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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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817
颗粒名称: 二、收购
分类号: F307.2
页数: 4
页码: 47-50
摘要: 本文主要讲述了建国初期到90年代,毛竹在中国的收购、经营和开发情况。其中,供销社在毛竹的经营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从最初的收购和推销,到后来的保护和开发毛竹资源,以及后来的多渠道经营和统一管理,供销社的经营方式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同时,这段文字也描绘了毛竹产区的变化,从最初的私商经营,到后来的供销社统一收购,再到后来的多渠道经营,毛竹产区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发展。
关键词: 福建省 毛竹 收购

内容

建国初期,毛竹主要由私商收购经营,竹器手工业者也兼营毛竹,既加工,又销售。1952年,供销社开始经营毛竹,贯彻“以推销为主,为社员生产过程服务”方针,由毛竹产区的基层供销社设点收购,县以上社组织推销。当年收购毛竹280万根,占全省社会收购总量的37.3%。1954年,为保障支前和工农渔业生产的需要,全面扩大毛竹经营,采取“固定设点,挂牌收购”办法,在产区集镇和交通要道设立收购点,实行统一价格。1956年.全省收购量猛增到991万根。由于远近山场运到收购点,都按一个价格收购,出现近山资源过量砍伐,竹林不能“休养生息”,而远山资源又不能充分利用。1957年,执行省人委通知,毛竹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安排城乡市场和供应出口。供销社贯彻护林政策.把竹林培育养护与业务经营结合,开发与利用结合。生产上,按当地政府分配的采伐任务,确定砍伐山场、数量、规格,按照“砍五留四”(砍五年生以上竹子,留四年生以下竹子)原则,进行“点根划号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包砍包运;收购上,实行“以山定价.设点收购”。并由供销社与农业生产合作社签订购销结合合同,统一结算付款,克服近山竹林资源过量砍伐,远山资源又得不到利用的现象,当年全省收购毛竹814万根,产需得以平衡。
  1958年,开展大购大销,生产单位放毛竹生产“卫星”,收购单位“指山购竹”,没有点数验收,浮报收购量。经过检查落实,1958~1960年,连续三年收购量大幅度上升。1958年收购1610万根;1959年达到最高峰,共砍伐毛竹3248万根,收购2584万根,为建国以来收购量最多的一年;1960年收购1867万根.仍比1957年增长1.23倍。因此近山竹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大片竹山“剃光头”,毛竹收购后,堆积在山场、路边、货场里,无法运出销售,有500多万根霉烂变质。1961~1962年毛竹收购大大减少,1961年为945万根,1962年为1016万根。
  1963年,调整收购计划,减缩在1000万根之内。继续推行以山定价政策(1965年改为以里程计价),以利开发远山资源,使近山竹林得到休养生息。1964年起,在竹区投资修路,开发远山毛竹,当年投资250万元。1965年开始出成果,全省毛竹收购量增加到1746万根,各方面需要基本得到保证。
  “文化大革命”期间,毛竹的生产组织和计划管理受到冲击。1968年,毛竹收购量下降为1083万根。1969~1975年,收购量徘徊在1300万根左右。
  1976年,省供销社第二次恢复建制,在三明、南平、龙岩3个地(市)建设生产基地,扩大毛竹收购。从1977年开始,全省13个商品基地县中,有邵武、.建瓯、建阳、顺昌、沙县、永安等6个县(市)连续3年,每年提供商品竹100万根以上。到1979年,全省毛竹收购量增加到1703万根。1980年,社队自产自销毛竹数量增加。针对当时存在乱砍滥伐现象,省政府决定对毛竹及其半成品继续实行统购统销,由供销社统一经营。同时,颁发《关于竹材及其制品、半成品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由供销社管理。出省的凭省供销社证明;在省内出县的,凭县供销社运输证明。1983年,毛竹收购量为1634万根。
  1983年后,竹区推行生产经营责任制,大多数竹林承包到户经营,原由供销社扶持的毛竹专业采伐场(队)多数解散。1985年起,取消毛竹统一收购,实行多渠道经营。当年,省林业厅、省供销社根据林业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轻工业部《关于加强竹林管理制止乱砍滥挖的联合通知》规定,实行限额采伐,由省林业厅统一制发采伐许可证,县林业部门与供销社统一管理,进山收购。
