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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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712
颗粒名称: 第十六章 法制建设
分类号: E126
页数: 10
页码: 183-19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于光绪二十九年开始设置警察机构,制颁《福建全省警务总局章程》、《南台警务局章程》等地方性警务法规,指导警务活动。福建各级政治保卫机关,坚决执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制订的有关公安法规。9月,福州市公安局颁发布告,开展登记民间枪支、收缴非法武器工作。4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福建省区级以上工作人员自卫枪支管理办法》。1984年1月,省政府发布《关于制止利用封建家族、封建迷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3月,省政府颁布《关于加强和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将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营业许可证改为颁发特种行业安全许可证。5月,经省人大批准,省政府颁布《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
关键词: 法制建设 军队纪律 军法

内容

福建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开始设置警察机构,制颁《福建全省警务总局章程》、《南台警务局章程》等地方性警务法规,指导警务活动。
  民国时期,制颁《福建省省会公安局办事细则》、《福建省各县区警察组织规程》、《管理旅店暂行规则》、《取缔印刷业规则》、《取缔制造花爆业规则》、《福建水上警察局登记船舶牌办法》、《福建省森林保护暂行章程》、《永禁森林盗伐通告》、《福建省公有林管理及保护暂行办法》、《福建省惩治烧毁森林暂行办法》等地方性警务法规。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福建革命根据地苏维埃政权一经建立,就重视法制建设。民国17年(1928年),永定县溪南区苏维埃政府成立,制订《肃反条例》;闽北小北区代表会议通过颁布《捕办反动派(军阀、贪官、污吏、土豪、劣绅、捐棍、税蠢、走狗)条例》、《处罚条例》。
  闽西革命根据地于民国18~21年(1929~1932年〉间,先后制颁{肃反条例》、《惩办反革命条例》、《裁判条例》等法规,对司法审判程序、反革命的主要罪行和不同刑罚、废止杀头等封建酷刑,以及根据情节轻重区别对待、不株连家属等作出规定;并且制颁《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规定对侵吞公款、受贿、泄密、乱烧乱杀者,假借政府名义私打土豪者,给予严惩。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时期,不仅有统一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关,而且相继制订颁布宪法和一批统一的法规。福建各级政治保卫机关,坚决执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制订的有关公安法规。
  解放后至1989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或提请省人大批准以省政府(包括省人民委员会、省革命委员会)名义颁布的公安法规、规章有43件,此间,省厅制颁(含内部执行)的治安管理等条例、规定、工作细则46件。1979~1989年,是解放后制颁公安法规、规章最多的一个时期。上述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卫四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1989年起,从省厅到县(市、区)公安机关相继建立法制机构,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
  第一节 建立法规
  福建解放后,军管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重视法制建设,适时陆续颁布维护社会秩序的治安法规。1949年8月,福州市公安局与市警备司令部联合颁布《福州市交通管理暂行规定》。福州市军管会颁布《户口迁移暂行办法》。9月,福州市公安局颁发布告,开展登记民间枪支、收缴非法武器工作。11月,福州市公安局颁布整顿市容摊贩条例及管理规则。12月,厦门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枪支管理的布告》。1950年11月,省政府颁布《福建省禁烟禁毒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禁、戒、治罪等内容。同年,福州市公安局颁布《福州市民申报户口规则(草案)》、《旅店营业管理暂行规则》、《关于人力车、三轮、四轮车管理暂行规则》、《关于各种车行业暂行管理规则》、《关于铸刻、印刷业管理规则》、《关于摊贩管理暂行规则》,以及《对易燃物规定存放范围的布告》。1951年,厦门市公安局颁布《厦门市户口管理实施办法》、《厦门市户口异动登记暂行办法》、《特种营业户口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旅店业违警暂行罚法》、《管理公共娱乐场所暂行规则》、《管理旧货业暂行规则》、《管理歌女、女招待、舞女暂行规则》。同年,福州市政府颁布《福州市职工、群众镇压反革命分子的奖励办法》,市公安局颁布《关于收缴自卫枪支暂行办法》、《关于反动党团、特务申请登记实施办法》。同年9月,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布《关于管制反革命分子试行办法》,10月省政府结合本省情况,制订实施细则。1953年4月,省厅制订《福建省沿海港口船舶管理检查暂行办法》。
