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3779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理事会 |
分类号: | F721.2 |
页数: | 4 |
页码: | 19-22 |
摘要: | 本文介绍了民国24年(1935)8月,福建省政府转发的国民政府《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设理事、监事至少各3人,由社员大会就社员中选任之”,“监事不得兼任理事或事务员”。当时的合作社,少数人为达到控制利用合作社的目的,多不按此规定执行。民国32年(1943)5月,平和、云霄、罗源3县,由县政府选聘组建的县合作社物品供销处的理事会、监事会,不仅监、理合一,由现任县长兼任理事、监事主席,且16个理、监合一的委员会分别由县党部书记长、县府秘书、财政科长、建设科长、合作主任(指导员)、县商会主席等人担任,无一人是社员代表。当年,省政府委聘的省物品供销处理、监事会,虽然理、监事会分设,但其成员分别为省府财政厅、社会处、参议会、建设厅等机关的现任厅长、处长,没有一人是县、区合作社代表。 |
关键词: | 福建省 民主管理 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