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员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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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774
颗粒名称: 三、社员社
分类号: F272.93
页数: 2
页码: 15-16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合作社的发展历程,从民国时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各级供销社的组建、盈余分配以及社员股金分红等情况。1952年,省合作总社成立,依据全国总社的规定,市、县合作总社作为社员社,从组织、业务上给予领导。1956年,省供销社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章程》,规定社员社的权利和义务。1982年,全省供销社系统体制改革全面铺开,各县(市)供销社先后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成立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并明确恢复县(市)内的基层供销社为其社员社。1990年底,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之社员社为:本省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键词: 福建省 社员 社员社

内容

民国24年(1935)8月,省政府转颁国民政府公布的《合作社法》规定:因区域上或业务上的关系,得设立合作社联合社。民国26年(1937),本省开始建有县合作社联合社2个、区合作社联合社24个。至29年(1940)增至区联合社169个,县联合社8个,且“有迅速上涨之势”。当时有人于省《合作论丛》撰文,倡议筹设省合作社联合社,但当局迟迟没有动手,至民国37年(1948)8月始匆忙建立。当时,参加省合作社联合社之县联合社为南平、沙县、上杭、长乐、将乐、福清、平潭、仙游、福州、福安、林森(今闽侯县)等11个市县。但省联合社建立后,因所需十几亿资金无从筹措,不能为各县推销特产品,几乎没有开展业务活动,不久便自行解散。
  1952年,省合作总社成立。在此前后,福州、厦门以及各县合作总社相继完成组建工作。省合作总社依据全国总社颁发的《省县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准则(修正草案)》中“凡是省内各县(市)合作社联合社和县(市)境内的基层合作社依法登记后,均可分别申请加入省联合社和县联合社,为团体社员”的规定,将市、县合作总社作为社员社,从组织、业务上给予领导。此后,随着各县合作总社代表大会的陆续召开,基层合作社也普遍加入所在县合作总社为社员社。本省合作社系统下级合作社为上级合作社的社员社的民主管理组织体系基本确立。1956年,为进一步完善合作体系,省供销社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章程》,就社员社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社员社有选派代表出席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委托本社采购或推销商品、利用本社业务方面和其他方面的各项设施、要求本社协助解决各项问题、对本社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遵守本章程,执行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决议和指示;按照规定向本社提出各项计划、表报和报告;遵照本社理事会的决议,召开县(市)供销合作社临时代表大会;依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规定向本社缴纳各项基金;接受本社的领导和检查的义务。同时宣布福建省供销合作社,正式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社员并接受其领导。截至1958年各级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之前,省供销社之社员社为福州、厦门二市供销社以及65个县(市)供销社。
  1958~1960年、l970~1981年,供销社改为全民所有制性质期间内,社员社体系随之解散。1982年,全省供销社系统体制改革全面铺开,各县(市)供销社先后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成立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并明确恢复县(市)内的基层供销社为其社员社。1984年5月,省供销社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成立“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恢复各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社员社。同时根据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进一步修订社员社的权利与义务。社员社的义务: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和指示;完成国家和本社下达的各项计划和任务;按照规定向本社提出各项计划、报表和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向本社交纳调剂基金;接受本社的领导和检查;反映下级社和社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社员社的权利;选派代表出席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委托本社采购和推销商品;要求本社协助解决各项问题;享用本社业务方面和其它方面的各项设施;享受本社的股金分红;对本社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1990年底,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之社员社为:本省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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