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副产品经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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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810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土副产品经营
分类号: F762
页数: 27
页码: 45-7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供销社经营的土副产品包括竹类、小材小料、土产化工原料、手工编织品原料、蜂产品以及野生植物纤维原料等,大部分分布于本省山区各县(市),是农村一项重要副业产品,用途广泛,包括轻工业产品原材料、农业和渔业生产资料、人民生活消费用品和出口货源,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关键词: 福建省 土产品 经营

内容

本省供销社经营的土副产品主要有:毛竹、篙竹等竹类产品及其半成品;木柴、木炭、杂木棍、各种柄把等小材小料;桐油、柏油、生漆等土产化工原料;棕榈、藤条等手工编织品原料;蜂蜜、蜂蜡等蜂产品;以及野生植物纤维原料、淀粉原料、油脂油料、化工原料等等。这些产品大部分分布于本省山区各县(市),是农村一项重要副业产品。其用途:有的是轻工业产品原材料,有的是农业、渔业生产资料,有的是人民生活消费用品,有的是供应出口的货源,在国民经济中都占有重要地位。
  第一节 毛竹
  福建竹林资源丰富,竹类品种有毛竹(含篙竹,下同)、篓竹、苦竹、黄竹、绿竹、石竹、潇湘竹等120多种。1988年,森林资源调查表明,全省竹林总面积有869.3万亩,居全国首位。其中毛竹林占竹林总面积的95.6%。重点分布在南平、三明、龙岩三个地(市),占全省毛竹林总面积的83%。本省出产的毛竹口径大,尖削度小,质量好,受到省内外销区欢迎。
  历史记载,本省毛竹林用途主要有材用、造纸用和笋用竹林。据《福建通志》(物产志,第七卷第一页,1938年再版)记载:“福、兴、漳、泉之间以竹为器;延、建、汀、邵之间以竹为纸;竹之笋,福、兴、漳、泉烹而馔之;延、建、汀、邵之间蒸而薧之、盐而糟之。”《闽产录异》记有:“闽诸郡皆产竹,装船出洋,则猫竹(毛竹)为多。”
  建国前,山区交通闭塞,除了少量用于造纸、制笋和编织竹器外,大面积毛竹林得不到开发,远距离运销数量也不多。在民国24年(1935)前,全省毛竹年输出省外数量为50万根,民国26~37年(1937~1948),每年输出省外量减少到10万根。
  建国后,从1952年开始,本省供销社经营毛竹。1956年12月,省人委把毛竹列为国家计划收购的物资,供销社受国家委托,负责扶持生产,统一经营和管理。30多年来,除1958年2月至4月、1962年1月至5月、1970年1月至11月,前后3次,根据省府决定将毛竹移由林业部门经营,其余年份一直由供销社统一经营和管理。供销社在经营期间,贯彻“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综合利用”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扶持毛竹生产。从供销、资金、物资、加工、技术等方面提供系列化服务,开拓用途和销路,保障工、农、渔业生产和供应出口的需要。1985年起,取消毛竹统一收购的政策,实行放开经营。全省供销社从1952~1990年的39年间,毛竹收购总量为48711万根、销售总量42154万根(其中:省内销售21368万根、售调省外20220万根、供应出口566万根)。
  一、扶持生产
  (一)远山开发1963年,省供销社按照全国总社规定,在毛竹调拨价格中,每根外加河道维修费0.03元,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竹区修建林区公路和疏浚林区河道,改善交通条件,开发远山竹林资源。1964年,省供销社接受全国总社首批从县以上供销社利润留成中拨款250万元,安排修建建阳县华家山、永安县大秀峰、龙岩县邹山三条毛竹公路,修路费用全部无偿投资。1965年,总结修路经验,提出“群众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助为辅”的原则,实施民办公助,供销社每公里给予补助1万元。1964~1983年,全国总社和省供销社共拨款2730万元,扶助35个产竹县、市修建毛竹公路208条、2116公里;板车道70条、816公里;疏浚河道744公里;修水坝21处;修复公路6(5条、61(5公里,开发远山毛竹资源225万亩。通过扶助修建竹区公路,使35个县、313个村的交通条件得到改善。供销社增加收购商品竹近一亿根。1974年,供销社在沙县修建冲厚村至村尾村毛竹公路,打通一条隧道长120米,是全省公路修建中的第一条隧道。
  (二)垦复抚育1973年,按照省革委会通知,各毛竹产区从调出毛竹的调拨作价中,每根增加生产扶植费0.1元,由省供销社统一掌握使用。从1974年至1990年的17年中,省供销社共发放毛竹生产扶持费1190万元,用于毛竹产县扶助竹农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竹山垦复抚育、护笋养竹、防治病虫害等。补助标准:垦复荒芜的竹山每亩补助2元;劈山抚育竹林的,每亩补助1元;对幼林保护管理的,每亩补助0.5元。1988年,经验收共扶持垦复抚育竹山316万亩,延鞭扩大竹林30万亩。
  (三)沿海种竹供销社为在沿海地区发展种竹,于1958年首先在南安、泉州、诏安等县(市)供应竹苗,扶助农民种植丛生竹,移栽毛竹。1971年,省供销社派员到广西昭平县引进毛竹种籽培育毛竹实生苗,在泉州、漳州等地(市)试种成功。1973年.省供销社为扩种毛竹林,对福州、厦门、宁德、莆田、晋江、龙溪等6个地(市)的14个县发放扶持生产资金7.43万元,用于无偿补助移栽母竹,购买毛竹种籽,培育和移植竹苗。从1973年到1982年,省供销社共发放扶持生产资金114万元,在泉州、南安、漳州、连江、福清等14个县(市),移栽毛竹13739亩,种植毛竹实生苗42232亩(另种植丛生竹189万丛),垦复抚育竹林57.6万亩。
  (四)建设商品竹基地1977年3月,省革委会批转省供销社与省林业局的联合报告•确定全省现有竹林在2万亩以上的44个人民公社和3个国营毛竹采育场,作为全省商品竹生产基地,共组织290个专业采育场(队)劳力8800多人,从事生产和管理,形成本省毛竹生产骨干。1978年6月,又确定建瓯、建阳、邵武、顺昌、南平、光泽、崇安、浦城、沙县、尤溪、永安、上杭、南靖I3个县(市),作为年提供100万根以上商品竹的基地县进行建设。1976~1990年,省供销社对13个商品基地县共投资1763万元,拨出专用化肥24350吨,供垦复抚育竹林,修建林区公路。其中:建阳县黄坑乡从年开始,省、地、县供销社共投资99.1万元,修建林区公路14公里,垦复竹山11万亩,年提供商品毛竹由20多万根,增加到50万根。
  二、收购
  建国初期,毛竹主要由私商收购经营,竹器手工业者也兼营毛竹,既加工,又销售。1952年,供销社开始经营毛竹,贯彻“以推销为主,为社员生产过程服务”方针,由毛竹产区的基层供销社设点收购,县以上社组织推销。当年收购毛竹280万根,占全省社会收购总量的37.3%。1954年,为保障支前和工农渔业生产的需要,全面扩大毛竹经营,采取“固定设点,挂牌收购”办法,在产区集镇和交通要道设立收购点,实行统一价格。1956年.全省收购量猛增到991万根。由于远近山场运到收购点,都按一个价格收购,出现近山资源过量砍伐,竹林不能“休养生息”,而远山资源又不能充分利用。1957年,执行省人委通知,毛竹由供销社统一收购,统一安排城乡市场和供应出口。供销社贯彻护林政策.把竹林培育养护与业务经营结合,开发与利用结合。生产上,按当地政府分配的采伐任务,确定砍伐山场、数量、规格,按照“砍五留四”(砍五年生以上竹子,留四年生以下竹子)原则,进行“点根划号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包砍包运;收购上,实行“以山定价.设点收购”。并由供销社与农业生产合作社签订购销结合合同,统一结算付款,克服近山竹林资源过量砍伐,远山资源又得不到利用的现象,当年全省收购毛竹814万根,产需得以平衡。
