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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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770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民主管理
分类号: F272.93
页数: 18
页码: 8-25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民主管理是合作社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本省苏区的各级合作社,在创办过程中就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办社的原则,在实践中不断健全有关制度,使合作社成为工农群众的经济组织。国民党政府创办、组织的合作社,虽有各种民主办社的条文规定,但由于各级合作社领导权被当地官僚或封建势力所操纵,社员无权过问社务,民主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建国后,供销社继承发扬苏区合作社民主办社的优良传统,为自身的发展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组织保证。
关键词: 福建省 供销合作社 民主管理

内容

民主管理是合作社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本省苏区的各级合作社,在创办过程中就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办社的原则,在实践中不断健全有关制度,使合作社成为工农群众的经济组织。国民党政府创办、组织的合作社,虽有各种民主办社的条文规定,但由于各级合作社领导权被当地官僚或封建势力所操纵,社员无权过问社务,民主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建国后,供销社继承发扬苏区合作社民主办社的优良传统,为自身的发展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组织保证。
  第一节 社员
  一、入社对象
  民国10年(1921)4月,本省民间自发组建了厦门“集美学校消费公社”。该社确立“便利校友,共享价廉物美之利益”的办社宗旨,入社对象主要是在校师生员工及校友,股东不论认股多少,均只一个议决权。
  1929年开始,本省苏区陆续建立永定、上杭、长汀、武平等县的苏区合作社,吸收社员是根据《闽西合作社条例》及《合作社修正条例》的规定,以所在地的工农群众为主要对象,也曾吸收商人、富农参加。1932年,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布《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明确规定:“合作社由工农劳动群众集资组织,富农、资本家及剥削者均无权参加”。此后,吸收社员均照此执行。1929〜1934年,全省苏区合作社发展社员近20万人。
  民国21年(1932),省政府执行所谓《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社员的条件为:中华民国人民年满20岁,居住合作社区内有正当职业、有独立生活能力者。据统计,民国23年(1934),本省具有合作社雏形的互助社,社员共为2.3万人。之后,合作社组织迅速发展,至民国25年(1936)12月底止,社员数即达67806人。民国29年(1940)增至297783人。民国30年(l94l),由于各级合作社推行新制合作组织,对旧制合作社予以改组或撤销,因此当年底,全省社员数减少为54166人。民国31年(1942),回升到218098人。以后数年,按照省政府上报的统计资料,社员数又逐年增加,如民国35年(1946)为672383人,民国36年(1947)为740501人。但由于当时强迫按一户一社员登记,所以有不少是虚假数。
  1950年,本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建合作社时,吸收社员入社,系按当年全国合作社工作者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规定的条件:“凡劳动人民除被剥夺公权者外均可以入社为社员”。各地开展广泛宣传,发动群众自愿报名入社。当年,全省整理和组建的43个基层合作社,共有社员12939人。1952年,中共福建省委确定,把组建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村中心任务之一,推动全省合作社组织迅速发展,到年底,已建立省合作总社、10个专(市)社、63个县(市)社、814个基层社,社员发展到318.6万人,超过省委预定的发展300万个社员的计划。当年,基层合作社开展“整社建社”活动,在继续扩大合作社组织的同时,进行清理不纯。晋江专区等专、县供销社对不符合社章规定条件的社员给予清退(晋江专区各县共清退3万多名)。1955年,全国总社颁发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社员的条件为:“凡年满16岁的男女劳动人民,除被褫夺公权外,承认本章程者,均可申请加入本社为社员”。章程规定,社员的义务是:遵守本章程和社员大会(代表大会)决议,爱护本社财产,积极参加本社活动,协助理事会和监事会改进工作;社员的权利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社员大会(代表大会)讨论和表决各项问题,对本社工作提出询问、批评和建议,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社员大会(代表大会),获得本章程所规定的红利,享有购买商品和推销农、副业产品的优先权(品种由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定),享受本社各种文化、福利设施(图书室、俱乐部等)。从本年起,本省各级供销社吸收社员,开展社务活动,即依照这一规定执行。1956年,在对农村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为了体现区别对待,对入社对象又作了明确规定:地主、富农暂不吸收入社,工商业资本家概不吸收入社,小商小贩及处于被支配地位的资本家子女可以参加合作社。1957年底统计,全省合作社社员达380.8万人,比1952年增长19.5%。这期间,各级供销社普遍在推销、供应业务中给社员以优先待遇,同时开展多种为社员服务的活动。晋江专区各县供销社建立为社员服务的诊所,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配有中西医231人。并为社员创办图书馆、农忙托儿所、茶水站等。每年春节前,购买春牛图、春联免费赠送社员。安溪县供销合作社拨出1.03万元,帮助社员所在的农村建桥和架设有线广播。闽清县在基层社营业网点所在地成立社员小组,经常对供销社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意见。还与本县剧团、电影队及中医门诊部签订合同,凭社员证购票、看病,分别给予八折和九五折优待。