  福建解放后至1953年,在认真贯彻公安部颁布的各项公安法规的同时,全省公安机关结合土改、镇反、“三反”、“五反”运动,制颁各项公安法规47件,其中治安法规27件,户籍法规16件,交通法规2件,港口、消防法规各1件。
  1954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执行公安部关于严格遵守宪法、法律的指示,确定加强公安法制建设。1956年1月,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福建省船舶户口管理暂行办法》。4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福建省区级以上工作人员自卫枪支管理办法》。195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颁布后,省厅指示各地公安机关严格执行。同年,福州市公安局制订《关于执行拘留的暂行规定》、《关于执行传讯的暂行规定》、《关于执行逮捕的暂行规定》。11月,厦门市公安局制订《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暂行规定》。1958年1月,省政府发布《严禁赌博的布告》。4月,省厅制订《福建省猎枪、弹药管理暂行办法》。1960年12月,省厅贯彻公安部关于加强国防工业、邮电通讯保卫保密的指示精神,制订有关的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初期,在加强立法过程中,全省公安机关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条例》、(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条例》、《城市交通规则》、《消防监督条例》等。这些公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奠定公安法制建设的基础。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安工作的各种法规、规章被视为“资本主义管卡压”,公安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为公安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1979年5月,省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7月,省公安局与省委对台办、省水产局、省军区联合制订《关于接待台湾渔民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0年,省人大颁布《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三个法律文件、进一步整顿社会治安的决议》、《关于进一步打击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活动的决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议》。7月,省政府发布《关于整顿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布告》,对铁路、公路管理和各种机动车辆及非机动车辆行驶与违章处罚作出严格规定。11月,省公安厅、省军区司令部、省邮电管理局发布《关于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通告》。1981年,省政府批准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福州铁路分局《关于执行火车和其他车辆碰撞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规定的实施办法》、《福建省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1982年9月,省公安厅与省交通厅、水产厅就公安部、交通部、畜牧渔业部颁布的《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贯彻执行意见,进一步加强沿海地区的治安管理。11月,省政府又发布《关于坚决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布告》、《严禁海上走私贩私活动的布告》。
