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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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717
颗粒名称: 三、依法治安处罚
分类号: D035.34
页数: 3
页码: 187-189
摘要: 本文回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福建省的实施历程。从1957年条例的公布开始,公安机关广泛宣传并动员公众遵守,得到了全省人民的支持。但在随后的几年中,特别是在国民经济困难时期,部分地区出现了乱斗、乱罚、乱拘、乱搜查等违法违纪现象,公安机关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遭到破坏,但随着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公布条例,公安机关恢复执行。1986年,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通过,福建省公安厅提出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若干意见,要求全体公安干警严格依法办事、文明礼貌待人。通过广泛的宣传和培训,新条例得到顺利实施。
关键词: 法制建设 治安管理 管理学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57年10月公布后,省厅遵照公安部指示,在省委、省人委领导下,向全省人民广泛宣传,动员广大党员、团员、干部、军人、工人、农民、学生等自觉遵守条例,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斗争。共翻印张贴条例8.5万份,编发宣传提纲6.5万份、小册子2.5万本、彩色连环画2万套,制发幻灯片72套。同时各地各单位运用漫画、广播、黑板报、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公布,获得全省人民的拥护和支持。群众反映说:“大案大处理,小案小处理,毛主席算得够好。”基层干部说:“对大法不犯、小法常犯的人,现在有武器了,犁不着耙得着”。通过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的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公安派出所交待违法犯罪事实。泉州市贯彻条例后,7天内有36名违法犯罪人员提供检举材料101份。1958年,全省共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17160起、19462人。
  1959~1961年国民经济出现暂时困难,部分地区群众私拿乱拿财物,小偷小摸也较严重。少数公安干警和基层干部在处理这类问题中,发生乱斗、乱罚、乱拘、乱搜查等违法违纪现象。各地党委和公安机关发现后,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制止。1959年,中共南平地委指示:对群众的少量偷摸行为,应贯彻说服教育方针,坚持一不斗争、二不吊打、三不动刑罚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适当教育处理;吊打、捆绑、游街、挂牌和随意罚款、扣饭等非法手段,必须严格禁止,不得再犯。南平专署公安处停止执行治安处罚中的罚款。福安专署公安处在《关于福安社口、霞浦仙东违法乱纪情况报告》中指出:今后凡拘留人,必须按拘留条例办事;农村停止使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小偷小摸的处理,主要是加强教育,不准乱斗乱罚,更不能动用刑罚。1960年春,省委指示:“对于小偷小摸,偷菜偷瓜等等这些问题,不能算偷,因此,要教育,要搞好生产、生活,不要把有这些行为的人放在群众中批评,也不能斗争,更不能动用刑罚,这个问题要教育全党干部都知道,这不仅仅是公安干警的问题,而是全党基层干部都要注意的问题,捕人、集训、拘留不能宽,捕人不能多。”1961年1月,省厅召开各专(市)公安处(局)长和部分治安情况复杂的县公安局长紧急会议,根据公安部指示精神,规定除福州、厦门、三明市(不包括郊区)外,其他地区一律不准执行行政拘留,农村一律不执行治安处罚条例,不准罚款、罚劳役。
  根据第十二次全国公安会议有关文件规定,1963年5月22日,省厅党组报经省委同意,将执行行政拘留的地区,由福州、厦门、三明等3个城市扩大至漳州、泉州市和南平、邵武、光泽、漳平、永安、莆田、晋江、龙岩、福安、福鼎、崇安、诏安、长汀等13个县的城关及石狮、石码、涵江、金峰、莱舟5个镇,并授权给这些县(市)公安局审批。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被破坏。1980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机关恢复执行《条例》。1983、1984、1985年全省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分别为25828起、36426人,25340起、38412人,30941起、50465人。
  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6日,省厅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提出《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若干意见》,同时发出指示,要求全体公安干警认真学习、掌握《条例》精神实质,严格执行《条例》各项规定。治安、交通、户籍、刑侦、消防等部门和派出所、行政拘留所的干警联系实际,检查和纠正过去工作中不符合《条例》规定、不按法律程序办案、重处罚轻教育的做法,改变“以言代法”、“以情废法”的现象,提高执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文明礼貌待人。
  1987年,全省印发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75430本,宣传资料、画册76088份(本),图解幻灯片3.2万片;举办培训班524期,培训公安干警、保卫干部33053人。是年,全省公安机关共受理违反治安管理案件35051起,查处30570起、61332人,其中:警告10621人,罚款27465人,拘留23246人。凡受到治安处罚的,基本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这一年,各地(市)公安处(局)受理治安处罚申诉案件372起472人,通过复查,维持原处罚163起200人,撤销处罚96起124人,变更处罚76起102人,申诉人自行撤诉18起18人,未复查终结19起28人;向法院提起诉讼60起85人,通过审理,公安机关胜诉32起49人,败诉5起6人,起诉人自行撤诉16起21人,未审查结案7起9人。各地(市)公安机关在实施新《条例》初期,对首起诉讼案件,都召集县(区)公安局治安科长、诉讼代理人到庭旁听。厦门市公安局对首起治安诉讼案件,局党组专门开会研究,办案人员走访所有在场证人,搜集详尽证据,诉讼代理人制订严密的答辩提纲和应诉方案。此间,省厅还派人到福州、泉州、建阳等地参加首起诉讼案,针对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制发执行《条例》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召开各地(市)公安处(局)治安科长会议贯彻,保证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决。
  1988年5月,省厅发出《关于审理治安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做到: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需要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的治安案件,由治安部门负责审查,公安局领导审批,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处罚关和程序关,填写治安处罚裁决书,按有关规定送达,交被罚人签收,不搞口头裁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照《条例》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按法律程序予以处罚,不以乡规民约或企事业单位内部规章取代《条例》进行处理;对罚款和没收的财物,按规定上缴国库。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治安案件,做好调解、疏导、教育工作,能调解的尽量调解处理;经多次调解难以达成协议,而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足、双方责任明确的,依法裁决。公安机关对申诉案件及时受理,认真复查,对原裁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在法定期限内能查清的,通知原裁决单位及时补充材料;在法定期限内难以查清的,则撤销原裁决,提出意见,发回重新审理。原裁决单位在查清事实或取足证据后,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提出申诉的,按二裁程序受理。对被处罚人提出申诉的案件,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申诉裁决时不加重处罚,但对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裁决提出申诉的案件,则酌情处理。1989年,全省受治安处罚的有57305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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