  1958年,开展大购大销,生产单位放毛竹生产“卫星”,收购单位“指山购竹”,没有点数验收,浮报收购量。经过检查落实,1958~1960年,连续三年收购量大幅度上升。1958年收购1610万根;1959年达到最高峰,共砍伐毛竹3248万根,收购2584万根,为建国以来收购量最多的一年;1960年收购1867万根.仍比1957年增长1.23倍。因此近山竹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大片竹山“剃光头”,毛竹收购后,堆积在山场、路边、货场里,无法运出销售,有500多万根霉烂变质。1961~1962年毛竹收购大大减少,1961年为945万根,1962年为1016万根。
  1963年,调整收购计划,减缩在1000万根之内。继续推行以山定价政策(1965年改为以里程计价),以利开发远山资源,使近山竹林得到休养生息。1964年起,在竹区投资修路,开发远山毛竹,当年投资250万元。1965年开始出成果,全省毛竹收购量增加到1746万根,各方面需要基本得到保证。
  “文化大革命”期间,毛竹的生产组织和计划管理受到冲击。1968年,毛竹收购量下降为1083万根。1969~1975年,收购量徘徊在1300万根左右。
  1976年,省供销社第二次恢复建制,在三明、南平、龙岩3个地(市)建设生产基地,扩大毛竹收购。从1977年开始,全省13个商品基地县中,有邵武、.建瓯、建阳、顺昌、沙县、永安等6个县(市)连续3年,每年提供商品竹100万根以上。到1979年,全省毛竹收购量增加到1703万根。1980年,社队自产自销毛竹数量增加。针对当时存在乱砍滥伐现象,省政府决定对毛竹及其半成品继续实行统购统销,由供销社统一经营。同时,颁发《关于竹材及其制品、半成品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由供销社管理。出省的凭省供销社证明;在省内出县的,凭县供销社运输证明。1983年,毛竹收购量为1634万根。
  1983年后,竹区推行生产经营责任制,大多数竹林承包到户经营,原由供销社扶持的毛竹专业采伐场(队)多数解散。1985年起,取消毛竹统一收购,实行多渠道经营。当年,省林业厅、省供销社根据林业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轻工业部《关于加强竹林管理制止乱砍滥挖的联合通知》规定,实行限额采伐,由省林业厅统一制发采伐许可证,县林业部门与供销社统一管理,进山收购。
  1985年,为发挥供销社经营竹材的主渠道作用,省供销社竹柴炭公司采取“以联合求发展,以开拓求效益”的经营措施:1.继续扶植商品竹基地,扩大收购。组织尤溪、将乐、永安、泰宁和龙岩地区各县(市)供销社与乡、村和承包户联办商品竹基地,扶持生产,增加收购量;2.组织购销联营。1986年,省供销社竹柴炭公司与毛竹主产区建瓯、光泽、邵武、顺昌、建阳、尤溪、将乐、永安、连城、沙县、南平等11个县(市)供销社所属竹柴炭(土产)公司联营。同年,省竹柴炭公司与销区山东省土产杂品公司进行跨省的、产销结合的松散型联营,收购的毛竹,送货到山东省销区销售;3.开拓毛竹加工业务,实现加工增值。1986年,省竹柴炭公司与福州市日用品机修厂联合试制竹快餐筷系列加工机械,在本省及浙江、江西等省推广70多台套。到1990年止,全省有11个县(市)竹柴炭公司运用这项加工机械办起快餐筷加工厂,加工的竹筷供应出口并投放国内市场。1988年,公司又与该机修厂联合研制用毛竹加工“舒爽竹凉席”新产品,投放市场后取得效益。当年5月,省竹柴炭公司加入由南京林业大学牵头组织的“南京林达竹材人造板技术开发集团”,并与建阳县华家山竹木采育场联合,商业部投资300多万元,建设本省第一家竹材胶合板厂建阳县竹材胶合板厂,产品用于制造汽车、火车车厢底板和建筑模板。1989年试产成功,产品陆续供应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南京汽车制造厂、福建客车厂等。
  1985年,实行多渠道经营后,全省毛竹年砍伐量由1984年的3111万根增加到1990年的5146万根。全省供销社收购量则由1984年的]194万根减少到1990年的641万根。但半成品的收购和加工利用扩大了,按半成品和成品折算为原竹,则收购量约为1150万根,接近1984年水平。
  毛竹收购价格:1956年前毛竹自由购销,价格由收购单位自定。1957年,毛竹列为二类商品,实行计划管理,收购价格由全国总社管理,统一定价。1963~1982年间,改由全国总社提出价格(只核定本省建瓯县插标收购价),经国家物委(或国家计委)批准后下达。本省其他各主产县收购价由省物委管理和核定。1985年起,取消由省统一订价,实行议价购销。
  从1957年到1984年,执行逐步缩小工农业品交换比价和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政策,本省毛竹收购价经多次调高(其中由全国总社统一安排插标价的有三次),幅度达2.94倍。
  1956年,每根毛竹(标准品:以1.67米起围,围径0.3米,长8米为准,下同)全省平均收购价为0.382元。1957年,改固定设点、挂牌收购为“以山订价,设点收购”,并按山场离收购点远近计算里程补贴,全省平均收购价为0.397元。1958年,以人民公社为单位定价,实行“一社一价”。由于竹林伐区逐渐远伸,全省毛竹平均收购价提高为0.525元。人民公社内部对大队、生产队在远近山场砍伐毛竹收入的差额,由人民公社统一平衡,结果出现“平调”近山场大队、生产队收益的现象。1961年,纠正“平衡差额”做法,保持“一社一价”。1965年6月,为利于开发远山竹林资源,省供销社重新制订“竹类产品里程计价试行办法”,实行以山订价、里程计价,每根平均收购价为0.65元。1973年3月,根据商业部提出本省建瓯县收购插标价的调整意见,调整了全省毛竹收购价,每根平均价提高为0.715元。1979年10月,全国总社、国家物价总局核定建瓯县收购插标价提高到0.90元,本省对省管的37个产县(市)每根平均价调整提高为0.906元。
  1981年10月,全国总社、国家物价总局核定建瓯县收购插标价提为1.16元,全省调整38个产地县(市),每根平均价提高到1.17元,提幅为28.6%,为历次提价幅度最高的一次,当年还实行对远山区实行保护价,每根不低于0.90元。
  1985年,价格管理放开后,随行就市定价,以建瓯县为例,1985年平均每根收购价1.47元,1988年为2.70元,比实行计划管理时期最高价格的1981年高出1.54元。
  毛竹与粮食、笋干、土纸的历史比价,是按照主要农产品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原则进行调整的(以实行毛竹插标价的建瓯县为例),比价变化对发展毛竹生产有利,具体见下表:
  毛竹价格放开后,供销社所属企业经营单位的税费负担加重,1964年育林基金每根0.05元,1983年提为每根0.08元;1987年后,全省没有统一规定,南平地区提高到0.36元,龙岩地区0.30元,三明市0.43元。根据1990年省林业厅、省供销社联合通知规定:育林基金按第一次销售价的12%计算,每根为0.36元,比1983年增加0.28元;特产税由原有按林价3%计算,每根由0.024元,提高到按收购价9%缴纳,每根为0.27元。此外,增加收缴林政管理费、教育附加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检疫费、地方增加资源补贴费、工商管理费、绿化费、乡村管理费、公路养护费等,各种税费项目多的达10多种,每根摊负金额高达1.50~1.70元,占收购价的59%。由生产者负担的各项目税费也由经营者代扣代缴,供销社要照章纳税,与其他经营者比较处于不同等竞争的条件,影响所及,一些企业出现经营困难。
  1962年起,收购毛竹、篙竹实行奖售大米和棉布。1964年收购篙竹取消奖售。1970年10月,省革委会决定取消毛竹收购奖售办法。1972年3月,恢复收购毛竹、篙竹奖售棉布,但不奖售粮食(1972年改称“补贴”,1973年后称为“奖售”)。1984年,全国取消棉布凭票供应后,收购毛竹奖售全部取消。
  各年度奖售物资标准见下表(毛竹、篙竹按每百根收购量计算奖售物资):
  三、销售
  (一)调出省外本省收购的毛竹,除省内供应外,还按国家计划调拨供应上海、江苏、山东、天津、河北、河南、北京、山西、陕西、新疆、内蒙、辽宁、吉林、甘肃、广东、黑龙江等16个省(市)自治区。1952~1956年,年平均调出量为91万根。1957年起执行全国总社安排的调拨计划,1957~1984年的28年中,共调出省外毛竹16972万根.年平均调出量为606万根。1985年起,取消计划管理,实行市场调节,由各产地供销社自销。1985~1990年,调出省外毛竹共1829万根,年平均为305万根。
