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员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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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77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社员
分类号: F272.93
页数: 9
页码: 8-16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民主管理社员情况的介绍,内容主要包括入社对象、股金、社员社等。
关键词: 福建省 民主管理 社员

内容

一、入社对象
  民国10年(1921)4月,本省民间自发组建了厦门“集美学校消费公社”。该社确立“便利校友,共享价廉物美之利益”的办社宗旨,入社对象主要是在校师生员工及校友,股东不论认股多少,均只一个议决权。
  1929年开始,本省苏区陆续建立永定、上杭、长汀、武平等县的苏区合作社,吸收社员是根据《闽西合作社条例》及《合作社修正条例》的规定,以所在地的工农群众为主要对象,也曾吸收商人、富农参加。1932年,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布《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明确规定:“合作社由工农劳动群众集资组织,富农、资本家及剥削者均无权参加”。此后,吸收社员均照此执行。1929〜1934年,全省苏区合作社发展社员近20万人。
  民国21年(1932),省政府执行所谓《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社员的条件为:中华民国人民年满20岁,居住合作社区内有正当职业、有独立生活能力者。据统计,民国23年(1934),本省具有合作社雏形的互助社,社员共为2.3万人。之后,合作社组织迅速发展,至民国25年(1936)12月底止,社员数即达67806人。民国29年(1940)增至297783人。民国30年(l94l),由于各级合作社推行新制合作组织,对旧制合作社予以改组或撤销,因此当年底,全省社员数减少为54166人。民国31年(1942),回升到218098人。以后数年,按照省政府上报的统计资料,社员数又逐年增加,如民国35年(1946)为672383人,民国36年(1947)为740501人。但由于当时强迫按一户一社员登记,所以有不少是虚假数。
  1950年,本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建合作社时,吸收社员入社,系按当年全国合作社工作者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规定的条件:“凡劳动人民除被剥夺公权者外均可以入社为社员”。各地开展广泛宣传,发动群众自愿报名入社。当年,全省整理和组建的43个基层合作社,共有社员12939人。1952年,中共福建省委确定,把组建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村中心任务之一,推动全省合作社组织迅速发展,到年底,已建立省合作总社、10个专(市)社、63个县(市)社、814个基层社,社员发展到318.6万人,超过省委预定的发展300万个社员的计划。当年,基层合作社开展“整社建社”活动,在继续扩大合作社组织的同时,进行清理不纯。晋江专区等专、县供销社对不符合社章规定条件的社员给予清退(晋江专区各县共清退3万多名)。1955年,全国总社颁发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社员的条件为:“凡年满16岁的男女劳动人民,除被褫夺公权外,承认本章程者,均可申请加入本社为社员”。章程规定,社员的义务是:遵守本章程和社员大会(代表大会)决议,爱护本社财产,积极参加本社活动,协助理事会和监事会改进工作;社员的权利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社员大会(代表大会)讨论和表决各项问题,对本社工作提出询问、批评和建议,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社员大会(代表大会),获得本章程所规定的红利,享有购买商品和推销农、副业产品的优先权(品种由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定),享受本社各种文化、福利设施(图书室、俱乐部等)。从本年起,本省各级供销社吸收社员,开展社务活动,即依照这一规定执行。1956年,在对农村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为了体现区别对待,对入社对象又作了明确规定:地主、富农暂不吸收入社,工商业资本家概不吸收入社,小商小贩及处于被支配地位的资本家子女可以参加合作社。1957年底统计,全省合作社社员达380.8万人,比1952年增长19.5%。这期间,各级供销社普遍在推销、供应业务中给社员以优先待遇,同时开展多种为社员服务的活动。晋江专区各县供销社建立为社员服务的诊所,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配有中西医231人。并为社员创办图书馆、农忙托儿所、茶水站等。每年春节前,购买春牛图、春联免费赠送社员。安溪县供销合作社拨出1.03万元,帮助社员所在的农村建桥和架设有线广播。闽清县在基层社营业网点所在地成立社员小组,经常对供销社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意见。还与本县剧团、电影队及中医门诊部签订合同,凭社员证购票、看病,分别给予八折和九五折优待。
