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事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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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72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刑事科技
分类号: G301
页数: 6
页码: 193-19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法医检验在刑事科学技术中占有重要地位。福建自宋代起就有法医学研究,现代法医技术也在不断发展。人民公安机关自50年代初开始建立法医技术团队,并成功应用于多起刑事案件的侦查中。通过不断的科研和实践,法医检验技术不断提升,为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了有力的科学依据。关键词:法医检验、刑事科学技术、福建省、历史发展、侦查破案、案例分析。
关键词: 科学技术 科学 刑事科技

内容

为了运用刑事科学技术,为揭露、证实犯罪提供科学依据,提高侦查破案能力和办案质量,1956年,省厅在治安处建立刑事技术科,设法医、毒物化验、痕迹检验、照相、文件检验、十指纹档案管理专业,有刑事技术人员20多人。1956~1960年,各专(市)公安处(局)后设立刑事技术机构。“文化大革命”中,刑事技术工作遭到严重破坏。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得到恢复和发展。1981年,在南平市公安局试建第一个刑事技术三级点。到1989年,全省共建一级点1个、二级点8个、三级点72个,刑事技术人员增至469人。县级公安机关直接承担采证、比对、化验、鉴定任务,省、地(市)、县(区)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网络初具规模。运用刑事科学技术,为侦查破案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越来越多。刑事技术物证鉴定数,“文化大革命”前,年均1289起次,“文化大革命”后的1979年~1989年,年均9072起次,其中1989年达37402起次。
  一、法医检验
  福建法医技术始于宋代,宋代法医学家宋慈,建阳县人,著有《洗冤集录》一书,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民国时期,现代法医学奠基人林几,福州市人,历任北平大学医学院法医教研室主任、教授、国民党政府司法部法医研究所所长等职,培养了一批现代法医人才。但是,福建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没有专职的法医专业人才,仅在福州市法院有1名没有受过专业培训的法医检验员。
  人民公安机关法医技术工作始于50年代初。最早一位法医是龙溪专区的魏祯样。1956年后,省厅和厦门、福州、南平等专(市)公安机关先后配备法医,开展重大人身伤亡案件的勘验以及血痕、毛发、精斑、骨骼等法医物证检验鉴定工作。“文化大革命”中,法医人员在逆境中依然默默从事科研,推动法医事业的发展。1976年,根据公安部《全国刑事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的《尸温与死后经过时间关系的研究》、《内脏硅藻检验判定溺死的研究》和《水中腐败尸体生前落水特征研究》等三项科研课题,分别由省厅、福州市公安局、龙溪地区公安处法医室牵头开展研究,均取得良好成绩。省厅法医陈东才,学习国内外先进技术,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探索出快速灵敏、操作简便的减压吸附热放散法测定血痕的血型,成果论文获省科学技术成果奖,1978年出席首次全国科学大会。