  1958年,各级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改变为全民所有制,社务活动停止。三明、泰宁、长乐、闽清、安溪、清宁(今清流、宁化县)、武平、永泰、连城、上杭等10多个县,出现社员退社现象。据统计,长乐县退出61140人,三明县退出17209户,泰宁县退出9272人。1961年,各级供销社复建。1962年,省供销社对社员入社做出新的规定:凡人民公社社员都可以参加供销社为社员。此后,全省各级供销社普遍开展发展新社员工作,至1965年底,全省社员数恢复到1958年合并前的水平。1966年12月,全国总社通知,废除1955年颁发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1970年,基层供销社划归当地人民公社领导,县以上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这期间,一些基层供销社又一次出现社员退社。1975年起,各级供销社陆续复建,当时确定供销社体制为全民所有制。至1982年体制改革前,社员数仍无新的发展。1982年开始,全省供销社进行体制改革,基层供销社开展发展新社员的扩股工作。1983年,执行全国总社颁发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草案)》规定:“本社范围内的农民、集体生产单位和集镇居民,凡承认本社章程,均可入股为本社社员。本社实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据1986年统计,全省入股户数达421万户,占农业总户数89%(按一户一社员算,全省有社员421万人),比1957年增加40万余人。1987~1990年,全省供销社社员数基本保持在1986年水平。
  二、股金
  厦门“集美学校消费公社”章程规定股东股金“每股大洋壹元,均向本校校友募集”,当时共集资5000元股金,开张营业。“盈余分为十成分配,一成为公积金;二成为职员酬劳;其余七成作为股金红利。”后因办理不善,将所招股本发还。
  1930年《闽西消费合作社章程》规定,每股股金价额暂定大洋3角或5角。股额很低,使劳动人民能够入社,享受股东资格。1932年4月,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发《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对入股数额作了统一规定:每个社员其入股之数目,不能超过10股,每股金额不能超过5元,以防止少数人操纵合作社。1933年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发的《消费合作社章程》规定:社员股金定每股大洋1元,以家为单位,其一家愿人数股者听便,凡交足股金之社员,由合作社发给股票。并规定社员无论股金多少,都只有一个表决权。本省苏区合作社执行上述规定,到1934年全省粮食消费合作社共有社员股金近20万元。当时,国民党政府对苏区实行经济封锁,苏区物资要辗转从白区购进,价格昂贵,又以低于市面价格售给社员,还要对红军家属实行优惠,毛利很微薄,仍有盈余的也及时给社员分红。上杭县上、下才溪和通贤片的14个消费合作社,有2个在开办的第二年,即向社员分给相当于入股股金额的红利。有8个社在5年内给社员分两次红利,一次分给社员一斤食盐,一次分给社员一斤猪肉或5角钱。其他的合作社也在第3年或第4年给社员分红。
  民国24年(1935)8月,省政府转颁国民政府公布的《合作社法》,规定社员每股金额至少国币2元,至多不得超过20元,社股年息不得超过一分,无盈余时不得发息。盈余除依次弥补累积损失及付息外,提百分之二十以上为公积金,百分之十以上为公益金,百分之十为理事会及事务员酬劳金,其余的按社员交易额多少分配给社员。
  民国38年(1949)2月,省政府以币制改革为由,令各县政府督导所属合作社,将原有国币股金折合金圆,全额移充社公积金,由社员重新认股,每股至少金圆10元。由于经济崩溃,币制严重贬值,合作社的股金实已失去经济价值。
  1950年,基层合作社开始组建时,发动农民入社投股,规定至少认1股,最多不超过20股,每股金额一般定为2元,缴纳现金有困难的,可以用实物(如稻谷、禽、蛋或家庭手工业制品)折价,一次不能缴足的,可以在一年之内分期缴纳。年底,全省集收股金20081元。1952年,各级合作社相继成立,社员股金总额为503.9万元。当年,全国总社规定基层合作社年终盈余分配,其中社员股金分红不超过20%。省供销社结合本省合作社的具体情况,确定社员股金分红三项原则:一、股金可不分红,将分红部分转人公积金;二、将分红部分转入每一社员股金项下,集中合作社运用;三、有的地方社员一再要求分红时,可按以不超过20%的原则办理。从这年起,基层供销社确立了股金分红制度,有的社逐年兑现,大部分社则经过“整社建社”澄清社员股金情况后进行社员第一次分红。1956年,省供销社重申社员股金分红不超过年终盈余分配20%的规定,分红金额不超过每一社员实缴股金额一半,并将审批权交由县供销社掌握。这期间,基层供销社组织继续发展,至1957年底,全省合作社社员股金总额达821万元,比1952年增加317万元。
  1958年供销社由集体所有制改变为全民所有制,基层供销社取消社员股金分红,导致十几个县发生社员退股。三明县1958年后社员退出股金31007元,占1956年股金总额35603元的87%。泰宁县基层供销社股金1956年底为16178元.到1961年供销社恢复时减为12256元。
  1961年,各级供销社恢复后,基层供销社普遍进行清理股金,向社员补发1958年到1960年的股金分红,盈利多的多补,盈利少的少补,亏损的不补。永泰县每股补发红利0.60元,永安、将乐、泰宁等县每股分别补发0.20元多、0.18元、0.10元。当年,对供销社恢复建制后的股金分红调整为占年终盈余分配的15~20%,并按略高于银行定期存款利息,但不超过每股金额的10%分发给社员。1963年又调整为占盈余总额的14%,最高不超过社员股金额的8%。年底,全省股金分红共提取87.34万元,仅占税后盈余的5.16%。这一年.供销社承担组织农村副业生产和多种经营任务,在社员群众中威望提高,又结合清理股金、兑现分红,全省普遍开展发动社员入社投股。长乐县到1964年底,社员股金达19.96万元。永泰县从1962年到1964年两年扩大社员股金18887元,超过1956年的股金总额。三明市仅1964年,即扩股11562元,为建社以来的十多年中入股最多年份。泰宁、将乐等县供销社.为弥补供销社自有资金不足,还分别将每股股金由2元,增为3元、2.5元。1965年止,全省社员股金增至887万元,扭转了改变所有制期间出现的退股局面。1970年,各级供销社又改为全民所有制,合作社的社员股金发展和股金分红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直到1979年,再次清理社员股金,肯定股权。1980年,省供销社对社员股金分红作出新规定,社员股金分红按盈余的10%提取,最多不高于股金额的15%,最低不少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7%);亏损的基层社也按银行最高定期存款利率提取,分红给社员。1981年.长乐县供销社对1979年前未分红的,一次补清,全县分红10.55万元。福鼎县补发1979~1982年欠款红利金额达39115元。浦城县清理出社员股金184850元,补发历年所欠红利38148元,平均1元股金补发0.20元多。1983年,晋江地区全区补发166.34万元,占应兑现分红的84.87%。从1984年起执行国务院关于“突破农民入股”的规定,社员股金不封顶.并实行“保息分红”制度,按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在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红基金进行分红,盈余多的多分,盈余少的少分,亏损社不分。1986年调整为分红额和得息部分最高不超过股金额的15%。这期间,全省社员股金不断增加,1986年全省社员股金总额为2823万元,1990年增至3942万元,比供销社体制改革开始时(1982年)的股金额873万元增长3.51倍,有的社员入股金额达几千元、上万元。