  1958年下半年,为解决本省山区劳动力不足问题,经省人委批准,与江苏、山东、浙江、广东、上海等5个省市开展劳力协作,这5个省市共调来劳力1.4万多人,分散在南平、三明、龙岩、福安(今宁德地区)4个地区、16个县,设立40个伐竹场(队)采伐毛竹,调拨给有关省、市。其中,江苏、山东按三七分成,70%抵调拨计划;上海、广东、浙江全部抵调拨计划。以上5个省市的采伐劳力除江苏省于1971年6月撤回外,其他4个省市仅两年时间就撤回。
  1959年,本省毛竹由国家计委直接管理。在1959~1961年3年困难时期,共调拨省外毛竹1554万根,年平均518万根。1963~1965年,本省开发远山毛竹资源,增加收购,保障了国家调拨计划,平均每年调出量增加到826万根。
  “文化大革命”期间,年平均调出量减少到591万根,其中1973~1976年连续4年没有完成调拨计划。
  1975年8月,河南省驻马店地区发生水灾,省供销社立即组织调运救灾物资,从建阳地区调给毛竹5万根,竹梢2.5万根,杂木棍5万根。1976年7月,河北省唐山、丰南一带发生强烈地震,本省供销社系统集中力量投入支援抗震救灾工作,从邵武、光泽、南平、顺昌、三明、永安、沙县等地抢运毛竹、篙竹、杂木棍等救灾物资。到1976年9月25日止,共调出毛竹51.3万根,竹梢30.1万支,杂竹568吨,杂木棍51.3万根,供应河北唐山、丰南及北京、天津地区抗震救灾重建家园的需要。
  (二)省内供应1956年前毛竹是自由购销。1957年起,由省计委安排调拨供应计划,重点保证部队和农渔业、手工业生产的需要,兼顾建筑业等其他方面用竹。供销社根据计划,组织调拨与供应。1957年,全省调出毛竹的县(市)有南平、三明、龙岩3个地区各产县和宁德、福安、古田、闽清、永泰、仙游等共45个县(市)。调入的主要有福州、厦门、同安、长乐、福清、平潭、莆田等18个县(市)。到1984年,调出的县(市)减少到34个,调入县(市)扩大到19个。1985年实行多渠道经营后,供销社经营量减少,1990年仅463万根,比1984年564万根少了101万根。
  1952~1990年,全省供销社系统省内供应毛竹共21368万根,其中:农业生产用竹占40%;渔业生产用竹占16.3%;手工业用竹占11.2%;其他各方面用竹占32.5%。
  (三)供应出口1957年起,供销社系统开始提供少量毛竹供应出口,当年仅1100根。1957~1984年,由供销社提供出口的毛竹共566万根,杂竹27023吨,由外贸部门组织出口。1985年后,外贸部门直接收购出口货源,供销社停止供货。
  毛竹的调拨价格从1956年开始分省内、省外作价,由省统一管理。省供销社确定毛竹调拨以县为单位作价。省外调拨作价,根据全国总社规定的作价费率,按产区实际收购价,加收购点至调拨交货点实际运杂费,加基层供销社代购手续费和经营综合费率9.8%定价。省内县与县之间的调拨价由省供销社核定,按产区保本微利的原则加经营综合费率6%计价。1957年,按照省人委颁布的《福建省育林费征收暂行办法》规定,育林费按收购价5%计征,由调出方计人调拨价内。1960年,调省外毛竹实行铁路沿线火车站交货的统一调拨价格;省内调拨的执行各调出毛竹县调拨价。1963年5月调整调拨价时,交货点为火车站内货场或码头水面,交货前费用一律由调出方负担,交货后的费用一律由调入方负担。1964年9月,执行省人委颁发的《福建省集体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百根毛竹缴纳甲种育林基金5元,由经营者负担,计人调拨价内;1983年改为每百根8元。1965年,开始实行凡产区调出县外的毛竹,在调拨价中另加0.03元河道维修费,由省统一掌握安排产区使用,到1979年停止提取。1973年随着收购价调整、提高,开始执行在调拨价中每根另加生产扶植费0.10元,至1990年仍按此执行。
  1985年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议价交易。
  1960~1981年毛竹(标准品)调省外调拨价格见下表:
  毛竹供应价格从1957年起,福州、厦门两市毛竹批发价由省物委管理.每根中准价分别为0.96元、0.89元。1963年管理范围扩大到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个市和福鼎、福安、长乐、连江、福清、平潭、莆田、惠安、晋江、南安、同安、龙海、东山、霞浦等14个销区县,其中4个市由省物委管理;14个县由省供销社管理。1965年扩大到漳浦、云霄、诏安3个县,至此全省共4个市、17个县由省统一管理。供应价格按照微利原则,以产区调拨价加实际运杂费加5~7%综合费率作价。全省平均批发价1957年为0.73元,以后逐渐提高,1963年为1.73元,1979年为2.10元,1984年为2.73元。1985年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福州市平均批发价1985年为2.75元,1986年为3.10元,1987年为3.89元,1988年为4.00元。21个主要销区市县的零售价格,以批发价为基数,加批零差率10%作价。
  1964年,省物委、省供销社联合通知确定,从当年起按计划供应农、渔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农具部份)的集体单位用竹,实行优待价格。按当年当地市场批发价,由供销社每根贴价0.39~0.94元,平均为0.68元。1973年,优待范围扩大到日用小商品生产用竹,每根贴价0.20~0.44元,平均0.26元。从1964年至1980年,沿海销区21个县(市)供销社供应优待价的毛竹共2723万根,由于贴价优待而亏损的金额共1704万元。1981年起取消优待价,按当地批发价供应。
  四、储运
  1962年,全国总社分配本省毛竹专用汽车13辆,由省供销社组建汽车运输队。1976年,省供销社将国家计委分配的毛竹专用汽车69辆,安排给南乎、建阳、建瓯、浦城、光泽、永安、尤溪、沙县、三明、龙岩、漳平、上杭、崇安、邵武、政和等毛竹重点产县供销社,组建15个运输队。1979年,省竹柴炭公司在邵武市组建专业运输队,汽车49辆,同时将建阳地区供销社运输车队划归省竹柴炭公司领导和管理。这样,形成省供销社、省竹柴炭公司和各重点产竹县供销社3支公路运输车队,承担毛竹公路运输任务。1982年和1984年,省供销社根据省政府关于下放省属企业的决定,先后将省竹柴炭公司邵武、建阳车队,分别下放给邵武市和建阳县供销社领导与管理。
  1957年,鹰厦铁路通车,本省毛竹列为铁路部门重点商品进行专项计划安排。省供销社扶助有关县(市)供销社,先后在贺村、上饶、光泽、邵武、顺昌、南平、沙县、永安、漳平、龙岩等铁路沿线建设20多万平方米货场,供储存转运竹类商品。1985年,毛竹管理放开后,利用这些设施,为各地供销社储存调运竹类商品,并向社会开展代贮业务。
  为了弥补铁路运输不足,1960年,省供销社与航运部门配合开辟毛竹海上运输,利用毛竹自然浮力,扎排运送上海,而后中断多年,至1980年恢复,还增辟到江苏省南通港航线。1980年至1985年共扎34个竹伐,运出毛竹223.75万根到上海、江苏等地。
  第二节 土产品
  一、木柴
  木柴曾是本省人民生产和生活中的主要能源。随着科技的发展,煤、油、电以及沼气、煤气、液化石油气在城乡得到广泛应用,逐步取代了木柴。
  建国前,木柴多为私营商业经营。本省主要销区福州市就有私营薪炭商组织的“薪炭商业公会”。建国后,1950年9月,“公会”改组为“薪炭业公筹会”。1952年8月,组建“福州市薪炭联合栈”。当时全市薪炭行业私商共652户,从业人员1347人,资金8.95万元。货源主要来自闽江流域南平市以下沿江各县,年销售木柴约10万余吨。直至年1月,实现全行业合作化时,共有私商530户、682人,分别在台江、小桥、鼓楼、大根、仓山成立5个柴炭合作商店,下设107个供应店,与福州市供销社薪炭购销站建立经销关系。
  全省供销社系统从1952年开始经营木柴,主要供应城镇居民、驻闽部队和部分工业生产的需要,当年收购15.7万吨,销售14.4万吨。1954年,木柴供应出现紧张状况,为保障民用军需,省人委决定,从1956年起,实行计划管理,由省供销社对木柴主要产区(闽清、永泰、古田、南平、尤溪、南靖、龙岩、漳平、永安、沙县、大田、福安、宁德、罗源、霞浦、永春、德化等17个县)和主要销区(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连江、长乐、平潭、同安、惠安、晋江、南安等11个市、县)实行计划调拨。同时对木柴(中等松柴,下同)主要产区收购价格进行调整,每50公斤由0.65~0.70元提高到平均0.80元。全省年收购量增至47.62万吨,省内销售量(下同)增为38.39万吨。福州市年销售量12万吨(占全省总销售量的31%),保证了居民、渔民、机关、团体、部队和工业生产的烧柴需要。.
