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边境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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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70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边境管理
分类号: E254
页数: 3
页码: 171-173
摘要: 本文描述了福建海防工作区的历史演变和管理制度的调整,以及公安边防部门对沿海船舶和渔船民的管理方法和经验。其中涉及到海防工作区的划定、特殊治安管理制度的实施、通行证制度的取消、军事禁区管理制度的调整等,以及船舶登记、编号、出海证件的核发、停泊段划分、船只检查站和“三宝站”的设置等管理措施。文章还提到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背景和治安形势对海防和船舶管理工作的影响,以及公安边防部门在不同情境下采取的应对策略和取得的成效。
关键词: 边境管理 边防 海防管理

内容

一、海防工作区管理
  1951年底,根据第一次全国边防保卫工作会议精神,福建划定海防工作区,实行特殊的治安管理制度。福建海防工作区为沿海24个县(市)的75个区、675个乡,有渔业人口44万多人,盐民1.4万多人。在通往海防工作区的水陆要口,设立检查管理机构,实行通行证制度。通行证由公安机关签发,分定期和临时两种。定期的发给在海防工作区域内的居民使用,临时的用于外地人员临时进出海防工作区域。1953年,取消通行证制度。
  1958年,沿海军事斗争形势紧张,一些四类分子和社会治安危险分子蠢蠢欲动。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对沿海军工要地以及与金门、马祖隔海相望的城镇和前沿乡村、岛屿将刑满释放人员,表现不老实的四类分子,原国民党军、政、警、宪及汉奸等人员中没有改造好、没有职业的分子,迁往内地山区妥善安置劳动生产。沿海一线实行军事禁区管理制度。
  1960年,暂时经济困难时期,沿海地区公安机关协助党委加强渔船民思想教育,切实安排好群众口粮、柴草、渔具,尽量解决渔船民生产生活困难,维护海防工作区的稳定。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海防工作区管理制度松弛。1975年1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边境地区安全保卫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重新划定为海防工作区的是:前沿的公社或生产大队辖区和领海线以内的海域、岛屿。同时对海防工作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整顿。
  1979年后,海峡两岸军事对峙状态趋向缓和,沿海地区从强制性、军事性管理转为平常的行政治安管理。沿海公安边防部门开始划定边防管区,至1981年完成,划入边防管区的总人口为2684922人,约占全省沿海县(市、区)总人口的18%。
  二、船舶和渔船民管理
  解放后,全省沿海地区各级公安机关依据海口治安管理规定,对进出海口船舶进行管理。1953年3月,公安边防部门在当地渔民协会、乡公安员、民兵和积极分子的密切配合下,开始对船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船舶户口和船舶进出口申报制度,共登记渔船17649艘,商船4612艘,渡船及其它船只1279艘,渔船民11万人。同年4月,省厅制订《福建省沿海港口船舶管理检查暂行办法》,加强对沿海船舶的管理。
  1955年,公安边防部门对船舶管理工作进行整顿,根据港口潮汐、气候、风向、群众生产习惯、船舶类型等情况,划分停泊段;实行统一式样的渔船民出海证件,改进检查方法,防止特务间谍潜人潜出和不法商人的走私活动。
  1959年,沿海渔船增至2.2万艘,渔民14.8万人。公安边防部门在渔船民中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建立船长、观察员、宣传员和技术员的“一长三员制”,把生产和安全一体化;建立安全组织1297个,形成海上“安全网”;采取组织群众普遍检查与专门机构重点检查、海上巡逻检查与码头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船舶进行管理;普遍建立“三宝”(橹、舵、帆)管理站,做到大船进港有人看,中船进港收“三宝”,小船进港抬上岸,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船只进行破坏活动。
  1961年,由于调整生产组织,船只停泊分散,人员不固定,公安边防部门本着适应生产、便利群众、限制敌人的原则,重新划分船只停泊段,整顿、增设“三宝站”、船只检查站。1962年,根据战备形势需要和渔业生产实行包干的新情况,对沿海船舶和渔船民全面复查登记,换发渔船民证件,把公私船只都纳入管理范围,并对船只停泊段和检查站、“三宝站”作了局部凋整和加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沿海船只管理制度基本荒废。1972年6月20日,省革命委员会政治部人民保卫组和省公安机关军管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沿海船只管理的通知》后,船只管理情况有所好转。