  1983年1月,省厅与省文化局联合颁布《福建省影剧院管理暂行规则》。9月,省厅制订《关于对台湾省船舶停靠我省港岸实施边防检查、监护和接待的规定》。同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议》。同月,省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录像设备、制品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4年1月,省政府发布《关于制止利用封建家族、封建迷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3月,省政府颁布《关于加强和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将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营业许可证改为颁发特种行业安全许可证。5月,经省人大批准,省政府颁布《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12月,省厅与省文化厅等部门联合制订《关于音乐茶座、舞会暂行管理办法》,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音乐茶座和舞会的管理。为适应“三资”企业和内部保卫工作的需求,厦门市公安局制发《厦门市保安服务公司组织条例(试行)》。1986年1月,省政府批转省厅《关于坚决打击取缔卖淫活动的报告》和《通告》。5月,省厅发出《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活动的通告》。7月,省政府颁发《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同月,省厅颁布《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7年,省政府批准实施《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通告》、《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7月,省人大批准实施《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责任条例》,该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和各级人民政府、行业系统、部门及职工相应的保卫工作法律责任,首次将内部管理措施纳入法制轨道。1988年12月,省厅颁布《福建省经济民警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1989年7月,省政府批转省厅《关于对台湾船舶停靠我省港岸实施边防管理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做好对台轮的接待管理工作。
  第二节 依法办案
  一、依法逮捕拘留
  公安机关逮捕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历来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50年代初期,规定罪该逮捕的人犯,必须由市(县)公安局长审核,报中共市(县)委批准后,方可执行。1951年5月,镇反运动进入高潮时,逮捕人犯的批准权收回中共地(市)委掌握。为保证案件质量,各县(市)成立有民主人士参加的清理积案委员会,对久拖未决的积案进行清理,先由公安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乡、镇政府讨论,依靠群众查漏纠错,然后报请市(县)清理积案委员会讨论,并报省、专(市)级有关部门核准。龙溪等专区将被逮捕的地主、恶霸、土匪、反革命分子的罪行公布,让群众核实、补充,做到准确定案。
  1954年12月,《中华人民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公布后,公安部颁发了《关于逮捕及预审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以这两个条例为依据,以“及时、合法、准确”为原则,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从此,逮捕人犯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持有逮捕证,方能执行。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来不及事先办理逮捕手续时,先办刑事拘留后办逮捕手续。
  省厅于1956年2月召开全省预审工作会议,检查总结1955年两个条例的贯彻情况,部署清理积案等工作。5月,以检查错捕、错拘和刑讯逼供为重点,认真纠错。9月,对过去法律手续不完备的案件,按法律程序补办手续。至1957年上半年清案工作基本结束。各级公安机关在打击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中,注重调查研究,坚持依法办案,办案质量不断提高。1957年1~10月,全省共移送起诉3780件,比1956年同期退查率下降25%。
  1958年,一部分县公安局与检察、法院合署办公,实行“一长(领导)带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分片包干”,“一长包中心,三员包业务”的做法,妨碍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职能的发挥,影响办案质量。省厅根据“勿纵勿枉”的原则,有重点地进行复查,予以改正。
  1961年,省厅发出《关于加强整风整社中暴露出的违法乱纪、侵犯人权案件的审讯工作意见》,提出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搞清案件的性质,查明罪行的主次、情节的轻重,严格依法办案。
