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出入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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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708
颗粒名称: 第十五章 出入境管理
分类号: D035.34
页数: 7
页码: 176-18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作为中国著名的侨乡,拥有千余年的华侨历史。从唐朝开始,福建人与东南亚的交往频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华侨的出入境和居留都受到了不同政策的影响。清朝时期,外国人进入福建并享有多种特权,导致大量华工被掳掠和贩卖。民国时期,尽管有一些侨务行政机构的设立,但华侨的权益仍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新中国成立后,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对外国人入出境进行了依法管理,同时也加强了对中国公民出入境的管理。改革开放后,公安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改革和加强出入境管理工作。
关键词: 出入境 管理 治安管理

内容

福建是中国著名侨乡。福建人侨居海外已有千余年的历史,从唐朝开始与东南亚各地往来频繁。明、清两朝,施行过海禁,限制华侨出入国。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南京条约》签订后,外国人陆续进入福建,享有出入境自由和居留、传教、经商、旅行等种种特权,有的采取欺骗和绑架等手段,大批掳掠贩卖华工。咸丰九年(1859年),在厦门设立出洋问讯局,办理华工出国事宜,为殖民主义者掳掠贩卖华工效劳,这是福建首家管理出国的机构。光绪十九年(1893年),清廷核准驻英国大使薛福成的上疏,废除海禁条例。光绪二十五年、二十九年、三十一年,先后在厦门设立保商局、商务局、商务总会,办理华侨出入国事宜。
  民国时期,政府无力维护国家主权,华桥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外国人继续在省内许多地方肆意设立教会、教堂和教会附属医院、学校以及开办外国企业、银行。民国元年(1912年)、16年、23年、30年福建暨南局、福建侨务委员会、厦门侨务局、福建侨务处等侨务行政机构先后设立,统一管理华侨出入国工作。政府官员敲榨勒索回国华侨财物的事屡见不鲜。民国37年初,仅在厦门口岸搜刮回国华侨的黄金就达4000余两。
  新中国成立后,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遵照国家主权原则,代表国家对外国人入出境依法进行管理。1951年8月,对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的管理,由侨务部门移交给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1953年8月,设立省人民政府外事工作组(业务上受省厅领导),负责处理归侨、侨眷往建交国及一般公民出国的申请事项。1956年6月,在省厅治安处设立华侨科,负责华侨、侨眷前往未建交国和公民往来港澳的管理工作。1973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公安局设立外事工作组,外国人因私入出境划归公安机关管理,统一出入境管理体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公安机关采取一系列措施,改革和加强出入境管理工作。1983年11月,省厅设立出入境管理处。1987年,全省各地(市)公安处(局)均设立出入境管理处(科),有35个县(市)公安局设立出入境管理科(股)。各级公安机关放宽出入境限制,执行前往港澳地区的定额审批制度,开办经香港前往台湾省的审批发证工作。出入境管理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促进祖国统一服务,促进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友好往来。
  第一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解放初期,根据省厅的部署,福州市公安局于1949年9月9日发布《外侨居留证及外侨人事登记暂行办法》,开始对在福州市的外国人进行管理。1950年3月,省厅统一部署开展外侨登记,建立外国人居留、旅行和入境、出境等管理制度。经过登记,居留在宗教团体和经济、金融、文化等机构中的外国人及其眷属有408人(国民党统治濒于崩溃时有大批外国人离境)。1951年11月28日政务院公布《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后,省厅又部署对外国侨民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从1952年7月起分别不同情况,发给外侨居留证、临时居留证或不发给居留证,促使无业或无正当职业的外国侨民离境回国。截至1954年4月,批准出境321人,有违法犯罪被驱逐出境的19人、限令出境5人。