  1985年,为发挥供销社经营竹材的主渠道作用,省供销社竹柴炭公司采取“以联合求发展,以开拓求效益”的经营措施:1.继续扶植商品竹基地,扩大收购。组织尤溪、将乐、永安、泰宁和龙岩地区各县(市)供销社与乡、村和承包户联办商品竹基地,扶持生产,增加收购量;2.组织购销联营。1986年,省供销社竹柴炭公司与毛竹主产区建瓯、光泽、邵武、顺昌、建阳、尤溪、将乐、永安、连城、沙县、南平等11个县(市)供销社所属竹柴炭(土产)公司联营。同年,省竹柴炭公司与销区山东省土产杂品公司进行跨省的、产销结合的松散型联营,收购的毛竹,送货到山东省销区销售;3.开拓毛竹加工业务,实现加工增值。1986年,省竹柴炭公司与福州市日用品机修厂联合试制竹快餐筷系列加工机械,在本省及浙江、江西等省推广70多台套。到1990年止,全省有11个县(市)竹柴炭公司运用这项加工机械办起快餐筷加工厂,加工的竹筷供应出口并投放国内市场。1988年,公司又与该机修厂联合研制用毛竹加工“舒爽竹凉席”新产品,投放市场后取得效益。当年5月,省竹柴炭公司加入由南京林业大学牵头组织的“南京林达竹材人造板技术开发集团”,并与建阳县华家山竹木采育场联合,商业部投资300多万元,建设本省第一家竹材胶合板厂建阳县竹材胶合板厂,产品用于制造汽车、火车车厢底板和建筑模板。1989年试产成功,产品陆续供应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南京汽车制造厂、福建客车厂等。
  1985年,实行多渠道经营后,全省毛竹年砍伐量由1984年的3111万根增加到1990年的5146万根。全省供销社收购量则由1984年的]194万根减少到1990年的641万根。但半成品的收购和加工利用扩大了,按半成品和成品折算为原竹,则收购量约为1150万根,接近1984年水平。
  毛竹收购价格:1956年前毛竹自由购销,价格由收购单位自定。1957年,毛竹列为二类商品,实行计划管理,收购价格由全国总社管理,统一定价。1963~1982年间,改由全国总社提出价格(只核定本省建瓯县插标收购价),经国家物委(或国家计委)批准后下达。本省其他各主产县收购价由省物委管理和核定。1985年起,取消由省统一订价,实行议价购销。
  从1957年到1984年,执行逐步缩小工农业品交换比价和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政策,本省毛竹收购价经多次调高(其中由全国总社统一安排插标价的有三次),幅度达2.94倍。
  1956年,每根毛竹(标准品:以1.67米起围,围径0.3米,长8米为准,下同)全省平均收购价为0.382元。1957年,改固定设点、挂牌收购为“以山订价,设点收购”,并按山场离收购点远近计算里程补贴,全省平均收购价为0.397元。1958年,以人民公社为单位定价,实行“一社一价”。由于竹林伐区逐渐远伸,全省毛竹平均收购价提高为0.525元。人民公社内部对大队、生产队在远近山场砍伐毛竹收入的差额,由人民公社统一平衡,结果出现“平调”近山场大队、生产队收益的现象。1961年,纠正“平衡差额”做法,保持“一社一价”。1965年6月,为利于开发远山竹林资源,省供销社重新制订“竹类产品里程计价试行办法”,实行以山订价、里程计价,每根平均收购价为0.65元。1973年3月,根据商业部提出本省建瓯县收购插标价的调整意见,调整了全省毛竹收购价,每根平均价提高为0.715元。1979年10月,全国总社、国家物价总局核定建瓯县收购插标价提高到0.90元,本省对省管的37个产县(市)每根平均价调整提高为0.906元。
  1981年10月,全国总社、国家物价总局核定建瓯县收购插标价提为1.16元,全省调整38个产地县(市),每根平均价提高到1.17元,提幅为28.6%,为历次提价幅度最高的一次,当年还实行对远山区实行保护价,每根不低于0.90元。
  1985年,价格管理放开后,随行就市定价,以建瓯县为例,1985年平均每根收购价1.47元,1988年为2.70元,比实行计划管理时期最高价格的1981年高出1.54元。
  毛竹与粮食、笋干、土纸的历史比价,是按照主要农产品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原则进行调整的(以实行毛竹插标价的建瓯县为例),比价变化对发展毛竹生产有利,具体见下表:
  毛竹价格放开后,供销社所属企业经营单位的税费负担加重,1964年育林基金每根0.05元,1983年提为每根0.08元;1987年后,全省没有统一规定,南平地区提高到0.36元,龙岩地区0.30元,三明市0.43元。根据1990年省林业厅、省供销社联合通知规定:育林基金按第一次销售价的12%计算,每根为0.36元,比1983年增加0.28元;特产税由原有按林价3%计算,每根由0.024元,提高到按收购价9%缴纳,每根为0.27元。此外,增加收缴林政管理费、教育附加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检疫费、地方增加资源补贴费、工商管理费、绿化费、乡村管理费、公路养护费等,各种税费项目多的达10多种,每根摊负金额高达1.50~1.70元,占收购价的59%。由生产者负担的各项目税费也由经营者代扣代缴,供销社要照章纳税,与其他经营者比较处于不同等竞争的条件,影响所及,一些企业出现经营困难。
  1962年起,收购毛竹、篙竹实行奖售大米和棉布。1964年收购篙竹取消奖售。1970年10月,省革委会决定取消毛竹收购奖售办法。1972年3月,恢复收购毛竹、篙竹奖售棉布,但不奖售粮食(1972年改称“补贴”,1973年后称为“奖售”)。1984年,全国取消棉布凭票供应后,收购毛竹奖售全部取消。
  各年度奖售物资标准见下表(毛竹、篙竹按每百根收购量计算奖售物资):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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