陈东才首创的脏器硅藻检验证明淹死的硝酸乙醇快速破肌法在全国推广应用,得到高度评价。他对精子染色的研究也获优良成果。1980年被公安部授予“二级英模”称号。1983年~1985年,省厅举办两期法医专业培训班,培训法医技术人员65名。1986年12月,陈东才参加中国法医学会和建阳县人民政府在建阳县举行的纪念宋慈活动,并在宋慈学术讨论会上宣读《<洗冤集录>之粹初探》论文。1988年6月,省厅在三明市召开全省首届法医、化验学术交流会,选出29篇论文编印成《首届全省法医、化验学术交流会论文集》。1989年,南平地区公安处林金树与省厅陈东才合写的《四种常见毒蛇咬伤致死的法医学鉴定》,获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这是一项具有福建特色、全国领先的技术。1989年,全省有法医技术人员115名。实验器材也得到充实。检验范围扩大,普遍开展法医临床、损伤检验、硅藻检验、体细胞核染色检验、血液和体液斑酶型检验、血清型检验等新技术。
  法医技术在侦破刑事案件中的作用越来越大。1973年11月1日,福州市发生一起碎尸案,法医用防腐剂将被肢解的人头固定后作详细检验,发现其颈项部伤疤具个人识别特征,侦查部门发出通报,很快查明盖山乡已失踪多日的蒋秀英颈项具有类同的伤疤,法医将该“人头”让其亲属辩认,前夫和蒋的母亲都肯定死者是蒋秀英。而死者丈夫陈承煊不敢相认。侦查部门对其住宅实施搜查,发现有包装“人头”的《绿化祖国》宣传画分离出来的纸片,在有力的证据面前,陈承煊供认了杀妻、肢解犯罪的全过程。1979年5月20日晨,福州市仓山区林善荣死于家中床上,死因不明。法医尸检发现死者左小腿和右脚拇、食、中指各有一条状伤痕,印痕明显,表皮烧焦发黄,周围充血,初定电灼伤。提取伤痕皮肤,经低倍立体显微镜观察,显现“纹线状”花纹,印痕附有极微量类似绿色塑料物质,认定为电杀。经侦查,凶手林鸿样供认深夜潜入死者家中,电死林善荣,以达到与死者之妻长期奸宿之目的。1986年3月26日上午,龙海县步文乡翁建村妇女林美珠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早晨8时离家去漳州,11时返家,见其丈夫王进典死在床上,死因不明。当天16时20分,县公安局法医检验,尸体背侧有暗紫红色斑,指压褪色不完全,两眼球睑结膜有点状出血斑,两手拇指有电击斑,颈部有扼压痕及皮下出血斑,肯定是被杀。法医思考死亡不到10小时能否形成尸斑指压褪色不完全的现象。抓住这一疑问,决定采取测定尸体直肠内温度及其所在环境温度的方法,从而推断出死亡时间是在26日凌晨零点左右,排除了26日8时以后死亡的可能性。当即拘留审查林美珠,林终于供认与本村王顺德通奸已一年有余,两人合谋除掉王进典。1986年3月25日,林趁王感冒之机,于当晚9时将50片“安定”泡在葡萄糖水中当感冒药给王喝下,待王熟睡后,同奸夫对王实施电击,并且扼压颈部致死,作案时间正是26曰零时左右。经解剖化验,证实王服用过安定药片,至此案情大白。
  二、毒物和微量物证分析
  刑事毒物化验始于1956年,省厅和福州、厦门市公安局首批组建刑事毒物化验室(以下简称毒化)。1958年又组建南平、龙岩、福安专署公安处刑事毒化室。到60年代初,全省各专(市)公安处(局)全部建立刑事毒化室,配备了必要仪器,检验砒霜、生物碱、磷化锌、氰化物、强酸、强碱等毒物。福建多山,有毒的动植物多,特别是食断肠草中毒屡见不鲜。早期毒化技术人员大胆改进经典的斯奥氏提取法,采用稀盐酸水溶液浸泡,用有机试剂直接提取,在实际办案中推广使用,取得较满意的效果。“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毒物化验工作也遭到破坏。省厅毒化室人员在逆境中,引进毒物薄层分析法;使毒物检验从常量分析朝微量分析迈进一步。1978年后,随着科技的发展,毒检工作走向仪器化、标准化。1982年开始,省厅毒化室陆续添置一批新仪器。各地(市)公安处(局)均配备2~3名技术员。1989年,全省公安机关从事刑事毒化工作的人员有31名。