对于继续居留的外国侨民,依照1954年8月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的《外国侨民居留登记及居留证签发暂行办法》、《外国侨民旅行暂行办法》和《外国侨民出境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根据公安部1954年11月《关于举行全国外侨总登记的指示》,省委于1955年1月批转省厅《关于本省外侨统一登记工作的计划》,成立由公安、外事、侨务、民政部门参加的全省外侨统一登记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聘请107名翻译人员开展工作。各专区(市)也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全省外侨总登记工作于1956年4月结束。经过登记,全省有外国侨民3530人,其中归国华侨带回的外籍配偶及其养子3469人。根据对外国侨民的全面登记和归国华侨的外籍配偶及其养子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实际情况,全省列为外侨管理的有296人。
  从1957年4月起,放宽对外侨旅行的限制。凡前往开放地区探亲、访友或游览的,一般都给予批准,批准权由省厅下放到县(市)公安局掌握;对于前往非开放的一般地区探亲、访友或办理私人事务的,一般也给予批准,批准权仍由省厅掌握。是年7月,经请示公安部并商公安军司令部同意,放宽外籍船员进入福州、厦门市区的限制。凡在马尾港停泊的外籍船员,因联系海运业务、接受单位邀请或者治病,由福州市公安局批准发给《外侨旅行证》,允许进入福州市区,并可在市内各街道和西湖公园游览;对在厦门港停泊的外籍船员,允许凭登陆证件到市内非军事设施地区游览。从1958年3月起,对外国人申请自费来华旅行前往开放地区的,不论是否与中国国际旅行社签订合同,原则上都给予批准,并尽量提供方便。
  1957年,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协助13名日侨回国探亲。这些日侨都是随旅日华侨入境的口本妇女。外事部门除迅速给予办好出境手续外,对其中10名回国经费有困难的,还配合红十字会、侨务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她们十分感激中国政府。日侨柯庆凤在办理出境手续的同时,要求加入中国国籍,即为其办理了入籍手续。
  1961年3月,根据公安部、外交部、中侨委的指示,部署处理从印度尼西亚归国的华侨中具有中国和印尼双重国籍的问题。福州、厦门市和晋江、龙溪专区以及重点侨区县(市),立即抽调公安、外事、侨务干部,成立处理中国、印尼双重国籍问题办公室,其他有印尼归侨的县(市)也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开展调查摸底。是年4月,在中国和印尼关于双重国籍问题条约及其实施办法公布生效后,全面开展对具有中国、印尼双重国籍的归侨的国内选籍工作,1962年1月如期结束。在具有中国、印尼双重国籍的11996人中,自愿选择印尼国籍的有2人。截至1964年4月,对居留的86名外国侨民,依照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4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文化大革命”初期,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工作因受到冲击而削弱。1973年3月,外国人因私入出境管理工作划回公安机关,此项工作开始有所恢复。根据公安部规定,从1974年4月起,由广东省革命委员会公安局统一办理外籍华人来华探亲、旅行的审批和签证工作。外籍华人需延长在福建停留期限的,经省革命委员会公安局批准后,由福州市革命委员会公安局办理延期加签手续。由于放宽限制,外籍华人来省逐年增多,1975年有606人,1976年增加到1608人。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原有的管理制度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外交部、公安部的规定,公安机关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方便外国人入出境,保护外国人在华的合法权益。1979年3月起,外国人可以在国际列车、国际客轮和国际航班经过的任何一个口岸入出境。1983年12月起,简化对应邀来省洽谈经济贸易和从事经济技术交流活动的外国人入境的审批层次,并可在福州、厦门市公安局办理口岸签证。1985年1月1日起,在福州义序机场和厦门高崎机场、和平码头分别设立福州、厦门巿公安局签证办事处,实行在入境口岸直接办理签证。同时授权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邵武、龙岩市公安局和崇安、晋江县公安局办理入出境签证,授权各县(市)公安局办理各种签证的延期、加签和居留签证、居留证、旅行证的签发。随着对外扩大开放和对外国人入境限制的放宽,外国人入境来省继续增多,1977~1985年计有244114人(含外籍华人202187人),其中1985年69190人,比1977年增加28.42倍。
  1985年11月和198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同期还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省厅立即组织全省出入境管理干部认真学习,广泛宣传,贯彻执行。全省除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的作用外,还印发张贴上述法规十万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促使对外国人入境、过境、出境、居留、旅行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走上依法管理轨道,外国人入境来省越来越多,1986~1989年计有321107人(含外籍华人205704人),其中1989年65576人。至1989年,外国人已领取居留证的有723人。