  1962年,全省公安机关对1958~1959年“拔白旗”和“反右倾”运动中被错捕、错拘、错劳教的人进行复查,分别予以纠正。为纠正拘留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省厅专门发出《关于执行拘留的几个问题的意见》,对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界限、对象、期限和审批制度等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省厅1963年发出《关于做好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保卫工作的通知》,强调执行“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方针,依靠群众改造敌人。1964年3月,推广浙江省诸暨县执桥区“矛盾不上交,就地改造”的经验,依靠群众,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为新人。1965年省厅召开第二十四次全省公安会议,贯彻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关于“依靠群众专政,少捕,矛盾不上交”的指示。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特别是执行“公安六条”,造成大量冤假错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新的逮捕、拘留条例的公布实施,公安机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1980~1982年,各级公安机关对杀人、抢劫、强奸、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及走私、投机倒把、盗窃等经济犯罪分子,从拘留、搜查、讯问、收集证据到结案,均按法律程序进行,在法定的时限内审结,发现错捕、错拘的立即撤案放人;结案时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情节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
  1983年8月至1986年12月开展的“严打”斗争中,公安机关坚持正确的方针、政策和斗争策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在“严打”第一战役中,全省审结的流氓团伙案件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移送起诉率达97.8%,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退回补充侦查的占2.2%。1986年5月,在“严打”第三战役中,公安机关进一步强调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保证办案质量。1987~1989年,全省公安机关推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办案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二、依法审批劳教
  1957年8月,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颁布后,省厅根据省人民委员会指示,制订贯彻执行方案。10月,省厅与省民政厅联合成立劳动教养办公室,领导和管理劳教工作,先后建立8个劳教场所。各专(市)、县相继成立劳教办公室,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调查研究和审批收容工作。是年,全省收容劳教1176人。对被劳教人员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1958年收容劳教754人1959年初,省委政法小组决定,劳教工作划归省公安厅管理。省厅劳改局设立劳教办公室,专管劳教工作。各专(市)民政科将劳教业务移交给专(市)公安处(局)管理。同年6月,省厅根据全国政法会议关于收缩社办劳教队的原则和省委批示,提出整顿劳教工作方案,公布《劳教人员工资制度(暂行草案)》。7月,省厅制订《关于劳教分子解除劳动教养的试行办法(草案)》。通过整顿场所,撤销社办劳教队,清理劳教对象,加强了劳教工作。1960年先后撤销大田县东坂、光泽县大坡、将乐县三涧渡3个劳教农场。1962年,省厅发出《关于劳教期满办理手续问题的批复》。1963年,全省收容劳教1335人。1964年7月,省厅发出《关于专属劳改、劳教单位收归省属后有关刑满留队等审批程序的通知》。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教工作遭受严重破坏,劳教单位全部移交给省生产建设兵团。1973年6月,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公安机关恢复劳教工作,指定场所,担负收容全省劳教人员的任务。1980年4月,省厅贯彻1979年11月《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教养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精神,为办好劳动教养,提出收容、安置劳动教养问题的实施方案。5月,省和福州、厦门市分别成立劳教管理委员会(劳教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福州、厦门市的劳教人员,由市劳教管理委员会审批;建阳、宁德、莆田、晋江、漳州、龙岩、三明七个地(市)的劳教人员,由省劳教管理委员会委托各该地(市)公安处(局)审批,报省备案。
  1981年1月,省政府批准省公安厅成立劳教管理处(10月改为劳教管理局)。继之,福州、厦门市公安局治安处设劳教管理科。