  推广使用精密分析仪器后,在提取净化方面,淘汰了斯奥氏法,根据不同检材采用直接提取、净化的新方法,缩短了提取时间,回收率达80~90%。在分析方法上,从过去的常量化学反应法发展到使用各种精密仪器定性、定量,灵敏度提高1000~1万倍,检验检材范围从胃内容定性扩展到血液、组织、肠、肝、肺、肾、脾、心、脑、胆汁等10多种检材的定性、定量,并可作组织内毒物代谢物检验。在毒化科研方面,针对新型药物、农药中毒、服用麻醉品使人昏迷后进行抢劫作案等新情况,开展对有机磷农药及麻醉品的提取净化、检验方法的研究。技术人员先后在《中国刑事技术》、《中国法医学杂志》发表《腐败尸体检材中甲胺磷的薄层分析》、《二嗪农的提取净化和薄层分析》、《盐析法在有机磷农药提取中的作用》、《樟脑酊中吗啡的定量》、《高效薄层分析法测定鸦片中吗啡含量》等论文。
  通过刑事毒化工作和微量物证分析,为侦破刑事案件提供线索和依据。1985年12月,省邮电管理局801过江电缆被毁断,经济损失100多万元,疑是林友天的机械扒沙船扒断,但林矢口否认。省厅毒化室接案后,派员到林的船上查验60多个扒沙斗,提取可疑膏状物0.5g,经微量物证鉴定,认定该黑色膏状物与邮电过江电缆上的沥青为同一物质,为正确处理这起重大事故提供科学依据。1987年6月5日,福州市新店小学100多名师生食物中毒,省厅毒化室经6小时化验即得出甲胺磷中毒的结论。在技术鉴定与案犯口供不符的情况下,技术员继续试验,科学地戳穿了案犯的假口供。在事实与证据面前,案犯交代了用4%甲胺磷乳剂撒在刚蒸好的白年糕上的作案事实。
  三、痕迹检验
  痕检专业于1956年筹建,省厅派员参加公安部在第一人民警察干部学校举办的第一、二、三期痕检学习班。1957年省厅开始受理痕迹、物证检验鉴定工作,随后福州、厦门、南平、福安等专(市)公安处(局)陆续开展。至1960年,各专(市)公安处(局)均开展痕迹检验鉴定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痕迹检验工作被取消,“文化大革命”后此项工作恢复、并得到加强,80年代有较大发展。1982年和1983年,省厅举办两期痕迹专业培训班,共培训痕检干部94名。省、地、县刑侦技术单位的痕检专业,均配备有比对显微镜、立体显微镜、指纹比对投影仪、各种光源设备、现场勘查工具等,省厅及有的刑事技术一、二级点还装备大型比对显微镜、全相显微镜,普遍开展手印、脚印、工具等痕迹物证的检验鉴定,及对粗糙客体上潜在手印和工具痕迹、灰尘脚印、手印的显现提取、固定和检验鉴定技术的研究。1988年12月,省厅在建阳地区召开全省痕迹学术交流会,并出版《第一届全省痕迹学术交流会论文集》。1989年7月,泉州市公安干校受省公安干校委托,举办一期痕迹专业培训班,培训具有检验鉴定资格技术干部17名。到1989年底,全省有痕检技术人员161名。
  运用痕迹检验技术,提高了现场采痕取证和现场物证的利用率,破获大量刑事案件。1987年4月22日,福州市发生四支“五四”式手枪被盗案。省厅痕检人员反复勘查现场,提取案犯遗留在现场的两枚指纹和三个脚印,经省厅和福州、厦门、莆田以及铁路公安系统有经验专家会诊比对,认定“4·22”现场脚印与福州“4·2”盗窃现场脚印属同一人。从而由查“4·2”盗窃案的赃物,发现并抓获"4·22”盗枪案的案犯董须文。1989年6月15日,发生全国人大代表、福州市东街口百货公司总经理冯依淼(女)被杀案,在侦破过程中,痕检技术人员认真细致勘查现场,根据门窗和被移至卫生间的密码箱上的遗留痕迹,确定犯罪分子从房间的后窗进出,进而认定案件的性质属谋财害命,刻画出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最后应用现场指纹排除嫌疑人,认定犯罪分子。案犯袁自虎在确凿证据面前不得不交代犯罪事实。
  四、刑事照相录像