  1958年,“大炼钢铁”、“大办食堂”,用柴量大增,产区调出量减少。销区再次出现木柴供应紧张,福州市开始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当年全省收购33万吨,销售27.8万吨,分别比1956年减少31%和27.5%。1959年,产区再次提高收购价格。以南平市为例,1957年木柴平均收购价每50公斤0.56元,1959年提为0.89元。当年全省收购量增到80.41万吨,省内销售量达到49.95万吨,是建国以来购销量最髙的一年。
  沿海销区为保障木柴市场供应,扩大进货地区。福州市1958年前是从南平以下的古田、尤溪、闽清、闽侯、永泰5个县调进,1959年扩大到从南平市以上共19个县调进。晋江地区(今泉州市)各县(市),木柴供应原来主要靠区内调剂余缺,到1960年扩大到从闽西、闽北的产县进货,运距长达五六百公里,增加了运杂费和途中损耗。为稳定销区柴价,供销社长期承担政策性亏损。1960年,全省主产区每50公斤木柴调拨价平均1.70元,主要销区零售价2.30~2.40元,进销差价只0.60~0.70元。据1962年福、厦、泉、漳等13个主要销区核算,木柴每50公斤进货价平均2.27元,运杂费及规定经营费用2.46元,成本价为4.73元,每50公斤亏损1.67元。
  60年代初,全省各城市和沿海地区各县(市)陆续推广以煤代柴后,木柴销售量较大的福州、厦门两市,由主要燃料转为供作烧煤引火用,对居民户实行定量供应。1961年,全省木柴省内销售量为28.3万吨,比1959年减少21.7万吨。此后,本省木柴销售量逐年有所减少,但由于购销差率偏小,经营亏损局面尚未扭转。1963年,省供销社把木柴列为改善经营、扭转亏损的主要商品,除对支前储备与供应渔业用柴的亏损,按省财政规定列为政策性亏损处理外,对购销价格报经省物委核定作了调整。省管23个主要产区县城以下木柴平均收购价,每50公斤由0.99调低为0.80元,省管13个主要销区的木柴平均零售价,每50公斤由3.06元调高为3.31元。省供销社通过尤溪、闽清、古田、永泰、南平5个木柴重点产区调查后,落实了四项措施:(1)按商品流向组织调拨,将不符合流向的6.40万吨减到1.45万吨,节约运杂费用67万元。(2)撤并947个不便调运的收购网点,节约集运和管理费用29万元。(3)拨款52万元在主产区修建围场9万平方米,改分散保管为集中保管,损耗率从1962年的12.2%下降为7.5%,减少损失46万元。(4)实行就地过秤、捆把交运,提高装载量,全省平均途耗,由I%2年的I3.8%下降到2.7%。使全省每50公斤木柴亏损由1962年的1.75元降到0.55元,减亏1.20元。
  1964年,按合理流向安排生产和调拨,确定南平以下的尤溪、古田、闽清、闽侯县所属沿江14个基层社,作为福州地区(包括连江、长乐)木柴供应基地。由基层社经营,直接与销区挂钩调拨,以点定价,定点调拨,取消县公司调拨环节。从当年起,全省扭转了木柴经营性亏损。
  全省供销社系统经营木柴得到改善后,为增加产区农民合理收入,1964年3月,对省管28个县(市)产区县城以下木柴平均收购价,每50公斤由0.80元,调高为0.82元。1965年11月,对省管14个县(市)销区平均零售价,每50公斤由3.31元调低为2.96元。购销业务稳定,市场供应有所缓和。1964~1973年的10年,全省木柴收购量年平均32万吨,省内销售量年平均24万吨。福州市供应每户居民烧煤引火柴,1964年为12.5公斤,1973年降为5公斤。
  1973年3月,执行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的决定,省管24个主要产区县(市)平均收购价再调高为0.85元;同时,省管15个主要销区县(市)的平均零售价调为3.01元。1983年6月,全省20个主要产区县(市)每50公斤木柴的平均收购价再调高为1.10元,允许各产地上下浮动15%。同时相应调整福、厦、泉3个城市零售价:福州市由2.60元调高为3.28元;厦门市由3_25元调高为3.78元;泉州市由3.25元调高为4.08元。
  1984年起,木柴取消了计划管理,由各地供销社实行议价购销。福州、厦门两市和沿海大部分县(市)已普遍应用煤、油、电为燃料.供销社木柴购销经营业务逐年减少。全省供销社系统.1985年木柴收购量减为10.9万吨,省内销售量减为9.4万吨.售调省外2.4万吨。1990年,收购量只有1.5万吨.省内销售及售调省外各为1万吨。
  1955年,省供销社执行中共福建省委提出的支援前线的任务,在沿海前线和鹰厦铁路沿线工地上建立162个供应站,把木柴供应列为战备物资。1962年,省人委成立支前委员会,下设供应部,由省供销社一位副主任任供应部部长,负责组织包括木柴在内的支前物资供应工作。各地储备支前木柴所需资金,列人省财政专款拨给省供销社储备资金项目。1970年,省革委会和军区后勤部联合下达战备柴火任务,在诏安、云霄、漳浦、龙海、东山、厦门、同安、漳州、泉州、晋江、南安、惠安、福清、长乐、平潭、连江、莆田、宁德、霞浦、福鼎、罗源、福州、闽侯、永泰、安溪、平和、长泰、南靖等28个市、县,由供销社储备木柴。1970年储备5万吨,1971年后为22800吨(其中海岛储备15300吨)。
  1979年后,省供销社按照省政府、省军区联合下达的指示,调整前沿岛屿(包括东山,厦门,龙海浯屿、青屿,同安大澄、小澄、角屿.莆田南日、湄洲,平潭,连江川石,霞浦西洋、北礵,宁德三都、鸡公山,.福鼎西台等)战备木柴任务,由15800吨减少为6100吨。1983年,战备储备的木柴就地转为民用供应。
  全省供销社从1952年至1990年,木柴收购总量为1113.4万吨,省内销售876.8万吨、售调省外38.8万吨、供应出口6200吨。
  二、木炭
  木炭是本省山区的传统副业,主产区分布在南平、三明、龙岩3个地(市)以及永泰、闽清、仙游、永春、南靖等县。
  抗日战争期间,曾用木炭代替汽油、柴油,为汽车、轮船的动力燃料。建国后,木炭用途扩大,除传统用于燃料外,工业生产单晶硅、四氯化碳、活性炭、冶金选矿药剂、橡胶促进剂、人造化纤等,都用木炭做原料或辅助材料,用途的开拓,为发展生产,扩大购销提供条件。
  建国初期,木炭由私营商业经营为主,供销社经营一部分,1952年收购3.46万吨。
  1954年9月起,贯彻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城乡初步分工的决定,本省确定木炭划归供销社主营。由省供销社实行统一管理,产销县(市)间实行差额调拨,供销社系统在全国三类物资交流会上与省外签订的购销合同,均纳入省计划。这促进了木炭收购,1955年全省收购量增为6.36万吨,1956年猛增到17.05万吨。
  1956~1960年,由于汽油、柴油供应不足,一些汽车、轮船、排灌机具所需动力燃料也用木炭代替。其中,1958年“大跃进”期间,木炭更被用作土法炼铁的燃料,各产地掀起“大购大销”热潮,不少地方出现毁林烧炭,当年收购17.47万吨,1959年增至18.26万吨,创建国以来最高年收购量。这5年(1956~1960)全省共收购木炭83.88万吨,年平均16.77万吨,超过前4年平均收购量4.57万吨的2.7.倍;销售量共79.92万吨,年平均15.98吨,最高的1958年销售量达19.29万吨,创建国以来最高年销售量。
  1961年起,为保护森林资源,限制木炭生产,提倡用煤、电代替作燃料。1961~1970年,全省共收购木炭40.03万吨,年平均降为4万吨;销售量共39万吨,年平均降为3.9万吨,木炭购销趋向平稳。
  为保证供应工业生产原料需要,根据商业部、农业部联合通知,本省自1971年7月起将木炭由三类商品提为二类商品,实行计划管理,调供省外计划按商业部下达的执行。由于森林过伐的影响,购销量均保持在每年3~4万吨上下。1971~1980年,共收购35.86万吨,省内销售30.43万吨,调供省外3.56万吨。1983年下放为三类商品,但仍执行商业部下达的调供省外计划,直至1985年止。由于省内杂木资源缺乏,木炭主要利用森林采伐迹地更新的剩余物(枝桠材)进行烧制。1985年,全省供销社收购量降为1.08万吨,销售量降为1.32万吨。1987~1989年,为供给山西、青海、河北、辽宁、上海、广东等20个省(市)炼单晶硅、医药以及食品行业生产需要,年收购量分别增至4.26万吨、6.44万吨与4.55万吨。售调省外分别为万吨、4.3万吨与3.89万吨,1990年省外需要量减少,木炭购销量下降到各2万吨。
  1952~1990年,全省供销社收购木炭共计206.49万吨,销售量共191.95万吨,其中省内销售占81.8%,售调省外占19.2%。
