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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节 监事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78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监事会
分类号:
F721.2
页数:
4
页码:
22-25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供销社的监事会为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实行监察的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若干名监事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关键词:
福建省
民主管理
监事会
内容
供销社的监事会为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实行监察的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若干名监事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一、基层供销社
1950年10月.福安县苏洋乡供销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依照通过的《章程》选举组成监事会。但这期间大部分基层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尚未建立,监事会为临时执行机构。
1952年起,全省基层供销社开展整社、建社工作.加强监事会工作,成为整社内容之一。至1954年6月,全省714个基层合作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社监事会的有675个,占总数的95%。按照全国总社颁发的有关章程规定,监事会的职责为:一、监督理事会对大会决议、上级社指示和政府法令执行的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业务经营和财务会计的情况;三、监督理事会和本社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四、接受社员意见,向理事会提出查问或建议;五、列席理事会议;六、如发现理事会有违法舞弊行为时,得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并立即报告上级社指导解决之。由于省供销社规定合作社职员不能充任监事,故基层供销社监事会成员均系兼职,一般由当地区长、区银行、税务及工、农、青、妇群众团体的负责人担任,任期1年(1955年,根据全国总社印发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改为任期2年)。
1956年,省供销社印发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规程(草案)》规定.监事会是供销社监察机关,基本任务是:通过对本社理事会及其所属企业的业务活动、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以保证党的政策、政府法令、上级社指示和社员大会(代表大会)决议的正确执行,并揭发和杜绝贪污、盗窃、破坏、浪费和其他违法行为,保护合作社财产的完整。因此,基层供销社普遍加强监事会组织建设,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期间作出监事会工作报告,任期满的进行换届改选。由于长期大都未设专职干部,工作开展很不平衡,一些基层供销社监事会组织仍然流于形式。
1958年,基层供销社改为国营商业办事处或营业所后,监事会组织随之撤销。
1961年,基层供销社恢复监事会组织活动。1963年,根据省供销社印发《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提出的.规模较大的基层供销社监事会.要尽可能配备专职的主任、副主任或监事1人。规模较小的,也要指定人员兼管监事会的工作。全省各基层供销社选出新的一届监事会,并基本上配备了专职人员。监事会组织建设得到加强。
1965年,根据中共中央批转全国总社党组《关于撤销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之机构和建立党的监察组织的请示报告》精神,撤销各基层供销社监事会机构。
1983年,全省各基层供销社普遍恢复监事会机构。1984年,省供销社印发《关于加强监事会工作的意见》,重申基层供销社监事会应配备1~2名专职干事(或专职主任、副主任)办理日常工作,各基层供销社监事会组织进行了调整、充实。据1985年底统计,全省868个基层供销社配备专职正副主任525人,干事358人,未配专职干部的基层供销社均指派了兼职人员。
二、县(市)供销社
1952年6~9月,建瓯、永泰县合作总社分别召开首届社员代表大会,同时选举产生两县合作总社监事会。1954年夏收夏种后,全省有32个县(市)合作总社选举理、监事558人。1957年,省供销社要求各县供销社配备专职监事,开展正常工作。当年8月统计,仅有14个县(市)供销社配备专职干部20人,绝大部分县仍然是兼职。
1958~1960年,县(市)供销社与同级商业局合并,监事会机构随之撤销。
1961年5月17日,南靖县供销社召开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同时选举产生新的一届监事会。随后,全省各县都在恢复供销社建制后陆续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恢复监事会。1965年3月.各县供销社撤销监事会机构,建立党的监察组织。
1983年,供销社体制改革工作全面铺开,全省各县均于年底前召并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监事会。1984年6月以后,各县(市)供销社根据省供销社监事会通知,设立监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干部3~4人(包括专职主任、副主任)。据1985年7月统计,全省65个县(市)供销社,已配备专职监事会主任、副主任或专职干部的有64个社,配备办公室主任42人,干事80人,并有199个专业公司配备了专职监察员203人,占公司总数的56.7%,监事会工作得到加强。
三、省供销社
1956年10月,省供销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章程(草案)》,规定:监事会为本社的监察机关,由省代表大会选举监事5~7人组成,监事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在监事中推选,监事任期4年。监事会的职责:(一)监察理事会对本章程、省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社指示的执行;(二)检查理事会及其所属企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三)向省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社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熊修吾、陆自奋、冯天顺、梁乃昌、王河魁、张得禄、郝凤仪等7人组成省供销合作社第一届监事会,熊修吾(时任省财政厅厅长)任主任。监事会下设办公室为具体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干部4人,省社直属单位配备监察通讯员17人。
1957年5月,省供销社监事会在总结全省各级供销社监事会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工作意见,组织各级社的监事会抓以下几项工作:一、监督检查农副产品采购工作中的价格政策、等级规格、品质差价、购销差价、纠正收购价格不合理现象;二、监督各级理事会在生产资料供应上保质保量,做到合理分配、及时调运,有力地支持农业生产;三、监督检查在经营管理上,对增产节约精神贯彻执行情况,加强经营管理制度和政治思想教育,同贪污盗窃行为作斗争;四、监督各级理事会加强民主管理,健全民主生活,督促其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密切联系群众,发挥全体社员、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改进和提髙工作。1958年3月,省供销社与省商业厅合并,监事会工作自动停止。
1963年2月,省供销社召开第二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冯天顺、邵永仕、熊修吾、畅一萍、严肯等5人组成第二届监事会,冯天顺(时任省财贸办公室副主任兼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行长)为主任,邵永仕(时任省供销社副主任)为副主任。并于1964年8月,下发《关于一九六四年下半年监察工作要点》,配合当时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组织县以上供销社监事会进行检查监督,对在购销业务活动和改善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本位主义、分散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进行揭露,并处理经济案件。
1965年,省供销社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批转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关于撤销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机构和建立党的监察组织的请示报告》,撤消省供销社监事会,建立省供销社监察小组,作为省委的派出机构。
1984年5月,省供销社召开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本社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11至19人组成,监事会成员应有社员社代表参加。监事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在全体监事中推选产生;监事任期4年,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本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白锦章、王建勋、刘治孟、李美钰、李冀清、吴齐鎏、吴南生、张喜生、陈光普、陈金盾、林亚梅、林碧珍、郑阿九、高振华、靳苏贤等共15人监事组成第三届监事会,白锦章为主任,改变了前两届监事会主任均为外单位兼职的状况。同年7月,省供销社监事会办公室正式办公,至1985年7月,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5人,省供销联社所属7个省公司各设监察员1人,直属省供销社监事会领导,负责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监察工作。1985年10月8日,省供销社召开第三届三次理事、五次监事联席会议,补选樊增学为监事主任,同时免去原理事副主任职务。陈光普因被增补为理事会副主任,不再担任监事。
省供销社监事会成立后,履行监事会工作职责,并把纠正不正之风、查处经济案件作为当前中心任务,组织全系统各级监事会配合纪检、政法部门,受理本系统的经济犯罪案件和违纪违法事件,提出查处意见。1985年9月,制定《关于纠正新的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试行)》,分发到全省供销社系统基层单位,组织贯彻实施。到年底止,全省共揭发和查出各种经济案件1524起,金额2666万元(其中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219起),处理结案的855起,追回赃款赃物639万元,涉及人员636人中,逮捕法办的有118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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