  第二节 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国管理
  解放初期,公民因私出入国由侨务部门管理。1949年10月至1951年10月,全省经侨务部门和华侨服务社帮助办理出国的华侨、侨眷计18340人,回国华侨2624人。
  1951年8月,根据政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关于华侨出入国境暂行办法》,公民因私出入国由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分别管理。对于华侨、侨眷申请去非建交国的,区分不同情况,由省厅或市、县(市)公安局审批后办理出国通行证;对于华侨、侨眷、一般公民申请去建交国和一般公民申请去非建交国的,由县(市)公安局审查,外事部门批准发证。在福建未设立外事机构前,属于外事部门管辖的,经公安机关审查后,由广州外事工作处或汕头外事工作组批准发证。1953年8月,设立省和厦门市政府外事工作组,省政府外事工作组除直接办理部分专(市)的审批发证工作外,授权厦门市政府外事工作组办理厦门、泉州市和龙溪、龙岩专区以及同安、晋江、安溪、南安、永春、德化、惠安等县的审批发证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遵循华侨因私回国“来去自由、出入方便”的方针,归侨、侨眷因私出国“从宽批准”的原则,积极为华侨、侨眷服务。1953~1954年批准华侨、侨眷出国8205人,多数是归侨重新出国或者侨眷出国会亲、继承财产。这两年归国华侨有13814人,多数是回国探亲、求学或因失业回国谋生。
  省厅于1955年4月召开全省第二次华侨出入国工作会议,研究加强公民因私出入国管理工作。会后,按公安机关承担的职责,在晋江专署公安处设立专管机构,代表省厅办理厦门市和晋江、龙溪、龙岩专区的审批发证工作。有些地区对会议提出的政策界限掌握偏严,批准出国人数明显减少。1955年只批准出国1861人。1956年4月,省厅和省侨委联合派工作组前往晋江专区和厦门市等重点侨区进行检查。是年6月,省委批转省厅党组《关于华侨出入国管理工作的检查和今后意见的报告》,纠正偏严现象,满足华侨、侨眷的正当要求。1956年和1957年批准出国人数明显增加,分别为9455人和9613人。
  1958年1月,省厅执行国务院1956年11月关于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国统一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决定,接管由省人民委员会外事工作组担负的归侨、侨眷、一般公民申请出国的管理工作。4月,省厅和晋江专署公安处按原划分的管辖范围审批发证,结束了公民因私出入国由公安机关与外事部门分别管理的局面。之后,曾一度受到印尼、缅甸等国排华事件的影响,批准出国人数减少。省厅及时调整审批尺度,归侨、侨眷申请出国一般都得到批准。1962年,在厦门市公安局建立发证点,负责厦门、龙溪、龙岩三个专、市所辖县公民因私事申请出国的审批发证工作。1958年~1965年,批准出国24239人。同时,做好因排华而撤离侨居国的接侨工作,仅1960年就接回印尼归侨23540人。
  “文化大革命”中,于1967年4月将公民因私申请出国的审批权收到省公安机关军管会掌握,撤销晋江和厦门的发证点。此后获准出国的绝大多数是持有来回证件的归国华侨,批准侨眷和一般公民出国的人数极少。1971年8月,贯彻周恩来总理主持制订的国务院《关于华侨、侨眷出入境审批工作的规定》,对华侨、侨眷出入境的审批适当放宽,但获准出国的仍然较少。1971~1976年只批准出国11067人。至1976年底,全省申请出国和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地区积压待办的有7万多件。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拨乱反正,重新执行华侨因私回国“来去自由、出入方便”的方针和归侨、侨眷因私出国“从宽批准”的原则。1978年6月,省委批转省公安局党组《关于出入境管理工作的请示》,10月省公安局又会同有关部门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办《关于放宽和改进归侨、侨眷出境审批的意见》,对于华侨回国,除要求定居和安排工作的须事先办理必要的手续外,凡回国探亲、访友、观光、旅行的,只需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回国签证,便可入境。对于华侨、侨眷和一般公民因私申请出国,逐步放宽审批条件,并且在全省各地(市)设立代表省公安局负责本地(市)审批发证的工作点,方便公民就近办理出国手续。各地都组织力量,认真受理申请,抓紧办理“文化大革命”期间积压待办的审批工作,使公民因私出入国管理工作迅速恢复到正常轨道。公民因私出国和华侨回国来省探亲以及从事经贸活动和经济技术交流的人数大大增加。1977~1978年批准出国20148人,回国华侨6848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公安机关逐步改革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国管理工作,使之更好地适应对外开放的形势。1980年6月,取消对海外侨胞在国内旅行的限制,按大陆同胞一样对待。1982年7月,实行由福建省中国旅行社统一为因私出国公民向外国驻华使领馆代办签证,嗣后又实行委托代办与自办相结合的办法。1983年4月,对于从非建交国回国、来不及办妥入境签证的华侨,由福州、厦门市公安局代表省厅发给入出境通行证。1979年~1983年批准出国27477人,回国华侨36335人,其中回国经商、办企业的人数逐年增加。
