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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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70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分类号: D035.34
页数: 3
页码: 176-17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在解放初期,福建省开始对外国人进行管理,并随着时代变迁不断调整政策。从最初的外侨登记到后来的放宽旅行限制,再到处理双重国籍问题,外事部门一直根据国家政策进行调整。然而,“文化大革命”时期,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工作受到冲击。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公安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方便了外国人入出境,并保护了他们在华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出入境 管理 治安管理

内容

解放初期,根据省厅的部署,福州市公安局于1949年9月9日发布《外侨居留证及外侨人事登记暂行办法》,开始对在福州市的外国人进行管理。1950年3月,省厅统一部署开展外侨登记,建立外国人居留、旅行和入境、出境等管理制度。经过登记,居留在宗教团体和经济、金融、文化等机构中的外国人及其眷属有408人(国民党统治濒于崩溃时有大批外国人离境)。1951年11月28日政务院公布《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后,省厅又部署对外国侨民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从1952年7月起分别不同情况,发给外侨居留证、临时居留证或不发给居留证,促使无业或无正当职业的外国侨民离境回国。截至1954年4月,批准出境321人,有违法犯罪被驱逐出境的19人、限令出境5人。对于继续居留的外国侨民,依照1954年8月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的《外国侨民居留登记及居留证签发暂行办法》、《外国侨民旅行暂行办法》和《外国侨民出境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根据公安部1954年11月《关于举行全国外侨总登记的指示》,省委于1955年1月批转省厅《关于本省外侨统一登记工作的计划》,成立由公安、外事、侨务、民政部门参加的全省外侨统一登记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聘请107名翻译人员开展工作。各专区(市)也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全省外侨总登记工作于1956年4月结束。经过登记,全省有外国侨民3530人,其中归国华侨带回的外籍配偶及其养子3469人。根据对外国侨民的全面登记和归国华侨的外籍配偶及其养子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实际情况,全省列为外侨管理的有296人。
  从1957年4月起,放宽对外侨旅行的限制。凡前往开放地区探亲、访友或游览的,一般都给予批准,批准权由省厅下放到县(市)公安局掌握;对于前往非开放的一般地区探亲、访友或办理私人事务的,一般也给予批准,批准权仍由省厅掌握。是年7月,经请示公安部并商公安军司令部同意,放宽外籍船员进入福州、厦门市区的限制。凡在马尾港停泊的外籍船员,因联系海运业务、接受单位邀请或者治病,由福州市公安局批准发给《外侨旅行证》,允许进入福州市区,并可在市内各街道和西湖公园游览;对在厦门港停泊的外籍船员,允许凭登陆证件到市内非军事设施地区游览。从1958年3月起,对外国人申请自费来华旅行前往开放地区的,不论是否与中国国际旅行社签订合同,原则上都给予批准,并尽量提供方便。
  1957年,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协助13名日侨回国探亲。这些日侨都是随旅日华侨入境的口本妇女。外事部门除迅速给予办好出境手续外,对其中10名回国经费有困难的,还配合红十字会、侨务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她们十分感激中国政府。日侨柯庆凤在办理出境手续的同时,要求加入中国国籍,即为其办理了入籍手续。
  1961年3月,根据公安部、外交部、中侨委的指示,部署处理从印度尼西亚归国的华侨中具有中国和印尼双重国籍的问题。福州、厦门市和晋江、龙溪专区以及重点侨区县(市),立即抽调公安、外事、侨务干部,成立处理中国、印尼双重国籍问题办公室,其他有印尼归侨的县(市)也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开展调查摸底。是年4月,在中国和印尼关于双重国籍问题条约及其实施办法公布生效后,全面开展对具有中国、印尼双重国籍的归侨的国内选籍工作,1962年1月如期结束。在具有中国、印尼双重国籍的11996人中,自愿选择印尼国籍的有2人。截至1964年4月,对居留的86名外国侨民,依照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4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文化大革命”初期,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工作因受到冲击而削弱。1973年3月,外国人因私入出境管理工作划回公安机关,此项工作开始有所恢复。根据公安部规定,从1974年4月起,由广东省革命委员会公安局统一办理外籍华人来华探亲、旅行的审批和签证工作。外籍华人需延长在福建停留期限的,经省革命委员会公安局批准后,由福州市革命委员会公安局办理延期加签手续。由于放宽限制,外籍华人来省逐年增多,1975年有606人,1976年增加到1608人。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原有的管理制度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外交部、公安部的规定,公安机关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方便外国人入出境,保护外国人在华的合法权益。1979年3月起,外国人可以在国际列车、国际客轮和国际航班经过的任何一个口岸入出境。1983年12月起,简化对应邀来省洽谈经济贸易和从事经济技术交流活动的外国人入境的审批层次,并可在福州、厦门市公安局办理口岸签证。1985年1月1日起,在福州义序机场和厦门高崎机场、和平码头分别设立福州、厦门巿公安局签证办事处,实行在入境口岸直接办理签证。同时授权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邵武、龙岩市公安局和崇安、晋江县公安局办理入出境签证,授权各县(市)公安局办理各种签证的延期、加签和居留签证、居留证、旅行证的签发。随着对外扩大开放和对外国人入境限制的放宽,外国人入境来省继续增多,1977~1985年计有244114人(含外籍华人202187人),其中1985年69190人,比1977年增加28.42倍。
  1985年11月和198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同期还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省厅立即组织全省出入境管理干部认真学习,广泛宣传,贯彻执行。全省除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的作用外,还印发张贴上述法规十万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促使对外国人入境、过境、出境、居留、旅行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走上依法管理轨道,外国人入境来省越来越多,1986~1989年计有321107人(含外籍华人205704人),其中1989年65576人。至1989年,外国人已领取居留证的有723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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