  1958年,各级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改变为全民所有制,社务活动停止。三明、泰宁、长乐、闽清、安溪、清宁(今清流、宁化县)、武平、永泰、连城、上杭等10多个县,出现社员退社现象。据统计,长乐县退出61140人,三明县退出17209户,泰宁县退出9272人。1961年,各级供销社复建。1962年,省供销社对社员入社做出新的规定:凡人民公社社员都可以参加供销社为社员。此后,全省各级供销社普遍开展发展新社员工作,至1965年底,全省社员数恢复到1958年合并前的水平。1966年12月,全国总社通知,废除1955年颁发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1970年,基层供销社划归当地人民公社领导,县以上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这期间,一些基层供销社又一次出现社员退社。1975年起,各级供销社陆续复建,当时确定供销社体制为全民所有制。至1982年体制改革前,社员数仍无新的发展。1982年开始,全省供销社进行体制改革,基层供销社开展发展新社员的扩股工作。1983年,执行全国总社颁发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草案)》规定:“本社范围内的农民、集体生产单位和集镇居民,凡承认本社章程,均可入股为本社社员。本社实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据1986年统计,全省入股户数达421万户,占农业总户数89%(按一户一社员算,全省有社员421万人),比1957年增加40万余人。1987~1990年,全省供销社社员数基本保持在1986年水平。
  二、股金
  厦门“集美学校消费公社”章程规定股东股金“每股大洋壹元,均向本校校友募集”,当时共集资5000元股金,开张营业。“盈余分为十成分配,一成为公积金;二成为职员酬劳;其余七成作为股金红利。”后因办理不善,将所招股本发还。
  1930年《闽西消费合作社章程》规定,每股股金价额暂定大洋3角或5角。股额很低,使劳动人民能够入社,享受股东资格。1932年4月,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发《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对入股数额作了统一规定:每个社员其入股之数目,不能超过10股,每股金额不能超过5元,以防止少数人操纵合作社。1933年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发的《消费合作社章程》规定:社员股金定每股大洋1元,以家为单位,其一家愿人数股者听便,凡交足股金之社员,由合作社发给股票。并规定社员无论股金多少,都只有一个表决权。本省苏区合作社执行上述规定,到1934年全省粮食消费合作社共有社员股金近20万元。当时,国民党政府对苏区实行经济封锁,苏区物资要辗转从白区购进,价格昂贵,又以低于市面价格售给社员,还要对红军家属实行优惠,毛利很微薄,仍有盈余的也及时给社员分红。上杭县上、下才溪和通贤片的14个消费合作社,有2个在开办的第二年,即向社员分给相当于入股股金额的红利。有8个社在5年内给社员分两次红利,一次分给社员一斤食盐,一次分给社员一斤猪肉或5角钱。其他的合作社也在第3年或第4年给社员分红。
  民国24年(1935)8月,省政府转颁国民政府公布的《合作社法》,规定社员每股金额至少国币2元,至多不得超过20元,社股年息不得超过一分,无盈余时不得发息。盈余除依次弥补累积损失及付息外,提百分之二十以上为公积金,百分之十以上为公益金,百分之十为理事会及事务员酬劳金,其余的按社员交易额多少分配给社员。
  民国38年(1949)2月,省政府以币制改革为由,令各县政府督导所属合作社,将原有国币股金折合金圆,全额移充社公积金,由社员重新认股,每股至少金圆10元。由于经济崩溃,币制严重贬值,合作社的股金实已失去经济价值。
  1950年,基层合作社开始组建时,发动农民入社投股,规定至少认1股,最多不超过20股,每股金额一般定为2元,缴纳现金有困难的,可以用实物(如稻谷、禽、蛋或家庭手工业制品)折价,一次不能缴足的,可以在一年之内分期缴纳。年底,全省集收股金20081元。1952年,各级合作社相继成立,社员股金总额为503.9万元。当年,全国总社规定基层合作社年终盈余分配,其中社员股金分红不超过20%。省供销社结合本省合作社的具体情况,确定社员股金分红三项原则:一、股金可不分红,将分红部分转人公积金;二、将分红部分转入每一社员股金项下,集中合作社运用;三、有的地方社员一再要求分红时,可按以不超过20%的原则办理。从这年起,基层供销社确立了股金分红制度,有的社逐年兑现,大部分社则经过“整社建社”澄清社员股金情况后进行社员第一次分红。1956年,省供销社重申社员股金分红不超过年终盈余分配20%的规定,分红金额不超过每一社员实缴股金额一半,并将审批权交由县供销社掌握。这期间,基层供销社组织继续发展,至1957年底,全省合作社社员股金总额达821万元,比1952年增加317万元。
  1958年供销社由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全民所有制,基层供销社取消社员股金分红,导致十几个县发生社员退股。三明县1958年后社员退出股金31007元,占1956年股金总额35603元的87%。泰宁县基层供销社股金1956年底为16178元.到1961年供销社恢复时减为12256元。
  1961年,各级供销社恢复后,基层供销社普遍进行清理股金,向社员补发1958年到1960年的股金分红,盈利多的多补,盈利少的少补,亏损的不补。永泰县每股补发红利0.60元,永安、将乐、泰宁等县每股分别补发0.20元多、0.18元、0.10元。当年,对供销社恢复建制后的股金分红调整为占年终盈余分配的15~20%,并按略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息,但不超过每股金额的10%分发给社员。1963年又调整为占盈余总额的14%,最高不超过社员股金额的8%。年底,全省股金分红共提取87.34万元,仅占税后盈余的5.16%。这一年.供销社承担组织农村副业生产和多种经营任务,在社员群众中威望提高,又结合清理股金、兑现分红,全省普遍开展发动社员入社投股。长乐县到1964年底,社员股金达19.96万元。永泰县从1962年到1964年两年扩大社员股金18887元,超过1956年的股金总额。三明市仅1964年,即扩股11562元,为建社以来的十多年中入股最多年份。泰宁、将乐等县供销社.为弥补供销社自有资金不足,还分别将每股股金由2元,增为3元、2.5元。1965年止,全省社员股金增至887万元,扭转了改变所有制期间出现的退股局面。1970年,各级供销社又改为全民所有制,合作社的社员股金发展和股金分红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直到1979年,再次清理社员股金,肯定股权。