  1983年7月,原设在公安机关的劳教工作机构划归司法行政机关建制,劳动教养场所也随之交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和管理,但劳教审批工作仍由公安机关办理,福州、厦门市公安局治安处设立劳教审批科,其余地、市、县公安处局治安科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劳教审批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和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4~1986年,福建结合实际对劳教对象作了补充规定。1988年,省厅制定《劳动教养审批程序规定》,其中的劳教复议是监督的一个程序,强调要抓好复议。1989年,全省不服劳教复议提起诉讼18起,其中法院维持劳教决定12起,当事人撤诉5起,法院撤销1起。
  三、依法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57年10月公布后,省厅遵照公安部指示,在省委、省人委领导下,向全省人民广泛宣传,动员广大党员、团员、干部、军人、工人、农民、学生等自觉遵守条例,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斗争。共翻印张贴条例8.5万份,编发宣传提纲6.5万份、小册子2.5万本、彩色连环画2万套,制发幻灯片72套。同时各地各单位运用漫画、广播、黑板报、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公布,获得全省人民的拥护和支持。群众反映说:“大案大处理,小案小处理,毛主席算得够好。”基层干部说:“对大法不犯、小法常犯的人,现在有武器了,犁不着耙得着”。通过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的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公安派出所交待违法犯罪事实。泉州市贯彻条例后,7天内有36名违法犯罪人员提供检举材料101份。1958年,全省共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17160起、19462人。
  1959~1961年国民经济出现暂时困难,部分地区群众私拿乱拿财物,小偷小摸也较严重。少数公安干警和基层干部在处理这类问题中,发生乱斗、乱罚、乱拘、乱搜查等违法违纪现象。各地党委和公安机关发现后,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制止。1959年,中共南平地委指示:对群众的少量偷摸行为,应贯彻说服教育方针,坚持一不斗争、二不吊打、三不动刑罚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适当教育处理;吊打、捆绑、游街、挂牌和随意罚款、扣饭等非法手段,必须严格禁止,不得再犯。南平专署公安处停止执行治安处罚中的罚款。福安专署公安处在《关于福安社口、霞浦仙东违法乱纪情况报告》中指出:今后凡拘留人,必须按拘留条例办事;农村停止使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小偷小摸的处理,主要是加强教育,不准乱斗乱罚,更不能动用刑罚。1960年春,省委指示:“对于小偷小摸,偷菜偷瓜等等这些问题,不能算偷,因此,要教育,要搞好生产、生活,不要把有这些行为的人放在群众中批评,也不能斗争,更不能动用刑罚,这个问题要教育全党干部都知道,这不仅仅是公安干警的问题,而是全党基层干部都要注意的问题,捕人、集训、拘留不能宽,捕人不能多。”1961年1月,省厅召开各专(市)公安处(局)长和部分治安情况复杂的县公安局长紧急会议,根据公安部指示精神,规定除福州、厦门、三明市(不包括郊区)外,其他地区一律不准执行行政拘留,农村一律不执行治安处罚条例,不准罚款、罚劳役。
  根据第十二次全国公安会议有关文件规定,1963年5月22日,省厅党组报经省委同意,将执行行政拘留的地区,由福州、厦门、三明等3个城市扩大至漳州、泉州市和南平、邵武、光泽、漳平、永安、莆田、晋江、龙岩、福安、福鼎、崇安、诏安、长汀等13个县的城关及石狮、石码、涵江、金峰、莱舟5个镇,并授权给这些县(市)公安局审批。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被破坏。1980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机关恢复执行《条例》。1983、1984、1985年全省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分别为25828起、36426人,25340起、38412人,30941起、50465人。
  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6日,省厅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提出《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若干意见》,同时发出指示,要求全体公安干警认真学习、掌握《条例》精神实质,严格执行《条例》各项规定。治安、交通、户籍、刑侦、消防等部门和派出所、行政拘留所的干警联系实际,检查和纠正过去工作中不符合《条例》规定、不按法律程序办案、重处罚轻教育的做法,改变“以言代法”、“以情废法”的现象,提高执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文明礼貌待人。