  木炭购销价格,建国初期随行就市,中等黑炭(以下同)每50公斤收购价1.20~2.00元。1954年开始,价格由省供销社统一管理与核定。1955年下半年,柴炭供应紧张,为了促进收购,保证市场供应,1956年1月和7月,省供销社两次调高木炭收购价格,每50公斤平均收购价为2.30元。1961年后,木炭生产向远山延伸,由于里程增加,收购价格作了较大幅度调整提高。1961~1983年,省供销社对省管主产县(市)木炭价格进行过6次调整,收购价格有升有降,低的1964年每50公斤为2.66元,高的1983年每50公斤4.30元;销地零售价也作相应调整。木炭调整价格情况见下表(每公斤的价格):
  1985年,价格全部放开,由产销地自行定价。如1987年.沙县中等黑炭每50公斤议价12元,比1983年4.30元提高1.8倍。
  三、杂木棍
  杂木棍是森林中的小径硬杂木材,本省南平、三明、龙岩3个地(市)所属各山区县(市)有丰富的资源;永泰、闽清、南靖、德化、古田、屏南等县也出产。杂木棍历来是农副业、轻手工业、矿山等部门的生产原、辅材料;小杂木棍也用作各种工具的柄、把、杠;省外有些销区还用作农村建房的屋架与门窗框,销路很广。
  本省供销社系统从50年代开始经营杂木棍,当时山区各县收购的杂木棍,主要调往沿海各县,供作农具锄头等的柄、把等。60年代初,杂木棍开始调供省外,收购量逐年增加。1963年,全省供销社收购1145万根,调供省外342万根。1965年,收购1047万根,调供省外增加到891万根。1966~1970年的5年,年收购量保持在700~1000万根之间,调供省外每年均有600~750万根左右。
  1970年9月起,在全国三类土副产品交流会上,杂木棍每年均作为紧俏商品与省外协作交换本省需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从1971年至1978年统计,全省调供江苏、上海、山东、河南、安徽、河北、天津、北京等省(市)杂木棍共2995万根。协作调进的农业生产资料有:紫云英种子3431吨、氮肥2900吨、磷肥13410吨、磷矿石12000吨、钾肥500吨、豆饼300吨、茶籽饼460吨、棉籽饼200吨、塑料薄膜26吨、耕牛2565头,还有水泥636吨、钢材60吨、炸药50吨、解放牌汽车4辆,各种机器、机床103台,以及粮油、食品、副食品等等。在全国三类物资交流会之外,各地县(市)还自行协作调进当地亟需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副食品。从1976年起,为保护森林资源,杂木棍列为省计委管理的商品,省管收购与调拨计划,对省外协作的杂木棍,由省供销社报经省政府批准.按规定数量进行协作;每年由省供销社组织各产区供销社,按确定的计划调拨供应。
  杂木棍的购销价格,是随木材价格的变动而变动。收购价格:主产县(市)按杂木规格材标准品平均收购价的八八折计价。杂木棍以尾径5厘米、长4米为标准品.并确定其他15种规格杂木棍与标准品的折率(杂木棍标准品每根折算材积为0.012立方米)。1975年,省定主产区杂木棍标准品每根收购价平均为0.27元,次产区杂木棍收购价按主产区的价格水平加10%,为0.30元。销售价格:省管福州、厦门、漳州、泉州、长乐5个销区的市场销售价。1975年,福州、厦门、漳州市场批发价为每根1.10元,泉州为1.40元,长乐为1.25元。批零差率为8%。
  1963~1984年,全省供销社系统共收购杂木棍18185万根(折杂木材积218.22万立方米),年均收购量826.59万根,最高的1976年收购量为1340万根。销售杂木棍16780根.年均762.73万根(其中省内销售2392万根,占总销量的14.26%;省外销售14388万根,占总销量的85.74%)。
  198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本省林区木材及半成品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管理,供销社不再经营杂木棍业务。
  四、蜂蜜
  本省养蜂历史悠久,南宋梁克家主修的《三山志》中就有山土洞蜂巢和农家捅篓养蜂的记述,距今已有800多年。民国2年(1913),本省开始引进意大利蜂种,应用活框箱伺养蜜蜂,繁殖蜂群和采蜜销售。到建国前,全省蜂群约有2万群,每年生产销售蜂蜜200余吨。
  建国初期,蜂蜜以养蜂户自产自销为主。1952年,基层供销社开始收购蜂蜜,由县(市)供销社组织推销。当年,全省供销社系统收购蜂蜜173吨,占全省社会总产量的67%;销售141吨,其中供应药用近100吨,占70%。农业生产合作化时,供销社在闽南、闽中、闽北地区养蜂较集中的乡村,组织养蜂户互助合作,流动放蜂,追花采蜜;生产资金有困难的,协助向银行贷款解决。1956年,蜂蜜收购量增到336吨,销售量增到212吨,并开始提供出口57吨。
  1957年,蜂蜜列为二类商品,实行计划、价格管理,每年由省供销社统一安排收购、调拨和供应出口计划,由县(市)供销社经营,委托基层供销社代购,优先安排药用和出口的需要。1960年,受自然灾害影响,蜂群受损,蜂蜜收购量减少,供应较紧张。1963年,贯彻全国养蜂工作会议精神,提出公养私养并举方针,养蜂业得到恢复发展。1976年、1977年两年中,省供销社土产公司先后拨出扶持生产资金8万元,帮助南靖、安溪、建瓯、顺昌、龙岩、武平、漳平、同安、霞浦、罗源等县发展中蜂新法饲养,进行中蜂过箱示范,帮助提高蜂蜜产量和质量。1979年,收购量达2522吨,为建国后最高年份。省内销售690吨,其中药用300吨;供应出口1491吨。市场上出现供过于求,年末库存量增加到613吨,出现积压。1985年,蜂蜜划为三类商品,市场开放,实行自由购销,多渠道经营,个体养蜂户继续发展,全省蜂群增到22万群,为建国前夕的11倍。1990年,全省供销社收购量减少为366吨,但市场上供需矛盾缓和。
  收购蜂蜜按花种定等、浓度定级。1982年前,全国蜂蜜质量标准规定:收购浓度为38度(波美)以上,酶值8.3以上,蔗糖含量不超过8%,还原糖65%以上。1983年,根据国际标准蔗糖含量改为5%以下,收购浓度起点为39度(波美)。因本省位于我国南方,空气湿度大,故收购浓度定为38度,37度及其以下低度蜜不收购。历来收购蜂蜜主要靠感观鉴别浓度,难以准确识别。1981年,省供销社土产公司会同福州市工业科研所合作试验“快速简易鉴别蜂蜜掺蔗糖”科研项目。翌年试验成功,命名为“测糖灵”法。经省级技术鉴定,该法反应明显,能即时鉴别蜂蜜中有无掺人蔗糖。后来此法分别获得省政府和福州市政府1982年科技成果奖。
  蜂蜜购销价格:1956年前,全省蜂蜜平均收购价为每50公斤50.6元。1957年,省定全省平均收购价为66.5元,1962年提高到102.3元。1964年,蜂蜜产量增多,市场供求矛盾缓和,集市价格比收购牌价低。同年5月起,供销社执行省物委通知,统一以40度杂花春蜜为标准价,核定收购价格;全省县级市场每50公斤从102.3元调低为84.17元。销售价格:全省县以上市场每50公斤批发价从112.66元调低为93.68元;零售价格从129.46元调低为107.74元。品质差价:不论购价或销价.每递增一度加价2元,每递减一度扣价2.5元,37度以下按质论价。品种差价:荔枝蜜(包括龙眼蜜)按同季同度杂花蜜标准价每50公斤购、销价格分别加价10元。季节差价:冬蜜按同种同度春蜜每50公斤购、销价,分别加价8元。购批、批零差价:全省购批差率统一掌握在10.5%《批零差率按15%执行。
  1978年,国家物价总局、全国总社核定蜂蜜等级改按花种定等,按浓度分级。本省蜂蜜收购价和供应价,分为二等:一等花蜜如荔枝、龙眼、紫云英、柑桔、枇杷、楷杷、八叶五加蜜等;二等杂花蜜如乌桕及其它杂花蜜。收购价:每50公斤一等蜜调为110元,二等蜜为100元,取消春、冬蜜季节差价。度数差价:以40度为标准,每增、减一度,各增减5元;37度比38度减10元,36度以下不收购。批发价:产区按购批差率11%。半产区按13%作价。零售价格:按批零差率15%作价。1981年,由于出口蜂蜜不景气,国内市场销售不畅,为扩大销售,国家物价总局、全国总社联合通知调低蜂蜜价格。据此,本省一等花蜜(以40度为标准价)每50公斤收购价由110元降为100元,原定等级差价不变。为鼓励优质蜜生产,争取扩大出口,浓度差价作了调整,以40度为标准价,每50公斤,41度加价10元,42度加价20元,39度减价10元,38度减价20元,37度减价30元,36度不予收购。
  1985年起,蜂蜜列为三类商品,由购销双方自行议价。
  五、桐油
  福建桐油产区分布于浦城、松溪、政和、建阳、建瓯、邵武、福安、寿宁、福鼎、罗源等县。1935年,全省年产桐油700吨,抗日战争后产量逐年下降,1949年仅为300吨。
  建国后,随着工农渔业生产的发展,桐油需要量逐渐增加,除省内收购外,每年需从省外(主要是四川、贵州、湖南3省)大量调进。
