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整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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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745
颗粒名称: 二、清理整顿
分类号: G301
页数: 2
页码: 209-210
摘要: 本文记述了解放初期,公安机关因工作急需招收新警和留用旧警察,导致队伍中存在不纯人员。经过审查和清理,清除了反革命分子、蜕化变质分子和违法乱纪分子。但受“左”的错误影响,一些公安干警被错划为“右派分子”或受到错误批判。在后来的清理整顿中,针对违法乱纪现象,公安机关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召开会议、发出通知、处理不纯人员等。然而,“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机关被搞垮,干警受到迫害,导致公安队伍出现新的不纯。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公安机关进行了全面整顿和清理,处理了帮派骨干和严重违法乱纪分子,平反了冤假错案。此后,公安机关继续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查处队伍中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开展整纪刹风教育。通过清理不纯人员和保持廉洁的措施,公安机关努力维护队伍的纯洁性。
关键词: 科学技术 科学 刑事科技

内容

解放初期,因工作急需,全省公安机关招收一大批新于警,也留用千余名旧警察,其中夹杂少数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人,后来结合清理“中内层”、镇反、“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等运动,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清理。1954年,全省公安队伍中查出的不纯人员占干警总数的6%。1955年~1956年,又把审查干警的工作与内部肃反运动结合起来,清除了极少数反革命分子、蜕化变质分子和严重违法乱纪分子,查清了一批干警的政治历史问题,为培养、使用干部提供了依据。
  由于受“左”的错误影响,50年代后期,在纯洁公安队伍方面发生一些失误:1957年,在整风运动和反右派斗争中,全省公安机关有极少数干部被错划为“右派分子”;1959年,在“反右倾”斗争中,有一批公安干警受到错误批判,其中有的被错定为"右倾分子”、“右倾思想”、“漏网右派”、“反党分子”等。对于这些人员中的大多数,于60年代初分别摘掉帽子或甄别平反,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全部彻底平反纠正。
  1960年10月,针对少数公安干警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省厅召开全省公安政治工作会议,重点研究解决队伍不纯问题。翌年7月,又发出制止违法乱纪的通知。1962年,全省公安机关发生干警违法乱纪的案件,比1961年下降75.8%。有半数以上的县(市)公安机关未发生干警违法乱纪案件。1963年5月,连城县公安局发生混进公安队伍的坏分子曾国清杀人放火的恶性案件,死伤16人。为吸取这一沉痛教训,省厅、省委组织部联合发出《关于立即清理公安机关不纯人员的紧急通知》。8月,又召开专、市公安处、局长会议,具体部署结合“五反”(反贪污盗窃、反投机倒把、反铺张浪费、反分散主义、反官僚主义)运动,搞好队伍的清理工作,并讨论修改《不适合公安人员条件的意见》。至年底,全省公安机关共处理不纯和不适合做公安工作的人员333人。1964、1965两年,继续结合“五反”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进行清理整顿。
  “文化大革命”中,公安机关被搞垮,全省公安干警被审查、批斗、关押和扣上各种莫须有罪名的共有1218人,其中有的被定为敌我矛盾,有的被迫害致死。其余干警的绝大多数,也被以“下放”为名,撵出公安机关。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全省公安机关于1979年抽调一批干部,组成专门班子,落实干部政策,上述受迫害的人的问题先后得到平反纠正,被下放的也陆续归队。
  “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公安队伍出现新的不纯,除少数帮派骨干混入领导班子外,也调进了一些素质低的人员,有少数干警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为非作歹,沦为罪犯。1970年11月,福州市人民保卫组刑侦组干部袁家寿,因琐事与邻居吵架,竟拔出手枪行凶,当场打死打伤各一人(袁犯被判处死刑)。长乐县人民保卫组干部董依柱,1971年9月至1973年8月,利用经办出入境工作之便,敲诈勒索华侨、侨眷财物31起,总价值2.09万元(董犯被判处死刑)。
  1977年,各级公安机关着手对队伍进行全面整顿和清理。1978年头8个月,开展“四查”(查思想、查政策纪律、查团结、查学习)、“两整顿”(整顿作风、整顿组织)的自我教育运动。10月开始,开展以加强法制教育,反对违法乱纪、反对旧警作风为中心的整顿警纪运动,以恢复和发扬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作风。通过整顿和清理,处理一批帮派骨干和严重违法乱纪分子;落实党的干部政策,平反一批冤假错案;恢复各级公安机关政治工作机构;调整充实领导班子。
  1982~1987年,全省公安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果断处理走私、贩私、贪污、受贿问题的紧急通知》、《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认真查处公安队伍中的违法犯罪案件。1982年2月,福州市有两名民警因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被依法逮捕判刑;福安县公安局有1名干部与人合伙开设暗娼店,容留妇女卖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年。省厅为此分别发出通知、通报,要求从中吸取教训。1983年1月,省厅召开全省公安机关政治处主任、教导员会议,学习贯彻中央领导人关于制止少数干警违法乱纪、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指示,会后各地普遍开展整纪刹风教育。7月,在厦门市鼓浪屿公安分局召开现场会,交流整纪刹风的经验。12月,省厅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劳动局联合发出《关于清理公安队伍不纯人员的通知》,全省公安机关又清理一批不纯人员。1984年10月,省厅又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省劳动局联合发出通知,对尚未调离的不纯人员,限期调离。
  1988年6月,省厅党组召开扩大会议,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决定把保持廉洁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一面抓教育建制,坚持为警清廉;一面抓紧违法乱纪案件的查处,惩治腐败分子。11月,省厅部署对公安机关开办的公司和各种罚没款、收费进行清理整顿。1989年1月,省厅发出《关于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为警清廉的若干规定》,其中包括公安干警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在企业或公司兼职,不准变相向企业入股和经商分利,不准留职停薪去经商或从事第二职业;不准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准利用职便与海外人员攀亲结友,授意为个人自费出国留学当经济担保人和出具证明;严格依法执行罚没款和收费规定,不准侵吞、私分、截留、挪用。12月,省厅又发出《关于加强公安机关廉政建设的决定》,抓住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的出入境管理、交通管理、户籍管理三个重点,分期分批进行整顿。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行“两公开一监督”(公开办事制度和有关规定,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包括对所有办证、领证的工作环节实行管证、办证、盖印、发证分开;严格办事程序:承办人提出意见,集体研究,领导审批,防止一人包办;对重点部位人员的配备严格把关,并定期轮换;对涉及直系亲属的人和事实行回避制;凡为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和出入境、户口、车辆牌照等说情的,都要进行登记,依法办理,并定期公布。同时,坚决查处干警中违法乱纪案件,极个别严重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漳浦县公安局秘书科副科长陈瑞芳、看守所所长戴抄琴,与县法院两名干部结成抢劫团伙多次作案。1988年10月,陈、戴等4人身穿警服,开汽车至晋江县陈埭乡吴文干家,以查处倒卖假人民币为由,抢走人民币10万多元。戴、陈两犯被分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9年。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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