  根据公安部召开的放宽出入国审批条件座谈会精神,省厅于1983年11月制订《关于放宽出国审批条件的意见》。1985年1月1日起,福州市公安局义序机场签证办事处和厦门市公安局高崎机场、和平码头签证办事处直接办理回国投资设厂、洽谈贸易、进行经济技术活动和求学、探亲、访友、旅行的华侨入境、过境、出境签证。1985年10月1日起,对公民因私出国的申请,一律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直接受理,取消长期沿用的由村(居委会)到乡镇(街道)、由公安派出所到公安分局层层报批的繁琐手续。1984~1985年批准出国53258人,回国华侨22597人,呈逐年增多之势。
  1986年2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后,省厅认真总结经验,于1987年9月对受理申请程序和办理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规定,各县(市)公安局在受理申请时,都向申请人宣讲有关法规,告知申请人要实事求是地依照规定履行申请手续。公安机关坚持做到:从受理申请、调查核实到上报审批机关复核,不超过7天,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不超过20天;审批机关在收到受理机关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在7至10天内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对不予批准提出申诉理由充分的,原受理机关在10天内上报复议,审批机关在5天内作出复审决定。从此,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国管理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轨道。1986~1987年批准出国17012人(其中1987年自费出国留学2440人),回国华侨22359人(其中1987年回国定居120人)。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针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制造和补偿贸易中涉及到为公民出境提供方便的问题,省厅依法给予支持,符合出国条件的随到随办。1988年6月,省厅根据省政府制订的《福建省民间劳务输出试行办法》,为拓展对外劳务业务,本着合法出境、合法入境和有劳可务的原则,会同省外经委就办理民间劳务输出应聘者的出境手续作出具体规定。1989年4月,省厅根据公安部对受理和审批自费出国留学的指示精神,本着依法从宽的原则,加强对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凡申请出国自费留学持有正当、合理、可靠的经济担保证明和入学通知书的,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理和审批。1988年批准出国46466人,是1949年以来出国人数最多的一年;1989年批准出国24128人,批准率为98.52%,是1949年以来批准率最高的一年。1988~1989年,回国华侨16727人,其中有不少是来省兴办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的。全省三资企业中,80%以上是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同胞的投资。
  第三节 公民因私往来港、澳、台管理
  清末和民国时期,居住在祖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地区以及台湾省的居民,沿袭自由往来的历史习惯。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民党占据台湾省,居住在大陆和台湾省的居民中断往来。内地居民和香港、澳门地区的居民,仍然保持自由往来。由于间谍特务分子利用这种自由往来乘机破坏活动,中国政府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持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正常往来,1951年2月开始停止了内地通往香港、澳门口岸的自由出入,并且在口岸设立了边防检查站。同年9月1日,公安机关实施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往来香港、澳门旅客的管理规定》。内地公民因私前往港澳和港澳同胞因私来内地,均须事先向户口所在地或目的地的县(市、区)公安局或分局申请办理出入境通行证,凭通行证从省以上政府公布开放的地点出入境。其他通道或闸口一律不再通行。建立公民因私往来港澳管理制度后,1953年~1954年批准前往港澳4571人,从港澳来省2534人。1956年7月15日开始,对公民因私前往港澳实行全国统一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为缩短办证时间,对港澳同胞回内地改为在入境时向深圳或拱北口岸的边防检查站领取入出境一次有效的港澳同胞回乡介绍书。1957~1958年批准前往港澳16943人,从港澳来省2469人。