1987年,全省印发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75430本,宣传资料、画册76088份(本),图解幻灯片3.2万片;举办培训班524期,培训公安干警、保卫干部33053人。是年,全省公安机关共受理违反治安管理案件35051起,查处30570起、61332人,其中:警告10621人,罚款27465人,拘留23246人。凡受到治安处罚的,基本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这一年,各地(市)公安处(局)受理治安处罚申诉案件372起472人,通过复查,维持原处罚163起200人,撤销处罚96起124人,变更处罚76起102人,申诉人自行撤诉18起18人,未复查终结19起28人;向法院提起诉讼60起85人,通过审理,公安机关胜诉32起49人,败诉5起6人,起诉人自行撤诉16起21人,未审查结案7起9人。各地(市)公安机关在实施新《条例》初期,对首起诉讼案件,都召集县(区)公安局治安科长、诉讼代理人到庭旁听。厦门市公安局对首起治安诉讼案件,局党组专门开会研究,办案人员走访所有在场证人,搜集详尽证据,诉讼代理人制订严密的答辩提纲和应诉方案。此间,省厅还派人到福州、泉州、建阳等地参加首起诉讼案,针对执法中出现的新问题,制发执行《条例》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召开各地(市)公安处(局)治安科长会议贯彻,保证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决。
  1988年5月,省厅发出《关于审理治安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做到:治安案件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需要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的治安案件,由治安部门负责审查,公安局领导审批,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处罚关和程序关,填写治安处罚裁决书,按有关规定送达,交被罚人签收,不搞口头裁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照《条例》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按法律程序予以处罚,不以乡规民约或企事业单位内部规章取代《条例》进行处理;对罚款和没收的财物,按规定上缴国库。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治安案件,做好调解、疏导、教育工作,能调解的尽量调解处理;经多次调解难以达成协议,而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足、双方责任明确的,依法裁决。公安机关对申诉案件及时受理,认真复查,对原裁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在法定期限内能查清的,通知原裁决单位及时补充材料;在法定期限内难以查清的,则撤销原裁决,提出意见,发回重新审理。原裁决单位在查清事实或取足证据后,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提出申诉的,按二裁程序受理。对被处罚人提出申诉的案件,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申诉裁决时不加重处罚,但对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裁决提出申诉的案件,则酌情处理。1989年,全省受治安处罚的有57305人。
  第三节 查纠错案
  公安机关以“有反必肃、有错必纠”作为处理案件的准则,定期或不定期地复查清理经办的案件。
  在1950年10月至1953年的镇反运动中,全省公安机关采取及时清理积案和复查判定镇反运动等步骤,复查清理反革命案件。平和县查出错杀共产党员、游击队班长张振忠,云霄县查出错杀中共游击队队员罗坤海、罗乌淌和农会干部罗两枝,闽清、莆田、仙游等县查出“反共血军”、“莆仙永反共救国军”等假案19起,都分别予以平反昭雪。同时,对故意捏造事实陷害好人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对渎职、失职造成冤假错案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予以党纪、行政处分。1953年4月4日,《福建日报》就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对平和县错杀张振忠事件有关人员的处分决定》和闽清县平反“反共血军”假案,发表题为《接受平和、闽清事件的教训,切实纠正官僚主义作风》的社论,呼吁社会各界监督执法。
  1957年7月和1959年初,根据中共中央制订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全省公安机关先后两次对1955~1957年内部肃反运动中处理的案件复查审议,查出错定为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的有300人,报经党委审批,分别予以平反纠正。
  1962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速进行党员、干部甄别的通知》和省委批转省厅党组《关于复查甄别清理被关押处分的干部有关政策界限的报告》精神,全省公安机关对1958年~1959年“拔白旗”和反“右倾”运动中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人进行复查甄别,查出因抵制共产风、浮夸风及瞎指挥等被错捕、错拘、错劳教的有913人,均予平反纠正。
