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民因私往来港、澳、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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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71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公民因私往来港、澳、台管理
分类号: D035.34
页数: 3
页码: 180-18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清末和民国时期,居住在祖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地区以及台湾省的居民,沿袭自由往来的历史习惯。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民党占据台湾省,居住在大陆和台湾省的居民中断往来。同年9月1日,公安机关实施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往来香港、澳门旅客的管理规定》。申请前往港澳的人数增多后,港英当局实行出入境平衡制。“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4月将审批权收到省公安机关军管会掌握,获得批准的除港澳回乡人员重返港澳外,其他人员极少。公安机关还在省广播电台、省电视台宣传报道,并在《福建侨乡报》上全文公布《公民因私前往香港定居审批工作制度,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关键词: 出入境 管理 治安管理

内容

清末和民国时期,居住在祖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地区以及台湾省的居民,沿袭自由往来的历史习惯。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民党占据台湾省,居住在大陆和台湾省的居民中断往来。内地居民和香港、澳门地区的居民,仍然保持自由往来。由于间谍特务分子利用这种自由往来乘机破坏活动,中国政府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持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正常往来,1951年2月开始停止了内地通往香港、澳门口岸的自由出入,并且在口岸设立了边防检查站。同年9月1日,公安机关实施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往来香港、澳门旅客的管理规定》。内地公民因私前往港澳和港澳同胞因私来内地,均须事先向户口所在地或目的地的县(市、区)公安局或分局申请办理出入境通行证,凭通行证从省以上政府公布开放的地点出入境。其他通道或闸口一律不再通行。建立公民因私往来港澳管理制度后,1953年~1954年批准前往港澳4571人,从港澳来省2534人。1956年7月15日开始,对公民因私前往港澳实行全国统一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为缩短办证时间,对港澳同胞回内地改为在入境时向深圳或拱北口岸的边防检查站领取入出境一次有效的港澳同胞回乡介绍书。1957~1958年批准前往港澳16943人,从港澳来省2469人。
  申请前往港澳的人数增多后,港英当局实行出入境平衡制。省厅从保障港澳居民的利益出发,在审批中采取适当控制的措施,并于1959年5月将审批权收归省厅和晋江专署公安处掌握,适当控制去港澳人数,避免港澳因人口增加过快而带来经济和社会问题。1959~1960年批准前往港澳5664人,仅为1957年和1958年总数的33.43%。对于从港澳回内地的,则坚持“放宽”的原则。1959~1962年从港澳来省5204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4月将审批权收到省公安机关军管会掌握,获得批准的除港澳回乡人员重返港澳外,其他人员极少。1973年10月开始,对公民因私前往港澳实行适当控制人数的管理原则。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公民因私往来港澳的管理工作迅速恢复、发展。根据省委批准省公安局党组《关于出入境管理工作的请示》,1978年6月起,由各地(市)公安处(局)负责审批发证。10月,省公安局和省侨办针对内地前往港澳的人数逐渐增多的情况,继续向各地(市)下达批准去香港的控制人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内地与港澳的往来越来越多。为使港澳同胞可以随时回到内地,1979年2月起,将港澳同胞入境时领取的入出境一次有效的介绍书,改为五年内多次入出境有效的港澳同胞回乡证。11月,取消对港澳同胞在内地的旅行限制。1977~1981年,包括取道香港办理出国签证的,批准往港58575人,从香港来省探亲、旅游和经商、办企业的239942人(其中1981年89955人,比1977年增加4.79倍)。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1982年9月,对公民因私前往香港实行“定居严格控制,短期探亲的尽量给予方便”的审批原则。对于申请前往香港定居和探亲的,按规定条件,在下达的定居和探亲的控制人数内,分开审批和发给不同的证件,探亲的通行证的有效期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有效期满后不予延长。1984年7月开始,对申请前往澳门的也按照上述办法审批。获准前往港澳定居的,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获准前往港澳探亲的,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1982~1984年,批准前往香港探亲24635人、定居18545人;批准前往澳门探亲2496人、定居1650人;从港澳来省的达365318人。
  根据国务院侨办和公安部的通知精神,1984年8月起,福建省中国旅行社负责承办赴港澳探亲旅游的组织工作,开辟福建公民前往港澳的新渠道,方便公民在港澳会见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的亲属。1985年3月,经省政府同意,省旅游公司承办港、澳、台眷属和归侨、侨眷赴澳门探亲旅游的组织工作。1985~1989年,赴港澳探亲旅游的计13748人,其中1989年4275人,比1985年增加9.63倍。
  1986年12月,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后,公安机关依法管理。在申请前往港澳人数增多而允许前往港澳人数少的情况下,各地坚持依法办事,适时调整控制人数,分清主次缓急,确保审批的及时性、准确性。1987年7月起适当增加批准往港探亲的控制人数,1987年、1988年、1989年,批准前往香港的分别为18496人、25555人、29142人,批准前往澳门的分别为788人、834人、842人。从港澳来省的逐年增多,1989年达154292人。
  随着台湾海峡形势的缓和,闽台之间的交往日益增多。根据公安部的通知,1979年2月起,由广东省有关边防检查站给台胞签发入境通行证件,接待台胞入境探亲、访友。是年11月起,台胞入境旅行,同大陆同胞一样对待,不受限制。1988年5月起,由省厅给入境台胞核发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1989年7月起,授权厦门市公安局核发这种通行证。1989年1月起,根据闽台往来的实际情况,对于福建公民要求前往台湾省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受理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交在台亲友邀请前往探亲、探病或奔丧等的函电和人台许可手续。在台湾海峡两岸未直接通航前,只限于经过香港去台湾,并继续实行随出入境证件发给《出境会见台湾亲属证明》,从宽验放。由于适时制订和改进台湾同胞入境和福建公民前往台湾的管理办法,大大增进闽台之间的交往。1981~1989年,来福建台胞276974人,其中1981年135人,1982年1552人,1983~1986年每年保持在2001人至2930人之间,1987年增加到10154人,1988年和1989年分别增加到106964人和148072人。福建公民获准前往台湾的,1985~1989年13748人,其中1985年402人,1986年和1987年分别为1319人和2553人,1988年和1989年分别增加到5199人和4275人。
  为增加审批管理的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省厅于1989年7月在长乐县召开全省出入境管理廉政建设座谈会,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防腐倡廉的指示,研究加强出入境管理廉政建设措施,提出必须遵守的纪律。8月,省厅根据会议精神,制订《公民因私前往香港定居审批工作制度》,实行“八公开”的廉政建设措施,即:审批原则公开,审批进度公开,不准出境的情形公开,申请出境定居的手续和必须提供的证明公开,申请出境人员须知公开,工作人员的纪律公开,审批时限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公安机关还在省广播电台、省电视台宣传报道,并在《福建侨乡报》上全文公布《公民因私前往香港定居审批工作制度,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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