率:乙级为100%,特级为118~120%,甲级为108~110%,丙级为90~92%。各产地县城关棕片(乙级)收购价共分9种,列表如下:
  同时规定,其购批差率为10~11%;沿海销地,由省外调进供应的棕片,按省二级站调拨价加实际运杂费、加综合费用率9.6%作价;批零差价率规定为8~10%。1967年1月,省物委、省供销社联合通知,全省城乡棕片实行统一购、销价格,每吨(乙级)收购价为1200元,不分批、零统一销售价为1220元。购销等级差价率调整为:标准级(乙级)为100%,甲级为110%,丙级为90%。当年开始,对供应农渔业生产的棕片,实行支农优待价,供销社经营中所发生的亏损,按政策性亏损处理。1978年,执行省计委通知,调整棕片销售价格。除供应农、渔业生产用棕仍按原核定优待价不变外,对供应手工业用于生产日用棕制品及其他行业用棕,产区或半产区按支农优待价每吨加元,销区加220元。1982年,省物委、省供销社联合通知,调整棕片销售价格。全省划分产区、半产半销区、销区3个类区分别定价,乙级棕片每吨批发价:产区由1380元调整为1432元;半产半销区由1380元调整为1470元;销区由1420元调整为1546元。同时规定批零差价率:产区和半产半销区为8%;销区为10%。当年,取消供应农渔业生产用棕的支农优待价,改按批发价供应。1983年起,棕片购销价格放开,实行议价收购和销售。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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