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建立法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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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71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建立法规
分类号: D035.34
页数: 3
页码: 183-18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解放后,公安机关和各级政府在法制建设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从1949年开始,陆续颁布了维护社会秩序的治安法规,包括交通管理、户口迁移、枪支管理、禁烟禁毒等方面的规定。1954年宪法颁布后,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法制建设。然而,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法制建设遭到了严重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公安法制建设得到了恢复和加强,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规。
关键词: 法制建设 治安管理 管理学

内容

第一节 建立法规
  福建解放后,军管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重视法制建设,适时陆续颁布维护社会秩序的治安法规。1949年8月,福州市公安局与市警备司令部联合颁布《福州市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福州市军管会颁布《户口迁移暂行办法》。9月,福州市公安局颁发布告,开展登记民间枪支、收缴非法武器工作。11月,福州市公安局颁布整顿市容摊贩条例及管理规则。12月,厦门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枪支管理的布告》。1950年11月,省政府颁布《福建省禁烟禁毒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禁、戒、治罪等内容。同年,福州市公安局颁布《福州市民申报户口规则(草案)》、《旅店营业管理暂行规则》、《关于人力车、三轮、四轮车管理暂行规则》、《关于各种车行业暂行管理规则》、《关于铸刻、印刷业管理规则》、《关于摊贩管理暂行规则》,以及《对易燃物规定存放范围的布告》。1951年,厦门市公安局颁布《厦门市户口管理实施办法》、《厦门市户口异动登记暂行办法》、《特种营业户口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旅店业违警暂行罚法》、《管理公共娱乐场所暂行规则》、《管理旧货业暂行规则》、《管理歌女、女招待、舞女暂行规则》。同年,福州市政府颁布《福州市职工、群众镇压反革命分子的奖励办法》,市公安局颁布《关于收缴自卫枪支暂行办法》、《关于反动党团、特务申请登记实施办法》。同年9月,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布《关于管制反革命分子试行办法》,10月省政府结合本省情况,制订实施细则。1953年4月,省厅制订《福建省沿海港口船舶管理检查暂行办法》。
  福建解放后至1953年,在认真贯彻公安部颁布的各项公安法规的同时,全省公安机关结合土改、镇反、“三反”、“五反”运动,制颁各项公安法规47件,其中治安法规27件,户籍法规16件,交通法规2件,港口、消防法规各1件。
  1954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执行公安部关于严格遵守宪法、法律的指示,确定加强公安法制建设。1956年1月,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福建省船舶户口管理暂行办法》。4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福建省区级以上工作人员自卫枪支管理办法》。195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颁布后,省厅指示各地公安机关严格执行。同年,福州市公安局制订《关于执行拘留的暂行规定》、《关于执行传讯的暂行规定》、《关于执行逮捕的暂行规定》。11月,厦门市公安局制订《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暂行规定》。1958年1月,省政府发布《严禁赌博的布告》。4月,省厅制订《福建省猎枪、弹药管理暂行办法》。1960年12月,省厅贯彻公安部关于加强国防工业、邮电通讯保卫保密的指示精神,制订有关的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初期,在加强立法过程中,全省公安机关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条例》、(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条例》、《城市交通规则》、《消防监督条例》等。这些公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奠定公安法制建设的基础。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安工作的各种法规、规章被视为“资本主义管卡压”,公安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为公安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1979年5月,省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7月,省公安局与省委对台办、省水产局、省军区联合制订《关于接待台湾渔民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0年,省人大颁布《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三个法律文件、进一步整顿社会治安的决议》、《关于进一步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的决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议》。7月,省政府发布《关于整顿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布告》,对铁路、公路管理和各种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行驶与违章处罚作出严格规定。11月,省公安厅、省军区司令部、省邮电管理局发布《关于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通告》。1981年,省政府批准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福州铁路分局《关于执行火车和其他车辆碰撞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福建省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1982年9月,省公安厅与省交通厅、水产厅就公安部、交通部、畜牧渔业部颁布的《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贯彻执行意见,进一步加强沿海地区的治安管理。11月,省政府又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布告》、《严禁海上走私贩私活动的布告》。
  1983年1月,省厅与省文化局联合颁布《福建省影剧院管理暂行规则》。9月,省厅制订《关于对台湾省船舶停靠我省港岸实施边防检查、监护和接待的规定》。同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议》。同月,省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录像设备、制品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4年1月,省政府发布《关于制止利用封建家族、封建迷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3月,省政府颁布《关于加强和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将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营业许可证改为颁发特种行业安全许可证。5月,经省人大批准,省政府颁布《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12月,省厅与省文化厅等部门联合制订《关于音乐茶座、舞会暂行管理办法》,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音乐茶座和舞会的管理。为适应“三资”企业和内部保卫工作的需求,厦门市公安局制发《厦门市保安服务公司组织条例(试行)》。1986年1月,省政府批转省厅《关于坚决打击取缔卖淫活动的报告》和《通告》。5月,省厅发出《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活动的通告》。7月,省政府颁发《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同月,省厅颁布《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7年,省政府批准实施《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通告》、《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7月,省人大批准实施《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责任条例》,该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和各级人民政府、行业系统、部门及职工相应的保卫工作法律责任,首次将内部管理措施纳入法制轨道。1988年12月,省厅颁布《福建省经济民警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1989年7月,省政府批转省厅《关于对台湾船舶停靠我省港岸实施边防管理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做好对台轮的接待管理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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