  1952年,供销社系统开始经营桐油,当年省内收购316吨,约占年总产量的50%,从省外调入150吨。1954年,桐油实行计划收购、计划供应,年度收购与分配计划由省计委统一安排,省供销社组织各产、销区的县(市)供销社收购与供应。由于货源不足,在销售中只能优先保证军用特需,而后安排工农渔业生产和民用油的需要。本年桐油收购745吨,销售491吨。1957年后,桐油市场供应紧张,连续数年满足不了各行业必不可少的用油。1960年,省内收购减为650吨,而销售量却增到1865吨,故从省外调进1032吨,超过省内收购量近一倍。1961年提高收购价格,实行收购奖售政策。1962年,省内收购量增到1076吨,省外调入减少到864吨。从这一年起,供销社把桐油列为扶持生产的重点品种,从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扶持各地发展桐油生产,扩大收购。1966年,省供销社从土产经营利润留成中拨款17.5万元,并调剂供应“千年桐”良种458吨,化肥200吨,分配给闽侯、龙溪、南平、三明、晋江、福安、龙岩7个专区产地县(市)培育种苗,扩种油桐。同年,还发放预购桐油定金21.6万元,解决社队生产资金不足的困难。1971年,收购量增至1596吨,为建国后最高的—年.省外调进减为183吨。1973~1977年,全省先后发放扶持生产资金75.57万元,在40多个桐油产县(市),扩种油桐树52万亩、1300万株,并建立9个万亩以上桐油商品生产基地。这9个基地乡(镇)是:永安市小陶.罗源县白塔、中房,福鼎县磻溪、点头,浦城县富岭,霞浦县崇儒、下浒,武平县武东。1978年12月,省计委、财政厅、供销社、林业厅联合下达《木本油料扶持费使用办法》,每年从省育林基金和地方财政中拨出专项资金,扶持发展木本油料生产。扶持标准:桐油基地乡(镇),到1980年种桐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到1985年,每亩能提供桐油15公斤者,补助7元,分3年拨给;非基地的乡(镇),造林每亩补助3元,新垦复油桐林每亩补助4元。至1979年止,全省已建立桐油生产基地34个乡(镇),其中原已建9个乡(镇),新发展25个乡(镇),分别为闽侯县延坪,连江县潘渡,福清县一都,宁化县湖村,大田县建设,甫田县常泰,安溪县尚卿,德化县大铭,龙海县程溪,漳浦县石榴、长桥,南靖县和溪,南平市樟湖,建阳县漳墩、莒口,建瓯县小桥、南雅,松溪县祖墩,政和县铁山,宁德县霍童,福鼎县白琳,霞浦县城关,福安县潭头,屏南县双溪,寿宁县平溪。1980年,省供销社拨出氮肥300吨,分配武平、漳浦、甫田、福鼎等10个县供应油桐基地抚育使用。经过多年扶持,购销状况未见大起色,因为种多管少。1981年收购量减为745吨,省,外调入增到2113吨。1985年,桐油列为三类商品放开市场,实行多渠道经营,全省供销社收购量减少。当年收购851吨,销售1812吨。此后,收购量和销售量继续下降,到1990年,桐油产量为1800多吨,收购只342吨,销售570吨。
  1961年7月开始,收购桐油实行奖售物资办法。当年,每收购50公斤桐油奖售煤油50公斤。1962年上半年.调整为奖售原粮15公斤、煤油12.5公斤;下半年原粮和煤油奖售标准+变,另增奖售棉布3.33米。1963年,调整为原粮25公斤、棉布3.33米、煤油25公斤或食糖12.5公斤。1964年5月,调整为原粮100公斤、棉布8.33米。1967年,奖售原粮减为50公斤、棉布奖售标准不变。1970年起停止奖售。1978年10月恢复奖售,每收购50公斤桐籽奖售氮肥10公斤,到1984年停止。
  桐油属于重要生产资料,建国后,较长时期均实行政策性亏损经营。1956年起,桐油购销价格归省物委统一管理。1.961年5月,省人委通知调整桐油购销价格,全省城关平均每50公斤无税统购价从原来的60.11元提高到70元;统销价(不分批发或零售)全省城关平均价每50公斤从81.69元提高到83.54元。同时还调整省外调进的桐油价格,省属福州、厦门土产二级站对系统内调拨价,每50公斤由75.17元提高到83元,调拨价与零售价接近。1971年,桐油价格再次调高,全省各地实行统一的价格,每50公斤无税收购价调髙到82元(统货销售价保持每50公斤为83.4元。由于购销差价率小,全省供销社系统经营桐油年亏损金额达16万元。1978年,国家取消桐油政策性亏损经营,当年10月,本省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联合通知,调高桐油收购、销售价格。桐油城乡统一收购价每50公斤由82元调高为100元,全省平均销售价每50公斤由83_7元调高为129.5元。全省划分产区、次产区、半销区、销区4个类区定价。1980年11月,桐油购销价格再次调高,并划分5个价区安排地区差价。由于桐油牌、市价差距较大.为保证收购计划的完成,1981年按照牌价、市价相结合的办法,调整桐油购销价。1978~1981年,各价区桐油收购与供应价格如下表:
  1985年,价格放开,由经营单位实行议价收购。1990年,收购价400元.销售价540元。
  六、棕片
  棕片是本省农渔业生产和手工日用品原料,用于制作船缆、棕衣、海带绳、农用绳索、滤网、棕刷、棕床、棕垫、防湿地毯,军事上用于坑道防潮等。
  本省棕树分布于山区各地,闽侯、顺昌、建瓯、浦城、福鼎、永泰、安溪、沙县、宁化、尤溪等为主产县。建国后,农渔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提高,棕片历来产不敷销,需从外省调入(主要是湖南、贵州、湖北、四川省)补充供应。1952年,全省供销社系统棕片收购166吨,省外调入70吨、销售178吨。1953年后,沿海渔业生产迅速发展,棕片需要量激增。1956年收购量达542吨,省外调入量增到352吨,销售量上升到979吨,仍然满足不了农渔业发展的需要。1958年,农副产品出现“大购大销”,棕片资源破坏严重。此后连续几年收购量下降,1961年收购降到262吨,销售221吨。为恢复生产,促进收购,1962年,每收购50公斤棕片奖售大米7.5公斤。1963年,奖售大米外,增加食糖7.5公斤。1964年,改为奖售原粮10公斤,到1966年4月奖售终止。这年收购量275吨;销售量452吨,还不及1956年的一半。
  1966年,供销社开始扶持发展棕树种植,结合林业造林的有利时机,提供育苗种籽,由生产队培育棕苗,林业部门负责技术指导。育苗费用由供销社从扶持生产投资中垫付,到棕苗出圃时,每株棕苗按1.5分人民币作价结算,供销社将收购的棕苗分发各地种植。1969年,全省新种棕榈林由1965年不上100万株增加到530万株。1970年,棕片收购与销售量回升,当年收购396吨,销售459吨,省外调入406吨。
  70年代中期,本省沿海渔区扩大海带养殖,进行大规模农田基本建设,所需的棕片猛增。为了保障供应,供销社发放扶持棕榈生产资金,1973~1977年共发放资金51.88万元,另发放育苗资金1.15万元,培育棕苗,扩种棕树,增产棕片。1976~1979年,棕片年收购量连续4年超千吨,其中最高的1978年收购量达1584吨,销售量达1178吨。1981年,全省新种棕榈树共900万株,其中投产的有500万株,棕片来源渐趋充裕。由于80年代压缩海带生产,农用棕衣、棕绳逐步被塑料制品代替,棕片销售量逐年减少,影响收购。1982年收购815吨,销售581吨,省外调入仅10吨。此后已基本停止从省外调入。1990年收购量减至185吨,销售只125吨。
  购销价格:1952年,棕片收购价格由各产地供销社自行定价,全省平均每吨收购价(二级)为440元。1953年后,棕片供不应求,购销价格多次调整提高,1957年调高为960元。1958年起,棕片收购与销售价格,由省统一管理和制定。1958年2月省供销社核定全省各县城关收购价格分为特、甲、乙、丙4个等级,以乙级为标准级。等级差价率:乙级为100%,特级为118~120%,甲级为108~110%,丙级为90~92%。各产地县城关棕片(乙级)收购价共分9种,列表如下:
  同时规定,其购批差率为10~11%;沿海销地,由省外调进供应的棕片,按省二级站调拨价加实际运杂费、加综合费用率9.6%作价;批零差价率规定为8~10%。1967年1月,省物委、省供销社联合通知,全省城乡棕片实行统一购、销价格,每吨(乙级)收购价为1200元,不分批、零统一销售价为1220元。购销等级差价率调整为:标准级(乙级)为100%,甲级为110%,丙级为90%。当年开始,对供应农渔业生产的棕片,实行支农优待价,供销社经营中所发生的亏损,按政策性亏损处理。1978年,执行省计委通知,调整棕片销售价格。除供应农、渔业生产用棕仍按原核定优待价不变外,对供应手工业用于生产日用棕制品及其他行业用棕,产区或半产区按支农优待价每吨加元,销区加220元。1982年,省物委、省供销社联合通知,调整棕片销售价格。全省划分产区、半产半销区、销区3个类区分别定价,乙级棕片每吨批发价:产区由1380元调整为1432元;半产半销区由1380元调整为1470元;销区由1420元调整为1546元。同时规定批零差价率:产区和半产半销区为8%;销区为10%。当年,取消供应农渔业生产用棕的支农优待价,改按批发价供应。1983年起,棕片购销价格放开,实行议价收购和销售。
