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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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773
颗粒名称: 二、股金
分类号: F272.93
页数: 6
页码: 10-15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合作社的发展历程,从民国时期的“集美学校消费公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各级供销社,详细介绍了合作社的组建、股金募集、盈余分配以及社员股金分红等情况。文章还提到了一些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1958年供销社改变为全民所有制后取消社员股金分红导致的社员退股现象,以及1961年恢复供销社后进行的股金清理和分红调整等。文章最后指出,在1960年代初,供销社承担了组织农村副业生产和多种经营任务,提高了在社员群众中的威望,并扩大了社员股金的规模。
关键词: 福建省 社员 股金

内容

厦门“集美学校消费公社”章程规定股东股金“每股大洋壹元,均向本校校友募集”,当时共集资5000元股金,开张营业。“盈余分为十成分配,一成为公积金;二成为职员酬劳;其余七成作为股金红利。”后因办理不善,将所招股本发还。
  1930年《闽西消费合作社章程》规定,每股股金价额暂定大洋3角或5角。股额很低,使劳动人民能够入社,享受股东资格。1932年4月,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发《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对入股数额作了统一规定:每个社员其入股之数目,不能超过10股,每股金额不能超过5元,以防止少数人操纵合作社。1933年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发的《消费合作社章程》规定:社员股金定每股大洋1元,以家为单位,其一家愿人数股者听便,凡交足股金之社员,由合作社发给股票。并规定社员无论股金多少,都只有一个表决权。本省苏区合作社执行上述规定,到1934年全省粮食消费合作社共有社员股金近20万元。当时,国民党政府对苏区实行经济封锁,苏区物资要辗转从白区购进,价格昂贵,又以低于市面价格售给社员,还要对红军家属实行优惠,毛利很微薄,仍有盈余的也及时给社员分红。上杭县上、下才溪和通贤片的14个消费合作社,有2个在开办的第二年,即向社员分给相当于入股股金额的红利。有8个社在5年内给社员分两次红利,一次分给社员一斤食盐,一次分给社员一斤猪肉或5角钱。其他的合作社也在第3年或第4年给社员分红。
  民国24年(1935)8月,省政府转颁国民政府公布的《合作社法》,规定社员每股金额至少国币2元,至多不得超过20元,社股年息不得超过一分,无盈余时不得发息。盈余除依次弥补累积损失及付息外,提百分之二十以上为公积金,百分之十以上为公益金,百分之十为理事会及事务员酬劳金,其余的按社员交易额多少分配给社员。
  民国38年(1949)2月,省政府以币制改革为由,令各县政府督导所属合作社,将原有国币股金折合金圆,全额移充社公积金,由社员重新认股,每股至少金圆10元。由于经济崩溃,币制严重贬值,合作社的股金实已失去经济价值。
  1950年,基层合作社开始组建时,发动农民入社投股,规定至少认1股,最多不超过20股,每股金额一般定为2元,缴纳现金有困难的,可以用实物(如稻谷、禽、蛋或家庭手工业制品)折价,一次不能缴足的,可以在一年之内分期缴纳。年底,全省集收股金20081元。1952年,各级合作社相继成立,社员股金总额为503.9万元。当年,全国总社规定基层合作社年终盈余分配,其中社员股金分红不超过20%。省供销社结合本省合作社的具体情况,确定社员股金分红三项原则:一、股金可不分红,将分红部分转人公积金;二、将分红部分转入每一社员股金项下,集中合作社运用;三、有的地方社员一再要求分红时,可按以不超过20%的原则办理。从这年起,基层供销社确立了股金分红制度,有的社逐年兑现,大部分社则经过“整社建社”澄清社员股金情况后进行社员第一次分红。1956年,省供销社重申社员股金分红不超过年终盈余分配20%的规定,分红金额不超过每一社员实缴股金额一半,并将审批权交由县供销社掌握。这期间,基层供销社组织继续发展,至1957年底,全省合作社社员股金总额达821万元,比1952年增加317万元。
  1958年供销社由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全民所有制,基层供销社取消社员股金分红,导致十几个县发生社员退股。三明县1958年后社员退出股金31007元,占1956年股金总额35603元的87%。泰宁县基层供销社股金1956年底为16178元.到1961年供销社恢复时减为12256元。
  1961年,各级供销社恢复后,基层供销社普遍进行清理股金,向社员补发1958年到1960年的股金分红,盈利多的多补,盈利少的少补,亏损的不补。永泰县每股补发红利0.60元,永安、将乐、泰宁等县每股分别补发0.20元多、0.18元、0.10元。当年,对供销社恢复建制后的股金分红调整为占年终盈余分配的15~20%,并按略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息,但不超过每股金额的10%分发给社员。1963年又调整为占盈余总额的14%,最高不超过社员股金额的8%。年底,全省股金分红共提取87.34万元,仅占税后盈余的5.16%。这一年.供销社承担组织农村副业生产和多种经营任务,在社员群众中威望提高,又结合清理股金、兑现分红,全省普遍开展发动社员入社投股。长乐县到1964年底,社员股金达19.96万元。永泰县从1962年到1964年两年扩大社员股金18887元,超过1956年的股金总额。三明市仅1964年,即扩股11562元,为建社以来的十多年中入股最多年份。泰宁、将乐等县供销社.为弥补供销社自有资金不足,还分别将每股股金由2元,增为3元、2.5元。1965年止,全省社员股金增至887万元,扭转了改变所有制期间出现的退股局面。1970年,各级供销社又改为全民所有制,合作社的社员股金发展和股金分红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直到1979年,再次清理社员股金,肯定股权。1980年,省供销社对社员股金分红作出新规定,社员股金分红按盈余的10%提取,最多不高于股金额的15%,最低不少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7%);亏损的基层社也按银行最高定期存款利率提取,分红给社员。1981年.长乐县供销社对1979年前未分红的,一次补清,全县分红10.55万元。福鼎县补发1979~1982年欠款红利金额达39115元。浦城县清理出社员股金184850元,补发历年所欠红利38148元,平均1元股金补发0.20元多。1983年,晋江地区全区补发166.34万元,占应兑现分红的84.87%。从1984年起执行国务院关于“突破农民入股”的规定,社员股金不封顶.并实行“保息分红”制度,按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在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红基金进行分红,盈余多的多分,盈余少的少分,亏损社不分。1986年调整为分红额和得息部分最高不超过股金额的15%。这期间,全省社员股金不断增加,1986年全省社员股金总额为2823万元,1990年增至3942万元,比供销社体制改革开始时(1982年)的股金额873万元增长3.51倍,有的社员入股金额达几千元、上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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