  1980年,沿海船只大部分转为个体承包或私人经营。各地公安边防部门对船舶再次进行全面摸底、登记造册、统一编号、核发牌证,实行定组、定人、定作业、定段停泊的管理办法。1981年11月,省公安边防部门在晋江县召开全省沿海船只管理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各地船管工作新经验。1982年9月22日,省公安厅、交通厅、水产厅依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颁布的《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公安边防部门又一次对沿海各类船舶全面摸底、登记造册、编号刷号、换发证件、建立船舶档案。同时,各地开展船管工作的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制订“管理公约”、“生产安全公约”,采取思想教育、行政管理、经济制裁相结合的办法,把各项船管措施落实到队、船和个人。1984年,全省沿海普遍实行船管承包责任制和合同制,有38.9%的沿海乡村实行乡政府、村委会、船管站、渔船民分级承包管理,把责、权、利三者结合起来,船管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1987年,省公安边防部门对各船管站的组织领导、人员分工、管理制度、纪律作风、经费开支等全面检查,解决存在问题。
  1988年,全省计有各类出海船舶6.5万艘,渔船民27万人。1989年,沿海地区私渡去台湾,偷渡去日本、美国等国家的活动突出。公安边防部门强化出海船舶和渔船民管理的各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发“出海渔船民变更卡”,有重点地对出海船只实施监管。
  三、对来靠台轮的管理
  1979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告台湾同胞书》发表后,台湾渔船民来福建沿海洽谈贸易、避风修船、探亲访友、参观游览、求医买药的日益增多。公安边防部门执行党和国家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同有关部门,对台轮和台胞实施必要的行政管理。7月,省委对台办、省公安局、水产局和省军区联合制订《关于接待台湾渔民工作的暂行规定》,确定霞浦县三沙、东山县城关、平潭县东澳、惠安县崇武为台轮停靠点;福鼎县秦屿、渔井、大嵛山,长乐县漳港,莆田县文甲,惠安县峰尾、小乍,晋江县祥芝,漳浦县六敖等地为台轮临时停靠点。临时停靠点一般不接待台胞上岸。军事禁区严禁停靠。台轮进港时,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民警上船检查,人武、海防部门配合;出港前,上船检查船只、清点人员,退还暂存证件。
  1982年1月,霞浦县三沙、平潭县东澳、惠安县崇武、东山县城关设立台湾渔民接待站。对台湾渔民的接待工作,以当地接待站为主,公安等部门指定1~2人配合。同年增设漳浦县佛昙、晋江县梅林、莆田县文甲、长乐县梅花、福品县秦屿、厦门巾沙坡尾为台轮停靠点。
  1983年9月,各台轮停靠点贯彻执行省厅制订的《关于对台湾省船舶停靠我省港岸实施边防检查、监护和接待的规定》,改进对台轮和台胞的菅理。1985年,公安边防部门对一些确因贸易、探亲、旅游等不能按时随原船返台的台胞,采取由对台部门出具证明,经审批后允许“船走人留”待后返台的灵活措施。
  1987年,省政府批准福鼎县秦屿,霞浦县三沙,福州市马尾,长乐县松下,平潭县潭东,莆田县莆禧、秀屿、湄洲,惠安县崇武,泉州市后渚,晋江县永宁,厦门市东渡、沙坡尾,漳浦县旧镇,东山县城关,诏安县宫口为台湾渔船停泊点。同年在这些停泊点设立边防工作站。1988年,经省政府批准,增设龙海县海门、连江县琯头、云霄县列屿为台湾渔船停泊点,并相应设立3个边防工作站。5月1日开始,由各边防工作站直接受理《台湾同胞旅行证明》的办证工作,进一步方便台胞。
  1989年上半年,省公安边防部门针对一些台轮擅自在未经省政府批准开放的港口停泊,台胞中一些不法分子随意上岸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组织海巡支队和当地边防部门及时取缔平潭县南中、霞浦县西洋、莆田县南日、连江县黄岐等4个台轮非法停泊点。1989年7月,省公安边防部门依据省政府批准的《关于对台湾船舶停靠我省港岸实施边防管理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对台轮实施管理。据不完全统计,1981年至1989年9年间,全省公安边防部门共接待和管理来靠台轮2.1万艘次,台胞11.5万人次。同时,通过管理,发现一批特务船、“心战”船;查处台轮走私案213起,缴获走私货物总值2000万元,及时打击了犯罪活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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