  第三节 野生植物原料
  本省野生植物资源丰富,据1958年普查,全省可利用的野生植物有1562种,按植物性能和用途区分:纤维原料598种,油脂油料(包括天然芳香油)221种,淀粉原料163种,化工原料80种,中药材400种,其他原料100种。
  建国前,野生植物利用很少,只有闽西、闽北一些县出产樟脑粉、樟脑油、松烟、藤条等10余种,主要供省内消费需要。
  建国后,1954年,基层供销社开始收购。1956年,省供销社确定,野生植物原料的采集、收购和加工利用,作为土产经营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组织人员以原福安专区为试点开展野生植物资源调查,采集植物标本,举办小型样品展览,动和促进全省供销社系统开展此项业务。到1958年,收购利用的品种达300余种。1959年每年秋、冬季节,由省政府发通知、省供销社具体部署,各地开展突击性“小秋收”运动,采集和收购野生植物原料。各地供销社除供应轻工生产单位用于产品原料外,组织社队办和商业办工业就地加工利用。同年,全省兴办野生植物加工厂1938个,其中社队办厂1555个,商业(供销社)办厂383个。加工利用的产品主要有麻袋、麻片、绳索、香料油、工业用油脂、淀粉、糕饼、酒精、食用酒,以及手套、肩垫布等,产值达2000余万元。
  60年代初,以粮、棉、油、麻等为原料的轻、手工业生产原料不足,因此省定对野生植物中13个主要品种(有构树皮、山棉皮、橡子、石蒜片、茹榔、红根、土藤、山苍子、山苍子油、黄樟油、芳樟油、樟脑油、樟脑粉)实行派购,任务逐级下达到各地生产队。这些产品的收购、调拨计划和价格由省统一管理和核定。1962年,省人委颁发《福建省商品分级管理办法》,对野生纤维类中的山棉皮、构树皮、桑树皮、山脚麻;野生淀粉类中的橡子;野生烤胶类中的茹榔、红根;野生油料类中的甘尼草籽、麻藤包籽以及芳香油中的山苍子油、黄樟油、芳樟油、香茅油、柠檬草油、白樟油、珠兰油和樟脑、樟脑油、土藤、土碱等25种商品,分别授权省供销社、省外贸局实行计划、价格管理,以保证工业原料和出口需要。
  1964年,野生植物原料的经营实行“积极推销,以销促购,以购促产”的方针,省供销社每年根据市场需求对经营品种,按“大量收购”,“计划收购”,“暂停收购”进行分类排队,安排供销社系统经营。为减少经营环节,在系统上下实施分级经营的规定。凡就地利用的产品由基层供销社经营;在本县范围内调剂余缺的产品由县供销社经营;调供省内各地和省外销售的产品,由省土产二级站经营。
  1966年,根据省政府《关于节约代木、代粮、代麻、代油的几项办法试行意见》通知,供销社配合轻工等部门利用野生植物原料代替木、竹、粮、油、麻作原料生产轻、手工业产品,经试验后逐渐推广。有利用芒杆代竹(木)造纸;有利用甘尼草代麻编织麻袋、麻绳;有利用黄荆条代木(竹)编篓筐;有利用橡子、金刚刺代粮酿酒等。这一年,野生植物原料得到广泛利用,并取得效果,全省收购利用野生植物原料总值达2500万元。
  1979年10月,省供销社召开全省地、县供销社主任会议。根据省革委会关于大力开展“小秋收”运动的通知,部署“小秋收”任务。随后各地举办各种不同类型培训班,培训收购人员1600多人,加强第一线收购力量。同时,按通知要求落实农村各项经济政策,明确划分集体和个人生产的品种,克服过去对个人采收“小秋收”产品,限制过严的作法,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是年“小秋收”品种范围扩大到野生药材和野生兽皮等,全省“小秋收”产品收购总值增至7597万元。
  1980年后,随着粮食、油脂生产发展,利用野生植物代糖、代油的品种逐年减少;有的野生植物原料用途被其他产品代替。供销社继续经营的主要品种只有芒杆、毛竹壳、山苍子油、山苍子核油、白木粉、粘木粉以及外贸部门委托代购的一部分天然芳香油等,故收购总量逐年减少。
  1954年至1988年,全省供销社收购野生植物原料和各种天然芳香油成品总量为218.4万吨,其中野生纤维原料151.5万吨、野生淀粉原料26.1万吨、野生油脂原料1.93万吨、野生化工原料38.5万吨、各种芳香油3638吨。供应范围有纺织、造纸、包装用品、酿造、食品、制皂、香料、药用、化妆品、印染、电讯器材及日用生活用品等10多个轻、手工行业,有30多种野生植物源料提供外贸出口货源。
  一、纤维原料
  本省开展收购利用的野生纤维原料,主要品种有芒杆、山棉皮、构树皮、九层皮、甘尼草、田菁麻、山油麻、山角麻、木芙蓉皮、山藤皮、山麻皮、破布藤、葛麻、龙须草等。这些纤维原料主要供造纸和编织麻制品。
  1955年,供销社开始收购山棉皮和构树皮.供应福州、福鼎、福安3个市县的皮腊纸厂用作制造腊纸、复写纸、棉纸等的原料。本省原料不足,工业部门还需从云南、贵州、四川等省调进,年调进量约占需要量的50%。省内产地收购价格每50公斤山棉皮平均为49.6元,构树皮为21.95元。1965年,山棉皮收购价调低为47.55元,构树皮收购价调低为17.92元。调给工厂的供应价按收购价加综合费率11.8%作价。芒杆在本省山区资源较丰富,可代竹(木)造纸。1955年收购量仅9吨,1966年开始销往省外,年收购量增加到228吨,全部调供湖北省汉阳造纸厂。省内需要的由供销社配合轻工部门,在永泰、华安、宁德3个县国营造纸厂进行造纸试验。1967年,为保证出版《毛泽东选集》用纸,全国总社安排本省调出造纸原料5万吨(芒杆3万吨、稻草及麦杆2万吨)的任务。省供销社分配三明、南平、龙溪、龙岩、闽侯5个专区供销社收购和调供,并配合铁路部门改进芒杆打捆包装,提高运输装载量。当年,调供江苏省镇江和湖北省汉阳两个造纸厂的芒杆共2万吨。此后,每年在全国召开的三类土副产品交流会上,同江苏省镇江、浙江省华丰造纸厂签订供货合同,年均供货量2~3万吨,并建立固定产销关系。60~70年代,省内造纸厂就地利用芒杆造纸的数量不多。1980年,福州、宁德、永泰等地纸厂相继扩大利用,当年全省收购量为10.42万吨,调供省内、外造纸厂的数量,分别占收购总量60%和40%。1988年,省内造纸厂需求量增加,占全年销售总量的90%左右。此外,还有用毛竹壳作卷烟纸的原料。1968年,全省调供浙江省华丰造纸厂2000吨,此后每年全省年收购量保持在1500吨上下,全部供应浙江省华丰造纸厂,直到1985年止。
  本省利用野生纤维作编织原料的有甘尼草、山角麻、九层皮、木芙蓉皮、葛麻等。1959年,收购甘尼草3032吨,代替棕丝加工养殖海带用绳。1960年,野生纤维原料扩大利用,由各地县商业办工厂加工成品销售。建瓯县利用野生纤维纺纱织布,织毛巾、袜子、手套等。福鼎县供销社自办纺织厂,通过技术革新,开拓野生纤维综合利用范围,生产麻袋、草袋、纤维毯、安全帽、手套、肩垫。平和、东山、连江等县分别自制蒲包机、梳麻机、纺织机,用野生纤维原料加工成品,开拓利用。但是由于野生纤维加工成品质次价高,故到1968年停止收购和利用。
  二、淀粉原料
  历来本省采集利用的野生淀粉原料,有橡子、金刚刺、山猪肝、葛粉、山粉、山芋头、百合、狗脊、金樱子等品种。
  1959年,市场上粮食制品供应不足。本省许多地、县开始利用野生淀粉原料代粮加工各种食品、副食品。当年,全省收购野生淀粉原料10900吨。由社队办和商业办加工厂加工成糕饼等食品750吨、酿酒127吨、提炼洒精1150公斤,提取淀粉1100公斤。
  1961年,沿海地区受旱,副食品供应困难。省供销社安排收购野生淀粉1720.5吨,其中:福州市调供连江县15吨、厦门市25吨;三明专区调供龙溪专区85吨;南平专区调供闽侯专区75吨、晋江专区820.5吨、连江县100吨;龙岩专区调供晋江专区150吨、龙溪地区450吨。
  1966年,作为酿酒原料的粮食供应不足。全省供销社收购橡子1500吨、金刚刺2400吨,全部调供省轻工业厅安排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个酒厂,进行代粮酿酒试验。试验成功后,金刚刺和橡子酿酒在全省得到推广,利用数量逐年增加。到1974年,全省利用金刚刺、橡子酿酒分别为33350吨、6933吨。此后,每年由供销社调供各地酿酒的野生淀粉原料在1.5万至2万吨之间。1976年,全省利用代用品酿酒产量达1.9万吨,占全省饮料酒总产量三分之一,可节约粮食2万吨。