  解放初,照相技术就应用于刑事侦查工作中,但尚未形成规范化的刑事照相专业。1955年,省厅派员参加公安部在上海举办的首届全国刑事照相培训班。1956年9月,省厅正式建立刑事照相专业。11月,省公安干校举办第一期刑事照相学习班,为各专(市)公安处(局)培养技术员。1959年,省厅派员参加公安部第一人民警察干部学校举办的第二期全国刑事照相学习班,系统学习刑事现场照相及反差照相、分色照相、显微照相、红外、紫外等检验照相技术。1960年,这些检验照相技术在全省普遍推广使用,使刑事照相从50年代的客观记录现场、物证,逐渐向揭示犯罪的检验照相技术发展。“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刑事照相工作处于停滞状态。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刑事照相技术得到恢复和发展。1982年购进当时世界上较先进的“德士”彩色放大和冲洗设备。1984年省厅举办一期彩色照相培训班,彩色照相在全省普及,在检验照相、特种照相中发挥很大作用。此后,全省普遍运用分色照相,偏振光照相,显微照相,紫外、红外、激光及特种照相,检验照相技术有了质的飞跃。
  1978年10月,开始应用刑事录像技术。80年代,刑事录像技术在现场勘查、取证、案犯辨认、犯罪资料记录、档案管理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刑事录像能够真实地记录现场、模拟实验的全过程,为研究疑难案件现场提供直观的音像资料。1987年7月18日,宁化县羽绒服装厂一女工,乘县外贸公司的丰田旅行车从三明去沙县。21时许,道班工人发现该车停在沙县渡口机砖厂门口路边,女工和驾驶员相依死于车内第二排座位上。当时车门紧闭,车内空调系统仍在运转。经勘查发现排气管末端变形上翘,管口靠近车后盖,门缝保险杆上有大量烟尘。技术人员模仿出事时的同等条件进行动物实验,用录像机录下犬、兔两种动物在密闭的丰田车内活蹦乱跳到中毒死亡的各种姿态,通过录像再现事件现场模拟实验的全过程,证实两人确系一氧化碳中毒致死。
  1986~1989年,全省公安技术人员写的8篇论文在全国刑事影像学术交流会或《中国刑事技术》杂志上发表。1989年12月,省厅在福鼎县召开全省首届刑事照相学术交流会,征集论文22篇,编辑成《第一届全省刑事照相学术交流会论文集》。
  五、指纹档案与刑事犯罪情报资料
  解放前夕,国民党在福建省会警察局的司法科设指纹股,存有指纹卡片4089张,厦门警察局也有犯罪指纹档案。
  1951年,福州、厦门市公安局对接收的国民党警察局罪犯指纹档案进行分析管理,至1956年两市建立罪犯十指纹档案1.5万份。1956年,省厅派员到公安部第一民警干校学习全国统一的“中国十指指纹分析法”及指纹档案管理业务。1957年,省厅接收福州、厦门市公安局的1.5万份罪犯十指纹卡片,抽调人员进行改档;并先后在省公安干校和专(市)公安处(局)开班培训捺印人员,在全省开展对在押犯、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指纹捺印、建档工作。1958年,全省开展查犯罪前科工作,到1966年共积累6万份违法犯罪人员指纹档案。“文化大革命”期间,指纹管理工作停顿,1976年开始恢复,逐步健全。80年代,指纹管理工作向现代化建设发展。1987年,省厅和福州、厦门市公安局购置长城微型机、指纹分析仪、指纹比对投影仪。福州市公安局建立指纹编码1.67万人数据库,厦门市公安局建立指纹编码1.1万人数据库,省厅建立福州、厦门指纹编码2.77万人的总数据库,为指纹工作进行计算机管理作了初步尝试。指纹管理重点目标从查对犯罪前科转为查对现场指纹。到1989年,省厅积累21万张违法犯罪人员指纹卡片,各地(市)公安处(局)也积累指纹卡片8万多张。
