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来靠台轮的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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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706
颗粒名称: 三、对来靠台轮的管理
分类号: E254
页数: 2
页码: 172-173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79年《告台湾同胞书》发表后,福建沿海与台湾的交流逐渐增加,导致公安边防部门需要与多个部门协同工作,对台轮和台胞实施行政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台轮停靠点和接待站的数量不断增加,对台胞的管理措施也逐渐灵活。然而,也有一些台轮擅自在未经批准的港口停泊,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上岸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公安边防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取缔非法停泊点和加强管理等。据统计,从1981年到1989年,全省公安边防部门共接待和管理了2.1万艘次台轮和11.5万人次台胞,同时也查处了一些走私案件和特务船、“心战”船。
关键词: 边境管理 边防 海防管理

内容

1979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告台湾同胞书》发表后,台湾渔船民来福建沿海洽谈贸易、避风修船、探亲访友、参观游览、求医买药的日益增多。公安边防部门执行党和国家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同有关部门,对台轮和台胞实施必要的行政管理。7月,省委对台办、省公安局、水产局和省军区联合制订《关于接待台湾渔民工作的暂行规定》,确定霞浦县三沙、东山县城关、平潭县东澳、惠安县崇武为台轮停靠点;福鼎县秦屿、渔井、大嵛山,长乐县漳港,莆田县文甲,惠安县峰尾、小乍,晋江县祥芝,漳浦县六敖等地为台轮临时停靠点。临时停靠点一般不接待台胞上岸。军事禁区严禁停靠。台轮进港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民警上船检查,人武、海防部门配合;出港前,上船检查船只、清点人员,退还暂存证件。
  1982年1月,霞浦县三沙、平潭县东澳、惠安县崇武、东山县城关设立台湾渔民接待站。对台湾渔民的接待工作,以当地接待站为主,公安等部门指定1~2人配合。同年增设漳浦县佛昙、晋江县梅林、莆田县文甲、长乐县梅花、福品县秦屿、厦门巾沙坡尾为台轮停靠点。
  1983年9月,各台轮停靠点贯彻执行省厅制订的《关于对台湾省船舶停靠我省港岸实施边防检查、监护和接待的规定》,改进对台轮和台胞的菅理。1985年,公安边防部门对一些确因贸易、探亲、旅游等不能按时随原船返台的台胞,采取由对台部门出具证明,经审批后允许“船走人留”待后返台的灵活措施。
  1987年,省政府批准福鼎县秦屿,霞浦县三沙,福州市马尾,长乐县松下,平潭县潭东,莆田县莆禧、秀屿、湄洲,惠安县崇武,泉州市后渚,晋江县永宁,厦门市东渡、沙坡尾,漳浦县旧镇,东山县城关,诏安县宫口为台湾渔船停泊点。同年在这些停泊点设立边防工作站。1988年,经省政府批准,增设龙海县海门、连江县琯头、云霄县列屿为台湾渔船停泊点,并相应设立3个边防工作站。5月1日开始,由各边防工作站直接受理《台湾同胞旅行证明》的办证工作,进一步方便台胞。
  1989年上半年,省公安边防部门针对一些台轮擅自在未经省政府批准开放的港口停泊,台胞中一些不法分子随意上岸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组织海巡支队和当地边防部门及时取缔平潭县南中、霞浦县西洋、莆田县南日、连江县黄岐等4个台轮非法停泊点。1989年7月,省公安边防部门依据省政府批准的《关于对台湾船舶停靠我省港岸实施边防管理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对台轮实施管理。据不完全统计,1981年至1989年9年间,全省公安边防部门共接待和管理来靠台轮2.1万艘次,台胞11.5万人次。同时,通过管理,发现一批特务船、“心战”船;查处台轮走私案213起,缴获走私货物总值2000万元,及时打击了犯罪活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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