  “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三个机关被砸烂,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失去保障,各地出现所谓“遵纪守法学习班”、“暂扣所”、“收审站”等“群众专政”组织,对人民肆意进行拘留、关押、搜查和审讯,甚至私设刑堂,刑讯逼供。尤其是196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简称“公安六条”)中的第二条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诬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这一条,后来实际上扩大为凡是对江青、康生、陈伯达一伙所谓“无产阶级司令部的人”有一字一句不满都要逮捕、判刑,从而造成大量冤假错案。福安县潭头公社农民林祥生,夜里摸黑点灯,碰倒墨水瓶,弄脏领袖石膏像,被以“现行反革命”拘留审查半年多。安溪县西坪公社农民王庆昌,庭堂里挂的领袖画像受损,王主动承认是他不小心碰破的,被定为“现行反革命”,含冤10年。福安县坪岗大队一小学教员,抄写“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语录,漏掉“中国”二字,被以“现行反革命”拘留审查。周宁县李诌公社医生叶允胜的七岁小孩,把领袖像抹黑,父代子罪,被关押三个多月。福清县城头公社共产党员、公安特派员陈寿图,1967年目睹社会上“打砸抢抄”成风、专政机关遭受冲击破坏,大批老干部被游街示众,对“文化大革命”从不理解到怀疑、抵触、反对。当他在县公安局的群众会上听到有人煽动夺权,愤然退出会场,声明“反对夺权”。此后,他在各种不同场合发表“邓小平不能打倒、叶飞不能打倒、县委书记不能打倒”等意见,并先后撰写《我的正确观点》、《有错必改,真理不屈》等文章,阐述自己对早请示、晚汇报,给老干部挂黑牌、戴高帽、游街示众,及林彪当接班人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不同观点,被诬指“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为走资派鸣冤叫屈”,定为“现行反革命”逮捕入狱。在狱中,任凭辱骂毒打,“规劝开导”,始终表示“观点永不变”、“宁死坚持真理”。1970年2月被判处死刑,临刑时高呼“中国共产党万岁!”建瓯县城关26岁的青年刘德才,“文化大革命”中多次写信给中共中央领导及《人民日报》、《解放日报》等报社,为遭受诬陷迫害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鸣不平,抨击林彪、江青等倒行逆施、祸国殃民的罪行,被扣以“现行反革命”遭杀害。
  1976年4月,北京及全国各地掀起悼念周恩来总理、拥护邓小平、反对“四人帮”的群众运动。福州大学教师厉海青,以“万重辛”署名,在福州市东街口贴出《天仙子》(别体)葬志,以“先翔瞑思为国酬,愿将遗骨漂江洲……”等词句,浓缩表达当时群众中流传的“总理遗言”,被定为“反动诗词”进行追查。4月8日,厉海青被拘留、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停发工资《福州马尾叶嘉飞,读《天仙子》葬志有感,书写“沉痛悼念周恩来总理逝世,《天仙子》是射向黑帮的一支鸣箭,邓小平是我党我军卓越领导人,亿万人民坚决拥护邓小平”的词句,被拘留审查。三明市城关黄志杰、三明地区农机公司干部赵大中,先后贴出《念奴娇——反林彪一类》、《批判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张春桥》等诗词和大字报,赵大中被拘留,并与黄志等人在四万余人的大会上被批斗、挂黑牌、罚跪。全省因悼念周总理、拥护邓小平、反对“四人帮”被以“现行反革命”拘留、专案审查、大会批斗的有653人。还有一些人被颠倒是非,捏造材料,诬定为“叛徒”、“特务”、“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和“反革命分子”。安溪县篷莱公社联盟大队归国侨胞刘金玉,“文化大革命”前多次资助公益事业,对家乡建设有贡献。“文化大革命”中被捏造为牙齿内安装发报机、头发中装天线的“特嫌”,扭送县公安机关,拘留审查600多天。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全省公安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因反对‘四人帮’、拥护邓小平而受到打击处理的人,一律彻底平反”的规定,给予上述人员彻底平反。凡经公安机关拘留的一律释放,立案审查的一律撤销专案、解除审查。1976年11、12月间,先后宣布释放厉海青、叶嘉飞、赵大中、黄志杰等人,所在单位给予恢复党籍、团籍和党内外职务,恢复工作,补发工资,但因当时“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尚未消除,有的平反不彻底,有的还抓“辫子”、留“尾巴”。对此,省委派出调查组,到有关地区检查督促,帮助统一认识,彻底纠正。中共三明地委于1977年4月召开3.9万多人参加的平反大会,为赵大中等人彻底平反,表彰他们坚持真理、勇于斗争的精神。平反大会设24个分会场,收听大会实况广播。此后,各地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对上述被拘留释放的人员,逐一抓政策落实,予以彻底平反,并做好善后工作。至1978年7月,全省因悼念周总理、拥护邓小平、反对“四人帮”受打击迫害的人员,全部得到彻底平反纠正。
