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供应出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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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821
颗粒名称: (三)供应出口
分类号: F307.2
页数: 3
页码: 51-53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57年起,供销社开始提供少量毛竹供应出口,共供应566万根毛竹、27023吨杂竹。1985年后,外贸部门直接收购出口货源,供销社停止供货。毛竹调拨价格由省统一管理,1960-1981年毛竹(标准品)调省外调拨价格在2.3-3.8元/百根之间。1964年起,集体单位用竹实行优待价格,每根贴价0.20-0.94元,平均0.68元,1973年优待范围扩大到日用小商品生产用竹,每根贴价0.20-0.44元,平均0.26元,1981年起取消优待价。
关键词: 福建省 毛竹 销售

内容

1957年起,供销社系统开始提供少量毛竹供应出口,当年仅1100根。1957~1984年,由供销社提供出口的毛竹共566万根,杂竹27023吨,由外贸部门组织出口。1985年后,外贸部门直接收购出口货源,供销社停止供货。
  毛竹的调拨价格从1956年开始分省内、省外作价,由省统一管理。省供销社确定毛竹调拨以县为单位作价。省外调拨作价,根据全国总社规定的作价费率,按产区实际收购价,加收购点至调拨交货点实际运杂费,加基层供销社代购手续费和经营综合费率9.8%定价。省内县与县之间的调拨价由省供销社核定,按产区保本微利的原则加经营综合费率6%计价。1957年,按照省人委颁布的《福建省育林费征收暂行办法》规定,育林费按收购价5%计征,由调出方计人调拨价内。1960年,调省外毛竹实行铁路沿线火车站交货的统一调拨价格;省内调拨的执行各调出毛竹县调拨价。1963年5月调整调拨价时,交货点为火车站内货场或码头水面,交货前费用一律由调出方负担,交货后的费用一律由调入方负担。1964年9月,执行省人委颁发的《福建省集体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百根毛竹缴纳甲种育林基金5元,由经营者负担,计人调拨价内;1983年改为每百根8元。1965年,开始实行凡产区调出县外的毛竹,在调拨价中另加0.03元河道维修费,由省统一掌握安排产区使用,到1979年停止提取。1973年随着收购价调整、提高,开始执行在调拨价中每根另加生产扶植费0.10元,至1990年仍按此执行。
  1985年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议价交易。
  1960~1981年毛竹(标准品)调省外调拨价格见下表:
  毛竹供应价格从1957年起,福州、厦门两市毛竹批发价由省物委管理.每根中准价分别为0.96元、0.89元。1963年管理范围扩大到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个市和福鼎、福安、长乐、连江、福清、平潭、莆田、惠安、晋江、南安、同安、龙海、东山、霞浦等14个销区县,其中4个市由省物委管理;14个县由省供销社管理。1965年扩大到漳浦、云霄、诏安3个县,至此全省共4个市、17个县由省统一管理。供应价格按照微利原则,以产区调拨价加实际运杂费加5~7%综合费率作价。全省平均批发价1957年为0.73元,以后逐渐提高,1963年为1.73元,1979年为2.10元,1984年为2.73元。1985年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福州市平均批发价1985年为2.75元,1986年为3.10元,1987年为3.89元,1988年为4.00元。21个主要销区市县的零售价格,以批发价为基数,加批零差率10%作价。
  1964年,省物委、省供销社联合通知确定,从当年起按计划供应农、渔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农具部份)的集体单位用竹,实行优待价格。按当年当地市场批发价,由供销社每根贴价0.39~0.94元,平均为0.68元。1973年,优待范围扩大到日用小商品生产用竹,每根贴价0.20~0.44元,平均0.26元。从1964年至1980年,沿海销区21个县(市)供销社供应优待价的毛竹共2723万根,由于贴价优待而亏损的金额共1704万元。1981年起取消优待价,按当地批发价供应。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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