  三、社员社
  民国24年(1935)8月,省政府转颁国民政府公布的《合作社法》规定:因区域上或业务上的关系,得设立合作社联合社。民国26年(1937),本省开始建有县合作社联合社2个、区合作社联合社24个。至29年(1940)增至区联合社169个,县联合社8个,且“有迅速上涨之势”。当时有人于省《合作论丛》撰文,倡议筹设省合作社联合社,但当局迟迟没有动手,至民国37年(1948)8月始匆忙建立。当时,参加省合作社联合社之县联合社为南平、沙县、上杭、长乐、将乐、福清、平潭、仙游、福州、福安、林森(今闽侯县)等11个市县。但省联合社建立后,因所需十几亿资金无从筹措,不能为各县推销特产品,几乎没有开展业务活动,不久便自行解散。
  1952年,省合作总社成立。在此前后,福州、厦门以及各县合作总社相继完成组建工作。省合作总社依据全国总社颁发的《省县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准则(修正草案)》中“凡是省内各县(市)合作社联合社和县(市)境内的基层合作社依法登记后,均可分别申请加入省联合社和县联合社,为团体社员”的规定,将市、县合作总社作为社员社,从组织、业务上给予领导。此后,随着各县合作总社代表大会的陆续召开,基层合作社也普遍加入所在县合作总社为社员社。本省合作社系统下级合作社为上级合作社的社员社的民主管理组织体系基本确立。1956年,为进一步完善合作体系,省供销社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章程》,就社员社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社员社有选派代表出席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委托本社采购或推销商品、利用本社业务方面和其他方面的各项设施、要求本社协助解决各项问题、对本社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遵守本章程,执行省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决议和指示;按照规定向本社提出各项计划、表报和报告;遵照本社理事会的决议,召开县(市)供销合作社临时代表大会;依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规定向本社缴纳各项基金;接受本社的领导和检查的义务。同时宣布福建省供销合作社,正式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社员并接受其领导。截至1958年各级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之前,省供销社之社员社为福州、厦门二市供销社以及65个县(市)供销社。
  1958~1960年、l970~1981年,供销社改为全民所有制性质期间内,社员社体系随之解散。1982年,全省供销社系统体制改革全面铺开,各县(市)供销社先后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成立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并明确恢复县(市)内的基层供销社为其社员社。1984年5月,省供销社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成立“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恢复各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社员社。同时根据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进一步修订社员社的权利与义务。社员社的义务: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和指示;完成国家和本社下达的各项计划和任务;按照规定向本社提出各项计划、报表和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向本社交纳调剂基金;接受本社的领导和检查;反映下级社和社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社员社的权利;选派代表出席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委托本社采购和推销商品;要求本社协助解决各项问题;享用本社业务方面和其它方面的各项设施;享受本社的股金分红;对本社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1990年底,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之社员社为:本省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第二节 社员代表会
  《集美学校消费公社章程》规定,本社之股东总会分通常、临时两种,通常会每半年召集之,临时会在认为必须时或股东五分之一以上因重要事件请求会议时召集之。并于当年4月25日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消费公社董事7人、监事7人、职员10人,通过了《消费公社章程》。
  1929年6月,苏区永定县西陂乡消费合作社的合作社简章明确规定:“由社员大会选出公正的社员设立审查委员会,每月审查社务一次”。同年11月,上杭县才溪区消费合作分社成立,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大会选举产生管理委员11人,审查委员5人。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办事人员由社员公选”,“合作社借贷买卖及各种章程由社员大会规定”。公布后,闽西苏区合作社普遍执行这一制度。据1933年对上杭县才溪乡的调查,该乡有14个消费合作社,每月开社员大会一次。每三个月召开社员大会时改选办事人,那些调动到县社、区社去工作的,当红军去的,不连任的,即予改换。