  1981年,随着粮食生产发展,利用野生淀粉原料代粮酿酒逐年减少,当年全省收购量下降到420吨。1985年仅收购24吨。
  三、油脂油料
  本省收购利用的野生植物脂肪油料有山苍子核仁、乌药子、山尖杉子、竹柏子、野苜莉子、麻藤包子、苍耳子、甘尼草子、狗屎子、野桐子、石栗子等,其中以山苍子核仁为多。从这些植物的果实(或核仁)中提取的油脂,在轻工、化工、医药等工业上用途很广。
  1956年,供销社开始收购山苍子,经加工蒸馏提取山苍子油后,用核仁压榨的山苍子核油可供制造肥皂。当年,全省收购山苍子1.14万公斤,调供浦城、福鼎两县公私合营化工厂加工利用。1958年,各地供销社收购的山苍子,由当地设厂自行加工。全省供销社共收回山苍子核油38.4吨,全部调供制皂工业使用。
  1958年,开展“大采大购”运动,野生油料植物收购品种扩大到97种,但实际利用的品种不多,造成积压损失。1959年,工业生产用油紧缺,供销社组织收购野生油料植物2020吨,除社队办和商业办工厂加工油脂77.7吨外,对调供工业部门的野生油脂原料100多吨,实行划片定点供应:南平、闽侯、福州、福安、三明5个地(市)调供福州第一化工厂;龙岩、龙溪、晋江3个地区调供厦门化工厂。调拨价格为每50公斤40至46元。
  1973年,省土产公司与福州市仓山第二化工社,利用山苍子核油试验生产月桂酸、葵酸、硬脂酸、油酸、甘油、脂酸钡等化工产品取得成功,山苍子核油得到广泛利用。1978年收购利用量达1500多吨。
  1980年后,食用油脂生产、供应好转,野生油料利用量减少,当年收购为474吨,1985年仅收购166吨。
  芳香油(亦称香料油)主要用作配制各种香精的原料。本省收购的芳香油品种有山苍子油、芳樟油、黄樟油、柠檬桉油、月桂叶油,玉兰叶油、珠兰油、丁香罗勒油、樟脑油、苜莉浸膏、玉兰浸膏等50多种,除供应省内外工业部门配制香精外,还供应出口。
  建国前,本省只有山区的部分农村生产少量樟脑和樟脑油,由私营商贩运销上海、福州、厦门等地。建国后,1950年,樟脑、樟脑油由国营贸易公司经营,顺昌、沙县、尤溪、邵武、建瓯5个主产县,樟脑产量2.5吨、樟脑油产量20.8吨,收购后,由产地集中到福州市转销上海、香港等地。
  1956年,本省供销社系统对出口价值较大、资源较丰富的山苍子油开发利用。1956年到1957年的两年中,供销社共回收山苍子油27吨。1958年1月,省供销社派员配合龙岩、上杭两县供销社进行试点:就地收购鲜山苍子,就地办厂加工。实验结果,出油率由2.1%提高到6.8%,含醛量由55%提高到70%以上。同年3月,组织培训各产县业务技术人员,在全省各产地县(市)全面推广。
  1959年,根据外贸部门提供出口货源的要求,芳香油收购的品种扩大到19种(樟脑油、樟脑粉、珠兰油、丁香罗勒油、茉莉浸膏、玉兰浸膏、薄荷油、香叶油、月桂叶油、柠檬桉油、柑桔油、黄樟油、姜油、芳樟油、霍香油等)。其中主要品种的收购量为:山苍子油20.4吨、樟脑粉31.8吨、樟脑油1.3吨。为了保证内销和外销需要,确定了比例:柠檬草油、芳樟油、黄樟油、霍香油等内销占30%,出口占70%;山苍子油、柠檬桉油、留兰香油等内销占40%,出口占60%;香茅油、珠兰油、白兰叶油、丁香罗勒油等内、外销各占50%。
  1960年,芳香油经营品种增加了柏木油、香楠木油、乌药叶油、香附油、柑桔皮油、杉木油、枫叶油、月桂皮油、留兰香油、松针油等,至此,全省经营芳香油的品种达30多种,年购销额达500多万元。
  1963年,省供销社会同省外贸局协调制定了芳香油主要品种的统一收购、调拨和供应价格(见下表)。
  1964年,国际市场芳香油畅销,出口需要量增加,本省芳香油收购量上升,山苍子油收购80吨、樟脑油36.8吨、樟脑粉8.8吨。调供外贸出口的山苍子油76.2吨,樟脑粉2.5吨,分别比上年增长4倍和1.5倍。
  1972年,由于国际市场山苍子汕价格下跌,为不影响出口,鲜山苍子每50公斤收购价由15元调低为13元,山苍子油每公斤收购价由16.41元调低为11.95元。山苍子油调供外贸福州口岸交货价,由产地县直拨的每公斤调整为14.3元,由土产二级站调供的为14.4元。
  1976年,由于本省山苍子油现行收购价格同浙江、江西、广东三省相比偏低,省供销社调整山苍子购销价格,鲜山苍子全省城关统一收购价调高为每50公斤14元,山苍子油(改按含醛量70%为标准价)全省城关统一收购价调为每公斤14元,与江西、浙江、广东3省交界县收购价提高为15元。对外贸福州口岸交货的供应价格为:由土产二级站调供的,每公斤分别为17.2元、18.4元;由产地县直接调供的,分别为16.7元、17.9元。
  1978年,根据省外贸部门提供的出口山苍子油需求量规划,省供销社土产公司在建瓯、古田、寿宁、安溪、尤溪5个县建立商品生产基地。当年,省土产进出口公司拨付扶持生产资金20万元,化肥800吨,供各基地县用于山苍子的生产。省土产公司拨出纯锡5~10吨,分配各重点产县用于山苍子油加工蒸馏器维修使用。1979年,全国总社分配本省芳香油生产专用化肥490吨,由省供销社安排各地用于扶植发展白兰、香茅、芳樟等香料作物施肥。省土产公司对各地建立的山苍子生产基地,每亩拨给生产资金3元、化肥10公斤,以扶持生产发展。到1980年,建立稳产高产连片的山苍子生产基地共2.7万亩。这一年.全省收购山苍子油达到260吨,比1956年27吨增长8.6倍,保障了出口需要。
  1979年,根据省革委会批示,全省芳香油移交省外贸局土畜产品进出口公司经营,委托基层供销社代购。
  四、化工原料
  野生化工原料是用于加工化工产品的各种野生植物原料和初制品。本省收购的品种有茹榔、红根、红柴、橡碗、松烟、相思树皮、柚柑树皮、杨梅树皮、羊蹄根皮、木麻黄树皮以及白木粉、粘木粉、茶桐碱、皂角等。
  1954年.供销社开始经营野生化工原料。当年,收购主要品种有茹榔、红根、红柴等,年收购量947吨,调供沿海各县,用于渔业染网。
  1959年,在“向野生植物进军”口号下,野生化工原料得以广泛采集、收购和加工利用。如利用破布藤提炼栲胶,利用野桐籽壳提取土碱,利用松树籽壳烧土碱后供作肥料等等,都见成效。当年全省供销社系统收购野生化工原料增加到25946吨,销售16938吨。
  60年代初,栲胶原料资源进一步开发利用,茹榔、红根皮、红柴、桐树皮以及土碱、五倍子等,年收购量达6000~7000吨左右。除茹榔、红柴供应渔业染网外,其他栲胶原料调供南靖林业化工厂提炼栲胶。当时,厦门、南安、同安、泉州、漳州等地发展蚊香生产所需的原料粘木粉,也由供销社组织生产加工和供应,年收购量在1000吨左右。1964年,天津市土产公司需要电木生产原料白木粉,该公司派员到华安县进行生产试验,继而上海、北京、湖南、湖北等地也派员来本省求购白木粉。省供销社根据他们提出的需求量,先后组织南靖、南平、永泰、龙岩、连城、长汀、沙县、长泰等县,利用砍伐杂木时遗弃的树木枝梢,组织社队加工白木粉.供应上述省、市的电木工业生产,到1965年,全省年销售量达2500吨。
  为支持本省栲胶工业发展,从1971年起,供销社扩大栲胶原料收购,主要品种有木麻黄树皮、柚柑树皮、相思树皮、杨梅树皮、羊蹄根皮、红根树皮、橡碗等。从1971年到1974年,调供南靖林业化工厂的栲胶原料达8700吨。
  1977年,本省开始采集、收购桃胶以代替进口的阿拉伯胶,供作医药、文化用品、印刷、乳胶制品及食品、电子、电器工业用料。同年10月,省供销社部署闽侯、莆田、晋江、龙溪等沿海各县,发动群众采集交售,收购价每50公斤30元至35元。各地收购的桃胶全部调供江苏省无锡市梅园桃胶化工厂。
  1976年,省供销社土产公司配合木粉重点产地县,研究改进木粉加工设备和操作技术,协助各地统一采用水碓加工,并对水碓进行改进,培训操作人员,以提高白木粉加工质量。质量细度标准由原来的80目提高到100目,达到工业生产单位的标准要求。本省白、粘木粉产量和收购量逐年增加。到1978年,全省粘木粉产量达到4800吨,保证省内各蚊香厂生产用料;白木粉产量达9600吨,供应全国16个省(市)的36个单位生产电木用料。1980年,全省白木粉销售量达到2万吨,约占全国销售量的40%,成为本省供销社系统经营三类土产品中的大宗骨干商品,并与省外生产单位建立了长期供需固定关系,如永泰县与上海市;连城、龙岩、长汀等县与天津市、北京市;建瓯、沙县、南平县(市)与山东、湖北省。
  野生化工原料经营品种不断开发扩大,最髙的1981年,收购量达31567吨;省内销售25057吨,调供省外4549吨。1988年,收购量为20211吨,销售量_20631吨。从1958年开始,还不断地为外贸出口提供货源,最高的1964年,供应出口的野生化工原料达808吨,一般年份在200吨上下。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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