  申请前往港澳的人数增多后,港英当局实行出入境平衡制。省厅从保障港澳居民的利益出发,在审批中采取适当控制的措施,并于1959年5月将审批权收归省厅和晋江专署公安处掌握,适当控制去港澳人数,避免港澳因人口增加过快而带来经济和社会问题。1959~1960年批准前往港澳5664人,仅为1957年和1958年总数的33.43%。对于从港澳回内地的,则坚持“放宽”的原则。1959~1962年从港澳来省5204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4月将审批权收到省公安机关军管会掌握,获得批准的除港澳回乡人员重返港澳外,其他人员极少。1973年10月开始,对公民因私前往港澳实行适当控制人数的管理原则。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公民因私往来港澳的管理工作迅速恢复、发展。根据省委批准省公安局党组《关于出入境管理工作的请示》,1978年6月起,由各地(市)公安处(局)负责审批发证。10月,省公安局和省侨办针对内地前往港澳的人数逐渐增多的情况,继续向各地(市)下达批准去香港的控制人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内地与港澳的往来越来越多。为使港澳同胞可以随时回到内地,1979年2月起,将港澳同胞入境时领取的入出境一次有效的介绍书,改为五年内多次入出境有效的港澳同胞回乡证。11月,取消对港澳同胞在内地的旅行限制。1977~1981年,包括取道香港办理出国签证的,批准往港58575人,从香港来省探亲、旅游和经商、办企业的239942人(其中1981年89955人,比1977年增加4.79倍)。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1982年9月,对公民因私前往香港实行“定居严格控制,短期探亲的尽量给予方便”的审批原则。对于申请前往香港定居和探亲的,按规定条件,在下达的定居和探亲的控制人数内,分开审批和发给不同的证件,探亲的通行证的有效期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有效期满后不予延长。1984年7月开始,对申请前往澳门的也按照上述办法审批。获准前往港澳定居的,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获准前往港澳探亲的,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1982~1984年,批准前往香港探亲24635人、定居18545人;批准前往澳门探亲2496人、定居1650人;从港澳来省的达365318人。
  根据国务院侨办和公安部的通知精神,1984年8月起,福建省中国旅行社负责承办赴港澳探亲旅游的组织工作,开辟福建公民前往港澳的新渠道,方便公民在港澳会见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的亲属。1985年3月,经省政府同意,省旅游公司承办港、澳、台眷属和归侨、侨眷赴澳门探亲旅游的组织工作。1985~1989年,赴港澳探亲旅游的计13748人,其中1989年4275人,比1985年增加9.63倍。
  1986年12月,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后,公安机关依法管理。在申请前往港澳人数增多而允许前往港澳人数少的情况下,各地坚持依法办事,适时调整控制人数,分清主次缓急,确保审批的及时性、准确性。1987年7月起适当增加批准往港探亲的控制人数,1987年、1988年、1989年,批准前往香港的分别为18496人、25555人、29142人,批准前往澳门的分别为788人、834人、842人。从港澳来省的逐年增多,1989年达154292人。
  随着台湾海峡形势的缓和,闽台之间的交往日益增多。根据公安部的通知,1979年2月起,由广东省有关边防检查站给台胞签发入境通行证件,接待台胞入境探亲、访友。是年11月起,台胞入境旅行,同大陆同胞一样对待,不受限制。1988年5月起,由省厅给入境台胞核发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1989年7月起,授权厦门市公安局核发这种通行证。1989年1月起,根据闽台往来的实际情况,对于福建公民要求前往台湾省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受理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交在台亲友邀请前往探亲、探病或奔丧等的函电和人台许可手续。在台湾海峡两岸未直接通航前,只限于经过香港去台湾,并继续实行随出入境证件发给《出境会见台湾亲属证明》,从宽验放。由于适时制订和改进台湾同胞入境和福建公民前往台湾的管理办法,大大增进闽台之间的交往。1981~1989年,来福建台胞276974人,其中1981年135人,1982年1552人,1983~1986年每年保持在2001人至2930人之间,1987年增加到10154人,1988年和1989年分别增加到106964人和148072人。福建公民获准前往台湾的,1985~1989年13748人,其中1985年402人,1986年和1987年分别为1319人和2553人,1988年和1989年分别增加到5199人和4275人。
  为增加审批管理的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省厅于1989年7月在长乐县召开全省出入境管理廉政建设座谈会,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防腐倡廉的指示,研究加强出入境管理廉政建设措施,提出必须遵守的纪律。8月,省厅根据会议精神,制订《公民因私前往香港定居审批工作制度》,实行“八公开”的廉政建设措施,即:审批原则公开,审批进度公开,不准出境的情形公开,申请出境定居的手续和必须提供的证明公开,申请出境人员须知公开,工作人员的纪律公开,审批时限公开,审批结果公开。公安机关还在省广播电台、省电视台宣传报道,并在《福建侨乡报》上全文公布《公民因私前往香港定居审批工作制度,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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