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销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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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818
颗粒名称: 三、销售
分类号: F307.2
页数: 4
页码: 50-53
摘要: 本文描述了建国初期到90年代中国毛竹的收购、经营和开发情况。共调出毛竹2.13亿根供应给多个省份,同时也供应出口。省内毛竹供应量也很大,共供应了2.13亿根。毛竹的调拨价格根据省内省外作价,由省统一管理。价格放开后,供需双方议价交易。
关键词: 福建省 毛竹 销售

内容

(一)调出省外本省收购的毛竹,除省内供应外,还按国家计划调拨供应上海、江苏、山东、天津、河北、河南、北京、山西、陕西、新疆、内蒙、辽宁、吉林、甘肃、广东、黑龙江等16个省(市)自治区。1952~1956年,年平均调出量为91万根。1957年起执行全国总社安排的调拨计划,1957~1984年的28年中,共调出省外毛竹16972万根.年平均调出量为606万根。1985年起,取消计划管理,实行市场调节,由各产地供销社自销。1985~1990年,调出省外毛竹共1829万根,年平均为305万根。
  1958年下半年,为解决本省山区劳动力不足问题,经省人委批准,与江苏、山东、浙江、广东、上海等5个省市开展劳力协作,这5个省市共调来劳力1.4万多人,分散在南平、三明、龙岩、福安(今宁德地区)4个地区、16个县,设立40个伐竹场(队)采伐毛竹,调拨给有关省、市。其中,江苏、山东按三七分成,70%抵调拨计划;上海、广东、浙江全部抵调拨计划。以上5个省市的采伐劳力除江苏省于1971年6月撤回外,其他4个省市仅两年时间就撤回。
  1959年,本省毛竹由国家计委直接管理。在1959~1961年3年困难时期,共调拨省外毛竹1554万根,年平均518万根。1963~1965年,本省开发远山毛竹资源,增加收购,保障了国家调拨计划,平均每年调出量增加到826万根。
  “文化大革命”期间,年平均调出量减少到591万根,其中1973~1976年连续4年没有完成调拨计划。
  1975年8月,河南省驻马店地区发生水灾,省供销社立即组织调运救灾物资,从建阳地区调给毛竹5万根,竹梢2.5万根,杂木棍5万根。1976年7月,河北省唐山、丰南一带发生强烈地震,本省供销社系统集中力量投入支援抗震救灾工作,从邵武、光泽、南平、顺昌、三明、永安、沙县等地抢运毛竹、篙竹、杂木棍等救灾物资。到1976年9月25日止,共调出毛竹51.3万根,竹梢30.1万支,杂竹568吨,杂木棍51.3万根,供应河北唐山、丰南及北京、天津地区抗震救灾重建家园的需要。
  (二)省内供应1956年前毛竹是自由购销。1957年起,由省计委安排调拨供应计划,重点保证部队和农渔业、手工业生产的需要,兼顾建筑业等其他方面用竹。供销社根据计划,组织调拨与供应。1957年,全省调出毛竹的县(市)有南平、三明、龙岩3个地区各产县和宁德、福安、古田、闽清、永泰、仙游等共45个县(市)。调入的主要有福州、厦门、同安、长乐、福清、平潭、莆田等18个县(市)。到1984年,调出的县(市)减少到34个,调入县(市)扩大到19个。1985年实行多渠道经营后,供销社经营量减少,1990年仅463万根,比1984年564万根少了101万根。
  1952~1990年,全省供销社系统省内供应毛竹共21368万根,其中:农业生产用竹占40%;渔业生产用竹占16.3%;手工业用竹占11.2%;其他各方面用竹占32.5%。
  (三)供应出口1957年起,供销社系统开始提供少量毛竹供应出口,当年仅1100根。1957~1984年,由供销社提供出口的毛竹共566万根,杂竹27023吨,由外贸部门组织出口。1985年后,外贸部门直接收购出口货源,供销社停止供货。
  毛竹的调拨价格从1956年开始分省内、省外作价,由省统一管理。省供销社确定毛竹调拨以县为单位作价。省外调拨作价,根据全国总社规定的作价费率,按产区实际收购价,加收购点至调拨交货点实际运杂费,加基层供销社代购手续费和经营综合费率9.8%定价。省内县与县之间的调拨价由省供销社核定,按产区保本微利的原则加经营综合费率6%计价。1957年,按照省人委颁布的《福建省育林费征收暂行办法》规定,育林费按收购价5%计征,由调出方计人调拨价内。1960年,调省外毛竹实行铁路沿线火车站交货的统一调拨价格;省内调拨的执行各调出毛竹县调拨价。1963年5月调整调拨价时,交货点为火车站内货场或码头水面,交货前费用一律由调出方负担,交货后的费用一律由调入方负担。1964年9月,执行省人委颁发的《福建省集体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百根毛竹缴纳甲种育林基金5元,由经营者负担,计人调拨价内;1983年改为每百根8元。1965年,开始实行凡产区调出县外的毛竹,在调拨价中另加0.03元河道维修费,由省统一掌握安排产区使用,到1979年停止提取。1973年随着收购价调整、提高,开始执行在调拨价中每根另加生产扶植费0.10元,至1990年仍按此执行。
  1985年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议价交易。
  1960~1981年毛竹(标准品)调省外调拨价格见下表:
  毛竹供应价格从1957年起,福州、厦门两市毛竹批发价由省物委管理.每根中准价分别为0.96元、0.89元。1963年管理范围扩大到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个市和福鼎、福安、长乐、连江、福清、平潭、莆田、惠安、晋江、南安、同安、龙海、东山、霞浦等14个销区县,其中4个市由省物委管理;14个县由省供销社管理。1965年扩大到漳浦、云霄、诏安3个县,至此全省共4个市、17个县由省统一管理。供应价格按照微利原则,以产区调拨价加实际运杂费加5~7%综合费率作价。全省平均批发价1957年为0.73元,以后逐渐提高,1963年为1.73元,1979年为2.10元,1984年为2.73元。1985年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福州市平均批发价1985年为2.75元,1986年为3.10元,1987年为3.89元,1988年为4.00元。21个主要销区市县的零售价格,以批发价为基数,加批零差率10%作价。
  1964年,省物委、省供销社联合通知确定,从当年起按计划供应农、渔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农具部份)的集体单位用竹,实行优待价格。按当年当地市场批发价,由供销社每根贴价0.39~0.94元,平均为0.68元。1973年,优待范围扩大到日用小商品生产用竹,每根贴价0.20~0.44元,平均0.26元。从1964年至1980年,沿海销区21个县(市)供销社供应优待价的毛竹共2723万根,由于贴价优待而亏损的金额共1704万元。1981年起取消优待价,按当地批发价供应。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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