  指纹工作在同刑事犯罪斗争中的作用显著。1981年6月24日,厦门市区发生一起死40人、伤84人的公共汽车爆炸案,经省、市公安干警多方侦查,发现离现场142米远的木器厂屋顶上的断肢是“6·24”作案嫌疑人的右手掌(身体的其它部分已被炸烂,不知何人)。技术人员根据断肢右手掌的右手栂、中、食、环四指的指纹,查寻指纹档案资料,查出劳改逃犯黄可芬的指纹与断肢指纹一致,为认定黄可芬是“6·24”爆炸案的作案者提供重要依据。1986~1989年,直接利用省厅指纹档案,查对重特大案件现场提取的指纹10起,查获人犯7名。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刑事犯罪情报资料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省厅刑事侦察处于1986年11月成立刑事犯罪情报资料科,负责管理刑事犯罪人员资料、案件资料、指纹资料等。经过三年的努力,至1989年,全省刑事犯罪资料积累已初具规模,并开始在侦查破案中发挥重要作用。1987~1989年,全省运用各种情报资料协助破获各类刑事案件583起,其中重大、特大案件145起。1989年1月26日,—辆从福安县开往建阳县的班车,在途经建瓯县东峰大房路段时,4名歹徒上车欲行扒窃,被乘客黄水清发现并予指责。4名歹徒对黄行凶,其中1名歹徒用匕首刺中黄的右肋肝部,致黄当场死亡,4名歹徒强制停车后逃窜。公安干警在了解案情的过程中,一位乘客提供:当黄水清被刺中倒下时,有个歹徒叫了声“黑人,快跑!”据此,建瓯县公安局情报资料员从犯罪情报资料中检索出5名绰号“黑人”的人,将他们的照片同十几张人犯照片混杂后让乘客辩认,一致指认王晨明即是4名歹徒中的“黑人”。当夜,王晨明潜回家中取钱物准备外逃时被捕,从其身上搜出杀人凶器匕首。王犯交代了与同伙扒窃不成持刀行刺的犯罪事实。
  六、文件检验
  1956年,省厅成立文件检验(以下简称文检)专业。当时没有专职技术人员,由其他专业人员兼职受案,沿用国民党遗留下来的检验方法,简单、不规范、不科学。1956年,省厅从福州、厦门、莆田、古田四市县公安机关抽调5名干部参加公安部第一民警干校第一期文检班学习。1957年3月,学成回省。是年,在福州、厦门市公安局设文检专业。之后,省厅除继续选送干部参加公安部第一民警干校专业培训外,还采取办培训班,以师带徒等方法,培养一批文检技术人员,开展文检业务。全省文检干部经过总结工作经验,结合引进现代技术,摸索新的检验方法,对案件进行全方位考虑,应用各种技术进行合成检验,借以互相印证,达到全案鉴定的准确,在实际办案中效果很好。1986~1989年,文检技术人员在有关杂志上发表《转印印泥印文的检验》、《伪造香港律师声明证书检验》、《百元面额假币的识别方法》等论文。
  七、警犬培训使用
  1957年,省厅派两名干部到公安部第一民警干校培训,掌握训练警犬技术。1959年1月,省厅建立警犬工作点,有犬两只,用于鉴别。1958年~1965年,省厅和福州、厦门、晋江、龙溪、龙岩、南平、福安等专(市)公安处(局),共派出40多名干部分别到沈阳和南京警犬基地受训,全省警犬发展到40多只。“文化大革命”期间,所有警犬于1969年由部队接收,警犬工作被迫取消。1981年,公安部决定全面恢复警犬工作。1982年3月,省厅派员去南京警犬研究所培训。1985年,根据公安部在南昌召开的全国警犬工作会议精神,省厅成立警犬队(隶属刑侦处)。到1987年,除莆田市外,全省八个地(市)都重建警犬工作。至1989年底,全省各地(市)均建立警犬工作专门机构,并有22个县(市)建立警犬工作点,共有警犬68只,训犬员74名。
  公安机关在恢复使用警犬参与侦破刑事案件中,采取边建边用的办法,不断提高警犬破案水平。1984年3月4日,晋江县东石乡柯村发生杀人案,犯罪分子柯清泉杀人藏尸后上吊自杀,遗书称其杀了柯子省,但未交代藏尸地点。当地公安机关发动群众寻尸一个多月没有结果。省厅警犬“峥嵘”、“山峻”受命寻尸。当“峥嵘”搜至溪边的一段沙滩时,出现重嗅表示,训犬员立即呼来“山峻”,两犬同时在一处用前爪扒沙,经挖开,发现柯子省的尸体。1988年10月22日,南安县蓉溪村发生杀人案。以案犯遗留现场的足迹为嗅源,警犬从第一现场追到第二现场,又绕回第一现场,尔后拐过转角进入驻军营区,警犬在该部队帮厨的屠洪坤住房前吠叫,随即冲进屋里咬出毛巾。经传讯屠洪坤,屠犯终于交代抢劫人民币4000元并杀人沉尸池塘的犯罪事实。1986年至1989年,全省利用警犬破案579起。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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