1980年,省供销社对社员股金分红作出新规定,社员股金分红按盈余的10%提取,最多不高于股金额的15%,最低不少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7%);亏损的基层社也按银行最高定期存款利率提取,分红给社员。1981年.长乐县供销社对1979年前未分红的,一次补清,全县分红10.55万元。福鼎县补发1979~1982年欠款红利金额达39115元。浦城县清理出社员股金184850元,补发历年所欠红利38148元,平均1元股金补发0.20元多。1983年,晋江地区全区补发166.34万元,占应兑现分红的84.87%。从1984年起执行国务院关于“突破农民入股”的规定,社员股金不封顶.并实行“保息分红”制度,按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在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红基金进行分红,盈余多的多分,盈余少的少分,亏损社不分。1986年调整为分红额和得息部分最高不超过股金额的15%。这期间,全省社员股金不断增加,1986年全省社员股金总额为2823万元,1990年增至3942万元,比供销社体制改革开始时(1982年)的股金额873万元增长3.51倍,有的社员入股金额达几千元、上万元。
  三、社员社
  民国24年(1935)8月,省政府转颁国民政府公布的《合作社法》规定:因区域上或业务上的关系,得设立合作社联合社。民国26年(1937),本省开始建有县合作社联合社2个、区合作社联合社24个。至29年(1940)增至区联合社169个,县联合社8个,且“有迅速上涨之势”。当时有人于省《合作论丛》撰文,倡议筹设省合作社联合社,但当局迟迟没有动手,至民国37年(1948)8月始匆忙建立。当时,参加省合作社联合社之县联合社为南平、沙县、上杭、长乐、将乐、福清、平潭、仙游、福州、福安、林森(今闽侯县)等11个市县。但省联合社建立后,因所需十几亿资金无从筹措,不能为各县推销特产品,几乎没有开展业务活动,不久便自行解散。
  1952年,省合作总社成立。在此前后,福州、厦门以及各县合作总社相继完成组建工作。省合作总社依据全国总社颁发的《省县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准则(修正草案)》中“凡是省内各县(市)合作社联合社和县(市)境内的基层合作社依法登记后,均可分别申请加入省联合社和县联合社,为团体社员”的规定,将市、县合作总社作为社员社,从组织、业务上给予领导。此后,随着各县合作总社代表大会的陆续召开,基层合作社也普遍加入所在县合作总社为社员社。本省合作社系统下级合作社为上级合作社的社员社的民主管理组织体系基本确立。1956年,为进一步完善合作体系,省供销社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章程》,就社员社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社员社有选派代表出席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委托本社采购或推销商品、利用本社业务方面和其他方面的各项设施、要求本社协助解决各项问题、对本社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遵守本章程,执行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决议和指示;按照规定向本社提出各项计划、表报和报告;遵照本社理事会的决议,召开县(市)供销合作社临时代表大会;依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规定向本社缴纳各项基金;接受本社的领导和检查的义务。同时宣布福建省供销合作社,正式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社员并接受其领导。截至1958年各级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之前,省供销社之社员社为福州、厦门二市供销社以及65个县(市)供销社。
  1958~1960年、l970~1981年,供销社改为全民所有制性质期间内,社员社体系随之解散。1982年,全省供销社系统体制改革全面铺开,各县(市)供销社先后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成立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并明确恢复县(市)内的基层供销社为其社员社。1984年5月,省供销社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成立“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恢复各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社员社。同时根据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进一步修订社员社的权利与义务。社员社的义务: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和指示;完成国家和本社下达的各项计划和任务;按照规定向本社提出各项计划、报表和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向本社交纳调剂基金;接受本社的领导和检查;反映下级社和社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社员社的权利;选派代表出席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委托本社采购和推销商品;要求本社协助解决各项问题;享用本社业务方面和其它方面的各项设施;享受本社的股金分红;对本社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1990年底,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之社员社为:本省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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