  国民党政府组织的合作社根据民国20年(1931)颁布的所谓《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合作社条例》规定:“合作社由社员大会选举理、监事,组织理事会或监事会”。但这些规定多流于形式。民国30年(1941),本省成立由各县、区合作社认股组建旨在“发展合作事业”的省、县合作社物品供销处。省当局在拟订的有关章程中规定:“省合作社物品供销处设立之理、监事会,均由福建省政府就有关机关及认股之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代表中聘请或指派组织之”。“县合作社物品供销处理、监事会,除县长、合作主管科长为当然委员外,余由县政府就有关机关或合作社代表中遴选”。规定施行后,省、县合作社物品供销处之理、监事会,全部不经社员大会选举,而由政府指派。
  建国后,社章规定社员代表会为最高权力机关,本省在发展合作社事业过程中,不断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其职能作用。
  一、基层供销社
  1950年,本省农村开始整顿和组建合作社。当年,由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的福安县六区苏洋乡供销社,即召开社员代表会,选举理、监事会.通过合作社章程。1953年起,全省各基层供销社贯彻“整顿和发展相结合的组织建设方针”,全面进行整社工作。在整社过程中,各基层供销社普遍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宣传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结建社以来工作情况,公布帐目,讨论修订社章,选举理、监事会和出席上级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至1954年6月,全省714个基层供销社中,召开代表大会的有675个,占95%;其余基层供销社亦在年底或1955年上半年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1956年4月,省供销社印发《基层供销合作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试行办法(草案)》,确定社员代表大会应每半年或三个月举行一次,向社员报告工作,听取社员代表的意见。各地在执行中,一般是一年召开一次。为了广泛收集社员代表的意见,晋江专区以及宁德等县基层供销社或按地域,或在门市部所在地,建立社员小组,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之前,有重点地召开分片社员大会,听取所在地的门市部、分销店以及商店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有关供销社的工作问题,然后在社员代表大会召开之时,集中反映。
  1958年至1960年,基层供销社改为国营商业办事处(或营业所)后,实行国营商业的管理办法,社员、代表会也停止活动。
  1961年,基层社恢复建社。省供销社印发的《当前工作意见(草案)》提出,“恢复民主管理制度,由社员当家作主,依靠群众管理和监督供销社,完成各项任务”,各地普遍恢复社员代表大会制度。规模小的社,代表人数30人;规模较大的社,代表人数也不超过100人。理事、监事任期己满的,予以改选,并选举出席县供销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1967年1月,省供销社转发全国总社关于废除《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通知,把当时基层供销社社员代表会制度视为错误的做法,再次停止实行。1970年初,本省部分基层供销社开始学习河北省万全县安家堡公社,由贫下中农管理农村基层供销社(下称“贫管商”)的做法,取代民主管理制度。到1975年底,实行“贫管商”的占98%。1976年后,各地逐步取消“贫管商”的做法。
  1980年,基层供销社根据省供销社有关扩大基层供销社自主权的意见,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社员代表会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1982年,进行供销社体制改革,全省基层供销社恢复建立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当年普遍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新章程,选举产生新的理、监事和出席上级供销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县(市)供销社
  1951年,本省部分县开始组建合作总社。1952年,永泰、建瓯、三元、邵武、将乐等县合作总社召开首届社员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大会,总结建社工作经验,并对今后工作提出意见。永泰、建瓯两县还通过县合作总社章程,民主选举理、监事会。1953年,基层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陆续召开,条件更加成熟。到1954年5月,全省计有34个县(市)合作总社召了首届社员代表大会。这一时期,社员代表大会一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法(草案)》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讨论、制定了各县(市)合作社章程。县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由各社员社(即基层供销社)按社员人数比例选举代表组成,代表任期一年(后改为二年)。由于情况不同,各地工作进度不一,部分县(市)供销社首届社员代表大会推迟至1955~1956年召开。有部分县(市)这期间则已召开首届二次或二届一次社员代表大会。
  1958~1961年上半年,各县供销社与县商业局合并,实行国营商业管理体制,取消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1961年下半年开始,在县(市)供销社恢复建制的同时,恢复社员代表大会制度;至1962年底,全省各县(市)供销社,普遍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一般是第二届或第三届),修订章程,选举产生新的理、监事会和出席省供销社代表大会的代表。1966年4月,省供销社转发全国总社通知,“县以上各级供销社,可以暂时不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基层供销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时,可以暂时不选举出席上级社代表大会的代表。”随后,“文化大革命”冲击了正常的管理工作,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又一次被取消。
  1976年,供销社恢复建制,确定为全民所有制,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没有实行。
