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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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367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交通事故处理
分类号: D631.5
页数: 5
页码: 126-130
摘要: 本节主要介绍了民国时期和福建解放初期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情况,包括颁行有关行车违章、肇事处理和罚款的规定,组织公路行车肇事纠纷仲裁委员会,对各种行车纠纷予以仲裁等。
关键词: 福建省 道路交通 交通事故处理

内容

民国18年(1929年),漳龙公路分局颁行有关行车违章、肇事处理和罚款的规定,但全省没有统一规章,交通事故发生后多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赔偿了结,或殴打相抵了事,驾驶员往往一逃了之。民国23年,国民党交通部和福建省政府分别颁行《汽车管理办法》和《管理汽车章程》,规定汽车肇事处理分警告、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4种。民国28年,根据《行车事故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加刑事处分一种。抗日战争爆发后,沿海公路多被破坏,省政府内迁永安,公路运输转向内地。由于闽西北多山,公路线型差、标准低、质量差,且因战争期间车辆破损,超载严重,管理不力,行车事故不断发生,重大事故多数发生在山区地带,事故的次数和伤亡人数比抗日战争前成倍增长。民国32年下半年,无一月不翻车,无一次不死人。同年,省建设厅修正《福建省汽车肇事抚恤暂行规定》,规定汽车肇事伤残人命者,除事故责任与资产赔偿部分由法院处理外,肇事方还应负担伤残者的抚恤责任。民国34年6月,根据战时运输管理局规定,组织公路行车肇事纠纷仲裁委员会,对各种行车纠纷予以仲裁。民国36年10月,交通部颁行《行车事故处理实施细则》,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属车主、雇主或驾驶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纠正申报、违章记录、扣留证照,或将人、车扣留带案处理。但大多是当事人双方私下了结,或由办案人施以臆断惩办,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办法、规定难予实施。在民国28~38年近10年间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中,因车主、驾驶员潜逃或当场丧命而未予处理的占80%。
  福建解放初期,投入运行的汽车多数是30、40年代进口的旧汽车,技术状况差,加上道路安全设施简陋,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常引发交通事故,特别在重大节日期间,运输繁忙,人流增多,交通事故更多。1950~1952年,全省共发生交通事故264起,其原因属驾驶员违章的占61.5%,属行人过失的占22.5%,属机械故障的占8.5%,其它的占7.5%,行车肇事处理由交通监理部门会同肇事车辆所属单位和当事人协商解决。1951年10月开始实施《华东区公路处理行车肇事暂行办法》,公路交通事故以监理部门为主、交通和公安部门配合处理;城市交通事故以公安部门为主、监理部门配合处理。1952年8月开始实行行车肇事鉴定制度,组成肇事责任鉴定小组,绘制肇事现场简图,制作事故原因责任鉴定书。1958年开始实施《汽车监理制度》,汽车肇事分一般、重大、严重事故三类,分别轻重视情予以教育、警告、罚款、吊扣或吊销驾驶执照,触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1958、1959两年由于工农业生产“大跃进”的影响,车辆运量与运力严重失调,多拉快跑,驾驶员疲劳开车,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增多。1958年交通事故死亡113人,比上年上升85.24%;1959年死亡198人,又比上年上升75.22%。
  1960年,交通事故按性质分级处理,轻微和一般事故由县交通管理站就地处理,重大、特大事故由专(市)监理所和公安、交通部门、车单位联合鉴定处理。处理时增加取证材料,即当事人口述材料、目击者旁证材料和责任人的检讨书。1961年8月《公路交通规则补充规定》实施后,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深入事故现场调查研究,严肃细致地处理事故,处理结果做到“四满意”(当地党委、当事者双方、群众和交通管理部门满意)。1962~1965年,全省交通事故起数、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数逐年递减。“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处理交通事故受到干扰而一度停顿,事故起数、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数增多,1971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由1965年的70人增至233人。
  1972年,省交通局颁行《交通事故处理实施细则》,规定不论事故责任,驾驶员均应承担经济赔偿。1973年《福建省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颁布后,公安和监理部门实行“三不放过”(肇事原因不明、肇事者没有受到教育、没有防范措施的不放过)、“两个从严”(对严重违章和重大事故主要责任者从严)的原则,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根据情节轻重、当事人态度好坏,区分初犯与屡犯,分清责任,以责论处。对于事故善后事宜,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处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的由监理部门裁定。
  1979年后,随着全省经济建设的发展,各种机动车辆和交通流量剧增,城市道路和城乡公路建设未能跟上,有车单位和驾驶员重经济效益轻行车安全,全社会交通安全防范机制薄弱,交通管理力量不足,管理手段落后,交通事故增多。1981年,全省发生交通事故4185起,比1980年上升20.6%,其中属驾驶员责任的占67.2%,大部分是开快车、违章会车、超车引发的。肇事车辆逃逸的案件增多,给事故处理带来困难。1984年5月,试行《关于公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则》,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四类。1985年1月,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将事故统一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1986年,全省交通安全会议分析交通事故剧增的原因:混合交通掺杂,路面警视薄弱,路政管理政出多门和车多、路差,交通监理和管理力量不足。发生事故的特点:公路干线发生事故的比重大,山区特大事故突出,城市交通事故增多,“两户一体”车辆肇事严重。
  1989年,全省城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当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若干规定》,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程序:1、保护现场,维持现场交通秩序,勘察、绘制、记录、收集证据;2、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全部、主要、同等、次要、小部分、无责任六种;3、监理处分,对违章肇事驾驶员的处分有警告、记证、吊扣执照、撤销执照、罚款、治安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对肇事后逃逸,破坏、伪造现场,隐瞒真相等恶劣行为者从重处理;4、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在调解期限内未能达成-致协议的由交警部门予以仲裁;5、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等。损害赔偿坚持以责论处、按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对财物损坏坚持以修为主和经济一次性结算的原则。同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处理,举办违章驾驶员复训班,以达到教育驾驶员的目的。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公安志

《福建省志·公安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福建省公安的历史和现状,上限不限,下限断至1989年。由序、述、志、图、表等部分组成,全书共18章6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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