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社对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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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772
颗粒名称: 一、入社对象
分类号: F272.93
页数: 3
页码: 8-10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民国时期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其中详细介绍了民国时期合作社的组建、社员条件的变迁以及社务活动的开展情况,同时也介绍了1950年后福建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建合作社的情况,包括社员条件的改变、社务活动的规定以及为社员提供的各种服务。此外,还提到了1958年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后社员退社的现象以及1961年后复建供销社和开展发展新社员工作的具体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社员 入社对象

内容

民国10年(1921)4月,本省民间自发组建了厦门“集美学校消费公社”。该社确立“便利校友,共享价廉物美之利益”的办社宗旨,入社对象主要是在校师生员工及校友,股东不论认股多少,均只一个议决权。
  1929年开始,本省苏区陆续建立永定、上杭、长汀、武平等县的苏区合作社,吸收社员是根据《闽西合作社条例》及《合作社修正条例》的规定,以所在地的工农群众为主要对象,也曾吸收商人、富农参加。1932年,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布《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明确规定:“合作社由工农劳动群众集资组织,富农、资本家及剥削者均无权参加”。此后,吸收社员均照此执行。1929〜1934年,全省苏区合作社发展社员近20万人。
  民国21年(1932),省政府执行所谓《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社员的条件为:中华民国人民年满20岁,居住合作社区内有正当职业、有独立生活能力者。据统计,民国23年(1934),本省具有合作社雏形的互助社,社员共为2.3万人。之后,合作社组织迅速发展,至民国25年(1936)12月底止,社员数即达67806人。民国29年(1940)增至297783人。民国30年(l94l),由于各级合作社推行新制合作组织,对旧制合作社予以改组或撤销,因此当年底,全省社员数减少为54166人。民国31年(1942),回升到218098人。以后数年,按照省政府上报的统计资料,社员数又逐年增加,如民国35年(1946)为672383人,民国36年(1947)为740501人。但由于当时强迫按一户一社员登记,所以有不少是虚假数。
  1950年,本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建合作社时,吸收社员入社,系按当年全国合作社工作者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规定的条件:“凡劳动人民除被剥夺公权者外均可以入社为社员”。各地开展广泛宣传,发动群众自愿报名入社。当年,全省整理和组建的43个基层合作社,共有社员12939人。1952年,中共福建省委确定,把组建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村中心任务之一,推动全省合作社组织迅速发展,到年底,已建立省合作总社、10个专(市)社、63个县(市)社、814个基层社,社员发展到318.6万人,超过省委预定的发展300万个社员的计划。当年,基层合作社开展“整社建社”活动,在继续扩大合作社组织的同时,进行清理不纯。晋江专区等专、县供销社对不符合社章规定条件的社员给予清退(晋江专区各县共清退3万多名)。1955年,全国总社颁发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社员的条件为:“凡年满16岁的男女劳动人民,除被褫夺公权外,承认本章程者,均可申请加入本社为社员”。章程规定,社员的义务是:遵守本章程和社员大会(代表大会)决议,爱护本社财产,积极参加本社活动,协助理事会和监事会改进工作;社员的权利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社员大会(代表大会)讨论和表决各项问题,对本社工作提出询问、批评和建议,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社员大会(代表大会),获得本章程所规定的红利,享有购买商品和推销农、副业产品的优先权(品种由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定),享受本社各种文化、福利设施(图书室、俱乐部等)。从本年起,本省各级供销社吸收社员,开展社务活动,即依照这一规定执行。1956年,在对农村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为了体现区别对待,对入社对象又作了明确规定:地主、富农暂不吸收入社,工商业资本家概不吸收入社,小商小贩及处于被支配地位的资本家子女可以参加合作社。1957年底统计,全省合作社社员达380.8万人,比1952年增长19.5%。这期间,各级供销社普遍在推销、供应业务中给社员以优先待遇,同时开展多种为社员服务的活动。晋江专区各县供销社建立为社员服务的诊所,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配有中西医231人。并为社员创办图书馆、农忙托儿所、茶水站等。每年春节前,购买春牛图、春联免费赠送社员。安溪县供销合作社拨出1.03万元,帮助社员所在的农村建桥和架设有线广播。闽清县在基层社营业网点所在地成立社员小组,经常对供销社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意见。还与本县剧团、电影队及中医门诊部签订合同,凭社员证购票、看病,分别给予八折和九五折优待。
  1958年,各级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改变为全民所有制,社务活动停止。三明、泰宁、长乐、闽清、安溪、清宁(今清流、宁化县)、武平、永泰、连城、上杭等10多个县,出现社员退社现象。据统计,长乐县退出61140人,三明县退出17209户,泰宁县退出9272人。1961年,各级供销社复建。1962年,省供销社对社员入社做出新的规定:凡人民公社社员都可以参加供销社为社员。此后,全省各级供销社普遍开展发展新社员工作,至1965年底,全省社员数恢复到1958年合并前的水平。1966年12月,全国总社通知,废除1955年颁发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1970年,基层供销社划归当地人民公社领导,县以上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这期间,一些基层供销社又一次出现社员退社。1975年起,各级供销社陆续复建,当时确定供销社体制为全民所有制。至1982年体制改革前,社员数仍无新的发展。1982年开始,全省供销社进行体制改革,基层供销社开展发展新社员的扩股工作。1983年,执行全国总社颁发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草案)》规定:“本社范围内的农民、集体生产单位和集镇居民,凡承认本社章程,均可入股为本社社员。本社实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据1986年统计,全省入股户数达421万户,占农业总户数89%(按一户一社员算,全省有社员421万人),比1957年增加40万余人。1987~1990年,全省供销社社员数基本保持在1986年水平。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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