  1982年开始,供销社进行体制改革,恢复管理上的民主性。1983年5月起,全省各县(市)供销社陆续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一般是第三或第四届)。根据供销社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明确供销社体制改“官办”为“民办”,成立县(市)供销社联合社,修订县(市)供销社联合社章程,选举产生新的一届理、监事会和出席上级社社员代表大会代表。至年1985年1月月,全省65个县(市)社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占县(市)社总数的94.2%。
  三、省供销社
  1952年4月省供销社成立时,召开代表大会条件尚不成熟。1954年6月2~6日,在福州召开全省第一届供销、消费合作社代表会,代替社员代表大会。会议主要议题:一、传达贯彻全国总社提出的合作社在过渡时期的基本任务;二、确定供销社的经营方向和业务范围;三、选举罗晶、朱民、王之义、晋静波、张兴、林伯鹤、郭绪级、李水旺、施玉英、王育褴、刘龙等11人为出席全国总社社员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本届代表大会的2个省辖市、8个专区及所辖县(市)供销社代表共112人。
  1956年10月11~16日,省供销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在福州召开。会议主要议题:一、讨论通过福建省供销社为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的工作要点;二、审议通过省供销社《1952年建社四年来的工作总结及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三、审议省供销社1956年资产负债及其有关财务问题的报告;四、通过《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章程》;五、选举产生省供销社理事会、监事会。大会通过的《章程》确认社员代表大会为本社的最高权力机关;社员代表由本省各县(市)供销社代表大会选举,任期四年。本届社员代表大会确认代表名额为325人(包括省供销社代表20人、专市供销社代表7人),实际出席会议代表278人。
  省委财贸部长杨文蔚代表省委向大会致祝词。
  1963年2月18~22日,省供销社第二届社员代表大会在福州召开。大会主要议题:一、讨论通过《福建省供销合作社几年来工作总结及1963年的工作意见》;二、讨论通过《关于动员全省供销合作社全体职工开展增产节约改善经营管理的群众运动的决议》;三、选举产生福建省供销社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出席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二届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大会认为,从1958年3月到1961年6月的3年多中,供销社并入国营商业,“所有制前进过快的做法不对,是一种认识上的错误”。
  大会选举产生出席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届社员代表大会代表李应槐、倪法明、陈金盾、林可旺、高桂英、陈添洁、林镇、韩忠杰、高德昌、陈玉珍、黄盘菜、刘英汉、李秀兴、卢正金、吴锵、王振堂、范良镳、陈碧淮、薛保友等共19人。
  本届大会确认正式代表320人,实际出席代表276人。
  省委第二书记范式人代表中共福建省委向大会作供销社地位与作用的报告。副省长高盘九代表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向大会致祝词。
  1984年5月15~19日,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在福州召开。大会主要议题:一、以中共中央(1984)1号文件为指针,根据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和当年4月召开的全国供销社主任会议精神,总结前一段体制改革经验,探索供销社适应本省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改革路子;二、审议通过省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通过《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四、选举产生省供销社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出席全国总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会议确认启用“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名称。
  全国总社理事会副主任王卓如专程到会祝贺,并在开幕式上讲话。省委书记马兴元、程序分别代表省委、省政府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期间,与会的南安县丰州等76位基层供销社主任联名向省委、省政府发出“真‘解绑'、快‘解绑’”的呼吁书。《福建日报》于5月14日、20日先后两次在第一版发表《变“官办”为民办》和《为供销社彻底解绑》的短评。
  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出席全国总社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代表方珍才、叶启月、朱民、刘永添、刘西京、吴树新、吴南生、张裕家、张道本、陈清风、邵明亮、林亚梅、林祥忠、林碧珍、胡玉飞、胡观久、祖五经、高荣宗、蔡世旭、蓝神月等共20人。
  本届社员代表为342名。
  第三节 理事会
  民国24年(1935)8月,福建省政府转发的国民政府《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设理事、监事至少各3人,由社员大会就社员中选任之”,“监事不得兼任理事或事务员”。当时的合作社,少数人为达到控制利用合作社的目的,多不按此规定执行。民国32年(1943)5月,平和、云霄、罗源3县,由县政府选聘组建的县合作社物品供销处的理事会、监事会,不仅监、理合一,由现任县长兼任理事、监事主席,且16个理、监合一的委员会分别由县党部书记长、县府秘书、财政科长、建设科长、合作主任(指导员)、县商会主席等人担任,无一人是社员代表。当年,省政府委聘的省物品供销处理、监事会,虽然理、监事会分设,但其成员分别为省府财政厅、社会处、参议会、建设厅等机关的现任厅长、处长,没有一人是县、区合作社代表。
  建国后建立的供销社,理事会为同级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从全体理事中推选产生。
  一、基层供销社
  1950~1951年棊层供销社创建初期,由于绝大部分基层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尚未确立,故绝大部分基层供销社的理事会或社务委员会均由当地党政领导机关选派。