  1979年2月,省厅根据中共中央(1978)78号文件和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关于把平反冤假错案做为实现全党战略转移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的指示精神,召开各地(市)公安局长会议,部署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经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全面复查。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严格区别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分清敌我界限,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为保证复查平反工作的开展,省、地(市)、县公安机关成立复查平反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指定一位领导干部专司其职,全省抽调721名公安干警进行复查平反工作。1979年3月,省厅派出工作组到建阳、邵武、光泽、永安、莆田、宁德、龙岩7县巡回检查,发现复查平反工作发展参差不齐,个别县起步晚,抓得不力。工作人员程度不同地存在思想顾虑,对“恶毒攻击”案件不敢动,怕被说“砍旗”;对政治历史复杂、出身不好的人的案件不敢平,怕被说“为坏人翻案”;对顶头上司批办的案件不敢碰,怕得罪领导;对自己参加办过的案件不愿改,怕否定自己和承担责任。根据存在的问题,省厅专门召开会议,组织学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有关文件,开展真理标准等专题讨论,统一认识,解放思想,推动工作。全省公安机关集中力量对在押未决犯进行复查清理,对其中主罪证据不实,有明显错捕、错拘的人先后释放,随之平反纠正一批,改作其他处理一批;并配合法院、检察院复查处理一批久悬未决的杀人、盗窃、放毒、纵火等刑事犯罪嫌疑犯。至1979年5月,全省对全部在押未决犯分别作出处理。接着又开展对拘留释放、定性戴帽等人员的复查平反。这部分人员,不少是公安机关被砸烂期间“群众专政”组织扭送看守所拘押的,有的仅有人头名单,没有档案材料;有的因经办人员变动,档案材料被销毁或散失。复查中,各级公安机关根据省厅关于“千方百计找到材料,不使一人冤沉大海”的指示,召开有关科、股及看守所工作人员座谈会和拘留释放人员所在地干部、群众调查会,走访当事人和知情者,查找档案,逐一予以平反纠正。
  1980年2月,省厅根据公安部关于“凡因刘少奇主席冤案而遭受迫害的人员,坚决予以平反”的通知,召开全省复查平反工作会议,部署复查纠正因刘少奇冤案株连造成的冤假错案,指出:凡是冤假错案,不管是什么文件规定的、谁批的,都要坚决予以平反纠正。1980年5月,省委授予福清县陈寿图(陈案于1979年4月平反纠正,并追认陈为烈士)模范产党员称号,同时作出《关于开展学习和宣传模范共产党员陈寿图烈士事迹的决定》。5月29日、9月8日《福建日报》先后以《为真理而献身的忠诚战士》、《捍卫真理,宁死不屈》为题,报道陈寿图的事迹。建瓯县刘德才、福州郑永仕等大批为刘少奇冤案鸣不平而被打成“反革命”的冤假错案得到平反昭雪。安溪县归侨刘金玉等所谓大案、难案也得到平反纠正。
  平反冤假错案,受到广大群众和被害者的衷心拥护。复查平反工作组每到一地,群众都敲锣打鼓迎送。反映说:“平反搬掉了压在身上的大石头”,“‘四人帮’把我们当成草,人民政府把我们看作宝”,“共产党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恢复了,毛主席的政策回来了,专政机关可靠了”。归国侨胞刘金玉接到平反决定书后,连夜写信告诉在香港、新加坡、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英国等地的子女和亲友,海外亲人接到喜讯,立即在各自的’屋顶上插上红旗,并互相电约在新加坡大饭店聚餐庆贺。漳浦县赤湖公社陈银法,接到平反决定书激动地说:“含冤十年,终于盼到这一天!”安溪县西坪公社农民王庆昌得到平反纠正后,给公安机关写感谢信,表示:“百折不悔,决心献身‘四化’”。他担任生产队长,带领群众围茶园岸30多亩,受到政府表彰。
  1981年3月,省厅组织检查验收工作组,由分管的副厅长带队,到宁德地区进行验收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省验收工作全面展开。各地对照六条标准(即应复查平反的案件全面复查、彻底平反;遭受迫害致死、致残的干部和群众及其家属的善后工作落实;被株连的家属、子女和亲友彻底消除影响;虚构的罪证和材料彻底清理,作出适当处理;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人认真查处;广大干警执行政策法律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采取听汇报、抽查案卷、核实案件底数、座谈访问等方法检查验收。全省查出应平反纠正未予平反纠正的有755人,结论措词不当的有323人,法律手续不完备的有357人。这些问题,大部份在验收过程中作出妥善处理,个别通过补课解决,并由检查验收工作组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省厅。至1982年,全省公安机关共复查23798人,平反纠正和昭雪冤假错案14789人。同时还平反纠正“文化大革命”前后有申诉或明显的错案274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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