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3775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社员代表会 |
分类号: | F721.2 |
页数: | 4 |
页码: | 16-19 |
摘要: | 本文介绍了《集美学校消费公社章程》规定,合作社的股东总会分为通常和临时两种,通常会每半年召集一次,临时会在认为必要时或股东五分之一以上因重要事件请求会议时召集。1929年6月,苏区永定县西陂乡消费合作社规定由社员大会选出公正的社员设立审查委员会,每月审查社务一次。1930年3月,闽西苏区规定合作社办事人员由社员公选,合作社借贷买卖及各种章程由社员大会规定。国民党政府组织的合作社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合作社由社员大会选举理、监事,组织理事会或监事会。但规定多流于形式。建国后,社章规定社员代表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在发展合作社事业过程中,不断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其职能作用。 |
关键词: | 福建省 民主管理 社员代表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