  1952年开始,本省基层供销社根据省委和全国总社有关加强合作社组织建设、民主办社的指示,在整社建社过程中,普遍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作为基层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关,依据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社的指示开展业务、社务活动。1954年6月,全省714个基层供销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有675个,占95%。
  1955年春,全国总社颁发《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是年起本省基层供销社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订基层供销社章程时,都按照示范章程的规定,理事会由5至11人组成,任期2年,进一步完善了理事会制度。
  1958~1961年上半年,基层供销社改为国营商业办事处或营业所,理事会被取消。
  1961年下半年,各基层供销社在恢复建社中普遍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机构。1963年开始,各基层供销社按照省供销社《关于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在加强理事会组织建设的同时,相继开展换届改选工作,到1965年底,645个基层供销社组建新的理事会。
  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基层供销社理事会普遍受到冲击。1967年执行全国总社通知废除《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后,基层供销社理事会再一次被取消。
  1970年初,基层供销社在实行“贫下中农管理商业”时,普遍成立“贫下中农管理商业委员会(或小组)”作为领导机构,取代理事会职责。1976年冬起,贫下中农管理商业委员会(或小组)逐步取消。1978~1981年,基层供销社根据1977年12月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召开全国财贸系统“学大庆、学大寨”会议通知宣布的“供销合作社已经发展成为全民所有制商业”精神,实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行政领导体制,不设理事会。
  1982年起,本省进行供销社体制改革,基层供销社恢复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同时恢复理事会制度。1983年,基层供销社普遍通过的《章程》规定:“理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从具备五年以上供销合作社工龄的理事中推选,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把从干部中选拔理事会成员的做法,改为在供销社工作的干部、工人(包括集体工人、合同工、临时工)、亦商亦农人员中竞选产生。据全省729个基层供销社统计,新当选的1708名理事会正副主任中,有343名职工(包括62名“亦商亦农”人员)被破格选进领导班子。新班子平均年龄42.8岁,比原来减少5.4岁,大、中专或高中文化程度的由原来占6.8%上升为占17%。
  1987年后,随着供销社体制改革的深入,建阳、三明两地区部分基层供销社试行成立集原理事会、监事会于一体的社务委员会领导体制,在社务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度。
  二、县(市)供销社
  1952年6月,建瓯县合作总社召开首届临时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合作总社理事会和理事会主任,这是全省第一个由社员代表选举产生的县供销社理事会组织。同年9月,永泰县合作总社召开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7名,理事会主席、副主席各1名。
  1954~1956年,全省各县(市)供销社相继召开首届或二届社员代表大会,按照全国总社颁发的县供销合作社章程规定,选举产生县供销社理事会,由理事7~13人组成,任期2年或3年。大会通过的章程,明确规定理事会的职责为: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社的指示;召开县代表大会;对外代表本社和全县供销社组织;审查并批准申请加入本社的供销社为社员;签订协议、合同或契约;在国家银行和其他信贷机关取得贷款并分配贷款;保护本社财产:履行各种财产的租赁、购置、转让或抵押;仲裁社员之间的财产纠纷;办理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这时期,县供销社理事会按照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社及当地党委、政府的指示,对所属基层供销社进行组织上和经济上的领导,实施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方针。至1958年县供销社与县商业局合并,理事会机构取消。
  1961年,县(市)供销社恢复建制后,相继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机构。1966年,县供销社理事会正常工作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干扰,随后又被普遍成立的“革命委员会”或“革命领导小组”所取代。
  1976年,恢复后的县(市)供销社,列人当地政府机关序列.因而没有恢复理事会领导体制。
  1983年,各县(市)供销社恢复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同时,根据新形势对理事会的职责做了部分修改和补充,主要内容为:贯彻执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国家或上级社下达的各项计划;编制本社各项年度计划:审查批准所属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的商品流转计划、财务计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制定本系统职工的岗位责任制、经营责任制和各项经营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管理全县供销社职工的教育、培训、考核、调配、奖惩以及劳动工资;受理社员代表提案等。
  三、省供销社
  1956年10月,省供销社召开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孟健、朱民、魏宗周、孙立、刘正中、王雨亭、宋秋成、胡序东、李钧、马玉杰、燕秀武、邹汉忠、郭留贵等13人组成省供销社首届理事会,孟健为主任,朱民、魏宗周为副主任。大会通过《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章程》,确认省供销社为本省各县(市)供销社的联合组织,对全省供销社实行经济上和组织上的领导,并加入全国总社为社员,接受其领导。理事会的职责为:执行省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社指示;召开省代表大会;对外代表本社和全省供销合作社组织;发出有关全省供销合作社各项工作的决议和指示;签订协议、合同或契约;在国家银行和其他信贷机关取得贷款并分配贷款;保护本社财产,决定本社各种财产的租赁、购置、转让或抵押;仲裁社员之间的财产纠纷;任免本社主要工作人员;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本届选举产生的理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全省供销社工作,到1958年省供销社与省商业厅合并,取消理事会组织。
  1961年7月,省供销社恢复建制。1963年2月,召开第二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孟健、李应槐、魏宗周、许太昌、刘正中、马玉杰、燕秀武、韩秀、曲永俸、明正海、谷裕贵等11人组织第二届理事会,孟健为主任,李应槐、魏宗周为副主任(1964年1月孟健调离,省委委任杜锷生为省供销社主任)。“文化大革命”开始,省供销社理事会受到冲击而停止工作,到1970年省供销社再次被合并。
  1976年,省供销社恢复,列为省革命委员会的行政机关,没有选举产生理事会。
  1984年,供销社体制进行深入改革,当年5月,省供销社召开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更名为福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选举朱民、樊增学、林祥忠、力伯昌、汪振煌、李佩煊、包鸿声、孙廷仁、陈芸、范秀萍、王九恩、卢玉章、乐九钧、庄秋金、刘显声、江鸿、邵明亮、陈明、郭彩洪、肖宝章、吴观辉、梁良升、张金怒、张道本、陈洪元、胡观久、高荣宗、戴炳煌、傅少波等29人,组成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三届理事会。朱民为主任,樊增学、林祥忠为副主任。本届理事会成员分别比前两届增加16至18人,其成员也增加了地(市)、县及基层供销社的代表,因而更充分体现省供销社的联合性、群众性和民主性。1985年10月,省供销社召开第三届三次理事会和五次监事会联席会议,增补陈光普、苍震华、陈月贞为理事会副主任,樊增学因改任监事会主任,不再担任理事会副主任。
  第四节 监事会
  供销社的监事会为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实行监察的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若干名监事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
  一、基层供销社
  1950年10月.福安县苏洋乡供销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依照通过的《章程》选举组成监事会。但这期间大部分基层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尚未建立,监事会为临时执行机构。
  1952年起,全省基层供销社开展整社、建社工作.加强监事会工作,成为整社内容之一。至1954年6月,全省714个基层合作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社监事会的有675个,占总数的95%。按照全国总社颁发的有关章程规定,监事会的职责为:一、监督理事会对大会决议、上级社指示和政府法令执行的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业务经营和财务会计的情况;三、监督理事会和本社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四、接受社员意见,向理事会提出查问或建议;五、列席理事会议;六、如发现理事会有违法舞弊行为时,得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并立即报告上级社指导解决之。由于省供销社规定合作社职员不能充任监事,故基层供销社监事会成员均系兼职,一般由当地区长、区银行、税务及工、农、青、妇群众团体的负责人担任,任期1年(1955年,根据全国总社印发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改为任期2年)。
  1956年,省供销社印发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规程(草案)》规定.监事会是供销社监察机关,基本任务是:通过对本社理事会及其所属企业的业务活动、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检查,以保证党的政策、政府法令、上级社指示和社员大会(代表大会)决议的正确执行,并揭发和杜绝贪污、盗窃、破坏、浪费和其他违法行为,保护合作社财产的完整。因此,基层供销社普遍加强监事会组织建设,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期间作出监事会工作报告,任期满的进行换届改选。由于长期大都未设专职干部,工作开展很不平衡,一些基层供销社监事会组织仍然流于形式。
  1958年,基层供销社改为国营商业办事处或营业所后,监事会组织随之撤销。
  1961年,基层供销社恢复监事会组织活动。1963年,根据省供销社印发《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提出的.规模较大的基层供销社监事会.要尽可能配备专职的主任、副主任或监事1人。规模较小的,也要指定人员兼管监事会的工作。全省各基层供销社选出新的一届监事会,并基本上配备了专职人员。监事会组织建设得到加强。
  1965年,根据中共中央批转全国总社党组《关于撤销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之机构和建立党的监察组织的请示报告》精神,撤销各基层供销社监事会机构。
  1983年,全省各基层供销社普遍恢复监事会机构。1984年,省供销社印发《关于加强监事会工作的意见》,重申基层供销社监事会应配备1~2名专职干事(或专职主任、副主任)办理日常工作,各基层供销社监事会组织进行了调整、充实。据1985年底统计,全省868个基层供销社配备专职正副主任525人,干事358人,未配专职干部的基层供销社均指派了兼职人员。
  二、县(市)供销社
  1952年6~9月,建瓯、永泰县合作总社分别召开首届社员代表大会,同时选举产生两县合作总社监事会。1954年夏收夏种后,全省有32个县(市)合作总社选举理、监事558人。1957年,省供销社要求各县供销社配备专职监事,开展正常工作。当年8月统计,仅有14个县(市)供销社配备专职干部20人,绝大部分县仍然是兼职。
  1958~1960年,县(市)供销社与同级商业局合并,监事会机构随之撤销。
  1961年5月17日,南靖县供销社召开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同时选举产生新的一届监事会。随后,全省各县都在恢复供销社建制后陆续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恢复监事会。1965年3月.各县供销社撤销监事会机构,建立党的监察组织。
  1983年,供销社体制改革工作全面铺开,全省各县均于年底前召并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监事会。1984年6月以后,各县(市)供销社根据省供销社监事会通知,设立监事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干部3~4人(包括专职主任、副主任)。据1985年7月统计,全省65个县(市)供销社,已配备专职监事会主任、副主任或专职干部的有64个社,配备办公室主任42人,干事80人,并有199个专业公司配备了专职监察员203人,占公司总数的56.7%,监事会工作得到加强。
  三、省供销社
  1956年10月,省供销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章程(草案)》,规定:监事会为本社的监察机关,由省代表大会选举监事5~7人组成,监事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在监事中推选,监事任期4年。监事会的职责:(一)监察理事会对本章程、省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社指示的执行;(二)检查理事会及其所属企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三)向省代表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社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熊修吾、陆自奋、冯天顺、梁乃昌、王河魁、张得禄、郝凤仪等7人组成省供销合作社第一届监事会,熊修吾(时任省财政厅厅长)任主任。监事会下设办公室为具体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干部4人,省社直属单位配备监察通讯员17人。
  1957年5月,省供销社监事会在总结全省各级供销社监事会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工作意见,组织各级社的监事会抓以下几项工作:一、监督检查农副产品采购工作中的价格政策、等级规格、品质差价、购销差价、纠正收购价格不合理现象;二、监督各级理事会在生产资料供应上保质保量,做到合理分配、及时调运,有力地支持农业生产;三、监督检查在经营管理上,对增产节约精神贯彻执行情况,加强经营管理制度和政治思想教育,同贪污盗窃行为作斗争;四、监督各级理事会加强民主管理,健全民主生活,督促其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密切联系群众,发挥全体社员、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改进和提髙工作。1958年3月,省供销社与省商业厅合并,监事会工作自动停止。
  1963年2月,省供销社召开第二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冯天顺、邵永仕、熊修吾、畅一萍、严肯等5人组成第二届监事会,冯天顺(时任省财贸办公室副主任兼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行长)为主任,邵永仕(时任省供销社副主任)为副主任。并于1964年8月,下发《关于一九六四年下半年监察工作要点》,配合当时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组织县以上供销社监事会进行检查监督,对在购销业务活动和改善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本位主义、分散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进行揭露,并处理经济案件。
  1965年,省供销社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批转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关于撤销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机构和建立党的监察组织的请示报告》,撤消省供销社监事会,建立省供销社监察小组,作为省委的派出机构。
  1984年5月,省供销社召开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规定:本社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11至19人组成,监事会成员应有社员社代表参加。监事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在全体监事中推选产生;监事任期4年,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本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白锦章、王建勋、刘治孟、李美钰、李冀清、吴齐鎏、吴南生、张喜生、陈光普、陈金盾、林亚梅、林碧珍、郑阿九、高振华、靳苏贤等共15人监事组成第三届监事会,白锦章为主任,改变了前两届监事会主任均为外单位兼职的状况。同年7月,省供销社监事会办公室正式办公,至1985年7月,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5人,省供销联社所属7个省公司各设监察员1人,直属省供销社监事会领导,负责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监察工作。1985年10月8日,省供销社召开第三届三次理事、五次监事联席会议,补选樊增学为监事主任,同时免去原理事副主任职务。陈光普因被增补为理事会副主任,不再担任监事。
  省供销社监事会成立后,履行监事会工作职责,并把纠正不正之风、查处经济案件作为当前中心任务,组织全系统各级监事会配合纪检、政法部门,受理本系统的经济犯罪案件和违纪违法事件,提出查处意见。1985年9月,制定《关于纠正新的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试行)》,分发到全省供销社系统基层单位,组织贯彻实施。到年底止,全省共揭发和查出各种经济案件1524起,金额2666万元(其中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219起),处理结案的855起,追回赃款赃物639万元,涉及人员636人中,逮捕法办的有118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福建省志·供销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志下限止于1990年。本志记述了福建省供销合作社的商业历史发展,包括民主管理、茶叶经营、日用杂品经营、生活资料经营、机构、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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